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操作流程改进
一、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将其包装,使该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后,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随时变现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整合为不同的资产组合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首先,原始权益人分析自己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根据需要确定将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其次,对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测算,再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证券化的额度。最后,把已选定的资产汇集组合,构建一个资产池。要注意的是,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池中的各项资产都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还要使资产池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额。
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SPV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必须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信托实体,SPV的经营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3、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需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资人购买证券的本及时得到足额清偿。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等级的提升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畅销。对于发行者来说,信用提升能够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4、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之后,SPV聘请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接轨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可达到投资级别以上。信用级别越高,证券发行的成本就越低,发行的条件也就越好。
5、证券设计与销售。信用提升和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后,由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销售方式可选择包销或代销。SPV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向发起人支付相关费用。到此为止,发起人的筹资目的达成。
6、现金流管理及偿付。在成功发行证券以后,SPV从承销商处获得现金收入,用来支付发起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并支付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及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2005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建设银行和国开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操作。
(二)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一般而言,适于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信誉较好企业或信誉评级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针对我国银行业务经营的特点,不良资产已被列为证券化的主要标的。但是,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测,再进行证券化。而风险级别确定可参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来进行。
2.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根据规模差异,证券化资产主要有两个种类,即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和数量小相对规模大的资产,故而,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分析也应该相应地分为两种:一是对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的风险分析。
3.信用增强
在对证券化资产进行风险分析后,就须对一定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收入对可预期的损失进行有效的弥补,以降低信用风险,达成促进证券化市场形成的重要目的,此即 “信用增强”。
4.信用评级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构造时,除了须对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常规信用增强外,在设定所要达到的资信级别条件下,评级机构要确定资产组合所要求的应对可能损失的担保可靠程度,还应该考虑如下因素:①构造证券面临的主要问题;②交易对手以往的历史不良记录;③组合资产是否有过注销记录;④发起人承销规则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⑤注销和延期支付等不利情况下的现金流状况分析;⑥资产服务机构的信誉和实际管理能力;⑦有关政策法规的环境、要求等。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建议和措施
(一)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现代信息技术和交易技术发展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并给予大力支持。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余额宝,运作过程,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2
1、资产证券化和余额宝的基本概念
1.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概念和实践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当时住房抵押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被打包起来用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pooled for the issuance of 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在短短的30多年中,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发展成为美国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一个主要的构成部分。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初期,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只要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种。而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predictable and receivable future cash flow),都可被用于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1.2阿里巴巴余额宝的基本概念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悄然上线“余额宝”类存款业务。然而,余额宝是什么?怎样运作的?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的优势在于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灵活便捷。
2、资产证券化和余额宝的运作流程及其比较
2.1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2.1.1参与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特别目的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
⑴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seller)。发起人的作用首先是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其次在于组建资产池(asset pool),将其转移给SPV并实现破产隔离。
⑵特别目的的载体。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资产是发起人转移的基础资产,负债则是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SPV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
⑶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credit enhancer)对SPV发行的证券提供额外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机构由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
⑷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SPV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除了初始评级以外,信用评级机构在该证券的证券存续期内往往还需要对其业绩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即使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做出升级、维持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⑸承销商。承销商(underwriter)为证券的发行进行促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此外,在证券设计阶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还扮演着财务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资产证券化方案。
⑹服务商。服务商(servicer)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给受托人;对过期欠账服务商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服务商通常由发起人担任,根据上述服务收费。
⑺受托人。受托人(trustee)托管基础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如下职能:把服务商存入SPV账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当服务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商担当其职责。
2.1.2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流程
具体完成一次证券化交易,步骤一般如下:
⑴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
⑵设立特别目的载体。特别目的载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它是结构性重组的核心实体。
⑶资产转移。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地方转移给SPV,这个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其目的是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⑷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作为资产证券化最终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
⑸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各样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信用风险越低,从而发行证券的成本越低。
⑹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
⑺支付对价。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⑻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⑼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
2.2阿里巴巴余额宝的运作流程
阿里巴巴余额宝作为2013年最热门的理财项目,它的运作与资产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妙,具体如下:
2.2.1阿里金融收集闲散资金。这一步相当于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组建资产池。阿里巴巴支付宝已受到广泛青睐,在支付宝页面可以很好的开通、转账。人们将钱存入支付宝账户,但是支付宝账户的钱利息很低。因为支付宝不是银行,金融监管政策不允许支付宝给账户的钱发利息。于是,阿里金融推出了基于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宝功能。”人们将钱从支付宝账户转到“余额宝”,组建资产池。
2.2.2天弘基金公司。天弘基金对余额宝里的钱进行管理、运用,相当于特定目的的载体。
2.2.3资产转移。一旦人们把钱从支付宝账户转到“余额宝”,支付宝公司就自动帮你把钱买成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的货币基金。实现了将余额宝的钱转移到天弘基金公司的过程。
2.2.4信用评级、增级。天弘基金公司收到余额宝的资产后,将资产根据流动性,安全性等要求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行不同的投资。
2.2.5支付本息。通过这个过程“余额宝”里的钱就可以得到货币基金的收益,最终支付给投资者。同时支付宝还允许直接用“余额宝”的钱进行消费。
3、资产证券化与余额宝的意义。
通过对证券证券化和余额宝的对比,总结出以下几点共同意义:
3.1从发起人(阿里巴巴)的角度:1.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2.实现了低成本融资。
3.2从投资者的角度:1.降低了投资要求,扩大了投资规模。2.有效利用了闲散资金。
3.3从证券市场和整个经济体的角度:3.3.1提供了新的投融资途径。3.3.2提供了资产配置的有效性。3.3.3引领了金融产品的创新潮流。
4、展望未来阿里巴巴余额宝的发展。
一直以来,货币基金以收益稳定、灵活性接近活期储蓄的独特优势而备受投资者重视。与传统货币基金相比,“余额宝”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前置到支付宝网站里,一元起买,购买方便,简单。
与活期存款相比,活期存款利息只有0.35%,取出来的现金没有多少利息。现在,普通消费者将钱放入“余额宝”,可以分得基金带来的收益。相比来说,一般“余额宝”获得收益更多。
从市场情况分析来看,这项创新激发了理财意识,使得大家有了投资理财的概念。“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小步,是整个基金行业的一大步。
尽管,“余额宝”有很多大家青睐的优点,但是低风险不是无风险,信息披露、权责界定等工作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具有先天优势,但要理想运营,还需要阿里巴巴能尽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各方尽职努力完善这项业务,使其更成熟,更倾向于投资者利益时,互联网金融效率将会更高。这种理财新兴模式也将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黄嵩,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7-16.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 实践案例 操作结构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无论是在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中还是在企业的微观操作运营中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将面临依靠传统方法融资的困境。缺乏有效融资渠道,高科技企业或因无法筹足资金而难以进行项目研发,或因项目在收益实现过程中风险高、回收期长而无法顺利将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从而导致科技成果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为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渠道,美国和日本先后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在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战略方针的宏观背景下,研究国外已有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并运用到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去十分必要。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本质、一般过程和特点等方面解释不尽相同,笔者归纳并结合自己观点,得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经济主体以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权益为基础,通过一系列风险与收益的结构设计,将原始资产经过信用变形变为证券资产,从而调整现金流回收的期限结构进行融资的多环节交易过程。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过程与普通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大致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即原始受益人根据自身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需求的目的,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并据以对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债权进行清理、估价,确定可证券化的资产数额,并汇集形成资产池。②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即是帮助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发行效率最优的机构。③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基础资产的转移必须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进行,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④证券化安排,SPV以购买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设计成在市场上易于销售的证券的过程。⑤内部评级及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设计好的交易结构和证券进行内部评级,并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额外的信用增级。⑥证券发售。⑦专业服务商管理资产池。证券发行后,SPV委托专门的服务商(一般为发起人)管理资产池,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回,并支付给证券投资者本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如图1。
图1 知识产权证券化一般过程
3、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于普通资产证券化,又不同于其他证券化。①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估值困难大。现有知识产权评估的常用方法基本都是简单移植有形资产的估值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没考虑到知识产权现金流不稳定性所造成的特殊性。一些学者试图用实物期权法来为知识产权估值 ,但由于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运动不一定满足期权定价模型中布朗运动的假设,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② 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知识产权固有的依附性、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无形性等特点,导致其收益现金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增大。③知识产权的侵权、盗版行为可能导致被许可人的市场份额被挤压,从而影响证券化的现金收益。④由于知识产权资产权利关系的复杂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繁琐。⑤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未来收益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以上讨论可看出,知识产权证券化与普通资产证券化既有很大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对国外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而资产证券化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美国耶鲁大学专利权证券化案例解析
1、证券化过程回顾
耶鲁大学1985年获得一项治疗艾滋病的发明专利,1987年和美国一家大型制药Brstol-Myers Squibb公司(以下简称BMS)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研制一种名为Zerit的新药。1994年Zerit批准上市。专利许可费根据Zerit制造和销售的数量、市场分布确定。根据协议,1997~2000年专利许可费收入分别为2620、3750、4160、4480万美元。2000年7月耶鲁大学为进行项目融资,与Royalty Pharma公司签订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协议。将2000年9月6号至2006年6月6日期间的专利许可费的70%以一亿美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Royalty Pharma。为支付这笔转让费,Royalty Pharma公司对Zerit专利许可权进行证券化处理。
首先,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一家特殊目的机构――BR信托。将未来近六年的Zerit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给BR信托。BMS公司保证每季度向BR信托指定账户存入专利许可费。BR信托以此作为支撑,发行了三种债券:优先债券、次级债券和受益凭证。为增强对投资者吸引力,次级债券约定较高的利率,并进行信用增级。ZC Specialty保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对次级债券进行保险。受益凭证与股权类似,代表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权益,分别由Royalty Pharma,Bancboston Capital和耶鲁大学持有。由此可见,未来近六年的Zerit专利许可费,被划分为四个部分:耶鲁大学保留30%专利许可费, 5715万美元优先债券,2200万美元次级债券和2790万美元受益凭证。每季度BMS先向耶鲁大学支付30%专利许可费,再支付304.5万美元优先债券,再支付120―133万美元次级债券,最后将剩余利益分配给持有受益凭证的受益人。
成功实现证券化后不久,Zerit专利许可费开始急剧下降。因Zerit药品用户的变动、市场份额和价格下降及三种新药的出现,导致2001年连续三个季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02年11月底依据3/4受托人的请求,信托提前进入清偿程序。美国首例专利资产证券化宣告结束。
2、案例的具体化分析
⑴关于Royalty Pharma公司的角色。此案例中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耶鲁大学将基础资产(70%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真实出售给Royalty Pharma公司,实现了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尽管此次证券化失败但耶鲁大学仍成功达成融资目的。该过程中Royalty Pharma充当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它相当于知识产权开发机构,专职购买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许可收益权,这也是其存在的目的;另一方面从成立SPV(BR信托)并对其转让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角度来看,Royalty Pharma也充当着发起人角色。
⑵关于资产池的组建。这次证券化失败表面上是因Zerit销售额下降导致专利许可费下降。但仔细分析,资产池中资产过于单一才是失败的本质原因。资产池中仅有Zerit专利许可收益权一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很容易受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本例中表现为用户变动和新的替代药品出现)而急剧下降,证券化失败在所难免。
⑶关于信用增级与评级。标准普尔根据Zerit专利使用费的历史数据对其未来收入情况进行了测算,并进行了压力测试。除超额抵押外,BR信托还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了优先/次级债券的内部增级。BMS公司和耶鲁大学“AAA”的信用级别在评级机构评定债券的投资级别时也起到很大作用。
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初探
通过对耶鲁大学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案例研究,我们得出几点具有启发性的信息。结合我国已有资产证券化实例,笔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几点进行重点探讨,并以点到面描绘出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大致轮廓,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发起人和资产池方面
耶鲁大学案例中Royalty Pharma公司起了重要作用,其双重角色不仅决定了其善于挖掘、收集潜在的具有高价值高回报的知识产权资产能力,还便利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证券化的顺利进行。鉴于此,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也有必要出现与Royalty Pharma扮演同样角色的公司(暂且称为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基于知识产权开发公司作用的特殊性及我国国情,建议由政府主导建立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其利润一方面可来源于收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专利使用费收益权,另一方面来自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的收益。国家可利用自身优势聘请高科技人才到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对市场中存在的专利乃至知识产权充分挖掘、评估,找出具有一定潜力、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优质知识产权组建资产池。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国家背景的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可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隐性的信用增级;二是减轻投资者与证券发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证券吸引力;三是可实现资产多样化来降低和分散风险。
2、SPV的设立和作用发挥方面
SPV可由知识产权开发公司成立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纲。对于SPV模式,在我国现有实践中有两种模式可借鉴:特殊目的信托(SPT)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SAMP)。前者由央行和银监会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后者由证监会推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采用。由于SAMP在“真实销售”和税务问题上存在法律问题,且SPT依据《信托法》具有内在优势,遂采用SPT模式设立附属SPV。
SPV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破产隔离。为更好发挥这一作用,在规避自愿破产 的方法中可设立弹性担保条款。弹性担保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值即使在因SPV自愿破产而失去对资产证券化债券担保支持作用的条件下,如果这些资产在另外条件下重新用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这些资产的价值还仍持续,那么其所生价值仍可对破产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债券有担保义务。SPV可通过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持有人签订附条件的弹性担保合同,维持基础资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的担保支持作用。
3、信用增级与担保方面
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过程就是证券信用增级的过程。信用担保分为外部担保、内部担保和金融担保三种。基于我国担保业发展现状,建议采取外部担保与内部担保相结合方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信用增级。其中外部担保可参考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模式进行,其以国家评估、国家保证的方式对其通过鉴定的技术提供信用保证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除上述几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其他步骤与一般化过程相差无几。综合起来,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初步构想操作流程为:由政府主导建立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在市场上收集购买知识产权(初期以专利为主,逐渐可发展到商标权、著作权等)的许可费收益权并将其转售给SPV,由SPV按某种标准组成多样化资产组合的资产池,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发行收入用于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用于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和相关机构的费用。 其中知识产权开发公司的评估人员由国家聘请,提高权威性;SPV采用SPT形式,设立弹性担保条款;信用担保考虑建立国家信保基金形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增强证券化债券的吸引力。这一过程可用图2来描述 。
图2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初步构想图
参考文献:
[1]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高广春:《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形成机理和演变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3]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袁晓东:《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知识产权研究,2006
[5]张涛等:《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介体系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07
[6]艾毓斌:《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
[7]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2006
[8]樊丽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几个关键问题》,中国商界,2008
一、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控制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风险除了一些一般的风险外,还有着因我国特色环境所引起的特殊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部分一般风险
第一是交易结构风险,该种风险主要包括了交易定性风险、收益混合风险和实体合并风险这三种风险。交易定性风险指的是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些部门可能会认为发起人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相关的规定与要求,因此,很有可能会将该交易的发起人破产前与SPV进行的交易判定为无效交易,进而让后续的破产隔离安排为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收益混合风险是因为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于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淆两者产生了混淆,而最后发起人破产后为证券化投资人带来了损失。实体风险则是指的SPV被视为交易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当发起人破产时,被当做发起人的从属机构而受到损失。
第二个风险是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主要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中。该风险的主要表现是通过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够满足本金与利息的支付要求从而为投资者带来损失。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了承销商风险、受托人风险这两种。
第三是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是一中固定收益证券所具有的风险,而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这种风险。在利率变动的过程中就会为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带来各种风险。
(二)我国资产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特殊风险
首先是政策风险。由于我国的特殊政治形势,政府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发展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各种供制度方面的保障。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基本都是由政府来进行主导的,因此必须要重视政府政策的变化所能够带来的风险。例如资产证券化从其本质上来看,它体现了一种财产信托的关系,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能够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模式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严格的定位,民间的基本都是在打“球”,有着很大的政策风险。
其次四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这是众所周知的,这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带来了不可预估的风险。例如利用财产信托所创造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一种很典型的私募产品,然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却没有能够适用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一套完善的法律出台之前,它并没有明确的身份。这就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然后是流动性风险。如今,我国证券化产品要发展就需要面临一个很要的问题,那就是流动性。当一个证券化产品缺乏足够的流动性的时候,就会要求更高的流动性贴水,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与“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不符,因此流动性问题是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
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了: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强评估体系的建设这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要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运作流程与特殊要求,出台一部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在此之前必须要对现有的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必须的修改与完善。同时还必须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明确,并制定出相应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及各种处理办法。。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各种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重要基础。
其次是必须要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的市场基础,如今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大力的发展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资本市场。近年来,我国的各种保险业与基金业发展相当迅速,如果能够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各种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进行进一步的放宽,将会更加有力的推动自主证券化进程。
在现有的许多的资产支持证券结构融资中,都是采用第三方保证的方法来对风险进行消除,这种保证的形式一般都是担保人担保书或者是信用证。这样的保证因为提供了一个可以弥补资产损失的大钱袋,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起到防范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风险。
(一)依法设立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V)
一个国家开展资产证券化初期,常常由政府设立SPV,因为政府设立的SPV享有许多便利条件,历史上第一项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由美国的GNN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完成的;我国香港特别政区的香港按揭公司(HKNC)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在中国内地也完全可以借鉴。但是,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成为市场主体。
(二)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规范
世界上一些资产证券化推进较为顺利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如美国国会根据1989年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方案》,专门成立RTC并赋予其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职能,并通过《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对RTC的运作进行严格规范。意大利1999年通过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法国1988年进行了证券化专门立法,日本证券化进程中颁布了《特定目的公司法》。波兰制定的《银行与企业重组法》赋予了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大大地提高了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的主动性。我国台湾地区在2000年6月20日通过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
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实现真实销售。界定资产转移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采取措施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明确要求,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真实出售,转出人对转出资产不存在事实上或者间接的控制权。
(四)加强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
不良资产大多是流动性差、信用等级低的资产,所以在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信用增级不仅可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信用增级后要聘请权威的专业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由《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会计法》等构成,虽然为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交易、破产隔离技术、特别目的信托的设立以及资产的保管等方面提供子法律依据,但还没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从而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与规范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缺少对资产证券化“证券”形式的法律认定
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是至关重要的。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性来说,它是建立在特定资产未来现金流偿付基础上的融资,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无关,因此,资产支持证券并不是以发行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而是以特定的资产为支撑。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是以发行证券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证券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多寡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相联系。所以,资产支持证券的调整规范应着重于金融资产的转让、融资结构的设计和担保等方面,而《证券法》更倾向对发行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公开和有关部门对之进行的监管。如果资产证券经国务院认定适用《证券法》,那么《证券法》将对资产证券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鞭长莫及。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循。
目前,国内包括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化实践中,一般采用信托方式,相应的信托受益凭证不需要公开发行,因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位问题并未凸显,如果将来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发展,需要跳出信托形式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话,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界定将会成为极大的法律障碍。
(二)SPV设立目的与目前法律相冲突
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它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被限制的对象,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运作上,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然而,设立5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5叫的运作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三)实现风险隔离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结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使SPV远离破产,保护资产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得到及时偿付,免受破产的影响。目前,我国在破产隔离机制方面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到,但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基础资产作为债权的抵押物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与担保债务数额相等的资产;二是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额抵押资产。但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这两部分资产不能有效被破产隔离,只有第一部分才能保证5PV具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因此,5PV不能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隔离,证券化风险最终转嫁给众多投资者,致使资产信用来源受损,进而可能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成功。此外,商业银行运作不良资产时,往往会以较大的折扣出售给5PV,使得不良资产本身的收益与5PV的融资成本之间存在差价,这个差价能否继续作为资产证券提供支撑,则值得探讨。《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若干时间里发生的非正常交易无效,因此,当银行以折扣方式出售其资产时,法院势必依法认定该交易无效。
(四)信用增级的法律规定的缺失
由于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操作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信用增级问题加以规定,这影响了信用增级的规范性与操作效果。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机构是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相关立法,规范信用增级的流程。
三、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权利等,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变更的确认问题、证券化后的追索权问题、特定目的载体的身份问题等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法律建设方面,应该根据法律变动的难易程度,由易到难地逐步推进。对于有些次一级的法律和部门法规,可以先行调整;而对于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则置后调整。就短期而言,可以对信托公募适度放开,并扩大信托筹资规模和份数,从而便利特设信托(SPT)这种目前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方式;同时对企业债券的筹资资格适度放宽,允许特设信托以资产为依托发行债券。就中长期而言,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格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公司性质的特别目的载体能够合法诞生。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立法机关应进行协调,修订已有相关立法的部分内容,消除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阻碍。
(二)建立有关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税收制度及法规
实际操作中,对一部分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拍卖或破产处理必然会发生折扣损失,它涉及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判断和银行账务处理问题。在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方面,有两个基本的同时也是关键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确定:其一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才能被分离;其二是特定目的的载体是否需要和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在税务方面,由于证券化结构中易于发生双重税收,因此,需要本着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在税务机构和缴纳者都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