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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实体经济措施

发展实体经济措施

发展实体经济措施范文第1篇

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企业、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二、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发展实体经济措施范文第2篇

    一、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界定

    每当大的经济危机来临之时,就会出现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之争。其实,完全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完全的贸易自由主义都是不存在的。这其实是两个端点,现实中各国的贸易政策都是在两端之间的某一个点上。

    不可否认,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但随着世界经济增长加快,各国经济增长的地区差异显著扩大。特别是发达国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中的不同表现,使得贸易保护主义赖以存在的环境并没有改变,所以贸易保护主义不会消失,相反会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共同的利益,各国仍然会一如既往地参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而为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贸易保护也会随时成为各国的政策选择。因此,贸易自由化将与贸易保护相互交织,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常态。

    可以说,保护实际是政府运用权力,用“有形的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于政府如何干预,在国际贸易中体现的是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关系。①WTO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成员都遵守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和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在得益于国际分工与国际市场的同时,每个成员也都按照WTO的规定对国内市场尽力进行保护,维护和扩大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可见,WTO的目标是实现自由贸易,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成员方的政府干预权力。同时,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出于对成员方发展现状和经济安全的考虑也提供了保护性的贸易工具。WTO的透明度原则便是要求贸易政策都必须表现为法律。一方面是鼓励更自由的贸易,通过谈判削减贸易壁垒,要求无差别待遇、透明度,要求明确政府管理贸易的规则。另一方面,各成员政府仍具有管制贸易的权力,承认关税的合法存在,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征收附加关税,以及对幼稚产业的特别保护;对于尚未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可以对进出口产品设置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和规格的产品禁止进出口等。从WTO的谈判和规则及其成员的贸易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对立统一,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的对立统一。

    由此可见,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不可等同。贸易保护是一个中性概念。贸易保护是指WTO成员在WTO规则允许的保护范围内,在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下对本国经济利益或产业利益实施的保护。而贸易保护主义则是指超越了WTO规则允许的保护范围,不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对本国经济利益或产业利益施加的保护,这样的保护由于超越规则而会给其他成员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在经济衰退的背景下,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和就业,常以WTO中某些模糊性规则打“擦边球”,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指责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国内汇率机制,声称低估汇率是贸易保护主义,质疑和挑战贸易伙伴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发展、资源配置管理等政策措施,甚至用劳工、低碳等标准对进口产品设限,意在借此推行西方人权价值观和经济发展模式。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在海外市场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产品召回或通报等各种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每年涉案损失300多亿美元。2009年我国出口占全球的9.6%,而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全球的40%左右。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成为个别国家对华调查的主要形式,2009年国外对华启动的13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12起伴随反倾销调查。涉华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增多,2009年占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总数的25.4%。②2004年以来,国外将我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机制的案件,涉及集成电路、汽车、原材料等领域的产业政策以及金融、关税政策。可见,金融危机催生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措施的滋生和泛滥,也暴露了WTO在限制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WTO有关贸易保护的规定

    目前,WTO法律条文中可用于保护本国产业的条款日趋减少,保护力度越来越小,保护期限越来越短,所需条件越来越苛刻。③因而,此次经济危机期间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主要是成员方利用WTO法律条款中存在的漏洞,滥用WTO规则来实现保护目的。现主要围绕几种常见的WTO框架下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加以分析:

    1.关税

    GATT和WTO均承认以关税保护国内市场是合法的,理由是关税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依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方通过谈判确立的关税减让幅度需列入减让表中,不得随意提高,从而使谈判达到的税率成为有关成员方的最高税率,此为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在逐步减少贸易壁垒的过程中,使各成员方仍能够通过关税实现对本国产业的合法保护,从而使各国实行某种程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变为合法。虽然WTO一直致力于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但是,一些成员方的实际关税水平远低于承诺的关税水平,这就为成员方营造了可以操作关税的空间。因此,缩小成员方实际关税水平与承诺关税水平之间的差距将有利于加强WTO规则的效果和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2.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

    GATT/WTO有关技术性壁垒、环境保护、卫生检疫措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中。依据WTO相关规定,各成员方国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不能以限制贸易为目的,需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在环保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优势,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制定和实施较 高的技术和环保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竞争优势,阻碍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由于新兴经济体国家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责任认证的企业比较少,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在商品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方面设置了多种贸易技术壁垒,特别是各种技术认证制度差异性大、认证难度和成本费用高,已成为欧美国家贸易保护的主要形式,为新兴经济体国家进入其市场设置诸多障碍。此外,发达国家还设置“绿色铁幕”打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它们先是将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大部分转移到中等发展中国家,现在又用“碳关税”来逼迫发展中国家高价购买发达国家掌握的环保减排技术,以符合发达国家制定的环保标准。

    3.WTO例外条款

    考虑到WTO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WTO在几乎每个贸易自由化原则和规则后面都设置了一些例外。常见的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国际收支例外、发展中国家保障幼稚产业规定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等例外条款。依据WTO相关规定,设置国际收支例外条款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设置一般例外条款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保护环境以确保国内法律规章的遵守;设置安全例外条款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国家安全利益。WTO成员有权根据上述例外条款确定自己所要保护的特定公共政策目标,并为避免这类目标受损而采取贸易措施,WTO对这种权利予以承认;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只需要例外条款的援用方提出初步证据并表明其措施要实现的保护目标是例外条款所明文规定的即可。总之,WTO例外条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规则体系,而且内容相互交叉,它是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相互协调的结果,是解决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利益冲突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例外条款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也往往被一些国家利用以逃避其应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当某些贸易保护措施违反WTO规则时,措施国就使用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来寻求对保护措施的支持和对本国利益的保护,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

    4.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④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各国所广泛适用。如果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或完全保护贸易条件下,WTO贸易救济措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政府根本不需要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只要有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就足够了;在完全贸易保护的条件下也不需要WTO贸易救济措施,因为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用最简单的国家垄断对外贸易或封闭市场来限制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都是多余的。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实施的多是有保护的自由贸易政策,即总的贸易政策是实行自由贸易,但是在必要的条件下也不放弃用合法、适度、有限的保护措施维护本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WTO贸易救济措施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⑤WTO贸易救济措施从立法到实践,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国际贸易的扭曲和无序,防止某种产品出口增长过快或者不公平竞争,避免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特别是竞争力较弱的敏感性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各项措施实施的约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

    WTO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规定主要由GATT1994第6条、第16条和第19条、《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遗憾的是,以上各个协议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WTO贸易救济措施一旦被滥用,就成了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在全球贸易中WTO贸易救济措施如果不能受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延缓WTO宗旨中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了WTO贸易救济措施以后,政府可以利用这些措施限制进口,因为这些措施既不违背国际通行规则,又不必需要得到WTO有关专门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单独实施;同时,在保障措施中,WTO有允许出口国在认为对方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即反过来对实施保障一方的某些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这种既允许一方紧急限制进口,又允许另一方反报复的制度,有时会引发贸易争端、甚至将矛盾激化到大打贸易战的地步。

    三、WTO约束贸易保护主义的局限性

    经济危机对WTO规则的有效性提供了检验的机会。WTO现有的贸易保护法律规则中存在着一些弹性过大和内容模糊的“灰色地带”。这些规则不仅为成员方出台本质上体现贸易保护主义但表面上却难以界定的贸易保护措施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为WTO成员以各种方式滥用这些规则提供了可能,使WTO及其成员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屡陷困境,在经济困难时期对抗贸易保护主义显得力不从心。

    (一)WTO规则的制定受大国主导

    发达国家对贸易制度的控制主要是通过WTO来进行的。WTO规则的制定是各成员讨价还价的结果。在多边贸易谈判的背后,强国因实力原因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弱国则处于不利地位,发达成员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贸易谈判中牵制和胁迫发展中成员,使它们处于被动、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在谈判中,议题大多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愿确立了新规则。遵循共同的国际规则是各国实施贸易自由化的成本。当前贸易自由化规则大多由发达国家主导,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国内规则的特点,发达国家无需承担过多的制度变迁成本;同时主导地位可以使其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贸易规则,最大限度地将自身优势转化为市场效益,保护其劣势产业,获得额外收益。

    (二)WTO规则的不明确性和灵活性

    以反倾销措施为例,从WTO反倾销规则的内容看,对倾销和损害的衡量标准基本上采纳了美国的主张,使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设计弹性过大,导致操作的主观性过强。如:裁定进口倾销的存在是实施反倾销的第一个要件,WTO《反倾销协定》将倾销定义为将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家。在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两者的比较过程中,由于规则缺乏严谨和显失公允,导致倾销幅度被人为地扩大。首先,对出口价格确定的方 式之一是调查当局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的价格。如何确定“合理的基础”?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调查当局很大的自由度。其次,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用于出口国国内销售时的可比价格标准。对于此标准中的“同类产品”如何界定,《反倾销协定》中没有作出客观明确的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类似产品,则将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将其理解为完全相同,则会因一些细微的差异导致不存在相同产品,造成操作的困难。不同的判定将导致完全不同的倾销裁定结果,使倾销幅度常常凭空产生,而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二是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任何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标准。由于担心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也可能存在倾销现象,以此为正常价值确定标准将会导致倾销幅度偏低,不符合进口国的反倾销贸易保护偏好,同时,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还需要得到第三国的支持,而因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国常不配合调查。因此,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调查当局很少采用此方法,更倾向于使用更具灵活性的结构价格。三是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即结构价格标准。由于《反倾销协定》对涉及成本的计算和分摊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反倾销当局在认定结构价格时常会掺入水分,人为地提高正常价值的标准,对于出口商是极其不公平的。

    另依某些国家反倾销法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基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即类比国或替代国的产品或要素价格作出裁定的。而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反倾销当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强,缺乏可预见性。因为,选择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忽视了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之间在比较优势、生产方式和规模及贸易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产品价格和成本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否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比较优势,不具备经济学上的合理性。

    再如保障措施,由于保障措施实施起来需要满足的实体和程序要件较为严格,并且需要进行贸易补偿的谈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协议,可能会导致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方的贸易报复,因此,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除了需对贸易及国内产业保护等方面的考虑之外,还需综合考虑本国与他国间的经贸关系、采取措施所要付出的代价、甚至需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考虑采用保障措施的得失平衡,相对于反倾销措施来说,WTO成员使用保障措施还是比较慎重的,只有成员方认为采用保障措施得到的利益更大时,才会援引这一手段。然而,从动态角度分析,1995年至今,与所有的WTO内部贸易纠纷的发展比较,保障措施纠纷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的,这显示出了保障措施正逐渐成为受各成员方青睐的贸易救济手段。原则上讲,由于发展中国家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数产业缺乏竞争力,因而遭受进口剧增带来的冲击的可能性更大,然而,在实践中,保障措施的主要受益者和使用者却是发达国家。这是因为:一方面,保障条款的引用取决于实施保障措施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许多弱小国家自身缺乏完整的工业体系,许多产业还没有建立起来,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原有产业的保护。因此,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更能随心所欲地采取保障措施。一些国家违法实施保障措施不仅有其政治经济原因,WTO《保障措施协定》本身的一些缺陷也成为滥用保障措施的法律方面的原因,使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有机可乘,即使最终败诉也是得大于失。虽然《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审查、通知、磋商和监督机制,并将非歧视原则适用于保障措施,这对保障措施的滥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并未杜绝,相反愈演愈烈。从WTO保障措施规则本身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根据GATT第19条第1款,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决定进口国是否发动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但是,《保障措施协定》没有对增加的具体量化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就利用这一漏洞进行任意解释。其次,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由于各成员方产业状况不同,使得损害的判断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缺乏量化标准给主管当局判定严重损害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再次,与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进口成员方在对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必然会影响出口国的正当利益,所以保障措施常涉及补偿和报复问题。贸易补偿的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意味着补偿依赖磋商,磋商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而磋商双方的诚意和合作又是磋商成功的基础,当某个成员方企图滥用保障措施时,通过磋商达成补偿协议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所以,尽管通过磋商达成补偿是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效的途径,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对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是起不到遏制作用的。此外,《保障措施协定》并未彻底禁止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同意承担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则可专门对该国的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与WTO《保障措施协定》所允许的一般保障措施相比,特保措施具有选择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特保措施的随意性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专门针对中国的“市场扰乱”标准,“市场扰乱”只要求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不如《保障措施协定》要求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格,这无疑降低了提起特保措施申请和采取特保措施的门槛。总之,条文意义上的特保条款启动门槛低,界定模糊、程序简陋、透明度差,其所有内容几乎都体现了对非歧视性原则的背离。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如果一个成员出现违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引发贸易争端,则该成员可先通过双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则提交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所有WTO成员来说,都提供了妥善解决贸易争端和抑制违规保护的重要途径。它是一种保护成员方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⑦例如,WTO对美国三项重要的反倾销立法做出的不利裁决:要求美国废止《1916年反倾销法》;要求美国废除& ldquo;伯德修正案”;不支持美国反倾销中的“归零法”。虽然美国执行上述裁决扭扭捏捏,但慑于法律的权威,美国还是做出了相应的改变。总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WTO成员的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滥用贸易保护的措施等。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年的实践中已暴露出了许多缺陷,而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则使其中一些不完善之处更加凸显。例如:WTO成员由于受国内某一产业集团压力明知实行保障措施违反WTO法,但是由于受这一措施影响的成员从磋商、投诉、到专家组、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和确定合理的执行期限,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而WTO贸易救济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违反WTO法的成员,而是使WTO成员措施符合WTO法,这样,利用WTO争端解决时限长这一特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为国内产业赢得了一定的调整时间,而自身又不对受措施影响的成员进行补偿,即使败诉,只是修改自己国内法律或措施而已。此外,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报复制度的不足都使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协调解决成员方贸易纠纷的作用。

    (四)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局限性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制定了专门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对WTO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定期审议,为WTO成员在相互监督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措施方面搭建了一个长期的平台。目前,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已经散发了几份全球贸易措施监督报告,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不可否认,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强化了WTO在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及抵制保护主义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的WTO规则并没有授予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危机形势下启动贸易措施监督机制,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集体监督的权力,因此少数WTO成员对贸易政策机制此举的合法性表示质疑。⑧虽然2009年4月2日的G20伦敦峰会认可了WTO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启动的这一贸易政策监督机制,并呼吁WTO每季度公开一份贸易措施监督报告,但是G20作为只有部分国家参与的高峰会议并没有授予和承认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新功能的权力。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每季度贸易措施监督报告的合法性仍值得怀疑。这种资格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其出具的贸易政策监督报告的效力。因此,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以在抵制贸易保护主义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重要的监督和预警作用。

    四、WTO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建议

    诚然,作为自由贸易倡导机构的WTO为避免在经济危机期间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如:监督G20国家不使用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启动贸易措施特殊监督机制;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效用;以及极力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尽快结束等。但是,应该看到,WTO在应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中的作用是有限的。WTO只能抑制原有的贸易保护主义,提醒和防止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但不能解决贸易保护主义的孳生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情况下,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带有全球性,WTO也是孤掌难鸣;在复杂形势下,WTO难于判断贸易保护做法的违规性质。贸易保护主义在WTO规则漏洞中利用正当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表明在WTO规则下贸易保护仍然有机可乘。因此,有必要探寻加强WTO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约束机制的路径。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规则急需完善

    由于政府理性存在局限性,WTO成员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时候,可能由于政治、经济及法律原因,出现干预失灵的状态。以贸易救济领域为例,政府失灵体现在WTO成员利用现存WTO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不恰当地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受到严重阻碍。这反映了WTO追求公平及贸易自由化的价值取向与WTO成员国国内法追求贸易保护主义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应在多哈回合中,积极参与贸易救济规则的修改与完善的谈判,增加条款本身的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和澄清贸易救济规则,严格贸易救济纪律,避免由于规则的选择性过强,以及缺乏明确性所导致的对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在具体的条款中,反倾销规则中要添加倾销幅度的具体计算方法,禁止“归零法”的使用。为防止成员滥用反倾销手段,就必须对现行的认定损害和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实质性”的含义,强化“因果关系”的要求。对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也要施以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其认定、实施程序给予更加详细的规定。

    (二)应加强WTO实施机制的作用

    为了增强WTO的约束力,要赋予WTO明确的监督各国贸易政策的职权,充分发挥并运用WTO贸易政策监控的“雷达”作用。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贸易监督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扩大对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审议范围,加强对这些贸易措施的影响和合法性的评价。

    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首先,鉴于当前已有成员方就其他成员方的贸易保护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可以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活动澄清在某些WTO贸易保护规则中的“灰色地带”,以明确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外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成员方滥用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次,应加强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遵守。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裁决进入遵守和执行阶段,WTO成员和公众自然地将目光聚焦于败诉方对胜诉方是否给予了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措施。在WTO规则下,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遵守相关的裁决,胜诉方就有机会要求采取补偿措施。但是,这种补偿措施一般不采用货币支付方式,而是要求败诉方采取额外的市场准入措施,纠正其没有履行其WTO义务的错误。如果双方不能就这类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采取措施中止对败诉方的有关义务,作为一种被称之为“报复”或“交叉报复”的回应。但是,报复本质上损抑WTO体制旨在一般促进而不是限制国际贸易的宗旨。因为胜诉方的报复和败诉方的违反措施都属于贸易限制性措施。另外,报复措施是否能有效和充分地代替补偿是很值得质疑的,尤其在胜诉方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败诉方是一个强大的贸易伙伴的情况下。对此,非洲集团建议:对一个在案件中败诉的国家的报复权利应扩展到所有的成员,而不仅仅是胜诉方,即所谓的“集体报复”。⑨再次,应采 取措施减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进入障碍。发展中国家因普遍缺乏厚实的贸易政策基础设施,不能充分应对WTO协定增长的数量和复杂性,缺乏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和如何推动案件程序的法律技能的知识,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难以承受不断增长的案件费用,因此,有的成员方建议,WTO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为充分和有效的法律和专家援助,并对发展中国家免除或减少诉讼费用,以使其充分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尽管WTO规则及实施机制尚未完善,难以成为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速效药”,但WTO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秩序、公平及可预见性,未来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仍需要多边规则的引导和规范。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WTO的规则和纪律,进行更加公平与开放的贸易,将是应对金融危机蔓延、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注释:

    ①北京WTO事务中心.北京WTO事务中心年度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

    ②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10-11-08].WWW·cacs·gov·cn·

    ③任勤.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问题研究[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75.

    ④苑涛.WTO贸易救济措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2.

    ⑤高维新.贸易救济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9.

    ⑥Yvan Decreux, Chris Milner and Nicolas Péridy, 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FTA)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Korea, Report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Final Report, May 2010, pp. 55-56.

    ⑦薛荣久.WTO如何反对贸易保护主义[N].中国经济时报,2009-5-25.

    ⑧毛燕琼.WTO:全球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最佳平台[J].国际贸易研究,2010(3):46-50.

发展实体经济措施范文第3篇

十项措施有什么积极意义

十项措施: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十项措施,明确具体,突出重点,统筹城乡,支持发展,改善民生,惠及百姓。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是中国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对世界最大的贡献。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经济经受近几年最为严峻的挑战。中央审时度势,见事早,行动快,已经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现在又决定采取进一步扩大内需的重大措施。这些决策和部署及时而必要、果敢而科学,总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同时,当前采取扩大内需的措施,这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非常必要。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就会影响我国出口增长,使我国经济增长动力减弱。调整宏观政策,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加快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不仅会促进投资增长、消费扩大,继续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也会有效改善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项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十项措施引来各方热议好评,不仅大大提振国民信心和国际社会信心,更将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产生实质性的积极影响,无疑是一件利在当前、泽被长远的大好事、大实事。

在全球金融海啸波及中国的不容乐观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国务院出台的这十项政策措施,目标直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却非一时之举、偶然之策。从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到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到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再到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等,一系列措施均注重打基础,强民生,做的是固本强基之事。可以期待的是,这样的切实与务实之举,不仅能够有效使中国经济摆脱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更能使中国获得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长时间的健康发展。

随着相关行业因应世界经济形势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因应国家出台的这些措施及时调整发展方向,所受的不利影响或将加速消除。而随着这十项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实施,中国经济的活力、发展的动力将在投资与消费的推动中进一步显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亦有充分的信心,中国经济这艘巨轮一定能够劈波斩浪,胜利前行。

扩大内需促增长十项措施

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三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完善高速公路网,安排中西部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加快城市电网改造。

四是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六是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七是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八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九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

十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初步匡算,实施上述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为加快建设进度,会议决定,今年四季度先增加安排中央投资1000亿元,明年灾后重建基金提前安排200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

扩大西部内需将给民营企业带来新机遇

国务院西部办副主任曹玉书在近日召开的2008中国(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上表示,当前国家扩大内需的重点在西部,这将给处于困境中的民营经济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而西部地区的腾飞也要更多寄希望于民营经济。

当前,在金融危机、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困难、出口锐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广大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极大挤压。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

“西部巨大的市场潜力是未来中国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希望所在,因此,国家也将扩大内需的重点放在西部地区”,曹玉书说,比如10大扩大内需工程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国家对于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也将倾向于西部地区。

曹玉书认为,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动力,民营经济将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西部地区要想增加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没有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成长壮大是不可能的”,他说,“西部地区要想实现真正的腾飞,不仅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更多的要寄希望于广大的民营企业。”

曹玉书认为,虽然目前有相当一批企业破产,但从宏观上看也是一种战略性调整,很多企业会逐步向西部地区转移。此外,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对于内陆特别是西部地区冲击相比不是很大。“相反,西部地区这些年一直坚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有了很好的基础,此次金融危机将为我们继续打造好实体经济带来更多机遇。”

宏观经济政策重大调整传递了哪些新信息

发出保增长的强有力信号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是促进科学发展的首要目标。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十项具体措施,中心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财政政策从“稳健”转为“积极”,货币政策从“从紧”转为“适度宽松”,就是要以提振内需弥补外需的不足,防止经济增速大幅下滑。其中,今后两年多时间内约4万亿元新安排的投资对经济的拉动最为直接。

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今年年中国家已将宏观调控任务调整为“保增长、控物价”。当前,“保增长”成为最重要任务。

扩大投资规模与优化结构并重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意味着在1998年我国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再度启动。

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通过扩大财政支出,使财政政策在启动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更直接、更有效的作用。

此次财政政策从“稳健”转“积极”,意味着我国将再度加大财政支出,扩大投资规模,其政策力度大、效果直接,能有效刺激经济。

十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可以看出,这次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但着眼于拉动经济增长,更强调了夯实基础、保障民生,体现了扩大投资与优化结构并举。此举既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应急之策,更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

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合理扩大信贷规模

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也是我国十多年来在货币政策总称中首次使用“宽松”的说法。此举意在增加货币供给,就是要在继续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同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以投资带消费以消费促增长

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扩大内需已成经济工作重点。初步汇总,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等方面建设,从今年四季度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

扩大内需,眼前靠投资、长远靠消费。从十项措施可以看出,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为消费创造条件,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等更是直接拉动消费的举措。以投资带消费以消费促增长,成为扩大内需十项措施的一大亮点。

这次中央采取的扩大内需政策,将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避免重复建设;既有利于拉动当前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既能有效扩大投资,又能积极拉动消费。

百姓将从十项措施中受益

在这次公布的宏观经济政策重大调整中,改善民生被放在相当突出的位置。民生工程位列进一步扩大内需各项建设之首,通过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力度,改善居民生活、增强消费能力,以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的意图十分鲜明。

国家将通过增加政府投资,集中解决民生等领域的历史欠账,加快办成一批人民群众热切盼望的大事、实事。具体建设项目包括: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等;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电网等;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进行改造等;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提高低收入群众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则会直接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条件,也是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的有效办法。通过把民生工程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领域,在加强社会事业和改善人民生活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添后劲

这次公布的十项措施中,基础设施建设成为进一步扩大内需的重点之一。未来我国将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加快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发挥投资对经济直接拉动的作用,又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增值税改革减轻企业负担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扩大内需十项措施中,备受关注的一项就是全面施行增值税转型。按照部署,要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据测算将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减少重复征税因素,降低投资成本,可以有效地鼓励投资,增强经济活力。

增值税改革在企业界已成为共识,这项改革此时出台也正是应时之需。目前,我国已经在东北等部分地区开展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斌认为,全面施行增值税转型必将有利于企业经营和利润的增加,也为企业结构调整提供空间。

“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释放哪些信号

货币政策发生重大方向性转变

“这标志着我国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转向。”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彭兴韵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仅从字面含义上来看,宽松是相对于从紧而言的,二者在操作方向上相反。与去年以来从紧货币政策相对照,这次国家提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是货币政策的方向性转变。

表明国家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心

从历史上看,货币政策的变化,始终与一国宏观经济形势紧密相连。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的转向,凸显了国家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心。

“货币政策由从紧转为适度宽松,是在传递国家提振经济的信号。”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袁钢明认为,在国内外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国内经济已经出现了增速下滑的苗头,提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是应对之策。

“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4万亿元的投资安排,都是国家采取扩张性经济政策提振经济的表现。”袁钢明指出。

更多宽松的具体政策会陆续出台

9月底以来,全球主要央行已连续多次采取协同降息的方式,对经济进行扩张性干预。而我国央行也已在两个月时间内,连续三次降低利率,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并已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我国货币政策新基调的确立,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相应的具体措施陆续出台。

央行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当前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就是要根据形势变化及时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确保货币信贷稳定增长及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支持扩大内需,维护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为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一方面会对促进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另一方面也会为将来经济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十项措施也可以看出,这次宏观调控政策的重大调整,不但着眼于拉动经济增长,更强调了夯实基础、保障民生,体现了扩大投资与优化结构并举。

中国人民银行也明确表示,在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同时,央行将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信贷支持,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央行制定五大举措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在11月10日召开的行长办公会上提出,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监测分析,深入研究制定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央行提出,要切实按照“快、重、准、实”的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些措施包括:

一是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是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

三是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灾后重建、助学、就业等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过剩产能向外转移、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贷的规模,探索在出口信贷中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融资。

四是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平台。

五是进一步改进中央银行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现金预测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畅通国库资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国库资金收支效率;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资金范围,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由国库直达最终收款人;积极推动国库直接办理各项社保资金收支业务,提高社保基金收缴和社会化发放效率,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陕西:近期投资260亿拉动内需

11月12日陕西政府召开当前全省经济工作专题会议,传达国务院召开的各省区市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并就贯彻国务院会议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保持陕西经济较快发展做出安排。

会议提出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统筹兼顾,加强领导,做好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工作。

会议提出从以下方面落实中央十项措施。

一、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铁路重点推进郑西客运专线、西安―成都客运专线、西平铁路等;公路重点推进宝平高速、西宝高速改扩建等;机场方面要加快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改造项目;水利设施方面,实质性启动渭河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同时,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农村、城市电网以及环保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一批优势重点工业项目

重点支持大飞机、支线飞机制造和能源化工产业、重大煤田开发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快建设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配套的五个园区。加快推进重点能源化工项目和装备制造项目建设。对优势产业的重大项目,财政可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拥有市场前景较好产品的企业,其流动资金贷款有困难的也可予以贴息。

三、进一步推进民生工程

要在继续实施好原有规划项目的基础上,搞好项目策划,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盘子。明年,重点抓好扩面、提标以及新增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加快进度,确保质量,条件成熟的项目,市县可以提前实施,省上补助资金按原规划拨付,绝对不欠一分。

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首先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实施粮食单产提高、果业提质增效、畜牧业收入倍增和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其次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方面,以加工业为主,加快建设县域工业园区。第三是加快城镇化步伐,增加相关资金用于改善小城镇基础设施。

五、切实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

全面落实中央提高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各项政策。

六、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

当前确保农村受灾群众住进房屋过冬,在新房过年。明年省财政计划安排10亿元,用于灾后重建工作。

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东部产业转移的机遇,有针对性地外出招商,力求有所突破。

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发展实体经济措施范文第4篇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一书,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论、目标和措施。该书的总报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若干问题研究》,着重阐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论创新和重大意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内容及内在联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长期目标和政策措施。该书的14个分报告,分别由14个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研究提出,抓住了各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样具有全局性借鉴意义。我认为,学习和研读本书,对于进一步加深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内涵和战略意义的理解,将大有裨益。

首先,本书深刻阐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论内涵,有助于增强党员干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在经济理论上,本书突破了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局限,从总体上界定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基本内涵和三种实现途径,分别从需求结构、供给结构、生产要素结构三个方面指出了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方向,而且把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社会和谐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的多学科融合,使我们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其次,本书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目标,有助于增强党员干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动性。本书以为基数,为转变新起点,围绕“三个转变”提出了2015年、2020年的中期和长期目标:第一个转变,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消费贡献率从35%,逐渐提高到2015年的40%和2020年的45%,相应投资贡献率从45%逐渐下降到40%和35%,而净出口贡献率保持在20%不变;第二个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第一产业贡献率从3%,逐渐下降到2015年的2.5%和2020年的2%,第二产业贡献率从52%逐渐下降到49%和45%,而第三产业贡献率则从45%逐渐提高到48.5%和53%;第三个转变,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本书选择了四个指标作目标,即科技贡献率从的46%,逐渐提高到2015年的53%和2020年的60%,公共教育投资占gdp的比重从4%逐渐提高到4.7%和5.5%,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从1逐渐下降到0.8和0.6,而主要排放物总量每五年减少10%。这三个转变,第一个转变和第二个转变互为因果,第三个转变是核心和关键。这些重要阐述,使我们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有了更清晰的把握。

发展实体经济措施范文第5篇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区域政治经济;问题研究

1.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经济政治特征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统一。经济结构的特点反映了经济发展方式的特征。关于国家的经济结构合理问题应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国内国外因素等。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由此形成区域经济结构中重化产业的较高比重,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水平还跟不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经济结构中产业结构的不平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承载力与支撑力的经济政治综合内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除了经济发展方式由从前的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以外,其内涵还包括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的转变。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角度,应当综合分析如何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以及转变经济结构的发展方式下的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以及政府行为,研究如何更好地利用市场经济机制来达到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加快区域经济政治发展的有效措施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加快区域经济政治发展,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必须通过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来推动。应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区域经济政治发展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积极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加快区域经济政治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积极运用各种规划计划、金融、财税政策等经济和法律手段实施调控,更大程度地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进一步扩大区域的消费需求。应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要进一步出台和完善促进区域消费的政策和有力措施,积极培育和构建区域的消费热点,不断推动区域消费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要积极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以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区域经济政治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要进一步加大区域的各项投资规模,同时注重规模的合理化,不断优化各项投资结构。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一步优化区域投资结构,同时,政府应继续加大对我国“三农”的投资力度,积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公共事业等民生事业倾斜,不断促进区域经济政治的发展。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

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为加快区域经济政治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抓好政府体制改革,逐渐使得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应切实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审批。

应建立健全全面的政府评价体系和绩效体系。当前,考核政府和政府官员政绩不仅仅唯GDP是从,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除了看GDP之外,还要考察教育和文化发展水平、社会保障程度、社会失业率、人均收人水平、法制环境、市场秩序、治安状况、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和生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医疗卫生状况以及诚信程度。总之,要在现今和今后一段时间内逐步形成有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评价考核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加快区域经济政治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政府应进一步统筹和推进我国区域城镇化和工业化,不断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完善公共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进一步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加大对“三农”民生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农村的各项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夯实和巩固“三农”的基础。

要增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区域的平衡发展。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倾斜力度,不断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好差别性区域政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要加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政府应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积极促进公共事业的不断发展。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的区域经济政治发展是事关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事关我国经济政治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的区域经济政治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抉择。

[1]陈启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相关问题思考[J].中国流通经济,2011.02

[2]马 凯.科学的发展观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J].求是,2004.08

[3]周叔莲,刘戒骄.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理论视点,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