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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范文第1篇

关键词:煤矿 一通三防 实施要点 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发展就需要在管理上规范。就煤矿企业来说,煤矿安全生产开采必须引起一定的重视,因此煤矿企业应该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开采管理制度,加强完善煤矿“一通三防”系统,同时对煤矿生产开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在此基础上广泛宣传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开采知识。从而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开采。此外加强煤矿生产开采煤矿“一通三防”制度的落实,从而有效避免工作人员的伤亡及经济损失。

1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实施要点

现代企业要发展,就需要在企业管理上进行规范。就煤矿企业来说,煤矿安全生产开采必须引起一定的重视,因此煤矿企业应该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开采管理制度,加强完善煤矿“一通三防”系统,因此对煤矿“一通三防”技术实施要点进行分析显得十分必要。具体内容如下。

1.1 煤矿井通风管理要点

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煤矿生产开采工作在地下矿井中,因此有效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开采工作,做好煤矿井通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矿井通风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通风管理注意事项,主要为以下两点,其一是完善煤矿井通风管理系统,在实际的煤矿生产开采过程中,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应该有效结合生产开采工作情况,建立煤矿井安全生产开采监督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时时监督管理,有效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经济损失;其二是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煤矿生产开采过程中,依据安全管理制度对煤矿企业生产开采工作人员进行管理[1]。

1.2 煤矿井防瓦斯管理要点

在煤矿生产开采过程中,瓦斯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加强防瓦斯管理工作。具体步骤为建立煤矿井内瓦斯浓度监控系统,对煤矿井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时时监控,在此基础上,利用现代高等计算机技术对煤矿井内生产开采情况进行监控。由于煤矿开采需要进行爆破,因此还需要对爆破时煤矿井瓦斯浓度进行检测,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确保瓦斯浓度不会出现超标情况,从而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煤矿井防煤尘管理要点

在煤矿生产开采过程中,煤尘极易导致煤矿井内的爆炸,因此需要做好煤矿井的防尘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煤矿井防煤尘过程中,需要企业了解相关防煤尘技术要点,主要是煤矿井供水设施铺设。需要保证供水管道布满煤矿井。在此基础上,加强煤矿井供水管理的养护与维修[2]。由于地下煤矿井通道多处弯曲,因此在铺设供水管道过程中,加强弯道处供水管的连接管理,确保供水不会在弯道处出现不通情况,从而满足煤矿井防煤尘管理要求。

2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未来发展研究

随着煤炭行业迅速发展,我国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安全问题,从而影响煤炭正常开采,实施“一通三防”技术有效避免煤矿生产开采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未来“一通三防”技术发展还需要加强研究,具体内容如下。

2.1 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在煤矿生产开采过程中,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有效解决了安全问题,因此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煤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同时需要管理工作人员保持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在煤矿生产开采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生产开采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促使所有煤矿生产开采工作人员了解安全隐患产生原因,从而使得工作人员在生产开采过程中,能够有效自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效避免安全问题的产生。

2.2 重视煤矿井科学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代化发展逐渐加快速度。在煤矿企业发展过程中,煤矿企业安全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因此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应该逐渐应用现代技术,实现科学管理。这就需要煤矿企业制定相关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为了鼓励生产开采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工作,应该进行物质或者精神奖励。从而有效提升煤矿生产开采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避免煤矿井安全事故的发生[3]。此外,加强认真负责模范工作人员宣传工作,以此提升煤矿生产开采工作人员认真工作态度,促使煤矿企业生产开采零事故。

2.3 完善煤矿生产开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在煤矿生产开采过程中,为了便于安全工作管理,需要将煤矿生产开采工作进行细化,从而有效将生产开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从而能做好在煤矿生产开采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在进行安全检查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上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开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有效避免煤矿生产开采安全事故的发生[4]。此外,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开采安全事故,可以根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在此基础上,需要加强煤矿生产开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开采。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在煤矿企业发展过程中,煤矿企业安全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煤矿“一通三防”有效解决了煤矿生产开采安全问题,在煤矿井实施“一通三防”技术中,需要注意煤矿井通风管理要点、煤矿井防瓦斯管理要点及煤矿井防煤尘管理要点。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煤矿生产开采工作顺利开展,使得生产开采工作员工安全得到保障,需要在煤矿“一通三防”未来发展过程中,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煤矿井科学安全管理及完善煤矿生产开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使得煤矿生产开采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金保忠.试论金凤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措施及发展趋势[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35):137-138.

[2]崔松涛,李v飞.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提升路径探索[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31):154.

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 国外经验 启示 措施

1 概述

我国是世界煤炭产量最大但也是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每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占世界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左右,煤矿安全问题严重。近年来,煤矿企业的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上升,很难有效遏制。2010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403起、死亡2433人;2011年为1201起、死亡1973人。虽然安全事故发生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但煤矿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率却在上升,2012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先后发生7起重大事故,死亡98人,同比增加1起、18人,分别上升16.7%和22.5%。安全事故不仅给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而且还引起更大范围的社会影响,造成恶劣影响。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世界多个产煤大国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在上世纪80年代末已降到1人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

2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随着煤矿科技水平的提高,我国煤矿事故整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煤矿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各种事故仍有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煤矿的安全、高效生产,并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使得煤矿安全问题尤为突出。目前造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煤矿开采技术落后 在煤炭开采技术方面,虽然国有重点煤矿开采技术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在众多的中小型煤矿和乡镇煤矿中,依然靠落后的工艺方式生产,不仅造成资源严重浪费,而且从业人员劳动强度非常大,安全隐患多。

2.2 安全管理技术落后 由于煤炭行业效益具有一定的起伏,许多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造成煤矿企业技术人才和有经验的管理人才匮乏,导致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方面基本为粗放式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没有或者不落实。

2.3 安全生产管理观念落后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常出现采掘接替紧张时,采用非正规工作面开采和不使用防爆设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的情况。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观念落后的体现。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也能创造效益。

2.4 安全培训工作组织落后 目前我国煤矿生产的一线作业人员大都是矿业技校毕业技工和经简单培训上岗的农民工。从业人员整体文化水平偏低、专业技能不足,很多工人没有经过专业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不能适应高强度的集约化、机械化的采煤作业。

3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成功经验

3.1 美国:通过综合治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美国的煤矿安全生产也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加强立法和管理、最终进入“高产量、低伤亡”时期的变化过程。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高效率主要缘于美国管理层面基本技术的成熟。首先,由于美国市场环境以竞争和多元化的企业结构为主,高新技术得以更快速地广泛使用,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其次,提高机械化自动化采掘来降低一线作业人员数量以及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等,从而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指标。与此同时,在煤矿安全执法领域,美国加强煤矿安全立法,建立安全检查、事故责任追究制和连带责任制,贯彻严格执法,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也逐年提高。通过“技术-法规-管理-监控”的综合治理,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成为各国主要参考的对象。

3.2 澳大利亚:打造矿业安全文化,强调安全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好的。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主要源于对矿业安全文化的打造。尽管澳大利亚煤矿生产已经采用综合机械化采掘,煤矿的安全管理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但是,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培养员工做出正确的安全决定的能力一直是澳大利亚追求的目标。其鼓励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寻找潜在的事故和安全隐患,通过实施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即安全风险评估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坚持长期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培训,促进他们掌握全面的煤矿生产技能和安全风险评估能力。澳大利亚对煤矿员工进行培训,实行考核通过制度。由各州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机构通过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煤矿生产,并要求持续培训学习。先进的开发技术和安全管理技术(安全风险评估)使得澳大利亚每百万吨死亡率为0.014左右。

3.3 德国:完备的法律规程和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 德国的煤矿安全在全球主要产煤国家名列前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04。从19世纪初期,德国就开始注重煤矿安全问题,并主张通过加强立法来控制煤矿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由于是欧盟成员和联邦制的国家,德国煤炭行业对于安全和矿工健康保护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分别是欧盟的框架法规、德国国内法、煤矿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制定的法规。除此之外,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也是德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德国的矿山设备制造技术是世界一流的,矿井装备自动化程度较高。为保证法律规程和安全控制技术能产生准确的效果,德国建立了严格的执法监督机构。德国的煤矿安全执法监督机构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企业经济能源与交通部、矿山与能源管理处、安全监察部和煤炭行业协会。这些机构从不同角度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和监察,共同协调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4 国外启示与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4.1 加强煤矿安全法律规程的制定 从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煤矿安全生产体系中,我们都可以发现法律规程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我国煤矿企业类型负责,既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也有乡镇企业,而且政企关系相对混乱,行政命令时常处于主导作用,急需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目前,应在推进《刑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基础上,加快《安全生产法》等配套法规建设,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并提升其法律位阶。

4.2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执法监督 国外先进经验告诉我们法律规程的建立是安全生产制度上的基本保障,除非能全面贯彻实施,否则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将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执法监督。现阶段,应成立由第三方中立机构为主导,地方政府、企业和工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监察机制。第三方机构作为安全评估、风险评估和事故评估的主导方,可在煤矿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监事进行监察监督;地方政府则对所有辖区煤矿实行监督,落实监察监督结果;企业设立安全员,代表企业对井下采煤作业实行安全监察。最后,工会负责委派工人作为安检员,对企业生产实施安全检查。

4.3 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较低的原因,除了相关规程的保障,煤矿开采技术水平也是关键因素。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根据煤矿企业规模大小,大中型煤矿应以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为重点,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中小型煤矿应装备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上下各环节主要设备运行状态和瓦斯、煤尘、火、水、顶板压力等灾害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测监控。

4.4 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各种技术的应用和法律规程的实施,落脚点都是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企业和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在职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安全知识及防范风险的意识与技能。培训体系应当包括入职基本技能资格培训、入职前的特殊生产技能培训、入职前安全风险评估技能培训以及岗位技能继续教育培训和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实行严格的煤矿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和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准入制度。培训不达标的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开展煤矿作业生产。

5 结束语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预防是关键。从国外先进国家的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中学习,可以帮助我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加强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才能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性能,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使煤矿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钱平凡,周健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R].中国经济导报,2013.

[2]林柏泉,常建华,翟成.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及应当采取的对策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05).

[3]张宏宇.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2).

[4]徐阳.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06).

[5]乔利平.浅析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05).

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范文第3篇

 根据省经信委皖经信煤炭函【2011】1157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全市小煤矿基本情况

1、个数与分布:我市目前现有矿井12处,按行政区域分:宣州区5处、广德县5处、泾县2处;按瓦斯等级分:高瓦斯矿井3处、低瓦斯矿井9处,矿井总共设计能力为57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6万吨/年。

2、煤炭储量及生产:至2010年底,全市地方煤矿煤炭储量共计 939.44 万吨,可采煤层单一煤层即龙潭煤系c煤层,煤层厚度1—1.5米,煤层开采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煤炭开采率低,煤炭生产量低。 2011年生产原煤大约19万吨。

3、自然灾害及安全状况:我市煤矿自然条件差,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瓦斯、水、火、顶板、地温等各种灾害威胁。煤矿随采深的增加,地应力、瓦斯压力、地温也越来越高,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逐步加重,在这种复杂的地质条件下,我市的煤矿尤其是瓦斯矿井容易发生灾害事故,因此,瓦斯灾害事故防治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9月14日宣州鑫源煤矿(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人,目前全市煤矿全部停产整改。

4、矿井主要系统和回采工艺:目前,全市煤矿都已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了煤矿通风、监测监控、防尘、机电、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安全生产系统,并积极按照省、市有关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煤矿技术装备方面,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察和监管,各煤矿企业都已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淘汰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对在用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以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强力推进支护改革,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 2010年底全市有条件的煤矿回采工作面都使用了单体液压支护并实施正规化壁式布采,资源回收率得到有效地提高;所有新掘巷道都坚持使用金属支护,同时对原有的木支护巷道,各煤矿企业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更换计划。2011年所有生产矿井都开展了“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5、煤矿从业人员及培训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方面,我市严格安全准入,各煤矿企业都按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及时安排人员到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井下从业人员,要求按规定参加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同时督促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了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市煤矿综合整治情况

近些年来,我市在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整顿关闭两

个攻坚战工作任务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末,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2010年我市进一步对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省政府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狠抓瓦斯综合治理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瓦斯压力和含量越来越大,瓦斯治理难度也相应加大。我市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并将它放在煤矿安全工作首位来抓。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了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对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统一部署。市、县和重点产煤乡镇三级政府成立了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强化了瓦斯治理监管责任,督促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市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到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重点,为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严格实了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各煤矿企业根据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了全面排查和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煤矿从严、从细排查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有重大瓦斯隐患须进行整改的矿井,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四是要求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实现“一通三防”达标;所有煤矿都按期、按规定建设完善了煤矿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了数据上传,网内监控;煤矿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实行双局扇自动切换,并将煤矿瓦斯报警值下调至0.8%,提高了瓦斯管理安全系数。五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监管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内容,按相关规定对达不到瓦斯治理要求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六是督促企业加大了瓦斯治理投入,按规定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障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落实政策法规,推进煤矿整顿关闭

2006年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以后,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攻坚克难,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我市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整顿关闭工作第一责任人,关井工作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动抓,同时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层层落实,压力层层分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二是把握政策,平稳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市通过政策宣传,在思想观念上形成共识,并给每个煤矿企业发放了《致全市煤矿企业业主的一封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煤矿业主理解,争取社会民众支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多次深入煤矿检查工作,和企业投资人以及企业职工促膝谈心,通过形势分析、算账对比、政策引导等方法,为煤矿业主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和人命账”,劝其权衡利弊,尽早决定,尽快主动退出。“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关闭煤矿企业56个,矿井总数由2006年初的68处减少到目前的12处。三是出台政策,引导退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涉及经济利益和再次创业两个现实问题,煤矿关闭后还要重点帮扶业主实现二次创业。为此,我市采取政策引导、经济扶持的办法,实施“关闭无情、操作有情”的做法,加快煤矿转产退出,广德、宁国等县市区根据市政府要求,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引导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转产退出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自愿转产,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和经济扶持。四是制定措施,依法操作。2009年乌石煤矿发生瓦斯事故后,我市更加坚定了安全发展理念,市政府迅速出台2009年第65号《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和2010年第50号《常务会议纪要》,依据“皖政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全市高瓦斯矿井一律不再实施矿井改扩建工程,不再开拓新的采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到期后三个月内关闭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托管或者退出突出危险区域,否则由所在市区政府组织关闭。2010年5月底前我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全部关闭。2013年底高瓦斯矿井将全部关闭。

3、加强安全监管,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的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能力保障的需要,为此我市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我市依据文件组织制定了《***市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实施办法》并予以宣传和贯彻,同时要求全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二是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实施管理强矿战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工作现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处在制度的管理规范之下;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了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三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强化矿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顶板、机电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淘汰落后装备和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强力推行支护改革,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四是着力落实了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发后,市煤矿监管部门立即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宣传和贯彻,同时全市各级煤矿安监部门也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有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一律依照规定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处罚。五是积极推进了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所有煤矿企业都建立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至2010年末,所有生产矿井都已实现了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三级达标。六是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加强了安全全员培训。督促煤矿严格执行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教育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切实做到不持证不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三、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

1、我市煤矿矿井规模小、地质条件复杂,安全装备、生产条件较差及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加之当前国家煤矿政策和地方政府对小煤矿发展限制,部分矿业主心有余悸,不愿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影响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煤矿技术职工流动频繁,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欠缺,制约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提升本市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水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方(乡、镇)煤矿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事故是煤矿生产中。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所确定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组织排查。

第八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程;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后。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必须保证符合国家规则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指令。不得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1人(含1人)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则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生产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则和经审批的作业设计规程进行作业。

第三章煤矿事故等级划分

第二十条煤矿发生一次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为重伤事故。

第二十一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为死亡事故。

第二十二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为重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为特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第四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认

第二十五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则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则人数的

第二十六条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则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二十八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则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第二十九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则串联通风的

(五)没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三十条有严重水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

(三)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则进行排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超层越界开采。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则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三十二条有冲击地压危险。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自然发火严重。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规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三十四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二)瓦斯突出矿井仍在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则开采者除外)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薄煤层除外)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三十五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三十六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七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三十八条煤矿改制期间。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煤矿改制期间。

(二)煤矿改制期间。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三十九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五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与罚则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二章所规则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四章所规则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年度内。比照第40条和41条规则从重加倍处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规则,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当地媒体上曝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要在当地媒体上向公众检讨。

第四十四条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日内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市)区政府给予关闭,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规则第四章所列各项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由原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煤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的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相邻矿井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九条拒不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条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规则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非法煤矿企业、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规则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六条煤矿企业井口和作业场地内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三)煤矿承包经营后。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的

(五)煤矿改制期间。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六)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组织施工的

(七)煤矿瓦斯突出矿井。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

(九)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十)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十一)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十二)不配备瓦斯检测员或专职瓦斯检测员数量不足的

(十三)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四)井下采掘地点无风、微风、循环风、不符合规则串联风作业的

(十五)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主备扇不匹配的

(十六)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一条半腿)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装置或者甲烷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十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回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十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九)未按规则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十)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二十一)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二十二)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二十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二十四)擅自开采各种防水、隔水煤柱或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二十五)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则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则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三)未按规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则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就任职务的

(五)未按规则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五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处以5万元罚款。

(一)伪造或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二)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转让或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煤炭生产的

(五)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六)未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标准《职工安全手册》

(七)未按规则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的

(八)安全设备(瓦斯监测监控设备、通风设备、各种传感器、矿用提升绞车及其防护保险装置、人车、罐笼、电机车、矿车及连接装置、钢丝绳、变电站及防爆开关、防爆电机、水泵、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等)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自救器、防尘口罩、绝缘靴等)

第六十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损坏或能力不足的

(二)未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密闭、栅栏、主要硐室、煤仓上口、立井上口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

第六十一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特别规则》第8条第2款所列各项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和报告的

(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二)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协议的

(三)进行较危险的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规则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拒绝、阻挠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证件、记录等情况。挪借他矿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应付检查或采用密闭、栅栏等手段隐藏现场作业地点或事故隐患,藏匿或销毁有关安全记录和资料的

第六十五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矿井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二)矿井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三)矿井接近与地表水相近的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未采取探水措施的

(四)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溶洞、陷落柱。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投产未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六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主要负责人警告。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xx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