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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改进措施
我国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一直是实行企业与机关事业两种不同的模式,导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而不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但严重损害了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随着当前我国各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实施通知的下发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完善也提上了日程。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相关阐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①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工作的原因所受到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②职工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③职工在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的场所内,由于从事工作而受到暴力等意外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④职工因为工作而外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等。但是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求不负主要责任,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①。
二、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徐宏杰是通河中学数学教师,2000年7月从华东师大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任教高三年级,2004年8月任学校数学教研组组长。2005年6月3日中午,因心脏病突发,在工作岗位上不幸去世,年仅27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顺应了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种需要首先就体现在法制化的需要,当前《工伤保险条例》制度的完善以及各省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的下发,充分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保障。比如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有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能有法可依。其次是化解风险的需要,由于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处于一个不断改革的阶段,实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就能有效地对改革的风险进行规避。同时,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施也是社会化管理的需要。以福建省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例,其对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保险措施就能使这部分人员享受到社会化的服务②。
2.全面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当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下发全面启动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工作,进而切实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以本单位所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为例,2009年11月20日下午与往常一样本单位职工江某骑电动车上班,14点20分驶进单位大院大门时,左后方驶来一辆来本院训练的省消防总队救火车,消防车超越电动车右拐准备进入停车场时没有注意到右后方的电动车,江某被卷入轮下当场死亡。当时听到噩耗我们都不敢相信,她还那么年轻才刚刚过完35岁生日,以前我们总是觉得工伤险不重要,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利益,很重要。但是,遇到诸如这种类似的事件,我们就会认识到工伤保险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权益的重要性。
三、当前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即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推进对事业单位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管理相关通知的下发与相关条例的完善对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与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费率设置的不合理
费率的合理设置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保障具有
关键性的意义。虽然当前我国许多省市都对不同标准工伤的待遇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属于同一费率档次的现状,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是实行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的结合,这样单位还需要对工伤承担一定的费用,导致《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没有实质性的成效③。
2.制度衔接的不完善
工伤管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是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更改,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前后存在着一些差别④。而在具体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中,对于适用原来工伤保障的员工如何进行保障以及正在进行新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的保障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这种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进。
3.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最为根本的问题。首先从工伤管理实施的各个环节的角度上来说,当前工伤管理保险的体制框架导致了其管理的权限过于分散,最终引起了事业单位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其次,在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上,当前我国还缺乏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事故的预防体系;最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仍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还非常严重,最终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⑤。
四、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现状以及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现状,再结合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协调、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以及费率设置的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来说,当前背景下,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编制关系只是事业单位财政保障的依据,而实行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促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一方面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地位的公平,另外一方面还可以保障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合法、合理地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⑥。
2.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
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管理主体、针对不同的管理现状进行衔接方法的科学制定。主要来说,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包括:a.对单位原先的老员工要采用原有的工伤管理制度,而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开始之日起,针对新的工伤员工就应该要使用新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比如说,福建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题讲座就明确规定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对老工伤人员的界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的纳入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b.实施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来“买断”伤残抚恤金。比如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就对伤残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待遇的伤残等级以及补助金的待遇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c.对现行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范围进行重新认定、统一规划,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⑦。
3.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对工伤保险管理的环节和机构进行相应的整顿。首先,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事务的决策,其次,由工会、司法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来进行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监督,最后再由各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来进行具体的保险事宜的实施,通过管理部门职能的明确来改善工伤保险管理职能的交叉,另外一方面,也能改善工伤保险管理管理权限的过度集中,最后提高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运行的效率⑧。
4.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
由于事业单位属于一项对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当前事业单位政策的完善以及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需要相关的人员加大宣传与培训工作。首先,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作指的是各省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下发、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讲座等媒体来宣传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实施的必要性和意义,进一步加深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要注重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障自身利益的意识。其次,培训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相关的部门要加大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使其能以优质的服务来高效完成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指的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法制观念,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熟悉工伤保险的相关流程,进而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⑨。
5.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准备工作
做好事业单位相关的工伤保险准备工作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来说,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积极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内容;及时地向省政府进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宜的报告,以争取领导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支持;要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做好事先的摸底工作,熟悉掌握本事业单位的具体职工人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数、以往因公伤亡的人数等等,接下来再协调相关的部门,实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⑩。
由以上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作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有: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笔者认为,只要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切实做好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就一定能切实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最终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引文注释
①李岩.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555万人[J].劳动保障世界,2011(09).
②王淑梅,杨良初.铸好晚年“铁饭碗”[J].新理财(政府理财),2009(Z1).
③胡大洋,顾忠贤,吴伯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风险特点与防范对策[J].中国医疗保险,2011(08).
④向春华.数据分析给力工伤保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1(06).
⑤张文君.一次收费三步衔接五路并轨淄博市破解“老工伤”纳入难题[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06).
⑥吴卫,曹卫.老工伤权益保障要平衡[J].中国社会保障,2011(07).
⑦余玲.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华章,2011(18).
⑧崔惠琴,张运富.厅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现状与对策[J].河南水利,2011(03).
⑨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04).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安全
顶岗实习活动是高职院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最能体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特色。教育部明确要求,高职院校要安排学生至少有半年以上的企业顶岗实习活动。通过大三期间半年到一年的顶岗实习活动,不仅能使学生熟悉未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而且能够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人际交往等能力,从而尽快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
职业院校学生绝大多数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能型工作,需要用到各种专业工具、设备,由于不熟练等因素,所以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目前,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保障,我国对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仍是空白,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会引起高职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的责任纠纷。所以,如何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障体系,是政府部门和高职院校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年或一个学期必须进入专业对口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的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指由实习单位给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环境,并指派单位里的实际工作者指导实习学生从事具体工作,以帮助实习学生把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取得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际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
由于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双重身份”——企业员工和学校学生,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无疑增加了难度,往往是学校认为实习单位应该负责管理实习学生,保障其实习安全,实习单位认为学校应该起主要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生产任务,所以,高职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安全问题频发。再加上顶岗实习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高职生的顶岗实习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缺少相关法律和统一的规定和程序,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很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易发生的安全事故
与校内学习和实训相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增大,不仅加大了学校的风险成本,同时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正常运行。一般安全事故按发生的地点可分为两类:
1.在实习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出现的安全事故有因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善引发的安全事故;实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相关操作规程而发生意外事故;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生与实习单位员工发生冲突引发的事故;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突发疾病引发的事故;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学生完成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造成的安全事故。
2.在实习单位外出现的安全事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事故;学生在出租房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工作压力大、不能正确对待主管的批评教育与同学同事闹矛盾、感情纠葛等引发的矛盾冲突等安全问题;学生业余时间到有安全隐患的娱乐场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等;顶岗实习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归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提高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安全的建议
1.政府部门
(1)健全学生顶岗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保障体系。政府的职责是负责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顶岗实习。目前,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还未正式出台,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都没有确切规定在校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条款。因此,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发展,尽快出台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目前,如若出台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出台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根据各个地区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制度。
(2)积极推广教育部开发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为解决目前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存在的保障范围偏小、索赔程序复杂、赔付不及时、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2011年,教育部组织开发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学生实习过程中的风险,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该产品不仅含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还覆盖了实习中的交通事故和常见风险等特殊风险。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学生实习的责任主题和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积极推广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转嫁了安全事故给企业和学校造成的风险,提高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教育教学制度深入改革;另一方面为参加实习的学生和家长,特别是大多数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了经济保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问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
2.学校方面
(1)建立和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高职院校应该在学生顶岗实习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各高职院校要成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和健全相关领导机构,负责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协调与管理顶岗实习的各个阶段;牵头组织重大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全程监控并解决顶岗实习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另外,学校也可以设立实习安全基金,使受伤害学生的利益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
(2)认真开展顶岗实习前的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前,学校要认真开展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工作,通过相应的安全知识视频和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期间重点通报往届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真实的安全事故案例,使学生感觉更加真实,增强教育效果,同时,让学生认真阅读并填写实习申请表。为了提高安全动员会的效果,能使学生适应学院实习学生、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必须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并贯穿于整个实习教学的始终。
(3)加强课堂教学安全教育,提前培养学生安全生产意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知识运用到实际教学中,加深学生对实践中安全知识的理解;学校实训室的管理规定参照企业生产实际,从校内实践实训开始就培养学生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指出相关的安全隐患,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安全意识,为到企业实践奠定基础。
(4)谨慎选择顶岗实习企业并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在进行顶岗实习单位选择过程中,高职院校要始终把学生的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坚决做到万无一失。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实地考察合作企业,并对企业的资质、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条件、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同时督促实习单位和学生签订实习合同,明确其在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责任等。
(5)定期走访实习企业,协调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各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到合作单位巡查实习学生的实习情况。熟知学生的实习动态、思想生活状况,了解学生与单位及同事间的矛盾,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组织的作用,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实习指导教师掌握最新学生信息资料。对接收少量实习学生、实习地点分散的合作单位,应采用灵活的方法,不发生工作疏漏,认真完成实习指导工作。
(6)要求顶岗实习学生购买相关保险。职业院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和推广实习期间购买保险的作用,为学生统一投保,做到顶岗实习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出险后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使学生及时得到赔付。有效地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减少经济纠纷,规避学校风险,维护学校声誉和社会和谐稳定。
3.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单位
(1)认真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同时严格过程管理。实习单位要根据实习学生的特点,首先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让学生牢记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范,树立劳动纪律观念。其次是制定并严格执行实习学生管理制度,规范请假和销假手续,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请假超假的学生,必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再次是不断完善劳动保护条件。
(2)配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责任心强的企业员工指导学生。配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责任心强的企业员工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并成立企业实习负责人,经常性地巡视检查,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对违规违纪的现象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客观地评价、公示,以对其他岗位的实习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3)实习企业与学校充分配合,制定突发预案。由于突发安全事故,对合作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从保障双方声誉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学生利益的前提考虑,校企合作双方必须经常联系,沟通信息,将顶岗实习中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万一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应协调学校妥善处理。
4.实习学生
(1)认真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服从安排,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理念,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实习安全工作,努力做到自我保护措施全面到位。学生在顶岗实习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进入实习单位后,努力做到实习中不伤害别人和自己,同时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2)尊重企业实习指导老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厂纪厂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企业生产特点,尽快适应新环境的安全要求和岗位工作要求,听从指挥,安全生产。实习期间自觉保持通信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遇到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企业、学校的有关人员以便及时得到救助;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更要注意实习安全,经常性地与老师同学保持联络。
(3)按学校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如若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可通过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得到及时救助,避免因学生与实习单位、学校的责任不明而延误学生的治疗。
四、结 语
加强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建立实习前有培训,实习中有专人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赔付的管理系统,需要政府、高职院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的共同参与。
参考文献:
[1] 盘菊莲.关于高职生顶岗实习的几点体会[J].职教论坛,
2012,(14).
[2] 刘继强.高职院校毕业生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管理问题研
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0,(2).
[3] 梅爱冰.顶岗实习安全建议的预防与处理[J].湖北水利
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4] 朱程.高职高专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模式研究[J].实
验技术与管理,2010,(11).
[5] 吴安德.学生实习意外伤害的防范和处理[J].江西煤炭
科技,2008,(1).
[6] 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
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3).
Discussion on Safety Issu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Post
Practice Training
ZHANG Sheng-bin, ZHANG Ying-ying
[关键词]外聘教师 队伍建设 法律问题
一、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内涵界定
1.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定义。关于外聘教师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是指为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满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由各院校从社会行业、企业聘请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职业技能,较好的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和讲授能力,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编制外教师。
2.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特征。根据以上定义,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备双重能力。高等职业院校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好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教学能力。也就是说外聘教师一是要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要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既能干又能讲。第二,接受编外管理。本文所提到的外聘教师接受编外管理,即他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不占外聘高职院校教师的编制。第三,存在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形成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各自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问题
1.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在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已经成为教师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上来看,《教师法》第七条列举了所有教师的权利,第八条列举了所有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对全体教师权利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职业教育法》共四十条,只有第三十六条提到了职业院校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七条提到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教育法、教师法仍然属于纲领性立法,仅有对所有教师权利义务的笼统规定或对建设外聘教师队伍的指导性规定,对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聘用条件、管理制度、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健全,存在缺失,对外聘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明确。
从政策上来看,教育部以及有关部门未对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政策针对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从经费投入上看,目前国家给教师的工资拨款仅限于编制内教师,外聘教师经费完全由院校解决,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优秀外聘教师的引进。
2.学校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聘教师合同管理有待完善。高职院校对专职教师采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与企业相比,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经验有待积累,常见的问题有:一是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区分好劳动、劳务、劳务派遣三类聘用合同,在实践中,有些高职院校对所有聘用合同实行“一刀切”管理,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合同的优势,没有针对不同情况、能力的外聘教师签订不同合同,有可能出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甚至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出现双重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几率增大,全部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外聘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第二,外聘教师享有的社会保险权有待保障。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少数高职院校或劳务派遣单位为降低成本拒绝或回避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现有法律与政策,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唯一性,对于很多兼职外聘教师来说,他们不可能在两个单位同时参保。
对于第二种情况,值得讨论的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伤风险。工伤事故认定要看三点:工作原因、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但是许多兼职外聘教师并未得到双重工伤保险的保障,如果在兼职单位出现事故,很可能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认定,容易产生纠纷。
除社会保险权外,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应享有的工会权、公积金等在很多高职院校都没有给予实现,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机制、晋升发展等方面也无法满足外聘教师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稳定。
第三,外聘教师实现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外聘教师的来源主要包括其他院校教师、在校研究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后两种外聘教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虽然他们可能有较好的理论基础,有些外聘教师还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好的专业技能,但因为没有教育学基础,缺乏教学经验,不了解学生心理,不了解高职教育,有时很难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严重时会影响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能干不能讲。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接受教育教学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义务,外聘教师也不例外。实践中,有时是学校忽略了外聘教师的培训,有时是外聘教师不愿意花时间接受学校安排的培训,教师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
第四,外聘教师履行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待加强。外聘教师的待遇除了按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课时津贴或工资外,一些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等都不完善,同时其受聘期间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等各个方面也缺乏多样化的考核。这种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弱化,使得外聘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压力和动力,难以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大多数外聘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时,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没有归属感,难以形成较强的责任感。尤其很多外聘教师都有自己的主业,授课时间很难按照常规教学进行安排,而只能按他们的空余时间进行调整,教学管理起来就比较困难。稍有小事就停课,调课频率过高,打乱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一定程度地影响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甚至危害到高职院校声誉。
三、关于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建议
1.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明确外聘教师有关规定。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十八年来,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职业教育法》在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外聘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显得相对陈旧与滞后,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亟须进一步完善。
外聘教师是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资源。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外聘教师的资格认证、培训教育、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关外聘教师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范,建立一套包括聘任、考核、福利、职务评定等制度在内的可操作的、有实效的外聘教师管理法律规定,把学校真正需要的能工巧匠招聘进来,从源头上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高质量。
2.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企业提供优秀师资。校企结合,是世界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可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设备紧缺、实训基地匮乏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一元”,企业提供优秀人才担任实训教师,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而彻底摆脱职业教育“纸上谈兵”的状态,大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但从现有的法律来看,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存在问题,一方面,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没有赋予企业在投入到职业教育后可以享有到的权利。对企业既没有利益的激励也没有责任的约束,是职业院校在进行校企合作时“一头热”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改革职业教育法,而是要对相关法律作整体修订。比如,必须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机制,鼓励企业提供优秀的员工担任职业教育的实训师资,提供一定实训岗位等,运用法律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推动企业乐于参与职业教育。
3.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外聘教师社保权益。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允许一个人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不允许一人多户存在,这当然有降低社会保险负担、方便社会保险管理的优势。但就工伤问题而言,兼职、外聘劳动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容易产生纠纷,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笔者认为:允许兼职外聘人员建立社会保险统一账户,通过技术处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头缴纳社保费用,给予兼职行为合理的社会保险权。这样既可以给予外聘人员经济激励,又可以提高外聘用人的规范化,进一步吸引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士投身职业教育,加快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4.完善聘用合同依法管理,建设激励约束双重机制。第一,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纠纷的出现与诉讼的发生。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管理外聘教师,保护外聘教师社会保险、工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包括评价外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等。实施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侧重于诊断外聘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果评价侧重于外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工作胜任度的考核,以作为对外聘教师奖惩和继聘的重要依据。第三,建立健全培训培养机制。培训培养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方法技巧、教育心理学知识、学校教学工作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等。培训方法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讲座、教研室活动、专兼职教师结对等形式。以此不断提高外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解聘退出机制。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外聘教师的意愿和不同表现合理约定聘用期限。高职院校解聘教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情形来行使。当然,两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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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国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伦理定位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0(2).
一、实施原则
中小学校在校生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县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和学前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校在校生)。
中小学校是指*县辖区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本县中小学校在校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学校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负责将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计算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参保信息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
(二)缴费标准
1、20*年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县合管办。
3、筹资标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县合管办。
四、医疗保障险种及规定
(一)*县在校生医疗保障由县合管办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县合管办负责制定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县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按再保险费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制订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与考核标准,确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约定。
五、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在校生平安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
(二)《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三)《在校生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学生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诊后,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其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标准给予报销(滋补品、保健品及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能报销),并实行当场结报,上不封顶。其中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本部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
1、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指有效医疗费用,下同)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具体分段补助比例为:
*
2、为鼓励广大参保学生就近就医,避免“小病大看”,参保学生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比例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
3、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参保学生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经县合管办(县城医管中心、下同)批准转县外医院住院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因在外县就学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80%执行;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到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50%执行。
4、实施连续参保的激励制度。即对连续参保且没有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参保学生实行积分优惠政策,在原报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继保一年报销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管理。对参保学生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制度,特殊病种范围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6、报销手续规定。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其中:
⑴以下项目不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②流产、堕胎、计划外生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④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或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⑥有挂名住院,伪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⑦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⑵使用“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个人自负1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⑶应用X—射线计算机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由个人自负2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⑷γ—刀、X—刀、光子刀费用由个人自负3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⑸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国产品10%,中外合资15%,进口产品20%)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⑹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由个人自付20%后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⑺意外伤害、中毒类疾病。经审查,无第三者责任的,由个人先自负25%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有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⑻交通事故、车祸类疾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全责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全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主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2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同等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50%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次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7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学生本人无事故责任的,其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校方责任险》(或称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项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县合管办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入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l)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县外就医的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证明。
3、《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七、其他
=、人力资源部制定了人员异动办法,统一了人员调配管理,理顺分公司人员组织结构,合理安排使用人员,=至==月份内部调配员工==余人,调出人员==余人,招聘使用实习生==余人,使各店人员使用逐步合理化。
=、劳动合同采取了分公司统一管理的形式。截止到==月份,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人,终止合同==人,解除合同==人。
=、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的管理。
下半年共办理三险增减人员===余人,在增减变化中,认真核对增减人员的来源和数据的准确性,保证每月顺利完成社保中心报表及各门店每月保险统筹基金的准确结算。
=、按照半年工作计划,完成了主要的培训任务,保证了门店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提高。下半年共开办各类培训班==个,累计培训===余人次,其中岗前培训===人次,岗位培训===人次。
从完成培训工作的目的看主要有四类:
一是满足工作需求的基础性培训:计算机系统管理(==人)、预算管理(==人)、市场调研小组(==人)、“微奥”系统使用与维护(==人)、规范经营分析(==人)、防损管理(===人)、消防基础知识(===人)、新交通法(==人)、档案管理等。
二是针对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性培训:管理人员防损管理(===人)、卖场管理和客服管理(===人)、“四流合一”防损培训(===人)、总经理班(==人)等。
三是岗前培训社招人员(==人)、供销学校实习生培训(==人)、黄寺店(==人)等。
四是常规性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等。
=、制定了购物广场分公司《竞聘工作实施方案》、《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培训管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上,管理办法的制定应该是职能部门工作的重点。人力资源部的成立,标志着原有的管理制度与方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经过部门同志共同努力和多方征求意见,经几上几下的修改,确定了文件的基本内容和框架。它的下发和执行,对指导工作、规范培训、加强管理有重大意义。
=、做好基础工作。
一是培训中注意关注和了解各方对培训工作质量、培训方式、培训教师讲课效果等方面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用以提高和改善工作。每次办班都采取问卷的方法征询意见,对不足之处及时改进。二是初步建立了培训工作档案。三是对各店按行业标准进行摸底测算。
=、做好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下半年,人力资源部对分公司总部 主管以上人员进行试点考核,实行末尾淘汰。由于考核工作刚刚起步,处于摸索阶段,在第一个月的考核工作中就发现了一些问题,考核后,我们主动征求各部门意见,及时修改制定了分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考核是一种形式也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形式和手段使被考核人形成一种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其在此环境下能够积极努力的工作。几个月的考核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为大家营造了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大家都能积极主动开动脑筋、想办法,拓展工作思路,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有效地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了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与沟通。各部门之间能够相互配合,主动沟通,使各部门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增强了职能部室为门店服务的意识。各职能部门能够积极主动与门店沟通,及时帮助门店解决实际问题,工作效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结半年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分公司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培训工作的规划性和计划性还不够强,培训还仅仅处于满足业务发展的基本需要状态,也受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制约,培训内容缺乏“超前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是下一步工作中要考虑的问题。
=、从培训管理的角度看,培训工作的管理环节还不完整。企业培训工作的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知识更新;二是活学活用。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更多的关注了第一点,而忽略了另一点。也由于一般培训工作相对周期长、见效慢,加之评估工作更为复杂,“培训成效”及培训后的实际应用情况很难说清,从而使培训管理工作的关键点被忽略。
=、培训的形式和方法也过于单调。不能充分调动受训者的积极性,培训效果也将最终受影响。目前的培训还处于一种灌输式的层面,这种灌输式的培训在一定阶段是能起到作用,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就员工个体而言,“要我学”和“我要学”其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动力机制是不同的。这方面的问题要通过积极性的调动和潜能的开发才能行之有效,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绩效考核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考核要素、评价标准、考核内容、工作描述、考核重点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总结与提高。
=、工作业绩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培训只是改善业绩的方法之一,需要看到的是,培训也并不是万灵之药,有些问题并不是靠培训就能解决的,从企业角度上说大环境的营造、系统的配套、管理上的协同等方面工作需要通盘考虑。
三、几点工作设想
一是从制度入手,以制度来保证工作的进行。高级管理是对程序的管理。依据《培训管理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实现规范培训管理工作,形成多层次抓培训、管培训、搞好培训的局面。
二是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素质。培训是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基本管理环节,====年要进一步依托培训,向员工灌输企业的经营规范、服务规范、管理理念,为企业发展做好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