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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的方式

企业投资的方式

企业投资的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 方式选择 综合分析框架 策略建议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向海外,实施跨国经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大幅增加。200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2004年将达到70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145%,2005年达到140亿美元。不同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在资源投入、控制水平和风险承担上对企业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影响着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而且还影响企业自身投资的风险和绩效,因此选用合适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是确保企业海外经营成功的前提。国内已有学者对海外投资中各种对外投资方式的优劣(刘松涛,2004)、独资和合资的选择(尹建桥,2001)、对外投资的国际经验(陈浪南等,2005)等作了研究,但基于直接投资理论系统提出企业海外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的研究甚少,也缺少选择对直接投资方式的建议。

本文从如何高效转移和利用企业优势的视角,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梳理,将影响企业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概括为:企业优势资源转移起点因素、转移终点的因素和企业战略因素。并据此提出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一个综合分析框架,最后应用这个分析框架就我国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建议。

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从知识转移的视角,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说明企业所具有的特有技术、管理等优势如何有效转移到国外,与东道国的资源和能力结合,产生最大效益。早期的主要理论有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等的内部化理论,以及弗农的国际产品周期理论和区位理论。垄断优势理论主要强调企业拥有的特定的生产和过程专有技术,从而具有相对优势,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这些优势生产和过程专有技术转移到海外,就能产生更多的经济收益。直接投资的内部化理论主要认为能使企业利用内部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网络能比市场以更低的成本发挥将企业专有的知识和技术优势转移到国外。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区位理论认为直接投资在那些适合企业知识和技术充分发挥作用的区位条件下,企业专有的技术和知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邓宁对上述三个理论进行了综合,提出了折衷范式,认为对直接投资的成功不仅取决于企业拥有特定知识和技术等无形资产,而且还要有特别适于企业特有技术和知识发挥作用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利配套条件,而这二者的结合取决于企业转移和利用这些知识和技术的内部化能力。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企业所专有的技术和知识的性质,东道国的政策,所要转移知识的价值,企业转移的能力,东道国的配套资源和文化差异等因素。

从企业国际战略的视角,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总体市场战略和竞争战略的一部分,对外直接投资是为了战略防御、分散风险、提高企业形象或者协调战略行动,是为了避免竞争地位被削弱,而不是仅仅为了获取利润,或者是为了抢占一种有价值且有限的资源或生产要素,以防止其落入竞争者手中,或者是企业为了出于海外战略协调,加强各子公司之间的战略支持和协作。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基于企业的战略动机或者投资动机考虑。

综上所述,各种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和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概括见表1。

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分析框架

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按其海外企业的股权安排,可分为独资和合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海外企业中的股份全部为母公司所有,后者是指海外企业股份为母公司与合作伙伴共同拥有。而按照海外企业的建立过程不同,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并购和新建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母公司直接收购或者兼并国外已经存在的企业,将其纳入母公司的运营体系,后者是指企业通过在海外建立全新的企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并购相对新建,优点在于能快速进入市场,利用原有的供应、分销渠道,不确定性和风险比较小;缺点在于进入市场后整合难度大,短期内投入大,同时可能购买到企业不需要的资源,并可能受到东道国政府政策的限制。独资相对于合资优点在于控制程度高,企业技术扩散风险低,可能的投资收益高,但缺点在于投入资源多,投资风险大。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就是围绕如何将企业国内优势高效地转移到国外,实现其战略目标,让这些优势充分发挥其价值的过程。从企业优势跨国转移和利用这一视角,我们对上述从理论推演中得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来自优势转移起点的因素,如企业优势资源的性质和价值,企业的国际经验等;二是来自优势转移终点的因素,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差异和配套资源等;三是企业海外战略,如企业海外投资战略,投资动机等。企业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就是这三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投资方式选择的综合分析框架,见图1。

对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策略建议

从企业优势资源转移起点因素看

我国机械、纺织、轻工和家电等行业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应采用独资新建或合资新建方式。我国的机械、纺织、轻工、家电等在国内已经处于市场饱和,处在产业的成熟阶段,而且有比较成熟的技术,企业所具有的技术、知识和管理优势相对比较容易转移。如果当地政府对直接投资股权有所限制,则可采用合资新建模式投资。

对于以高技术和创新为特征的行业,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应该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对以高技术和创新为主要特征的行业,发达国家资金、人才等配套实施方面比较齐全,具有技术上的优势,而且考虑到这些行业技术更新快,投资金额大,合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并购可以节省进入时间,能比较迅速地获得新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因此,我国企业以直接投资进入发达国家这些行业时应采用合资并购方式。

对拥有较多国际经验和实力的大企业,宜采用独资新建;而对缺乏国际经验的小企业,宜采用合资并购。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但中小民营企业表现日渐突出。我国对外投资的大企业往往拥有较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营销技能,具有较多国际经验,对国际市场比较了解,熟悉东道国投资环境,为了防止这些优势的扩散,需要较强的控制程度,应该采用独资新建为宜。而实力比较弱小的企业,缺乏国际经验,对国外经营环境比较陌生,宜采用合资并购的方式,以充分利用合作者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从优势资源转移终点因素来看

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社会文化差异比较小,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不很大,直接投资中,应采用独资新建方式。东南亚各国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地理、人文环境,社会文化产差异比较小,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比较快,市场潜力比较大,对我国企业具有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吸收能力,具备相应的配套资源和环境支撑,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在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可采用独资新建的方式。

欧美各国,和我国社会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都比较大,则在直接投资中,宜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对于欧美等西方国家,我国的直接投资总量比较少,一般是为了获得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应采取合资并购的方式进入。通过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技术和知识资源,带动国内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升级。采用合资的形式,企业可以减少资源的投入,而且在企业运营中得到合作伙伴的帮助,以充分利用和转移这些技术和管理知识。

从企业海外投资战略看

为了获得全球资源,实行全球一体化战略,则直接投资应该采用独资新建方式;如果是为了实现当地化战略,则应该采用合资并购方式。如果企业投资的战略是为了获得全球的资源,则倾向于采用独资新建方式,加大母公司的控制程度,以获得全球的协调和资源最优配置,实现企业的全球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对于海外投资战略是为了寻求当地化战略,以快速有效地对当地需求变化等市场环境做出反应,则企业应该给当地企业充分的经营自,发展他们和当地供应商、顾客、政府等的关系网络,采用合资并购方式。

以获得海外资源为动机,应选用合资并购方式;以获得海外市场为动机,在趋于饱和的市场,应该选用合资并购,在成长潜力大的市场,应选用独资新建。如果是为了获得海外资源,则可采用合资并购。资源类型企业往往投资巨大,投资开发周期长,投资风险比较大,而我国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实力有限,所以不宜采用独资模式,合资可以使得企业和合资伙伴共担风险,从长期的互利关系中得到稳定的资源供给。如果企业投资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海外市场,在那些潜力比较大的市场,采用新建模式;在需求趋于饱和的市场,则应采取并购的方式。

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是很复杂的,本文从优势资源有效转移和利用这一视角的分析,为进一步分析提供了一种观察的新角度,以后还可进一步拓展,比如可以应用这一框架对某一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进行具体的研究,另外,对投资方式选择的三大影响因素还可以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一弛,欧怡.企业国际化的市场进入模式研究述评.经济科学,2001(4)

企业投资的方式范文第2篇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竞争力的逐步增强, 尤其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投资合作的步伐在近几年逐步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快速扩大。美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领跑者,虽然在金融危机中遭受挫折,但是无论从产业的结构、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还是从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质量、全球的影响力等方面看依然是毫无争议的全球经济霸主。因此,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世界最强经济体之一美国的直接投资,无疑值得我们研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上来看,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中,成熟的理论主要是研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的理论目前还很不成熟,本课题计划通过对于中国对美国的直接投资现状的研究,期望发现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基准和比较优势。从现实意义上来看,美国对中国的投资和中国对美国的投资,两者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原因何在,影响因素到底有哪些;相对于美国,中国的产业优势在那里,在对美国进行直接投资时,该投向哪些产业,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解决。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关于中国企业FDI的研究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普遍关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刘明霞就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FDI的逆向知识转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建立了逆向知识转移的分析模型,同时讨论企业FDI逆向知识转移存在的缺陷,并且提出了中国企业克服知识转移缺陷的对策[1]。李平等人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方式进行了实证研究。构建了中国企业FDI投资方式选择的分析框架,获得了关于FDI投资方式选择的LOGISTIC模型,得到了不同影响因素对企业采用并购方式的影响。同时,探索了股权结构选择和绩效的联系,并且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2]。张树明等人对中国企业FDI海外进入模式的投资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为中国企业选择合理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3]。王方方等人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路径选择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目前中国企业OFDI路径选择是研究的热点,并且同动力机制、战略选择、贸易互动机制、国别比较以及循环回馈机制与主体等层面对中国OFDI路径选择进行了理论和应用探索[4]。翁冉冉从宏观来源视角分析了中国企业FDI政治风险类别,将政治风险划分为四个类别,并且对不同政治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有利于中国企业成功地走向国际化[5]。倪权生分析了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的优势和劣势,找出了中国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的不足,通过投资动机和比较优势发现了中国企业在对美投资过程中没有获得高收益的原因[6]。从以上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研究上缺乏理论深度,在实证分析数据的选取以及研究变量的确定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笔者从定量分析的角度,通过对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数据进行统计,从而能够分析出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的现状;并且分析出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存在的主要障碍,最终能够提出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对策。

三、基于回归分析的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现状实证研究

(一)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现状

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已经为美国提供了1万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不仅获得了美国市场,同时美国也从中得到了较大利益。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美国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可知,中国2011年对美国直接投资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在一些州府的中国投资项目大约有90%以上的企业是民营企业。

2.中国对美直接投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尽管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总体的趋势是以制造业投资为主,组装业务仍然是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的主要业务。

3.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采取了“绿地”的投资方式。

绿地投资主要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设立的分公司,该公司必须依照东道国的相关规范和法律,子公司的部分或所有产权属于投资国。相对于兼并收购,绿地投资得到了美国的青睐[7]。

(二)实证研究的设计

实证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美国亚洲协会美中关系中心、基辛格中美研究所以及国际金融数据提供商Dealogic。

变量选取:在财务指标分析法中,选择了五个财务指标:每股收益、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和总资产增长率。这五个指标包括了企业的盈利、经营、发展以及偿还债务几个方面的能力。为了能够有利于分析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前后的业绩,建立了一个综合评价函数,从而把这五个财务指标综合为一个整体分,接着,再比较不同年度的综合得分,从而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绩效进行判别。主要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财务指标进行统计,选取几个主成分,将不同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值,并且和相应的主成分相乘从而可以形成综合评价函数,可以表示为如下的形式[8]:

从表1可以看出,公告日所有样本公司和分别采取绿地投资和并购对美国直接投资方式的样本公司均具有显著正的超额收益率,相应的统计结果为1.3265%,0.8745%和1.3855%,相对于采取绿地投资方式的样本公司,股票市场对以采取并购的样本公司具有更高的反应。然而,根据数据统计结果,所有样本公司中仍然包括大约40%的样本公司在公告日得到的收益率为负值,尤其对于以采取绿地投资的样本公司大约有50%以上的样本公司获得了负的收益率。公告日次日所有样本公司和采取并购对美投资的样本公司获得超额收益率均为负,采取绿地对美直接投资模式所得到的超额收益率为正,但是相应的统计结果不够显著。

对于所选的全部样本公司、采取绿地投资的样本公司以及采取并购的样本公司对美国直接投资前后不同样本集中对美国直接投资前后的窗口期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CAAR)见表2。

(四)实证分析的原因探究

从短期的层面分析,虽然并购方式的FDI能够为美国带来国外投资,但是并购方式无法提高生产资本存量,但是绿地投资能够提高生产资本存量。并购方式转移新的技术或技能可能性不大,同时有可能使当地生产或者研发降级,但是绿地投资不会直接降低美国的技术和技能。如果采取并购投资方式,不能增加就业机会,相反会引起企业的裁员,绿地投资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并购方式能够加强东道国的集中并导致反竞争的后果,而新建能够增加现有企业的数量,不能直接增加市场集中度。

从长期的层面来分析,并购通常伴随着外国收购者的进一步投资,当被收购企业的相关关联得到加强,并购能够增加就业机会。并购和绿地FDI为美国提供资源补充,例如,管理方式、生产模式以及营销方式等。从美国的视角分析,需要FDI的主要原因是由于FDI可以在新领域增加资本,进而能够实现美国经济的多元化。总之,在并购投资中,已有资产从所有者转向至美国所有者,对于绿地投资,具备现实的直接投资资本,或者效益资本产生了跨国流动,所以,在美国,跨国企业的资产从理论角度上讲是新创造的。目前,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绿地投资在FDI中的比率有一定降低,跨国并购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对美国投资的直接投资手段,并且日益显著。

四、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对策

(一)选择恰当的对美直接投资方式

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应该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并且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投资规模。如果中国企业不追求投资和回报的对等,并购的投资方式相对于绿地投资更容易导致政治敏感问题[9],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中国企业应该尽量选择绿地的对美直接投资方式,并购方式不应该成为首选,中国企业应该防止具有侵略性交易的并购。中国企业通过绿地投资方式可以避免更多政治问题的发生。

(二)中国企业应该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对美并购

中国企业以并购的方式对美直接投资时应该采取比较合理的方式,尽可能地降低人们对掠夺性投资和关键技术转移的担心,从而可以顺利地通过美国对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从而能够有利于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的顺利发展。

(三)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合资的方式对美直接投资

中国企业可以多采取一些合资的方式对美直接投资,从而能够使中国企业更好地掌握先进的经营方式和高水平技术,降低股权风险,避免资金约束。随着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企业可以选择较好的合资方式,例如,购买股权、兼并等。

五、结论

在财务指标分析法中,选择了五个财务指标:每股收益、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和总资产增长率。这五个指标包括了企业的盈利、经营、发展以及偿还债务几个方面的能力。为了能够有利于分析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前后的业绩,建立了一个综合评价函数,从而把这五个财务指标综合为一个整体分,接着,再比较不同年度的综合得分,从而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绩效进行判别。通过实证研究可以看到,所有样本公司中仍然包括大约40%的样本公司在公告日得到的收益率为负值,尤其对于以采取绿地投资的样本公司大约有50%以上的样本公司获得了负的收益率。公告日次日所有样本公司和采取并购对美投资的样本公司获得超额收益率均为负,采取绿地对美直接投资模式所得到的超额收益率为正,但是相应的统计结果不够显著。从以上结果知,采取绿地投资方式的样本公司对应的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大于采取并购投资方式的样本公司,但是并不显著。

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但是,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将遭遇众多障碍,主要包括:美国政府为了“国家安全”所进行的严密审查;美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以及一些制度性因素。为了能够克服重重障碍,确保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能够顺利进行,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中国企业应该尽量避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眼中十分敏感的行业;中国企业在对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投资中,应该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中国政府应该从不同角度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不仅有利于中国各类企业长足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地开展对美国直接投资,结合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的现状,采取有效的措施克服重重障碍,最终开创一个良好的局面。

[1]刘明霞. 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FDI的逆向知识转移[J]. 经济管理, 2009, 31(3):139-147.

[2]李平, 徐登峰.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实证分析[J]. 国际经济合作, 2010, (5):85-93.

[3]张树明, 徐莉. 中国企业FDI的海外进入模式及其投资绩效的实证研究[J]. 山东大学学报, 2008, (6):130-136.

[4]王方方, 陈恩.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路径选择研究述评[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0, 26(1):25-29.

[5]翁冉冉. 中国企业FDI政治风险类别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 2010, (8):24-25.

[6]倪权生. 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战略和管理分析[J]. 现代管理科学, 2011, (4):75-77.

[7]张为付.影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因素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8,(11):130-140.

[8]王凤彬,杨阳.我国企业FDI路径选择与“差异化的同时并进”模式[J].中国工业经济,2010,(2):120-129.

企业投资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 立法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实施,这对规范与支持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管理办法》在内容上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鉴于此,本文拟就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立法略陈管见,供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参考。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界定

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对所调整的对象加以准确界定。《管理办法》第2条对创业投资企业作了如下界定:“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诚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上述定义统一使用“创业投资”概念以取代学界和实务中通常采用的“风险投资”这一不科学的提法,并且揭示了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具有合理性。但我们认为,其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界定方法不妥当。科学的定义应当能够准确、精炼地揭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表述不能过于复杂。而《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则采用三个条款加以说明,第2条第2款解释第1款中使用的“创业投资”概念,该条第3款解释第2款中使用的“创业企业”概念,这显得十分累赘,不如使用一个条款直接定义创业投资企业显得简洁明了。其二,对创业投资本质特征的概括不全面。《管理办法》虽然揭示了创业投资所具有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支持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退出投资等本质特征,但其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创业投资企业应积极参与所投资创业企业的创业过程,以弥补所投资创业企业在创业管理经验上的不足,并且主动控制创业投资的高风险。从国外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界定来看,尽管定义不尽相同,但大多均将“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典型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创业投资企业可界定为: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具有成长性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创业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般而言,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创业投资所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以创业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管理人作为创业投资公司委托的经营者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运用公司的财产。契约型创业投资所蕴涵的是一种“信托―受托关系”,即创业投资财产本身为一财产集合体,由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创业投资财产所生利益,无权参与财产运作的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我们认为,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宜按公司型设立。其理由如下:(1)公司型本身即为一种较为完善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投资者组成的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构,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公司所具有的这种制衡机制显然比其他组织形式更有利于防止管理人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牟取私利,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型能更好地满足创业投资行为的组织形式需求。首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功的关键在于对所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准确判断,管理人对投资项目或企业进行的考察、评估和决策固然至关重要,但若由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对投资项目或企业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投资原则),则更有利于提高投资的准确性;其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必须取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而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完备、最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等特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公司型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实现创业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而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其他的组织形式,则难以实现上述目的。(3)从国际经验看,证券投资基金既有以公司型为主的(如美国),也有以契约型为主的(如英国);但对于创业投资而言,即使是在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按契约型设立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也一律采取公司型组织形式。在英国,创业投资企业虽然被称为“创业投资信托”,但就其本质而言,依然是一种公司型投资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与退出机制

1.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一般要经历种子期、创立期、扩充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投资都会面临不同的风险。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国外普遍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如取得各种优先股等。《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有学者也主张,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投资方式。[4]对此,我们表示赞同。因为采用这些投资方式能使创业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未上市前获得较高的股利或债券利息,而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将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换成普通股,享受股息红利。但问题是我国《公司法》仅仅为公司发行普通股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扩大化,但也只限于重点国有企业。这样,便很难满足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要求。因此,相关立法应当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作出特别规定,扩大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范围,适当降低发行标准,从而降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一般不控股,管理人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相对薄弱,可能会出现外资企业损害创业投资企业利益的现象;同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期限相当长,其间难免会出现管理人与外资企业存在严重分歧乃至于双方难以维系合作关系的情况。基于此,在国外往往事先由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订立投资合同,对所投资企业的行为及创业投资企业享有的权益作出详细规定,以保持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管理办法》第15条虽然也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没有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强制被投资企业履行的行为:提供给创业投资企业详细且正式的财务及营运情况报告;企业如有增资计划,给予创业投资企业承购股票的优先权,或与其他股东相同的优先权;将董事会会议的结果及其他重要决策告知创业投资企业;将流动比率、营运资金或净值维持在相近产业或规模相似企业的水准;提供给创业投资企业一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席位,一方面可使其参与企业决策,以便监督该企业的营运,另一方面可为该企业提供咨询;遵守法律法规等。(2)禁止被投资企业从事的行为:未经创业投资企业许可,不得与其他企业并购;不得改变其企业的经营主业;未经许可,不得发行现金增资股,以免股权遭到稀释;不得从事与企业经营主业无关的投资活动等。(3)被投资企业违约时,创业投资企业有权撤回资金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等法律尚不支持诸如撤回资金权、特别许可权等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所订立的合同中的通常条款。但实际上这是创业投资企业加强对创业企业约束力的合理做法,是保证创业投资项目得以成功实施的必要措施。因此,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应拥有的上述权利在立法时应予以特别考虑。

3.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作为一种旨在通过专门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而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企业,其投资目的是期望所投资企业成熟后能退出投资,以便实现资本增值并进行新一轮投资。为此,《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我们认为,《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有以下需要完善之处:第一,关于股权上市转让。由于我国主板市场的要求较高,如股东的人数、公众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赢利年限等使得大多数创业企业都望而却步。因此,我国应仿效美国的NASDAQ市场和欧洲的EASDAQ市场,尽快建立上市标准较低的第二板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持有股权的变现提供畅通的渠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如果在创业企业上市开始就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全部转让,会造成股票价格波动太厉害,因此可考虑采取分期限转让的方式。在国外也有这样的立法例,如美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转让必须受联邦证交会第144A条的限制,即创业企业初始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的份额只能少部分转让,直到一定年限(通常为2年)后才能逐步转让其他部分。第二,关于创业企业回购股权。创业企业回购股权通常是在签订投资合同时设定,要求创业企业以确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回购创业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但我国《公司法》第143条仅允许公司在减资、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份。这显然成为了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投资的法律障碍。因此,在创业投资企业立法中应明确创业企业回购股份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第三,若其他企业收购创业企业,则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被收购就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一种退出方式。此外,若创业企业经营失败,破产清算也应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之一。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1.创业投资企业的行政管理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规模大,关乎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主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从《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创业投资企业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等十个部委,这样的多头管理难以实现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有效监管。

我们认为,我国应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其理由如下:其一,证监会为专门从事证券发行与运作监管的机构,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而创业投资企业与证券投资基金虽在投资领域方面不同,但二者本质属性上是一致的,均为通过募集资金形成的集合投资组织,由证监会统一管理既符合其职能,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二,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创业投资企业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该机构应重点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以下方面的监管:(1)经营准入监管。应规定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具体条件,认真审查其经营能力;(2)投资运作监管。应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3)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对创业投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2.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性管理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除行政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创业投资企业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境外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与成熟,都离不开自律性机构。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成立了创业投资协会,其在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也应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协会,明确规定其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职责,使其成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性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有:(1)制定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业规则,并协助执行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法规;(2)监督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行,维护创业投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情报信息服务;(4)帮助培养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所需的专门人才等。

参考文献:

[1]郭向军 刘健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J].证券市场导报,2006,(3):12

[2]刘健钧:对创业投资概念的总结[J].科技创业,2005,(1):72

[3]武士国 宋 立:创业投资:国际经验与中国抉择[C].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4]刘 军:风险投资基金的建立与规范化运作[J].省略

企业投资的方式范文第4篇

一、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的概念

何为企业的金融投资管理,如今已有成熟的定义。企业的金融投资管理又称资产组合管理,主要是指投资公司等企业决定自己怎样使用资产进行投资并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合理分配,采用什么样的投资方式,什么时候进行投资,怎样管理资产等,然后从投资过程中收取回报。实践显示,企业的投资方式有很多种,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扩大再生产的方式投资,也就是将已经得到的收益再运用到再生产过程中,也可以购买股票和证券,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经过前期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及自身的情况分析投资方式的利弊,这样才能选取正确的投资方式使企业得到有效的发展。

企业的金融投资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模式,它可以是受控制的,也可以不受控制;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可以明确步骤,也可以是随机的。但是从大方向上看,企业的投资管理方式可以分为传统的投资管理方式和现代化的投资管理方式。这种划分方式的依据是企业所投资产的类型有所不同。传统的企业投资方式是将企业的剩余资金投入到一个相对发展成熟的企业上,现代企业金融投资管理方式是将企业的所投资金划分成点,再把企业的资金投资到某一固定的资产类型上,甚至会更加细化,投资到某一个资产产品的某一个点上,比如对于小型公司来说,这类型公司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投资回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此类公司会细化自身的投资资产,并对投资方式进行严格筛选,找到适合的资产产品进行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影响企业的运转,所以,企业对自身的金融投资管理相当重视。

二、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现状

(一)银行贷款支持有限一些新兴企业或者小型企业固定资产少,为了公司的发展,这些企业就会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我国商业银行的监控成本高,加之这些企业信用等级低,可抵押的资产也少,这就加大了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一般企业所具有的信贷资金都是短期的,中长期较少,因此企业发展缺乏足够的资金。

(二)资金回收困难资金是企业发展的保障,但一些企业对投资现状没有充分的把握,也缺乏对市场状况的预判能力和所投企业的信用分析,更没有进行风险分析,导致资金回收困难,影响企业经营。

(三)融资结构不合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融资结构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企业的流动性贷款常以不正常的方式流失,这使企业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引发企业破产,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投资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正确的投资管理为企业创造可观的回报企业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为企业自身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从而使企业能够有效的融资。金融投资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这就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金融投资管理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企业采取金融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可以从不同层面上提高公司的办公效益,不仅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经济运行的现状,同时也利于公司对经济发展趋势的把握,这样就方便企业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使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当然,想要达到这样的目标需要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是具备一定风险的,这些风险会直接关系到公司发展的成败。企业投资一旦失败,就有可能使其资产亏损,甚至走向破产。因此,企业一定要具备一定防风险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选出正确且适合的投资方式,这样才能实现金融投资管理的作用,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企业金融投资管理能够为企业创造发展空间有效的金融投资管理需要以企业人才为基础,从企业资金、投资项目出发,只有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企业才能从有效的金融投资中获得丰厚回报。当企业加强各方面工作管理力度时,企业的发展空间也会随之得到优化,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比如说企业如果对投资管理人才进行培养,就能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占据有利因素,所培养的人才能为企业选择更合理、更有效的方案,提高企业投资的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具体步骤为:首先,企业要明确投资政策,这是企业投资的第一步,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步,只有针对市场情形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才能进行后面的投资行为,因此,明确投资政策是投资行为的基础。但是投资决策也决非易事,做不好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整体发展,所以在决策时,不仅要了解国家整体的经济政策,还要结合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更要完善自我管理机制,这样才能做出合理决策;其次,进行完备的投资分析,企业金融投资管理人员需要对市场上存在的投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选取合适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第三、组建投资组合,选取出正确的投资方式后要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行修正和完善;最后,对资金组合的业绩进行评估总结。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具备一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这样,在风险来临的时候,才能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降低企业风险,保存企业根基。

(二)加强投资队伍建设,确定投资方向企业在选择投资时,不仅需要充足的资金,还需要专门的人才。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在任何行业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金融投资管理人员,企业不仅要尽可能的吸收人才,还要对本公司的人员进行投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这样才能够为企业选取正确的投资方式,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三)规范企业预算机制合理的预算会促进企业的运转并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资金预算是企业经营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重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的预算编制会为企业的金融投资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但应注意一下几点:1.在投资之前,企业的预算管理人员应该进行预算编制的调查和取证,这样,预算编制才会真实有效;2.企业预算编制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和调整,即使需要更改和调整,也必须依据科学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加强预算对资产管理的约束能力,促进企业金融投资的合理进行;3.对于某些部门存在的虚报预算现象,应进行严惩,绝不姑息。预算编制的过程也应保证公平、公正,不能被任何不良因素干扰,以免影响预算的效果;4.预算编制应尽可能的详细,这样做是为了方便考核部门对公司的绩效进行准确核对,同时,也方便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下属部门也具备一定约束力,能够提高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规范企业预算机制,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五、进一步落实金融投资管理的措施

(一)金融投资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到金融投资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广大职工的投资意识和抗风险意识。企业职工应具备基本的团队意识,以公司为家,增强责任感。同时,企业员工也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环境,并充分了解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经济状况,这样,才能使员工与企业团结一致,共同发展。

(二)设置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金融投资管理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金融投资管理事宜,审定公司大型投资计划,测评公司经营业绩,部门内部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成员之间能够达到综合平衡,团结协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把管理权限和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个人,明确个人分工,划分职责范围,做到层层负责,各司其职。并建立辅助账册,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核算,这样就有利于企业明确公司账目,方便进行合理投资。

六、结束语

企业投资的方式范文第5篇

摘要根据亚信公司成功上市的实例,分析了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模式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并通过案例对此模式进行了讨论,指出它是我国创业资本市场的一个现实选择,并提出了注意事项。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中外联合投资创业投资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在创业投资中吸收多种来源的创业资本,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联合投资而实现了风险分担,但这种分担并不意味着创业企业总体风险的减少,这种中外联合投资模式只不过是风险在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转嫁罢了。那么采取联合投资时,要使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创造出超额收益,则根据创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事项:联合投资各方要具有资源互补性,如互补,还需要有效整合;要处理好领投与跟投的关系;联合方式要符合中国特殊的法律环境和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