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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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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 要 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经营管理采取渠道管理为主的模式,虽然在外部形式上是一个整体的分公司,但是在内部上考核与管理基本是以各个渠道来进行,渠道间的资源使用不通畅,公司经营没有全局意识,造成优势渠道越做越强,弱势渠道越做越弱,达不到公司健康发展目的,笔者这里简单谈一下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综合经营与全面预算。

关键词 综合经营 全面预算

一、综合经营

综合经营顾名思义不以单一渠道自主发展为方向,综合整合公司资源,制定出适合分公司特色整体经营的目标,以全面发展为目标,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取长补短,资源共享,达到各渠道全面发展目标。

分公司综合经营的实现需要分公司各级部门共同参与与执行。

(一)确立分公司综合经营管理小组

分公司综合经营管理小组成员:分公司班子成员、分公司财务、人事、办公室、营运、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骨干人员。

分公司综合经营管理小组职责:分公司综合经营目标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政策或项目(人事、预算、风控)进行决策。对共同商议确定的经营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下发各级单位执行;监督政策的执行、分析完善修订执行指标;协调沟通日常经营过程中重大不确定事项等。

(二)确立分公司综合经营管理目标

主要包括:业务计划、费用盈亏目标、业务品质管理目标、风控管理目标。

分公司综合经营经营小组结合总公司战略规划要求,在充分考试行业及市场环境基础上,合理评估分公司各渠道的实际业务能力,确定合理的业务计划,并结合业务结构下的整体费用盈亏情况,平衡渠道间业务计划与费用预期政策;同时需对风险管理及业务品质指标作出要求,消除短期经营隐患。

(三)确立分公司综合经营管理实施政策

分公司综合经营执行小组依据领导小组的决策目标,经过详细的讨论沟通,制定可行的实施政策,包括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人事绩效考核办法、业务品质管理办法、风控及审计管理办法等,实现系统的细化管理。

二、分公司综合经营下的全面预算

综合经营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是全面预算,综合经营是全面预算的前提,全面预算也即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是综合经营成功的保障。全面预算管理核心是合理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尤其是要把调整成本结构和资源分配结构作为预算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分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几个关键点

(1) 确定分公司整体固定预算在总预算中的结构。

(2) 薪酬政策及绩效政策的合理制定。

(3) 确定管理费用使用控制标准及业务费用使用弹性比例等。

(4) 合理审批授权。

(5) 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二)分公司全面预算具体步骤

(1) 分公司成立以各班子成员、财务、人事、办公室、营运、合规负责人及相关骨干岗位等人组成的全面预算管理小组,在财务计划预测数据为基础上确定以下事项:

1、分公司年度整体盈亏目标,分渠道盈亏目标;

2、分渠道年度业务计划;

3、确定各项费用开支的使用控制标准;

4、确定分公司薪酬政策管理政策;

5、确定费用事前申请与费用报销申请的制度与流程;

6、确定各成本中心分摊至利润中心的合理分摊比例;

(2) 分公司成立以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骨干、重点三级或四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预算执行小组,由财务负责人任执行小组联络人,执行小组主要依据全面预算管理小组制定的目标,针对各岗位职能分工分别进行测算、讨论、分解与细化,并完成相关的考核政策与制度的制定与下发。

(3) 全面预算执行小组编制的年度预算计划,经全面预算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开始执行。

三、综合经营与全面预算的执行、分析、报告、回顾与调整

(1)经总公司审批同意的综合经营方案,其有效执行是确保综合经营目标的关键,执行过程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分公司要高度重视分支公司班子成员、部门经理、骨干岗位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其他员工对于公司综合经营目标认同与重视。在执行过程中要经常性的对公司的综合经营目标与制度进行相关宣导,对综合经营结果进行公布,让员工共同参与综合经营过程,分项综合经营效益,以建立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加大其爱岗敬业的责任性与执行力。

(2)分公司综合经营管理小组一般按月召开综合经营管理分析会议,各相关部门按月对综合经营绩效数据进行分析反馈,有效控制经营的节奏,安排相关措施以确保经营结果达到预期;

(3)对于综合经营结果达不成预期效果的进行专项跟踪、适当调整综合经营管理阶段性目标与管理手段,并视情况采用分类控制措施,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管理不畅等情况进行及时的处理与处罚;

(4)分公司在半年度时需对综合经营目标与达成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对于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目标或制度制定原因等造成的执行偏差及时进行分析,适当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报经总公司同意后调整综合经营管理方案。

(5)分公司需在第四季度初对前三季综合经营目标的达成结果与效果进行全面详细分析,对部分指标在四季度进行完善,同时开始对下一年度的综合管理管理目标的制定。

四、分公司实施综合经营的前提与保障

(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结果最终均由总公司来承担,故实施前提是总公司在政策上对分公司的充分授权;

(2)由于在总公司授权经营下,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相对比较大,故分公司班子成员需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管理经验,品性良好,具有长期经营意识。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所谓车贷险,即购车人要想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必须先买这种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银行的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实际操作失范,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已越来越不相适宜,使这项业务逐渐陷入了“尴尬”境地。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为车贷险的致命伤,信用危机也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最近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还没有停办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开始明显收缩。而很快就将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将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考验。

    车贷险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和贷款人的个人信用缺失有关。由于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经济“生态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目前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

    保险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公司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有条件的公司应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增强防范能力。今后提高车贷险门槛已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不仅要注意物的风险,更要关注人的道德风险的防范。

    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要进行科学的精算。高赔付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引进科学的精算以及相关数据,只是凭经验数据,很难把握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今年初进行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许多保险公司由于精算技术方面的原因就已显得力不从心,车贷险的停办更是给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上敲响警钟。

    银行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取消违规的合同和协议,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完备的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发挥在汽车消费信贷管理中的比较优势,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资信调查的能力,采用多种抵押方式,在信用贷款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通过转变经营理念,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加大对贷款人的还款约束。

    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应联手共同维护汽车消费市场和车贷险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方应加强合作,相互协调,规范操作,加强承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资信审查关。只有三方利益均享,才能保证合作长久;只有三方责任均担,才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

    政府应尽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联系网、数据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开放的信息平台。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通过查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使汽车消费贷款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不断发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参照英国做法,由行业协会进行。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一种干预行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是学中一个重要的、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混合经济,市场和政府共同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和。本文拟就对保险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谈点个人想法。

一、保险监管必要性

对保险业实施监管是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关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一般可从两个层面上来进行。第一个层面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经济生活中存在市场垄断(具体表现为价格垄断、产品垄断、市场份额垄断、进出障碍),信息不完全(表现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信息匮乏、信息成本过高),外部负效应(表现为交易双方的行为可能会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免费搭车(某些产品,如国防、安全、消防、环保、水利等产品难以限制某个人享用)等经济现象。而一旦市场失灵,政府就应当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以确保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出现种种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政府应当对保险市场进行干预。

第二个层面可以从保险行业的特点来进行分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保险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具有许多独有的特性,如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保险是对未来财务支付的一种承诺,保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产品(涉及、工程、精算、医学等许多专门知识),保险是一个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稳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这些特性,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一般国家政府都对保险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监管对保险业的影响

通过、制定和执行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战略和行业规划,保险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

1.影响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决定于保险业资本总量的大小。而保险监管的准人政策直接关系到各类资本能否直接进入保险市场。例如,当前我国对民营资本、国际保险资本进入我国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险市场的资本结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

2,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监管机关的特许。例如,我国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而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这是保险立法监管影响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最好例证。

3.影响保险产品的可得性。保险产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够买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及其购买该产品的方便程度。通过对保险产品及其销售渠道的控制,监管者对保险公司销售什么(如是传统产品还是新型产品),以什么样的价格销售(如是统一价格还是市场价格),通过怎么渠道销售 (如是直接销售还是通过商销售)等进行管制和施加影响,从而最终影响到保险产品的可得性。

4.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于现代保险业来说,资金运用的成功与否往往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的关键,同时资金运用的成败也成为影响保险业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保险法和保险监管者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结构比例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监管政策的取舍对保险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5.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队伍结构。保险监管者通过制定和执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对整个行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进行整体的调控。由于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都要经过人的行动表现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监管目标能否实现其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来挑选出一批合格的经营管理者。

总之,保险监管通过对保险业市场准入、经营范围、保险产品和保险经营者等诸多因素的控制,最终控制着保险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管理、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方式,从而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效率。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监管理念的不同,各国监管者对监管目标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把监管机关看成是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当监管和发展出现矛盾时,我们往往是监管屈从于发展。当前一些比较普遍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假保费、假赔案、假批单、假数据屡禁不止的问题就是很好的说明。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监管机关容易出现偏袒保险公司的倾向。例如对于费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们都有屈从保险公司而忽视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嫌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源就在于我们对保险监管的定位不清,保险监管的职责不明确,监管部门仍然处于一种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领队、教练和运动员的状态之中。因此,我们应当尽快明确监管目标,既要避免监管目标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保险监管回到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保险监管体系

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监管体系对于健全保险监管制度,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把保险监管理解为保险行政监管。实际上,除了保险行政监管之外,立法、司法和中介组织也是构成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立法监管。立法监管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保险法规来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立法活动具有不连续性的特点,例如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对立法机关来说都是阶段性和非连续性的。但是,保险立法监管对保险业的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比拟的。例如,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的渠道都有明确规定,这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2.司法监管。司法监管是指司法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协调解决保险市场参与者之间产生的各种保险争议,并通过司法建议书影响保险的行政监管和保险立法的进程。司法监管的特点是被动监管,即一般来说是应保险当事人的要求,被动地介入保险纠纷调处的,但司法监管对规范市场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3.行政监管。保险行政监管是指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检查处理违反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保险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保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保险行政监管的特点是日常性的、连续性的和主动性的。行政监管与保险市场最为接近,是保险市场监管能否成功有效的关键。

4.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是指师事务所、各种信用评级机构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公开发表独立意见,对保险行业的有关经营发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等。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和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其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五、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

1.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并存。所谓过度监管就是管了不该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说,政府干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市场失灵,而且政府能够提高市场公平程度和运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计划习惯和思维模式的影响,我们的监管明显过多过细。当然,经过取消两批行政审批事项,这方面的问题有所减轻,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谓监管不足是指该管的没有管好。我们的偿付能力监管已经讲了好多年,但至今进展不大。

2.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不严并存。当前我们一方面是保险监管法规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险法规,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办法》以及《个人人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以至于日常监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3.监管人员匮乏和监管人员流失并存。我国保险监管起步晚,发展快。从监管人员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监管人才短缺。在数量上,我国全国的保险监管人数还不及美国纽约一个州的监管人数:在专业上,我国监管人员中既懂保险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才更是匮乏。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人才流失严重。自98年保监会成立以来,一批相对熟悉保险监管业务的人才陆续离开了保险监管岗位。

六、我国保险监管展望

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相对不成熟,特别全国各地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内保险监管难以完全摆脱裁判加教练的现状。但是着眼于我国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趋势,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应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国际化。

1.市场化。就是牢固树立市场的观念,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保险市场调节之中的作用。对于可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坚决不要进行行政干预。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断健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不断提高保险立法水平,与此同时,我们要提高执法水平,坚决做到公正、严明、高效。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高管审计 增值 途径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监会自2010年9月起先后出台了有关高管审计的管理办法和指南。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南界定所谓的“高管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高管审计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用之外,还具有通过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增加价值的功能。笔者以中国人保财险监察稽核中心组织实施的高管审计为例,就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展开探讨。

一、高管审计为财产保险公司增加价值的主要途径

高管审计主要具有通过提供保证服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领域实现间接增加价值的功能。

(一)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高管审计通过分析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目标、重要决策和计划,访谈适当的岗位人员,评价其风险管理目标的合理性;通过对当前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评价其风险识别的充分性和适当性;通过审查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对经营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以及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评价其风险评估及应对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通过对承保、理赔和财务等板块的分析性程序和抽样检查,测试其风险控制活动的有效性;通过访谈适当的岗位人员,控制测试流程,评价其信息沟通渠道的有效性;通过远程审计、持续监控以及后续审计,增强其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有效性。

(二)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高管审计通过时刻关注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内部环境发生的变化,特别是管理层建设、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等方面,以及变化后的控制措施和结果,评价其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通过对销售、运营及基础管理等控制活动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重点查找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通过参与内部控制活动,尤其是在反舞弊机制建设上,有责任防止任何隐瞒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或内控缺陷得不到及时整改,防范通过隐秘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规行为,同时确保畅通举报投诉等信息沟通渠道,履行监督职责。

(三)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优化公司的治理环境

高管审计通过数据分析核对客观评价审计对象业绩,激励其工作热情,激发其创造价值的潜能,并纠正不科学、不合理的决策程序;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掌握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管理层的道德文化、管理哲学和经营理念等管理基调,评价其恰当性,并分析其对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通过现场观察了解员工行为准则、客户服务标准和企业道德文化等“软控制”,评价其遵守的效果,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同时,作为治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管审计通过宣导合规理念、通报违规行为、宣扬典型事迹等手段,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通过专项调查、集中问责等方式对违规、舞弊及败德等不良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同时协助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商业贿赂等责任机制,共同维护公司的治理环境。

二、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高管审计增值服务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高管审计自2012年初才起步,目前审计机制还不成熟,增值服务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其主要职能为监督,仅提供保证服务,把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重要目标;二是高管审计的范围相对狭窄,审计内容主要为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三是管理层不够重视,审计成果利用程度不够,尤其是咨询职能的作用几乎未有效发挥;四是高管审计质量有待提高,增值效用方面的工作应更贴近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改进建议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高管审计部门的改革不够彻底,机构设置仍不够独立;二是咨询服务没有得到有效开展,服务未能有效拓展到公司的治理层面;三是缺乏成熟的增值型高管审计规范体系,审计程序和方法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四是高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业绩指标过于简单,考核面窄,质量考核权重较低且操作性不强,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技术与方法以及后续审计的力度均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进一步提高高管审计增值功能的建议

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展的高管审计情况来看,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笔者的建议如下:

(一)重新进行自我定位,提高对高管审计的认识

高管审计应当从过去传统的查错防弊职能角色转变为提供增值的咨询顾问,以获取管理层的充分信任,提高被审计单位对高管审计的认识。要实现这一转变,可以做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拓展审计的职能范围,侧重咨询类活动,提供解决问题方案与改进风险管控的建议,并将单的事后监督逐渐转变为事前、事中防范;二是打造学习培训开放平台,疏通与业务部门交流互动的渠道,建立培养公司未来管理层的基地;三是积极向各级管理层宣传高管审计,充分展示高管审计在改进经营程序、增进部门交流、加强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对经营业绩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二)推广实施控制自我评估,参与公司核心流程改造

高管审计可以通过推广实施控制自我评估,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核心流程改造。这有利于公司管理层承担运行和维持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使高管审计由“独立的问题发现者”变成“推动公司改革的使者”;同时,可以使员工、高管审计人员与管理层共同承担内部控制评估的责任。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公司可以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更加了解自己对内控的责任。由于从一线员工那里更容易发现内控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而且问题和建议由员工自己提出,后续的改进方案更容易推行,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风险意识将得到加强。

(三)加强高管审计的自身建设,提高增值服务质量

高管审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建立符合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的有效的高管审计模式,推广远程审计、非现场审计及后续审计等;二是持续改进高管审计的技术与方法,加大审计系统的开发与使用,逐渐用大数据技术取代抽样技术;三是定期组织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活动,建立与业务部门的岗位轮换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四是充分整合公司内部的所有资源,持续推动审计集中改革,合理利用外部资源;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平衡计分卡来衡量高管审计的业绩;六是建立健全高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质量控制的有效、持续执行。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监察稽核中心)

参考文献

[1] 皇甫臣.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0):37-41.

[2] 吕宏灵.内部审计增值功效实现途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5):103-104.

[3] 孟建军.论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1):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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