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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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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种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工作,但是人防工程比之更胜一筹。它是一种特别的地下建筑,具有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的扩大,这促使人防工程的建设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人防工程整体上来说水平并不是很高,而主管部门和监督部分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首要任务就是严格有效的监督施工质量。

1人防工程内涵

人民防空工程指的是为了保障人民防空掩蔽、通信、指挥等要求而建设的防护建筑。它主要包括战争时期能够为人民防空指挥、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提供保障而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是具有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在现代,人防工程并不是地道、防空洞,而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它可能是某个地下超市,某个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也可能是某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2.1主体建设问题

(1)墙、板的拉结筋数量不够,并且没有依照梅花形进行布置,拉结筋弯钩的角度和长度也不符合要求。拉结筋的绑扎也不标准。

(2)在密闭墙和临空墙的穿墙螺杆中断没有设置止水板,而是使用了塑料管或者是其它的套管,这就对人防工程的密闭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临空墙内外侧的钢筋颠倒,没有按照图成型和绑扎。临空墙钢筋在底板中的锚固长度也达不到标准。

(4)在对板柱结构顶板进行施工的时候,下层或者上层双向钢筋的位置放置颠倒。

(5)预埋的套管伸出墙体的长度没有达到要求。预埋的套管依据不同的功能,伸出墙体的长度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套管伸出墙面会给墙体模板施工增加难度,这也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快捷简便的安装模板,使所有的套管都不伸出墙面。

2.2设备安装问题

(l)在对人防底板进行施工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防爆波地漏。

(2)在利用电气对结构钢筋网进行接地体时,接地钢筋网的纵横交叉点没有运用焊接。

(3)在安装人防门的时候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校正。人防门是人防工程中的特殊防护设备,在安装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其气密性、启闭力、垂直度和闭锁装置进行专业的测试机校正,使得安全门在人防工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4)要在密闭隔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临空墙等人防墙体上暗装消火栓箱和配电箱。

(5)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电气暗敷管线穿越顶板和人防墙体的地方进行密闭处理。

(6)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防护阀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的防护区内侧距离板、墙小于等于2OOmm的地方设置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OMPa的防护阀门。

这就会导致管道在进出人防工程的地方产生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3人防工程管理面临的问题

3.1管理资金不足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定时的补贴的,但是,这些费用并不能达到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作为一个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投入多少,一般是由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来决定的,一般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投资资金就相对较少,管理维护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小区防空室是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关键所在,一些单位建好防空室之后,又以停车室的形式卖给了业主,建设单位从中取得经济利益。地下防空室也可以以租赁等形式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这样通过他用取得的一些费用,可以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修资金,解决一般的维护管理的问题。

3.2建设、管理单位分离,责任不明确

如:建设中的一些小区出现了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全部建设完工之后,交接给物业公司管理,导致了建设和管理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建设单位不管,物业公司不问,所以实际的维护工作也没有落实,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3.3人防管理责任出现转移现象

目前,国家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尚不明确,致使人防工程只是在租赁与转让中生存。一些建设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租赁转让工作中,签订的是20年或者更长的合同,另一些建设单位则为了资金回笼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将人防工程的产权出让,导致了一些产权问题的产生。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完善措施

4.1加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1)依法坚持建设质量标准。人防工程作为国防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能够确保公共安全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人防监理工作的宗旨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它的内容是保证工期和进度、贯彻人防法规、控制投资、执行质量标准、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同时也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

(2)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进行规范。要落实人防监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且要细化评分制度、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进行规范、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程序进行统一,并且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考评制。

(3)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水平。当今社会,人民、社会、市场对于人防监理服务的期望值变得越来越高,这也就给监理企业带来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也就要求监理企业具有更高的业务水平,这就急需通过业务培训来加强和提升人防企业的管

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4.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将行政、技术、法律和经济结合为一体,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的前提是建立机构,关键是提高执法能力。在建立和健全机构的同时,也要依据工作的需要和性质,引进人防专业人才,提高和培养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发挥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处理解决质量问题并且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的关键所在。

4.3严格按照规定审查与管理资质

(1)人防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部门要对参与人防建设过程的各个责任单位加大资格审查力度,严格把守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人防主管部门在项目论证阶段就应该指出没有相关人防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且要监督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在发放项目许可证之前,在办理人防质监手续的时候,人防质监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应该对参加人防结建工程的人防设备提供商、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各个主体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不具有资质的,人防部门不给予出具人防质监手续,建设部门不能够发放施工许可证。

(2)要全面实施质量认证制度,由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国家依据各自的职权,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设备提供商、监理和设计等各个主体单位进行资质管理认证,并且要对各方主体的资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检验,考核合格以后,通过颁发检验标志、产品合格证等方式来确认企业的资质或者是生产的产品已经达到某一质量水平。

(3)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监督管理按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开发商在进行项目开发的时候必须要建设配套的人防结建工程,但是项目的法人往往会首先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想方设法的去逃避法定的义务。所以,人防主管部门必须要联合国土、计划、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法人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对项目法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时应该注意到以下方面:要对工程招标的过程加强监督,对项目法人是否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招标进行严格的审查。要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施工、建筑设计过程中制定各种各样的虚假合同来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施工许可制度,要把人防工程的质监手续加入到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前置程序中,以此来避免人防质监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不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要严格遵守人防结建工程中人防专项验收,没有经过人防专项验收的项目或者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部能够交付使用,也不能够办理产权登记。

结束语

根据以上分析,加强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是人防工程持续发展的关键,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过程中,时刻掌握关键环节,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工程质量,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1职责法定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法”定的“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组成。职责法定是指行政法赋予行政机构履行权责的行政依据和职责范围。在建筑工程质量行政执法领域的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依据和职责范围是: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

1.2消防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号主席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设施。

1.3人防监督机构1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职责范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设施及工程。

1.4特种设备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职责范围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物内在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1.5防雷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2)职责范围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位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范围是用作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1.6安全防范监督1)行政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2)职责范围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金融场所、金库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2职责重叠

行政法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和内容最复杂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及条文难免冲突,以致造成其执法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出现重叠。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质量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电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设施。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对同~行政事务下达不同行政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不同让管理对象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门认为保温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机构则认为不能使用,两个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结论相反让建设各方无所适从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其实,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与行政法效力适用范围有关系。

3权责协调

3.1效力适用《立法法》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通常意义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是通常意义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3.2建筑质量领域行政法效力顺序按照《立法法》规定行政法适用原则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行政管理依据具体法规先后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法律层次,级别最高;其次为国务院法规《建一6一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最后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原则,对建筑物内电梯等特殊事项管理的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特殊事项的管理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特殊事项的行政管理适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这一行政法效力适用原则,建设~[20031386号文件“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将电梯质量监督职责属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3.3职责界定根据行政法规适用和调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及工程质量监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2)建筑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质量监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4)建筑工程中的雷电防护装置质量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5)建筑工程中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质量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6)建筑工程中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质量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负责。按照这一职责分工,建筑物外墙保温用聚苯板防火要求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其保温性能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不是一成不变,要根据行政法更迭和效力适用而变化。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现将市建委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9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是指公共建筑单位工程中商场、娱乐厅、会议厅、写字间、客房等,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范围以内的墙面、楼(地)面、吊顶、内门窗等部位完成初步装修项目,符合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初装修核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公共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未实行初装修的公共建筑工程,仍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对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进行核定。

    第四条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工程中,屋面工程、外墙饰面、楼内公共活动场所及公用设施等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项目,应在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的部位和项目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楼(地)面工程的初装修,应完成地面基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按规定进行蓄水试验。

    二、顶棚工程中按设计文件规定,完成初装修项目的内容。吊顶施工及吊顶内的电气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可以纳入再装修项目。

    三、墙体完成墙面抹灰或基层找平工程。

    四、内门、窗工程应完成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如预留洞口不安装门、窗的,应标出预埋件的位置。

    五、给水、排水、供热完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并按规定进行通球、通水、灌水、压力试验。

    六、暗敷设的电气线路按设计文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绝缘、接地等必要的试验。

    七、通风空调工程管道风口安装到户内。

    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完成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项目内容,并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定证书》、《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核定证书》、并经过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可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初装修质量核定,经核定合格发给《建设工程初装修质量核定单》,建设单位可对房屋进行出售、出租,使用单位可对初装修工程进行再装修,但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并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八条  再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有关施工技术资料、记录,由总包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条  单位工程再装修完工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申报再装修项目质量核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再装修竣工质量核定单》,可以交付使用,但使用部分必须与未进行再装修的工程部位隔离,并设置安全防护。

    第十条  单位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申报单位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合格的工程,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民防空;质量控制;验收;归档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份,一般都兼有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尤其应满足战时功能的要求,其建筑本身具有特殊性。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目前,我们遇到较多的建筑方式是防空地下室,本文以防空地下室建筑方式为重点,阐述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管理。

一、引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1.目前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规范有: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RFJ01-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 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其主体工程一同招标,不得肢解。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要点:

1.人防工程报批手续应齐全,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人防管理部门审批。

2.通过现场踏勘,了解施工场地周围情况。人防工程一般设在地下两层或三层,属深基坑范畴,施工时会对周围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对施工场地周围的道路、地下管线、建筑物进行详细地了解,必要时到相关档案部门复印详图。另外,对周围的建筑物进行拍照或摄像,对原有裂缝或已倾斜的建筑物应有详细测量记录。必要时请业主作房屋鉴定或请公证单位鉴定和公证,以尽量避免今后发生索赔。同时,应有可行的、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施工单位的实力。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配置、人防工程施工经验、社会信誉等情况。

4.落实监测单位、材料试验单位。

5. 施工图会审时注意事项:

(1)据图纸分清临空墙、密闭墙、人防单元之间隔墙、人防顶板等。对于不同性质墙体以及项板的预埋要求是相同的。

(2)关注顶板中是否有最低部分,以及顶板梁的底标高。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今后管道安装的标高问题,监理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注意事项: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严密的施工程序和组织准备等技术内容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结合工程实际详细叙述人防工程内容。如抗渗混凝土质保措施,人防工程的混凝土抗压、抗渗试块制作要求与一般工程不同,是否特别予以指出并制定出内容、计划;还应强调“三防”设施的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7. 严格见证取样工作

由于人防建筑有防爆、防冲击、防毒剂等功能要求,对结构工程质量要求高,涉及孔口、门的密闭、管道施工和设备安装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一定要作好事前控制,杜绝产生质量缺陷或返工。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工作尤为重要。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详细制定见证取样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并严格实施。

三、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

1. 施工质量控制关键部位

顶板、梁、临空墙钢筋制作,顶板、底板、楼板与墙板的连接处,梁板连接处;密封门框制作,钢筋焊接,搭接要求,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2. 器材检验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检验相关记录。

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1)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2)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防护密封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3)严格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制作混凝土试块;

(4)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缝水较多的地段;

(5)重点检查底板、墙顶板钢筋关键部位节点的绑扎。如:口部防护密闭门,底板主粱、次梁、底板面筋相互之间的连接处理等;

(6)大体积、大面积混凝土的浇筑的分层、分段控制,施工缝的留置及处理。

4.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1)门框墙的混凝土浇筑符合规范要求。其中,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休整完好。

(2)各类防护密闭门、材料、设备的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试验报告。门扇的零部件齐全,无锈蚀,无损坏。

(3)各类防护密闭门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5.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埋件的材质、规格、型号、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除锈、涂防腐漆并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

四、工程竣工验收

依据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记录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记录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中。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由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其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应与《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配合使用。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要求

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河南省人防工程建档技术标准》及时建档,做到分类科学,编目准确,图文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详实。

2. 人防工程档案的要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档案封面、卷内目录、工程总说明,工程登记表、文字资料、图纸资料、工程照片、影像资料、备考表。文字资料部分按形成时间的先后排列,影像资料以光盘存储。

3. 人防工程档案三孔线装,文字卷装订厚度不超过20mm,图纸卷装订厚度不超过40mm,工程资料多的应多卷归档,除首卷外,档案中间的排列顺序为:档案封面、卷内目录、文字资料、图纸资料,备考表、工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放在最后一卷。

4. 人防工程电子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数据真实齐全,信息录入及时准确;

(2)人防工程分布图标绘无遗漏;

(3)工程图纸和工程照片上传清晰;

(4)人防工程概况介绍和视频介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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