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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设规划意见

人防建设规划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9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联通。”近年来,我市、县两级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不断扩大,市区建筑面积不断增加,发展正步入轨道。但是,由于认识不到位,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尤其是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还未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人防建设规划还未列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底,我市已被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目前我市的现状,与中央对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的要求,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标准,与梅州的战略位置很不适应。为确保《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对如何做好我市的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刻理解中发[*]9号文关于“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观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等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军委“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和人防战备建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长期准备、稳步发展的原则,从战时防空需要出发,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平时和战时结合起来,提高人防工作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增强人防战备建设活力,平时为国民经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服务,战时能迅速有效地担负人民防空的各项任务。因此,各级领导要立足全局,着眼发展,树立现代意识、战备意识和忧患意识,在审定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确实抓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工作,真正做到地面建设与地下工程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二、要纳入规划,依法建设

《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城市规划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国家人防委、建设部反复强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见《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是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无论从当前或长远看,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见《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通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防建设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是我们依法建设人防,依法建设城市,搞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法律依据。按梅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梅市办[*]23号)“要抓紧做出‘*’期间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县两级规划城建部门在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规划和建设时,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逐步建构城市地下防空体系,提高城市总体防护抗毁能力”的精神,我市要依照《人民防空法》、《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国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要求,抓紧编制人防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赋予的职责,市、县人防部门要参与编制和审查本级城市的总体规划。各级在编制、修编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坚持把人防建设规划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进行把关,统筹安排,全面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人防建设管理法规、规章,以确保人防建设规划的落实。

三、要深化改革,发挥效益

人防建设是一项长期准备的战备工程,要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必须坚持深化改革,落实平战结合的方针。要改革人防建设的投资办法,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要以市场为依托。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采取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自愿投资办法,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对人防工程进行投资建设,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对人民防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对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