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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司能平稳、健康的发展,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为了兼管各部门的利益、调动经营积极性,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签订本责任状。
一、总体责任指标
1、深入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经营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经营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2、将安全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其他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经营形势,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积极支持安全经营所需资金,并鼓励和支持安全经营科学研究和开发。
3、建立和完善安全经营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经营工作指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4、严格落实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制定和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
5、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公章程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突出“以人为本”,做好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等法规的宣贯;并结合实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
7、依规加强培训。加大对企业管理层、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8、加强行政审批。涉及安全经营的事项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经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严格进行危险物品安全评价,积极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重视劳动保护和设备安全工作。
9、定期开展安全经营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和完善检查责任制和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整治,完善方案,细化措施,强化组织,达到验收条件。
10、完善企业安全经营保障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事件和各类事故;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严格组织调查处理,批复、处理率达到100%。
11、推进安全经营工作的创新。重点在监管方法、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事故防范和救援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使安全经营、综合监管与社会和公司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指标
1、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员必须执行“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措施不放过)。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各岗位要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岗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
6、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学习安全规程,总结前一阶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后的安全工作。
7、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不安全隐患,安全活动记录。
8、部门主管在每次布置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公司的工作情况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9、各岗位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三、奖惩措施
1、通过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总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2、凡因领导忽视安全、责任不到位、失职失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张先生一直想要从事餐饮业服务,苦于自己没有经验,所以一直没有做出投资决定。2006年2月8日,他与青岛上岛公司签订了《上岛咖啡加盟合同》、《上岛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岛咖啡加盟连锁物料供应合同》、《上岛装修设计合同》。以上合同的特许人一栏中填写的是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公司),青岛上岛公司作为上海上岛公司的授权人进行了盖章。合同签订的同时,原告向青岛上岛公司支付了全部加盟费、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前,上海上岛公司和青岛上岛公司,均没有为张先生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以及上岛商标和字号的涉诉情况。为开店需要,张先生于2006年2月8日承租了一套年租金80万的网点房。
2004年5月初,张先生偶然看到了某律师事务所刊登在2006年3月14日《齐鲁晚报》上的律师函,该律师函称:
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的111号行政判决书,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第30类商品商标)已于2005年7月2日被依法撤销。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4137号裁定书,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已于2005年12月5日被依法撤销。三、以上判决书和裁
定均认定陈文敏先生拥有“上岛及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和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拥有该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律师函中严正告诫所有“上岛咖啡”的加盟业主,如继续使用“上岛及图”商标,将侵犯陈文敏先生和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希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陈文敏先生和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犯人的法律责任。
看到该消息,张先生大吃一惊,自己加盟的上岛咖啡,其商标居然被撤销了,如果继续使用还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侵权。随即张先生委托律师进行了调查,确认上述律师函内容属实,并得知陈文敏先生和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在山东了上海上岛公司的两个加盟店。张先生立即委托律师向上海上岛公司和青岛上岛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释关于商标被撤销的问题,并要求解除合同。
青岛上岛公司对张先生发出的律师函进行了书面回复,在该回复中,青岛上岛公司声称上岛商标的注册没有问题,希望张先生放心使用,对商标现状和涉及诉讼问题没有做任何解释。
对该回复张先生非常不满意,2006年6月14日,张先生作为原告依法提讼,第一被告为上海上岛公司,第二被告为青岛上岛公司。诉讼请求为: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全部加盟费、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租房损失80万元。其诉讼理由为,上海上岛公司和青岛上岛公司许可给原告的上岛商标由于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已经分别被司法撤销和行政撤销,商标权处于消灭和不稳定状态。而且由于连年的诉讼和媒体的报道,“上岛”这一商业标识的商誉已经严重受损。原告的加盟目的不能实现,前期准备全部付诸东流。并且在整个加盟的过程中,两上岛公司完全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违反商业惯例,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基于目前情况,原告要求撤销加盟协议,退出加盟,退还有关费用。对在加盟过程中两上岛公司存在的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赔偿有关损失。
针对张先生的诉讼,两被告给予答辩,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张先生加盟的是青岛上岛公司,而非上海上岛公司,青岛上岛公司是上海上岛公司在山东地区的上岛商标独占受许可人,此外两者之间不存在其他关系;二、青岛上岛公司已经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三、青岛上岛公司许可给张先生的是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尽管该商标被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了行政撤销裁定,但是上海上岛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行政撤销裁定书没有生效,因此该商标继续有效;四、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第
30类商品商标)没有许可给张先生,该商标尽管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但是上海上岛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马上就要审理。五、关于上岛咖啡商标纠纷案件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已经有大量的报道,张先生在加盟以前理应看到,所以不能说其加盟是违背真实意思的。因此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加盟合同。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特许加盟信息披露纠纷案,该案件有两大焦点问题:一、特许加盟中商标许可情况和商标涉诉情况的信息披露问题;二、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和关联公司基本情况的信息披露问题。这些情况的披露(或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能否对张先生加盟行为起到决定性影响。
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公布、2007年5月1日实施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特许经营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效力提高到行政法规的高度。并在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直接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该条款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在该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还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更详尽和更合理的规定,文章篇幅原因,在这里不做赘述。
此外,为配合条例所确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商务部于2007年4月30日还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这两部部门规章都是自2007年5月1日实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特许人的关联公司以及其信息披露内容首次做出规定,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前十一个条款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应当披露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扩大到了“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企业所要备案的内容、备案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并第一次在部门规章中确立了特许信息网络备案制,方便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企业信息的查询。尽管目前实施的情况还不知晓,但是从立法角度讲,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提高。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张先生诉上海上岛公司、青岛上岛公司案中的法律争议问题都将不复存在。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并赔偿有关损失。由于该案件审理的时候《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没有颁布,因此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解除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上岛公司公司返还了加盟费和保证金,张某放弃对损失的诉讼主张,案件得到一个较为圆满的结局。
但是我们也能看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这三部法规规章之中通篇没有出现“知识产权”这一术语,特许经营许内容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目前一个为社会广泛认知、高度概括化的概念,在这三部法规规章中使用这一概念,将会使社会公众对其法律属性和理解应用有更大的帮助,并且使立法用语更加严谨。
第二,某些规定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尽合理,例如《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将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限定在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有些案件可能没有标的额,但是会对加盟人的加盟决定起到重大的影响,比如本文案例中引用的两个判决,根本没有标的额,但这绝对是一个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并且,尽管特许加盟中有些投资很大的项目,可是大部分特许项目都是些小项目,这些项目的特许人根本就不会涉及到50万以上的诉讼。所以这里笼统的做一个数字方面的限制,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第三,对特许经营和其他经营模式没有做更为严格的区分。特许经营和经营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现实中有些实际上是特许经营的企业表面上宣称的却是经营。对于经营法律没有做特别的规定,随着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特许人的义务将进一步加大,我们能够预测到某些企业会采用名为经营,实为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加盟商,以逃避法律义务。
【关键词】改革;平台公司;经营模式
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本文所指的平台公司主要是区县级公司)是由政府出资,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成立政府平台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以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将政府零散资产、土地作为抵押物,把政府投资项目打包,统一向银行贷款,并以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作为偿债保证,加快地方经济建设。也是有效盘活政府资产,实现政企分离、投管分离、建管分离,促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或流失,防止腐败预防犯罪的一个好举措。
自平台公司成立后,政府始终是把平台公司视作一个政府部门,而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社会机构又完全把平台公司视为有限公司的企业来对待。中央和省市相关部门都完全是按照有限公司的标准对平台公司进行检查或审计。但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并非完全按照公司制的模式在运作。即不像国有企业模式,也不像地方财政模式。地方政府以平台公司的资产为政府所有、平台公司管理的是政府投资项目为由,对平台公司的人权、财权、物权、经营权完全是大包大揽。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大事要请示,小事要报告,决策要审批。平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都是政府部门领导,形同虚设。平台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从表面上看,得到了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实则是为、权利出租创造了有利条件。
平台公司承担的全部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安居房、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产业化配套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平台公司担当政府的业主去组织实施。平台公司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投资款是应该作为工程结算款?还是应该作为政府拨入的往来款?目前平台公司大多是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款作为往来款挂账,会计报表上的资产与负债是同时无限增大,公司利润为零。为了在金融机构融资又进行会计报表修正,或者干脆就作两套不同形式的报表。按照账面实际情况没有利润的报表报政府或相关机构,把政府拨入工程款作为工程结算款形成的有利润的报表报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虽然平台公司管理层知道上述做法违背《公司法》,违背公司制的运作,但政府的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平台公司又完全按照财政资金核算模式来审计、监督、检查。平台公司管理层无权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改变核算方式,更不能够擅自制定其他结算方式。为了融资建设只能够违规操作,更改会计报表。留下了较为严重的隐患与风险。
平台公司的性质、经营方式都大同小异,但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平台公司管理考核与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方法体系,导致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方式方法,没有比较的尺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平台公司作为业主,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但项目管理职责不明,政府部门缺乏协同配合,存在多头管理却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了都在管都不管的局面。目前,政府审批部门严重缺乏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相当部分人员存在明显专业技术素质差,不能独立果断地处理复杂的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只知道削减平台公司上报的预算,不知道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
由于关系没有理顺,平台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充当了社会中介与政府审批部门之间的传递员。项目的可研、清单控制价编制、设计文件审查都是中介机构的事,项目最终预算控制价审批是政府审批部门的事,变更签证是否合理最终由审计机关确定,平台公司无责一身轻。
政府审批机关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可研报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平台公司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不够细致,设计深度不够,没有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出现设计上的漏项、缺项、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造成后期设计变更不断增多,影响了项目工期和整体运行效果。党政领导或使用部门不顾已经确定了的规划设计和已经招投标确定了的造价的事实,现场临时拍板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大量产生。为了抢进度、要形象,盲目开工、仓促上马,先进场后招标违规操作的现象娄见不鲜。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BT投资商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来选择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BT投资商、施工单位进入后不听平台公司的管理,非法分包工程、转卖工程情况娄禁不止,纠纷不断。一些施工单位甚至对平台公司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扬言,你今天敢管我,我明天可以要你下课。导致平台公司对投资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敢管,无法管。
招投标管理混乱,一是利益相关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各种关系利益共同体与招标人串通,泄漏标底、透露信息、与投标人私下商定、预先内定中标人范围等。二是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围标串标。地方建筑企业信息灵通关系复杂,与其他企业单位形成利益联盟,一旦有项目招标,这个利益共同体就相互串通,事先商定中标单位,待招标时其他几家参与企业走过场,让预定单位中标。三是租借资质,一人多投。一家企业租借了数家企业的资质后,在投标阶段形成围标之势,其他投标人根本无法与之抗衡。
强化平台公司制度建设,政府弱化对平台公司的直接干预,细化对平台公司考核监督标准,是改革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有效方法。
一、政府要从源头上对平台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
要完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形成平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彻底改变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等政府开会定方法、靠领导发话去实施、要政府审批才执行的经营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平台公司间合理的契约关系。
要确保平台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快、好、省、廉建设投入使用。政府与平台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要建立明确的结算体系,要建立合同契约关系。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每一个项目都必须与政府签订代建合同,从合同中明确项目投资额度、资金来源、使用标准、质量、工期,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党政领导不得随意更改、干预合同约定的内容。建立了契约关系可以有效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平台公司实施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融资、建设、现金流的平衡和工程建设管理,二是解决平台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结束后政府的赎买方式,三是杜绝平台公司的财务风险向政府财政风险传递。平台公司以企业身份自有资产和代建项目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融资,政府在企业融资工作不负任何责任,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和信誉获得银行或市场的资金,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对市场负有限责任;政府的回购赎买方式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即政府将平台公司的工程建设资金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进行阶段性赎买,满足平台公司的现金流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和契约合同,政府或财政不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从物理上隔绝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融资联系,两者之间形成纯粹的委托关系,通过回购的方式形成买卖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回购已建成品或在建的项目。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完全变成债权债务合同关系。
三、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与财务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使平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壮大,降低经营风险与管理责任风险,保证监事会对国有公司的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政府对平台公司的管理考核办法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四、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规范的“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管理办法,明确平台公司权责利是当务之急。
平台公司管理经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项目,与政府的管理决策密不可分。政府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细化分析、安排资金、确定规模大小、对平台公司实行制度化管理与考核是政府的责任义务。建立细化的公司经营管理、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工程决算管理以及细化管理内容,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过程管理不漏项、过程监督不缺位是平台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党政领导及政府各部门不干预、不插手平台公司经营事务。政府的审批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是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项目审批必须要由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专业人才来严格审批。确保政府在项目投资中科学决策、理性思考,防止盲目上项目,过分超前消耗财政资源。
平台公司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要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清单控制价、设计文件、图审报告、招标文件,公司内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一次详细分析,这种分析有几大好处,一是公司领导可以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项目管理人员提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为制定管理策略奠定基础,三是公司经验不丰的年轻人可以借此学习到更多的新知识。对编制粗糙、胡编乱造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合同严格追索责任。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要清晰明了,不得含糊其辞,对BT投资商、施工、监理、地勘、设计、中介机构既要严格合同管理,还要有考核标准和管理细则。
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提高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采用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必须制定统一标准的BT投资项目招商管理办法,废除所谓的政府战略协议、框架协议、伙伴协议来招BT投资商。必须用公开透明的统一的招商管理办法来公开选择,把真正具有“一好三强”的企业招进来担当BT投资商。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
一 、特征:
以企业资本金运动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以正确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为内容;以获取企业利润为主要目标;以货币形态为计量单位。
别是基层站队,有的成本控制已经达到了一条毛巾、一块大布的程度,成本节约与奖惩兑现已逐步深入人心。
3.财务预算是经营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司的财务预算是责任预算的编制基础,责任预算以财务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责任会计以责任预算为对象进行核算,考核兑现以责任会计资料为依据进行考核。环环相扣之中,财务预算是上述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一切经营管理工作围绕财务预算进行。
二、财务预算与责任会计相结合
现代责任会计的管理原理是以责任中心为核算对象,对其分工负责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并考评的一种内部控制体系。其优点是职责清晰、责权对等、业绩量化、便于考核。从1997年开始,公司将原来惯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制转变为责任会计的考核方式,并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划分了若干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2000年开始将成本中心的范围扩大到全部6大科室。2001年在原有基础上,取消了利润中心,将所有科室和基层单位纳入成本中心进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了考核和奖惩办法,全面实行成本中心管理模式。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算管理与责任会计的优势,我们将财务预算中的34个成本项目中除工资及附加、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金等9项费用以外的其他所有可控费用,按责任会计的要求转换为内控责任预算,并全部分解到各科室和基层单位。为了避免财务会计核算与责任会计核算的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核算人员,我们利用《中油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专项核算功能,将财务会计核算与责任会计核算采用一套账的核算办法,对公司36个成本中心进行单独核算,并据以考核。
通过这种将财务预算转换为责任预算,再通过责任会计核算责任预算并据以考核兑现的经营管理模式,我们找到了如何将财务预算落实到责任主体,并通过科学量化的核算方式进行考核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采取了这种全新的行之有效的预算管理机制,促成了油气储运公司连年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当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责、权、利不尽对等,细节指标不尽完善等问题,但因其总体方向的正确性和机制的先进性,已经使成本控制的意识在油气储运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角落产生了能动作用,进而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三、实行预算指标纵横向分解双重考核制度
在财务预算向责任预算转换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分解方式。即:在进行财务预算指标横向分解到各科室和职能部门的同时,又将指标纵向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实行财务部门总揽、主控部门交叉监督、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共同对预算负责的双重考核办法,将责任预算予以落实。
1.预算指标的横向与纵向分解。即将公司2001年度25项可控费用,首先在机关7大职能部门进行横向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下达控制指标。例如运费,总控部门为调度中心,即调度中心对年度预算运费总指标负责。差旅费由经理办公室总控,即经理办公室对年度预算差旅费总指标负责。其次,由总部门将所控费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二次纵向分解,比如运费,由调度中心将运费再次在公司所有用车单位和部门之间进行分解,形成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运费指标。其他如差旅费、公杂费、原材料、修理费、水电暖气费等同样进行二次纵向分解,形成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责任预算指标。
2.双重考核。将横向分解的总控费用和纵向分解到底的各单项费用按公司36个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汇总,形成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指标,并以业绩合同的形式逐一予以确认。
考核时,对某一单项费用,既考核主控部门,又考核分控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例如对运费的考核,既考核调度中心对总控费用的责任,又考核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分控运费的责任,实行双重考核,使各项费用由始至终接受财务的监督与考核。
四、强化预算的监督和预警功能
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必须得到及时的监督和预警。公司财务科在每月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中,对本期实际收支与本期预算收支做全面的分析和对比,对存在的差异认真查找原因,并在经理会议上及时进行通报,要求主控部门加强费用控制措施,并提请主控部门及时注意费用超支,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控制,确保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以内。由于这种及时到位的财务监督和预警功能,使公司财务预算收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得到了及时的调整和纠正,并始终沿着预算的指标行进。
五、做好财务预算的支持性基础工作
关键词:碳排放权试点控排企业碳资产配额履约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2011年10月份,7个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努力,截至2013年底,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五个省市已正式上线碳排放权交易,湖北、重庆将在2014年启动碳排放交易市场。在试点的同时,国家也着手开始建立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形成全国统一碳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控排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碳资产经营管理,通过制度保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运用科学手段防范控制经营风险,用好用足政策,主动应对,确保完成履约等各项义务。
一、通过制度明晰工作机制和权责
控排企业应通过《碳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碳排放指标的“资产”属性,规范碳资产的管理模式,指定控排企业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通过制度保障建立碳资产经营管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重视人员培训,提高碳资产管理能力
碳市场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进行碳资产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不但要了解金融、期货等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精通碳排放的监测、报告与核查等技术问题,这无疑对任何一家控排企业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要尽快开展对碳市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碳排放数据管理、排放报告编制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基层工作顺利开展。
当然,各个企业单独进行一整套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对中小电厂来说,具备一定的困难。对于大型集团企业建议制定集团层面的碳资产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碳资产管理公司或机构,对控排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信息报送平台,发挥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更低成本的完成履约义务。
三、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规定义务
各试点在碳排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都规定了控排企业需要完成的一系列义务,包括碳排放监测、报告、配合第三方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配合政府部门审定年度碳排放量、配额清缴等义务。如上海市规定每年要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碳排放监测计划和碳排放报告,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否则将面临处罚。
下表为试点地区控排企业履约周期的关键节点。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周期关键节点
除配额清缴外,控排企业也要重视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编制。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主管部门将对控排企业上报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审定,以确定控排企业上一年度的实际排放情况,审定完成后即可最终确定控排企业的配额缺口。编制碳排放报告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碳资产管理工作机制,摸清自己的家底,确保所报数据和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由于数据缺失给控排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为节省人力物力并提高专业性,以上监测、报告等义务可考虑委托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来完成。
四、碳资产的经营管理
控排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通过合理的碳资产经营管理,则可以降低履约成本,进而实现盈利。同时,市场的波动,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启动专业的碳资产经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制定履约计划
进行专业的碳资产经营管理首先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履约计划。控排企业要摸清自己的家底,结合配额发放情况,了解配额缺口;对自身减排成本和碳价格等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统筹好自身减排和购买碳排放指标的关系;合理配置CCER,降低履约成本。
2、合理配置核证自愿减排量
抵销机制,是指通过开发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获取抵销信用,可供控排企业使用来完成减排义务。目前各地均规定控排企业可以将一定比例的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
通常各地都会对CCER的使用有所限制,具体限制如下表: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CCER使用相关规定
企业若想节约配额,需要通过投资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或者减产(非电力企业)才能实现,因此配额成本相对较高。而碳抵消可以通过对CCER项目、节能项目和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审定和核查即可获得,这些碳减排量均是上述项目的副产品,且审定和核查成本较低,因此获取碳抵消的综合成本较低。且碳排放权抵消在使用上有一定的限制,无法像配额一样随意使用。因此, CCER的价格通常低于配额,因此,控排企业可根据当地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尽可能使用最大数量的CCER代替配额用于清缴,实现低成本履约。
3、适时开展配额交易
按照各地相关规定,控排企业只需在履约期限之日清缴足量配额即可,在此之前企业可以自行处置。企业如果将这部分资产闲置,不但是对资源的浪费,也可能面临履约时配额不足,须以高价从市场购买或无处可买的被动局面。如不能完成履约,按照试点地区碳排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主管部门将对控排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并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如根据北京市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上海市则规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除罚款外,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评估报告书。
建议控排企业每月统计碳排放量,结合碳指标拥有情况,提前评估缺口数量,以便提前开展配额交易。通常来说,较长的时间窗口有利于平抑价格风险。
那么,配额究竟何时买,何时卖?配额的价格有无规律可循?
从长期来看,配额的价格是由平均减排成本决定的;从短期来看,受供需、政策、经济、环境、能源价格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已经启动碳交易试点地区的市场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3年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除深圳有一定的流动性外,其他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无法起到发现价格的作用。目前尚无法判断未来的价格,但从中国目前市场平均减排成本的角度分析,预计未来配额的合理价格可能在40-80元人民币/吨之间。
配额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同时配额价格的波动还要求控排企业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这对单个企业来说很难做到。另外,控排企业最终决定是采用自身减排还是购买配额乃至置换CCER,需要结合减排成本、碳资产价格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鉴于碳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由专业人员来操作,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李瑾,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2011
(2)蔡召浪等,浅析中国碳交易市场,2010.
(3)方虹等,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问题和趋势,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