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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法律

网络舆情法律

网络舆情法律范文第1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获取知识、感受生活,但是网络上出现的各种新闻舆论、论坛、微博等,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极易引起职校学生思想波动,网络舆情对于职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而言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着消极因素,教师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尚且不稳定的在校学生开展相关教育时,不但要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基础,而且还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舆情,运用网络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活动。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网络舆情;人生观;世界观

一、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影响分析

网络舆情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是网络舆情表达了民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观点、看法,体现着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等,教师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上可以借助网络舆情事件与学生展开讨论,通过课程目标的正确引导,让学生能够运用正确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正能量”得到延伸。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舆情中出现的一些较为偏激和片面的观点、意见、态度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初学生的思想认识,如果教师不能有效的加以正确引导,极有可能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影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升。

二、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新路径

(一)充分发挥多元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就要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一些职业道德和法律问题能够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道德理论和法律条文,因此有机的借助网络舆情展开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调动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教师要紧紧把握正确的思想引导,特别是在职业道德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们通过网络舆情事件进行深入讨论,在发表自己看法的同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如: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积极运用好网络信息资源,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作用,让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积极的和向上的,让网络资源能够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教学服务。

(二)积极营造健康网络舆情的教育环境

网络舆情具有发展迅速的特点,因此教师要注意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营造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对运用网络舆情发展变化有机的实施职业道德与法律做到有备无患,这样在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方向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网络舆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相应的分析和讨论,教师要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正面性进行合理的把控,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如:网络职业炒作家就是通过网络炒作、欺骗等手段骗取大众目光,以此满足自己的商业目的。而面对这种现状和目前还无法纠正的无奈,我们要双面引导学生,一方面要学生做正能量的实践与宣传者,另一方面也要客观的分析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正视这些问题,从而使学生更加坚定依法治国的正确思想认识。在2014年网络热词中“法”字在7000多条网友推荐词中脱颖而出,这也为职校学生对建设法制中国的认识构建了一个健康的网络认知环境。给予学生这样一个健康的网络舆情发展教育环境,合理把控网络舆情发展与学生思想健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使职校学生在正确认识网络事件发展本质的同时,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觉悟认识。

(三)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发展的舆论问题

在网络舆情背景下,有效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就不能脱离教育主体而言他,首先是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舆情,使这些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网络新闻、网络事件成为有效开展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工作的武器。如:2014年五四青年节与北大师生座谈中发表的重要讲话,不但在网络上引起了全国广大师生的讨论学习,而且也成为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人生方向的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良方。特别是提出的“修德”要求,结合职校学生的思想道德与知识基础,使学生懂得“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的道理,其中职业道德就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注重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使网络舆情始终释放出“正能量”。

(四)积极开展职业生活常识的专题活动

网络舆情法律范文第2篇

1.美国:网络舆情受到严格管控①美国是世界上拥有网络舆情管控法律最多的国家,它构建了既包括联邦立法,也包括各州立法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前后共制定了140多项有关网络舆情管控的法律法规,其核心价值体现的是保护公民私权益;②美国不主张政府的插手,而是推行行业协会和民间自律组织的参与监督,赋予其较高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权威性;③美国于1996年出台了《电信法》,其极具前瞻性地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另一个社会面,明确规定对凡是利用网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和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欺诈侵权、黑客攻击、传播色情等舆情信息的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2.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①韩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互联网舆情信息内容实行过滤审查机制,先后出台了《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等法律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应当限制甚至删除含有某些舆情信息的内容;②《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各主流网站的发言板块须对网民的发言进行后台监测,在网民发言之前,必须要对发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一些能够确定个人的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网站面临罚款,这种将责任归结到网站的做法势必会对网站规范管理、全力保护网民信息、净化舆情战场起到促进的作用,且如果由于网站未能进行实名制登记而造成法律纠纷,网站将代替无法被追查到的被告接受惩处。

3.法国:依法严格规范法国政府为了规范化管理互联网,于2006年通过了《信息社会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障网上通信自由,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明确互联网各方责任与规范操作,保证网上提供的内容真实可信;②充分保障公民的通信保密权、产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形象权和要求保证安全的权利;③对互联网上的域名实行规范化管理;④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⑤承认数码文件的法律价值和承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⑥实行加密制,公民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对自己的文件加密;⑦从法律、技术、教育、政治意愿等层面进行综合治理,广泛开展网络文明教育,防止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

二、法制视野下网络舆情的建设

我国现今的网络舆情管控法律依据散见于《宪法》、《刑法》等一般法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为数不多的特别法。很明显,法律体系内容的不全、救济机制的缺乏、法律位阶的不高、效力的不强、法律法规之间衔接的不紧等问题是我国当今互联网舆情立法现状的真实客观的描述。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舆情的法制建设。

1.全面开展网络实名制从全球趋势、社会发展、技术进步、法治国家看,实名制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四个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若干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只能浏览不能发言。发生新闻是第一位的,发表新闻是第二位的;堵了一个记者的口,堵不了所有记者的口;堵了所有记者的口,堵不了互联网上网民的口。每个人的面前都放着一个麦克风,舆论的传播速度、穿透力等今非昔比。而对于网民们来说,对自己的话负责,是规制网上言论的一个最佳途径,能让网民自觉地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实现之,便是实名制的全方面的开展。

2.缩小政府作为舆情监管一方的权力网络舆情战场正如一个初生的婴孩,如何养好这个孩子,靠的不是网民与政府的对立博弈,而是两者之间的互助共赢。如果单纯地只是注重于提高政府的网络舆情研判和应对能力,而冷落、忽视、抵制民意,将会演变成“民议”、“民怨”。对于舆情监测结果以及政府对该“舆情小火苗”的处理方式和手段同样应该公开、透明。网络舆情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把带有某种政治属性的诉求肢解为地方化、行业性问题,把社会压力分解到法治社会的各个环节中逐一处理,这是依法治国在网络中的必然体现。我国目前的针对互联网舆情管控的法律法规,大多以部门规章颁布,我们亟待以法律的的名义,而非“有关部门”,来处理网络舆情问题。因此由人大出台关于互联网舆情的强效力、高位阶的法律迫在眉睫。

3.制订、完善现行互联网舆情监管法律体系,尽早推出网络基本法基本法起着定基调的作用,将网络舆情立法修法列入日程,作为一项重大的工作来做刻不容缓。其中要以合宪为基本要求,以利国为目标,以利民为根本,特别是要留意新问题新情况,对于什么是犯罪应当具体化地采用列举式,同时结合概括式以应对新情况的出现,此外,如何确定管辖权、责任主体、新罪名的设立、如何实现权利救济最为重要,这些定义或方式方法要做到与时俱进。同时伴随着制定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网络基本法除了在刑法中列明,同样应当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因为网络舆情事件小则侵权,违法,大则犯罪。现阶段我国在网络安全管理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多,应增加网络舆情基本法在其他部门法的内容。

4.创新法治管理,走以网治网路线应该说现阶段我国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有所上升的,但不得不承认自觉文明上网的意识还是远远不足。加大对网络舆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当前状态下是相当的必要;同时,要积极鼓励、支持、引导网络技术创新,向韩国、美国等国学习互联网舆情的管控做法,将监测、管控的对象定位在连网单位、互联网接入单位,督促推进其利用技术手段。发动组织成立、巡逻志愿者、协管员队伍以协助网警,实现以网治网。

网络舆情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律缺失;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630;TP399-C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28-02

一、网络舆论发展态势及特征

网络舆论产生是由网络话题引发,在网民共同关注下转化为议题,当议题形成了共识,在“意见领袖”的带领下,触发网民通过BBS、微博、博客或者即时通讯工具就该信息或事件进行评论而形成网络舆论。具体而言,网络舆论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的发展态势与特征。

(一)网络舆论形成迅速

网络舆论传播加快了舆论形成的速度,往往反应速度要超过传统媒体。对这些突发性的重大事件,网络舆论会在第一时间把有关事件的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到网上,并对事件进行追踪报道,捕捉最近动态,甚至进行人肉搜索,迅速吸引网民眼球。正是这种即时性,使得网络舆论的形成与表达更加便捷,更容易激起强烈的公众情绪。同时通过网络对突发事件关注的热度指数,也清晰显示公众对不同事件的关注焦点选择。

(二)网络舆论内容多元

网络舆论内容多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话题多元。网络舆情的话题不仅局限于我国的国内政策、外交政策、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件和涉及网民自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国外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二是载体多元。论坛贴吧、QQ、MSN、博客、微信等都是网络舆论发表信息的载体。三是形式多元。网络舆情不仅表现为简单的图文信息,而且还包含了许多音像视频内容。网络舆论的多元性,在充分表达民意的基础上,也监督着政府行为,政府官员的任何一项不恰当的行政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网民“口诛笔伐”的对象。

(三)网络舆论方式互动

网络舆论传播的媒介均为可以交互使用的平台。与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相比,网络传播的最大特点在于,网络是一种双向的、交互式的信息传播通道。网络舆论的互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网络公共空间内部的网民之间的互动。“网民可以把网络上的某个话题进行无障碍的多维互动,这种多维互动可以是一个网站的内部网民之间的互动,还可以是不同网站之间网民的联动。”在这种互动交流的过程中,“意见领袖”的情绪会带动诸多网民而引起话题的逐渐升级,往往由此引发网络舆论危机的产生。二是网络公共空间内部的网络媒体与网民之间的互动。网络媒体与网民之间的互动通常是在媒体信息的评论栏里实现的。网民针对媒体的新闻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媒体则通过网民发表的观点来了解他们对信息的反应。三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互动。传统媒体既可以与网络媒体实现信息的资源共享,对网络新闻进行求证、追踪和挖掘,最终让事件真相大白,又可以借助网络媒体进一步扩大网民热议的话题,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政府政策的变更和敏感问题的解决。

(四)网络舆论影响扩大

舆论环境对人们生活方式、价值理念的影响愈益显著。很多网络话语一时间得到网民关注,往往是由于事件的当事人、政府部门未及时予以回应或处理不当,舆论则愈加迅速传播而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当负面舆论大大高于正面舆论,几乎涵盖了整个网络声音的时候,一个普通的网络舆论即会演变成一场网络舆论危机。当负面网络舆论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后,网络表现出的隐性的舆论压力则会转变为现实生活中显性的抗争行为。这些行为在对政府的公众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甚至是引起社会震荡,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网络舆论有效引导的法律缺失

网络舆论危机的出现究其根源在于面对汹涌的网络舆论我国现有的规制网络舆论的法制建设已经滞后,已经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突出表现为:

第一,对网络舆论引导者缺乏法律规制。公共突发事件的不同发展阶段是由不同的主体在引导网络舆论的,如公共突发事件刚刚发生,是公共突发事件的当事人、人在引导网络舆论的方向;随着相关信息逐渐披露,网民更加关心公共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和处理结果,这时,政府、网络舆论意见领袖和媒体才开始共同承担网络舆论引导责任。在公共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中,只有各个引导主体各尽其职,密切配合,才能获得良好的引导效果;反之,不真实的舆论引导或越位引导舆论,都将损害网络舆论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对网络舆论解读者缺乏法律规制。随着网络的普及,一方面是信息过量,受众面对海量信息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是信息稀缺,受众难以便捷地寻找所需要的信息,于是,媒体对信息的解读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当媒体和受众过度关注某件或某类公共突发事件时,极易逾越法律界限,导致网络舆论引导的合法性基础受到侵蚀。如从对腐败官员行为的披露演变为对个人隐私的曝光,从对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的关心演变为连续聚焦跳楼细节,就超越了法律界限。

网络舆情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网络舆论监督;分析原因;研究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06-0206-02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的威力在不断加强,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一个主要力量。但是现在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发达,网络舆论监督的力度还是不够,存在着很多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找出适当的解决办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力度,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1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1.1网络舆论监督依据的事实不够客观真实

网络舆论监督是以网络信息为条件,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电子数据库等多种网络技术形式对社会上的一些事情进行评论。与传统的舆论监督不同的是,传统舆论一般都是通过记者进行深入地调查,从而得到相关的事实依据,但是网络舆论监督大多是根据网民自己的兴趣来发表感想的。网络的快速性就造成了网民没有对网络事实进行深入的调查,从而缺少有效的依据。现在很多的网名不知缘由,故意扭曲事实,使舆论监督起不到该有的作用,这是网络舆论监督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

1.2网络舆论监督情绪化问题突出

网络舆论监督情绪化主要就是因为很多网民没有自己的主见,总是一味地转帖、跟帖,别人的评论怎么样,自己的评论就怎么样,人云亦云。还有的网友不希望与自己相悖的言论出现,一旦发现有这样的言论就会大加批判。若是遇到与自己想法一致的言论,就会大加赞扬,纷纷跟帖,扰乱了民心,影响了网络气氛的和谐,造成网络舆论功能的正常发挥。

1.3网络舆论监督方式存在侵权倾向

网络舆论监督方式存在侵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网络当事人的隐私权主要就是在网上享有的人格支配权,而且不会被他人所侵犯、搜集和复制。可是现在网络上明星的隐私被曝光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当事人的错位行径,失去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本意。二是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主要就是在网络论坛上发表不当的言论,因为侵权言论散播的范围十分广泛,造成的危害不可估量。对于一件事情,有些网友站在理性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时,却招来一些网友的谩骂,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这种现象在网络论坛上经常发生。三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一些网站转发其他网站的信息,不仅不支付相应的费用,而且不标明信息的出处。甚至有些人将这些信息加以改变,从网站上下载一些信息只字不改就写上自己的名字,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

2产生网络舆论监督问题的原因

2.1网络舆论形成的快速性,缺少事实核对机制

随着现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追求的就是速度。现在的网络舆论大多都是通过网民评价而产生的。新闻事件发生后和网民将其上传前,都缺少应有的现场调查和核实,不能确保它的真实性。有些新闻事件经过网民多次上传,早就已经失去其原有的真实性,新闻事件中的客观内容逐渐减少。有的网民跟帖只是发表一个好字或者是坏字,从来不论事实依据。

2.2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导致网民情绪化发泄

导致网民情绪化的主要原因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很多网民在网络舆论中一味地跟随,人云亦云,没有进行独立的思考,缺乏判断的能力;其二是由于网络的隐匿特性,没有人知道你是谁,所以人们的网络行为更加放纵和过激,所以有些人就到处起哄,从而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情绪;其三是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改革之后造成人们的社会压力变大,很多人不堪重负,而又没有地方可以去宣泄,这就使得网络成为他们最好的一个发泄平台。

2.3网络舆论监督法制法规不健全

网络舆论法制法规的确立跟不上互联网普及的速度,而且在我国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打击网络舆论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其难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定性难,侵权行为和合法行为混在一起,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交织在一起;二是调查难,难以确定最初的侵权人;三是法律适用难,传统的法律很难适应现在的网络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难以纠正,造成违法行为的蔓延。

3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对策

3.1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

网络舆论如何健康发展是现在重要的事情,网络舆论监督现在已经变得越来越脱离以前的轨道,起不到其该有的作用。在网络上有任何的侵权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惩处。要求现有的法律补充以前法律的不足,相辅相成,加快相关法律的建立。其次就是加强互联网站的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新闻采集的审查制度,一旦发现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惩处,使法律深入人心。

3.2加强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观教育

加强网民的责任意识主要就是要加强网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网络工作人员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核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就是在于维持网络的秩序,减少甚至于杜绝网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现在很多的网民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在网络上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有的网民曲解原本的新闻信息,以自己的简介将新闻信息转发,所以工作人员就是要在源头上杜绝这些违法的行为的发生。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是加强网民的素质,改变现在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重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3.3重视领袖意见的作用

信息的传播主要在于二级传播,二级传播不是直接流向大众,需要经过领袖意见这个重要环节。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不真实的信息,很多人持相反的意见的时候,就需要领袖意见来为广大的网民解除疑惑。领袖意见要及时删除错误的信息,对于含不雅文字和人身攻击的言论,需要经常发表意见解答网民提出的问题,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4结论

网络舆论就是一个广大网民自由发表言论,对一个新闻事件进行评论的平台。但是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原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网络的需求。所以需要我们不断的发现网络舆论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

[1]刘文兵.网络监督对领导干部的影响[J].领导科学,2009(18).

网络舆情法律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时代 社会稳定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和特点

当今时代,网络飞速发展,极大地缩短了时间限制,打破了地域空间的阻隔,虚拟的网络空间可以使人们第一时间零距离接触。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更加畅通了人们的言论渠道,网民们借助网络平台在网络上畅所欲言,反映民情。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常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舆论监督”。凡是通过网络表达涉及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等信息内容的语言文本、声讯、照片均是涉检网络舆情。其表现方式主要为:新闻评论、BBS论坛、博客、播客、聚合新闻(RSS)、新闻跟贴及转贴等,如云南“某教育科长死于检察院事件”新闻、评论、转贴,如检察机关打“黑”新举措。涉检网络舆情有真实的、虚拟的,有正面、负面和正负混杂的信息,往往是真伪夹杂,泥沙具下。而现阶段涉检网络舆情从正面报道的内容来分析都具有开放性、公正性。目前很多检察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外界展示自己良好的形象。而来自其它网站的新闻、评论、转贴,从负面报告的内容来分析多数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或违背检察职业道德的行为被网络曝光,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隐蔽性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使其利用网络宣泄。因此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

(二)随意性和互动性

网民可以随意发表言论,不受任何约束。网络舆情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另一特点是缺乏媒体“审核人”的角色。在网络上,任何一个人都能不经过审核直接信息。网民在网上或隐匿身份、或现身说法,纵谈国事,嘻怒笑骂,交流思想,甚至对骂。关注社会、民生,多元化的交注为民众提供了宣泄的空间,也为搜集真实舆情提供了素材。

(三)突发性

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如“贫困县女检察长开豪车”,网络舆论引发其它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有时会一夜“成名”。

(四)直接性

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民情直接上达,网络舆情还具有无限次即时快速传播的可能性。在网络上,只要复制粘贴,信息就得到重新传播。相比较传统媒体的若干次传播的有限性,网络舆情具有无限次传播的潜能。网络的这种特性使它可以轻易穿越封锁,令监管部门防不胜防。

(五)偏差性

互联网舆情是社情民意中最活跃、最尖锐的一部分,但网络舆情还不能等同于全民立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跟贴、论坛、博客的出现,中国网民们有了空前的话语权,可以较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感受。但由于网络空间中法律道德的约束较弱,如果网民缺乏自律,就会导致某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出现,比如热衷于揭露检察机关的不足之处、甚至扩大事实,谣言惑众,引发非理性群体的盲从与冲动等。

二、提升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措施

(一)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理性认识涉检网络舆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要以民为本,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网络舆情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它是民众表达民意的一种渠道,不能“堵”,只能“疏”。民众之所以采取网络的途径来表达他们对某件事情的看法或不满的情绪是可能因为他们平常的申诉渠道受到了阻碍或者所表达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得不到公正、及时的解决。这种网络舆情对检察工作有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会利用网络舆情上传一些歪曲的事实,煽动网民的情绪,借此宣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加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其中,形成网络舆情一边倒的情况。针对以上不同情况,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的影响所带来的压力,及时反应冷静分析和区别对待。

(二)建立处置机制,及时应对网络舆情

一是加强网络建设,配备专门人才。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自身网络化建设,特别是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网站运行的人力、资金、设备等,同时配备专门人才(网络舆情监测员、网络评论员),建立健全检察网站管理制度、信息制度,打造精品门户网站。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预警、研判制度和重大涉检网络舆情快速反应制度,网络舆情监测员、网络评论员每天第一时间关注、分析涉检网络舆情,保证网络舆情监督平台发挥作用。

二是建立涉检网络舆情逐级报告制。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专门人员发现涉及检察院尤其是关系到本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出现后,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供其参阅,由单位领导们进行正确甄别筛选,分清舆情性质,科学评估舆情风险,决定是否需要报其他司法部门或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上下左右相互召开通气会,形成党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应对涉检舆情的合力,沉着有力地应对涉检舆情。

三是不断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的应急预案。网络舆情爆发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敏感点”发现、“热点”预警、“爆发点”的掌控是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各级检察院应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的应急预案,当涉及自己的网络舆情出现后,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公诉、监所、批捕等相应部门按预案的内容要求及时到位,作针对性处理,避免手忙脚乱的现象出现,致使事态难以控制。

四是开展网络舆情引导。网络舆情引导就是对监测到的网络舆情动向,通过网络信息评论员进行网络舆论导向,发挥“舆论领袖”的积极作用,对日常舆情进行引导。一方面可以开展即时性评论,及时跟贴批驳反面声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贴、跟贴发表引导性评论,正面观点。根据传播学规律,“舆论领袖”在影响受众的态度方面作用明显,尤其当网络出现海量信息时,网民往往会无所适从,这时候他们更需要权威的“舆论领袖”的声音作为自身决策的依据。

五是建立涉检舆情处理问责制。突发事件仅仅依靠正确的现场处置工作而没有适时问责机制,不能最终平息社会公众的情绪,不能警醒世人,也可能使处置阶段的工作效果大打折扣。而完善的问责机制不仅可以使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稳定社会公众情绪,而且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需要。对于因网络突发事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在迅速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适时问责,积极挽回社会影响,给群众一个交代,还社会一个公正。

(三)严格公正热情执法、规范文明执法、积极主动应对涉检网络舆情

一是要严格公正热情执法。检察机关要强化检察干警学法律、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意识,严格进行法制观念、执法水平的教育和考核,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考核制,在检察干警中真正确立起党和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执法时要不偏不倚,本着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办案,不徇私情,突出抓好群众反应的热点问题和涉检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一些热点案件,如司法腐败案、涉及民生的腐败案:卫生系统采购腐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农村粮食直补款的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等关系民生的案件。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文明执法。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努力用人民群众信服的方式文明执法、依法办案。规范文明执法要做到:1.强化执法意识,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2.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3.完善执法机制,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4.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及评估体系,促进规范文明执法环境的实现和发展;5.优化执法环境。提高和维护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塑造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既铁面无私又文明热情的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四)要做好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