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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务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尽快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生产经营 编制 管理

1 石沟驿煤业分公司概况

石沟驿煤业分公司位于宁夏灵武市白土岗乡境内,地处毛乌素沙漠边缘,地表为半沙漠丘陵地带,地表起伏较小,地表高程一般在+1240~+1300M间,井田呈一对称宽缓的鱼盘状向斜构造,井田东西宽3.6Km,南北长9Km,面积约27Km2。石沟驿井田为一宽缓的向斜构造,即石沟驿向斜,向斜两端抬起,中间开阔呈一椭圆对称的鱼盘状向斜构造,向斜轴轴向N20°W,地层倾角在两翼随地而异,轴部近于水平,翼部一般在10-25度之间,在向斜两翼边缘倾角最大可达40度左右,但向斜北部稍陡于南部,西翼稍陡于东翼,所以总体来说该向斜北部开阔南部狭窄,在勘探和生产阶段未发现30米以上的大断层及岩浆侵入体、溶洞等其它构造,地层产状单一,有波状起伏,煤层稳定,顶板平整,裂隙较发育,地质条件类别为I-I,I,Ⅱef。全矿各井瓦斯涌出量较小且稳定,属低瓦斯矿井。

井田含煤地层为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上覆地层为侏罗系直罗组,下伏地层为三叠系延长群。井田大部分被第四系沙土所覆盖,为半沙漠掩盖区,煤系地层及上覆、下伏特岩层仅在冲沟内零星出现,井田内煤系地层自上而下为:第四系、侏罗系直罗组、侏罗系延安组、三叠系上统延长群,其中矿区主要含煤地层侏罗系延安组在区内广泛发肓,零星出露于炭井沟一带,为一套陆相碎屑含煤构造,厚698米,从顶至底均有煤层赋存,共含煤30余层,煤层总厚度约为20米,含煤系数为3%,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有8层,自上而下为1、2、3、4、5、6、7、8煤,可采的平均总厚度为15米,可采含煤系数2%。其中第6煤层为本井田主要开采煤层。

2 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2.1 生产经营计划对生产的指导作用

生产经营计划是依据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煤矿实际生产能力,编制计划期内,分解落实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是编制生产经营计划的依据。生产经营计划是协调全矿井的生产经营接续,达到以采促掘、以掘促采使采掘关系更加平衡。也就是说生产经营计划是对全矿井的生产任务和生产效益起着指导和预报的作用。

2.2 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主体要求

生产经营计划的作用(简称计划)作用,主要为全矿生产工作服务,使计划很好地指导生产工作,确保全年生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受到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大多思想陈旧,管理方法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导致整个煤炭企业的管理体制比较陈旧,创新能力差,企业人员过多,效率差,生产没有计划,开采成本高,而国外的煤炭产品纯度高,而且成本低廉,随着国际贸易的密切,国外煤炭产品不断涌入我国,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煤炭产品的滞销,影响了煤炭企业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制定详尽的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它要求对各类材料的消耗,都要有全面的了解,要以科学的态度,合理制定各类材料的定额。生产经营计划涉及到井下采掘一线的内容多、面广并复杂,它要求必须对井下各种材料的消耗与报表制定出的各类定额及所消耗的数量要一一对应,争取做到报表的材料消耗与实际材料消耗相吻合,使生产经营计划更加切合实际,根据煤层结构的情况和材料消耗情况严格控制是采煤工作面的坑木、荆芭、金属网、火药、雷管等材料的使用。

2.3 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的具体办法

2.3.1 坚持生产创新制度,增强煤炭企业经营能力,让每一个材料都能发挥出最大效用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制度老化,必须实行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创新制度,创新的管理制度包含领导制度的创新以及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创新,即对领导班子进行整合,选举出一批年轻的能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新一代领导人员,借鉴先进经验,建立一套新的工作流程,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组织员工到优秀的煤炭企业参观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和整个煤炭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从各个方面提高煤炭企业的素质,实行人才引进机制,利用优厚的待遇引进煤炭生产优秀人才,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同时引进竞争机制,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一定的考核体系,营造出适宜的竞争环境,对于表现好的员工予以实质性的鼓励,对表现不好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处罚,增强员工居安思危的意识,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帮助员工树立顽强拼搏的良好意识,激励员工多多实践,把不合理的材料计划定额,尽最大能力让它趋与合理,更好地为全矿井服务,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3.2 做好煤炭企业经营计划数据分析

生产经营计划必须要对材料的存量以及消耗量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所以,企业必须要求相关工作人员针对这方免绘制详细的表格,以方便企业领导层做出正确的裁决。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一定要明白数据分析的重要意义,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学习,把不懂的各种数据,一次次进行演算,直到把各种数据弄懂为止,对于模棱两可的数据,要多请教矿总工主管领导及老师,同时深入矿井进行现场观察,现场跟班,从采掘工作面工艺流程的第一道工序开始就要做好数据的实地考察工作,询问现场当事人,了解企业实际材料消耗情况,争取做到报表的材料消耗与实际材料消耗相吻合。企业领导人在看到工作人员的分析报表后要及时的针对报表中的内容调整生产计划,每一步都按照计划来执行,逐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3.3 加强对煤炭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煤炭企业要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来不断加强对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提高,国家规定,我国煤炭年产值超过60万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必须要根据企业资源条件的要求,对不同的煤层进行科学合理的开采,不断的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煤炭加工产业,同时,严格的遵照产品质量签订煤炭产品买卖合同,遵照合同的规章提供相应质量的煤炭产品,兼具杜绝强卖强买、以次充好情况的发展,不断的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另煤炭企业的经营更上一层楼。与此同时,煤炭企业作为特殊产能产业,生产过程中风险较大,出现了生产事故对企业的经营会产生致命大打击,所以,煤炭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意识到煤炭企业经营中的风险,不断加强企业的监管,从签订煤炭产品销售合同到煤炭产品管理和运输,产品信息采集,以及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等多个方面入手,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从上到下的全面加强煤炭企业的经营监督公共,推进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生产中的零事故,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3 总结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可持续发展,采取各种手段更新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计划是对全矿井的生产任务和生产效益起着指导和预报的作用,做好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管理的全面管理方案,促进煤炭企业朝着良心的轨道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使煤炭企业能够在全球资源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一峰.浅谈我市煤炭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江西煤炭科技[J].2007(2).

[2]龚海燕.分析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管理学家[J].2011(12).

[3]谭新.小议煤炭经营管理及应对方法:中华民居[J].2011(7).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由于煤炭长期过度无序开采,带来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矿难频发等一系列问题,使内蒙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要解决煤炭工业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社会问题,实现内蒙古煤炭工业的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和综合高效发展,必须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机制,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资源市场化管理,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形成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1.1使煤炭经济“循环”起来

煤炭是内蒙古的重要支柱产业,因此采用新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资源节约经济体系势在必行。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摆脱粗放的生产经营模式,加速改善环境质量。要以煤炭资源为重点,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以煤炭矿区为依托,延伸煤炭产业链,发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优化煤炭企业内部的产品结构;以电力、煤炭企业和现有建材企业为依托,大量发展以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建材产品,加大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以钢铁、焦化企业为依托,拓展延伸煤化工产业链,扩大煤气综合利用途径,减轻环境污染。发展“煤炭开发-原煤洗选-矸石发电-电力消化-灰渣利用”为特征的循环经济模式。煤炭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走产、学、研之路,大力发展科技兴煤、科技兴企,实现煤炭产品综合利用的科技含量;要走产、学、研之路,一方面要培养一大部分科技人才,另一方面要充分发展煤炭上下游产品的产业链,充分利用能源,减少自然危害,发展循环经济;要建立煤炭衍生产品科技研究机构,制定循环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实现煤电、煤油、煤化工、煤气等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挥能源的最大化效益。延伸煤-电-建材、煤炭-化工两条产业链,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反馈式循环经济模式。

1.2走内含发展的道路

内蒙古的煤炭资源丰富,但煤炭属不可再生资源。且目前内蒙古的煤炭工业技术水平低,煤炭的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偏低,可以说是在一边开采,一边浪费。随着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攀升,煤炭的供给量也随之飙升。很多煤矿特别是中小型煤矿,不计后果地超产能运转,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合理规划。必须严格控制产能和产量,提高增量和效益。从内蒙古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看,不能走粗放式、外延的生产道路,不能热衷于上新的煤矿,扩大煤矿产能求得发展。应该在科学预测和保障国家煤炭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煤炭的产能和产量。

1.3走绿色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

由于煤矿的长期、过度、无序开采,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要治理环境,首先是预防,其次是治理。应该制定有力的政策法规,用严格的标准控制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副作用,采取“少占少破坏”矿井生产、施工保护原则,坚决取缔那些对环境破坏严重的小企业无序开采。建立企业负责制,强制企业自行恢复其资源开采区的生态环境。同时治理大型污染和水污染,煤矿在制定开采计划时应同时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或恢复计划;注意水保,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含水层不受破坏;进行除尘,防止煤尘飞扬,保护矿区的空气质量;重点治理排矸场塌陷区等突出环保问题。煤矿在正常关闭和报废前,必须落实污染和生态恢复计划,提供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关闭手续。持续推进“造林绿化”工程。充分利用工程措施的控制性和速效性,同时发挥植物措施的长效性,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土地整治与复垦措施相辅;以植物措施为主,全面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发挥各项措施的综合防护效能,实现总体防治目标。

2合理规划产业格局,实现集约高效发展

过去在种种原因的作用下,内蒙古形成了一个多、小、散、乱的煤炭格局,以及粗放落后的生产方式。国有煤矿体制僵化,管理散乱,技术更新慢。开发秩序乱,小煤矿大量存在。必须引导煤炭行业进行高科技、大规模、大范围的统筹生产,增加国有煤炭经济对煤炭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宏观调控能力,通过战略性改组和其他体制配套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去规范、去实施,加快煤炭企业现代化。同时改进开发工艺,实现生产方式的集约化,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

2.1对小煤矿进行整改,整合产能

小煤矿普遍存在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对环境污染严重,回采率低,资源浪费严重。要从根本上治理分散和混乱的局面,就要解决好煤炭经济的集中度和发展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生产安全的问题。消除无序开发的后遗症,关闭小煤矿、整合产能。一方面,坚决关闭未经审批的非法的小煤矿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煤矿;另一方面,加速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将相邻的煤矿井田资源合并,统一部署开采,进行采煤方法改革,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管理上实现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并实现采矿权有偿出让。小煤矿通过联营改造进行整合,减少矿点,扩大规模,优化矿井布局,提高技术水平;大型煤矿则利用联营、兼并、参股和收购等手段提升改造地方中小煤矿。综合运用经济的手段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已经合法批准、开采能力小的煤矿,特别是要坚决消除煤炭资源开发中仍存在“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比如,现已划归神华集团的哈尔乌素露天煤矿是和黑岱沟煤矿一起规划的两大露天煤矿,但哈尔乌素规划区内后来一下子涌入21个小煤矿,且都有合法手续,关闭这些煤矿十分困难,一些矿主漫天要价,代价高得惊人。国家在加强勘探的同时,应制定科学、统一的规划。同时部级煤田应上收审批权限,严把审批关,杜绝腐败和违规问题。煤炭资源的整合和有偿使用,要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相结合,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与此同时,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推动内蒙古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2.2加速国有煤矿改组,实施培育大煤炭企业集团的战略

大型国有煤炭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资产比重大,影响面广,是国有煤炭经济的主体。强化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也是需要进行战略性改组的主要领域。通过对国有与非国有煤炭经济内部及其两者之间的人才、资产、科技、管理等资源的流动和重组,既在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强国家必保的高科技、高规模、大范围煤炭经济的建设,又在整体上适当收缩非国有经济战线的同时,调整煤炭企业规模结构,提高其科技、管理水平,规范其行为方式和竞争方式,以达到协调国民经济与煤炭经济以及煤炭经济内部之间各种经济关系,均衡煤炭市场供求,调整煤炭经济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目的。通过煤炭经济战略性改组和其他体制配合改革,实现政府的职能转换,强化政府预测和规划职能,当政府的信息和规划具有权威性时,企业将主动、积极利用政府的信息、规划指导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生成协调煤炭经济与国民经济关系的运行机制,以消除现行体制下煤炭产供不平衡,原煤库存甩升和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过度竞争的现象。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服务和调控系统,保证规划和各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战略性改组和其他体制配套改革,应达到强化对煤炭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调控好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有限度的煤炭买方市场;调控好煤炭经济结构,包括所有制结构、企业规模结构、市场结构、人力资源结构和科技结构等。使国有企业从一些企业中撤出转移到高科技煤炭经济、高规模煤炭经济和大范围煤炭经济中去,增强了国有煤炭经济对煤炭经济的主导作用和调控能力。增加了单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煤炭市场的组织程度,从而改善了煤炭市场结构,提高了整个煤炭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

2.3改进开发工艺,减少资源浪费

一直以来,内蒙古的煤炭开发处于一种先进工艺与落后工艺、回采率相对较高与相对较低,大企业与小企业并存的局面,资源浪费严重。受经济条件所限,在晋、陕、内蒙古接壤的煤炭资源富集区里,目前除神华集团神东公司较早采用机械化综采技术外,绝大多数煤矿采用的都是房式开采,即在煤层中纵横开采宽5米至10米的无支护煤房,同时留5米至10米的方型煤柱以支撑顶板和上覆岩层,大量煤炭成为呆滞资源,大部分煤矿回采率低于50%。在煤矿整合的基础上,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必须着眼于依靠技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提高煤炭回采率,延长服务年限就是最好的保护资源方式。国家建设煤炭基地,一定要提高装备技术、回采率准入门槛,大矿大开,宜井则井,宜露天则露天,务求“颗粒归仓”。审批煤炭资源应该按储量来收取费用,不开采要得到相应惩罚。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在资源配置上也应向骨干企业、先进工艺、高回采率企业倾斜。同时鼓励骨干煤炭企业组织科研人员对残留煤柱回收技术重点攻关,使地下已形成的呆滞资源重新得到回收。

3落实安全生产,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实现文明和谐发展

与国内其他煤炭生产基地一样,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也存在生产安全的问题。缺乏安全生产设施和监督机制,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后果。矿工工作环境危险恶劣与偏低的收入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矿工、企业与矿区居民的利益分配不均、调和困难,进而引发资源之争,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内蒙古煤炭业必须狠抓安全生产,切实改善矿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均衡各方利益,实现煤炭业的文明和谐发展。

3.1安全生产

近年来内蒙古持续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突出强调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以及提高煤矿生产技术能力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过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主要依靠政府的安全监管,安全教育培训和改进安全设施,经验证明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奏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必须有一套综合治理措施,除了法律、法规、标准和行政手段,还需加大安全投入,增强煤矿抗灾能力。努力改善煤矿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来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控制煤矿事故的目的。对于存在隐患、不达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采取“强制达标”的办法,努力使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一个明显的改善。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上必须严格落实责任制,严肃纪律,严格操作规程。煤矿企业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考核。关闭和整合小煤矿,建设规模大、具有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煤矿是解决小煤矿事故的关键。另一方面,经验证明煤矿安全资金投入往往不足,我们可以建议煤矿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以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还可以建议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由各级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然而,企业的安全投入取决于其财务状况,地方政府投入也具有地方财政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寻找财务上可持续的办法解决安全投入的问题。综合治理可以探索运用综合打捆,有针对性项目投资。项目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关闭整合小煤矿,从资源整合和技术更新(包括安全设施)两个方面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煤矿的生产规模和效率,推行矿井大型化、集中化、系统化;(2)建立瓦斯抽取和利用系统,促进“先抽后采”的煤矿作业,扩大和改进瓦斯监测和预警系统;(3)煤矿渗漏控制,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建立水文地质和渗漏的地质模型。改进渗漏检测、监督和预测技术;(4)合理组织与运用社会教育和培训资源。培训除了煤矿安全,还应包括小煤矿矿工的专业技术提高和再就业。同时,超能力生产也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煤炭市场明显好转、需求与煤价都大幅度增长,但生产能力无法及时跟上,大多数煤矿突击生产现象严重,严重的超能力生产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加强监督,尽量限制超能力生产对确保煤炭企业安全运行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3.2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

要实现文明、和谐的发展。一定要高度重视并且采取有利的措施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摆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要体现以人为本,文明发展,努力改善矿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包括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也包括工资收入的最低保障。关心职工生活,努力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加强煤矿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煤矿质量标准化、生产机械化、系统自动化,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改煤炭行业;工程教育;对接合作;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我国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工程技术人才需求的剧增和对人才质量要求的提高。工程教育是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当前工程教育的发展与行业需求仍然存在差距,突出表现在工程教育与企业需求的严重脱节,如何实现教育与行业对接、企业与院校对接成为影响行业工程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从行业发展出发,注重搭建行业教育平台体系,支持工程教育发展,加强行业人才需求预测,鼓励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创新远程教育方式,大力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推动行业与工程教育的对接合作。

一、煤炭行业工程教育的传统对接合作模式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煤炭行业的工程教育多数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企业举办,工程类院校在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就业分配等都与所在行业紧密相关,这种一体化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才培养和行业企业需求。可以说,校企对接的机制是镶嵌在计划经济和行业管理体制内,举办工程教育自然成为了行业企业的重要功能,也是行业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煤炭行业传统工程教育的主要特征有:一是行业企业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招生、培养和使用上形成了相对闭合的系统。行业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提出人才需求计划,然后由煤炭院校按照计划为行业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被统一分配到企业相应的岗位上工作。二是行业企业成了工程教育的承办者。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工程教育大部分由行业企业举办,校企成为一体,教育和生产相结合,对接合作不是难题。

二、行业工程教育对接合作面临的挑战

(一)行业管理体制带来的弱化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行业和企业所办的院校和培训职能逐步划转到教育管理部门。举办工程教育的院校从行业企业中开始脱离,校企合作的关系得到弱化,院校的行业特色也发生了削弱。

(二)工程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工程教育的发展,启动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陆续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推动工程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转变,煤炭行业现代化大型矿井和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加快,培养一支能够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煤炭行业有570.7万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资料显示,在煤炭行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88.9万人,占16.87%,低于我国能源工业平均水平6.26个百分点;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比例分别低于我国能源工业平均水平0.29、1.06和0.77个百分点。另外,人才流失严重,职工队伍素质不高、专业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都与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四)行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

尽管行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但是部分实施工程教育的煤炭院校与行业企业保持良好关系,在主体专业招生、培养、实习实训、就业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对接。如: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与开滦集团在对接合作中形成了具有鲜明的“校企一体、工学结合”特色,目前已为企业累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23000人次。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与淮南矿业集团公司通过成立专门的产学研理事会,实现对接发展。淮南矿业集团无偿向学院提供了4000多万元的实验实训设备,在校内建立了煤矿综采仿真工作面,学院为企业培养和输送了煤矿主体专业毕业生,承担淮南矿业集团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动行业与工程教育的对接合作

煤炭行业与工程教育对接合作是提高煤炭行业工程教育的市场针对性、经济贡献率和社会吸引力,全面加强煤炭行业人才的培育培养,提升工程教育支撑煤炭产业发展的能力,加强工程教育与产业的深层合作,适应煤炭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行业与工程教育对接合作上进行了探索。

(一)整合优质资源,搭建行业教育培训平台

近年来,我们汇集煤炭行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的优质资源,打造行业教育培训平台,推动产业校企对接。主要内容:一是建设了全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网(以下简称煤炭远教网),解决工学矛盾,实现工程教育培训资源为行业共享。二是整合煤炭远教网、煤炭院校、各企业教学中心的200多名专兼职人员,形成了一支学科门类齐全、高学历、高职称、专兼职相结合的行业工程教育服务队伍。三是优化全行业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汇集来自政府部门、教育、科研、生产、制造、装备等单位的600多位行业知名专家学者,建立了煤炭行业继续教育专家师资库。四是围绕行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煤矿生产、安全和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创办了20个专业栏目,近百个专题,每年制作节目课时数达2000余小时。五是通过举办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系列竞赛,培养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推动适应煤炭工业发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行业人才信息,及时引导行业人才供求

我们每年向行业企业和相关院校征集人才供求信息,组织开展行业人才巡回招聘活动,帮助行业企业与煤炭院校建立人才培养输送渠道。同时利用中国煤炭人才网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

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目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

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六条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七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七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