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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回采率检查安排

煤炭回采率检查安排

一、指导思想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精心组织,标本兼治,边查边改,切实提高我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总体水平。贯彻落实“保护中开发,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发中保护”总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工作目标

依法进行查处;推进科技进步和科学办矿,摸清我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案件。强制淘汰一批破坏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研究制定我市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措施;强化资源管理和煤炭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市煤炭资源总体开发利用水平。

三、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原煤炭工业部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管理办法。

(二)技术依据

地质报告,依法批准的煤炭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储量评审备案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煤方法,依法上报的储量登记统计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

四、检查内容和评价指标

检查内容:

(一)煤炭企业资源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煤炭企业资源赋存及开采地质条件。设计开采、实际开采煤层数。

(二)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情况

1矿井逐年累计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

2分煤层储量动态,包括逐年的保有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三下压煤量、各种煤柱量等储量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储量注销、报损是否合理。

3煤炭资源损失、浪费、破坏情况及原因。

(三)煤炭企业资源管理情况

1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2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档案(生产技术图纸、生产台帐等)及制度建设情况。

3生产设计是否合理。

4采掘工作面资源管理情况。

(四)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执行情况

1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是否合理。

2设计回采率指标和实际回采率指标情况。

分别报部、省、市(地)县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资料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受检单位要如实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附后)一式四份。

评价指标:

(一)煤炭企业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开采。

(二)对于没有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煤炭企业。

1薄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85%为较好。低于80%为不合格。

2中厚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80%为较好。低于75%为不合格。

3厚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75%为较好。低于70%为不合格。

按动用块段计算资源的回采率。对于不分采区的小煤矿。

对于开采低于可采厚度以下煤层、主要从事残采、复采、难采煤层等表外储量的煤炭企业和露天矿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五、组织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负责专项检查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矿权设置开发管理科。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选派人员成立市联合检查组,为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联合检查组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县联合检查组中均应有两名以上煤炭专家参加。

六、检查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采矿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在年月日以后的煤矿均应依法接受专项检查。

市联合检查组对不少于20%矿山进行抽查。应检矿山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县级联合检查组直接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七、时间安排及检查方法

(一)时间安排

分别向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联合检查组名单,年月日前。向应检范围内各煤炭矿山企业分发《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督促各煤炭企业进行自查。各煤炭矿山企业完成自查,向本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和以本方案通知检查的内容为提纲的自检报告。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收集汇总后,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联合检查组按要求完成对矿山企业的普查工作。市联合检查组组织抽查。

以县联合检查组为主,由市、县联合检查组共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矿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矿山进行整改。

县联合检查组写出普查报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市普查情况,写出专项普查报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巩固普查及整改成果,迎接省检查组检查。

(二)检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随机对企业进行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5发现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和企业,限期解决,切实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律追究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联合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调。联合检查,统一行动。

(二)对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

(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好的典型要予以宣传。

(四)各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写情况简报。加强信息沟通。

九、有关政策界定

由有关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资源破坏,对于在此次检查中实际回采率定为“不合格”和存在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档案不健全、不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采易弃难、采厚弃薄、将可采储量弃而不采等问题的煤炭企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查中发现其设计明显违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炭设计规范的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拒绝接受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执法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矿山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执法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