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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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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司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公司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摘 要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述了解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审计时避免生成虚假财务报告的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 虚假 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是由上市公司的自己聘请会计事务所里的注册会计师来进行的,上市公司要为次支付审计费用,包括中介机构在公司审计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这样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经常串通舞弊,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日益严重,对企业的之间的公平市场竞争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进行严格的审计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中介机构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加强中介机构审计的独立性,应该避免中介机构主动进行独立审计,应该在在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加强监督机制,通过相互监督,促使中介机构“被动”独立审计。首先,我们可以选择专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选择的时候要选择水平高、有责任心和竞争力强的注册会计师参与,专门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其中的工作人员,不承担由于审计报告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另外,上市公司将审计中介费用上缴到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专门机构领取报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其次,以中介机构竞争淘汰机制保证审计质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每年都要进行先行审计和再审的两道审计,在审计的时候要出具审计报告,并附交两次报告差异的报告书,如果利润差异超过20%仍要针对差异进行复审,复审后要针对差异出具裁判书。

二、完善审计人员的应用义务

1.保持高度职业质疑

按照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该遵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原则。因而在整个审计阶段,审计人员至始至终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并掌握足够的展业判断技巧,具有审计专业的独立判断能力,这是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审计基础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敏感性。

2.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

审计人员在出外勤的时候可以到企业的各个部门进行交流,与车间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看法,公司的生产现场等,通过多种方法使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时候能够清楚的了解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该上市公司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客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只有充分的了解到情况后才能发现其潜在的舞弊动机。

三、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1.分析性复核程序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表现在滥用时间性差异、虚构收入、欺诈性资产评估、少计费成本费用等。虚假的财务报告会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状态,审计人员要进行分析性复合,从公司全局的角度来看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2.寻找关联方并剔除关联交易

我国上市公司背后大多存在着集团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前应该理顺整个上市公司的产权关系,通过往年的审计底稿、 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深入分析,可以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找出隐藏的关联方,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公司的利润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分析关联方的盈利能力以及实现利润是否稳定,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剔除,如果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关联方,注册会计师应该注意关联交易定价,分析是否存在不对等交易,避免进而做出虚假的财务报告。

3.舞弊审计询问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违反常规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特别询问程序,最初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加深情感联系,建立起一定的友好关系后可以从一些轻松的问题入手,让逐步提出涉及一些针对舞弊的敏感问题,注册会计师从相关人员的回答中获得线索,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深化延伸性的审计

1.突击盘点

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进行盘点,只有这样才能发展舞弊现象,如果通知了对方,舞弊者就会有所戒备并准备好相关资产以应对检查,所以通知后的审计毫无意义。

2.调查供应商或客户

虚假财务报告是由于上市公司虚构资产、收入或成本造成的,在虚构的同时公司往往会虚构供应商并伪造采购业务,虚构客户已销售产品来虚增销售收入,为了切实进行审计,不仅要对上市公司的情况了解清楚,还要了解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供应商与客户,对其进行认真调查以发现虚构的供应商与客户。

3.追查期后事项

当上市公司与往来方进行不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是附加了无条件退回的销售收入提前确认,期后被审计单位会购回这批商品或接受退货。注册会计要进行期后事项的追查,只有这样才能发现上市公司为应付审计人员审计时公司关联方在期末时还款,审计完毕后再将上期还款退还给关联方的情况。

4.测试及评估公司管理层执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生成不是单独形成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司在组织管理上存在漏洞,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够严格。因而在审计的时候还要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促使公司的管理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

五、结束语

上市公司拥有资源的独特性和稀有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融资的便利性,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治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顺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延军.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

审计公司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愿审计 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

一、引言

中国证监会1993年要求上市公司开始编制中期财务报告,2001年11月2号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编制进入了规范化阶段。根据2012年最新法规的要求,除以下情形:(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2)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

现今各国证券市场都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年报实施强制性审计,我们无法从实施强制性审计的市场中辨别影响自愿性审计需求的因素。但是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存在强制审计和自愿审计两种类型的审计安排,这为我们探讨影响选择自愿审计的动因提供了契机。

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冲突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冲突。Ettredge et al(1994)的研究从美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复核角度补充了管理层持股数比例的影响,其研究结论显示管理层持股比例越低的公司,越可能购买中期财务报告复核(保证程度稍低于审计的一种鉴证服务)。Carey et al(2000)也发现在没有强制审计要求的环境下,澳大利亚家族企业会随着管理层和董事会中非家族成员的增多而增大对自愿审计的需求。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因此存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Haw et al (2005)认为上市公司自愿审计需求与非流通股比例负相关,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正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理论。曾颖、叶康涛(2005)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外部审计需求成倒U型曲线关系,在不同的比例区间表现为“激励效应”和“壕沟效应”。周中胜、陈汉文(2006)主要考察外部审计能否抑制大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当大股东占用较多公司资金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就会越高(周中胜,2006)。他们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大股东资金占用越严重的公司越没有动机聘请高质量的审计需求。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初衷便是为了减少公司运营过程中因冲突导致的交易成本,因此很多文献也研究了公司治理特征对自愿性审计需求的影响。李文红(2005)表明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以及具有两职合一现象的公司,其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并没有显著提高,但是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会显著提高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杜兴强和周泽将(2007)认为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并没有增加其中报审计的意愿。张天舒、黄俊(2010)则主要从董事会人数来研究其对中报审计的影响。他们认为随着董事会人数的增加,公司的治理效率会提高,但是当人数超过一定限度时,由于董事间的沟通和交流变得困难导致治理效率的下降,更加不会进行中报审计。结论表明董事会人数与自愿中报审计存在先增后减的非线性关系。

为什么会有少量公司自愿选择中报审计?与未接受审计的公司比较,这类自愿选择中报审计的公司在冲突程度和公司治理水平上有何特征?同时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公司治理制度安排,自2001年推出以来超过十年的时间里,如果该制度真正发挥了其监督和制约作用,那么,它能否影响公司对中报自愿审计的选择?这些都是亟待验证的问题。本文基于中国资本市场上存在自愿中报审计的现象,以理论为基础,研究上市公司中报自愿审计与公司冲突以及公司治理特征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Jensen和Meckling(1976)将成本归纳为委托人的监督成本、成本的保证成本以及剩余损失。一般来说,管理当局持股比例较低时,机会主义行为越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越大,因此股东会督促管理层接受外部的审计。当管理当局持股比例较高时,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利益是一致的,能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负责,不需要引入外部审计来进行监督。Ettredge et al(1994)以美国上市公司数据验证了高管持股比例越低的公司越可能自愿购买中期财务报告复核服务。本文基于中国数据,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管理层持股比例越低,公司自愿接受中报审计的可能性越大。

我国上市公司的冲突更多的是来自于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Shleifer 和 Vishny(1997)通过一项调查认为,虽然股权集中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种安排,在解决问题方面确实具有很大的作用,但前提条件是具有一个良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环境。否则,控股股东也会对财富进行重新分配,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从而产生另一种问题。La Porta et al (1998)指出,在大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保护之间是负相关的,小股东无法很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公司的问题就是如何限制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资金占用被许多学者用来反映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当大股东占用较多公司资金时,为了不被外部审计师发现,公司自愿接受中报审计的概率就会降低。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大股东资金占用越多,公司自愿中报审计的可能性越低。

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中,我们可以发现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到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的规定,以及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责以及工作背景的规定,各项政策逐渐赋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越来越多的权力,但同时也使得他们肩负更大的义务。

杜兴强和周泽将(2007)得出的结论是独立董事比例与自愿中报审计之间不具有显著关系,他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设立独立董事也只是为了满足法规的要求,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但是我们认为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真执行了监管要求,独立董事也发挥了他们的监督机制,保护了股东的利益,督促公司进行中报审计。因此,当独立董事比例越高时,更会督促管理层聘请外部审计以减少机会主义从而解除自身的受托责任。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独立董事比例越大,自愿中报审计的可能性越大。

(二)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深、沪两市上市公司2010-2012年公布的半年度报告作为样本,并根据沪深两市上市规则中对强制性审计的上市公司进行剔除,具体剔除原则如下:(1)金融类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金融类上市公司采取与其他行业不同的会计准则,并且其在治理结构、数据处理上与一般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可比性;(2)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公司(接受强制性审计的公司);(3)数据缺失以及无法获取的上市公司。

本文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与公司治理及公司财务相关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主要通过巨潮资讯网手工搜集,是否有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资本,主要通过查阅半年度报告获得。

(三)模型与变量

基于研究假设中提到的相关变量,本文拟构建如下模型,并运用Probit回归对假设进行验证:

Audit=β0+β1Occupy+β2Independent+β3Management +β4Same +β5Growth+β6Ratio+β7Foreign+ε

其中,Audit是被解释变量,也是一个虚拟变量,若企业自愿接受中报审计,则取值为1,否则为0。Occupy、Independent 和 Management是解释变量,其余变量为控制变量,主要是参照相关已有文献,变量定义见表1。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接受中报审计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且比例较低,可见我国在自愿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上市公司也应提高自身自愿信息披露的意愿,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

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自愿接受审计的比例偏低,平均值仅为0.0312,可见中报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作用有待加强。从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来看,其最大值达到0.9983,平均值为0.0203,可见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严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的平均值达到0.364,中位数为0.3333,这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制度,并且符合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的要求。管理层平均持股比例为0.1004,中位数0.0001,持股比例较低。在股权制衡方面,第二至第五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之比平均值为0.6187,中位数为0.4480,可见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相对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对第一大股东实施有效监督。从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来看,平均值为0.0641,中位数接近于0,比例较低,这主要是由于发行外资股需要受到较严格的监管,而且发行成本较大。

(二)回归分析

杜兴强(2007)考虑了自愿中报审计模型中存在内生性问题,采用了工具变量来解决内生性。本文借鉴其研究方法,认为大股东资金占用可能存在内生性,将公司规模作为工具变量。当公司规模较大时,大股东越有动机和机会侵占公司资金。

从表4可以看出,模型的卡方值为29.28,P值为0.0001,说明模型的总体结果是显著的,R2值为1.77%,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力度不是很大。同时从变量各自的系数和显著性水平来看,只有独立董事比例和管理当局持股比例具有显著性,并且与预期相一致。大股东资金占用与自愿中报审计正相关,与假设不符,也不具有显著性。

根据以前学者的一些观点和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大股东资金占用存在内生性。当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较为严重时,会减弱公司进行中期报告审计的意愿;同时当公司不进行中报审计时,又会进一步加剧股东的资金占用情况。因此本文借鉴工具变量,再次进行Probit回归,工具变量采用公司规模,两阶段回归结果如表5、表6所示。

表6反映了考虑了内生性之后的公司自愿审计与管理层持股、大股东资金占用、独立董事比例之间的关系。从表6可以看出:(1)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自愿中报审计负相关,且在5%水平上具有显著性,支持假设1。可见,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越多时,其与公司整体利益就越加一致,机会主义动机会越小,因此公司自愿进行中报审计的概率也会下降,同时也可以减少部分的审计成本。(2)大股东资金占用与自愿中报审计负相关,且在5%水平上具有显著性,支持假设2。在引入工具变量之后,大股东资金占用与自愿中报审计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性。这说明,随着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增加,上市公司接受中报审计的意愿会大大降低,因为审计作为一种外部鉴证机制,会限制股东的资金占用,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3)独立董事比例与自愿中报审计正相关,且在5%水平上具有显著性,支持假设3。可见董事会独立性的提高增强了公司自愿进行中报审计的意愿,真正意义上实现减少冲突的目的,保持自身独立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四、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公司自愿审计的动机和公司治理特征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越小,公司自愿审计的意愿较低。大股东资金占用越多,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越大,也会降低公司的自愿审计意愿。同时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自愿审计之间正相关,可见独立董事发挥了其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减少了冲突。J

参考文献:

1.曾颖,叶康涛.股权结构、成本与外部审计需求[J].会计研究,2005,(10):63-70.

2.周中胜,陈汉文.大股东资金占用与外部审计监督[J].审计研究,2006,(3):73-81.

3.周中胜,陈俊.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盈余管理[J].财贸研究,2006,(03):128-135.

4.李文红.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5.

5.杜兴强,周泽将.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公司治理动因――基于深圳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7,(2):53-60.

6.张天舒,黄俊.公司自愿审计行为的考察:原因与后果[J].中国会计评论,2010,(2):147-160.

7.杜兴强,于竹丽,周泽将.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初步经验证据――基于管理当局持股和第一大股东视角[J].当代财经,2007,(7):108-112.

作者简介:

审计公司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审计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创建于1958年,位于五一东路2号,法人代表xxx,现有职工总人数164人,其中:离退休人员38人。

该公司自创建以来主要担负着农药、化肥、农机具械的经营,在计划经济时期,销售按照政府的指令性价格销售,相当部分商品实行价格倒挂甚至亏本销售,主要是考虑服务农业、贷款甚至由政府安排。二十世纪末以来,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计划经济的取消,农资市场放开,农资企业历史遗留的潜伏包袱,亏损都由企业连年背起,造成企业连年亏损,负债累累,人员富余,经营资金严重缺少,继续经营难以维持。

经公司申请,市社研究决定,对其截止2005年6月30日的财会报表,凭证及相关的资料进行了就地审计,其审计结果如下:

二、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类,如下表(金额单位:元):

项目

帐面数额

损失及折旧

审计后实际数

备注

货币资金

261

261

短期投资

-390000

390000

应收帐款

4294314

3925402

368912

附表2

应收补贴款

2225723

2225723

其他应收款

1890722

1668556

222166

附表3

存货

230618

230618

附表4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8528268

1200456

7327812

附表5

固定资产原值

20232332

15232176

5000156

累计折旧

5468761

3985000

1483761

固定资产净值

14763571

11247176

3516395

在建工程

17042

-486018

503060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43595

243595

固定资产合计

14780613

10517563

4263050

待摊费用

115453

115453

合计

32065972

19493771

12572201

2、负债类,如下表(金额单位:元):

项目

帐面数额

审计后实际数

备注

短期借款

15293000

15293000

银行借款

应付帐款

484106

484106

附表6

其他应付款

4930208

1463291

附表7其中职工集资款849000

应付工资

-2608

12971048

附表8

应付福利费

56541

1452366

附表9

未交税金

7061

7061

长期借款

3950000

信用社借款

长期应付款

1572

1572

合计

20769880

35622444

三、资产与负债对比分析

从上表得知,企业全部实际资产总额为12572201元,企业全部负债总额为35622444元,全部资产与全部负债对比是:12572201-35622444=-23050243元,负债比率为:35622444÷12572201=283%。

负债类表中应付工资项目包括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对除离退休人员、提前退养人员外其余企业职工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标准给予的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安置补偿费,离退休和提前退养人员预留10年养老保险金上缴社保局的养老保险费;提取总额为14870941元,如果剔除提前提取工资及福利因素实际资不抵债为8164302元。

四、审计评价

该公司属于负债大于资产23050243元的资不抵债企业。企业包袱沉重,负债累累,欠银行借款19243000元,职工工资福利7949774元,职工集资款849000元,利息65212元。由于政府指令“三农”政策性倒挂1463291元,政府财政也无法予以补贴,致此企业亏损累累,加上银行借款断档,职工工资福利要继续发放。因此,企业面临逼债形势是相当严峻,继续经营艰难。

五、审计建议

该公司由于历史的政策性及国家体制的转变等诸方面因素已属于资不抵债企业,难以维持继续经营。按照耒阳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文件精神向司法机关申请依法破产。

审计组人员:xxx

xxx

xxx

审计公司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会新近修订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号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凡属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以及我会和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含同时发行了A股的公司)原则上执行该准则,但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审阅;

二、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境内、境外审计、审阅。但在上报配股申报材料时,须按我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审计报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机构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审计报告。

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公司,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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