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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第1篇

(一)教育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空军军事职业教育实行大学、分校、学区三级管理体制,教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对应的空军职教部、分校和学区职教办具体负责。由于与院校教育、部队训练衔接融合不够,加之军事教育对军事训练助推的滞后性,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只有职教部门对职业教育的体系进行管理和操作,成为一种单向、封闭的管理模式,缺乏联动。机关职能部门的助推作用发挥不明显,惩戒制度得不到落实,致使军事职业教育影响力减小、官兵重视程度降低,对构建军事职业教育长效运行机制非常不利。

(二)质量监控制度不健全

教学质量监控就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持续性质量管理,是提高军事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保障机制。目前,以考试为主导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只是做到了对教学结果的监控。对教学工作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和工作运行状态缺乏质量监控,致使大学对分校、学区的教学管理做不到严格、规范和科学的指导。质量监控作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缺乏制度保证,以监控促管理的作用不突出,对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三)管理队伍缺乏稳定性

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是干好军事职业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现行的各级军事职业教育部门均为编外单位,职教管理干部令岗不一,缺乏专业化的、稳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个别单位军事职业教育部门有名无实,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职责分工不明确,人员变动频繁、流失严重,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标准难以得到保证,对工作的开展非常不利。还有的单位军事职业教育办公室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同时身兼数职,难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军事职业教育工作中,影响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深入落实。

(四)奖惩激励效果

不突出奖惩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内在潜力。严格落实奖惩激励措施,可以在军事职业教育中树立鲜明的导向,激发官兵参与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从现行的各级军事职业教育奖惩激励办法来看,首先是奖惩激励机制的层次性不明显,没有针对广大官兵的实际和特点作详细调查和分析,如士兵与干部、机关与基层、院校与部队等,各有什么特点,什么样的激励方式对他们更有效等等,激励措施存在针对性不强、简化等弊端。其次,大学每两年一次评优的时间跨度太长,没有每学期或每学年对工作和学习突出者进行激励有吸引力;而且受奖的官兵人数甚少,没有充分发挥奖惩激励的效能。第三,针对课程学习成绩结果奖励较多,而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做出的成绩鼓励和肯定较少。第四,军事职业教育的激励措施刚性化凸显,精神激励不够。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往往缺乏官兵参与,影响了广大官兵投身学习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诸如交流沟通、尊重信任、肯定赏识、排忧解难等能满足学员精神需求的情感激励方式较少受到关注。

二、对职业教育管理模式改进的措施

(一)完善军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空军军事职业教育与一般的军事院校教育不同,校区分布广、工作头绪多,学员数量大、教学任务重,统筹协调难度大,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军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带头作用,军事职业教育作为各级的“党委工程”,须纳入部队全面建设体系,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明确各级主官是军事职业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部队军事职业教育开展情况,狠抓基层教学工作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将办学和学习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其次要着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各部队实际,着重建立健全机关协调联动、教学管理、教员培训、考场管理、奖惩激励、教育宣传和检查评估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军事职业教育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监控体系,是提升军事职业教育整体建设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各教学单位办学成效的重要依据。按照三级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活动主要由学区组织实施,大学和分校要加强对学区教学质量的监控指导。在运行过程中,对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监控,着力于正面指导和引导,使被监控者化压力为动力,从而促进教学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在监控范围上,注重过程评价和实际应用,监控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要适合监控与评价的目的与功能。在实践上具有可行性和易于操作性,要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要有较明确、便于操作的工作指标和评价标准,而且要被各部门及人员接受和认可,并能积极参与到监控和评价中来。在构建监控体系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地给予不同类别人员利益表达和相互监督的机会,体现普适性原则,避免使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教育的质量。当然,质量的多样性并不是质量要求上的随意性,任何层次的军事职业教育都应有一个基本的质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单位特色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三)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在《空军军事职业教育学习激励办法》的基础上,分校和学区要根据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军事职业教育奖惩实施细则。按照“经常检查、定期考试、客观公正、赏罚并举”的原则,各级要定期检查和通报所属单位军事职业教育开展情况。学区作为军事职业教育工作落实的末端,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对平时学习认真、成绩优异者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成绩不合格、未完成年度最低学分或者未按期毕业的要坚决予以惩戒。将学习制度落实、考核成绩等与单位评先和个人立功受奖等紧密结合,将岗位素质所需的必修课程完成情况与晋职晋衔、选取送学等挂钩相连,官兵感到没有“捷径”可走,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自然会高涨起来。

(四)组建精干的管理

队伍军事职业教育工作法规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教管理干部队伍,是有效提升办学质量的关键。亟需解决机构缺位、无正式编制的困境;各级职教部门在职教管理干部队伍的配备上,要严格选拔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学习积极性高、业务能力素质过硬的干部;对于人员配备不足的单位,上级要加强督促并及时解决;针对职教管理干部成长进步难、培养周期长、流失比较严重的实际,各级要研究对策、拿出办法,努力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教育理念的更新、政策法规的变化和教学手段的改进,各级要加强对职教管理干部的培训,严密组织业务学习和考核。同时,积极为职教管理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对工作优秀的干部优先表彰奖励、优先晋职晋级,大力激发职教管理干部安心本职、积极作为的激情干劲。

三、总结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第2篇

1971年,台湾地区公布全文共105条的《建筑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设计人及监造人为建筑师,以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为限。但有关建筑物结构与设备等专业工程部分,除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外,应由承办建筑师交由依法登记开业之专业技师负责办理,建筑师并负连带责任。”上述条文规定,建筑师受业主委托监督工程施工,是法定的监造人。建筑监造制度是补充于行政监管制度的一种预防性介入措施[2],但并不是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强制进行监造。台湾地区《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造价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规模在一定标准以下者,可以免由建筑师设计或监造。”前项造价金额或规模标准,由各地于建筑管理规则中规定。以台北市为例,依据其公布的《建筑管理自治条例》(2001)第十条,无须建筑师监造的建筑物为:(一)非公众使用之平房;(二)总楼地板面积在60m2以下;(三)檐高在3.5m以下[3]。为使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所有成员均能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在施工过程中,应有系统化的管理,有效的管理步骤,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与要求。《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了三级质量管理制度(三级品管制度)。如图1所示,第一级为承包商的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第二级是业主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第三级为行政主管机关的工程施工质量评鉴制度的三个层级质量管理架构。这种施工质量评鉴制度在日本、新加坡及香港地区等实际施行的结果,效果特别显著。在“行政院”下设的“公共工程委员会”大力推行下,台湾地区开始积极实施公共工程施工质量评鉴制度。其系基于“质量是设计出来的”、“质量是看得见”和“质量是可以验证出来”的理念,由独立公正的具专业的第三者,以公平、客观的评鉴标准,针对已完成的施工项目,以抽样调查方式评估,并评定其优劣等级[4]。施工质量评鉴的意义并非取代原有监造体系功能与职责,而是与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相辅相成,以确保施工质量。2002年2月,台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将第三层级的质量管理修改为主管机关的施工质量查核机制。台湾“公共工程委员会”为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于1996年制定《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规范公共工程三级品管制度的实施方式,为进一步强化主管机关查核功能,于2002年了《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为落实《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公共工程质量,“公共工程委员会”制定了《公共工程质量提升方案》(见图2)。在制度上,制定相关质量管理法规。在执行上,以教育与训练、核查与评鉴、推广与观摩及考核与奖惩等四大方面来推动,来建立优质的施工文化,以提升公共工程质量。教育训练方面,委托各大学及其他训练机构办理公共工程质量管理训练班和公共工程主办人员训练,充实质量管理人员的工程管理实务经验、强化其监工能力,也使工程人员能接受新的知识;质量查核方面,为有效发挥查核功能,于2003年订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对查核小组执行情况加以考核;观摩推广方面,“公共工程委员会”挑选施工质量优良的工程,办理公共工程质量观摩会,邀请工程主办机关、监造单位、承包商及品管人员等参加,为其提供了相互观摩学习的机会,共同讨论缺陷改善方法,以提升施工质量;考核奖惩方面,对于质量缺陷严重的工程,对承包商和监造厂商进行惩罚,落实惩罚性违约金机制。成立金质奖,包括质量优良奖,质量查核绩优奖和个人贡献奖三种奖项,奖励优良工程的主办机关、主管机关和对公共工程质量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台湾地区对建筑管理的态度注重细节的执行,相关法规规定得非常细致,对建筑从业人员执业的限制也较多。例如,台湾有《营造业法》对施工企业的行为、权利和责任进行规定;《建筑师法》和《技师法》对建筑师和技师的执业范围、权利和责任又有相应的约束。

2大陆与台湾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法规比较

2.1“法律”位阶及定性

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定位问题,台湾《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第二条规定:“‘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工程采购,其施工质量管理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该条规定保留了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的空间。台湾为了提升公共工程的施工质量,“公共工程委员会”在质量管理方面颁布了许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有关条文还在不断修改以求完善当中,所以该条规定旨在维护与质量管理相匹配的法令处于优先适用。与之相对比,大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即明确将该条例定为基本母法,没有保留其他法规优先适用的空间,虽然保持了该条例在适用上的优越性,但却阻碍了与质量监督相关法规的先进性。为了更好地适应当代建筑市场逐步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当务之急,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成为必然趋势。

2.2事故处理程序

大陆建筑行业的进入门坎比较低,除了造成施工人员的经验与能力参差不齐外,部分监理单位的责任感也不强,这都为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事故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应积极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将生命财产安全损失降低到最低。大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事故处理程序中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出现瞒报、谎报的情况,相应的处罚为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反之,台湾地区在事故处理程序上则无相关规定。

2.3惩罚机制

大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为罚则的规定,而台湾《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有施工质量不良、监造不实或其他违反本要点之情事,机关得依契约(大陆称合同)规定暂停发放工程估验款、扣(罚)款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并得依采购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与大陆相比,台湾建立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机制,成立了营造业惩戒委员会对营造厂商与专任工程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台湾地区《建筑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建筑师惩戒事项,应设置建筑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之。”对于技师,成立了技师惩戒委员会及技师惩戒覆审委员会,对执业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上述惩戒委员会与“国税局”、税捐稽征机关及“入出境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随时保持联系,定期检查承包商的运营情况和工地专任工程人员的受聘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或者资质挂靠的现象,立即进行查证核实,移送营造业惩戒委员会处理。工程查核小组核验后的评分分为四等:优等、甲等、乙等、丙等,对于查核成绩为丙等的工程,工程查核小组对负责该工程的建筑师、技师、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将报请各主管机关予以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

2.4“全民”监督机制

公共工程质量攸关民众生活福祉,2002年台湾地区引进“全民”监督的机制,颁布《“全民”监督公共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除了提升公共工程施工质量外,还首次提倡以民间力量监督施工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及早发现相关缺失,并谋求改善,其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该方案公布了公众通报的具体网址、专线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信函邮件地址,以保证民众通报路径的畅通,以更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真正参与到质量监管体系中,使工程的实体质量在与各层级质量监管及人民群众监督下进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全民”监督机制使施工建设在民众的监督下进行,为民众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有效途径。“公共工程委员会”办理表扬大会,鼓励民众踊跃通报,对优良通报人将颁发奖状及奖金,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感谢通报民众,实地访查各机关办理“全民”监督执行情况。

3结语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奖惩;现状;对策

员工违纪惩戒是企业管理当中很重要和很棘手的问题。2008年以前,企业处理此问题的主要依据来自由国务院198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这一法律制度虽然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在计划经济理念指导下设计出来的法律制度日益显露出来。

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施行近26个年头后,终于被废止。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此情况下,国有制经济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是国有企业的显著特征。因此,国有企业也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准行政机关的性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是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特权。

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企业内部处分的现状

废除职工奖惩条例,并非废除对职工的奖惩!如何结合《劳动合同法》,制订企业对员工的奖惩办法?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人力资源实际工作中,违纪员工处理与怠工员工管理更是成为人力资源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适当的处理方式和技巧往往导致不良的后果,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企业已经不能再依据该行政法规对劳动者进行处分。此时员工的违纪惩戒问题成为了新的问题,各方对此多有争论。那么,企业如何对劳动者进行约束管理呢?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整整4个年头,笔者通过走访、了解部分煤炭企业,当前企业内部处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绝大部分企业仍然延续以前的管理惯例,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二)部分企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实行内部管理及处分。

(三)极少数企业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就不能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通过对以上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法治社会日益健全和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处分,无疑增加了潜在的劳资纠纷,给企业内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风险;而极少数企业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就不能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这样的理解也是有偏差的;只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实行内部管理及处分,才可以规范劳动者行为,维护企业利益。

二、建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行内部处分的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法律对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有三:一是订立程序合法,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所以,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约束管理。但需要企业“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有关处分的事项予以明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依法制订”,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和已经向劳动者公示,那么,企业再对员工进行处分就是违法和不当的。

三、如何建立具有合法法律效力的企业规章制度实行内部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司法实践,应当做好如下四点:

(一)依法制订。企业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如何使之做到不违法?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允许的不违法。二是在相关法规条款上虽没有具体明确,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相吻合或不相冲突的,也应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最好聘请相关专家或法律顾问把关,以免存在违法条款。

(二)处罚调整。对于职工触犯刑律的,宜直接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纪律或规章的,建议其处罚方式视情节轻重酌行:批评教育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其档案一定时期内不提升职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因其有意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减缓工资提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方式。

(三)程序有效。制定和修改的奖罚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应按照合法、民主、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合法,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其中内容合法是指规定的内容需符合国家法规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民主,即用人单位和工会双方共同提出方案,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劳动者知悉内容。公示,即制定和修改的职工奖惩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告知每一个员工。

(四)标准严谨。奖惩的依据和奖惩的尺度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最好能量化标准,尤其是处罚的部分。对于奖惩办法或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应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如量罚时缺乏明确标准或难以准确把握的,应按制定和修改奖罚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补充确定处罚方式或标准并及时公示。

作者简介:

张贵军(1978-),男,河南林州人,大学本科,经济师,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大众煤矿企业管理部经理。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第4篇

为规范部门主管的考核、奖惩提供准则,充分开发并利用人力资源,使部门主管能够严于律已,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质量水平,维护体系运行为最终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组长级及组长级以上的所有部门主管。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所有部门主管的最终考核评议及奖惩决定。

3.2各部门主管的日常考核及奖惩工作由上级主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并通知人事部门存档。

3.3企质办负责监督对部门主管考核及奖惩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总经理提出奖惩意见,对所有部门主管进行奖励或处罚。

3.4企质办的日常工作由各部门监督,并由总经理负责考核。

4管理要求

4.1考核制度

4.1.1管理水平的考核

a.部门主管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运作情况,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本部门所制定的管理细则及规章制度负有监督其确认实施的主要责任,以支持体系的运作,提高内部管理。

b.积极维护并推进体系运作,教育部门内的员工认真按文件要求工作,有义务处理好属于部门内部的所有事务,有责任承担本部门违背体系运作要求的连带责任,对部门内的员工负有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的职责,并有具体运作制度及记录。

c.做事公正、胸怀宽阔、赏必信、罚必果,有责任做好岗位职责上所要求的所有事务。

4.1.2质量控制工作的考核

a.所有部门主管都应以提高质量水平为管理的最终目的,任何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b.严格要求部门内的员工认真按照工艺文件和有关标准执行,控制好质量,有义务处理好本部门内部发生的质量问题,不得推卸责任。

c.发现质量问题,有义务查明其原因并进行分析,属相关部门的,应善意反馈给相关部门,如不能协商解决,要及时报交企质办处理。

d.任何部门主管都要善于听取或接收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遇事敢于承担责任,处理问题讲究实效。

4.1.3成本控制工作的考核

a.任何部门主管都有责任为降低公司成本出策献力,任何浪费及不合理使用,或是不严谨的报废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b.对于部门内部员工,主管有监督及处罚的权力,同时对造成损失的确认事实,负有连带责任。

4.1.4敬业及协作精神的考核

a.作为起码的职业道德,任何部门主管,不仅要有从事部门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还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b.属于部门主管份内的工作,不允许有推、拖、拉的现象。

c.协作精神是管理人员必备的管理技能之一,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属于部门内部的事务,任何部门主管都有责任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公司的总体发展担负责任。

d.部门之间处理问题时,对事不对人、工作务实。

4.1.5生产进度考核

a.生产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进度是企业的发展之源,生产满足客户要求的产品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而生产进度是企业信誉和效益的保证,任何部门主管都应该将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为满足客户要求的生产及进度,作为其工作的重心之一。

b.各部门主管都有责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克服各方面的困难,为保证生产进度服务。

c.任何阻碍生产进度的主观因素都应该予以取缔。

4.2奖惩制度

4.2.1对于试用期的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负责考核,企质办、办公室负有监督的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帮助。试用期满后,由上级主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评审。必要时,请总经理或厂长列席,评审结果报由总经理审批,合格则任用,否则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宁缺勿滥。

4.2.2对于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部门制定的细则文件及规章制度不能监督并有效实施的,或是不符合体系文件要求,或是不具备实际运作的可行性,却未能及时更改的部门,主管以失职论处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在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主管,公司优先确认调薪或升职的机会。

4.2.3对于类似事例,有三次以上被投诉(以ⅰ类信息反馈单的形式出现)的部门,上级主管要负责及时查明其原因,如果属部门主管处理不当或是因为没能引起重视造成的,则对其进行能力评审,并报总经理。同时,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类似一项,并处30元的罚款。一般事例每3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较严重事例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重大事例由公司确定。事例程度确认由上级主管负责,企质办监督。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予以分析确认。

4.2.4任何部门主管和员工,均不得有违背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说明:若其运作比文件规定完善,可提出文件更改,在未得到正式更改批准前,均属违章行为),否则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酌情处罚。对于员工如确认部门主管有责任的,将直接追究部门主管的连带责任,可对部门主管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多次纠正(不超过3次)仍无有效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不当的,企质办要责成其上级主管查明其原因,及时纠正。

4.2.5对于隐瞒质量问题或夸大事实,或是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推脱责任的部门主管,企质办有权对其提出警告。情节恶劣者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在质量控制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由上级部门主管提出,企质办确认落实后,可申请对其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奖励,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2.6对于不能严格控制成本,由于失职造成损失的,或是管理不完善,内部员工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其实际损失情况,对部门主管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任何袒护人员,予以同等处理。对于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主管,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企质办提供综合意见,可申请对其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奖励,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2.7对于不具备敬业精神的部门主管,经说服教育没有较大起色的,坚决予以辞退,对于不具备团队协作精神或协调能力差、不接收不同意见、我行我素,影响与相关部门协作的部门主管可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处罚。对于敬业精神和协调能力都特别出色的部门主管,由其上级主管提出,企质办提供综合意见,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的具体条款予以奖励,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实施。

4.2.8每月2日,由企质办汇总出各部门上一月各类不合格项的处罚情况,予以公布。并对确因部门主管责任心所引起的不合格项,将对主管处以此类处罚金额总数10的处罚。

4.2.9所有的部门主管,在每年的日前,必须上交年度述职报告,由总经理批阅,并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各部门主管予以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4.2.10对于影响生产进度的直接或间接部门主管都将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但确因客观因素人为无法克服者除外。

5说明

5.1处罚不是目的,但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法可依时,才可以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可以为公司的发展维护一种正常的、合理的管理秩序。

5.2奖励也只是一种手段,它是为了能激发部门主管的潜力,使其能勇于担负责任,真正发挥主管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排忧解难。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第5篇

为了更好的加强车间现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方案作为年终优秀员工及各种评优活动考核指标之一。

一、违规行为:

1.一般违规行为:

(1)进入生产区不规范的行为:不随手关门;不戴帽子;不扣扣子;鞋子不拔(当拖鞋穿);鞋不入柜;口罩不戴好;进洁净区不洗手;不消毒;洁净区地面及设备坐卧的。

(2)生产容器具清洗不干净;物料进洁净区不消毒;每日清场不合格;各自卫生责任区脏乱差;清洁工具使用后随意乱放;清场不合格等。

(3)批记录上交不及时,批记录有错漏、字迹潦草等。

(4)生产过程中操作间无人看管的;洁净区聚众聊天;洁净区大声喧哗;生产期间长时间(超过10分钟)多次在更衣室玩手机;抽烟时间较长(超过10分钟),次数多的。

(5)其它情节较轻的;。

以上各项每违反一次视情节严重,扣相应的绩效,20元-200元不等;违反3次及以上的,本年度一律不准评优。

2.严重违规行为:

因个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出现物料损耗的;受到质量部警告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过程中指正拒不执行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视情节扣除绩效200元以上,上不封顶。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本年度一律不准评优。

3. 公司规定的纪律相关奖惩办法参照公司文件规定的执行。

4. 公司质量及安全相关规定参照公司文件规定的执行。

二、奖励行为

1. 服从车间管理,岗位任务完成的正确、及时的优秀者,每月评出1-5人,试情况给予50-200元的奖励。

2. 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有利于提高效率、质量、安全的,车间根据建议带来的效果给予20-200元不等的奖励。

3. 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给公司带来较大获益的,公司奖励执行后,车间再给予奖励,根据建议带来的效果给予50-200元不等的奖励。

本规定如有与公司规定相冲突的,以公司规定的执行,本规定自宣读之日起执行。

一.车间纪律相关奖惩办法参照公司文件执行。

二.车间生产质量安全奖惩参照质量部质保文。

三.另车间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弹性奖惩制度:

1. 员工半年绩效,每张警告单扣20元,扣除部分平均分配给员工,管理人员不参与分配。

2. 在车间管理过程中,我发现部分员工对洗手更衣程序不够重视,甚至有些同事认为可有可无。为了更有效的规范员工执行洗手更衣流程,车间规定了第一次发现进出洁净区为按规定更衣的扣当月绩效20元,第二次扣当月绩效40元,第二次扣当月绩效80元,以此类推,递增的奖惩方式目前执行效果显著,有力的规范了员工进出洁净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