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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分类

金融风险分类

金融风险分类范文第1篇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依据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环节,将银行业务分为八类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含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2007年5月14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指引》中明确指出,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在《指引》中还制定了相关条款,用于指导我国银行业机构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述文件的颁布,表明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已引起了业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国内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大案、要案警示我们,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研究。但由于操作风险性质复杂、诱发因素多、覆盖范围广、与具体业务和机构组织架构密切相关等原因,单纯从定义出发还不足以使我们对其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此,需要对操作风险进行适当的分类。

一、关于操作风险分类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有一些不同的见解。比如英国银行业协会(BBA)把操作风险分为四类0: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雇员欺诈、越权行为、操作失误、违反用工法、劳动力中断、关键人员流失或缺乏;流程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支付清算传输风险、文件合同风险、股价定价风险、内部外部报告风险、执行策略风险、管理变动、出售风险;系统因紊导致的操作风险——科技投资风险、系统开发和执行、系统功能、系统失败、系统安全;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风险——法律公共责任、犯罪、外部采购,供应商风险、外部开发风险、基础设施、政策调整、政治风险。其中,前三种操作风险为内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失误风险。第四种为外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杠杆风险。

国内学者巴曙松将操作性失误风险作了进一步的细分:(1)执行风险。即执行人员不能正确理解管理人员的意图或者有意错误操作等;(2)信息风险,即信息在机构内部或者机构内外之间的产生、接收、处理、储存、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3)关系风险,即因为产品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到客户与金融机构的关系;(4)法律风险,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不符合所在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所导致的风险;(5)人员风险,即缺乏足够合格的员工、缺乏对员工表现的恰当评估等导致的风险;(6)系统事件风险,即电脑系统等出现故障可能导致的风险。

外国学者艾迪·凯德将操作风险分为四类:交易风险——结算、账户、传送、清算、合同等的错误;操作控制风险——违反内部规则和交易限制、偷盗、欺诈、洗钱、怠工、关键职员风险;系统性风险——系统设计错误、或者规划方法错误,通讯中断等;业务事件风险——税收、法律或监管的变化,政治、社会威胁和压力,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

瑞士银行的两位研究学者恩诺·库纳特和拉薇妮亚·斯塔布斯将操作风险称为“间接风险”,并将其分为六类:交易过程风险——产生于交易过程中从交易执行到最终结算等任一环节的错误、失败或不足;合规风险——由监管罚款或处罚、业务限制或终止、强制性纠错成本所带来的财务损失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源于未遵守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当地和国际惯例(包括道德标准)以及UBS的内部标准;法律风险——由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合同安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财务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因对企业的法定或公正性要求权而产生的财务损失风险;安全风险——由意外事件或犯罪而对信息或资产的机密性、完整性或可获得性所造成的损失风险,包括IT安全和有形安全;税收风险——因税务当局反对企业集团现有的税收措施而导致的财务损失风险。

荷兰银行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内部诈骗——由于有意的欺诈、不当使用财产或规避条款、法律或公司政策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分工、区别对待事件,以上至少包括一方存在内部人员;外部诈骗——第三方有意的欺诈、不当使用财产或规避条款、法律或公司政策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恶意的损坏;工作实践和环境的安全性风险——不遵从雇佣、健康或安全法律和协议而支付受伤人员费用或由于区别对待从而产生的损失;客户、产品和商业实践风险——由于无意或忽视而造成未对客户(包括信托和恰当性的要求)履行应尽的专业职责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产品本身或其设计而产生的损失;有形资产的损毁——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敌意、蓄意或恐怖行为产生的损失;商业干扰和系统失败——商业干扰和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执行、传递和处理管理风险——交易处理或信息传递和处理失败而带来的损失。

瑞士信贷集团的操作风险是由五大类组成:依据组织、政策/过程、技术、人员和外部而划分的。其中,组织风险源于管理层的更迭、项目管理、公司文化和沟通、责任、分派和持续经营计划;政策/过程风险源于薄弱的过程,如结算和支付、不遵守内部和外部政策规定、产品或客户交往上的失败;技术风险源于软硬件欠缺、其他技术上的失败,如网络或电信,以及违背信息技术安全等;人员风险源于失败的雇主、利益冲突,或其他内部欺诈行为;外部风险源于欺诈或外部机构对本公司的,以及机构及其代表缺乏人身安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分类十分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研究。为了使分类更具有操作性,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按照两个维度进行了分类。

1,按照事件原因或者说是风险因素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1)内部欺诈——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此类事件至少涉及内部一方,但不包括性别种族歧视事件;(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导致的损失;(3)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风险——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个人工伤赔付或者因性别肿族歧视事件导致的损失;(4)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分内义务(如信托责任和适当性要求)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5)实体资产的损坏——实体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丢失或毁坏导致的损失;(6)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7)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风险——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失败和因交易对手及外部销售商关系导致的损失。

2,依据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环节,将银行业务分为八类:(1)公司金融:兼并与收购,承销,私有化,证券化,研究,债务(政府、高收益),股本,银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配股;(2)交易和销售:固定收入,股权,外汇,商品,信贷,融资,自营证券头寸,贷款和回购,经纪,债务,经纪人业务;(3)零售银行业务:零售贷款和存款,银行服务,信托和不动产,私人贷款和存款,投资咨询,商户/商业/公司卡,零售店品牌和零售业务;(4)商业银行业务:项目融资,不动产,出口与贸易融资,保理,租赁,贷款,担保,汇票;(5)支付与清算:支付和托收,资金转账,清算和结算;(6)服务:第三方账户托管,存托凭证,证券贷出,公司行为,发行和支付;(7)资产管理:集合,分散,零售,封闭式,开放式,私募基金;(8)零售经纪:执行指令等全套服务。

上述两个维度的分类共同构成了操作风险分类的7×8矩阵。从上述的各种分类可以看出,尽管不同机构、不同学者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基于本国或本机构的特点,从寻找操作风险的成因人手,着眼于方便操作风险管理,这也给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提供了思路。

二、我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分类应遵循的原则

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方兴未艾,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的阶段,因此与国际银行界通行做法接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要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口径,以加强国际间的比较与合作。第二,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脱离中国的经济背景和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特点。第三,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建议采用的操作风险分类

根据上文所述,对我国的操作风险分类提出建议:基本上采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分类思路,即基于一个二维矩阵方法来对操作风险事件进行分类。对于矩阵的第一维度,笔者认为“事件”维度是最具价值的选择。对于矩阵的第二个维度,可以从组织架构的角度人手,第二维度可称为“组织架构”维度,应选择“产品线”作为矩阵的第二个维度。由于新资本协议给出的风险损失事件类型是8类,产品线有7类,不能体现我国的特殊情况,建议在产品线和损失事件上各增加一类,分别冠以“其他产品线”、“其他损失事件”称谓,以收集我国商业银行具有的但不能归并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分类的银行业务和损失事件,待以后时机成熟时再加以命名。

增加“其他损失事件”、“其他产品线”后,从二维角度出发,就可以获得操作风险分类的8x9矩阵,即共72类操作风险事件。每一个分析单位是矩阵中的一个单元,它代表一类操作风险事件。现代操作风险管理既需要内部数据也需要外部数据。每一个单元中的数据代表一条产品线中一类事件的损失分布状况。我们通过研究每一类事件损失的原因和结果,可以识别各个类别及其相应控制的共同要素。

金融风险分类范文第2篇

防范风险是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地方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是地方政府实现地方经济目标的重要金融手段。地方金融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地方组建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机构,从监管职责上划分,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主要有地方政府审批并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整体金融机构的发展业态,具有增长速度快、面临挑战多、发展责任重①等特征。①速度快。网点迅速增加,遍地开花。自“十二五”开始,我国地方政府便相继出台地方金融规划,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重视前所未有的达到新高度。根据银监会公布数据,截止目前,我国仅农村商业银行已超千家,其中有二十一家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业1000强。②挑战多。近年来,地方金融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幅度增加,地方金融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大幅度增加。特别是伴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数量快速增加长,一些准金融组织和新型的金融业态迅猛膨胀,从多个层面和视角挑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③责任重。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经济稳定的责任,是地方金融风险的最终处置责任人。近年来,中央又进一步将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赋予地方政府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②,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重点要强化职能转变和制度体制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因此,地方政府具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属性。目前,各地政府也已基本构建了以地方金融办(局)为核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风险与体制关系很大,金融监管体制通常是指包括明确金融监管的职责、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总和,最主要的是要解决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主体、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方式以及对监管效果负责的责任人问题。目前我国区域性金融风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体制不完善造成,因此深化地方金融风险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通过对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进行分析,以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的体制建设,积极防范地方金融做出探索。

二、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我国地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已有十多年,但这十多年来,研究的着力点一直处于探索的阶段,寻其根,究其因,探讨地方金融风险的起因和对其划分是分析的主流方向。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对地方金融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复论证(吴周雄,2015;李洪强等,2012)。地方金融相对于全国整体金融而言,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只有地方金融的风险可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邹小芃等(2008)[1]认为地方金融风险从风险特征上讲是具有一般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从概念上讲,他认为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由于流动性紧张等原因,并诱发地方经济金融秩序紊乱及社会福利损失的后果和可能性。地方金融机构从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具有地方税收属性、地方业务属性和当地政府管理属性的三属性。从地方金融机构的范围来分析,不包括中、农、工、建、交及十余家跨区域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虽然这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当权重的业务也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但这类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全国一级法人体制,在界定地方金融风险范围时,通常不将这类机构列入地方金融风险序列。因此,地方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就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地方性证券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王立军,2016)[2]。地方金融风险的种类可以用风险主体、风险特征作为指标进行分类。赵鑫男(2014)[3]根据风险主体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划分为三类,传统金融机构风险、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和类金融机构风险,主要包括这三类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根据风险特征的不同,地方金融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从不同类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比例来分析,梅波(2014)[4]认为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中信用风险仍然是当前各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此外,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创新风险等,同样构成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点与风险源。余薇等(2013)[5]则认为地方金融机构其产品创新时的知识产品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较大的风险。其中,知识产权融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等。而陆岷峰等(2016)[6]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七大业态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发生一种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地方金融所涉及的组织和机构的特点,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①政府管理职责定位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没有明确的金融管理分界线,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多、杂、广(梅波,2014)[4]。②地方金融管理理念及方式落后。存在组织架构不统一、管理职能分散、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缺乏持续动态管理,缺乏市场化管理理念等问题,进而在地方层面产生了大量非规范的政策性融资平台(张雪兰等,2011)[7]。③地方金融普遍缺乏风险预警和监控。地方政府不能准确地选准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点,更多看重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而忽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消极作用,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地方政府会更多的倾向于多批机构,批多种机构,而对于风险预警和监控措施关注较少。④地方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吴周雄(2015)[6]认为大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仍是主角,通过政府可控制资源参与组建各类金融机构,较为典型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大股东基本是由地方政府可控机构构成,结果,地方金融机构仍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法人治理制度,内部产权仍不明晰,行政色彩浓厚,行政干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体制问题较为突出。在究其因之后,如何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才是重中之重。刘月(2014)[8]对美国、德国及英国地方金融风险的管理体制作了深度研究,美国在金融机构机构出现风险事项后,金融管理部门会选择警告或合并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散和化解,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德国金融管理部门,面对有风险的金融机构时,通常选择极为谨慎的态度,至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是否用退出市场措施,通常较为灵活:银行由于性质的不同,其退出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如果是国有银行,国家代其偿还债务;如果是股份制银行,一般会先选择停业、关闭,进行冷冻处理,这期间,其他金融机构如愿意合并之则可以不进入破产程序,反之,则进入破产程序;储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和股东负责;对于有问题的信用合作银行,一般会由同业协会接管或兼并。英国政府的做法有别于美国和德国,英国在对待金融机构许可时尺度较宽,但如果英国政府一旦认为不合标准时则会立即注销;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上,政府较为关注申请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机构即使在破产程序申请过程中,仍然可以继续经营,但是金融管理当局并不能参与程序的运作。同欧美西方发达国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措施方面,我国则更多选择关闭资不抵债、支付危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类金融机构的路径,以多样化方式来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刘月,2014)[8]。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山东省从管理体制入手严格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方面最具有代表性。(1)北京市主要积极探索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体制。在现行的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证监局、北京市保监局的“一部三局”的金融管理架构基础上,北京市先后构建两个大的金融监管方面协调体制:由三个监管局在2003年设立的“北京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在2004年3月设立的“北京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碰头会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两个会议制度引领下,各机构先后签署一系列部门战略合作协议,在建立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作出较多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夏蜀,2012)[9]。(2)上海市则积极推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主张地方金融实施综合监管理念。2016年底,上海市政府正式下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暨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会议在市政府召开,意味着实质性启动了上海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工作。(3)山东省政府在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在界定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范围方面开创了先例。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出台我国首部《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中央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基本明确了山东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方式,当中有十五条规定了金融监管方面内容,并规定“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必须纳入地方监管范围,这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较为系统的法律保障(张旭等,2014)[10]。该《条例》经过山东省人大审议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与体制原因

近年来,中央政府将金融管理职权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则构建了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局)为主体、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参加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2014年8月,国务院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赋予地方政府具有维护本地金融稳定、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地方金融机构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传统以地方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基础上,出现了以新型的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业态,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内涵进一步拓展。(一)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伴随着时代变革、经济周期转换以及互联网的持续渗透与冲击,如今的地方金融的服务定位与经营模式均发展了转变,因而地方金融所蕴藏的风险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并集中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复杂化。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中,有力推动着各业态模式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同时,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相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也在日益复杂化。以P2P网贷行业为例,截止2017年1月底,全国累计成立的网贷平台数为5881家,累计成交量为36500.85亿元;而与此同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也达到了3493家,即正常运营平台仅占40.61%,行业早期的资金池、自融、跑路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更是相继发生了泛亚兑付危机、大大集团暴雷等恶性案件。类似地,互联网金融中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态的金融风险也急需重视,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多于传统金融领域。虽然2016年4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互联网给地方金融带来的日益复杂化风险仍需持续关注与应对。这类风险所涉及受众多、机构多、范围广,处置时具有极为难以处理的复杂性。二是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如今“涉众型”风险也是层出不穷,某些地方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导致大量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如非法集资、非法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利用高息吸引平民百姓的血汗钱。并且这一类风险具备极高的传染性,易引起恐慌,进一步导致挤兑风险。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为例,根据国务院处非办材料,到2015年12月3日止,e租宝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人用户达到901294个,充值累计余额达到581.75亿元,累计投资额达到745.11亿元,当中估计有15亿元人民币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个人挥霍、赠予亲属、情人及相关人员,给全国广大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极为恶劣的消极影响。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立案的就达30000余起,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等立案数、涉案金额虽然比2015年下降8.9%和7.3%,扭转了此类案件高速增长的势头,但是“涉众型”金融风险事件仍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以不同形式不断影响着区域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区域化。金融业务相互交叉,金融风险跨界传染并不少见,如今的地方金融风险已经呈现出区域化的特征,推行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新型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当前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完善上滞后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金融管理存在着真空地带,有较大的金融安全隐患,同时,新型地方金融业务的监管又没有可参照的成功管理经验与案例。以小贷公司为例,在经济继续下行以及网贷行业强势崛起的冲击下,小贷公司无论是公司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还是贷款余额方面均呈现减少趋势。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半年报中,在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平均值为-8.74%,而且净利润同比增幅均值也为-26.83%,同年三季报中,上述两个数值还呈扩大趋势,分别为-11.49%和-23.09%。从行业数据分析,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8673家,贷款余额为9273亿元,两个指标分别比2015年减少237家、131亿元。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的重要主体力量,一旦出现发展衰退或者关门潮,必然会给所在地的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可能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此外,各地其他类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金融机构与企业间提供相互担保、交叉承诺、循环开票等表外等融资方式进行关联套利、空转套利、监管套利,有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的风险表外化十分严重。据统计,2016年多地银行的表外业务增速高达50%左右,上海银行业表外业务余额甚至达到总资产余额的1.8倍,表外业务风险也是引起地方不稳定的重要风险源。这类风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影响的范围一般局限在金融机构所在地及所开展业务的区域,当然,这种区域性风险也不排除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传导成行业及全国性金融风险。(二)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体制原因(1)监管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一,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工作目前还没有适应地方金融风险特征、系统的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实际工作中,因为缺失上位法,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推进困难。例如,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基本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致使这类准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成立时的初衷,放弃主业,利用机构平台进行高息借贷、融资放款、赚取高利。第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权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影响地方金融监管效力及效果,中央政府虽然赋予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力量配备不足,面临压力较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难以采取有效的惩处措施,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执法依据上不充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也是由地方政府监管的,虽然2015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并且确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分工。但从《指导意见》法律效果看,这个指导意见虽是一份规范性文件,但法律位阶较低,执行起来效力较弱。一方面可能引起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不到法律保护,出现劣币驱逐优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也会利用制度与法律的空白或执行力,借机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2)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称。自从2008年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委托地方政府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等职责以来,地方政府已逐步成为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目前地方政府有监管责任,却没有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权限,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协助“一行三局”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对于新型类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地方政府也缺少相对应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实践中,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时,经常由于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权限而难以处置,导致监管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地方政府不拥有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主要在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地方监管部门对其日常经营基本无权过问,导致此类机构风险隐患及监管信息不对称,往往事后疲于应付。权责失衡的体制致使地方政府只能被动地进行风险处置,对地方金融风险难以实施主动管理。(3)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各类监管主体多且分散。由于地方类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因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多且分散,多头监管不仅监管力量分散,监管效率也很低。一是部分监管主体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监管手段落后,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二是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三是某些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确,一旦形成地方金融风险,单一监管主体难以完成化解和处置重任。(4)条块间金融监管工作难以协调。近年来,各省政府虽然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方法,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但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这种沟通协调范围十分有限性及效率的有限性。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却分别由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农工办(农委)审批设立,出现“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且风险处置的责任也不清晰,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和配合。(5)监管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由于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断深化,地方政府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监管信息,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权责分离和监管信息不对称造成地方政府在风险防范处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非法集资、非法设置资金池等案件处理,难以做到事前防范和保证事后处置的效率。(6)监管体制缺乏全覆盖体制。在各省政府省内各级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体制,主要监管对象是以“机构”或“组织”类型为标准,而非以“业务”或“功能”为尺度来进行分类监管,这就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在如今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混业经营的模式层出不穷,例如某P2P平台同时做到信息中介、资金池及商业保理等业务。以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省金融办监管,然而涉及到商业保理业务性质并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而是省商务厅的职能,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两难局面,最终会导致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低效率状态。(7)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一方面,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监管经验的人才较少;另一方面,在有限的人才队伍的情况下,要监管地方众多的地方金融机构,可能会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投资咨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组织违规经营行为泛滥,风险事件频发。

四、建立新型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着力点

稳定与发展是地方政府首要的两大责任,两者缺一不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发展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职责,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即是完善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体制与体制。依据上文中分析的我国当前地方金融风险的特征以及地方金融风险的监管体制与体制现状,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本文逐项提出针对性建议。(1)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地方金融特点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具有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权限,同时也有应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因此,作为管理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权限以及处置责任。从地方的省级政府着手,层层推进改革,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保障,解决当前监管权限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其次,促进地方金融风险综合监管发展,加强综合金融监管的内部协调,提高金融监管协作效率,完善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体制,这样可以适应地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防范地方金融业务交叉风险,避免地方金融风险跨界传染。最后,尽早建立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扩大监管的覆盖面,以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的盲区。(2)出台地方性金融监管条例,提升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地方人大立法颁发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首先,出台针对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的细则,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制化,为地方政府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提供法律保障。第二,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牵头,建立由工商、公安、金融等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协作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地方金融违规、违法案件,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财产安全。第三,明确划分监管“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避免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的监管缺位、监管重复现象发生。第四,树立科学的风险处置原则。在风险处置方面坚持“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相关监管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形成快速、有效的风险处置体制。(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协同监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可以构建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可由省一级地方政府牵头,搭建地方类金融机构信用信息中心共享平台。通过搭建地方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平台,通过提升地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便于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实施适时监控,便于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作出迅速反应,提升应对地方金融风险主动性。第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体制。打通地方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信息渠道,统筹管理好地方法院、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的金融信息资源,不断完善金融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增强各管理部门工作协调性和一致性,提升对地方金融活动异常研判能力,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三,不断创新地方性金融风险机构的监控体制。重点加强对各地区重点企业债务风险、信用风险、担保圈风险的监控,创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监控,做到日常监控、信息收集、协作处置的监管体制。(4)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程度,实施“互联网+地方金融监管”战略。第一,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利用大数据、信息自动化等互联网专业技术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确保获得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面对不断互联网化的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监管手段于监管实践中,将互联网新技术融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当中,增加地方金融监管的主动性、超前性、科学性。第二,不断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金融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定期现场走访以及不定期的现场排查,加强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程度,提高监管的准确度和灵敏性,增加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的主动性。第三,完善金融发展激励体制。从监管处罚的反面出发,加强金融财政政策倾斜,优化金融运营环境,建立激励体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优先为金融生态良好地区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既加强地方金融风险自律体制,又拓宽监管信息获取渠道、提升监管信息的获取能力。(5)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主体的业务边界。第一,明确划分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范围。可以各类地方金融模式的“属性”为标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散落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将不属于“一行三局”法定监管的各类具有金融功能的机构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要将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全覆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第二,树立权责对等原则。哪级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就应由其相应级别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随着各种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应动态调整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第三,明确差别化监管理念。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扶有控”要求,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完善信贷准入体制,加大对战略性创新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对于长期亏损、环境污染、高能耗、丧失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授信。(6)注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常态化。第一,强化监管队伍与合理配置人员。监管全省上千数量级的地方金融机构,须加强与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的协调合作,明确岗位职责与权力,合理调配人员。第二,注重质量提高和效能优化。特别是对地方金融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相关专业以及金融法律知识方面的持续培训。第三,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使地方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常态化,同时还要加大从社会上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充塞地方金融监管人员队伍。第四,兼顾数量引进和结构调整。一方面,适度放开有关监管部门进人政策,充实监管岗位。另一方面,进行监管人才地区间调剂、系统内调剂和部门间调剂,将合格的金融人才调整充实到监管岗位,充分合理配置人员。(7)加强地方金融行业协会建设,构建辅助监管体制。第一,协助完善监管体制与体制。通过行业自律,健全各类地方金融行业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体制。行业协会组织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机构,可以对行政监管信息进行有效的传导,也是创新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式。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如果能充分发挥,有利于地方金融行业规范有序的成长,提升从业机构审慎合规性,便于营造监管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的金融环境,扩大地方金融监管的弹性和效率。第二,按地方金融机构的类别设立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能够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化、透明化、集中化的行业数据,并且能提供具有反冲效应的对话机制,利于降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监管、综合自律、沟通协调、通力合作,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促进各类地方金融企业能实现自律监管和依法经营。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代表各行业协会统一发声,综合反应地方金融行业合理诉求。第三,要积极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评级状况,适度奖惩,支持运作规范、诚信经营的评级高的机构,控制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促进行业结构不断优化。(8)切实加强投资人风险教育,积极构建投资人进行适当性投资的引导体制。要将对投资人的教育作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根本性措施来抓,只有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强了,才会远离非法集资,进行理性投资。如何强化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第一,由于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对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的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辨识能力,这样就加深了潜在地方金融风险。因此,强化各地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警惕性,增加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行为的识别能力。第二,强化广大金融投资者的互动沟通平台。打造具有各地政府特色的金融教育平台,提高教育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三,优化投资者教育基础设施。加强投资者教育基地及教育网点的建设和布局,要以利用现有设施及便利居民为原则,教育内容要丰富多样,通俗易懂。可以充分利用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比如可以作为投资者教育网点,增设各类投资理财基础知识书籍、宣传册、触摸屏等,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金融专家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广大投资人介绍各类投资品的特点,特别是要对各类投资品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

金融风险分类范文第3篇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市 300222)

摘 要:随着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居民可选择的金融资产愈加丰富,同时可选择的风险规避手段也越来越灵活有效。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对金融市场的完善和管理都起着重要作用,本调研报告通过居民面对五种风险的风险意识情况的分析,综合评定了天津市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的总体情况,将其分为五类不同的风险意识群体,并分别探讨了个体的不同特征对金融资产风险意识的影响及其中可能的原因。

关键词: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个体特征;五类居民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7-0048-05

一、调查目的及方法

居民金融资产的数量与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会对金融市场的完善和管理都起着重要作用,投资者的理性程度直接影响对市场变化原因分析的准确度和对市场未来需求状况的预测精度,个体的风险偏好会直接作用于投资者的投资效用。了解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有助于金融机构确定目标客户群,金融监管机构调整测算和评定方式。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推出各种类型风险水平不同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衍生工具陆续开始交易,金融监管在各方面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调整,风险补偿机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居民是否依然将投资方向局限在传统的理财方式上?是否已经意识到各类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手段进行防范和控制?我调研组通过对天津市城市居民(以下简称“居民”)的抽样的数据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天津市居民的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情况。

本次调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共发放问卷300份,实收回243份。样本尽可能的涵盖了不同特征人群的金融资产结构情况、对金融产品的看法以及参与意愿情况。凭借对这些情况的研究来分析居民对金融产品中存在的风险的了解程度,偏好情况,以及对风险的规避手段。基于对整体的情况分析,本调研报告将进一步研究个体的不同特征对金融资产风险意识的影响并分析其中可能的原因。

二、调查依据

1. 在风险意识的测度上,我调研组将被调查人群分为五类,分别计为Ⅰ、Ⅱ、Ⅲ、Ⅳ、Ⅴ(具体见表1),并计算五类人群分布比例,以此作为衡量风险意识状况主要依据。

2. 将金融资产风险以五类居民生活中最长接触的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证券投资风险和信用风险分类,通过统计天津市城市居民在面对这五类风险时选择的风险规避方式,得到居民在不同风险类别上的风险意识状况。

3. 以居民对不同风险的敏感程度为权数(wi,其中i=1-5),以上面得出的居民在对应风险上的风险意识状况为个体指标(qij,其中i=1-5,j=Ⅰ、Ⅱ、Ⅲ、Ⅳ、Ⅴ),计算风险意识综合指标。综合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样本中总体风险意识处于第j类的人数为

Qj=w1q1j+w2q2j+w3q3j+w4q4j+w5q5j (j=Ⅰ、Ⅱ、Ⅲ、Ⅳ、Ⅴ)

则,总体风险意识处于第j类者所占比率:

Mj=Qj/(QⅠ+QⅡ+ QⅢ+ QⅣ +QⅤ) (j=Ⅰ、Ⅱ、Ⅲ、Ⅳ、Ⅴ)

三、天津市城市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概况

(一)居民总体综合风险意识

在抽样获得的有效地229个个体中,未意识到所持金融资产中存在的风险的人数为51;不知道如何规避金融风险的人数为63;为获得高收益而主动接受风险的人数为33;通过不触及风险资产来进行规避的人数为16;知道如何合理规避风险的人数为66。

由此测算,截至2006年10月底,在天津市城市居民中,未意识到所持金融资产中存在的风险的比例为22.18%;不知道如何规避金融风险的人的比例为27.28%;为获得高收益而主动接受风险的比例为14.46%;通过不触及风险资产来进行规避的比例为7.17%;知道如何合理规避风险的比例为28.91%。(见图1,在本报告中为叙述简便,以Ⅰ、Ⅱ、Ⅲ、Ⅳ、Ⅴ分别代表上述提及的五类人。)

由图可见,第Ⅰ、Ⅱ、Ⅴ类人占总体比例相当,约各占1/4,居民对金融资产的风险意识程度分化明显。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居民对金融资产选择余地扩大,总体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明显提高,可合理规避所持风险的人群比率已达28.91%,但不能忽视的是,天津市仍存在22.18%的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淡薄。

(二)不同特征人群的综合风险意识比例情况

1.根据不同个体特征天津城市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按照签署分类方式,各部分人群分布比例如表2

由统计数据得到,在天津市城市居民不同特征人群中,金融资产的风险意识有以下特点:1.性别差异对金融资产风险意识影响不大。男性、女性居民Ⅰ、Ⅱ、Ⅲ、Ⅳ、Ⅴ类人所占比率皆无明显差异(图2),女性的对风险的敏感性略弱于男性。

2.随居民年龄降低,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有变强趋势(见图3)。在调查样本中,随年龄增长,第Ⅰ类人比率递增,第Ⅴ类人比率递减。究其原因,我国前些年金融资产简单化,加之国家承担全部金融业风险。此种观点对年长者有很深的影响,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关注程度低于青年人;相比之下,25岁以下人群易接受新观念,尝试新型理财手段,及时规避潜在风险。

3.文化程度越高的人群,对所持风险的掌控力越高。居民文化程度越高,接受教育的年限越长,对新的理财产品的接受速度越快,第Ⅰ类人比率越低,第Ⅴ类人比率越高(见图4)。其中,文化程度为研究生/博士的人群,第Ⅴ类人(具有正确规避风险能力的人)的比率高达37.35%,明显高于居民总体水平。

4.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对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无显著影响,各五类比例基本持平。但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0-5000元范围内的居民,金融资产风险意识状况优于其它收入人群(见图5)。由于收入(物质基础)的效应,这部分人群的风险容忍度要低于高收入人群(收入在5000以上),这决定了在面对风险时表现出更加谨慎的态度,寻求更加适合的规避手段,同时又较低收入人群少了一些投机情绪和极端的规避行为。

5.居民职业方面,所调查样本中,公务员风险意识状况最佳,其次为私营业主与学生。与天津市居民总体水平相比,所调查职业中,公务员、私营业主、学生(其主要构成为本科生)、金融业人士这四类工作者对金融资产的风险意识高于居民平均水平。这主要与职业所涉及的范围有关,受经济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人员对金融资产风险更为敏感。

四、 居民对五种主要金融资产风险的意识状况

(一)对不同风险的意识状况对比

(二)利率风险

关于测定天津市居民金融资产利率风险意识时,我调研组假定未来预期市场利率上升,引起持有的未到期企业债券价格有下跌可能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通过数据的汇总筛选与比较,本题有效调查对象242人,其中认为利率变动对企业债券收益没有影响的有37人占15.29%(第Ⅰ类),知道有影响而束手无策的有40人占16.53%(第Ⅱ类),清楚会造成价格下降并增持该债券增大到期收益的有65人占26.86%(第Ⅲ类),为避免风险将债券全部卖出的有48人占19.83%(第Ⅳ类),选择利用利率远期来进行合理规避的有52人占21.49%(第Ⅴ类)。从总体上来说,天津市居民对于利率风险还是有一定的认识,其中期望高收益的人群比例要交其他风险高一些,其他类型数据趋于平均。

(三)购买力风险

在假设未来几年有大幅度的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预计物价会上涨,货币会贬值,调查居民会如何处理银行存款。有30.04%的居民认为储蓄不受购买力风险的影响,可以继续储蓄(第Ⅰ类);11.52%的人知道会造成损失但不知道应该如何应付(第Ⅱ类);认为应该将钱换为日用品的居民占10.70%(第Ⅲ类);将存款全部取出再做大算的占9.47%(第Ⅳ类);准备取出部分存款进入股市或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处理的居民比例为38.27%(第Ⅴ类)。

总的看来,居民对购买力风险由一定程度的了解,从对居民对各个风险的关注程度上看,关注购买力风险的比例是最高的,高达35.28%,居民对物价的变动是敏感性要高于其他风险。在面对购买力风险时,第Ⅳ类居民比例最少,尤其是收入从800到5000的人(收入水平极具代表性,代表了天津的大部分居民),说明现在居民普遍意识到有风险,并会尽力想办法处理,而不会采用完全不触及风险资产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同时第Ⅴ类的比例最高,说明很多居民会选择合理规避方式来规避购买力风险。而且,居民购买力风险意识情况趋势性非常明显,与年龄,学历等因素密切相关。

(四)汇率风险

在调查中因为调查对象都是居民个体而非企业,所以汇率风险的主要影响居民的日常交易收入。

近几年,汇率变动比较频繁,居民应积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新品种、新手段,从汇率、利率入手进行资产保值,如进行期权交易、掉期交易等等,也可以直接向银行寻求帮助,委托银行防范风险手续非常简单,跟银行签订协议就可以完全交给银行打理,达到化解风险、保值、增值的目的。而这样做的主要成本仅是交易额1%―2%的手续费。

在假设所持有的外汇面临贬值可能的条件下,有效的242份数据中,有24人认为外汇风险对现金的收回没有影响;35人表示知道有风险但不知道怎样处理;41人可能会在价格下降时增持该外汇期望获得更多受益;有47人拟抛出该外汇来规避风险,同时有95人了解比较理性的规避外汇风险的方法。在汇率风险上各类人的比例分别为9.92%,14.46%,16.94%,19.42%,39.26%,呈现递增的现象。

(五)证券投资风险

这里指的证券投资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风险,是由证券价格的涨落直接引起的。尤其在新兴市场上,造成股市波动的因素更为复杂,价格波动大,市场风险也大。居民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将直接影响居民未来总的金融资产总量。

从调查的整体统计数据分析,在假设所持股票的价格面临下跌的条件下,居民在购买证券的人群中未意识到所持该证券投资风险的比例为5.83%(第Ⅰ类);有风险意识但不知如何规避的比例为13.75%(第Ⅱ类);为获得高收益而不进行规避风险的比例为6.67%(第Ⅲ类);为规避风险而全部卖出该证券的比例为20.42%(第Ⅳ类);而采用多样化手段来分散证券投资风险的比例为53.33%(第Ⅴ类).可看出购买证券并进行合理规避风险的人数所占比例最高,完全不了解证券市场,未意识到其风险的人数最少。

在问及最关心的金融资产风险时,选择证券投资风险的比例最小,这主要是因为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中,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比重偏低,同时也反映出大多居民仍然不愿参与这类资产以避免高的风险。

与其他风险相比较,可以发现第Ⅰ类人的比例是所有风险中最小的,远低于综合比例22.18%,数据表明大多数居民都认为证券资产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同时,第Ⅴ类人的比例也是所有风险中最大的,高出综合比例28.91%近一倍,这表明在购买证券的居民中,采用持有多种证券来分散风险,是居民比较了解的方式。

(六)信用风险

在本调研中的信用风险作为非系统风险的代表,对样本居民进行分析。在调查中调研组假设被调查对象所在公司的历史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观察被调查对象是否会将投资于该公司。在样本中有30.38%的居民认为如果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比较高,股票走势也一直不错,那么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公司没有信用风险;有69.62%的居民认为历史纪录再好的公司也同样存在信用风险,并表示不愿大量持有企业债券,股票等。

参考文献:

[1]戴相龙,马鸣家,1994:《金融风险管理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

[2]张元萍,2004:《现资理论与实务》,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3]郭英,高建国,2001:《统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课题组组长:张元萍

课题组成员:郝程程 原 帅

金融风险分类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防范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础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也创造了新的风险。一些触目惊心的金融事件往往与金融衍生产品密切相关。如2008年9月爆发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美国自二战以来所经历的最严重的危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的基础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合约。作为—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同样具有一般金融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得其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为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避免出现重大风险和过失,交易主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奖惩制度,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交易程序严格控制,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管理相脱离,对交易员的权限进行明确的限定,建立高效独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首先,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与投机性,参与交易者应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全面准确度量与评估风险,限定风险承担水平,并适时监控,对风险管理流程定期检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比如对于市场风险可用风险价值方法来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风险,借助完善的内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减少操作风险;通过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风险。此外,估计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建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孙连军.浅谈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08(2):65-66.

[2]万正晓,张晓静.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在中国的应用[J].生产力研究,2008(1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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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群,武本建,谢婷.略谈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8(7):156-157.

金融风险分类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云金融; 互联网金融; 商业风险; 预警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3-0103-06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以其自由、开放、免费、平等、交互以及合作等特点,依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进入了传统由少数精英控制的金融领域,降低了金融门槛,开辟了更加自由的资金融通渠道,促进了资金供给双方的信息交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监管体系不健全,引发了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为政策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技术风险,笔者认为政策法律风险属于系统风险范畴,技术风险主要基于技术选择与安全性的考虑,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从云金融视阈出发,在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详细解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模式、预警指标体系构建、预警模型及预警结果分析,为实务中互联网商业风险的预警管理指明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解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整体分析

依据《巴塞尔协议》关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文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政策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技术风险三大类,这三大类风险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政策法律风险可细分为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和机构层面,商业风险可细分为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可细分为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如图1所示。

(二)基于业务平台层面的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分为三大平台,即业务平台、管理平台和协作平台。互联网金融资金需求的双方在业务平台上进行撮合成交;由国家层面的管理者、行业层面的管理者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的各个机构分别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不同层面的监管,他们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平台;软硬件开发维护者和网络服务商则负责协助业务平台和管理平台的有效运营,其构成了互联网金融融资类业务的协作平台。在业务平台层面,资金融通的双方面临的主要是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

1.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的市场风险主要由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两部分构成。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受到诸如行业监管、行业竞争以及行业分化等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刺激,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利率风险的加剧。

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此外,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上线,不具有用户优势的平台会借助提升利率、缩短投资期限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加盟,这无疑会引发平台的流动性风险,而且很多用户基于平台跑路消息的报道,对平台的投资只限于打新投资,无疑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

2.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从发生信誉风险的主体来分类,主要分为自然人信贷风险和企业信贷风险两个部分。

(1)自然人信贷风险

自然人违约是由于自然人抗风险能力弱而引发的道德问题。自然人信贷风险产生于借款人经济情况的不确定性,特别是这种借贷用于生产经营上。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很多涉及到自然人信贷范畴,由自然人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而自然人的消费习惯、经营情况、健康情况都可能引发还款风险。此外,自然人借款人的观念与道德问题,诸如主观上存在不良动机,没有还款规划而进行的借贷等。自然人借款人在满足自身利益的驱动下,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不遵守信用都会导致违约风险的产生。

(2)企业信贷风险

自然人借款人与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动机以及偿债能力影响因素都有着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借款人主观上恶意拒绝按时清偿债务的可能性较小,而相比之下,其由于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行业发展等原因造成的资金短缺更容易导致其违约。因此在评价信誉风险时,自然人的信用风险更侧重于评估其偿还意愿,而企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则更侧重于评估其偿还能力。

3.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由于人员缺陷、不当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以及系统缺陷等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当下,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行为数据、文本数据等大数据系统交织于未经授权的访问、雇员欺诈、系统退化、服务提供商风险以及客户安全保护意识不足等交易行为中,操作风险正源于这些纷繁复杂的数据与行为的结合中。

按照操作风险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内部操作风险和外部操作风险两部分。内部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控制、绩效考评以及审计监管等多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因素引发的;外部操作风险是由于私人信息泄露、钓鱼网站盛行等外部因素而引发的。究其根本原因即大数据,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很好地管理用户注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大数据,另一方面能否合理保存各种数据也是当下互联网金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特征分析

一是风险扩散速度快,破坏力强。传统银行业务往往是通过纸质或银行内部系统进行操作,出现差错有时间进行查找、拦截并进行损失追回。而包含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以及文本数据等众多数据的以云金融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旦出现差错或问题,很难立即纠正,且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速度非常快,等到发现问题想要拦截或追讨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是风险交叉传染。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包含融资类业务、支付类业务以及理财类业务,业务互相之间存在着交叉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中的市场风险、信誉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存在着多米诺骨牌效应,诸如市场风险会引发信誉风险进而从某种程度上影响操作风险。

三是风险的责任难以区分。互联网金融的办理过程常常会涉及到电信、电力、外包商等其他合作方,因此,一旦某一方出现服务中断、系统崩溃、客户信息泄密等情形,将直接给互联网金融企业造成损失,且很难区分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直接后果是一旦出现损失,很难对相关方损失的赔付事宜进行确定。

三、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模式构建

(一)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思路设计

基于上述分析,在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过程中,并非所有的风险都能用定量的方法简单测评,对于定性的风险评估指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将其定量化,以测度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包括的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选定的权重系数测度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综合评分值,按照所设定的预警区域范围确定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的区域,进而选择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应对策略。详见图2。

权重系数的选取就成为风险测度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一方面是分别测度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过程中各具体指标的权重系数的确定问题;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评分值测度过程中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的权重系数确定问题。

通过权重系数的确定来衡量各指标的重要程度,本文主要采用专家咨询和经验判断法,由个人经验决策转向专家集体决策。在数据处理时,采用算术平均值代表评委的集中意见,然后通过归一化处理以确定权重,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n为评委的数量;m为评价指标总数;aj为第j个指标的权数平均值;aji为第i个评委给第j个指标权数的评分值。

(二)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基于业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维度,且各个维度的风险含义丰富,难以用单一的指标进行客观描述。为使评价指标更加准确,本文特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三个维度的商业风险进行设计。

对于定量指标,笔者结合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银行体系的定量指标进行计算;对于定性指标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结合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得出相应的评分值。具体的指标详见表1。

(三)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模型构建

通过假设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中各变量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构建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结构方程模型,以检验以上指标互相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三维关系假设如下:

H1:市场风险的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防控有直接的正影响。

H2:信誉风险的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防控有直接的正影响。

H3:操作风险的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防控有直接的正影响。

H4:市场风险的防控和信誉风险的防控之间有直接的双向的正关系。

H5:市场风险的防控和操作风险的防控之间有直接的双向的正关系。

H6:信誉风险的防控和操作的防控之间有直接的双向的正关系。

H7:市场风险的防控所依赖的各要素不受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控的影响。

H8:操作风险的防控所依赖的各要素不受市场风险和信誉风险防控的影响。

H9:市场风险的防控所依赖的各要素不受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控的影响。

H10:除市场风险、信誉风险、操作风险之外的其他影响因素均作为残差项。

将衡量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指标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个体指标,包括财务健康状况和机构规模;二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整体指标,包括资产规模、信贷质量、资产和负债匹配数量;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间指标,包括业务发展模式、产品种类、风险度量等。详见表2。

根据模型函数形式和基本的假设,得出结构方程模型设计如图3。

在模型中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作为三个外生潜变量分别由其各自所属的显变量来测量,互联网金融风险系统各变量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所以假定三个外生潜变量之间存在共变关系。互联网金融融资业务风险作为内生潜变量,由八个显变量y1,y2,…,y8来反映。全模型从图3可以反映出4个潜在变量、88个观测变量、89个误差项的相互影响关系。

四、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结果分析

(一)确定预警信号阈值

预警信号阈值是触发预警后续行动的临界值,阈值应综合数据模型、专家经验、历史数据经验以及同业信息来确定,同时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自身的风险偏好、平台与客户的关系、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的检查评估以及监管要求等因素。一旦风险表征值超过了预警信号阀值,就会触发预警流程,进入风险预警系统,定位其风险级别。

(二)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级别定位

根据对应项目评估的风险大小,将互联网融资风险分为“正常状态”“关注状态”“次级状态”“可疑状态”和“损失状态”五个等级,分别以“绿灯”“蓝灯”“黄灯”“橙灯”和“红灯”来表示。详见表3。

(三)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结果分析

当处于绿色信号灯范围内的情形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考虑与其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不仅如此,为了增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效益,平台应该多吸收该类业务;当处于蓝色信号灯范围内的情形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考虑接受与其开展相应业务,而对那些已有的处于蓝灯状态的业务,可以考虑持有;当对于处于黄色信号灯范围内的情形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应根据自身公司战略以及客户征信水平,酌情考虑是否要与其开展业务,若存在已经发生的处于黄灯状况的业务,应及时作出调整和防范,或改变持有策略或考虑转出业务;当处于橙色信号灯范围内的情形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应考虑为其借贷,若已发生的处于橙色信号灯状况的业务,应立即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当处于红色信号灯范围内的情形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将其拉入黑名单,而对处于红灯状态的已有业务,则应采取强硬手段进行挽回,弥补损失,并进行不良征信评价。

【主要参考文献】

[1] 杨虎,易丹辉,肖宏伟,等.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4):3-5.

[2] 张淑安,齐美东.云金融融资模式:优势分析与绩效评价[J].经济研究导刊,2015(16):99-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