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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交易

互联网金融交易

互联网金融交易范文第1篇

各地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初衷是扩大当地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带动经济的转型升级。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在现阶段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国办发(2011年)38号文和国办发(2012)年37号文从交易制度和股东人数两方面直接掐住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咽喉。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其股东不能突破200人,股份也不能公开转让,不得采取连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竞价交易,导致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只能采取私下沟通的方式转让股权,交投清淡,融资效率和股份流动性都很难得到提高。数据显示,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相对活跃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过半的企业无交易记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只有30%左右的挂牌企业有交易记录。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发挥不出来,则优质企业不会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投资人在市场上找不到好的投资机会,则会选择用脚投票;投资人的离去意味着市场上的资金减少,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从而加速企业的离场,二者形成恶性循环,使得使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非常大。在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业务实现规模收入的情况下,大多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都要通过政府补贴来吸引企业挂牌和维持自身运转,因此地方政府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行政干预就会愈发频繁,进一步扭曲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和功能。

与监管部门亲自抓的“新三板”相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走的是偏向市场化的路径,这或许可以视作是本届政府”让市场发力,激发社会创造力“的改革取向在场外市场的尝试。互联网金融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均是近年来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新生事物,都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都具有自下而上和市场化的特点,监管层尚未全面介入或介入不深,对传统的金融体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倒逼。在中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今天,二者是天然的盟友,未来的融合空间不容小觑。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市场的参与门槛,让市场参与者更加大众化。资金量和专业性不再成为普通人参与金融活动的障碍。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和推广自己喜欢的创意和产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当前,以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P2P借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需求以及金融创新的需要,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对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入融合是大势所趋。

因此,在现行政策的约束下,改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投清淡、融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局面,应该转变思维,从“开源”着手,通过互联网扩大潜在个人投资者群体并提升挂牌企业的融资关注度,通过互联网信息化平台高效、精确地对接资源和需求,从而提升融资成功的可能性和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资金募集、交易撮合和风险定价都与传统的金融模式不同。通过应用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信息处理成本降低,传统的风险定价模式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将得到有效缓解,交易可省去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交易效率和频次,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的成本非常低,大幅减少交易成本,等于间接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并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有效地调动交易双方的参与积极性,能够更有效率也更优质地实现资源配置。

利用互联网金融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吸引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市场,改变目前以PE/VC等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局面,扩大投资人基数,提高股权融资成功概率。而众投,又称“股权众筹”,就是理想的选择。众投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从而获得未来收益。众投以项目为中心,公开寻找投资人,再组队合伙投资入股。因而,这种融资方式与传统的风险投资完全不同,被业内视作是互联网改造资本市场乃至公司制度的创新力量。众投借助互联网优势,让更多的高净值人群、甚至是具备一定投资能力的普通投资人有了股权投资的渠道。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资金,但由于以出口为导向、以加工制造业为主的传统产业结构处于转型的阵痛期,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匮乏,诈骗、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民间资金亟需有效疏导。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尽管有好的商业模式和产品,但苦于没有过硬的股东背景和银行的支持,获得常规融资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众投将大大降低投资门槛、提高融资效率,同时利用互联网平台有效解决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融资难、投资难问题。从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看,众投比PE/VC等传统股权投资的参与面更广、更微观、更基层。这种大众式、市场自发的金融创新也正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所需要的微观基础。

与目前国内外的众筹网站主要服务于创业型企业不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企业都是存续时间超过一年的中小企业,对企业的营收和规模都有不同程度的要求。例如,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定挂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要求挂牌企业成立满12个月。从目前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以传统产业为主,从所分布的行业来看,前五位的行业是工业、信息技术、原材料、日常消费品和非日常生活消费品。这些行业中的挂牌企业往往经营年限较长,在各自行业的细分市场上有稳定的份额,盈利水平也比较稳定,但是受制于资金实力而无法“二次创业”,处于发展的瓶颈期,因此有强烈的引资需求。但是传统的股权融资方式效率低、耗时长,企业家需要会见多家股权投资机构,一家一家地去路演沟通,难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权投资机构要经过获取项目信息、市场调研、公司调研、投资委员会初审、尽职调查、投资委员会审批、谈判签约等一系列阶段,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投资,等企业获得资金的时候,市场的时间窗口或许早就关闭了。

与美国资本市场从场外市场起步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的场外市场具有“逆生长”的特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完全可以利用自身脱胎于主板市场的优势,面向转型升级中的中小企业和创业、创新型企业,建设具有公信力的众投平台,为企业和民间资本提供专业便捷高效的对接服务。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而言,基于众投的股权融资模式创新实质是利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在发现客户、合作客户和互动客户中,实现了市场力量的主动转化,将分散的市场单体通过集合形成新的市场力量,改变传统的金融生态。我国众投的发展现状证明了其具有强大的活力和竞争力。以国内最大的众筹网站“天使汇”为例,自2011年11月创立以来累计已有8,000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项目超过80个,融资总额超过2.8亿元。而全国26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只有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超过了1000家。世界银行的《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预测,中国将是全球最大的众筹市场,预计2020年规模会超过500亿美元。

尽管互联网金融面临”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等诸多问题,但是事实证明互联网金融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规范化,提高金融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相比互联网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上有明显的优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都是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且接受省级政府的监管,具备公信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一套完整的关于股权交易、权益托管、资金三方存管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制度,有独立安全的资金清算及股份托管系统,能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挂牌企业,也有中小企业私募债、权益类产品备案,拥有稳定的项目来源;信息披露制度也已经比较成熟。

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属性和定位,为降低融资项目的运作风险、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开展众投业务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认真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对投资人要有所甄别和分级。场外市场实行的是合格投资人制度,尽管互联网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扩大个人投资者群体的管道,但是对于网络上聚拢而来的投资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要设立一定的资产门槛,并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知识水平。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引入的投资人数量和企业已有股东之和不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引入的投资人数量和企业已有出资人数量之和均不得超过50人。

对融资企业的资质和资金用途要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资金挪用、非法集资或诈骗等现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准确把握监管当局监管的实质精神,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防止融资资金最终流向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互联网金融交易范文第2篇

互联网金融是各机构和市场主体以互联网为媒介和途径,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这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大都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这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以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

结合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发展模式和与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技术型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现有的金融模式都是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和严格的计算机计算才能完成,互联网金融中若出现了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2012 年我国有 84.8% 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例如个人信息的泄露、支付不安全等等问题,这一人数总数达到了 4.56 亿人次。为了解决这些信息安全问题,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会从技术层面,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一般采用的方式就是通过购买外部技术,从而实现防范内部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管理上的疏忽。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由于我国在互联技术上的不足,没有知识产权上的优势,购买的外部技术大多数来自国外,这些进口的硬件设备可能也会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操作性?L险。互联网网络系统对于经营、主体的更改、互联网金融账户的使用、互联网金融交易操作设计、电子货币的真伪识别等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交融之下,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都是操作主体自己在自由计算机终端上实现的,若操作主体本身对于操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不甚熟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操作性风险出现。同时,操作系统本身的设计和运行缺陷,也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金融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法规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起步较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时间略晚,但是总体上的发展速度很快。这就可能会出现互联网金融的革新发展和传统金融之间的隔阂,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和关于监管机制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这一滞后性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不明,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出现,出现了更多的法律监管空白,立法进度较慢,立法难度大,使得法律风险不断增大。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与各种类型的金融市场相结合,不断发展成熟形成了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这些金融模式不仅具有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和集约成本等特点,方便为客户带来更为具体和个性化的服务,也对我国金融业的创新提供了积极动力,更有助于金融的普惠性的实现。也正是因为有了和这些不同市场和徐需求的结合,呈现出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但是就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说,也正是因为有了和这些不同市场和徐需求的结合,呈现出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第一,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快。第一,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快。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的特性,它的重大优势就是对于信息数据的快速处理,为远程的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使得其能够通过互联网积极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但也是因为这一特性,在互联网中进行的不安全交易可能会产生传播速度极快的系统性风险,使得补救这一金融风险的成本大大提高。

第二,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性。在互联网金融的茁壮成长的背景之下,我国多家银行机构的金融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愈发贴近,互相渗透。这一客观事实使得机构间、交易主体之间风险的关联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突发性较大,产生风险后的波及面也更为广泛。

第三,风险的出现难以防范,预警机制尚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都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完成的,这些通过虚拟系统完成的交易使得金融业务的交易、支付和服务失去了时间和空间限制,潜在的交易对象更多,交易过程极短。随之而来的必然会出现一些风险,而现目前,对于此尚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制。另外,这些风险孕育和爆发都具有很强的瞬时性,目前的预警机制也不够成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途径

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应该被提上日程,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行为,应当适当加大对其量刑力度,并且应当通过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体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和流程也需要法律来完善:在交易、支付和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字签名、电子凭证都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来进行防泄漏保护,并且要对交易主体的权责进行详细规定。互联网借贷融资的业务,也需要规则制度来明确和监管,界定清晰其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等等。

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共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金融业特征――混业业务日益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虽然今年对于金融监管模式有调整,保险和银行的监管日益统一,但是对于证券监管依然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这种依然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需要各部门共同配合,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管理,共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作出努力。对于互联网信用中介、理财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平台等处于初级阶段的业务,也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是要保护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泄漏。

互联网金融交易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研究

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电商互联网交易是电子商贸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这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本文对完善电商互联网交易的战略性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求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稳步发展。

一、电商平台的相关概念

电商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贸易的平台,交易双方通过在电商平台进行沟通、交流、了解,进而完成双方之间的电子交易。电商平台集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协商购买、物资流动等众多环节于一身。可以说,电商平台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买卖双方能够进行及时沟通,确保交易双方沟通交流的安全保密性同时,为个体或者单位提供便捷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电子贸易。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出现,电商平台得到了迅速发展,相比于传统交易平台,电商平台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实时、边界服务,避免了由于时间、地点、天气等因素对贸易沟通造成的阻碍。除此之外,电商平台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商务贸易沟通交流的成本,降低了买家的花销的同时,增大了卖家的所收利润。

二、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基础理念框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还存在这一定的问题。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涉及客户、商家的众多重要信息,一旦这些重要信息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窃取,对交易双方的打击无疑是十分沉重的。而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较多的安全隐患,很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袭击,所以在增进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中要对互联网安全问题加以重视。其次,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差异,加上人口分布不均与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我国不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出现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直接拖慢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性发展,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贸易是极其不益的。除此之外,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的年龄分布极为不均,消费的主力军为16岁至32岁人群,40岁以上年龄段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消费者十分少,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较为单一,这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全面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强制性保障,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增进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对策

1.增进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基础建设增进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基础建设对于提升互联网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可以通过加强电商互联网交易系统的管理建设,不断增进其安全性能。再者,可以建立电商互联网安全评估体系,对互联网交易进行实时、有效评估,不断排查互联网交易中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而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商平台。再者可以通过完善互联网交易政策,吸引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进而提升双方交易成功几率。最后,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形式,了解消费市场的实时需求,进而增进消费者的购买力度。2.改善电商互联网交易客户关系数据库的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数据库可以帮助企业单位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市场需求,进而进一步增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企业单位需要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消费者的实际生活情况和对产品的需求情况,有针对性的调整互联网交易的方向,进而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再者,企业单位需要对消费群体动态进行实时了解和掌握,不断更新客户关系数据库,通过产品访问量、被关注度、被收藏度等指标来进一步衡量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走向。3.创造独具企业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要想在激烈的互联网交易中站稳脚跟,企业单位必须不断创造独具自身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进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及时了解消费的市场需要,制定完善、科学的电商互联网交易方案,并不断通过实践反馈来完善电商互联网交易方案。增加产品的可用性和创新性,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同时,创造出独具企业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洪流中站稳脚跟。4.明确自身发展定位,有效借助第三方电商的平台中小型企业的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中,应该充分认识自身发展定位,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方案,有效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实现与消费者的良好、安全沟通交流。通过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还可以节省中小型企业的电商交易的投资成本,将中小型企业电商互联网交易利润提升至最佳。在选取第三方电商平台中,中小型企业单位要注重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选择适合企业发展走向的,进而提升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结束语我国现阶段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针对我国电商交易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上述发展问题的相关对策,以求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好地在互联网金融中使用商务平台,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同时,增加产品的可用性和创新性,进而不断带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馨元.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J].中国商论,2016(14):63+65.

互联网金融交易范文第4篇

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网上银行、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等新兴金融业务在我国迅猛发展,这些创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共同组成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范围扩大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促进了金融交易结构的创新,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网上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完成资金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目的的一种新兴金融。马云认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侯维栋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万建华则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融资,还包括支付和各类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应定义为第三种金融模式。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一种金融模式。吴晓灵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搜索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洁迅速、交易成本更低、覆盖面更广、透明度更强,加快了金融业务的创新。

1.服务效率高

业务交易扁平化,覆盖范围广,服务效率高。随着平板电脑、手机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实现终端金融交易的同时进行,交易流程相对简化且操作简单,减少了业务链条,客户可以随时享用金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技术,能将高度分散化的企业、个人等信息进行系统集中处理,而后将相关产品信息快速反馈给客户,可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自由发展。

2.发展创新快

业务运行网络化,运行边际成本低,发展创新快。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可以在开放透明的交易平台完成金融交易,无需通过传统的中介、无交易成本。同时,随着交易平台规模的提升,交易平台对用户的价值会随着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边际成本呈现递减趋势并趋近于零。由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保持竞争的优势,利用信息传递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也能快速有效地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进行产品创新。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通过对国内学者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发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尚且不多、意见分歧较大。刘亮称,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呈现出移动化、电商化、(去金融中介化)的主要特征。张子春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中以网络借贷为主,预估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将在未来与网络借贷一样,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中占有重要一席之地。杨洋认为互联网金融业务未来将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P2P、众筹融资为发展方向,并有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业务、存贷款业务、证券业务。但对此朱晋川持有不同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取决于传统金融体制的创新力度、互联网企业的运营状况、计算机技术的更新力度、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无法准确把握其发展路径及最终形式。

总体而言,与现今我国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实践相比较,有关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分析则显得较为滞后,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尚未从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定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影响等问题上移步到下一层次,且已有的研究结论指向性并不统一,各方学者的共识远少于分歧争论。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方面,大多数学者在参照美国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驱国家资料基础上,结合我国传统金融机制背景,尝试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特殊发展模式进行界定分析。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几乎都源自于国外,在与国内传统金融业态的大背景相融合之后,进行过一系列的创新改革,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因此,尽管中外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原理相一致,由于中外互联网的发展背景、有利条件、制约因素等方面差异巨大,造就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独特的发展历程及现有模式。

互联网金融交易范文第5篇

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在过去20多年来一直在影响着全球的金融业。不过,互联网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后台(比如支付)和渠道,并没有催生出任何新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最早、最为成熟且应用领域最广的美国,并不存在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所谓“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速发展,实际上是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

互联网公司灵活而激进的运作模式,扰动了传统金融企业固有格局,它们正在倒逼着传统金融企业运营的市场化,以及利率的市场化。不过,中国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在监管之外的一种生存形态,互联网充其量只是一种工具。金融的本质没变,也没有产生可以叫做“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

如此看来,“互联网金融”恐怕是一个伪命题。对互联网进行的研究,应该认识到其作为技术的本质,及其作为技术的普遍适用性,包括在传统金融企业的运用。作为技术,互联网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延展金融服务的边界,并帮助实现“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理念,“互联网金融”则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美国为何没有“互联网金融”

美国是金融和互联网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却没有“互联网金融”的说法。

这缘于互联网作为技术的本质。互联网对金融的冲击,本质上就是机器与人力资本的冲突,其结果取决于机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人力,而这种冲突自金融诞生之初就一直在进行。在这点上,互联网并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

互联网的特性,就是对标准化、数字化内容传输的便利性和规模化。在金融领域,这类信息(如交易数据)和流程多为业务的后台。难以标准化的人力资本(如商业关系)则储存于个体之中,很难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在历史上,金融领域的技术进步已经对人力资本进行了多轮淘汰。但有些信息注定难以用机器处理,而这往往是金融最重要的部分。

交易市场因为交易数据是标准化海量数据,因此受到互联网技术影响最深远。比如股票买卖,在业务处理上就是对股票所有权的登记和转让。这种所有权信息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便于以互联网的方式传输。美国的洲际交易所(ICE,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在上世纪90年代成立时,就是要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建立一个能源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洲际交易所已经将纽交所合并而成为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交易市场上,互联网还促生了Ameritrade和etrade等基于互联网的股票交易平台,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散户进行股票交易提供了更多便利,对传统的券商交易平台产生很大冲击。

支付领域的数据则更加单一和标准化。以货币为例,除了手中现金,大部分货币以银行记账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货币,绝大部分是数字化的借记和贷记关系。这种记账关系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也非常便于以互联网方式进行传输。发展中国家在推广小额贷时,广泛应用的智能手机的支付转账功能就借助了移动互联网。

金融领域的其他信息,如信用信息和经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等也多以数字化方式制作并传播。

那些基于互联网的社区和互动技术,则促进了市场参与者彼此交流,使交易变得更加容易,增加了交易的流动性。这同时还加强了金融交易本来就有的网络效应。西方交易所一直都积极采纳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技术。交易系统不断演化,技术创新层出不穷。在不断地跨国和跨市场兼并后,少数全球性大型交易所(比如洲际交易所)出现,能够多品种、多区域、24小时交易。

可以说,在过去20多年,互联网技术全面深刻地改变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金融业、尤其是金融交易市场的市场结构。不过,互联网对西方金融业的影响只能说是“静悄悄的革命”,金融在后台提高了效率,但在更多时候并没有喧宾夺主被注意到,而金融在经济体中执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资、配置资源、管理风险、提供价格信号、处理信息不对称)从未改变,互联网并没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从这点看,它与对音乐、电影等行业的影响并无本质区别。

以洲际交易所为例,它推动了美国交易市场的巨大变化,甚至吞并了最能代表传统金融的纽交所。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将洲际交易所视为互联网公司。而合并后的交易所也没被称为“互联网交易所”。

再以股票的网上交易平台为例。Ameritrade等网上交易系统和交易所系统直接相连,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了费用,增强了用户体验。但从股票投资者的角度看,后台交易系统的技术改进更便于实施既定的投资策略,但是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依然是所司(股价变动和分红)。

股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没有因互联网而有任何改变,投资者依然是根据公司运营和收益前景来决定投资与否。同样,对研究而言,互联网改变了研究报告的传递,但互联网本身并不能产生研究报告。

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在美国的金融业得到广泛应用,并且产生了深刻影响。但互联网并没有产生新金融。这种认识上的清醒,使得西方市场没有产生所谓“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为何盛行中国

互联网在中国金融业的应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由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但互联网在中国金融界真正发力,也就是最近几年。

当前热炒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多是指P2P平台、余额宝以及移动支付等领域。它们的发展,主要源于制度因素。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描述的“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这就是目前所谓“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的基本逻辑。互联网在其中只是个技术手段。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其实有着积极意义。这些企业和服务在客观上推动了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甚至倒逼了利率市场化。由于其业务主要是面向低净值客户和小微企业,它们还帮助解决了中国金融体系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是传统金融长期以来不愿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不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根本,还是利用监管空白而进行的监管套利,而不是互联网。它们没有依靠互联网而产生任何新金融。

以P2P网上借贷平台为例。P2P借贷平台在美国有Virgin Money以及Kiva(2005年)、Prosper(2006年)和Lending Club(2007年)等,中国的P2P平台则有宜信和拍拍贷等。但是,除了Virgin Money和拍拍贷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所谓web 2.0的纯平台基础上,其他的P2P平台都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基本都还是承担着传统银行的中介功能。

与P2P平台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小额贷公司,其贷款规模会受到资本金的严格约束,而P2P平台则规避了这种约束,在实际上进行着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问题是,同样是进行期限“错”配以赚取利差,P2P平台并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证以应对违约、挤兑等各种风险。可以说,在P2P领域,真正能够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所隐含的金融脱媒功能的平台并不存在。相反,其监管套利活动如果发展太大反而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最近谈论最多的是阿里集团的“余额宝”,这与“互联网金融”试图隐含的意义就更加偏离,也更易被误解。余额宝在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互联网只是其销售渠道。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的迅猛发展实际上倒逼了利率的市场化。对之分析,要回到货币基金和银行业务的本质。

货币基金的产生,源于美国政府当初对利率的管控。大萧条后,美国政府推出Q法规(regulationQ),规定银行不可向活期存款发放利息,以防止银行为争夺存款而发起恶性竞争。货币基金的出现,就是为了规避Q法规。作为存款账户的近似替代品,货币基金可以支付利息,从而成为银行的竞争者。

与银行功能相似,货币基金也是将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放贷,包括向银行提供资金。货币基金在发展起来之后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在投资领域只能投向低于六个月期限的流动性好的高评级债。美国政府曾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向货币基金提供保险,引发银行不满,认为会导致储户将资金转走。

货币基金在中国同样是银行的竞争对手。余额宝就是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货币基金。作为渠道,余额宝起到为其背后的货币基金融资的功能,使默默无闻的天弘基金几乎瞬间增加了超过2500亿元的规模,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

余额宝强大的融资功能,引发众多关注及误读。其实,与股东、债权人和储户一样,作为银行竞争者的货币基金,同时又是银行融资渠道之一,在为银行提供融资服务。银行与工厂相似,同样是拿原料(资金),来做出产品卖(发放贷款),从而盈利。银行的资金有几个来源:股东、债权人(比如货币基金),还有储户。其中,从储户获取的资金成本最低。在中国现在具有“金融压抑”特征的金融体系下,老百姓的钱以极低利息放银行里,银行则从中较为轻松地赚取利差。

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吸引老百姓的钱,然后再投到银行去,从而改变了银行融资结构。由于资金更多来自市场而非储户,银行的融资结构被改变,融资成本被提高。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可以说是利率市场化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要做的转变。余额宝对银行的冲击,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与银行之间的竞争与共生关系,与所谓“互联网金融”无关。

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分析,余额宝的收益来源于其所进行的投资,比如短期国债等。余额宝的收益并非来自互联网。如果投资不力或风险没有控制好,其收益就会受影响。作为基金,余额宝带来的风险与收益(这正是投资者所需求的)并不会因互联网而改变。

与其他货币基金有很大不同,余额宝拥有阿里巴巴的巨大影响力,而且可以利用互联网很便利地吸引众多小额投资者,从而大大扩展了其客户来源。互联网,准确地说阿里巴巴,为天弘基金提供了一个其他货币基金都不具有的销售渠道。对余额宝进行的任何讨论,都必须围绕着它本身即是个货币基金的事实来展开。将之作为“互联网金融”,从而掩盖了其作为货币基金的事实,已经在众多讨论中产生了误导。

阿里巴巴挑选货币基金合作,亦有其道理。货币基金是最适合以互联网作为渠道来进行销售的基金产品。货币基金投资于流动性高且相对安全的产品,是所有基金里最具同质化的产品。货币基金因此收取费用低,在传统的基金销售渠道(银行、券商等)中不受青睐,也很难向小额客户推广。阿里巴巴已经拥有众多客户,获取基金客户的边际成本趋于零,从而可以迅速做大。余额宝为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质上是基金,互联网只是销售渠道。

对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剖析,同样要回归“传统”金融的本质,而互联网只不过是其在技术上的运用。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没有创造出特殊的,完全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

互联网公司惯有的以烧钱来博眼球的运作方式,与传统金融所秉承的理念完全相反。金融在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经营,多遵循审慎原则。比如,投资可以说是以 “赚钱”为唯一目标的行业,但同样遵循首先是不输钱,然后才是赚钱这一原则。这与互联网公司的经营规则有根本性冲突。这种冲突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刺激了传统金融企业,使其更加面向市场和客户。另一方面,它的一些做法违背了基本的金融风险管理规则,可能造成行业的无序竞争,甚至积累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并非科学提法

迄今为止,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都集中于技术层面。这在中国更是如此。“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提法。这等于将后台的技术改进与前台的金融功能混为一谈。

在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美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因互联网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其学术界和业界都从没出现过“互联网金融”这个说法(用谷歌对Internet Finance进行搜索,你会发现其结果全部是有关中国的)。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将二者放在一起谈所谓“互联网金融”,从而将之当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的分析,是中国独有的。而在中国,之所以会有大批所谓“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存在,根本原因是金融管制形成的监管套利空间。

更广泛来看,在互联网商业化发展的20多年的历史中,互联网能真正产生冲击的都是渠道。那些因渠道被冲击而消失的企业,也都是那些经营着已经商品化了的无差异产品的企业。互联网可以将更多的内容提供者带入市场,也可将产品推向更多使用者。所谓颠覆式创新的互联网公司,也集中于渠道。比如谷歌,就依靠搜索而获得巨大成功。相对于一个特定商业领域的核心功能来说,消费者关心的终究是内容。渠道本身并不能产生内容。

以互联网冲击最大的领域音乐为例,互联网的下载功能改变了音乐的销售渠道。但对一个歌手(或唱片公司)而言,创作出受欢迎的音乐永远是获取成功的关键。在金融的支付领域,互联网使支付变得快捷方便,但它依赖的还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整个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比特币就因为获得不了中央银行的支持而屡遭挫折)。而支付背后的经济关系(如债务的产生和消除)更不会因互联网本身而改变。

媒体方面,互联网使新闻的传播更为快捷和民主,但当新闻已经同质化后,媒体最终赖以生存的还是内容。好的内容和分析才会真正吸引顾客,这从美版的《华尔街日报》和《经济学人》的演化就可以看出。同样,研究报告的传递因互联网而改变。但互联网产生不了研究报告。

对一种组织形式或商业流程来说,产生一个与实体相对应的虚拟的互联网概念是可能的,因为它们彼此的确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对某一特定商业功能,比如金融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互联网本身很难有什么创新。比如ATM的出现,使存取款变得方便,但是存款作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本质没有任何改变。ATM改变的只是渠道及其带来的业务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