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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运营方案(精选5篇)

时间:2023-05-17 17:50:10

环卫运营方案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目标,围绕“创卫”工作需要,为“决战工业100亿”提供一个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创卫”活动,使公共客运秩序达标,车站的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宣传到位,的士、营运性客货车等管理有力,确保机关面貌有改善、办公人员讲文明、服务态度大转变,为力争2012年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尽好运管方面的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出台具体工作细则。

1、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2、县运管所“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实施阶段

开展综合整治,完善基础建设,完成总体目标任务。对照省卫生县城标准,查找存在问题,抓住薄弱环节,逐项抓好落实。

1、按照创建标准,根据任务安排和职责分工,迅速掀起“创卫”高潮。

2、加大道路运输市场集中整治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

3、开展春秋两季灭鼠和灭蚊、蝇、蟑螂活动。

(三)自查初审阶段

按照县“创卫”办提出的整改意见,所“创卫”办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自查和督查,全面开展查缺补漏,逐项整改到位,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

(四)考核验收阶段

上报“创卫”工作申请验收报告,做好迎接省级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所及各道路客货运输公司、汽车维修、驾校都要成立“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创卫”的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请将领导小组名单在2011年5月30日前报所人秘股。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第4篇

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市容管理工作主线,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争创省级文明城市为契机,以"四个工作机制"为指导,大力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控违拆违等专项整治行动,巩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长效管理向纵深、精细方向发展,为建设和谐颍上、文明颍上、魅力颍上营造了良好的人居环境。

一、加大城管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面对当前城管"妖魔化"的社会舆论现实,必须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城市管理氛围。一是加强自身宣传。切实发挥执法队员熟悉城市管理的优势,大力宣传队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文明办案的良好形象,争取各级领导和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二是加强舆论宣传。与新闻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开展共建活动,重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全过程、全方位地报道市容管理、执法工作,切实发挥舆论宣传作用。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横幅等形式,宣传《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环卫工人辛勤劳动成果、曝光不良恶习,印发宣传材料5000余份、出动宣传车,坚持从市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城管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力求宣传力度、深度、广度的新突破,不流于形式,深入群众中去,逐步提高广大市民素质,逐渐形成市民"看到城管行动、理解城管工作、参与城管活动"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稳步推进市容管理工作

(一)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全年逐路段开展颍城新老城区主次干道和管仲商贸城、龙门市场和城北新区颍阳大市场、新县医院等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共下达整改通知书265余份,纠正占道经营、乱拉乱挂、乱推乱放等行为635处(次)。二是实现"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到90%以上。与辖区内各单位、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1000多份。

(二)开展废品收购点集中整治行动。已取缔部分无手续废品收购点,对部分有经营手续的废品收购点,积极联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慎城镇等开展联合执法,对有经营手续的收购点先行注销营业执照,对残疾人(大病)经营户由社区先行做好劝解安抚工作后,依法予以清理搬迁。

(三)开展中、小学周边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县一中、县实验小学等中、小学校周边的出版物市场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反映的学校周边可能存在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游商地摊坚决予以查处,确保消除违法经营行为。

(四)开展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针对城市周边废品收购站点、乱搭乱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垃圾处理以及县城各大型酒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开展集中整治。

(五)参与联合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行动。制定网格化任务分解表,划分3个区域,8个卡点,责任到人,以定点查处和机动巡逻等方式,集中开展取缔工作。

(六)开展渣土管理工作。制定渣土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处置方式,有效遏制偷倒、乱倒现象,切实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

三、严格落实四级联动,全力做好控违拆违工作

(一)研究制定控违拆违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切实落实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责任制、辖区负责制、部门配合制、业主负责制、小区自律制。我单位协同相关乡镇和县直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大巡查的密度和频率,及时做好巡查日志和法律文书下达,提升控违拆违工作成效,推动城区面貌的大幅改善。按照四级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控违拆违网格化管理方案和综合执法专项整治方案,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原则,制定任务分解表,保持高压力度,全年总计拆除违法建筑面积60000余平方米。

(二)7-12月执法大队分别开展慎城镇颍阳社区、尤岗社区、张洋社区、龙门市场、管仲商贸城江心洲社区,八里河镇、夏桥镇等乡镇的违章建筑采取10余次大规模强拆行动,共拆违法违章建(构)筑900余间,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面积达41000余平方米。

(三)全年接办违法建设案件投诉40余起,公开举报电话,做到专人承办、限时处理、件件有回音。7-12月,一般案件立案15起,简易案件5起。系统组织执法大队各中队中队长、法制员参加的案件培训一次。

四、强化户外广告管理,改善户外广告无序设置

(二)适时安排执法队员进行夜间巡查,以遏制在夜间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发生。联合电信、移动、联通部门对"牛皮癣"上所标注的电话号码,查实后依法、依规实施停机。联合公安部门对擅自喷涂小广告的行为给予了处罚,监督其清除所喷涂的小广告。

(三)继续加大治理乱贴、乱画、乱喷涂行为的工作力度,对商家制作、更换门头牌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做到"上下一条线、左右一个面".针对户外广告无序设置,加强审批制度完善,严格把关,依法行政,解决现有乱象,逐步消化存量中的无序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积极探索大型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借鉴其他县市成功经验,按照减量、提档的思路,制定方案,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统一招拍,统一管理。

五、加大环卫工作力度,保证颍城环境卫生质量

市容局承担着城区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保洁、清运任务,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推行颍城老城区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服务工作,加大环卫工作力度,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垃圾中转站及环卫公厕,配备密闭垃圾压缩运输车、中小型扫地车及其他必需工程车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为我县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县城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2014年集中清运内外城河、城圈坝堤等城乡结合部和城北新区各生活小区的建筑装潢垃圾,共计5080多吨。

(二)加大对颍城夜市、大排档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要求每个小吃、大排档经营者必须铺塑料布、备齐垃圾桶、泔水桶方可经营,购买片碱等洗涤用品,定期对油渍路面进行免费清洗,力争将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建立每天两清扫、两洒水制度,从早5:00至晚8:30时段的保洁、清运、督查工作分两班实行无缝对接,确保300吨垃圾日产日清,年垃圾清运量8.25万吨左右,其中年密闭垃圾清运量8.2万吨左右。针对颍城新老城区新摊铺柏油路面,调度2辆洒水车对新老城区15条主干道进行每日两次全面冲刷,确保新修路面整洁、美观,全面提高颍城整体形象,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9%.

(四)颍上县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做到用推土机每日推两次、及时覆土、覆膜;垃圾填埋场和5座垃圾中转站每日喷洒除臭剂、灭蝇剂,防止病毒传播。

(五)强化47所公厕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免费标识,对破旧、毁损垃圾中转站和公厕进行了高标准翻修。加强公厕日常管护工作,做到定时清扫、冲刷、消毒灭蝇、洒生石灰,杜绝了粪水横流的现象。

一年以来我局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城区市容市貌得到了较好维护,但离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一段距离,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努力,积极探索城市管理先进工作经验,严格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2015年工作计划

2015年,我们将继续围绕全县重点工作,以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载体,以强化日常监管为手段,积极推动"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打造更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治理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以创建优美、优良的发展环境为核心,以"规范、创新、服务"为工作思路,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标准,以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为保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加大执法管理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标准化、长效化、精细化水平,使城市功能逐步完善,城市环境更加优美,城市品位显著提升,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队伍建设

一是严格执行《执法大队绩效考核办法》、《执法大队考勤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城管队员劳动纪律、队容风纪、行风政风及履行尽职的要求和标准,做的行为有规范,管理有蓝本,处罚有依据。

二是强化监督考核,提升队伍工作执行力,由大队领导牵头,大队机动中队定期、不定期对各中队的执法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同时当场纠正,力争通过日检查、周通报、月奖惩,全面提升大队绩效考核质量。

三是开展整顿工作作风活动,实现工作作风整训常态化。通过案件查处、案卷制作、岗位练兵,提升全体人员综合素质。严格工作纪律,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效能性。从大队领导到队员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请销假制度、规范着装等规章制度。

四是深化教育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力。通过集中学习、书面学习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组织纪律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全面增强队员的政治敏感性,提升执法水平。

(二)市容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执法巡查,采用集中整治、错时执法等方式,加大对严重妨碍市容环境、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的无序经营行为的整治取缔力度,全面遏制乱占道、乱设摊现象。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自身宣传与社会舆论宣传,加强对沿街商户的教育,促进"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长效落实。

三是按照"四项工作机制"联合相关单位制定网格化路段责任制,公示辖区范围内的各路段责任人,加强日常监督机制。

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社区启动城区范围内的市场规划工作,加大对废品收购站点、洗车场、修车店等的清理、取缔。

五是积极推行颍上县城区市容综合管理市场化服务外包工作。目前正处于挂网招标阶段。

六是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规划。进一步强化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严把户外广告、招牌的设计审批关,严格治理乱贴"牛皮癣"小广告问题。

(三)控违拆违

一是按照"四项工作机制"的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对违法建设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继续落实控违拆违网格化管理方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是强化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社区开展依法拆违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加强巡查,采取得力措施,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予以制止、拆除。加大拆违力度,坚定不移地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基本实现违法建设的"零出现".

三是继续做好政府热线、群众投诉等案件的受理、查处、整改、回复工作,提高群众对城管工作的满意率。

四是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进文明执法。不断完善考核督查机制,加强队员法规培训,提高队员综合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文明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具有特色的一流城管执法队伍,共创和谐。

(四)环境卫生

一是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水平,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完善机械清扫、人工保洁的作业方式;

二是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管理水平,做好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清洁维护,加强生活垃圾运输安全和车容车貌管理,积极推进垃圾袋装化,容器化贮存、密闭化收运。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卫工作力度,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以国家园林县城、省级文明县城为契机,建设高标准垃圾中转站及环卫公厕,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

四是积极推行颍城老城区清扫、保洁市场化工作,做好环卫管理工作的衔接和环卫工人安置的平稳过渡工作。

五是做好环卫工作与社区、市场衔接问题;加强对环卫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六是积极搞好项目建设,加强监管,搞好服务,让颍上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早日综合验收,投入正式运行。

环卫运营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创建省市文明卫生县城为目标,全县动员,全民参与,条块联动,规范疏导,服务先行。通过集中整治,解决一些影响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薄弱环节,查处一批影响县城治安的典型案件,治理一批影响县城管理的难点顽症,让群众在短期内感受到市容、治安的明显变化,享受城市文明的丰硕成果。

二、目标任务

从9月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以县城为重点,突出治“脏”,强化环境卫生质量;突出治“乱”,强力解决城镇社会治安乱源;突出治“差”,显著提升县城品位,努力实现环境优美、管理优化、治安优良、服务优质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集中整治城镇环境卫生秩序

重点抓好县城主次街道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做到街道有专人定时清扫,垃圾及时清运处理,无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居民的公共卫生行为有具体的制度规范约束,县城的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县城和S221沿线乡镇“脏、乱、差”状况得到根本解决。

1.整治环境卫生。城管环卫部门负责清扫、维护城镇主次干道、大街小巷的环境卫生,清除各类“牛皮癣”,主次街道坚持每天清洗两次以上,做到无灰尘渣土,水泥街道路面现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包片、部门包段、干部包点的办法,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宾馆、企业等单位负责院落、家属区及所属临街门店前人行道的清扫、保洁以及秩序维护工作。长铺子乡、长铺镇负责辖区内村(居)院落村道、小街胡同等区域内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县城各单位和临街门店均要与城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交纳风险押金。对行人乱扔垃圾、烟蒂及随地吐痰和临街店面业主、单位住户乱泼污水、乱丢乱倒垃圾的行为给予处罚并责令当场改正。各单位、院落、小区要建好垃圾屋,解决本单位职工、家属、居民垃圾有地方临时堆放的问题。

2.整治市容秩序。实行划行归市、店内经营;县城内取缔中心路、中心北路、东正路、沿河路、人民路等街道占道经营;取缔占道算命等迷信活动。取缔中心路、中心北路、东征路占道洗车、维修、加工、汽车美容;取缔绿洲大道、东征路货运站占道堆放物品。取缔占道堆物、乱吊乱挂物品;取缔东正路、中心北路废品收购店,规范长征路、商贸城废品收购店占道堆集废品。拆除主次街道占道搭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棚架和遮阳伞。取缔主次街道占道经营的水果摊点。县城所有夜宵摊点必须铺设油布,配备垃圾容器,交纳卫生押金。拆除主次街道两侧屋顶未经审批或到期、破损的户外广告牌匾。规范临街门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夜景灯饰,规范主干道门店装修招牌的设置。规范殡葬管理,倡导文明殡葬。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市民办理丧事一律进入殡仪馆,严禁在大街小巷、机关院落、社区搭设灵堂。规范烟花爆竹的燃放。县城主次街道、单位院落除春节期间(十二月三十日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抓好亮化、灯化、美化。影响市容市貌主次街道的临街墙体进行粉刷,路灯灯杆刷漆,灯泡擦洗,损坏的灯泡更换,确保路灯通宵亮灯。

3.开展河道清理。组织清理、打捞县城河道两岸各种白色垃圾和建筑垃圾、渣土。禁止向河道倾倒、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废渣的行为。取缔无证采砂、禁止在禁采区内采砂、采石。打击炸鱼、电鱼、药鱼的行为。

4.开展建筑垃圾的清理规范。对县城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进行规范,凡未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运和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县里成立专门的渣土公司负责县城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密封。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取缔未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清理林海路、滑堂口路、袁家团路等地乱倒的建筑垃圾。

5.开展违法建筑的清理。全面清理县城及相关乡镇未取得“一书两证”的建设项目。依法违反城市规划和有损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并进行处罚。

通过集中整治,达到以下标准:

1.主次街道:坚持定人、定路、定时、定责的清扫保洁制度,县城主次街道全天候清扫保洁、全天候巡逻执勤,摊担经营规范定点,车辆停放规范定位,道路占用挖掘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范,达到无占道店外经营、无车辆乱停乱靠、无垃圾渣土、无违法建筑、无“牛皮癣”、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六无”标准。把县城内的中心路、中心北路、东正路打造成城市管理示范路。

2.小街小巷:城区小街小巷的垃圾及时清扫,确保垃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摊点摆放以及车辆停靠规范有序,达到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淤泥、无交通阻塞、无乱堆杂物、无违法建设。

3.居民(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单位院落建立物业管理制度,修建垃圾屋,有专人维护门前屋后市容环卫秩序,有专人清扫清运垃圾,车辆摆放规范有序,做到无暴露垃圾、无违禁饲养家畜家禽、无违禁燃放烟花爆竹、无违法建设。

4.县城出入口:县城出入口实行定人、定时清扫清运垃圾,有垃圾收集设施,有专人巡查管理和执法,做到无暴露垃圾、无马路市场、无交通阻塞、无违法建设。

5.建筑工地:县城内的建筑工地,实行定人、定时清运建筑垃圾,有垃圾收集设施,有车轮净化设施,流散体、建筑渣土、砂石及垃圾运输实行密闭化,做到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无渣土流散体撒漏、无拖欠基建卫生费、无违规违法施工。

(二)集中整治全县社会治安

以县城长铺镇为重点区域,逐步向麻塘苗族乡、枫木团苗族侗族乡、金屋塘镇等重点乡镇推进。以打击街头两抢犯罪活动、入室盗窃犯罪活动、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活动、涉毒和违法犯罪活动和整治特种行业和交通管理秩序,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为重点内容,通过集中整治,使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好转,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政法队伍的认可度明显提高。

1.集中打击整治。近期内县公安局要将近两年来的未破积案,在册逃犯、涉恶团伙成员全部摸清底子,登记造册。要组织力量对已掌握的对象开展集中抓捕行动。要通过打击整治,使近两年来的两抢未破案件侦破70%以上。近两年来未破盗窃案件侦破60%以上,现行案件即发即破。追回各类逃犯15人以上,其中涉恶逃犯100%追捕归案。涉毒刑事案件发现一起查破一起,强制戒毒20人以上。对县域范围内的电游厅、网吧、宾馆、印刷业、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危爆物品保管单位、消防重点单位组织力量展开全面检查,凡发现涉黄、涉毒、涉赌现象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凡发现有窝赃、销赃行为的,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治安巡逻。从县公安、武警、长铺镇、长铺子乡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县城巡逻队,负责县城街面24小时轮流巡逻,并督促检查县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守栋护院、治安巡逻工作的落实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路段进行蹲点守候,加大对现行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县城各行政企事业机关单位、长铺子乡、长铺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门卫制度和楼栋长制度,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抓好本单位院落和辖区内的治安巡逻和安全保卫工作。

3.整顿交通秩序。由县交警大队牵头,县农机局、县运管所、县城管局等部门配合,取缔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三轮车违法安装的晴雨伞及乱搭的棚架。禁止摩托车、三轮车等未取得城市客运资格的车辆非法载客营运。禁止农用车、拖拉机、大型货运车辆在中心街、中心北路、东正路停放,取缔无牌无证运输垃圾的拖拉机和翻斗车营运。整治行人在车行道乱穿乱行,非机动车乱行乱靠现象。规范公交车、出租车行驶和停靠,打击出租车擅自提高起步价及宰客行为。规范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整治客运车辆站外上下客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成立县城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唐渊同志任顾问,罗建南同志任组长,黄民清、刘柏生、唐国瑚、唐飞云、薛建平、游庆康、冯小苓、曾东明同志任副组长,雷厚前、唐伯贫、伍华仁、苏跃中、刘乐权、杨章德、李珠平、王日忠、黄训德、肖晰明、杨光仁、杨芳斌、刘大立、陶跃进、全昌爱、罗伟成、黄均喜、梁乐高、王再旭、李元桃、杨四清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民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游庆康、曾东明、伍华仁、唐伯贫、袁子玖、杨章德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公、检、法、司各抽1人。办公室负责各组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督查调度和考核奖惩,办公地点设县委政法委。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

1.宣传教育组。组长唐国瑚,副组长刘乐权、杨光仁、杨芳斌、袁玲、杨四清。主要职责:负责县城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对群众和在校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在报社、电视台、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开辟专栏、专题和热线,广泛宣传整治活动。

2.环境卫生秩序整治组。组长游庆康,副组长杨章德、罗伟成、兰序贵、杨昌义,人员从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环卫所、县规划局以及机关单位抽调。主要职责:负责县城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禁炮和河道、交通秩序、户外广告、违法占道的清理,违法建筑等方面的整治及落实。

3.社会治安整治组。组长曾东明,副组长黄斌、阮正中,工作人员从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交警大队、县文化局、长铺镇、长铺子乡等单位抽调。主要职责:负责社会治安秩序的整治,落实街头巡逻制度,打击处理犯罪行为。

4.督查组。组长雷厚前,副组长刘桂林,成员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干部作风督查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城管局、县爱卫办等单位抽调。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单位、院落义务巡逻护栋守院、门卫制度落实情况和清扫保洁及垃圾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单位划定的责任区域工作落实和门前“三包”情况进行督查;对政法部门破案和追逃情况进行督查。要采取一周一督查,半月一通报,一月一讲评的办法,加大对整治行动的督查力度,确保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研究和宣传发动阶段(20*年9月6日至20*年9月24日)。根据综合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在9月18日前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县里在9月25日以前召开动员大会,各单位层层进行发动,广泛动员,营造人人参与、上下联动的整治氛围。

2.集中整治和规范管理阶段(20*年9月24日至20*年12月30日)。从9月30日起,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在集中整治的同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整治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3.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2月30日)。由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县综治办、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城管局、长铺镇、长铺子乡以及新闻媒体对整治成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集中整治效果、规范管理到位情况、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村(居)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这项整治行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广泛动员和发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要组织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卫生清扫义务劳动。要广泛开展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文明卫生社区、安全小区等文明卫生安全创建和评比活动,设立整治行动群众举报奖,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热情,推动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2.周密部署,加强协调。各集中整治工作组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做出周密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于9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参与整治行动的各单位,要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加强情况交流,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杜绝相互推诿和扯皮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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