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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策划方案

养老策划方案

养老策划方案范文第1篇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承担综合调研工作;制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厅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机关财务、保密保卫、后勤保障,以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计划、负责草拟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建立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四)劳动工资处

制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划,审核在杭省部属及部队属单位集体合同;制订全省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调控计划;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制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率挂钩政策,负责省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制订并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集体协调规则、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五)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及失业保险工作;制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制订全省就业服务事业规划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制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调剂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办法;负责管理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

(六)培训处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

(七)仲裁处

制订劳动仲裁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政策;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负责劳动保障来信来访、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在杭的省、部属和部队属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负责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制订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和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中央行业在浙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负责调整城镇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省、部属单位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制订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承担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

制订全省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研究制订省直单位、在杭部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负责实施省本级离休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十)工伤生育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序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制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负责劳动保障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驻厅监察专员办

养老策划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营销策划课程;能力培养;教学方法改革

前言

房地产市场营销策划是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理论知识,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实践能力。该课程的知识贯穿整个房地产专业培养的各个环节,课程中涉及的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研判无疑都是将来从事房地产工作的基本功,因此掌握好该课程,对整个专业能力的培养都打下扎实的基础。笔者学习一些本科院校这门课程老师的教学经验和自己几年来的教学心得,与学生深入交流并问卷调查,探讨该课程如何以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改革,以期对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有更大的提高。

一、以能力培养为导向教学方法改革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课程除了讲授教学大纲要求掌握的有关理论知识点外,更要重视培养动手能力的实践教学,应关注以下几个能力的培养和相应的教学方法问题。

1.市场调查能力的培养。房地产市场营销策划,无论是营销还是策划,都需要相关人员具备较强的市场调查能力,调查是基础性的工作,调查能力不强一切营销策划工作都无法开展,而调查能力的培养不是在课堂就能学得到的,更多的需要学生边学边进行适当的实践活动。

2.统计分析能力的培养。该课程涉及面宽,需了解国家、区域、地方的宏、中、微观经济及房地产经济发展动态,需要有较强的统计分析能力,这样才能对房地产市场做出较准的研判,而统计分析方面的相关知识需要学生到实际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去观察学习才能有更深的感悟和理解。

3.沟通协调合作能力的培养。该课程涉及的知识面是侧重实践性的,需要面对广大客群和业主,如何在学习中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合作能力是课程的内在要求,而这种能力的培养更需要学生积极在课余时间走出去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接触和打交道。

4.创新思维的培养。营销策划除了要有扎实的基本功外,更需要市场定位、产品、渠道、促销等理念的创新思维,要在教学中培养跳跃式的创新思维,打破一贯常规传统的思维惯性,有目的地培养与众不同的跳跃式思维习惯,这种思维的培养更加需要老师在教改中有意识的引导。

二、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思路和做法

很显然,以上几个能力的培养用一般的教学方法是很难培养起来的,该课程教学的一般做法是老师在授课中穿插一些市场营销案例加以分析,学生听时也较有兴趣,但一旦到了实践环节就不知所措了,所掌握的知识点到了应用阶段就用不上了,能力在实践中发挥不出来,笔者认为该课程不要被考试所约束,要发挥课程特色,授课以案例分析为纲,以能力培养为主,一步一案例,一步一实践,一步一能力,一步一提升;笔者结合实际在教学中做如下教改工作。

1.以案例为核心展开教学。理论教学重知识点教学,避免照本宣科式流水教学,以案例贯穿全书有关知识点,在授课一开始就要求学生系统阅读教材书全书,并推荐另一本营销策划案例书备阅,并要求学生写两篇读书心得,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这样能有效地让学生较系统地了解该课程的大致内容,对全书理论知识有了初步的认识。而在教学中则根据各个重要知识点开展案例式为主的教学,突出每个知识点的运用和能力培养,有的放矢进行讨论,对概念性的知识点则强调应理解运用而非死记硬背,抛弃教条式教学和学习;每个章节列举经典案例,讲解案例时结合案例的背景和生活实际进行讲述和比较,穿插现时新闻、时事热点、图片视频、政策动态、理论要点进行相互渗透,这样既生动有趣又充满实战性。在讲解个别关键内容时可带学生去相关楼盘参观学习,获取第一线知识、资料和亲身感受,吃透现场案例,提高兴趣度,进行开放式教学,这样能达到既统领全书架构又贴近实践培养能力的效果。

2.分小组展开交叉讨论学习。对学生进行分组,以五人为一个学习小组,设学习组长一名,明确分工、团队协作,小组内部产生自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参考,成绩必须要区分档次;小组平时展开知识点讨论,调研市场问题,课余时间到各售楼部学习,小组间进行一些营销策略设计方案比赛;课程设计时进行项目全程策划,模拟房地产销售,这些都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小组模拟成一个项目的售楼部,模拟相对应的各知识点进行实战性营销策划学习。同时组建课外的房地产市场营销策划兴趣小组,开展业余实习活动,为将来就业方向做相关准备;老师可外接一些横向课题或临时局部性促销业务,带小组一起做销售策划方案,实践出真知。

3.建立学生专业实习基地。在学校周边的楼盘建立学生周末实习基地,老师带学生去参观学习熟悉情况,感受和了解实践与知识点的异同,要求学生排表交叉到各楼盘进行,协助基地方参与部分外拓工作,积极参与基地方部分营销策划工作;有房交会活动或某个楼盘的开盘活动可联系进行助场和参与一些活动;也可让学生参与中介公司、媒介公司的一些房地产专场策划营销活动;如此让学生多与外界接触,了解真正的市场,找出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的差距,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培养更多的兴趣。同时老师平时上课时注重身边楼盘讲解,把楼盘中的營销策划工作特别是前沿的实践方法和书本上的知识点结合起来,这样讲解更加贴近实际并易理解。

4.邀请有关营销策划负责人到校讲课和当评委。在课程设计环节邀请几个楼盘的销售策划负责人就某个楼盘的情况进行讲解,讲解其楼盘的具体营销策划方法以及目前市场中最新开发和运用的新营销方法,然后学生提问答疑,加深了对实际营销策划各个环节的理解。在设计环节鼓励学生多跑本地区楼盘,接触更多的人和事,丰富见闻,加深理解,锻炼实战能力,设计过程模拟真实地块开发进行营销策划活动,开展小组间PK营销策划活动,扮演相关角色,让学生充分参与进来,相互查漏补缺,同时邀请有关营销策划负责人当评委,和老师一起点评优缺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课程设计答辩时也可邀请几位开发商当评委,对学生的设计进行评判,评选最优设计方案,评出亮点和创新点,这样成绩更加符合和贴近实际,且整个答辩过程就是一个学习比较和综合提升的过程,同时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培养。

5.开展情景式教学。进行情景式上课模拟,多让学生发表意见,都参与讨论,多开动脑筋,多开“研讨会”多“个案演习”,在讲解每个知识点前,布置任务与每个小组,各小组成员课后分析讨论,上课时让各小组轮流派代表谈谈对该知识点的理解程度,进行角色调换,让学生先讲小课,加强课堂互动和氛围,增加趣味,并且要求小组每次派出的代表都要不同,防止打酱油现象的发生;谈完后老师讲大课进行总结分析,并拿出相应的知识点案例进行实战性教学,讲完每章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一个小考试或小讨论,如是不同的情景化课堂既巩固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销售技巧和能力水平,更加启发了学生创新思维能力,使学生真正掌握营销策划思想精髓。

三、教学方法改革实施的师资条件和效果反馈

1.师资条件。一方面是学校搭台,为这些应用实践能力要求较强的课程建立教师实践基地,让教师到政府、协会、企业挂职或兼职锻炼,参与和熟悉一些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实际工作和活动,到第一线去获取实践经验和案例资料,如此有利于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是教师自己努力走出去面向社会,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协会、相关商会等兼职,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服务社会各界,既提升了自己的业务水平又能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

2.效果反馈。笔者近几年开展这方面的教学改革且不断调整具体操作环节和方法,并多次开展问卷调查,总的说来学生反映如下:第一,学习兴趣提高了,有营销策划方面就业意向的人数也增加了,大家能感受到在兴趣的引领下能轻松学到更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第二,感觉到动手和应用能力增强了,对自己专业的能力自信心增加了,特别是课程设计开展起来得心应手,设计过程中能顺利开展对外打交道的各项工作,调查、统计、沟通协调、团队合作、创新跳躍思维都得到了锻炼与提升;第三,能够以这门课程学习方法为纲带动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和兴趣了,能把这门课程学到的实践能力应用到其他课程的学习中了,找到了专业能力培养的方向了。

四、结束语

养老策划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业年金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2-0063-0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被纳入到政府的政策视域之中。2008年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确定在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时隔一年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行得怎样了呢?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当前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分析改革试点遇到的困难及原因,进而探讨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从现阶段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试点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缓慢,普遍存在改革难以推进的现象。至今尚没有一个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也没有哪个事业单位真正启动了改革。其中,广东和山西两省在试点改革前期都在着力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制度改革。广东省的部分地市已经对事业单位先期进行了分类改革试验,但仍没有给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时间表。山西省同步推进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财政投人等相关配套改革。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分。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个类型,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此外,上海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在论证和调研中,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制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计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浙江和重庆两省市的情况也相差无几。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境

尽管2009年初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就已获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至今仍无一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毋庸置疑,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改革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和阻力。具体来说,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引发公平争议

《试点方案》后,引发了改革的目标群体――事业单位人员关于公平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事业单位与机关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二者实行退休养老制度。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但此轮养老保险改革却独拿事业单位开刀,未将公务员纳入其中,而且公务员最终纳入改革的预期电不乐观。这样一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不变,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将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让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如此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容易使事业单位人员产生对制度公平的质疑。其二,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按照与企业基本一致的思路进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此前,据相关数据显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200元左右,养老金替代率约为60%;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则接近3000元,替代率高达90%,显然,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肯定会大幅降低。这种待遇的落差很难不引发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抵触。另外,《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改革的范围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如果将这类群体的待遇调整至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水平,势必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制度设计存有缺陷

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度模式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基本一致,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好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直接按照新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试点方案》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数额,只笼统的提到“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此外,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却又没有给出发放职业年金的具体意见与方案。同样只提到,“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没有明确的方案,如何进行改革?因而,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完整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改革,必然使事业单位人员忧心忡忡,从而加大制度改革的难度。另外,《试点方案》完全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出台,方案制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未能征询相关利益者的意见,也未给他们以陈述意见的机会,缺乏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利益博弈。很多事业单位纷纷表示,在《试点方案》出台之前都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改革的消息。因此,在这种违背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制定的《试点方案》,很难被改革的目标群体所接受。

(三)改革缺乏统一的法律或政策支持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改革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统一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也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给予试点城市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政策突破权限,致使改革情况不尽如人意。各级经办机构只是执行本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办法,导致各地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的实行全员统筹,有的实行部分统筹。改革最终因政策不统

一,遭受很大阻力而被迫停滞。然而,从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改革仍将按照先试点再推开的方式进行,即遵循自下而上的路径,这种改革路径很可能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难以推进。时至今日,国家仅仅出台了关于这项改革的一个《试点方案》,还称不上形成了统一的制度。况且,这一方案在很多问题上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而各地自行制定的试点方案很可能五花八门,在费率、待遇、计发办法上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突破难度很大。

三、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保险三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目标方向,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养老金计发采取缴费确定型,实行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上一视同仁,以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为此,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同步进行,实行同一制度,而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结构。因为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二者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而且从职能上看,许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亦即从事着公务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许多公益性的科研或医疗机构则直接面向政府或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他们所从事的这种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与国家机关并无不同。

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全可以借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遵循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职业年金方面,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而言,其单位的平均缴费比例可以比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适当高些,而且这笔资金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由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职业年金时,其职业年金的平均水平将高于企业年金的平均水平,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的平均职业年金水平又可略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的职业年金水平。按这种方式同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时也有利于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优化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明确规定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内容。但此次出台的《试点方案》中没有提到替代率水平,因而需要对其进行优化。考虑到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60%左右,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高达90%。因此,为了保证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不至于大幅度下降,笔者建议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的选择时,应以略高于企业为宜,同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等情况,相应地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对于职业年金计划,在《试点方案》中本应给出建立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尤其是要明确其中的经费来源与渠道问题以及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员从职业年金中获得的收益水平。但这些内容在此轮的改革方案中都无法看到,因而在这方面也需要进行制度的优化设计。职业年金计划应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可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养老策划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确定型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相结合的制度。作为第二个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事业单位中被称为“职业年金”。在我国,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实行的是独立的薪酬和养老保险制度,从而使得相同年龄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退休工资上与企业职工有着很大的差别。这种情况的存在大大阻碍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开展[1]。为促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国务院在2008年2月通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确定了上海、广东、浙江、重庆、山西5省市作为试点率先开展职业年金制度的尝试。2012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通知督促5省市抓紧拟定职业年金的试点方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驶入了快车道。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高校被划分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知识传播、服务社会等职能的高等院校,其核心主体是教师,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体现教师价值是高校理所应当的责任。养老保险作为教师薪酬及福利体系的一部分也应当成为高校重点建设的一大环节,因此对高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探索与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职业年金的概念与类型

(一)职业年金的概念

在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中为职业年金做了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中规定我国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完全积累是年金资金筹集方式的一种常见模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激励作用较强,多缴多得,对年金基金的积累较为有利,不容易出现养老金缺口,因此许多国家采用的补充养老金计划都选择了完全积累的资金筹集方式。

(二)职业年金的类型

国际上通行的职业年金按照给付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实行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的职业年金,简称DC计划;实行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的职业年金,简称DB计划。

1.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DC计划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缴费标准,在职工向个人账户缴费时,会按照这一费率以一定的工资比例进行年金基金的积累,同时用人单位也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缴费,这部分资金会完全或部分地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在职工退休时所能够获取的养老金为其个人账户上的缴费累积额以及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在DC计划中,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一般不需要采用寿险精算技术。因为年金基金的投资损益主要是由职工自己承担的,因此对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而言风险较小,因此受到了很多国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欢迎。

2.待遇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

DB计划按照预先确定的养老金替代率来确定支付养老金的标准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退休后职工获得的养老金待遇是固定的。DB计划在进行费率厘定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寿险精算,通过“以收定支”的方式,首先确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水平,再综合考虑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流动率、工资增长情况、通货膨胀率以及基金的运营、管理费用支出等,逐年计算出缴费期内每一年的保费。与DC计划相比,DB计划更看重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长的职工可以获得较高的养老金。如果职工工作年限过短,并且在年金清偿期开始前离职,就有可能会失去以往缴费的累积额,这会使得职工遭受很大的损失。在人才流动并不频繁,人口老龄化并未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背景下,DB计划可以使职工获得较为稳定的退休收入,因此发达国家在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初,多采用的是DB计划[2]。

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开始从待遇确定型计划转型为缴费确定型计划,如美国的缴费确定型年金401(K)计划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美国最主流的养老金计划,日本也在2001年10月对原有的养老金体制进行了改革,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可以说缴费确定型计划已经成为世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主流趋势,我国在建立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时采用的也是缴费确定型计划。

二、高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前,我国高校的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采取的是待遇确定型年金的计发方式,其养老金替代率随教职工的工作年限增加而逐渐提高,最高可达90%以上,并且会随着在职员工的工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这使得高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大大高于一般企业退休人员。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这种养老金的计发方式造成了诸多问题,如高校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问题,大大限制了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财政也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养老金支出的压力;不同高校、不同人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均衡等。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高校教职工被纳入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使得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是随之而来的新问题却是高校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大幅跳水,在有些高校,教师为防止退休养老待遇下降,甚至出现大规模提前退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虽然教师法中并未提及养老金待遇问题,但是作为工资的延续,教师的养老金水平也应当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相当,这也是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得以贯彻的根本要件之一。依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老人”按照国家原有的养老金分配方案享受养老待遇,而部分“中人”和所有的“新人”都要按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缴费,退休后养老待遇下降是必然的结果。在国家公务员并未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待遇比较稳定的前提下,教师却无法享受同等待遇,这显然与《教师法》第25条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3]。

与企业年金一样,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证高校退休职工获得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高校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作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可有效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首先,职业年金制度能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其次,可消除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双轨制”问题,使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对接,实现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最后,职业年金制度可以规范高校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结构的合理化[4]。

第二,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高校被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必然带来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高校福利待遇的下降,极易造成人才流失,这对以教师为核心的高等院校是极大的损失,对高校的未来发展极为不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可有效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高校职业年金制度为高校退休教职员工构建了稳固的养老保障。职业年金不但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足够的收入来应对养老需求,还是一种极佳的储蓄和投资手段。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手段,职业年金可以把在职员工的部分收入聚集起来,通过一定的资金运作手段获得财富的保值、增值,有效防御通货膨胀对退休收入的不良影响。职业年金灵活的积累、领取方式,也为人员流动提供了便利。

第四,成为高校现有薪酬体系的有益补充。完善的职业年金制度也会与薪酬制度形成良好的互动,使教职工和高校双方受益。职业年金方案在设计时应将退休金的给付水平、缴费的费率与职工在职时的工作业绩相结合,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职工的一些短视行为。

三、对高校职业年金方案设计的建议

(一)高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则为年金制度的建立制定了框架和标准,使高校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据可依,有法可循。试行办法中规定,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因此高校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其次充分利用各种办学资源,开源节流,保证职业年金计划资金来源稳定;最后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完善民主协商机制,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

(二)高校职业年金方案的设计目标及原则

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职业年金方案设计应当能够弥补原有薪酬体系的不足,填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缺口,减少通货膨胀对职工养老金待遇的不利影响,增强高校人才的吸引力。在方案设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虽然职业年金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但是国家已经为职业年金的推广构建了必要的政策框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都为高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此外作为年金保险的一种,职业年金方案的设计也应遵循《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方案的具体细节上也应体现《教师法》的有关精神;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要以《信托法》为法律依据,年金合同的履行需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兼顾公平和效率,体现职业年金的激励效应。年金制度的建立应有利于养老金分配的合理化,避免不同岗位级别、新旧养老体系之间出现待遇差距过大的问题。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应体现出不同人力资源贡献率、不同专业层次之间的差别。在设计职业年金方案时应对不同的岗位、级别采取差异化的资源配置和计费方法,并将教职员工的业绩、工作态度、纪律性等方面的考核与年金缴费挂钩。以此突出职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提升现有人才素质,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等。高校保证按固定比例及时缴费,参加职业年金的教职员工也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缴费义务,以获得领取年金的权利。在职业年金方案中应当详细规定职工缴费年限、领取年金的条件、年金计划中止与修改等条款。高校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对职业年金的各项管理规章,避免在履行年金和同时发生违反各自义务的行为。

第四,职业年金作为薪酬的组成部分,其缴费水平应当与不同高校的经济状况同步。在高校收入来源稳定,办学效益较好时,可适当提高单位缴费额度;当高校经济状况不佳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可灵活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纳标准。

第五,选择职业年金受托人应本着小心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对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高校都无法自行建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职业年金受托人,因此在确定其他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时,应当本着小心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选择诚信可靠、专业性强、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作为职业年金受托人,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第六,职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当采取平等协商、广泛参与的方式。《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必须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只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业年金方案才能够予以生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下,职业年金方案才可能全面的考虑不同的职工利益,保证职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彭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现实困境与运行策略[J].劳动保障世界,2011(4):26-28.

[2]孙华平.企业年金制度中的DB与DC管理模式比较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8(12):51-53.

[3]侯立松,陈泽英.高校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研究[J].开发研究,2011(5):147-151.

养老策划方案范文第5篇

对于采取渐进式“小步慢走”的基调,早在2013年人社部对外征求涉及方案时就已涉及。当时,来自社科院、人大、清华、武大等院校的多个专家团队参与制订了多套改革备选方案;其中,受关注程度比较高的则属清华大学和社科院提出的两套方案。

清华方案建议: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同时,艰苦岗位的男女职工可以提前10年领取养老金,也就是男女分别进行延迟领取,用15年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

而社科院的方案建议,每几年延长3个月,延迟5岁用20年的过渡期,但为了避免制度碎片化,特殊群体并不单独列出。

尹蔚民表示,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退休年龄,除了非洲的一些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在65岁、67岁,而且都是渐进式延迟的,而中国现在是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按人社部所言,实际退休年龄“平均不到55岁”,也就是说,退得早加之中国又是一个急剧快速老龄化的国家,延迟退休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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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配套措施需跟上

【本刊综合】延迟退休最直接的作用是扩大劳动年龄人口规模,降低每个劳动年龄人口供养的退休人数,增加经济发展的劳动力供给。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对此表示,延迟退休年龄这套方案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层面会为其配备多种配套措施,比如,养老金的制度结构,它不仅是财务问题,更是年轻人对养老金制度的支持问题,尤其个人账户一定要体现出多工作、多积累的特性。她强调,农村富余人员和加工业大龄人员向服务业转移需要很多的政策支持,比如,需要职业培训、咨询、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同时,由于这部分人的精力以及时间有限,还需要社保缴费能否按照小时为单位计算等一系列政策。清华大学已针对延迟退休的配套方案作出了一套计划,希望在推行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解决相应人员向专项服务业转型的问题。此外,推行延迟退休年龄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从而减轻实施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