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养老考察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提出村干部农保转企保的理由
企保政策调整让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可能。前些年,企保政策规定比较严,村干部办理企保还有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但这几年,国家对企保政策作了一些调整,这些调整让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可能。20*年3月我省出台了苏劳社险[20*]2号《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乡镇企业职工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前已经参加农保的参加城保后,可以选择“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这一政策让农保转企保业务有了规范。20*年后企保对象又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这为将村干部作为参保对象提供了参照依据。在缴费时限上,现在又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十五年以上、连续缴费年限必须达到五年以上,这就说明补交年限可以达到十年,这又让我县绝大部分现任村干部可以通过补交的方式办理企保。
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需要将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村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具体承担着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致富、落实惠农政策、规划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等重要职责,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包括很多方面,而村干部养老保险则是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客观来看,村干部的工资报酬偏低,,而且一时难以解决,所以目前村干部对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关注程度和个人诉求较高。在到农村调研时,在县召开“两会”时,很多村干部就一直提出这一问题,要求农保转企保。由于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致使村干部顾虑重重,不能安心工作,不能尽职服务,甚至出现了一些村干部流失现象,村级后备干部更是难以培养,影响了村级基层干部队伍稳定,影响新农村建设。
收入水平提高使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经济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了,而且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逐步转变为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由于20*年实行村干部竞聘上岗,村干部人数下降幅度很大,同时省级到村财政转移支付村平也比原来提高了4万元,这些都使得村干部实际工资逐年得到增长,目前村干部年均报酬己达到一万元以上,要求村干部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左右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压力不大。从财政承担的总额来看,全县1600名左右的村干部若全部参加企保,全县县镇财政约需承担保费320万元,这仅比参加农保多承担150多万元,县镇财政完全有这样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村干部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20*年,**县规定统一为所有在职在岗村干部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为2000元/年,村主要干部为1400元/年,村一般干部的为1200元/年;在保费承担比例上,县财政、镇财政、村干部个人分别承担40%、35%、25%。这样每年投保金额为220万元,其中县财政、镇财政及村干部个人分别承担88万元、77万元、55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推进,这一保险机制越来越呈现出一些弊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性功能;(*)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摘要: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比较短,不过这不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借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也不长,情况却比我们好。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对人口老龄化为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我们需要引导和培育社会保障文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年金制度/雇佣保险/社会保障文化
在谈到中国社会保障的问题时,有些人爱说中国社会保障历史短,太“年轻”。其言下之意;“年轻”当然就“幼稚”,有问题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我们知道,在我们的邻国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亦仅能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却没有如我们般难以为继的沉重负荷。
一、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比较
在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有日本学者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1)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引进期。恤救规则(1874年)十分有限地扶助没有家庭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军人(1875、1876年)、官吏(1884年)则享有特权性质的恩给制度,由国库负担养老金。此后有以民间企业劳动者为对象的1922年健康保险法,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自愿性的1938年国民健康保险法,以工厂男性劳动者为对象的1941年劳动者养老保险以及扩展到一般职员和女性的1944年厚生养老保险,不过总的来说此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成熟。(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20世纪50年代前期,以救济贫困者为中心。战争失败造成了大量贫困者,救济条件大幅放宽,制定了生活保护法(旧法1946年,新法1950年)、儿童福利法(1947年)、残疾者福利法(1949年)、社会福利事业法(1951年)以及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会法(1945年)、劳动基准法(1947年)、失业保险法(1947年)、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1947年)。在这一阶段,宪法(1947年实施)亦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利。”(3)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1973年为社会保障的扩展时期,以建立福利国家理念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20世纪50年代后期,经济恢复到战前水平。1958年制定了新国民健康保险法,1959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二者于1961年4月全民实施,从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另外还制定了精神薄弱者福利法(1960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福利法(1964年)、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特别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儿童补助法(1971年)。(4)1973年石油危机后经济进入低增长阶段,同时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社会保障制度自1974年至今为改革重建时期。以雇佣保险法“974年)代替了失业保险法,制定了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改革了养老金制度,制定了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1989年)、改善儿童补贴(1991年)、育儿休假法(1991年)以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年)、高龄者雇佣安定法(1986年),实施了护理保险(2000年)。
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长期形成的积重难返的问题,中国、日本这样历史较短的社会保障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塑造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取决于塑造的主体;政党、政府、工会等。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各有特点,亦有共同之处。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在西方,缓刑最早产生于1842年的英国。那时,英国对有悔改可能的初犯、少年犯采用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交付监督,然后予以释放的方法。但它还不是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由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此后,世界各国相继采用。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叫于忠波,是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作为林学敏局长身边的工作人员,我耳闻目睹了他为事业呕心沥血、忘我工作,对同志关心体贴、细致入微,对自己严格要求、勤俭朴实的感人事迹。林局长虽然离我们而去了,但他的音容笑貌却时时萦绕在我的脑海里,我的心情难以平静,文秘资源网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驱使我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介绍一下我们尊敬的林局长,一起感受一名从流浪讨饭的乞儿,成长为党的领导干部的他,对党的无限忠诚和对事业的无限热爱。
作为单位的一把手,林局长不仅把握宏观、总揽全局,而且眼睛向下、深入实际,全身心投入。他干工作不仅听汇报,看材料,还经常深入基层,明察暗访,掌握第一手情况。2004年“3.15”活动期间,为了解各县局的活动开展情况,他没有和县局打招呼,就叫上工作人员和司机,一上午连续查看了5个县局,中午再赶回家吃饭;8个下属单位实行竞争上岗,他亲自主持出题并且每个单位都亲自参加;没有办公楼的县级局选址盖办公楼,他也要亲自到现场查看并和县局的同志一起研究方案。为了工作,他经常加班到很晚,双休日和节假日更是很少休息。中午下班,如果不提醒,他常常会错过吃饭时间。有一次上午开会,他一讲讲到下午1点,耽误了大家吃饭,事后跟我说很对不住大家。市局召开的会议,他很少由工作人员写稿,大部分都是即兴讲话,事后进行整理,每年仅由我为他整理讲话录音就达15万字之多。有一次我对林局长说:“你脑子真好用,能记那么多的事,谈起工作来滔滔不绝。”他告诉我:“不是我脑子好用,是我把工作当成了自己家里的事,天天在想,天天在思考,讲起来自然如数家珍。”
这就是林局长,把工作当成自己家里的事,其实,他把工作看得比家里的事更重要。为加快质监事业发展,他十分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地的经验。近几年曾先后三次带领科所长和县局长到南方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在常人看来,考察一般带有旅游的成份,有谁知道每次考察前,他都要根据外地的实际情况和烟台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出题目、定任务,要求每个人考察结束后都要写出考察报告。每次出去日程安排得都很紧。有的同志事后说:“本来以为出去可以放松放松,谁知道比在家里还要累,更别提游山玩水啦”。2003年底,已经被医院查出患有肝腹水的他,依然带领科所长和县局长到昆山、苏州等地质监部门考察学习。当他了解到昆山一个县级局发展水平接近我们一个地市局时,触动很大,于是召集大家就地开会,让同志们谈收获和体会。在返回烟台的路上,他考虑到第二天县局局长们就要各自回单位了,当即提出晚上在连云港开会,统一认识,确定来年的工作思路。那一夜他很兴奋,兴致勃勃、谈笑风生地讲了2个多小时。有谁知道当时的他已经重病缠身,这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和毅力啊。
考察回来后,他就全身心地靠在省机动车配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建设项目上,争分夺秒,紧张施工,2004年春节他几乎没有休息。经过两个多月的奋战,检验中心建成了,可他的病情却在急剧地恶化。2004年3月29日,他肚子涨得很厉害,已经是连续几天没有大便了,自己悄悄到家门口门诊部打了5天吊瓶,后来实在不行才在司机的劝说下到烟台毓璜顶医院做了检查,医院确诊他患有肝癌,心疼他的女儿想瞒着他,最终他还是看到了化验单上无情的诊断结果。他没有就此倒下,仍然一边治疗一边坚持工作。2004年4月12日上午,在福山区召开的全系统首季现场调度会上,同志们吃惊地发现他消瘦了许多,说话也有气无力,哪知道他正在住院接受治疗,正在忍受着病痛的折磨。这就是林局长,他面对死亡的威胁毫不畏惧,视党的事业重于生命。会议开完后,他中午饭没吃就赶回烟台,下午接着召开办公会,在会上,林局长的鼻子一阵阵出血,他一边擦拭着鼻血一边主持会议。长期的工作劳累和病痛折磨,使他实在支撑不住了。第二天,在工作人员和家属的极力劝说下,他才同意转院到济南接受治疗。
虽然身在医院,可他的心还在单位,满脑子想的都是工作。他把医院的病房当成了临时办公室,几乎每天都要打电话询问工作情况。7月份,芝罘区局局长到医院看望他时,已经生命垂危的他,还详细询问工作,并关切地问芝罘区局新建办公楼进展怎么样了,当告诉他一切都很顺利时,他非常内疚地说:“你们都在忙,我反而在这里躺着。”多少年来一直为林局长理发的老同学林顺利看到他病成这个样子了还一心想着工作,生气地说:“老林哪里是得了肝病,简直是脑子出了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