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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考察报告范文精选

养老考察报告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企保政策调整让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可能。前些年,企保政策规定比较严,村干部办理企保还有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但这几年,国家对企保政策作了一些调整,这些调整让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可能。20*年3月我省出台了苏劳社险[20*]2号《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乡镇企业职工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前已经参加农保的参加城保后,可以选择“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这一政策让农保转企保业务有了规范。20*年后企保对象又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这为将村干部作为参保对象提供了参照依据。在缴费时限上,现在又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十五年以上、连续缴费年限必须达到五年以上,这就说明补交年限可以达到十年,这又让我县绝大部分现任村干部可以通过补交的方式办理企保。

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需要将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村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具体承担着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致富、落实惠农政策、规划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等重要职责,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包括很多方面,而村干部养老保险则是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客观来看,村干部的工资报酬偏低,,而且一时难以解决,所以目前村干部对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关注程度和个人诉求较高。在到农村调研时,在县召开“两会”时,很多村干部就一直提出这一问题,要求农保转企保。由于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致使村干部顾虑重重,不能安心工作,不能尽职服务,甚至出现了一些村干部流失现象,村级后备干部更是难以培养,影响了村级基层干部队伍稳定,影响新农村建设。

收入水平提高使村干部农保转企保有了经济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了,而且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逐步转变为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由于20*年实行村干部竞聘上岗,村干部人数下降幅度很大,同时省级到村财政转移支付村平也比原来提高了4万元,这些都使得村干部实际工资逐年得到增长,目前村干部年均报酬己达到一万元以上,要求村干部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左右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压力不大。从财政承担的总额来看,全县1600名左右的村干部若全部参加企保,全县县镇财政约需承担保费320万元,这仅比参加农保多承担150多万元,县镇财政完全有这样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村干部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20*年,**县规定统一为所有在职在岗村干部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为2000元/年,村主要干部为1400元/年,村一般干部的为1200元/年;在保费承担比例上,县财政、镇财政、村干部个人分别承担40%、35%、25%。这样每年投保金额为220万元,其中县财政、镇财政及村干部个人分别承担88万元、77万元、55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推进,这一保险机制越来越呈现出一些弊端。

一是农保稳定增长机制不健全。据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了解,几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有一定的增长机制,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相比增长幅度差别很大。增长幅度主要与缴费基数有关,缴费基数大,参保人受益大。农保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20*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881元/人),企保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20*年度平均工资为20286元/人),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远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再从实际看,企保投保标准确实按照规定,年年递增,我县村干部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这几年一直没有调整,这势必影响将来村干部的生活保障。

二是农保养老金保障程度低。农保与企保在这方面差距特别明显,参加企保的退休人员因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加之国家采取措施缩小企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近几年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仅20*年退休职工养老金国家调高近20%,2009年元月又调高11%左右,近五年来城镇职工养老金增加了近一倍。而农保则不同,增长速度慢。如一个村党支部书记20*年开始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缴足15年,本金为30000元,其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300多元/月;如果他参加企保,20*年投保标准也在2000元左右,虽然缴费基数逐年增加,但养老金发放标准却能达到800元左右,并且将来逐年增加。

三是农保享受不到国家财政补贴。我县财政困难,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每年省财政都补贴企保基金缺口四千万元左右,这是企保得以正常运行、参保人数逐年增加的主要因素。而老农保基金管理机制则是以收定支,国家财政还未实行补贴政策,它近似于参保人的自愿储蓄行为,必然没有吸引力,近两年实际参加农保缴费人数只有4000多人(含村干部1600人左右),每年缴费总额不到360万元,累计5000万元。

三、村干部农保转企保的对策建议

1、农保转企保的对象为全体在职村干部。据调查,目前实际参加保险村干部人数1581人(女性280人),其中村支部书记236人,不到15%;村主要干部649人,占41%;村一般干部696人,占44%。如果只是把村支部书记一人或村四名主要干部纳入企保范畴,其他干部未一并转入,就不能一次性解决所有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势必会影响大多数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工作开展;如果仅仅只是为村支部书记或村主要干部办理转保,那么以后每个年度都会有村干部职务调整,有的是一般干部调整为村主要干部,有的是村主要干部调整为村一般干部,这样全县250多个村1580多名村干部每年转保调整面较大,势必带来很大工作量。

2、参加企保的保险经费以财政补贴为主。一是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本身就由财政作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主要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目前我县平均已调整到10万元/村;况且今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途径,形成村干部报酬及养老保险保障机制”,省相关文件更明确提出“县级财政要将村级经费纳入县级预算,确保村级经费足额到位”。村干部养老保险是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一个方面,其经费来源应以财政承担为主。二是村干部所承担的工作有很多是政府行政性职能,如计划生育、征兵、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以财政为主为村干部投保理所当然;三是我县村级集体经济本来就比较薄弱,要村级组织再安排一块资金解决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会加大村级运转难度,况且上次农保村级组织也没有补贴。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性功能;(*)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现状

*区地处武汉北部,现辖*个街镇场区,+图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近十四年来,有起有落,有轰轰烈烈的时候,有停滞不前的时候,有萎缩滑坡的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农民“老有所养”,预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以及稳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启动发展阶段(*年—*年):*年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全武汉市有*个。*年当年实现参保农民*人,征收基金*万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万元,到*年底参保人数达*人,基金达*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国家大力推行,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将武汉市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以后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交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积极引导。我区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政府工作目标,并将农保基金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乡镇民政办增设*—*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根据民政部民办发[*]*号文件,可以按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到*年提取了管理费*多万元,一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二是作为乡镇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和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养老保险承诺利率较高,*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利率较高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调整整顿阶段(*年—*年):*年,国家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基金挤占挪用、违规投资、乡镇和村截留保费、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一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二是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三是清理整改基金违规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未理顺(民政部门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劳动部门),工作经费无着落(按财政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农保工作人员太多,我区乡镇*人,财政压力较大,并未将此列入预算),另乡镇于*年开始机构改革,农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精简,区民政局只承认了退休的*人,使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年由于银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国家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对养老保险的利率进行了调整,*年*月降为*.*%(*年*月降为*.*%),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年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阶段不再接受新业务”,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

*、停顿、半停顿阶段(*年—*年):由于受国家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到*年出现了退保人员增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近三年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累计达*万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农民缴费收入很少,没有新的业务发生,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目前我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概括为:低水平、窄覆盖、功能弱、效果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为止,参保农民*人,退休人员*人,月支出养老金*.*万元,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达*元,低的只有*.*元。基金累计收入达*万元,其中:缴费收入*万元,利息收入*万元,累计支出达*万元,滚存结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窄。据统计,我区农业人口为*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人,占农业人口的*.*%。从参保对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户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而其他广大农业人口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共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管理较为松散。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看,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正处在停顿、半停顿阶段。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一是管理机构没有理顺。*年国家要求农村养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劳动部门,但到现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职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少,管理服务难到位。现在各街镇原有*名专职工作人员都已取消,区民政部门的专职人员也兼职做其它工作,使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对退休人员更是谈不上进行生存调查,难以避免死亡后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二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农村养老保险对保障农村老龄人“老有所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不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心,全区仅有*%左右的农户赞成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保的农户不到*%。三是制度建设真正不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民政部颁布的《方案》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农民参保“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政府扶持职能缺失,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据统计,我区只有少数村干部由村进行了补助,其它大多数农民未得到村级补助,而政府更是没有投入资金给予扶持。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较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极低,我区目前退休*人,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难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了。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五)农民参保意识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家庭现金收入增长缓慢,增收困难,文化生活缺乏,束缚了农民思想认识的发展,形成了封闭落实的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僻远的山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深,与城市相比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了差距,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近期生存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即便有些意识到了全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对农村养老持怀疑态度,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态度和对养老保险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目前农民表现出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出现扩覆不力、征收困难的真正原因。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对策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个统筹”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好做实。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一是从扶贫资金提取一部分。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年以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之绝对贫困的消失,逐步转移并加大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二是从国家财政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农村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农村税收包括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个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交纳一部分。农民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受保个人做一定奉献,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不过,要以农民的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条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农”投入,逐步改善农村软环境。“十一五”规划明确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在这个五年计划里农村必须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何改变农村落后的精神风貌,这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我们财政部门急需解决的财政分配问题。要从农村基础设施入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区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加大农业收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投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农村经济综合水平提高了,就会促进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年金制度/雇佣保险/社会保障文化

在谈到中国社会保障的问题时,有些人爱说中国社会保障历史短,太“年轻”。其言下之意;“年轻”当然就“幼稚”,有问题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我们知道,在我们的邻国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亦仅能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却没有如我们般难以为继的沉重负荷。

一、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比较

在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有日本学者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1)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引进期。恤救规则(1874年)十分有限地扶助没有家庭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军人(1875、1876年)、官吏(1884年)则享有特权性质的恩给制度,由国库负担养老金。此后有以民间企业劳动者为对象的1922年健康保险法,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自愿性的1938年国民健康保险法,以工厂男性劳动者为对象的1941年劳动者养老保险以及扩展到一般职员和女性的1944年厚生养老保险,不过总的来说此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成熟。(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20世纪50年代前期,以救济贫困者为中心。战争失败造成了大量贫困者,救济条件大幅放宽,制定了生活保护法(旧法1946年,新法1950年)、儿童福利法(1947年)、残疾者福利法(1949年)、社会福利事业法(1951年)以及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会法(1945年)、劳动基准法(1947年)、失业保险法(1947年)、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1947年)。在这一阶段,宪法(1947年实施)亦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利。”(3)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1973年为社会保障的扩展时期,以建立福利国家理念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20世纪50年代后期,经济恢复到战前水平。1958年制定了新国民健康保险法,1959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二者于1961年4月全民实施,从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另外还制定了精神薄弱者福利法(1960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福利法(1964年)、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特别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儿童补助法(1971年)。(4)1973年石油危机后经济进入低增长阶段,同时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社会保障制度自1974年至今为改革重建时期。以雇佣保险法“974年)代替了失业保险法,制定了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改革了养老金制度,制定了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1989年)、改善儿童补贴(1991年)、育儿休假法(1991年)以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年)、高龄者雇佣安定法(1986年),实施了护理保险(2000年)。

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长期形成的积重难返的问题,中国、日本这样历史较短的社会保障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塑造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取决于塑造的主体;政党、政府、工会等。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各有特点,亦有共同之处。

第一,外部压力方面。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晚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使得日本的统治集团在发展本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外部压力。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举行的消息传到日本后,引起了日本各界对失业保险的普遍关心,各政党加紧制定有关失业保险的政策,以期提高其民众支持率。这种倾向也是战后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向福利国家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个共同点。战后日本执政时间最长的自民党,十分重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民党在《党的性质》中规定:自民党是国民政党、和平政党、真正的民主政党、议会政党、进步政党、谋求实现福利国家的政党。自民党将谋求实现福利国家作为其政治纲领,这对1955年以后日本福利国家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比较起来,尽管中国建立社会保障也是在战争结束之后,但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翻身做主人的喜悦和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使人们沉浸在美好的理想中,建设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外在压力似乎不大。

第二,与工人运动的呼应及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国内失业者骤然增加,总数多达1000万人以上,包括军工厂关闭后流入社会的大批工人、军队解散后的大量复员军人、回国的原驻外军人、商人及其家属等。于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工会方面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呼声最终促进了日本政府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日本的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与经济发展是基本对应的,当社会出现危机时,日本政府总是从发展社会保障方面来缓解矛盾,消除危机。1955年以后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经济的高速增长。从1955年开始的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持续了20年,这一时期,增加国库支出来强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政府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由于石油危机的影响,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阶段,政府财政陷入困境。为维持庞大的福利开支,只有发行国债来弥补社会保障支出,这使日本成为世界对国债依赖比率最高的国家。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政府开始调整社会保障制度以减轻财政负担。考察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可以发现,工会基本没有发挥对社会保障的作用。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中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

二、社会保障模式与内容比较

社会保障模式与内容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这里仅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应对人口老龄化为例进行比较。

第一,养老保险方面,多层次、广覆盖的目标在各国都有共识,实施状况则相去甚远。日本采取双层次模式,覆盖面广。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也称年金制度。1985年日本建立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是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20—60岁的居民都必须参加(又称基础年金);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渔团体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各有专门的年金,统称为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领取者的待遇由统一标准的基础年金部分和与收入相关联的报酬年金部分组成。因此,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这两种年金的职工自然加入国民年金,其基础年金部分实际上就是国民年金,报酬年金部分则按照加入者保险费缴纳的多寡来决定保险金数额。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实行统一调配,保证了使用效率。养老保险基金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全部委托大藏省资金运用部(2001年大藏省改为财务省,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给2000年7月成立的金融厅),纳入国家预算,防止了资金流失,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中国虽然要建设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正式社会保障(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不存在多个层次,保障内容和标准因地域(如城乡之间、城城之间)和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员工、个体户之间)有很大不同,但可携带性(流动性)差。

第二,失业保险方面,日本以雇佣保险取代失业保险制度,在保证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重视促进就业。雇佣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全体雇员和农业工人,失业保险金给付分为维持失业者基本生活费的求职者给付和为失业者发放求职搬迁费、跨地区求职费等的促进就业给付,此外,失业者还可享受培训津贴、住房津贴和家属津贴等补助。日本的失业保险体系包括雇佣安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和雇佣福利事业,实施雇佣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失业、调整就业态度、开发和提高劳动者能力、增进和改善劳动者福利。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抑制解雇和防止失业、开发人力资源和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员工福利的政策取向。中国在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不过失业保险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失业保障内容较单一,促进就业主要靠其他政府政策实现。第三,在人口老龄化尤其是高龄老人比例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日本重视老年人的保障需求尤其是医疗保健需求。日本的医疗保险分两种:职工及家属通过工作单位参加的受雇者健康保险,农民、自营业者和退休人员参加的国民健康保险。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政府取消了原本70岁以上者的免费就医,设立了老年人保健制度,由政府、企业、在职职工和老年人共同负担医疗费用。此外日本还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和老年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日本政府还通过扩大家庭服务,培养家庭护理员,建立保健医疗和社区服务体系,缓解老龄化社会的医疗费用压力。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也很快,不过老年群体总体上属于弱势群体,其保障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

在中国、日本开始建立社会保障的时候,已经有其他国家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摆在面前。经过不长也不算短的几十年的发展,我们不可能推倒现在的社会保障重来一次。但是既然我们的社会保障还“年轻”,我们在改革方面就有后发优势,不应该再走其他国家走过的弯路。

三、社会保障文化(福利文化)比较

社会保障文化能极大地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念和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期望、行为习惯。

第一,平均寿命的延长和高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独生子女、小型家庭的大量出现,都对福利文化产生了影响。人们对福利待遇的要求趋于多样化,健康保障、住宅条件等成为日本企业和从业人员关注度居前的方面。在中国,社会公众已经将医疗视为与养老同等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日本,人们已逐步树立责任观念:福利费用的增加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即使企业不景气也要承担一定的福利费用;行政部门不应将福利计划视为临时性的工作,而应从长远着想,并设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调剂福利费用的流通和使用;至于个人,首要的是保证个人的身体健康,其次是努力创造和积累财富,为晚年生活打好基础。这个方面中国还需要加强教育和规划。

第三,日本文化注重家庭的传统影响。日本在解决养老问题上重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注重老年人的社会贡献,重视家庭养老的功能,实行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的方针。家庭观念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

第四,社会平等的价值观。日本的福利都市建设旨在为全体市民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创造丰富、愉悦、优美的生活环境,包括立足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自立的居住环境,立足于生活圈扩大的交通环境,立足于社会自立、生活丰富的都市环境。比如,名古屋市借联合国将1981年命名为“国际残疾人年”的契机,于1982年制定了十年规划,开展了各项福利政策启蒙教育运动,努力谋求残疾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机会平等,普及残疾人与正常人共同生活的“正常化”的社会自立理念。这种平等的价值观,就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在相当长时期内恐怕难以在中国实现。不仅是残疾人、老年人问题,在中国还有大量的人口没有被社会保障覆盖。

其实,中国古时候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及大同思想、富民理论、兼爱学说等,都是社会保障文化的代表。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家族观念和以“孝”为核心的宗法文化,则形成了互助共济、养儿防老的生活方式。随着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引导和培育新的社会保障文化应该成为建设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程。

参考文献:

[1]山崎泰彦:《日本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载《中国社会工作》,1996(4)。

[2]杨黔云:《论影响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因素——对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载《学术探索》,2005(4)。

[3]《日本养老保险制度考察报告》,http://cn/plan/rbylbx2000.htm。

[4]杨文杰、韦玮:《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与政策》,载《日本问题研究》2002(2)。

[5]佟铁成:《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及其借鉴》,载《现代日本经济》,2004(2)。参见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169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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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全国村镇建设先进镇”、“国家卫生镇”、“全国造林绿化百佳镇”、“中国五金制品产业基地”、“中国乡镇之星”等荣誉的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镇域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镇区面积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万人,另有外来人口万人。改革开放前,小榄镇是一个地道的农业小镇,蚕桑、甘蔗、鱼塘是小榄镇经济的主要来源。改革开放以来,小榄镇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全镇工业企业达家,地方生产总值亿元,税收总额亿元;农业总收入亿元,工业销售收入亿元,商业营业额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万元,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亿元。

×一、小榄镇的主要做法

×创新资产经营机制。小榄镇为整合资源,搞好镇属集体资产的资本运作,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年镇政府成立了资产经营公司,将镇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医院、已购买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土地资源等)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运作。资产经营公司管辖工业总公司、原创: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旅游总公司、供电所、发电厂、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电视台以及部分民办学校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镇人民政府管理镇属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机构,以出资人的身份出面,主要负责对镇属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对镇属各大公司及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控和经营效益分析,制定和监督实施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参与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调研与可行性评估,加强对各大公司和其它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参与确定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和协调镇属参股、控股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等工作,并根据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镇政府的决定组织好利润收交。年该镇资产经营公司拥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超,镇政府获得收益近亿元。

×镇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工业总公司、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旅游总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开发经营。到年底,工业总公司已拥有参股控股企业家,总资产已超过亿元,年销售额达亿元。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是一家集公用事业、房地产、电子、贸易、高新技术于一体的多元化综合经济实体,拥有直属企业家,总资产已超过亿元,年营业收入近亿元。旅游总公司拥有家酒店和家国际旅行社,其中四星级家、三星级家,拥有固定资产亿元,年营业额近亿元。

×小榄镇镇属资产经营机制的创新,既减轻了镇政府的投资压力和经营风险,又使集体资产每年得到了左右的增值。截至年底,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总额达亿元,非经营性资产亿元,净资产亿元。

×创新土地使用制度。小榄镇在创新土地使用制度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征地时注重了预留地的安排。镇政府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现已取消),具体负责土地的征用和出让工作。征地时,支付给村每亩~万元征地补偿款。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按征地总面积~的比例以熟地通水、电、路、平整土地返回给所在村使用,村里可以出租,也可以自己实施开发建设,创办物业,使其保值增值,但不得买卖和转让。如永宁社区现有厂房、铺位、宿舍万平方米,工业地万平方米,厂房以每月元、商业用房每月~元、工业用地每月元进行出租,物业出租率达。年,获得租赁收入亿元,租金收款率达,预计今年物业总收入亿元。二是在给农民的补偿时注重了长远收益。在征地时,只补偿农民生产性损失费(指青苗费、农业设施费等),农民从社区居委会土地出租或创办物业获得的收益中享受股份分红。三是在供地时注重了投资强度。工业企业要购买土地,每亩地的年生产销售额必须达到万元以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创新和谐发展环境。

×()全方位的政府服务。小榄镇注重投资环境的“软件”建设,镇政府成立了“一室四中心”,即招商协调办公室、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服务中心、产品技术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为企业提供文明、友善、优质、高效的服务,全力支持企业的发展。此外,该镇有一支强大的治安队伍,如永宁社区设立了个治安执勤部,有专职治安巡逻队员近人,做到小时全天候站岗、巡逻执勤,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居乐业。

×()广覆盖的社会保障。紧紧围绕“三个一”(人人都有一个工作岗位,人人都有一份股权,人人都享受一份福利),搞好社会保障工作。在就业方面,镇、社区都成立了“帮助本镇(社区)群众就业办公室”,负责帮助需要就业的群众采集就业岗位。镇党委、政府分派每个机关部门驻点一个社区居委会,实施挨家挨户调查摸底,将了解到的就业需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报镇就业办,同时协助就业办一起帮助落实工作岗位。年下半年,全镇排出个劳动力需要就业,他们在去年年底前对家庭中“零就业”的人、困难家庭中的人先进行了安置,其它需要安置的人计划在今年月底前安排到位,目前只剩人尚未落实。在社区股份方面,至年底,全镇全面实施了撤村建居工作,均实施了社区股份制改革,农民人人享有一份股权,每股每年分红最低不少于元。如永宁社区在年每股分红利元,年每股分红利元。在福利保障方面,一是实施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年龄规定,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分别为元和元,缴费比例为。市、镇两级财政分别注入一部分资金,镇级财政对参保个人每人每月补贴元到个人帐户。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居委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经济条件不具备的社区居委会由个人和单位各承担,按照目前的缴费标准,参保对象到达退休年龄每月可享受约元的收入。二是实施了医疗报销制度。凡本镇户籍的人员,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年缴保费元,市、镇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元、元补贴,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住院的药费、手术费、检验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分档报销,其中,药费和手术费报销,上不封顶。

×()高标准的配套设施。小榄镇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形成了一座具有现代气息的新兴城市。该镇的配套功能齐全,建成了三甲标准的医院、五星级酒店、江滨公园、高标准商住花园,集酒店、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商业广场和文化、体育、展览中心,发电厂、污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目前,全镇有各类中小学所,其中,省一级学校所,市一级学校所。

×二、小榄镇的主要经验

×坚持发展不动摇。改革开放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小榄镇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主旋律、发展是第一要务,不管什么风,咬定发展不动摇,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时,无论是宏观环境宽松还是趋紧时,全心全意谋发展、抓发展,创造出了小榄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奇迹。

×勇争一流不停步。小榄镇云集了一大批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领导干部,团结拼搏,超越自我,乐于奉献,只有指挥员、战斗员、实干家,没有评论员、研究员、理论家,始终带领全镇人民创大业、建新功。与此同时,不干则已,干则一流,不断制造出全国第一的“产品”。在成绩面前永不满足,永不停步,一直在调整和修正前进的标杆、奋斗的目标,始终保持昂扬向上、满怀激情的精神状态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创业劲头,勇于争先、抢先、追先,走在时代的前沿、发展的前列、群众的前面。

×开拓创新不松劲。小榄镇经济和社会事业之所以能突破一种又一种要素制约,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发展奇迹,关键在于广大干部包括群众思想大解放、观念大转变、创新意识强,敢于和善于打破常规做法、突破习惯思维、冲破条条框框,按照“三个有利于”,把上级精神与当地实际、群众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敢冒、敢闯、敢试,并且在如何办、如何办得更好上动脑筋、下功夫。

×三、几点建议

×通过对小榄镇的考察学习,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认为在发展镇、村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在资产经营上求突破。以资本为纽带,将各镇(街道、区)拥有的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整合起来,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组建镇级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充分释放镇级集体资产的能量,不断发展和壮大镇级经济。目前可选择—个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地方进行试点,由区委农办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实施。

×在土地使用上求突破。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中明确的农村集体建设留用地政策。在规划征地面积中,按行政村总耕地面积的的比例留给村作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由各村在镇级规划区内建设标准厂房或打工楼等物业,产权和收益归村所有,原创:农民按股分红。少数经济实力强,工业区已形成规模且发展前景好的行政村可在村工业区内建设标准厂房或打工楼等物业。二是大力提倡实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制度。除了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外,一般应采用非出让方式取得用地许可,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手续。三是探索自主开发建设物业新途径,有条件的行政村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自主开发建设一些标准厂房或打工楼等物业,但只能租赁,不得买卖,所得收益归村所有,农民按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