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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
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
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票增值权(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
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
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
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征管 应对方案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分散性、隐蔽性,导致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甚至可能造成税负不公。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和征管现状,从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角度提出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途径
(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被公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税收流失问题困扰着税收,也威胁着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有报告指出,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绝大部分个税由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承担。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弊病,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途径
1、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税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来源及形式日趋多样化,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不同形式的非固定收入来源,例如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这使得一些纳税义务人的总收入在不同的纳税期限波动较大,收入不均衡造成总税负增加。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按每月收入状况直接缴税,则意味着个人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在较低收入的月份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因此,很多人为减轻税收负担,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个人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减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避税效果。
2、企业将个人收入费用化
个人取得收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消费。在满足一定消费需求和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获得收入后消费的形式,还是采取直接获得一定消费服务的形式,对个人来讲并无实质区别。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逢年过节职工的福利花样繁多,动辄上千元的购物卡、加油卡,或者给职工发放年货、月饼等,企业把应支付给个人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转换非货币收入,通过合法票据列支为企业费用,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增加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直接获得消费服务,企业和个人实现了避税“双赢”,损失的是国家税收收入。
3、虚列人头变相增加收入
“虚列人头”也是常见的避税手段。税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合作著书很常见,为了减轻税负,主编往往列出众多参编人员,通过“虚列人头”将参编人员稿酬所得“化整为零”,参编人员稿酬所得低于800元就无需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同样存在“虚列人头”避税的情况。例如,高校的科研经费大部分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在科研工作中使用,一部分作为科研工作者的劳务报酬,作为费用报销的科研经费不需要纳税,科研人员领取的劳务报酬,在发放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往往搜集发票冲抵费用,套取科研基金,在发放劳务报酬时多列参与人员,甚至将完全不参与科研项目的学生列入劳务领取单“凑数”,达到避税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缺陷
从税制角度,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不仅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
1、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实行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在这种形势下,分类税制不能对个人各项所得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能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税负较重,收入来源较多的纳税人税负反而较轻。
2、税基确定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征税范围列举的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在征管实践中难以将繁杂的各种收入一一对号入座,容易造成偷漏税。首先,资本利得没有征税,与国际通用概念相比,征税范围过窄。其次,附加福利征税规定操作性差。职工获得工资薪金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发放购物券,公费旅游,公车公房私用现象,在征管实践中难以核定计征税额,严重侵蚀了个税的税基。最后,减免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减免税项目的规定十分复杂,涉及照顾面过广,过多优惠措施的规定使税基受到严重影响。
3、税率复杂,税负不公平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工资薪金采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最高税率达45%,劳务报酬最高税率达到了40%,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有悖于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税收征管手段落后,执法不力
1、税收征管环节薄弱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主要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虽然方式多样,但是从税务部门检查中发现: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较松懈,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很好的履行其法定扣缴义务,部分无扣缴义务人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严重。
2、税收征管措施不力
税务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个人所得税数额分散,流动性大,现金交易多,很多收入游离于税务部门监控之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目前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来源于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犯法的现象较多,纳税人尚未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纳税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主要源于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自行申报过程中,部分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暂时还无法完全掌握其收入的真实情况,或可以通过某些渠道逃避不申报行为所引致的处罚。纳税人即使清楚地认识到应该依法纳税,由于纳税与自身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存在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运用各种手段少缴或不缴税款。
三、防范和打击偷逃个税的应对方案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虽然分类制课税方式在实际征管中简便易行,但缺点主要体现在税源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税收负担不尽合理等方面,已经大大落后于国际惯例。由于综合课税模式比分类课税更合理、更科学,更加符合按纳税人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因此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选择将是综合所得税制,但实行综合税制要求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所得综合计算和进行控管,目前在我国全面建立综合课税制也是不现实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依然要长时间依赖于源泉控制课税。
为了充分发挥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增强操作上的可行性和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要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2、扩大税基
一是将附加福利纳入应税所得。将各种财政补贴以及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如住房、人寿保险等免费福利、代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等实现货币化和显性化,例如将福利分房变为货币分房,将公务用车逐步实现以货币计量等,为附加福利项目引入征税范围提供了可选择的路径。
二是个人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对法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而对个人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规范、统一与公平。
3、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先按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即附加税,以调节税负,体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当然,为了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有许多具体的问题要解决,如附加税的累进税率设计问题、实行综合征收后的税收征管以及费用扣除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源监管
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的方法,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健全协税网络,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等部门的联网,建立向税收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的共享。
2、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
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配备高素质稽查队伍和现代化手段装备,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3、加大偷逃个税的处罚力度
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重要保证。提高偷逃税成本,增加偷逃税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的偷逃税行为应予以曝光,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将税收信用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需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扩大税基,优化税率结构;同时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健全网络征管体系;扩大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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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J].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
摘 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利用政治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在众多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作为公民,必须尽到公民的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在纳税时可以选择合理避税。本文从实际出发,浅谈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案。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合理避税 筹划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波动时,会存在一个纳税临界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避免出现虽然多发了奖金,但是实际到手的收入却减少的现象,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适当将部分工资纳入公司福利范围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费用,员工的救济金和抚恤金还有社会保险等都是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这是为了鼓励企业能够改善员工的工作福利,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所规定的。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员工的工资薪金,将多余的部分用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保基金的缴纳,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工薪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企业惯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第一,企业购置车辆,免费接送员工的上下班,这样既可以减轻员工出行的困难,又可以让员工享受公司的待遇,减少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第二,企业为员工及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在单位任职的员工,可以享受企业的免费培训,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有子女的职工可以享受企业为其提供的子女教育补助金的等;第三,为职工提供免费的食宿,这是目前许多企业常用的方式,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专门的食堂和宿舍提供给员工享受;第四,为员工提供办公所需用品,比如说电脑,手机等等。第六,增加员工的社保基金,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该做的事,而适当的减少工资的发放,增加社保金的缴纳,比如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等。通过以上几个项目,一方面,企业不增加任何开支,而提高企业的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更多的人才。另一方面,因为这些项目都是税前扣除的,员工享受了企业为其提供的各种福利,又能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税负,达到共赢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呢?
3、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等收入来源,可以选择分次纳税和转移支出法
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等收入应该是按次进行纳税,如果一次性取得收入,就得按照所得金额申报纳税,因此,如果可以将一次性收入分为多次取得,就可以选择进行多次扣除,从而减少税负。在劳务报酬方面,还有可以用转移费用的方法来减少税负,也是就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公民,可以考虑由对方支付其中需要花费的部分,减少劳务报酬,比如说,谢某为某公司特制一个柜子而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此时,谢某可以要求某公司提供食宿,或者要求用人为谢某购买工作中需要的工具,这样可以通过减少劳务报酬,将自己需要开支的部分转移给公司,这样虽然谢某到手的报酬减少了,但是却减少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税负,实际收入却增加了。
4、适当的通过捐赠减少需要缴纳的税额
我国为了鼓励公民积极投身到公益事业中,为公益事业的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税法中就明确规定,如果个人通过非盈利组织比如说红十字会、壹基金等社团,向贫困地区或者为了支持教育事业所捐献的部分资金,前提是捐赠金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不计算入个人应纳税额中,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某些不法分子通过捐赠作为谎言来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又能鼓励个人的爱心行为。因此,在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中,只要严格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捐赠,一方面可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为公益事业捐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又能免缴一部分自己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从根本上讲,国家税收优惠通过这一政策,也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公民投身于公益事业中,既可以贡献爱心,又能减少纳税金额。
四、结束语
总之,做好纳税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范畴,而是在合法的情况下,灵活运用税收的基本知识,结合纳税人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筹划将同一收入进行合理的避税,达到减轻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这不仅能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又能从各方面促进我国税法体制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激励其充实相关税法知识。纳税人通过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手段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进行纳税筹划。这种形式有利于促使纳税人自发地学习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收入。在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案方案,最终减少纳税人现金净流出,增加纳税人的净收入。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本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安排收入的转换来减轻或者避免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它包括节税和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主体选择和客体选择两种达到节税和避税的效果。主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就是指通过对筹划主体自身类别的选择达到减轻筹划主体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目的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即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纳税主体采取不同税收政策这一特点,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客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筹划客体进行选择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客体实际上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所要面对的对象。具体的说就是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三个方面的规定熟练掌握的基础之上,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主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
转换纳税人身份。根据规定,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不相同,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纳税最少收益最大。
例如北京姑娘赵某2013年嫁给一位德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赵某月薪6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会计工作,月收入5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赵某每月应纳税额=(6000+5000-3500) ×20%-555=945(元)。2013年9月赵某加入美国国籍后,此时,赵某的应纳税额=(6000+5000-4800)×20%-555=685(元)。通过对身份的转换,赵某每月可节税260元。
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选择。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被确认为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指被确认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例如强森先生是一位加拿大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 2012 年 1 月 1日来中国并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回到加拿大。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强森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来中国,于 2014 年 7 月10 日回国。这样,虽然强森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强森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二)客体选择的纳税筹划
1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轻员工税负
我国奖金收入是并入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可以轻员工税负,因为这样可以使税基减小,从而减轻税负。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13年,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决定给每位员工发放奖金 20000元,于2013年底与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则该公司将为每位员工代扣代缴年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12+20000×10%-105=2435(元)。如果公司将奖金分三次发放,分别在2013年11月发放2000元12月发放18000。则代扣代缴所得税额就变为(5000-3500)×3%×11+18000*3%+(5000+2000-3500)×20%-555=1180(元)。每位员工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45-1180=1160(元)。
利用公益性捐赠减少“倒挂区间”。如果年终奖为18000元则应缴纳54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应缴纳1695.1的税款。仅仅增加1元的奖金但是净收入确减少,这就是所谓的“倒挂区间”。例如18 001~19 283.33和54 001~60187.50这两个区间。
如果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在“倒挂区间”,应通过进行公益性捐赠来进行调整或者分多次分奖金的策略。如某人该月的年终奖为19 000元应纳税额1 795元,而如果此人将超过18 000元的部分,即1 000元进行公益性捐赠(满足税法规定),那么由于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只需纳税(19 000-1 000)×3%=540元,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净收入增加(19000-1 000+540)-(19000-1 795)=255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与最新的税收政策相匹配。因为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要求纳税人要及时的学习了解新的税法知识,寻求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且与新的税法政策保持一致,保证其合法性。
纳税筹划收益大于纳税筹划成本。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成本效应,不能盲目的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性原则,只有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纳税筹划收益时才是有效的纳税筹划,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立足于现实,准确及时的把握好时机,要抓住最有利的时机,达到纳税筹划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虽然已经非常谨慎,但一不小心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那么,这就得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时时刻刻要有有一个全局观,绝不能触犯法律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