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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体制

科技项目管理体制

科技项目管理体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技计划 信用管理 体系建设 困境 建议

中图分类号:G 311 文献标识码:A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国家科技部先后出台《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部署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为做好科技信用管理工作,贵州省对科研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做了大量约束性工作,规范管理。但由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市场不景气、承担单位内部人员调动频繁、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亟需寻求新的突破性研究,营造良好的科技计划管理、评价、执行环境。

一、科技信用管理概述

(一)概念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科技计划项目中`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二)国内外科技信用管理情况

国外研究现状。不同的国家,实行不同的科技信用评价管理方式,由此看来科技信用管理需结合本国国情来制定相应办法。美国采用的评价方法主要是回溯法、定性法(如专家评价法)、定量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法);瑞典采用项目事中评价方式,也称“先建后补”;加拿大采用项目进行中、项目完成后评价方式对项目进行科技动态管理。以美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从科技政策、科技活动、科技项目、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五方面较为全面综合地对科研情况进行评价;澳大利亚、韩国主要是对科技政策、科技活动、科技项目方面对科研情况进行评价;瑞典和新西兰等国家对科技项目评价则只侧重对科技项目本身或是科技活动进行评价。

国内研究现状。《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指出,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科技管理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评价对象包括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以期更好地解决我国科技信用缺失的问题。李小燕认为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级指标,并赋予各项指标标准值,信用评估分值,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活动产出、科研道德,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个人信用,项目评审专家的综合能力、个人信用等进行综合性评价。徐华认为科技管理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政务公开及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素质、咨询专家数据库、科研项目管理、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科技管理者的信用评价模型。

二、贵州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有力的政策保障。2015年,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印发《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从十个方面全面推进全省科技和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此《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其任务分工,推进贵州省科技和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而制订。《方案》从建立科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科技(知识产权)依法决策制度、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守信践诺机制、制定专利违法行为失信标准、加强科技(专利)中介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和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守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制度等十个方面,对全省科技和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谋划,明确了各个方面信用建设的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及其完成时限。

“黑名单制度”与信息化管理结合。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建立“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电子监察系统”,采用黑名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系项目、项目评审专家进行诚信备案,建立贵州省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进入黑名单系统的企业将受到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处罚。同时,针对知识产权诚信方面,充分利用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加大对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风险。这些制度的推行,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科研造假行为,对规范科研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不足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目前,贵州省对于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考核指标主要是定性考核,即对查实造假的项目,认定为科研失信,予以备案。其次,对于科研诚信考核主体也只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没有完善的考核制度,评审专家信用考核没有与科研项目形成责任连带效应等。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没有形成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管理部门 “五位一体”的局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及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对失信人员未形成威慑力。目前,贵州尚未形成省、市、县联动齐抓科技信用管理格局,这便助长了存有侥幸心理的违规企业顶风作案,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影响政府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这类事件贵州并非个例,全国很多省也存在类似情况。此外,对于失信项目负责人的处罚,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目前一些科研失信的项目负责人换了“一张皮”(指更换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后,依然活跃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舞台上。这是对科技管理部门及科研诚信制度的一种藐视。

政策宣传力度不足,科研诚信“最后一公里”难以突破。政府政策好,还须宣传好,才能发挥好政策的最大效应。据调查,贵州出台一系列的科技和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政策,并实施强有力的黑名单制度,但企业和科研人员知晓率并不高,这就反映出从政府到科研人员的“最后一公里”没有打通,导致企业财务数据造假、申报资料造假、知识产权造假等事件屡禁不止,科研失信举报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电子监察系统记录数据为14条,涉及企业审计报告造假13家,发票造假1家,审计报告涉事率达92.8%,企业失信也成为科研失信的重灾区。

三、完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一)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党的十以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一度成为“科技最强音”,政府多次在重要大会及政策文件中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完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就是需要政府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型,管理好科技计划事前、事中、事后三大环节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对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完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科技计划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企业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政治秩序,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企业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良性的经济秩序,推动有序的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企业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可靠的生活秩序,形成健康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积极创建信用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是现阶段必须重视和加以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三)推进依法行政,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肃科技计划管理,贯彻落实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时刻牢记“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吹响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的重要论断,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保障,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又一个明媚的春天里,唱好“贵州好声音”。

四、构建贵州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贵州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是发挥信用管理机制作用的重要保障。信用管理基本框架由规范的组织结构、清晰的管理流程、有力的政策保障措施共同构建,见图1。

由框架图显示,首先是确定对整个科技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科研征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督考核执行部门。对于管理体系,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与科技计划业务管理系统既相对独立又彼此作用,数据互联互通,即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记录结果,将作用于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强行限制失信个人或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系统分别与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评审专家、项目管理部门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每个主体对信用管理系统有监督的权利,同样也是被监督者。项目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有考核评价的权利,对项目管理系统、中介服务机构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而项目管理系统又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有约束和服务的功能。总体来看,整个信用管理框架构成了一个生态圈,彼此既独立又统一。

(二)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五位一体”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五位一体”考核指标体系,必须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管理部门的角色分类,并确定考核指标: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项目申报主体,也是信用管理考核的重点。对它的考核主要指申报阶段、中期检查、后期验收三个阶段。申报阶段考察申报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生产规模、资质条件、技术参数等是否真实;中期检查阶段主要是考察项目执行情况,看是否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所设置指标进行,同时对科研经费进行抽查;后期验收阶段考核指标包含是否按时验收、逾期时间、项目验收指标完成情况、项目验收材料是否存在造假(包含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论文著作、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等)。

项目负责人。主要是科研项目实施的组织者、执行者,这一角色对项目是否顺利实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对项目负责人的征信考核一是连带责任考核,二是个人征信考核。连带责任考核指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考核结果的反作用,单位征信是否良好直接影响个人项目申报;个人征信考核主要对个人承担科研项目的结题率、经费使用合理性、科研经费使用率、个人廉洁情况、学术能力等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

项目评审专家。即项目立项的评价者,由相关领域学术能力较高的科技人才构成,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具体信用考核指标有出席情况、客观公正性、是否早退、学术能力、领域熟悉程度、组织管理能力、会场o律、专家遇利害关系是否回避、不良记录情况等,定性和定量进行考核。

中介服务机构。即项目申报过程中,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协助编制项目申报书或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评价报告》等科技服务的机构。其考核指标主要指是否单方面或受企业委托对《财务审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专利评价报告》、银行对账单、社会信用报告、知识产权等材料进行造假以满足申报要求,采用定性考核法进行考核。

项目管理部门。即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的组织和管理机关。对于其信用考核主要是指对其公职人员信用考核,具体考核指标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反评价。

(三)完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项奖惩配套保障机制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科技计划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急需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奖惩制度,有助于树立科研征信的权威。要树立权威,必须要做到有奖有罚。对信用良好者,在参与科技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科研失信者,将严格管理程序,深入调查确保定性结果公平公正,确认失信事实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予以曝光,并报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自行备案);其次,将失信指标记录在信用管理系统,做到信息互通,终生连带。

(四)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政策宣传普及

加强政策普及,开展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政策宣传系列活动,可以通过每年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专题培训会,项目申报前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征信明白卡”“征信明白卡”包含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征信考核指标及惩罚方式,使申报主体在知晓政策的情况下,提交申报材料,这为后期实施一系列的政策扫清障碍。

加强政策普及,还需充分利用新媒体、自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政策宣传片、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QQ工作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途径让政策走出办公室,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在全省构建人人是宣传员、人人是监督员的良好氛围。

(五)省、市、县三级联动保障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实施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保障机制,旨在科技系统建立科研失信“零容忍”制度。一旦出现科研失信,相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将不得再承担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此项指标参照社会个人征信制度执行,不同的是科研征信没有失信基础数,科研征信只有“零”失信,因为科研失信有可能导致国家财政经费的大量流失,关系重大。此外,根据《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黔科通z2015{188号),项目评审专家出现失信的,将被清除专家库,不得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结合三级联动实施,制约专家失信行为。通过建立这样的征信信息互通机制,科研征信直接影响申报人及其单位切身利益,对提升贵州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水平切实提供了保障政策。

参考文献:

[1] 陈宇山,熊小满,吕亮雯.广东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框架体系构建[J].科技管理研究,2016(06):01- 04

[2] 李小燕;广西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0(07):31- 34

[3] 国家科技部.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J].科技资讯. 2004(112- 114)

[4] 任惠萍.吉林省科技信用管理模式研究[D]. 吉林大W,2007(35- 42)

科技项目管理体制范文第2篇

1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1.1统一制度,建设规范标准体系。在国家大力推进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形势下,2014年12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安徽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内容、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2016年8月,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2015年12月,《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建立科技报告制度。2016年4月,在《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中提出要求项目验收时需提交科技报告。目前,国家已颁布《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科技报告编号规则》《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和《科技报告元数据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1]。参照科技报告相关国家标准,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安徽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研究设计了省自然科技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项目、省科技厅农村处项目科技报告编写规范,并编写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撰写模板和安徽省科技报告工作流程图。这些规范标准体系的建设对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2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系统化的组织管理体系。为了进一步推进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安徽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安徽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委托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成立安徽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收集、收藏、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开展省级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了本部门科研管理范畴,在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科技项目纳入省科技报告建设体系。各项目承担(主持)单位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2]。1.3构建流程化的工作系统,提升工作效率安徽省科技报告工作系统包括科技报告呈交系统和科技报告审核系统(图1),主要是由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将项目信息导入科技报告数据管理平台生成授权码,项目承担人通过授权码登录呈交系统提交科技报告,工作人员将呈交系统中的科技报告导入审核系统,并组织全国范围内具备科技报告咨询、指导和培训工作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改写。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最终审核后在省级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中,并提交给国家科技报告管理中心[3]。流程化工作系统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1.4建立互联互通的系统,确保科技报告充分共享。为了开展科技报告服务,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安徽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建立了安徽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将收集到的科技报告经过改写审核后在安徽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中进行,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系统采用实名注册机制和身份认证机制,实施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方案,对不同的用户赋予不同权限,提供分级、分层次的服务,实现科技报告资源的安全管理和充分共享[4]。面向社会公众,主要提供科技报告检索、信息导航等服务;面向科研人员,主要提供科技报告的全文浏览、原文传递服务;面向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决策人员,提供科技报告统计分析、行业、领域深度分析、主题挖掘等深层次的决策支持服务[5]。与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了用户对科技报告资源的统一检索,从而提升了科技报告的利用率。1.5多环节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科技报告质量。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启动之初就将科技报告质量控制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科技报告的质量。第一,人才储备。自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就指派专门人员全程参与国家科技报告指导人员培训、国家科技报告审核改写、国家科技制度建设研讨等相关工作,并陆续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科技报告指导人员研修班培训。第二,试点领域选择。经过调研与论证,安徽省科技报告工作选择在科研人员素质较高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攻关项目中开展,确保了科技报告撰写的水平。第三,针对性培训。在科技报告提交之前,工作人员专门针对具体项目类型组织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科技报告撰写培训。第四,审改人员。安徽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在全国范围内从首批参加国家科技报告指导人员研修班并负责本省科技报告工作的学员中聘请审核改写人员,从而确保了安徽省科技报告的质量。

2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政策欠缺,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纲领性文件。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科技部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专门针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2014年,安徽省启动了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主要针对省科技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尽管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联合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科技报告制度,但仍缺少省级层面的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尚未出台安徽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2.2工作脱节,科技报告工作未纳入项目管理流程。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科技报告工作要完全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实现强制呈交。在实际操作中就是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中去[6],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添加科技报告呈交这一环节。未在规定节点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就无法进行下一环节的工作。为此,安徽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办法》,提出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并于2016年4月出台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提出在项目验收时需提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但是,在项目任务书签订时并未对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时限以及内容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另外,目前正值安徽省推进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现有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面临调整或重建。而安徽省科技报告呈交系统和审核系统都是独立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还无法嵌入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科技报告工作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仍是处于脱节状态,从而造成科技报告收缴工作占用时间较大,效率较低。2.3激励不足,科技报告未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安徽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已上线运行,但科技报告证书发放、科技报告作者阅点奖励以及科技报告原文传递等系统功能尚未完善。这样就造成对已提交的科技报告利用不够,科研工作者撰写科技报告的积极性不高,更难以保证科技报告的质量。同时,科技报告及其所涉及的创新性研究结果未形成产权标识,未与论文、专著、科技成果同等对待,尚未形成一种新型的著作权形式。没有与科技报告作者的个人奖励、技术职务晋升、申请科技奖励等工作建立关联,影响了他们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的积极性。2.4职责不明,科技报告工作未形成体系。尽管目前建立了系统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安徽省科技厅委托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成立安徽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务,但是缺少省级层面的纲领性文件,科技报告工作仅在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尚未延伸至省属其他部门,且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也是部分工作人员兼职,还没有设立专人或专门的部门负责科技报告的收集、审核等工作。

3对策与建议

安徽省科技报告体系的建设,既涉及管理层面上的组织架构、政策制度等问题,又涉及技术层面上的标准规范、组织运行、部门协调等问题[7]。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制度,拥有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以及必要的经费投入,需要从省级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出台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为尽快建成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现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3.1统筹规划,出台省级层面纲领性政策。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管理层面上涉及政策、机制、制度等问题,在操作层面上涉及科技报告的标准规范、操作运行、部门协调和配合等方面的问题[8]。因此,在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推进过程中,需要制定并颁布科技报告管理法规,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形成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为了避免科技报告的部门垄断、封闭管理、重复建设等现象的发生,需在省级层面出台《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方案》以及《安徽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促进各部门有效沟通协调,强化呈交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为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相互融合和科技报告资源的集成整合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科技报告资源的统一呈交、统一收藏、充分共享。3.2落实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管理流程。科技部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科技报告工作要完全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实现强制呈交。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嵌入科技报告呈交环节(图2)。因此,要落实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环节中;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的同时规定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时限[9]。推进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将科技报告呈交工作嵌入到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中,严格执行管理流程,对于未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不予进行下一环节的考核和验收工作,从而确保科技报告的撰写质量和提交效率。3.3完善功能,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激励机制。目前,在进行科技产出统计、成果奖励、职称考核时,多数部门并未将科技报告计算在内,提交科技报告与否、质量如何等对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声誉和竞争力没有影响,严重影响科研人员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因此,要推进科技报告工作激励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证书发放、阅点奖励和全文传递等制度,对在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中科技报告的撰写者颁发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并将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将科技报告引入技术职务晋升、申报科技奖励等工作中[10]。利用科技报告共享系统的统计功能,对已公开科技报告的检索、浏览和下载频次进行统计分析,上报相关科技主管部门,作为评价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将科技报告作为科技人员的重要科研产出,科技报告工作质量作为评价科研机构工作绩效和科研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指标[11]。3.4明确分工,构建科技报告工作体系。科技报告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关键性主导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工作机制,依托现有科技管理体系和信息机构建立省级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设立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本省科技报告工作的具体实施。省属其他部门/地市也应根据自身需要设立科技报告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产生科技报告的收集、保存、提交工作,与省级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接,建立科技报告提交渠道;科研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产生科技报告的收集、保存、提交工作,并承担科技报告审查工作[12]。形成省科技报告工作组织管理构架,形成省科技报告工作体系,确保全省产生的科技报告统一收藏、统一共享服务。

4结语

科技项目管理体制范文第3篇

长期以来,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及评估评审机制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实施。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科技活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有力地推动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的科学化进程。然而,由于科技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缺乏规范的项目监督和实时信息反馈机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科技管理工作的发展。

1 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的发展过程和现状

对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的工作,我们历来十分重视,为不断完善对项目实施的监控。保证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计划项目的成功,监控研究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了新的模式和方法。

“八·五” 以来,各级科委在科技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起草并颁布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跨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特别是“十·五”期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科技管理的法规建设有了大的发展。在项目管理上,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为基本规范,制订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定了对项目活动中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加强了各方面的监督作用,推动了监管工作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计划管理部门、经费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在加强管理和协调的同时,在不同层次上加强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实现对科技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和科技经费的配置、管理、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并使之制度化。

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门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各类科技计划相配套的管理办法之外,还依据当地实际,制定了专门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办法。为实施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理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对项目的监控发展了新的监控管理办法。

2 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的运行机制、主要特点和监控内容

从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监控机制上分析,目前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机制:

2.1 行政监控机制。这种监控机制适用于各省市科技厅。其主要特点是:按科技管理职能的相应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职能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监控工作。在监控组织形式上有:(1)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资金监管小组。(2)科技部门相关处室组成的联合检查组。(3)科技部门相关处室独立与行业专家组成的检查组。

监控的具体职能和内容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项目检查以面上检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重点跟踪项目的开发进度和阶段成果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匹配落实和专项资金经费使用情况;了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相应处理措施。

2.2 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家小组监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结合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了专家组,以及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在管理上形成了由政府负责宏观目标的决策、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咨询、监督和评价,主题专家组负责技术决策和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过程管理的体制。这个行政、专家和管理中心三方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监控的具体职能和内容基本上与第(1)点相似。监督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3年。

2.3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监管机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管理建议。其主要特点是:按照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原则,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的项目管理范围和领域进行监管。管理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且不干扰或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监控的具体职能和内容为:以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承担各类计划项目跟踪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各类计划项目的追踪和绩效考评,跟踪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资助和研究开发情况进行考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项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提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建议。

转贴于 3 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的绩效与问题

3.1 监控绩效。上述各种监督控制的运行模式,都不同程度地获得较好的管理效果。如国家科技部根据“九·五” 期间对863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于2002年8月正式成立了由9名院士组成的863计划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对863计划课题评审和计划执行中发生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对863计划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重大管理问题,表明管理机制创新取得良好效果。

湖北省科技厅针对长期以来重立项、轻管理的科技管理部门的通病,2003年委托武汉市科技咨询评估中心对l6个“十·五”科技攻关重大项目的128个课题进行了中期评估,结果有l3个课题评为一般,被亮黄牌,有3个课题定为较差被停止执行。这一做法在全省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中引起了较大的震动,此举对项目承担单位是一种督促,可以更有效地促进项目合同的执行。

实践证明,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科技管理部门了解计划项目运行的状态、地方资金结构的问题,为项目调整和滚动支持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和高效率。

3.2 监控工作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原因。中国科技项目管理总体上是严格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由于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还不尽科学和完善,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科技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2.1 主要存在问题为:

(1)管理分散。由于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主要由计划部门和相关处室共同负责,因而在实施监督中缺少真正的负责部门,加之相关处室分别对项目进行监督,有关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实施变化的信息系统不够完备,互通情况不够,使计划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

(2)重立项、轻管理。科技管理部门重在资金分配,轻过程管理。由于受人力和时间的多种因素限制,只能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项目检查容易走过场,监管不到位,多为短期行为,缺乏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3)监督管理办法简单。项目实施监控信息的采集依靠两种方法,一是项目承担方填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二是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没有制度化,监督缺乏体系,往往很难全面、深入地了解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

(4)管理观念落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和办法,办法生硬,缺乏适当的及时的调控能力,监管的工具和技术相对落后。

3.2.2 产生问题的原因。从项目监控存在的问题上分析,可以认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反映为认识缺陷和技术缺陷。

(1)监管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大多数省市科技厅把对项目的监督作为一项内容,归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之中,操作性不强,对监督的职能、职责、要求、措施、内容、办法、标准缺乏严格的确认和规范,管理分散,管理者可监可不监,可多监可少监。

(2)监管观念落后,管理方法生硬,对管理的功能认识不清。管理者往往认为是一种管与被管和的关系。然而,现代监管的观念是,项目监管的职能实质上是为项目相关各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项目监管将不仅仅是监管,应该是监管加咨询,也许更多的是以咨询和服务的身份参与项目的实施中去。而目前的监管观念还未充分认识到这些。

(3)项目监管缺乏科学性。长期以来,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多是根据当年的工作忙闲情况,在年内的某一时段集中多部门进行一次大检查。这种检查违背了项目运行的科学规律。每一个项目均有自身的运行周期,每个阶段的控制节点才是有效监管的关键点,集中大检查的作法,是对项目运行缺乏理解,浪费监督资源。

(4)监管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方法论,缺乏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方法。对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科学方法得不到应用,在遇到问题时,缺乏规范的科学的方法来处理。

3.2.3 运行机制缺陷。目前我国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控,主要采用的是行政监控方式及专家小组监控方式,其利弊也是明显的:

(1)关于行政监控机制的利弊。有利方面:管理人员直接进行监督,对管理工作比较熟悉,容易发现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监督与控制相结合,管理效率高,管理成本低。不利方面:立项和管理合一,立查不分,容易出现管理的偏差和腐败;由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较多,对项目的监管往往是临时性的,短期行为,监管不到位,难以实现全过程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宏观管理。

(2)关于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家小组监管机制的利弊。有利方面: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监管,利于发现项目问题;专家小组相对公平、公正,评价较为客观;行政部门可以摆脱过多的日常管理事务,有利于宏观管理。不利方面:专家也是项目承担者,有利益相关性,影响评价的公正性;专家监管也非本职工作,往往也是临时性的短期行为,难以实现全过程管理;专家监管缺乏专业化、规范化。

4 新时期科技计划项目监控管理的改革建议

新时期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科技体制的创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和逐步成熟,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管工作获得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科学监督的认识也已有了较大的提高。

首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控应是开放的、多元组织的共同协作,是政府、机构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其次,科技计划项目的监控应属于过程型监控,需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的监控。再之,应从监控法规、协作团队、监控标准、信息体系和监控方法、监控对象等方面建设完备的监控系统。

为进一步使项目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4.1 完善政策法规和监控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项目的实施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作保证,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明确的各管理主体的职能、职责、权利和义务,是确保科技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项目监控系统应以这些法定文件为依据,从项目立项至验收的全过程都应遵守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和监控,因此,建立健全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有利于科学规范管理。

对于项目的监控,可以认为监控的责任不是由一个监管单位独立承担的,而是由项目的实施关联者共同承担的。因此,在设立项目的初期就应该明确各工作流程、各工作层面的有关单位、人员应负的监控责任,这其中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委托管理者、项目实施者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了避免监控缺位和纠纷,应建立硬约束的监管责任制,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4.2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实行委托的专业机构监管模式,保障项目监控的有效运行。项目监控活动应置于动态全过程的监控范围,改变目前主要依靠临时检查和专家小组监管的方式,由人员监控变为系统监控。

近年来政府科技投资出现不断增长趋势,政府要管的重大项目也日趋复杂,因而,政府对项目的监管难以到位。为了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不应提倡政府内部建立庞大的监管机构,具体的监管工作可以通过由政府向社会中介机构订立合同的方式开展,中介机构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实施项目监管,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

科技中介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科技中介组织作为科技宏观调控的中间环节,能替代政府延伸行使部分社会职能,其所具有的沟通作用、调节作用、监督作用、作用、服务作用、组织协调作用,可使政府的意图体现在微观的科技运行过程之中。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通过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管理,可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需求、市场变化和执行情况,适当调整计划内容,项目目标和经费配置。

因此,充分利用科技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与控制,已成为主要的发展方向,其项目监管的主要职能为:

(1)对行政管理者负责。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帮助行政管理者正确的完成项目,主要起到咨询、服务和建议的作用。

(2)对项目承担者进行监督和咨询。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同时对项目承担者的一些问题能够提供咨询,对重大问题能进行协调和解决。

(3)充当行政管理者和承担者的沟通桥梁。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应主动与行政管理者和承担者进行沟通以解决问题,特别从一个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来阐述问题的本质。

科技计划的监控,涉及项目评估评审、项目进展调查、财务管理核算、组织协调、信息资料统计分析、决策建议等,有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因此,建立受行政委托的监管机构,将项目监督工作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发挥市场作用,以经济杠杆和适当的行政措施进行指导性开放性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既有利于监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又有利于行政宏观管理。可有效地改变重立项、轻管理,管种不管收,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使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全过程管理得以实现。

从科技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管理规律分析,应用市场化方法,由受委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较为科学的监管运行机制,效果也最好。

4.3 建设科学的项目风险监控体系,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由于项目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因而导致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不能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就会给项目带来很大的损失,同时也给政府的科技计划及经济发展带来损失。

应用风险监控的科学方法,采用节点检查制度,通过跟踪项目的实施过程,可以识别项目的风险,即识别剩余的风险和出现的风险。预测未来风险,评估风险级别,修改风险管理计划,提出风险控制决策,评估风险控制效果等一系列风险管理过程。

传统的监控模式多数为结果型监管,一般在问题突现后才开始对项目监督检查,此时的纠偏,事倍功半,损失较大。合理的监控体系应属于过程型体系,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的监控,这样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和得到纠正,将损失减少到最小,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4.4 根据科技项目的不同层次和重要性,采取不同的监管形式。从项目的科技经济关联度,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急迫性、样板性、复杂性和经费数额等,可将计划项目分为三个级别:“重大、重要、一般”,对不同的级别,监控关注的程度不同,方式不同,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对于重大项目(重大计划、重大专项等),大多关系到科技经济结合的大项目,资金投入较大,应作为重点监管的项目。对于重要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其监控力度比重大项目降低一定的档次。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监督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在监控指标体系的建设上,应制定较全面的完备的监控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工具,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实行动态的监控,采用节点监控法,使管理层清楚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发展趋势。

4.5 积极培育项目监管中介机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是实施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结论的责任者。监督机构的信誉、能力、经验以及监督人员的素质都是决定监督质量的关键因素。同时也必须明确科技监督机构必然是独立于决策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以外的专业机构,其监督结论也是这个机构在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下独立做出的,这是从机制上保证监督质量的必要措施。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只是这种保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监督机构要通过自身建设的不断完善来适应监督事业的发展。

项目的监督需要监管团队具有良好的技术背景,很好的项目风险预警能力,很好的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现代项目管理知识。需要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监管团队。

为了达到科学监管的目的,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主动地培育项目监管中介机构。

科技项目管理体制范文第4篇

一、科技部国家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要求

1.管理规定

为规范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绩效,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总装备部等国家部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预算法、国家审计法、国家票据法、国家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国务院有关“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纲要”实施的通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其中,与地方科研院所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最为密切的主要有“《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12]86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预[2010]7号)”等五个文件。另外,对于不同计划的国家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部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等。这些文件对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国家科技项目财务管理的依据。

2.管理节点和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科技部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主要包括四个节点,分别为: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写和申报、项目预算执行、项目财务验收,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项目预算方面强调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执行预算,杜绝经费使用随意性;二、对项目(课题)经费,包括项目承担、参与单位的自筹经费,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追踪问效,对自筹经费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三、明晰责权、追踪问效,强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的使用追踪、问责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二、地方科研院所承担科技部国家科研项目所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

1.管理体系未能达到要求

按科技部和财政部对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承担单位必须建立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履行国家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职责,监督、督促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按要求使用国家的科研项目经费。但由于地方科研院所一直以来作为承担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课题)较少,较多的情况是作为课题参与单位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发,即承担子课题研究,其财务管理系统也是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而由于地方政府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不完全相同,导致地方科研院所对国家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未能达到国家管理规定的要求。最突出的情况为对项目(课题)预算编报、项目(课题)自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以及对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职责等方面的管理未能达到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

2.项目预算编报存在的问题

预算管理是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核心,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不过,地方科研院所对国家科研项目(课题)的预算编报尚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弱化的问题。项目(课题)的预算通常由项目(课题)组的科技人员完成,通过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上报,财务部门对预算编报基本不参与。由于科技人员对财务管理不熟悉,以预算编报通过审核,获得最多的科研经费为目标,而科技管理部门并不懂财务,对科研项目也不完全了解,对项目(课题)组提交的预算申请难以有效审核、把关,只履行上报手续,使编报的项目预算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后续一旦项目申报成功,很难完全按预算对经费进行管理,一方面导致项目经费支出难以确保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还给项目完成后的财务验收增加困难。

3.项目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上述预算的编报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较少,财务管理人员对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了解不够透切,地方科研院所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过程中,对项目预算的执行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A、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至项目中期检查时,许多国家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不到50%,有些项目甚至不到30%。这主要是预算编报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对(财教[2011]434号)文有关预算调整的要求了解不够透切等原因所致。另外,近年来地方科研院所获得的项目经费较多,许多项目的研究内容有重叠,财务部门慑于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比较严格,对科研支出尽量不在国家项目经费中列支也是一个原因。

B、对预算只进行静态管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不及时。一方面由于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均对“财教[2011]434号文”的精神不熟悉,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不及时进行调整,没有及时办理预算调整的报批手续。另一方面项目经费由财务部门管理,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预算执行进度并不了解,只是到了项目检查节点时才到财务部门索取有关项目经费的开支情况,对预算执行出现的问题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总体上导致项目在验收结题时财务验收出现的问题较多。

C、对项目经费没有建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二个部分,国拨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财务部门目前主要按来源对经费进行管理。由于项目(课题)的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来源不同,在国家项目的经费管理上常出现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分账管理的情况,不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财务管理的整改建议

根据上述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搞好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完成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本文建议地方科研院所在如下四个方面对财务管理进行整改,建立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系。

1.提高科技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国家科研项目管理的认识

鉴于上述地方科研院所在申报、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过程中财务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科技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国家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不熟悉所致,建议地方科研院所组织科技人员,尤其是负责项目(课题)申报和组织实施的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学习国家科技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提高他们对国家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了解,为申报、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奠定基础。

2.强化项目的预算申报,建立科学的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是集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经费落实,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考核为一体的科学管理体制。从现状看,地方科研院所在国家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面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制度方面尚未建立项目预算编制管理体系,财务部门只负责单位事业费的预算编制和对到位的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基本上不参与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受知识结构的限制,只对预算办理申报手续,未能起到审查、把关的作用。而项目负责人预算意识不强,对财务管理和开支项目不熟,预算成了估算,失去规范性和科学性。建议地方科研院所建立项目预算管理体系,把项目预算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财务部门与项目组联合组成预算编制小组,帮助项目负责人加深对科研经费科目的理解,严格审核项目的支出标准及支出结构比例,落实项目的自筹经费,确保所编制的预算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3.建立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

地方科研院所目前的财务管理制度大多按地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制定,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存在一定的出入,如开支科目并不完全相同,没有包含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职责的规定,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和执行质量没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等。建议地方科研院所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对现有的财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节点,利用电脑网络建立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开支符合性的预警系统,督促项目组按进度和要求执行预算,及时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管理职责,出现预算与实际执行有出入时,及时依据“财教[2011]434号文”办理预算变更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4.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科研热情和科技创新

与地方科研项目相比,国家科研项目的要求更高,完成难度更大。目前,国家科技部已建立科研项目完成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国家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甚至本地区下一步的项目申报,对地方科研院所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出台了(财教[2011]434号)文,将科研经费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二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用于对科技人员的绩效奖励。为此,地方科研院所应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以项目合同(任务书)所规定的考核指标和完成进度为考核节点,将项目的完成情况与科技人员的绩效奖励,以及项目经费的继续开支挂钩,建立动态管理体系,对按进度完成研究,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项目,对科技人员实施绩效奖励,而对未能按进度完成研究的项目,责令项目组进行整改,并在经费开支上从严控制,由此确保国家科研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科技项目管理体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科技经费 科技项目 经费管理

随着国家及地方财政对科技经费投入的逐年增加,有力保障了科技发展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科技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提出了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即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从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等三方面提出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并要求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随着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逐年增长,在科技项目实施与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科技失信行为屡屡发生。如重申报、轻执行,项目管理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费使用和管理缺乏公开和透明等。因此,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安全并充分发挥经费效用,就成为当前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中重点。

1 我国科技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没有健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首先,国家缺乏统一权威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尽管针对不同的纵向科技项目出台了20多项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是不同的科技项目却有着不同的管理办法,甚至同一个单位出台的管理办法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权威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存在着难执行的问题。

1.2 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

科技项目均要求财务人员参与编制预算,但实际工作中,项目专业性强,通常以科技人员为主导,或者全部由科技人员完成,财务人员参与度不高,更谈不上达到经费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在预算执行环节,普遍存在科技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不足的问题,科技人员不了解财务制度,财务人员不了解科技业务,经费管理与研究工作不能有机结合,导致项目经费的投入、运用,耗费与补偿缺乏综合的管理与监督。

1.3 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缺乏公开和透明

目前我国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宏观的科技经费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者、项目经费的监督审查部门,这其中由于科技经费和项目数量巨大、作为宏观的科技经费管理部门和国家的审计部门,受制于客观的人力、财力制约,无法逐项、逐笔审核,导致了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缺位”。

2 完善我国科技经费管理的建议

2.1 国家要制定统一权威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20余种。可是绝大多数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是通行法规,致使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并不完全符合科技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权威的、适合高校实际情况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经费开支科目及使用标准及课题后续节余经费的管理等,既保证高校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合法化,又提高高校科技经费使用的效益化、科学化。

2.2 加强科技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为了提高科技项目经费的效益性,经费管理部门一要建立经费论证与经费分配相分离制度,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二要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信用、问责、回避制度,对于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组织经费预算的评审工作,专家在对经费预算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能产生的效益和效果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以提高经费与项目的匹配度,使之既有利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又有利于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2.3 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逐步推动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度的提升。公开对象和范围可以有所区别,包括在科技共同体范围内的公开以及向全社会的公开。可以公开的事项包括:科技经费的配置、科技经费的使用过程、科技机构的投入产出情况、科技人员承担项目、产出与申请奖励情况等。

3 结语

本文针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建议从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加强科技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与经费使用的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对科技单位的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科技创新的能力建设都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部分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及经验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1:69-72.

[2]聂常虹.中国科技经费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发达国家经验[J].世界农业,2013,1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