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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火灾的方法

预防火灾的方法

预防火灾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形势;乡镇;森林防火;落实工作

中图分类号:S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2022702

1引言

乡镇森林防火工作一直是国家防火工作中的重点,由于乡镇的住所大都靠近山区,容易发生森林火灾,所以要求乡镇干部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加大宣传和监督管理的力度,规范群众行为,把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做好火灾易发季节的预防工作要从百姓的基本利益出发,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2乡镇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

2.1保障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乡镇所处的地理位置大都偏离城市的范围,都靠近山区和森林,人们也会在不同的季节在山区开展农业作业,有的还涉及到烧毁农作物的工作过程,这就加大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所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是保障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旦发生火灾,山区或森林的火灾蔓延速度非常快,会造成大片的树林遭到烧毁,乡镇百姓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2.2保护森林资源

很多地区的森林里都生长着珍稀的树木,树木的生长时间也都非常长,是森林的重要资源,也是构成绿色大自然的重要部分,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这些珍稀的树木就会被烧毁,会给森林造成严重的资源损失并且不可挽回。所以,乡镇干部一定要充分做好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不受到侵害,乡镇百姓要提高珍惜森林资源的意识,积极配合乡镇干部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对于森林资源来说是致命的,是对大自然环境的严重毁坏,森林资源是人们的财富,人们要意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害。

2.3保护生态环境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变暖,生态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空气的质量也越来越差,由于森林火灾的发生其带来的火灾面积也非常大,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大力发展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可保护生态环境的洁净,必须充分意识到乡镇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3乡镇森林防火工作的措施

3.1提高乡镇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目前,人们对于森林防火的意识还不是很高,还总是会有森林发生火灾的情况,这与领导有着直接的关系,乡镇干部在落实森林防火工作时要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调动起百姓预防火灾的积极性。提高乡镇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能力也可以很好地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领导要深入到群众中去,时刻提醒着群众要注意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以便很好地督促百姓的行为。加强乡镇森林防火工作离不开乡镇干部的指导和带领,乡镇干部要把预防森林火灾工作落实到群众中去,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3.2加大对群众的思想教育

森林防火需要乡镇全体人员一起努力来预防,只有领导积极做好工作远远不够,百姓也要增强预防森林火灾的意识。可以采取讲课的方式,向百姓宣传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和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的方法,来增加百姓的常识知识,也可以在乡镇安排宣传站点,增设一些横幅或标语来提醒百姓要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对学生的宣传力度也要加强,可以和学校达成一致,对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通过学习来使学生明确知道火灾的严重性,以免在学生玩耍时引起火灾。加大对群众的思想教育是预防森林火灾的重要措施,只有提高了预防森林火灾的意识,才能规范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3.3建立火灾扑救队伍

我国乡镇的预防森林火灾工作进行时只是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提高了人们的预防意识,并没有成立一支合格的火灾扑救的队伍,不能对火灾进行及时的处理。成立一支火灾扑救队,提高火灾扑救的技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可以在专业救援队赶到之前控制住火灾的蔓延,是有效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的重要举措。领导人员可以选择乡镇比较年轻的人员,来作为扑救队的成员,可以保障在火灾发生时做出应急措施。乡镇紧急扑救队也是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点,森林火灾发生已经无法控制,人们能做的也只是控制住火灾的灾情,使其不造成更大的损失,最大可能地保障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3.4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

对破获的森林火灾案件及火灾肇事者,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扩大以案说法的教育面,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达到“打击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

3.5加大防火经费的投入

我国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经费开支和专业扑火队、护林员、天保管护员、临时护林员以及当地群众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装备、待遇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3.6加强护林员管理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的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4火灾带来的影响

4.1破坏百姓生活的家园

乡镇居民的生活稳定和谐,森林火灾一旦发生会严重影响百姓的生活,百姓生活的环境也会遭到破坏。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一种保护,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保障人们的生活不受侵害,乡镇居民的生活环境是无法改变的,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所以,乡镇居民要把预防森林火灾工作作为自己必须完成的任务,通过自己的力量来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4.2给百姓和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失

乡镇居民生活的环境距离山区或是森林都很近,发生森林火灾就一定会蔓延到居民区,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生命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森林是国家资源,火灾的发生会严重破坏森林资源,也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火灾是无情的,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预防森林火灾的工作就更要及早落实,减少或者避免给百姓和国家带来损失。

5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各个领域都发展得有声有色,但唯独自然灾害无法控制,我国人民总是受到灾害带来的影响,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环境都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使国家承担着巨大的损失。乡镇森林火灾的预防就更加重要,作为国家的基层百姓,乡镇的生活水平没有城市那么繁华,人们在生活生产的时候,难免会有意外出现,所以,乡镇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就一定要全面细致地进行。乡镇领导人员要带领好人民群众,积极落实好预防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人们预防森林火灾的意识,使人们充分了解到森林火灾的严重性以及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影响,从自身出发,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于明玉.构建森林防火长效机制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3(23):20~23.

[2] 夏康民.浅析森林防火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科技,2011,25(20):52~55.

[3] 林向东.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为建设森林云南保驾护航[J].云南林业,2011,13(30):102~103.

预防火灾的方法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林业局、司法局、粮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电信局、气象局、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警消防支队以及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查明火因,对肇事人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督促火案查处,维护火场周边秩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拔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需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及扑火后的抚恤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为运送扑火人员、扑火物资、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县电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通讯联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通讯事宜,保证火场指挥信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县粮食局和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电、煤、油等重要原材料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安排协调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正确及时报道和火灾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灭火及火后损失评估、灾后处理等工作。

2.2.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上报火情信息;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会同公安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地点、损失情况和追查肇事人;解决和处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跨越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连续燃烧8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县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3.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令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森林火灾消息。

2.3.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3预警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设置的护林站、瞭望台、护林员以及火点附近的村组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报告乡(镇)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预警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及火场所在乡镇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

3.3森林火灾的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等级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发生火情后,县护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附近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如发生本预案2.3.1条所述森林火灾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提出处置意见。24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或跨乡支援扑救的,要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瞭望台、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4.3.2扩大应急

当县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4.5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要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掊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4.6应急结束

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统计、汇总及火灾报告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发生地如有灾民伤亡的,要按照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火灾发生地的乡镇领导在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除正常值班人员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须到火场协调灭火工作,并可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工作。

6.2扑火力量

全县要组成三个梯队的扑火力量,分级调动,统一指挥。各乡镇要组成的由乡镇主管领导,行政村、自然村干部、群众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一梯队;县防火办组成由林业局主管局长、森林派出所民警、林业局干部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有县消防中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三梯队。

6.3扑火器具的储备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县防火办设专门仓库,储备存放一定数量的救火机具(包括二号打火工具、风力灭火机、铁锨、镰刀等),根据扑火需要,由县防火办调拨使用。各乡镇也要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筹集资金购买一些灭火工具,出现火警立即使用。

6.4后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积极组织力量,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各种救援。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7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公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半专业消防群众观点的培训和考核。半专业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

8.2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预防火灾的方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附则

预防火灾的方法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随着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林下可燃物不断增加,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本文以健全森林消防组织体系为中心,以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壮大森林消防力量为保障,以完善森林消防协作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法制建设为突破口,打牢根基,夯实基础,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森林火灾是危害森林的大敌。一场火灾在旦夕之间就能把大片森林化为灰烬。由于森林被毁,林地失去覆盖, 引起水土流失,殃及水利和农业。一场森林火灾不仅烧毁林木,而且烧毁林区房屋和珍贵动植物;为扑救森林火灾,势必耗费大批人力物力。总之,发生森林火灾必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加强森林防火,是关系到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认真抓好抓实。

1、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

森林火灾是森林资源毁灭性的灾害。引起森林火灾有三个因素:可燃物、氧气和火源。在森林里可燃物和氧气是随时具备的,造成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是火源。发生森林火灾的火源一般有自然火源与人为火源两类,其中主要是人为火源。据统计,因人为火源引起的森林火灾占99%,因此,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应着重加强对人在林区活动的约束和管理。要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和“打早、打小、打了”的方针。从建章建制人手,严格纪律约束,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火意识,健全林火预报扑救机制,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不发生或少发生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使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具体预防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

(1)预防森林火灾的行政措施

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效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乡、村以及村民小组都应建立相应机构,并制定防火措施和责任制。

③以法治火。以国家《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对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任者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2)预防森林火灾的技术措施

火险预报在防火期内,对森林火险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是森林防火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森林防火设施在林区应有各种防火设施,防火线、防火林道、防火林带、眺望台等。这些设施是防止森林火灾的最有效办法。

2、扑火森林火灾的组织与善后工作

(1)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 发生森林火灾,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扑火是极其艰巨而复杂的战斗,必须有严密的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领导一定要亲临现场组织扑救,火灾比较大的,应组织临时扑火指挥部。

乡村发生森林火灾要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行各业要积极配合,林业站要协助政府组织扑救林火工作。

(2)扑救森林火灾的善后工作森林火灾扑教后,立即对受灾林区进行损失调查和统计工作。

火灾面积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现场,测绘火场图,然后求算面积。

林木损失调查采用标准地方法调查,在标准地内,应分别对烧死、烧伤和未烧伤的林木进行每木凋查,确定其损失。损失程度标准如下:

烧毁木 树冠全烧焦,树干严重被烧,伐后不能做用材的。

烧死木 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树木已无恢复生长的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

烧伤木 树冠被烧部分在1/2以下,树皮烧伤不严重,有恢复的可能性。

未烧木 树冠未被烧,树干、树根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过火燎黑。

按上述四类分别统计林木株数与材积,推算总的林术损失。

3、林业站森林防火管理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规划和防火扑救措施,并督促按规划的要求完成。

(2)进入重点防火期前,协助乡镇政府对防火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助落实防火值班、扑火队员的培训及村级专职护林员巡逻报警等有关工作。

(3)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毗邻地区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4)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扑火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

(5)做好火灾损失调查、建档,统计有关报表,并及时按规定报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情况。

4、加强领导,务必把防火责任落实到位

抓落实,见成效,关键是加强领导。森林防火工作之所以能取得阶段性胜利,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思想认识到位,高度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要切实做到“三狠抓、三落实”,确保森林防火不因工作疏忽而出任何问题。

第一,狠抓组织领导,做到防火责任落实。一要落实好“七长”负责制。从县长、乡长、村长、组长、场长、校长、户长,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把“七长”负责制贯穿到森林防火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在整个工作部署上,防火工作有位子;在资金安排上,防火投入进盘子;在工作开展上,防火措施有法子。二要落实好天保管护组织一条线的责任。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天保工作的一项硬任务、硬指标,森林防火工作在乡镇、护林站、村委会、村护林员年度天保考核中要严格考核,奖惩到位,对出现问题的,该否决的否决,该解聘的解聘,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最重要的是加强一把手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一把手的森林防火责任。各防火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亲自抓薄弱环节、亲自抓研究部署、亲自抓检查落实。

第二,狠抓责任追究,做到奖惩措施到位。责任制的落实,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措施。各责任单位领导及组成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决不能出现岗位空缺和工作断档,做到人员变动森林防火责任不变。对领导得力、措施落实、预防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凡防火责任不落实、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扑火组织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狠抓宣传教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第一道工序来抓,在提高各级干部思想认识和广大群众防火意识上下功夫。当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克服“三种思想”:一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做到高度警惕,未雨绸缪;二要坚决克服经验主义,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三要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总之,森林防火工作是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果的大事,它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只有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务实高效的作风,果断有力的措施,才能做好森林防火攻坚战,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振兴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唐丽华;区域森林主要灾害与空间结构关系的适应性评价方法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6年

预防火灾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森林防火;火源控制;火灾预测预报

中图分类号:S762.2 文献标识码:A

林业建设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应该保持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林业生态管理。在对林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森林防火工作是保证森林健康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不仅关系到林业生产建设,同时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有非常重要的关系。我国在森林防火方面任务艰巨,对于林业管理的科学化,防火工作的监测预测等方面都面对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林业工作者根据林区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气候等状况,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监测预测工作,还需要在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制定完善的发展策略,使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 目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政策措施

1.1 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责任制管理

森林防火是林区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关系着林区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林区周边区域的气候和环境。因此对于森林防火要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完善林区防火的领导责任制,实行政府监管、林区监护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明确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使得各部门从上到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共同实施森林防火管理细则,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序开展。

1.2 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在森林防火的工作宣传中应对火源管理进行着重宣传,并结合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加强宣传与事实相结合,提高森林防火的危害性认识。因此,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着重突出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同时还应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火知识进行宣传。此外,还应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各级森林火灾防空部门或组织以森林防火为目的的法律法规。最后,通过森林防火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为方式,推动森林防火的意识教育,把预防为主的森林防火管理方针落到实处。

1.3 依法防治火

森林防火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依据国家的防控方针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依法管理。同时格局各林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森林预防等级及防护措施,依据相应的制度进行定期的防治火排查。同时按照各林区的工作细则进行防治火工作分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行可行。

1.4 严控火源

火源管理是森林防火的重要工作。首先,目前林区为了其自身的快速发展,都在进行一些持续工程的建设,这些工程的开展,增加了防火的难度,人为隐患增加。同时外来进山的人员也会给森林防火带来人为的隐患。因此对这些人为隐患源头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将防火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头,形成有效的安全防火线。其次,机械火源需要严控。机械火源主要是指运输车辆的火源进行防火,通过安装防火罩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机械火灾隐患排查。其次,对于迷信用火也应引起重视。

2 目前森林防火的技术措施

2.1 加强森林火灾的预报及预报的准确性

森林火灾的预测预报主要是依据天气的变化及气候的湿润情况,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它不仅是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有效措施,而且能够有利于对于火源进行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们的防火意识和主动性。森林火灾的预测主要分为火险天气预测、火灾预测、林火预测、可燃物湿度和大气要素等。森林火险的预报必须要从实际出发,通过气象站观察林区实际的各项指标数据,从而形成更为可信和科学的评价结果。从而利用电台等方式进行火险等级通报。

2.2 加强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

森林火险的实时监测是尽早及时发现森林火情的关键。因此,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通常利用地面巡护、望塔、飞机巡护和卫星监测4个空间层次进行监测。地面巡护主要由林区的管理员和护林员进行周期性巡护,其方式主要为骑马巡护,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排查非法入山人员,依法监管和排查火源,发现火情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森林扑救。望塔主要是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护,对火情利用罗盘望镜进行监测,及时定位森林火灾位置,并及时通报。地面巡护和望塔巡护要尽可能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管理,充分利用飞机巡护、GPS定位和卫星监测等手段,加强森林火源的自动监测。同时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数据信息库,进行地球地理信息处理系统和森林火险等级的实时自动监测,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和及时的决策。

2.3 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森林防火通讯网络的建设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现代化的通讯网络有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火情的有效监控。目前森林防火通讯主要有有线和无线通讯,其通讯工具主要采取超短波和无线电台手段。而在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时,不仅要使各部门、各地区、各局间形成森林火警信息网络,还应有效的利用防火网络进行防火调度,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建成有效的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的互通和传递。

2.4 建设森林火阻网

森林火阻网是森林火灾隔护的主要措施,是阻止火情蔓延的主要方式。目前森林的隔阻网络主要由生土带、林区建设公路和河流等,林区隔阻网要坚持因地布局,突出重点的主张,对大面积的林区边缘和村庄及火灾重区进行安置。并且要定期对其检修排查。

2.5 加强林区公路建设

林区公路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保证扑救火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输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隔阻地表火的蔓延。因此,在林区应重点建设防火公路,形成公路防护网,这样才能使得林区防火工作具有更优势的条件,进行科学化防护。

结语

目前,林区已把森林防火工作列是全年工作的重点,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媒体及宣传手段来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大力的宣传,提高全民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森林防火的意识,使森林防火工作成为全民自觉的行为。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时准确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预测和监测,从而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保证森林资源。

参考文献

[1]万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J].森林防火,2011(4):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