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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错误的作文

关于错误的作文

关于错误的作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错误分析 英语写作 SPSS分析

1.国内外同类研究工作现?�;

错误分析(Error Analysis)于20世纪60年展起来,指学习第二语言过程中对错误进行探索、归类,通过错误的形式探讨其背后的认知、母语迁移、理论意识等方面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教学策略?�;

错误分析的提出者是科德Corder?�;1967),他认为错误分析是一种有效的指导教学的方法,把错误分为前系统错误、系统错误、系统形成后的错误。另外,科德还提出了错误评价,就是这些错误是否妨碍理解和交际,是否应该纠正,以及对写作者和读者产生的影响。Richards?�;1974)把错误分为语际错误、语内错误和发展性错误。Dulay和Krashen?�;1982)从评价的角度,将错误分为全局性错误(影响交际)和局部性错误(不影响交际)?�;

错误分析在中国的发展主要在这十年。蔡龙权和戴炜栋?�;2001)对错误分类进行了补充和整合,得出了三大类错误:认知错误、语言性错误、行为性错误?�;

目前的研究主要是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文献研究多半是围绕错误分类、错误的评价、理论的回顾;实证研究占较大比重,即以语料为基础的定量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有些语料是基于几个教学班的小规模的语料收集然后进行分析的。同时,语料语言学的发展,特别是CLEC(chinese learner English Corpus)的建成[1],使得大规模对语料进行错误分析变成可能。研究涉及音素、词汇、句法、语法、语用及文化等方面,从口语、听力、写作到翻译等层面?�;

2.错误的分?�;

进行错误分析,首先是把写作中的错误按照一定的类别归类。错误分析的难点,也是导致分析结果相异的原因,不同学者对错误分类的方法不尽相同。有些是从学习的不同阶段,有些是从错误评价的角度,有些是从对交际的影响,等等,这里把错误分为语际错误和语内错误?�;

提到语际错误,就要提到迁移。Oldin提出二外习得中迁移现象很普遍。根据Odlin?�;1989)的理解,迁移是指学习者将母语的知识运用到第二语言的学习中。迁移有正迁移、负迁移。正迁移发生在母语和目标语在形式与结构上有相似之处时,母语成为外语学习的帮助。负迁移就是当学习者习惯把母语中的结构和形式错误地运用到第二语言中,比如中国学生学习英语,就习惯把汉语的结构、语法规则运用到英语中,这种负迁移导致的错误,就是语际错误?�;

学习过程中除了有语间错误外,还有语内错误,当学习者已经学习了目标语的一些规则、结构、形式后,对其用法的掌握还有限,有时候会有错误的推断,这种对目标语错误判断形成的错误称为语际错误?�;

3.错误分析的过?�;

根据Corder ?�;1981),错误分析就是对语言学习者的语言样本进行收集、确认、描述,根据它们产生的原因进行归类,这是一种双语对比,就是学习者所掌握的第二语言的实际语言水平和目标语之间的对比。本文就对英语作文中的错误进行分析,按照语内错误和语际错误的大分类,找出错误,进行归类,然后用SPSS软件分析,以得出学生写作中主要的错误点分布,以及写作成绩与四级成绩的相关性有多大,辅助写作教学的导向。为了更加精确地分析,这里把语际错误归为一类,语内错误分为过度类推(overgeneralization)、简化(simplification)、交际策略等[6]。过度类推指学习者把语法规则的运用推广到不应有的范围。简化在于简化冗余成分,对表达意义用处不大,但有语体语用功能。交际策略发生在学习者语法知识或词汇上存在局限时,就是为了达到交际目的,学习者有意识地使用一些语言或非语言手段进行交际。当然,如果语料规模较大,则应该有多种分类,本文仅以以上几类作为示例?�;

4.实证分析过程

将一个班级学生的作文当做语料,进行错误分析。对每个学生的错误进行收集、描述,按照以上错误分类分为四类。围绕性别、错误点、写作水平、四级成绩几个要素展开分析,探讨几个要素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工具是SPSS软件(杨晓明?�;2012)?�;

?�;1)对比写作成绩和四级成绩,看二者有无显著性差异。检验结果如下:

写作成绩的标准差12.0,相对于四级成绩43.0来说较小,均值的标准误写?�;1.9,相对于四级?�;7.0更小,说明写作成绩的误差比四级的要小。写作成绩和四级成绩的相关系数为0.7,伴随概率sig.?�;0.000,小?�;0.05,说明二者相关性比较显著。双侧概率是用来判断差异是否显著的关键指标,上面Sig值为0.000?�;

?�;2)把每个学生写作的错误点统计出来,然后把学生分为两组,通过四级的一组和未通过的一组,分别代表较好和较差的英语水平,看两组错误点的多少是否的确有显著性差异,这个属于独立样本的T检验。结果如下:

从均值上看,通过四级的(大于425)学生的错误点均值为14,未通过的学生为21,说明未通过组的错误明显更多。Sig检验显著性的概率,为0.543,大?�;0.05,说明方差差异不显著。应该在方差相等的栏目看Sig.(双侧)T检验的概率?�;0.062,大?�;0.05,说明通过四级和未通过四级组犯的错误点没有显著性差异。这说明不管通过还是未通过的同学,在犯以上几类错误的概率是均等的?�;

?�;3)验证了该次写作测试,比较能反映学生的英语水平,同时发现英语水平不论高低,错误点都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进一步分析错误点和学生的写作究竟相关程度如何?�;

写作成绩和错误的相关系数?�;-0.549,说明错误数和写作成绩有一定的负相关性?�;

?�;4)以上分析的错误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写作水平,进一步设定一个变量,即学生学习时间(每周投入的学习)。假设在学习时间都一定的情况下,探讨错误数和写作水平的相关度如何,这属于偏相关分析?�;

上半部分是没有控制变量的时候,三者的两两相关系数。写作成绩与错误数呈负相关(-0.549),这与前面第三点的分析很吻合。下半部分控制了学习时间,二者的偏相关系数为-0.197,自由度?�;34,Sig.?�;0.25,大?�;0.05,说明二者之间无显著性线性相关的可能性大?�;0.05,二者的相关性不强。上面第三点在认可学习时间数不同时,错误数和成绩相关系数?�;-0.549,但是这里学习时间因素剔除了,则二者相关度迅速降低到-0.197,说明学习投入的时间,即刻苦程度也是决定写作成绩的一个重要因素?�;

?�;5)印证了学习投入时间的重要性后,为了探讨学生可以侧重哪些方面提高学习的导向性,可以把错误根据原因归类为4类,分别为:语间错误,语内错误中的过度类推、简化、交际策略。这四类错误作为自变量,因变量就是写作成绩,建立不同错误类别和写作成绩的线性回归模型。结果如下:

从调整R方看拟合优度检验。R方为0.772,说明拟合度较好,即因变量中?�;77%左右的信息可以由自变量解释。然后,Anova看方程显著性检验结果。从中Sig.?�;0,小?�;0.05,说明写作成绩和错误数之间有线性关系。再看系数表中。回归系数常数项Sig.值为0.0,说明常数项应该加入公式。四类错误的Sig.值分别为-0.894?�;-1.524?�;-1.055?�;-1.570,且显著性概率Sig.均小于等?�;0.05,说明它们和成绩有显著性回归的关系。得出的回归方程为:y=84.267-0.894??错误1-1.524??错误2-1.055??错误3-1.570??错误4。从中看出,还是错误2,错?�;4对写作成绩的影响较大,即过度类推和交际策略?�;

5.结论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几点:此次写作的测试的结果与学生的四级表现基本吻合,说明测试成绩基本反映了学生的水平;不管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四级的同学,犯以上几类错误的概率是均等的,说明提到的几类错误是学生中很普遍的,值得同学们注意的是:统计出来的错误数和写作成绩有一定的相关性;进一步得出学生学习投入的时间是影响相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几类错误和写作成绩的线性回归方程,找出每类错误对写作成绩影响都是很显著的,过度类推和交际策略是其中较为凸显的两类错误。反过来,可以从残差部分可以看出还有多少错误的原因没有归类进来,比如认知的、交际的、情感上的。这样的分析还是十分有益于教学的?�;

6.未来可以改进的空?�;

以上是小样本下用SPSS软件进行错误分析的一个初步尝试,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做铺垫。具体来说,就是帮助研究者反思写作测试该如何设计才更加科学;分析的语料怎么才能更大更有代表性;哪些自变量是有意义而这次没加进去的,哪些自变量这次看来是意义不大的;SPSS还有些有用的分析方法,比如聚类分析、因子分析该如何利用起来为分析服务?�;

既然这里证实了SPSS工具进行错误分析的可行性,更深入的研究有以下方面:一是在于大型语料库作为分析的对象。比如基于CLEC(Chinese Learner English Corpus)的语料库,无疑分析的结论比目前的小规模语料的分析科学很多。二是将来可以加入更多因子作为自变量展开分析。自变量设定得越全面,结论将更立体。三是现在对样本大部分是共时分析,可以深化为将来对大规模的样本进行历时分析,看看在不同学习阶段,错误原因有何不同,帮助教师了解学习的过程和规律,这个应该是最有意义的角度?�;

参考文献:

[1]Corder,S.P.The significance of learner’s errors.In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pplied Linguistics?�;1967?�;5?�;4),1961-70.?�;1981?�;.Error Analysis and Interlangua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Corder,S.P.Error Analysis and Interlanguag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

[3]Richards,J.A non-contrastive approach to error analysis.[J].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Journal?�;1975.

[4]Brown,H.D.Principles of Language Learning and Teaching.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 Regents?�;1987.

[5]蔡龙权,戴炜?�;.错误分类的整合[J].外语界,2001.4.

[6]Odlin,T.Language Transf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关于错误的作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错误分析;大学英语作文;英语B级;英语写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231-01

写作是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重点内容,分值占到了四级总分的15%。由于带着中文思维以及英文水平有限,学生的作文往往错误百出,严重影响文章的质量。为此,笔者以作文“How to deal with peer pressure”为例,分析了大学英语B级一年级学生在作文中所犯错误类型和原因,以期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

一、大学英语B级学生英语作文常见错误

笔者作为三个大学英语B级班(高考英语分数68-100分)的任课教师,对三个班共136名学生布置了“How to deal with peer pressure”话题写作。作文提交后,笔者就三个班的写作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发现学生在文章中所犯的错误大体可分为词汇错误、语法错误、句法错误和语篇错误四大类。

词汇错误主要包括:单词拼写错误、词语类型用错、缺词漏词;语法错误主要包括:主谓词不一致、滥用定冠词、动词原形开头做主语、不定冠词a/an或this/that后接复数名词;句法错误包括:中式英语、从句单独成句或碎片化句子;语篇错误主要包括:偏题和衔接错误。

二、大学英语B级学生英语写作错误分析及错误产生原因分析

(一)词汇错误

1.单词拼写错误。单词拼写错误主要有漏字母、字母顺序弄混以及大小写错误三种,多是由于粗心造成。

2.词性用错。由于母语汉语词性不通过词形变化来体现,所以学生在学习英语时,经常混淆英语词汇的词性。

3.漏词、缺词。该类错误产生原因除了粗心外,还有一些学生是因为记忆不牢,导致遗漏一些be动词或者短语中的介词。

(二)语法错误

1.主谓语不一致。该问题主要由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导致。在汉语中,数和时态主要通过诸如“许多,今天”等词来体现,而在英语中,则是通过谓语动词的变化来体现。

2.滥用定冠词。笔者发现,很多学生喜欢在名词前面添加the,如:We can go to the parks and lakes to relax ourselves。根据上下文,该句中parks只是一个泛指概念,指公园这样一个去处,无须the特指。

3.动词原形开头做主语。根据英文语法知识可知,动词原形是不能充当主语的,应添ing变为动名词或添to变为动词不定式做主语。但部分学生语法知识掌握不牢,直接根据中文意思进行翻译写作,犯下使用动词原形做主语的错误。

4.不定冠词a/an或this/that后接复数名词。 这类错误看起来很不可思议,笔者通过此次作文批改发现,犯这类错误的学生不在少数,大概占到了10%。

(三)句法错误

1.中式英语。由于大学英语B级学生水平起点不高,学生基础较差,有一大部分学生还未能形成英语思维,常常用母语规则来表达英语句子,而这种句子往往不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大部分学生写作文还处在翻译作文阶段,往往是想出汉语句子,然后根据此翻译成英语。

2.从句单独成句或碎片化句子。学生对主从句理解不够透彻,常犯从句独立成句的错误,主要是because和if木洌立成句。除此之外,学生作文中还常出现碎片化句子,如“For example, my academic performace.”

(四)语篇错误

语篇错误主要是偏题和衔接错误。偏题主要是学生对题目理解不透,导致作文时对文章内容把握不准,如在该篇文章中,有超过半数的学生将peer pressure扩大化到pressure,也有个别学生侧重写了peer pressure所带来的影响,导致了偏题。衔接错误主要是对两种语言特点不清楚。汉语意合,逻辑关系内隐,而英语形合,逻辑关系外现于逻辑词,若无逻辑词,无法称之为篇章。如:“Peer pressure is a big problem in our daily life, it brings a lot of trouble to us.”该句中,前后半句均为完整句子却无任何逻辑词连接,逻辑关系不明。

三、结语

语言学习是一个不断出现错误,纠正错误,再不断提高的过程,所以无需畏惧错误,但有错必改。本文即通过错误分析法,以“how to deal with peer pressure”为例,详细总结了大学英语B级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及原因。教师不仅要学会发现学生作文中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从词汇、语法、句式和语篇等方面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还需教会学生如何发现错误并改正。

参考文献:

[1]魏晓红.大学英语四级作文的困境与对策[J].外语教育与教学,2008,(4):250-252.

关于错误的作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行政法规范/行政案件事实/不当结合/法律责任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最初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描述是这样的: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在后来制定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拓展,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拓展为适用依据错误,这个拓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学界有不同认识,[1]但二者总体上讲应当是一个前后连贯的概念。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在我国应当是一个实在法上的问题,但是,这个概念在法治实践操作中的不确定性使其内涵长期处在探索之中,相关国家机关并没有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因此,从理论上探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就显得十分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撰就本文,拟对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一、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界定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将法律规范的规定与相关的案件事实作了错误的结合,从而使行政行为存在较大瑕疵的情形。

      1.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发生的空间在具体行政行为之中。当我们谈到法律适用的概念时,我们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也存在对有关法律规范的运用问题,如当行政主体制定一个政府规章时可能要对规章之上位法进行考量,甚至要根据规章的上位法确定规章的具体内容,但这个分析与考量的过程不被认为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理解,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关于法律理念的传统逻辑,因为依这个传统逻辑适用法律要有三个元素[2]:一是适法者,即适用法律规范的主体;二是案件事实,即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及其由案件构成的客观事实;三是法律规范,即有关实在法的规则和所设计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适用的原因就在于其没有相关的案件事实作为支撑。

      2.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最终表现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的关键词无疑是“错误”二字,这个错误并不是行政主体头脑中的错误判断或对法律精神的错误认识,当然,这样的错误认识可能时常地存在于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中。行政法上所关注的适用法律的“错误”主要体现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上,如果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即便有行政主体对法的错误认识亦不可以构成适用法律错误。进一步讲,在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瑕疵的情形下,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就无法展开讨论。

      3.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实质在于行政案件事实与行政法规范不适当的结合。行政案件事实是指发生于行政管理领域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具体行政案件,它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乃至于实现行为的主观要件,等等。法律规范则是指在行政管理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有法律效力、调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违反法律的案件事实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作用,正是违反法律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结合使执法机关完成了行政的社会矫正过程,并进而实现了法律上的理性化。然而,一旦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作了错误的结合,则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放大与扩张,由行政违法变为违法行为。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本质便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被错误地结合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在行政违法行为中有一定的递进性,这也是诸国尽可能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解决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根本原因。

      二、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读

      应当说,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既是一个学理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后者,它在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典则中已经被

规定下来,具有明确的法律上的称谓;作为前者,它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一些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的问题。[3]然而,不论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还是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关于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都存在一些误读。这些误读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人为地予以放大。使其不单单是法律适用中有关法律选择的错误,更重要的是违反了法律或法规。例如,有学者就将行政主体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行为误读为适用法律错误。我们知道,在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一旦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移交司法机关。但是,有一些行政机关则私下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农村中对强奸案进行调解,在一些城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加重处罚等便是。事实上,当行政主体发现某一行政案件已经超过了行政法制裁的量度时就应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此种不移交而进行处理的行为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若将其归于适用法律错误便泛化了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

      二是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人为地予以缩小。在行政法的典则体系中,分布着若干不同的法律层级,这些法律层级既有位次上的区分,又在调控社会关系中相互补充。而每一个法律位阶中,有时又存在着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规范。同一个典则中,也常常设置不同的行为准则,有时在一个条文中列举数种违法行为的种类,有些甚至非常接近,等等。即是说,行政法典则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一旦作了不适当的选择,就有可能导致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然而,一些学者仅仅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行政主体就有关法律条文或款项的选择上,即在同一个行政法典中有若干条文,本应选择此条此款,而行政主体却选择了彼条彼款,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仅仅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条款选择的错误上就大大缩小了这个概念的涵义。

      三是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与其他概念予以混淆。正如上述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一种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而此种瑕疵行政行为有着自己特有的质的规定性,并与其他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分,然而,亦有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与行政不当、行政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超越职权等混淆者,一旦混淆了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不仅涉及行政法学理论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不利于建立较好的行政行为矫正机制。如果我们将发生于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解概括一下的话,那么,下列方面是最主要的。

      第一,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被归入救济范畴的误读。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行政法学中的基本理论之一,在我国行政法教科书的评介中几乎都放在有关的行政救济理论中,即或者在行政诉讼理论中,或者在行政复议理论中。学者们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理论的构成部分是有实在法上的依据的,就目前我国的行政实在法来看,确立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概念的只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依《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在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依《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和“适用依据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违法的决定。

      应当指出,在行政救济中,确立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制度对于在行政救济中纠正此类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并不仅仅与行政救济制度有关,它应当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就有客观表现,例如,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时,就有可能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在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相关概念,而不能仅仅在行政救济制度中确立,行政救济法中即便确立了该概念,我们也不能将其误读为是行政救济的理论构成。

      应当说明的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实践中,关于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读与行政实在法规定的不周延有关。笔者注意到我国规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两部大法,即《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就没有在责任条款中确立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制度,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这是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其所确立的若干法律责任中,就没有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责任。与该法相一致,《行政许可法》亦规定了6种行政许可中行政主体的过错责任形式,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同样没有将行政许可中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责任形式之一。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行政救济范畴的误读大大降低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制约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制度。

      第二,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被缩小为错误适用典则的误读。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行政主体在执法中法律选择的错误,在这个问题上应当不会引起争论。然而,法律选择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即是说,行政主体本来应该选择此一部门法而选择了另一个部门法是法律选择的错误。同样,行政主体本应选择行政法典则中的此一典则,而其选择了另一典则是法律选择的错误,还有行政主体本应选择某一典则中的此一条文而其选择了彼一条文,亦应归于法律选择的错误之中。甚至于行政主体本该选择某一条文中的此一款此一项而其选择了彼一款彼一项亦应是法律选择错误的情形。具体地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的错误选择是在行政法的范围内,任何一种不当选择都应当包括在其中。

      之所以把不同部门法适用的错误选择不包括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中是因为如果行政主体错误选择了不同的部门法就构成了行政违法,而不仅仅是一个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正如前述,行政主体选择用行政法处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就属此类。而在行政法的范围之中,任何错误选择法律的情形都应当以适用法律错误论之。在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中,对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读之一便是仅仅将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行政主体对不同典则的错误选择上。例如,对某一开采地下热水的违法行为人本应以《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而行政主体则选择了用《水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这肯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但是,仅仅把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理解为典则选择的错误则大大缩小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范围。因为法律选择中的任何一种错误选择,包括条文的错误选择、款项的错误选择都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之所以会出现此种关于适用法律选择的误读,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我国行政机构体系中职能划分存在片面认识。我国行政机构体系中,有41个[4]行政职能部门管理着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而每个领域都有一个或一些重要典则,这些典则几乎成了这个部门法律适用的专属物,例如,《广告法》由工商行政机关执行,《草原法》由农业行政机关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执行,等等。如果出现了另一个非对应的行政机关执行,这个法律就会被人们认为错误地选择了法律。然而,法律典则与行政职能机关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应的,法律对社会事态的规制以社会关系为核心,而不是以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为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误读为典则选择的错误实质上颠倒了法律规制社会事态与行政机关职能划分的关系,而且由于其缩小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范围,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所导致的后果便不言自明。

      第三,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被定性为错误认识法律的误读。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指法律实施者对法律命题和法律规制对象的错误判断。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中,第一个构成要素是法律实施者,即执行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实体,这个要素在行政法适用中也是存在的,这也是导致此一范畴误读的因素之一。第二个构成要素是法律典则以及法律典则中设计的行为规则,每一个法律典则中都包含了相应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为社会主体设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而形成特定范围的社会秩序。第三个构成要素是法律事实,即发生在法律调控过程中的法律案件或事件。当然,这些案件或事件有些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事实,有些则是虚假的法律事实。所谓虚假的法律事实是指这些事实从形式上讲与法律规范有关,而实质上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第四个构成要素则是法律实施者对法律事件与法律规范关系的错误判断。

      法律实施者错误的法律认识包括其对法律事件的认识、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对法律事件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认识等。在这三个认识中都存在判断上的错误问题。但是,由于法律事件是客观的、实实在在的,对它的认识很难说存在主观上的错误。从这个意义上讲,错误的认识存在于对

法律规范的判断上。因此,我们便把对规范的认识错误、对法律事件的认识错误、对法律规范与法律事件关系的认识错误统称为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对法律精神和法律内容的错误判断,其大多发生在行政实体法中,即发生在对行政实体法的错误认识中,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这是一个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相关禁止事项的行政法条款,这个条款仅仅提到了在一级保护区禁止的相关事项,那么,在这个条款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法律认识错误,即受到保护的饮用水区域内都要禁止新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事实上,这个条款限制和禁止的区域仅仅是一级保护区。如果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在一级保护区以外从事相关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显然,此种法律认识错误与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有质的区别的。行政主体在认识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或作出其他形式的处理就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错误。由此可见,如果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误读为错误认识法律则改变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性质。

      第四,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被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包容的误读。行政行为的瑕疵究竟有多少具体形式,在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治实践中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看,下列诸种情形的行政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瑕疵行政行为: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没有查清,缺乏主要证据所作的行政行为属于瑕疵行政行为。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行为,即将法律典则或法律条文作了错误选择而为之的行政行为。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规则,此类行为亦为瑕疵行政行为。四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超越权限所为的行政行为。五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六是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不当,即内容中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来讲显得不公平的行为。

      上列诸类在理论界被概括为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违法,二是行政行为不当。即是说,瑕疵行政行为要么存在于违法行政行为之中,要么存在于不当行政行为之中,除此之外再无别的瑕疵类型。依这一理解,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归属于行政违法,或者归属于行政不当,而不能作为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单独类型。笔者认为,此一理解是对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误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下,行政相对人本身没有主观过错,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不能对应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但是,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政主体在法律选择中选择了不适合处置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行政法典则或行政法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不可以被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等瑕疵行政行为所包容的。它应当成为瑕疵行政行为中的一种独有类型。

      三、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类型

      我国《立法法》第5章为“适用与备案”,其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虽然是从立法层面对适用进行规定的,但在笔者看来,《立法法》的规定对我们探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类型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依该法的规定,法律适用的错误有可能出现下列较大类型。

      其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适用错误。它是指行政立法对某一事态作出规定时,执法机关不能选择下位法的规定,例如《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其二,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适用错误。在法律分类中有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区别,特别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社会事态,而一般法所调整的则是一般社会事态,若特别法有规定,执法机关就不能选择一般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其三,新法与旧法之间的适用错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非常明确,即新法制定以后旧法就宣告失效。但是,在法治实践中,新旧法之间不总是保持这样的关系,有时对同一事态既有旧法的规定,亦有新法的规定,应当选择新法时,执法者选择了旧法就构成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法》第83条指明了新旧法之间的适用原则。上列方面基本上包括了法律适用错误的类型。然而,《立法法》所揭示的法律适用与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是:立法中的法律适用是针对制定法律的行为而言的,而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则主要是针对执法行为的,其与执法机关的个案处理行为密切相关。由于二者存在这一较大区别,因此,《立法法》中所列举的有关法律适用的类型并不能完全运用到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类型划分中来。应当说明的是,类型划分本来就是一个理论问题,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划分出不同的类型来。在笔者看来,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类型划分不能完全理论化,即应当把相关的类型划分与行政法治实践的状况紧密结合起来。

      由此出发,笔者认为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类型可划分为下列方面。

      第一,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错误适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法理学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上向来就有两种不同的论点,一种论点认为,法律原则统摄法律规则。即是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适用中发生争议时,法律原则应当统摄法律规则,即行政主体应以法律原则处理案件而放弃法律规则的教条或规定。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就以一个个案分析了原则统摄规则的基本法律机理。[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冲突以后选择法律规则,因为原则的内容无法确定,或者原则的内容相对抽象,而规则的内容则更加能够操作。此论以英国法学家艾伦为代表,其在《法律、自由与正义》一书中指出:“规则指定了特定的结果,这正是规则的功能,即在需要作出判决的特定案件产生之前排除这样的考虑。相比之下,原则是直接诉诸理性,其意味着法官只能适用他所理解、分享的原则并因此适用其价值。既然原则的价值不可避免要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势,那么它的适用始终是一个判断的问题——必然是个人的判断。”[6]笔者认为,上列两种关于法律原则和规则关系的论点都能够自圆其说。那么,在行政法的适用中,行政执法机关究竟应当选择行政法原则,还是应当选择行政法规则呢?在笔者看来,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每次适用法律的情形以及与个案的关系确定原则优先还是规则优先。同时,行政法原则分成许多层次,有些行政法原则是相对抽象的,例如依法行政原则,其中法的定位并没有予以确定,即是说依法行政中的法究竟是什么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确定。而有些原则则是相对具体的,例如,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就非常清楚地指明了行政相对人就一个违法行为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部门管理法中,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则更加复杂,几乎整个部门行政管理法都确定了属于自己的原则,而且有若干分层。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总则部分就确定了五六项重大原则,例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等。那么行政主体根据个案选择法律原则或者规则应当依据这样的标准,即当法律规则没有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羁束行为,严格依法律规则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定性,此时不要考虑相关原则。反之,当原则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规则留下的裁量余地较小时则应选择原则。总之,行政主体应当选择行政法原则而错误地选择了规则,或者应当选择规则而错误地选择了原则都属于行政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行政单选规则与行政多选规则的适用错误。行政法规范在制定过程中是分门别类进行的,即便是法律层面的行政法规范,其制定过程常常也是这样的,就是由某一实施主体在自己的管理事务范围内进行草拟,而整个草拟过程紧密结合了本管理领域社会关系的状况。例如,《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草拟,《水法》由水行政部门草拟,《文物保护法》由文物管理部门草拟,等等。虽然不同部门草拟的法律规范对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而言可能是非常周延的,然而,不幸的是法律对社会事态的调整所遇到的是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并不以每一个职能部门的职权为转移。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其在实施中除遇到有关土地违法外,还有可能遇到治安违法、文物违法、水违法、矿产资源违法,等等。[7]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出现以后,有可能出现虽属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但具体的违法行为又不是土地违法,或者一个违法行为主要是土地违法,但同时又违反了其他一些行政法规范。在行政违法中

,我们常常注意到诸多概念,如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行政违法行为中的牵连违法、违法行为的竞合、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领域等复杂情形。在若干复杂情形中,行政主体必须区分行政法中的单选规则与多选规则及其关系。进一步讲,有些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只能选择一个定性规则或制裁规则,另一些违法行为则必须选择多个定性规则或制裁规则,如果行政主体作了不适当的选择就会构成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在行政执法中常常存在一个违法行为由若干行政机关分别处理或制裁的情形,或者出现若干行政机关组成一个联合执法机关处理一个案件的情况,上列情况实质上都是由单选规则与多选规则的关系造成的。有时是一个违法行为必须将两个以上的规则结合在一起进行判断,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例如,某一从事药品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究竟为违法或合法,必须将《药品管理法》、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相关的税务行政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若行政主体选择了一个规则,或者选择了若干规则而漏掉一个规则,都会构成行政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法上位法与行政法下位法的适用错误。自《立法法》确定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概念之后,其就成了法学界的一个惯常用法。上位法是指处于相对较高地位的法律规范,而下位法则是指处于相对较低地位的法律规范。依《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由于《宪法》是一个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上位与下位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讲,我国的行政法律是行政法规的上位法,而行政法规是行政法律的下位法。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上位法,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则是行政法规的下位法。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规章的上位法,而地方政府规章则是地方性法规的下位法。这是依照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法的相邻关系而论的。若不依相邻关系论之,处于较高地位的就是上位法,处于较低地位的便是下位法。例如,法律既是行政法规的上位法,也是政府规章的上位法,等等。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法律位次上的错位问题。具体地讲,如果上位法对某一违法行为作了规定,不管这种规定与下位法相比是否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选择上位法规定,如果舍弃上位法而选择下位法就是错误适用了法律。此种错误适用的状况是非常明显的。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就是某一上位法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下位法则对同一事项作了具体规定,那么,行政执法机关究竟应当选择上位法对此一事态不予以处置,还是选择下位法对此一事态予以处置呢?笔者认为,在这里上下位法之间是补充的关系,当行政主体选择用下位法对行政事态进行处置时,其适用法律的行为是正确的;反之,其选择上位法对本该处置的事态予以放弃,那么就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指出,《立法法》没有对上位法空缺了有关事态而下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适法主体究竟怎样选择的问题作出规定。尤其在近年来地方立法不断泛化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弥补中央立法不足的情形比比皆是,若行政主体放弃地方立法,仅依中央立法没有规定为由对案件不予处理时究竟是否为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毫无疑问,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事态规则上的冲突时,行政主体若选择下位法便是不折不扣的适用法律错误,这应当是没有争议的。

      第四,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适用错误。通常情况下,一个行政法典则要么是实体规则,要么是程序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是实体规则,与该法相近的几乎每一个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规则都是行政实体法。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则是行政程序法,前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则,后者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如果每一个行政法典都是泾渭分明的实体规则或程序规则,那么,行政实体规则与行政程序规则的适用错误也就容易把握了。例如,对某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本应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而行政主体则选择了其他实体规则,完全不考虑行政处罚程序,这便将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关系错位了,这个错位的情形是比较明显的。不幸的是,我国诸多部门行政管理法中,行政实体规则与行政程序规则混合在一起,比较典型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将行政实体规则与行政程序规则混合在一起,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违法可以根据部门行政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但具体的处理措施,如采用的处罚种类、处罚方式究竟该依这些行政实体法规定的程序规则为之,还是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规则为之,就很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在我国传统行政执法中有一个大家都默认的原则,即实体法优先原则,就是当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时应当首先依部门行政管理法确定的程序规则处理。然而,《行政处罚法》

和《行政许可法》是后法,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或行政许可法。那么,此类适用法律中的错误究竟如何认定是行政法学界应当关注的问题之一。

      第五,行政法条款项的适用错误。行政法典则由若干具体元素构成,例如,在较大的行政法典则中有章、节这种相对小一些的内容,而在章节之中包括了诸条的条文。但是,条文并不是行政法中的最小元素,往往在条文之下还有诸如款、项等的具体内容。这些具体内容既支撑了条文和章节,有些又有相对独立的含义。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一个款或者一个项就可以构成一个违法行为的种类。常常在一个条文之中包括了若干违法行为的种类。当然,在一个法律条文之中,违法行为的种类有一定的关联性或相似性。此种关联性或相似性非常容易使行政执法机关将此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彼一性质,很容易出现法律条款选择中的错误。对于条、款、项选择的错误在行政法学界很少有人研究,甚至一些学者将此类选择错误排除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范围之外,正如笔者在行政适用法律错误部分指出的,一些学者仅仅将适用法律错误限定在不同典则之间的错误选择上。事实上,行政主体在法律典则章节选择上的错误、条文选择上的错误、款与项选择上的错误都是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构成。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来讲,法律典则中的条、款、项具有决定意义,一个法律条文决定一个行为的性质,例如《政府采购法》第75条规定:“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条既设定了一个违法行为又对此给予了相应制裁。一个条文中的一款也常常决定一个行为性质,还以《政府采购法》为例,第82条第2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采购的资格。”该款项设定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违法行为状态。一个条款中的项亦能够决定一个行为的性质。例如《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1款中设定的7项,每一项都是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如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等等。由于条、款、项所设定的行为性质既存在区别又具有关联性,这便决定了行政主体适用法律中错误选择进而使行为性质发生变化。

      四、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责任

      瑕疵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在我国是一个颇为困惑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建立完整的政府责任制度,因此,没有一套完整的追究瑕疵行政行为责任的机制。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三大救济法从行政救济的角度规定了瑕疵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当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在一定范围内由国家承担瑕疵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而前两个行政救济法规定的瑕疵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存在较大缺陷:一是规定的责任没有针对性,例如笼统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由行政主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是否每一个瑕疵行政行为都可以作出上述处理呢?事实上是不可以的。例如在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选择完全撤销该行政行为就不一定妥当,因为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不一定是全部错误。同时,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有特定内涵的。这种笼统的法律行文肯定不利于瑕疵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规定的责任不十分具体。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手段所要得到的并不是单单给行政主体以制裁,更为重要的是其要从行政救济或相关的行政责任制度中获得利益,而目前的法律行文仅有对行政主体一定程度的制裁的规定,都没有使行政相对人获得物质平衡和精神平衡的规定。这些都说明仅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规定瑕疵行政行为的责任是不行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两部针对特定行政行为进行程序规制的典则虽然规定了一些责任条款,但却回避了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若出现在行政处罚行为中,出现在行政许可行为中究竟如何处理的问题。

      鉴于我国法律文件中关于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责任的疏漏,笔者试提出下列有关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追究的思路。

      第一,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上文已经指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有程度上的差异,即有些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完全错误,有些则是部分错误。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程度上的区分是一种客观存在。所谓适用法律

完全错误是指行政主体给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适用了一个完全不该适用的法律并使其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在行政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情况下,一方面,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事实作出了错误判断,有可能将合法行为事实作为违法行为事实来判断,对本来不该适用法律的情形适用了法律从而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当指出,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的前提是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侵害,如果行政行为没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就不能作出适用法律错误与否的分析。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虽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作出错误判断,但选择的法律条款完全不能与案件事实相对应。例如,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本来在环境保护领域,都被行政机关适用了治安领域的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本来是财产侵权,却被行政主体适用了侵犯人身权的行政法规范。上列两种情形都属于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在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已经不是一个数量上不当与否的问题,而是在质上存在瑕疵。因此,这样的行政行为应以无效行政行为处理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其他行政救济机关亦应作出撤销错误行政行为的处理。

      第二,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有诸多具体而复杂的情形,在大多数行政适用法律中,由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单一性而导致适用法律很可能仅仅一次。所谓一次性适用法律是指行政主体在一个法律典则中选择一个法律条文,或一个法律条款,给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一次定性并一次性处理的法律适用行为。例如,行政相对人驾车闯红灯,只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可。在此类适用法律中没有主要与次要之分。但是,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行为并不如此简单,有时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法律条文,行政主体必须对其实施两次以上的法律适用行为。当然,这两次以上的适用法律行为是在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完成的,即是说行政行为涉及到若干个行政法条文,而且每一个条文对行政相对人的案件事实都是适用的。例如,行政相对人违章驾车既无驾照,又超速行使,还可能闯红灯,此类违法行为仅用一个行政法条文是无法处理的,只有适用多个法律条文才能作出适当处理。那么,在此种复杂的适用法律的行为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就有主要与次要之分。以上列违章行为为例,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主要应当适用规范无照驾驶的法律条款,而规范超速和闯红灯的条款是次要适用的。如果行政主体放弃了适用主要条款而选择了适用次要条款就应当视为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笔者认为,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其行政行为的正确概率以及正确的量极小。行政主体至少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或者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这样的行政行为既不能作保留的处理又不能作变更的处理。应当像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完全错误那样予以撤销。那么,对于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能否作出部分撤销的处理呢?在笔者看来不可以,因为部分撤销后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并没有被改变,其给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法治原则造成的后果也没有得到救济,因此,撤销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行政行为是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第三,适用法律次要部分错误的行为予以部分撤销。适用法律次要部分错误与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情形相反,指行政主体的适用法律行为主要的法律选择是正确的,但在一些次要的法律选择上出现了错误。此种情况的条件与前一种相同,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有两次以上的法律适用行为,而两次以上的法律适用行为同样都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中。例如,行政相对人具有轻微的诈骗行为,即尚未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此种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禁止并可以打击的。其在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实施了制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辅助行为,该行为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打击的。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在适用了治安处罚中诈骗行为的条款时是正确的,而在适用治安处罚中制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中欠正确,此时便可认定为其适用法律部分错误。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次要部分错误基本上没有改变这一行政行为的质,仅仅使这一行政行为存在量上的不足,如果救济机关撤销了这一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权的正当行使是不利的,最终也起不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救济的作用。因此,对于适用法律次要部分错误的,救济机关作出部分撤销的处理,就是将错误的部分予以撤销,而将主要部分予以保留。事实上,部分撤销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是经常存在的。

      第四,适用法律微弱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补正。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能够作出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的分析,那么,在量的分析中就应当比较精确。例如,我们能够确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次要部分错误。那么,我

们也应当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微弱错误的判定。所谓适用法律微弱错误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时,绝大多数的适用条款都是正确的,只是在个别环节上存在瑕疵,如程序上疏忽了某一环节、实体上没有照顾到某一细节等。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主体的此种微弱适用错误是经常存在的,如行政主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忘记告知行政相对人交付罚款的地点等。这一些细节上的疏忽虽然对于这一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瑕疵,但是,这样的瑕疵还不足以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对这样的行政行为作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处理都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应当作出变更或补正的处理。在行政主体选择法律量度时有所偏重,此时,行政救济机关便可以变更,细节上的变更既不影响这一行政行为的质量,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作出了可以变更判决的规定,这为行政适用法律微弱错误的变更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如果有程序上的不周全,救济机关则可以让行政主体予以补正,而补正的处理方式在我国有关的救济法中是有规定的。

 

 

 

注释:

[1]《行政复议法》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修改为“适用依据错误”,实际上拓展了适用法律错误概念的范围。这个拓展的原因是由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与行政复议中审查类型的不同决定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依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合法性审查,而合法性中的“法”没有包括政府规章。行政复议中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当审查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除了对规章以上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外,还要看行政机关遵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的状况。这显然是对适用法律错误中“适用法律”的内涵所作的拓展。这个拓展在行政法学界并不被普遍赞同,其原因在于如果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法律依据就相当宽泛,这样不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治。笔者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提法应当更科学一些。

  [2]有学者曾在《论行政法的适用》一文中对行政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对其中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探讨,其中关于行政法适用要素的一些论点就很有启迪意义。参见张淑芳:《论行政法的适用》,《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3]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学著作对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这样解读的,例如胡建森教授认为,“适法错误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下列几种:(1)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条件下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该依据时,行政主体作出了该行政行为。(2)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政主体没有适用这些依据,而适用了规章以下的行政依据作出了该行政行为。(3)应当适用这个法规的,行政主体适用另一个法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4)应当适用一个法规中的这个条款的,行政主体适用了另一个条款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姜明安教授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总体上来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从形式上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本应适用某个法律或法规,而适用了另外的法律或法规;本应适用法律或法规中的某个条文而适用了另外的条文。但从实质上讲,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除了某些技术性的错误以外,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定性错误,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或效力的把握错误,对法律、法规的原意、本质含义或法律精神理解、解释的错误,或者有意片面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8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第380页。

  [4]参见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327页。

  [5]罗纳德·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的一个案例处理讨论是值得引起注意的。即“1888年,在著名的包格斯诉帕尔默案件中,一个纽约的法院必须判决,在祖父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即使他为这项继承把他的祖父杀了——是否还能根据该遗嘱继承。该法院开始推理时承认:‘的确,对关于规定遗嘱制作、证明和效力以及财产转移的成文法,拘泥于文字进行解释,并且,如果这些成文法的效力和效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予以控制或者修改时,应该把财产给予凶手。’但是该法院继续指出:‘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合同在执行其效果上都可以由普通法的普遍的基本的原则支配。任何人都不得依靠自己的诈骗行为获利,亦不得利用他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者根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因此,该凶手不能接受遗产。”[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2页。

关于错误的作文范文第4篇

英语写作教学 错误分析理论 纠正错误

一、错误分析理论的概述

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外语学习和学习中的语言错误就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1967年,英国应用语言学家科德(S. Pit Corder)发表了论文“The Significance of Learner’s Errors”(《学习者错误之重要意义》)。该文被Seliger称为心理语言学领域的里程碑,同时拉开了错误分析理论研究的序幕。他在文中指出:错误是学习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因为错误能揭示学习者的过渡性语言语法和目标语语法之间的差异。这些错误反映了学习者所掌握的语言体系,是学习者试图对目的语体系进行判断的表现。就像儿童习得母语一样,外语学习者也是根据所接触的语言素材,对目的语性质作出假设,这种假设只有在与目的语体系不符时才会出现偏差,因此,学习过程中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该理论的目的在于通过鉴别、描述、解释、评估各种类型的错误,来了解语言学习者处理输入信息的方式,并寻找错误来源,帮助语言学习者纠正错误。

二、英语写作中的错误类型

外语学习者在外语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错误是外语学习中的必然过程,因此英语写作中的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明确错误类型能帮助我们确定错误分析研究的方向,规约错误分析的数据收集范围,提供参考标准,总结错误分析的结果,引导修正错误方法的产生,促进二语习得。根据杨连瑞(2007)的观点,根据错误的起因可以将英语写作中的错误类型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语间语言错误

学习者在生成目标语的过程中在语音、词义、语法结构、文化习俗等方面经常会受到母语经验的干扰而产生语间语言错误。语间语言错误是语言迁移(language transfer)所引起的,是指学习者不恰当地把母语的词义、规则、用法等转移到英语写作中去。在学习新的语言规则时,常做一个母语与外语相一致的潜在假设。为了表达外语中一些较复杂的意思,他们就会求助于母语中与之相应的表达法逐字逐句地转译为英语,即所谓的“中国式英语”。例如:

正:I’m very healthy.

误:My body is healthy.

(二)语内语言错误

所谓语内语言错误是指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根据已获得的、有限的、不完整的外语知识和经验,对语言作出不正确的假设,从而类推出偏离规则的语言结构。Burt等人称这种错误为发展中的错误(developmental errors),并认为这类错误在所有错误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并不能反映母语的特点,而是第二语言学习过程内化规律本身产生的。根据Richards的观点,语内语言错误可分为以下几种:

1.过度概括(overgeneralization)

学习者在学习写作的过程中,会根据以前学过的某些语法或构词法等进行不恰当的类推或概括,然后创造出一些错误的结构。例如,学生学习了被动语态后把根据有限的语言材料归纳的规则应用于更大范围的语言材料上去:

正:This novel is worth reading.

误:This novel is worth being reading.

2.忽略规则的限制(ignorance of rule restrictions)

学生掌握了一些外语规则系统,但忽略了规则的限制,导致错误产生。例如:

从The doctor ordered him to rest for a week类推出:The doctor suggested him to give up smoking.

3.应用规则不完全(incomplete application of rules)

学生要写好一句富有表现力的英语句子(effective sentence),往往要使用不止一条语法规则或者在不同程度上使用同一条规则。而学生对英语规则理解不对或学习不全面,就会产生错误,还经常会顾此失彼。例如:

正:No doubt the required class attendance make fewer and fewer students absent.

误:No doubt the required class attendance makes fewer and fewer students absent.

4.概念假设错误(false concepts hypothesized)

学习者对所学的语言的特点形成一些错误的理解,例如:

正:Changes have took place.

误:Changes have happened.

正:I want to make some recording.

误:I want to do some recording.

对于这些概念上的错误,教师要予以重视,并在教学中随机向学生进行补充讲解,以便学生形成正确的概念。

(三)文化干扰造成的语言错误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中西方文化在风俗习惯、礼仪、信仰和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学习者在学习和使用目的语的过程中,有时会忽视这一点,将母语文化套用在外语中,因而导致了错误的产生。一位中国学生见到度假回来的美国女教师说:You have grown fat these days.就算不考虑fat这个词用的是否得当,哪怕他是说You have put on weight these days,这也无论如何都不符合西方文化规约。产生这种错误是由于把中国式的思考方法移植到了外语表达中,或把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简单等同起来。

(四)基于交际策略产生的语言错误

在一些场合,学习者要用外语表达思想,但其现有的语言知识和技能不能完全满足这一需求时,他就需要求助于交际策略。交际策略往往是错误发生的根源之一,这类语言错误主要有回避(avoidance)和变换语言(language switch)等。学生回避的可能是难音、难词、复杂句式,甚至整个话题。如初学者想不起way(路),他就会回避way而用road,这就产生了用词不当的错误:I lost my road.变换语言是指学生有时无法用外语表达清楚意思,于是便用一两个母语词,希望对方能听懂自己的大概意思。例如:The classroom is very LUAN.(教室很乱。)

(五)认知和情感因素产生的语言错误

人的认知和情感因素是影响外语学习的一个因素,与错误的多寡有一定的关系。学习者的智力水平、学习动机、学习兴趣、记忆力的好坏、学习努力程度、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都与错误的产生有关。大量研究表明自信、外向、独立、认真、负责等性格特征有利于学好外语,而胆怯、马虎粗心、内向紧张、缺乏自信等个性特征则不利于外语学习。

(六)教学失误产生的语言错误

上述错误主要源于学习者本人,此外,外部因素也是导致错误的因素之一,这里的外部因素主要指的是课堂、教材和教师。教材不完善、教师知识结构有缺陷和教育方法的失当等就有可能是学生出现错误。例如,定语从句是一项重要的语法内容,教材和教师都鼓励学生运用定语从句。因此就出现了以下句子:

正:Columbus,an explorer,crossed the Atlantic in 1492.

误:Columbus was an explorer who crossed the Atlantic in 1492.

三、如何对待英语写作中的错误

探讨英语写作中的错误类型使我们了解了学习者产生错误的来龙去脉,同时对探究学习者是如何学习语言的认知过程也有所启发。作为教师,仅仅了解错误产生的原因还不够,还需要对错误进行纠正。因此,针对学习者的错误,教师应该采取一定的对策。为此,一些重要的处理错误的对策值得商榷。

(一)认清错误性质

外语学习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受诸多因素同时支配的心理过程。因此,学习者运用英语进行交际时出现差错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错误,不论轻重缓急,程度大小,都要纠正呢?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外学者Burt & Kiparsky(1972)从语言的可理解性的角度将学习者的语言错误划分为两种类型:全局性错误(global errors)和局部性错误(local errors)。全局性错误指的是违犯了有关句子总的结构,导致句子或话语难以理解或无法理解的差错。比如错用或漏用连词、主要词组、语序颠倒、对句法规则的过度概括等;局部性差错是指对诸如从句或短语等一部分句子意义的解释有影响的差错。比如错用或漏用某一动词或名词的词尾形式、冠词或助动词的错用或漏用等,而这种影响不会妨碍正常的交际,没有造成理解问题。

I like take taxi but my friend said so not that we should be late for school.(global)

此句中的主要成分出现了差错,意思含糊,使人难以理解或无法理解,这类属于全局性错误。

If I heard from him I will let you know.(local)

此句子中虽然出现了时态差错,但意思十分明确,不影响句子的理解,即为局部性错误。

Burt & Kiparsk认为对全局性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而对局部性错误则大可不必。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即使对局部性错误也不能一概而论,像a news,an advice,an information等这类系统性错误理应予以及时纠正,否则这类错误就会内化和僵化。

(二)区别对待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言语错误

从中介语发展的角度,Corder&Allen对错误进行了另一个视角的分类和描述,提出了表明学习者没有意识到目标语的特定规则的前系统性错误(presystematic),表明学习者发现了某条规则但却是错误的系统性错误(systematic)以及显示学习者知道目标语与的正确规则然而使用时没有保持统一的后系统性错误(postsysematic)。

(三)教师指导与自我纠正相结合

外语教学是一个充满激情和富有创造力的过程,教师在这种动态的双边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美国一些著名的教育家指出:教师不仅应挑作文中的缺点和错误,而且必须善于从学生的作文中发现某些好的、值得肯定的东西,否则就会挫伤学生写作的积极性,从而对写作产生厌烦或是恐惧心理。因此,教师应该把学生作文中成功的地方搜集起来,使其在课堂上公开朗诵,并对学生有独到表现和流露出真实情感的地方进行表扬。这样可以激发学生写作的热情。

自我纠正是作文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教师帮助学生学会在自己的作文中寻找与主题无关的细节和没有充分表达思想的论据是非常重要的。学生只有学会了删除令人费解的句子、选择了最恰当的词汇和更正了不合适的修饰之后,才算真正懂得了书面语的运用。 Makino指出:“这种纠错技巧有两个优点:一是教师的提示给学生一次反思书写错误的机会,并且更能关注书写的结构方式;二是学生在为自己纠错时,还可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和语言创造力。因此自我纠错对于语法错误来说是十分奏效的。”

四、结语

错误分析使人们改变了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人们更深入地了解二语习得的过程和本质。对学生而言,错误并非意味着失败,而是掌握正确的语言规律、发展语言能力的必经之路。学生在写作中通过犯错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增强使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教师通过经常收集学生作文中的常见错误,并对其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能了解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教学策略,有效地促进英语写作教学。

参考文献:

[1]Corder S P.The significance of learners’errors[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pplied Linguistics,1967(4):161-170.

[2]雷玉兰,潘学良.运用错误分析理论探讨大学英语写作错误归因[J],中国科技信息,2009(19):248-250.

[3]杨连瑞,张德禄等.二语习得研究与中国外语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4]Ellis R.Understanding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5]李昌真.论错误分析理论在大学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5):126-128.

关于错误的作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翻译错误 负价值

[中图分类号]H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40-01

一、翻译错误的定义

所谓的翻译错误(translation errors) 目前在翻译学界上的定义尚未取得共识,分类范畴也并不完整。

“翻译错误,一般来说,就是在翻译关系中与翻译的客观规律或状况不相符合的认识和行动;从外延上说,翻译错误是翻译认识错误和翻译实践错误的集合。当然,翻译错误应细分为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两方面的错误。”如纽马克(Newmark 1988:189)认为翻译错误包括所指错误和语言错误两类,后者就主要是译者的外语水平较差所致。如果翻译目的是实现某种功能,任何阻碍这种功能实现的都是错误。

二、翻译错误的分类

翻译错误可能是语用性的、文化传递方面的,或语言方面的。

(一)语用翻译错误

不恰当地使用译语的表达方式来表达源语意思,导致误用译语,违反译语语言习惯。

(二)文化翻译错误

一些与意识形态相关的词语,其英语译文却照搬不误,忽视译文读者的认知差异。

(三)语言翻译错误

语言翻译错误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虑:词汇层面、句子层面和语篇层面。

1.生搬硬套词典释义;2.专有名译错;3.大数词误译;4.缺词错译,原语中有的词或表达,在译语中找不到对应的或意义相近的词或表达,增译、减译、引申失当或过头;5.弄不清长句结构,原句结构复杂,没有分析好和弄清全句结构;6.定语句译法呆板,不管定语从句的长短和在句中的作用,一概译成有关名词的定语;7.乱译省略句;8.跳不出原文句法的局限;9.意译失当,该意译的地方不知意译或过分意译,扭曲原文的意思和风貌;10.死译虚拟式,凡表“假设”“愿望”,都用“要是”“但愿”“如果”等;11.硬译被动态,没有适当进行语态转化;12.语意模糊不清。

三、翻译错误的原因

1.翻译时态度不够认真、仔细,漏译、错译原文中的某些词或表达;2.翻译理解能力较低,理解是翻译的基石,准确、全面的理解才能保证有好的翻译作品;3.缺乏翻译经验,没有掌握好基本的和必要的翻译技巧和方法,没有学会处理翻译难点难句的本领;4.知识面不够,忽视意识形态差异;5.汉语修养较低,词汇量不足,语法知识欠缺,措辞、组句能力不高,这些原因导致分析、解剖原文的能力较差;6.没有正确使用工具书,使用工具书的时候,没有分析、比读不同语境下的不同用法,只是生搬硬套。

四、翻译错误的负价值

翻译错误,往往会给当事方带来直接的危害或物质的、精神的损失,这就是翻译错误的负价值。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理解有误,影响学术,尤其是学术期刊等

(二)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形象和对外宣传效果

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需要良好的国际语言环境,只有翻译恰当的公示语才会给远方来客带来方便与快捷。相反,那些翻译错误、不通顺、拼写错误的公示语不仅起不到公示的作用,反而直接阻碍了使用者对城市的认知和了解,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形象和对外宣传效果。

(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及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开放的中国亟需更多的外部资讯。受这种需求的驱动,各种新闻媒体在第一渠道(如新华社)的国际新闻稿件雷同或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正倾向于大量采用甚至抢发来自其他途径的(包括自由撰稿人翻译的)国际新闻稿。由于跨文化交际中普遍存在的文化差异、语言障碍和意识形态冲突,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给出高质量的新闻译稿绝非易事,以致错译误译屡现于各类媒体。若不及时规范,很可能会混淆视听,误导受众。如果误译涉及到用于决策的关键信息,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四)可能影响正常的国际间政治、文化交流

由于“语言技能和对地区事务的精通尚未受到足够重视”,美国情报人员往往犯下翻译错误,改变信息。另外,他们经常主观地选择情报,将小报报道、论坛帖子等不具权威性的信息作为情报来源。结果,错误情报日积月累,积重难返,影响了国际关系。

五、如何避免翻译错误

第一,端正翻译工作态度,养成严肃、认真、负责、耐心、刻苦、一丝不苟的好译风;第二,扩大阅读量,提高阅读水平,尤其是理解能力;第三,提高汉语水平,多看中文书报,扩大知识面,丰富词汇量,提高文学修养;第四,勤实践、勤摸索、勤请教、勤学习。

六、结论

译者应充分提高自己的翻译能力,实现文本功能,减少翻译错误的发生,尽可能地把翻译错误的负价值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