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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风险

执法风险

执法风险范文第1篇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和环境诉讼案件屡见不鲜,所以,环境行政执法已成为风险最高的行政执法领域。本文揭示了研究环境行政执法风险有何现实意义,在否定单纯的执法风险的基础上对环境执法风险中的风险加以重新界定,提出了三方风险理论,系统地分析了风险形成原因,找出了科学的决策和建议来预防风险的发生,希望能给环境执法部门的良性执法带来一些启发。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三方风险;风险原因;风险预防

一、研究环境行政执法风险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问题的集中爆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从1989年开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先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最终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这短短的几十年里,各种环境问题逐渐显现了出来,大气、水、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日趋下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加剧,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污染致害不断增多、不断发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近年来中国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逐渐重视1.党中央环境指导思想的发展。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思想。2012年,中共十报告中更是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要求将生态文明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五位一体”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2.环境相关立法的改善。自“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提出之后,中国对《环境保护法》以及对有关保护环境和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国家基本法律也在不断修改。首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4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降低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标准。其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9月通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最后,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在经历了从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议到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终于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3.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转变。除国家、党中央领导小组更加注重环境问题外,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也认识到了环境恶化将会对整个社会、自己的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整个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油然而生。民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引起了相关部门对于严重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高度重视。

(三)环境行政执法风险的产生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环保部门的地位明显提升,权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对环境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让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更为频繁地出现在媒体、公众的聚光灯下。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方面也是避免不了,同样滋生腐败现象。从全国检察机关追诉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环境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在社会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环境保护的行政活动往往涉及到了复杂的利益纠葛,尤其是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处在社会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环境相对人在其中也会受到伤害,而这些所有问题的产生无疑都会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威胁,由此环境行政执法风险得以产生并日益增大。

二、对环境行政执法风险中的风险的重新定义

(一)单纯的执法风险之否定环境行政执法风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涉及到环境学、行政法、风险学等多门学科知识,所以有必要对此加以具体确定。而对该名词分析最重要的关键,可谓是其中的“风险”到底指的是什么,又到底涉及到哪些主体,哪些方面。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所带来的“风险”,本文不认为它是一种单纯的社会风险,不仅仅指环境行政机关在实施环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遭遇的风险,也不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可能性。因为无论哪一个观点,仔细分析来看,都是认为其是一种对于行政主体中的执法人员特有的执法风险,排除了被执法者即环境相对人所要面临的不可避免的伤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所以未免有些片面。另外,值得探讨的是,在环境执法者的执法过程中,全部是基于环境问题所展开的,那么是否会对环境产生危害呢?环境方面会不会存在一种被污染或是恶化的风险呢?

(二)三方风险理论的提出本文认为的风险,是环境行政执法带来的可能造成的一切有害结果,这种可能性说明其具有在发生上的概率,并且这种有害结果经常难以预料,是人们不想发生的。而这种危害的结果涉及到三方面,不仅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执法时面临的执法风险,还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更有甚者,造成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三、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三方风险”概述

(一)执法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1.人身安全的风险。这种人身安全的风险可以理解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以至于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暴力抗法现象在行政执法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城管执法中较为常见,也被社会公众所常知,然而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也难逃厄运。查找实践中的暴力抗法现象便可发现其主要是由于执法人员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处罚数额过大,或者是对相对人进行停业整顿,禁止相对人生产运营时间过长,超过相对人的心理预期而引发相对人对执法的不满,超出了相对人的承受范围,致使相对人情绪失控后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报复执法人员。2.职业风险。其实,对于环境执法者,确实要受来自于法律的种种限制,有时候,执法会面临多种选择,每种行政行为的做出必然要负担着一种行为后果。现实中往往因执法者的执法不当造成相对人的某些损失,一旦相对人追究起来,相应的执法人员就有可能要面临丢掉职位前途的风险。3.经济风险。执法者在的执法活动要受各种来自于法律实体的、程序的制约。执法人员如果执法不当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如果相对人不服环境执法者做出的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一旦败诉,负责此事的执法人员不旦要面临丢掉职位前途的风险,更要承担对应的经济损失,即行政赔偿后的追偿责任的财产损失。

(二)环境自身所要面临的风险分析为何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究其本质,就是往往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当地民生就业与环境之间,政府会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从而忽略了环境会因此进一步恶化。在对辽宁省阜新市伊吗图创业园区一家爆炸化工厂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了这样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件。在阜蒙县安监局的爆炸事件认定书中表示,此次爆炸与该化工厂的原料中含有超标物质,引起化学反应,导致爆炸。爆炸导致四名工人烧伤,其中三人比较严重,长期住院;一人轻伤,已出院。而在此爆炸事件不久之前,园区和该工厂就因污水中含有不符合国家污水质量标准而被环保局处以罚款。经园区负责人表示,园区的各个工厂的污水首先要经过预处理,达到园区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到园区的污水处理站。环保局监测出污水中含有不符合国家污水质量标准正是由于该工厂的原因导致的。在此次事件中,本文认为园区和化工厂都有违法事实,园区的污水处理站同样没有处理好污水的排放,才会被环保局监测出来。可以想象出来,这样的污水质量会对当地水资源产生多大的危害。但是双方并没有被停业整顿,只是处以罚款,环保部门究竟是出于考虑工人的就业安置或者地方的财政收入问题,还是出于其它原因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否定其是以环境的损失为代价,而且这种危害不可挽回,同时还造成了财产损失与人身安全问题。

(三)环境相对人存在的风险1.人身风险。这种人身安全的风险一种来源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以至于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来源相同,但是结果不同,现实中,执法人员往往不会任由相对人的反抗,会在第一时间采取自卫措施,反之对相对人产生攻击、报复、殴打等暴力手段,那么相对人有可能同样会面临严重的人身安全问题。另一种则是来源于环境执法者对环境监管不利,导致污染区域居民大面积受到污染的影响,环境相对人出现身体不适,精神失常,甚至患病的情况,实际中包括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等。2.经济风险。在环境纠纷案件中,如果相对人坚持认为是由于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对自身造成的损失,不服环境执法者做出的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决定,多次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未果,那么不但要耗费精力,承担多次败诉的风险,更要承担对应的经济损失。

四、风险产生的原因

本文认为,环境行政执法的风险产生是各方面因素综合导致其发生的,一种违法结果的发生不仅仅会造成一种风险类型的产生,有可能会导致多种风险的集中发生;另外,一种风险的实际发生有可能是一种原因导致的,但并不能排除是多种原因或是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对于本文在前文论述的各种风险类型时,并没有采用一种类型一种原因的一一对应的分析方式,而是在将风险类型加以归类后,再将所有可能导致风险发生的原因集中具体分析。下文就是对引发风险产生的原因具体分析概述。

(一)环境政策的普遍适用欠缺民意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为什么环境政策在如今的中国社会会得到如此普遍的适用。当初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并没有排除以政策行政的成分,当没有法律依据时,依照政策便成为必要,发挥其灵活性,及时补缺法律的漏洞,快速便捷地调整社会生活。但就是那些尚未进行法律转化的党的政策以及政府的指导性环境政策,始终没有跳出人治的框架。在我国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位阶的错位问题,即执法优先依据“红头文件”,没有“红头文件”再去寻找规章,最后找法律依据,导致了环境政策在现如今被普遍使用的局面。其次,环境政策为何会欠缺民意呢?我们知道,一般而言,一部法律的颁布是要经过人民代表审议表决通过的,它凝结着广大人民的利益,环境法律也不例外,具有直接民主的正当性。而环境政策往往是精英政治的产品,是由少数的决策层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发展愿望对某一类问题作出决定,然后依靠自身的权威和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得以推行。其缺点是欠缺民意的基础,因而正当性遭受质疑。

(二)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与纠纷逐渐显现出来,当然,一定会出现新的以前从未发生的环境问题,而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当前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无法可依,因此,当一些情况出现而又欠缺法律的规制时,行政机关的能动性便必须发挥出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授权行政立法的原因所在。但是在行政立法的同时,因为没有法律授权,欠缺直接民主的正当性是必然的,再或者相关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比如,细究阜新市环境执法部门所采取的一些环保措施或规定而言,其中一些责令周边企业停产的措施在环境基础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找到。

(三)环境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基准所谓裁量基准就是由行政主体依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创造出来的比较具体的准则,在日后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所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统一适用。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压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了诸多限制,环境执法部门也不例外,所以各级执法机关自身也就逐渐形成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若干基准,形式上制定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这种裁量基准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危害,例如导致裁量的格式化与僵硬化,甚至可能违反法律设定此项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目的。

五、风险预防的措施与建议

(一)制定、修改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的发展与该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步,并且环境责任保险的确立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本文认为,应对《保险法》做最新修改,添加几项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在《保险法》中,应该将环境责任保险归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并在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保险责任、保险险种等方面作具体详细的规定,引起社会的关注,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另外,加快落实《环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该法的制定既要涵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实体法方面的内容,相应的还要有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上的内容。这样的话,对于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审判将会产生巨大便利,希望该法能成为民事基本法中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的一面旗帜。

(二)以“法律优先为前提,法律保留为特殊”原则依法行政本文认为,在环境执法领域,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处理好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之间的关系,以“法律优先为前提,法律保留为特殊”原则依法行政。法律优先为一般,就是说立法权应凌驾于行政权之上,行政权不能逾越、抵触法律;而法律保留的精神是对特定事项而言的,特殊情况下,部分行政活动可以不需要法律根据,比如除了行政侵害私人的自由和财产的行为需要法律的根据外,其它的比较简单的行政事项可以不严格按照法律,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制定完整齐备、合法适当的行政裁量基准。

(三)制定完整齐备、合法适当的行政裁量基准体系本文认为,自由裁量基准的生成应当是在上位法规定的规制下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裁量基准是地方特色与地方性规章的结合体。“在以行政惯例的存在为前提的这一重要限定下,行政基准反映的是自身对于外部上位规则施加的压力和违反平等原则施加的压力的中和”,如果这种中和能够保持一种平和稳定的状态,这种自由裁量基准就具备了相当的合理性,从而能够规避因为知识结构与既往习惯引发的环境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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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风险范文第2篇

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税务实践,税务机关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主体越权。又分为两种情况:1.级别越权.指下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的职权。2.业务越权。二是管辖越权。三是职能越位。四是无委托执法。

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的总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省略步骤。即将必须的法定步骤予以省略。第二,颠倒顺序。虽然执法人员履行了全部的执法步骤,但不按各步骤先后顺序履行则构成颠倒顺序的程序违法。第三,改变方式。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简易保全措施的手段仅限于扣押,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或者冻结的手段,就构成了改变方式的程序违法。第四,超过时限,即未按法定的时限行使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执法侵权

基于现代法治理念,现行税收征管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税收执法侵权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准确。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具体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四、税收执法依据错误

一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只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存在败诉的风险。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本应引用A法的有关规定,但却错误地引用了B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条款引用“张冠李戴”。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懂得如何正确识别法律的条、款、项,导致具体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本应属于“项”的规定,却错误地作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视法律的立、改、废。在税收执法中,引用了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未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税务案件定性不当

一是违反税权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当税法无明文规定时,错误地采取了权力本位观,作出了影响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二是案件定性不准。例如,虚开发票偷税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征管法》,根据规定,应按偷税行为处罚,但执法人员却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按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罚。三是定性时未充分考量全案情况,作出了片面的认定。六、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在日常税收执法中,证据收集风险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证据,凭经验执法。二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违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收集的证据与处理、处罚决定中阐述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处理,后取证。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才补充收集证据。五是证据制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收集、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比例法则。即行政处理手段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税务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多种行政手段能达到行政目的时,采取了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考虑了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四是背离既定的惯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八、行政复议处理不当

一是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复议机关未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仅从证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证据。三是复议决定未准确告知申请人提讼的时间和具体对象,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四是复议机关在避免当被告心理的驱动下,违法作出复议决定。

九、税务执行不到位

执法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人员 执法风险 管理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1、法治理论。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税收法治的核心功能是“控权”,即要求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有效控制权力滥用,切实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才能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在20__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科学、系统地概括了新时期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内涵,并提出了“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其中强调指出,“重在治内”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其实质就是要严格约束税收执法权力的运用,确保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执法随意性,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2、风险管理理论。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主体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其间历经纯粹风险(生产安全)管理-财务风险管理-全部风险管理的渐进演进过程。进入二十一世纪,风险管理领域出现了整体化风险管理趋势,并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开始应用。这是一种将企业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如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统一考虑的综合性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

目前世界上颁布生效的整体化(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十多个,其中描述的风险管理理念、过程和方法等大体一致。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__年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其总体目标是帮助风险管理主体全面系统地辨识、衡量、排序并处理所面临可导致其偏离既定目标的风险。《指引》将风险管理框架概括为一个基本流程、一个体系。

基本流程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五个步骤。这五个步骤形成一个严密的闭合流程: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和起点;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部分;通过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确立风险管理的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建立一整套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手段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持续的监督与改进使整个流程顺畅运转。

一个体系指风险策略、组织与职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文化五个模块。风险管理策略,指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原则。组织与职能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与其它部门一起形成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内部控制包括保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风险做到提前预防、适时管理和及时反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解决了风险管理决策所需信息以及决策效率的问题。风险管理文化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这几部分相互影响、相互支撑,构成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

(二)税务人员执法风险防范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逐步深入,税收执法的手段也日益深化和完善,同时也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风险。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干部,面对复杂的征纳关系,繁多的执法环节,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加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连年增加,涉税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中税务干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多项制度,初步形成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风险管理机制,执法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认真审视我们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不难发现以下问题:

1、风险管理意识相对不足。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基本上属于事后监控,对执法风险缺乏系统地、定时地事前尤其是事中的风险控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重大风险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

2、监控管理链的脱节。在制度

设计中,注重了责任的分解,将绝大多数责任风险都由基层一线干部承担,而忽视了对领导层以及税务机关本身应承担风险责任的落实,因而形成监控管理链的脱节。

3、风险管理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持。以往所采取的控制方式主要以人工为主或人机结合,对于具体风险,缺乏量化和信息化的数据支持,不能从数据分析应用的视角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评估及控制机制,使得目前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偏低。

税收执法风险实质上是一种法律风险。因此,在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中,借鉴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建立以事前、事中监控为重点的执法风险管理机制,既是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需求,又是提高税务干部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干部敢于执法、公正执法、安全执法的现实需要,这对税务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将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

完整的执法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组织职能、风险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文化五部分构成。

(一)执法风险管理策略

1、避免。包括主动放弃或撤销、改变行政执法行为等方式。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违法行政引发的风险,可以采取主动放弃或撤销的方式。因纳税人对税务执法行为不理解或不配合等引发的风险,应采取主动改变执法行为的方式。如,税务机关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因实施查扣行为遭到纳税人的暴力阻挠,现场税务执法人员应立即中止查扣,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和减少可能引起的风险而积极采取阻止、延缓、减轻的措施。在认真分析引发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税收执法行为指向的对象、后果进行综合分析,随时对引起风险的各种因素变化情况加以了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参照有关风险指标对执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尽力消除引起风险的各类因素的存在和发展。

3、控制。是指风险发生时为降低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要正确识别风险及风险的影响程度,合理、合法制止风险的扩大,以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税务机关错误地扣押了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要主动承认工作的失误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及时对直接责任人酌情作出行政处理。

(二)执法风险管理组织职能

风险管理组织职能主要是解决执法风险管理“谁来做”和“做什么”的问题。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风险评估、汇总风险信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更新风险信息库等职责,在风险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分层管理原则,在市局、职能科室与基层执法部门分别成立税收执法风险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执法风险的管理工作;根据集中管理原则,由处于超然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局执法风险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尽管内部控制理论最先也最多应用于企业组织,但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理念和方法仍然是值得税务机关借鉴的。因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与企业管理虽有不同,但本质上都属于组织管理。有效的内控可以保证明确授权,对风险做到提前预防、适时管理和及时反馈,能保证执法行为的效率和效果,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内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风险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控制活动。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信息与沟通。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四)执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执法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各项功能。

应采取措施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的业务数据和风险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对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进行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测试;能够实时反映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监控状态;能够对超过风险预警上限的重大风险实施信息预警。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既能满足单项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能满足整体和跨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综合要求。

(五)执法风险管理文化

将执法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税务文化建设全过程,采取多种途经和形式,加强对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管控核心内容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执法人员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等意识和理念,促进税务机关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三、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建设执法风险管理体系只是完成了进行风险管理硬件设施的筹备,而要完成对执法风险的管理,还要在此基础上执行执法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该局建立的税务人员执法风险评价流程是:

(一)建设并不断完善风险"信息库"

主要以省级“大集中”软件及青岛市局征管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综合业务处理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存在执法风险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中去,围绕提高征管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数据采集管理、数据分析管理、数据核实管理、落实过错问题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嫌疑过错执法数据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执法风险综合信息系统。

(二)风险评估及风险解决方案

1、风险识别。税收执法风险点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执法环节进行归集,建立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共编列60个风险点指标),明确具体执法风险点、风险表现、政策依据、数据分析方法、评价期间、评价时点、评价部门及人员。

2、风险分析。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产生的影响等,包括对风险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对风险产生结果的分析,统一分析的判定标准。根据影响程度轻重和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所产生不良后果的处理手段,税收执法风险可以划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个类别。

3、风险评价及风险解决方,!案。采取执法人员自我评价、部门评价、市局评价的三级评价模式,对执法行为层层审核把关,分级落实考核责任,确保执法“零风险”。具体的评价流程如下图: (三)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经过自我评价、部门评价、综合评价发现有过错且能立即改正的,不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于无法改正的按照有关考核办法考核,对

违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严重执法过错,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局税收执法风险评价小组对本期执法风险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全局予以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期全部税务人员执法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以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方面。

四、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胶南市地税局在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基本实现了对执法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的目标。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一是开展执法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高级别风险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

二是开展执法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税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税收管理和业务流程中。风险管理体系不是凌驾于现有管理体系之上的,而是对现有管理体系的提炼总结和提高。

三是应注重建立具有风险意识的税务文化,促进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执法人员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执法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警察;执法;风险;控制

风险(risk),是指某种损失或不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大小,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指出,现代社会已进入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人类的生命与健康构成了巨大威胁。当今各行各业都应重视“风险控制”,即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除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

警察是个高风险的职业,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警察的工作往往与艰苦、紧张和危险紧密相连。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系列风险,对其生命安全与心理健康构成巨大威胁;同时,公安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决策,一旦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为此,有必要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加以梳理,分析这些风险的原因与影响,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帮助公安机关尽可能减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维护警察身心健康,确保公安工作有序开展。

1 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构成

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警察与社会上大多数职业相比,工作环境更加复杂,承担的风险更多更大。笔者认为,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是由组织和个人两个层面、相互交织联系的四种风险构成的。组织即公安机关,承担的风险主要有决策风险和社会风险;个人承担的风险主要有生命安全风险和心理风险。如下图所示:

1.1 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警务决策导致不利结果的可能性。警务决策不仅是个人决策,而且更是一种组织决策,体现的是公安机关这一组织的目标和意图。由于警务决策往往是在时间紧迫、资源有限、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的,具有决策目标动态权变、决策环境复杂多变、决策信息严重不对称、决策步骤非程序化等特点,因此风险性极高。一旦决策失误,将会导致难以预料的不利后果。例如在解救人质的过程中,警察向绑匪开枪或不开枪都存在风险――开枪可能误伤人质,不开枪可能错失良机;处置过程中,使用或不使用警械都有导致现场局面失控的风险,等等。可以说,警察执法过程是一系列决策的组合,必定带有决策风险。

1.2 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警察执法活动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可能性。警务决策既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决策,又是通过警察的具体执法行为加以实施的。由于公安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警察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一旦执法过程出现失误或过错,很容易被群众质疑和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不信任、对公安工作不支持,激化警民矛盾,甚至爆发对立冲突,为警务决策带来新一轮的风险。

1.3 生命安全风险

生命安全风险是指警察执法活动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可能性。警察在执法过程特别是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必然遭到执法对象及其亲属不同程度的怨恨、反抗甚至暴力袭击,经常面临受伤甚至牺牲的威胁。当前,警民关系与执法环境趋于恶化,警察执法时群众不予支持,面临危险时群众冷眼旁观,进一步加大了警察的生命安全风险。据中国警察网统计,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全国警察因公牺牲12312人,其中2008-2012年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平均每年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可以预见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治安形势将依然严峻,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生命安全风险。

1.4 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是指警察职业给个体的心理上带来伤害的可能性。公安工作的高强度、高负荷使广大民警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加上长期接触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和社会阴暗面,对警察的心理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容易导致焦虑、厌倦、易怒等不良情绪。民警面对犯罪现场的惨象、时的围攻、武器动用后的血腥冲击、执法过程的无力、事业发展的受阻等等由警察职业所带来的创伤性事件,可能对民警造成心理上的不良影响,严重者可能造成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症、抑郁症、人格改变等,甚至做出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1.5 四种风险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过程中,组织与个人层面的四种风险是相互交织、紧密联系的――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警务决策往往是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的,决策本身就存在失误的风险;而警察在实施决策时,同样难免出现失误和过错,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恶化警民关系和执法环境,引发社会风险;而这些组织层面的风险,在警察作为个体的执法活动中,又转化为对警察个人的生命安全风险与心理风险,对民警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警察长期处于不良工作状态下,难免出现急躁、冷漠等负面情绪,影响警务决策与执法工作质量,导致群众不满意、不支持,陷入了风险叠加的恶性循环。

2 警察执法风险的控制

针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公安机关必须对其加以有效的风险控制,减少这些风险对警察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以及对公安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避免上述恶性循环的发生。

2.1 生命安全风险控制

公安机关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三个必训”制度,大力提升公安民警的技战术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抓好体能训练和警械使用、擒拿格斗、查缉等技战术训练,增强民警处理各种复杂突况的应变能力,有效控制生命安全风险,减少民警伤亡事故的发生。

2.2 心理风险控制

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对警察心理健康的维护与心理危机的干预,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维护机构,使警察心理健康维护常态化。通过走访谈心、心理测评等方式,及时查找出有心理问题的民警,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建立心理档案,通过危机干预和心理治疗,消除其潜在的危险性,如自伤、自杀、伤害他人等暴力行为或向精神症状转化的危险。

2.3 决策风险控制

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先导作用,通过广泛收集、分析和使用情报信息,提高警务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同时,在信息有限的紧急状态下作出的警务决策,其后果往往是常人难以预估的,因此,这些决策风险造成的不利后果及相关赔偿,应当由国家而非民警个人承担。

2.4 社会风险控制

当前警民关系不和谐,除了人民群众对警察的过高期望与职业偏见外,更多地还是要从公安队伍自身找原因,比如打击违法犯罪不力、对群众吃拿卡要、执法态度简单粗暴等。未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广大民警的教育培训,提高警察职业道德与执法水平,培养其公安群众工作方法、处置等基本技能,增强舆情应对能力,尽可能减少执法不当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刘丽.民警执法风险管理机制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3):42

执法风险范文第5篇

一、海事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海事执法风险产生的因素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来源于外部的执法风险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保护,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过度对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违法干预,致使海事部门在监管上被动缺位。二是行政相对人对海事监管工作的不理解,抗拒海事执法,致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有时甚至会危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且此风险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三是少数外界执法监督部门及舆论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海事执法行为的不正常关注,对海事部门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四是随着海事监管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海事行政立法滞后的问题更加突出,海事执法人员稍有不慎,就会成为风险的承担者。

来源于内部的执法风险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海事执法人员因业务不精,违反执法程序或误用执法依据等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是基层海事执法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一些基层海事执法人员由于平时疏于对海事监管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凭借自身以往的一些执法经验,随意执法、越权执法及盲目执法,致使其自身承担了不必要的执法风险。二是由于执法人员自身执法意识和廉洁意志薄弱,出于错误的执法目的,如违规收费,查人情案,吃拿卡要等,,,而导致的执法风险。

二、海事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分析

“依法治国”是我们当前必须坚持的治国方略,那么“依法行政”也就是现在及将来海事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基本方针。因此,执法风险意识是目前海事执法人员必须提高的素质之一。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内外因素来分析,能给海事工作带来执法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执法主体的素质、行政相对人的素质、执法依据及执法环境。这些因素可以单个也可以多个组合对海事执法产生风险,本文笔者对上述因素就单个角度进行逐项分析探讨其产生执法风险的可能性:

1.执法主体素质高低是产生海事执法风险的潜在因素

海事执法人员素质层次不齐。第一,由于部分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海事业务,造成其自身对海事业务不熟,在执法过程中凭感觉、凭经验执法,不懂装懂,从而违反执法程序及依据,造成执法风险。第二,执法人员对海事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透彻,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不注意执法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导致执法质量不高带来执法风险。第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一定的执法规范而导致的风险,如现场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或只有单人执法。第四,由于监管意识不强,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带来的执法风险。第五,执法人员,,等“乱作为”带来的风险。

2.行政相对人的过度自我保护使海事执法风险实现成为可能

如果说执法人员的素质是造成潜在执法风险的内因的话,那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过度保护使潜在的执法风险有了变为现实的可能。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存在着不告不理这一原则规定,这就使得执法风险是否成为现实,还要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态度。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建立健全,人们的法制意识正在逐步建立,法律保护正当权益的观念正逐渐深入人心,行政相对人的素质和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从而也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也随之提高。

3.不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复杂的执法环境带来的风险

虽然交通部海事局为了规范、监督和制约海事执法行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执法人员和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各海事局还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制约和监管办法,对规范海事执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些监督制约机制也有欠缺的地方,并且与制约和监督机制并行的激励和救济机制未能得到建立和完善,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挫伤,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被削弱,执法观念逐渐弱化,执法工作的风险也因此增加。

三、规避海事执法风险的主要对策

就降低和规避行政执法风险而言,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正确使用人民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做到严格监管与优质服务并行,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海事行政执法风险降到最低。

1.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

第一,必须树立和强化依法行政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海事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海事工作的方针和基础,执法人员必须时刻紧紧牢记。第二,必须树立正确的海事服务观,推进严格监管与优质服务并行,提倡优质服务必须以严格监管为前提,不能因盲目服务相对人而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第三,必须树立现代海事管理观,按照海事工作的“监管立体化、反应快速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目标要求,实现科技强局与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

2.不断提升海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降低海事执法风险

这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首先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并能始终以“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为其工作指导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还要通过制度化的学习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掌握执法的范围、对象、权限和手段,提高实际执法能力,培养其对法律的忠诚与对人民的忠诚。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承受和抵御住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这样的执法队伍才能“拉得出、打得响“,才能有效地降低海事执法风险。

3.建立和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海事执法程序制度,提高制度和程序的可操作性,从制度程序上对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其次,要建立海事行政执法全程监督机制。执法的程序制度要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使执法行为的每一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防止、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再次,海事部门要在监管工作中引入问责制,严格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廉政措施,加大纪律处分力度,强化执法人员的落实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4.要强化海事法律法规宣传,打造“阳光”海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