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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

饮用水源

饮用水源范文第1篇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都对饮用水安全做出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要求。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继续实施“十项民生工程”,持续保持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的重点投入,在此基础上突出办好19件民生实事。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就被列入19件民生实事之一。近日,记者对成都市饮用水源相关问题作了调查。

为什么饮用水水源地在郫县

成都作为长江中上游的一个特大型城市,因为其地理位置和历史沿袭,还有途经成都的金沙江、岷江等水系,让成都润泽千年。地处川西平原腹心地带的郫县刚好位于都江堰灌区上游,水资源更加丰富。这些都为郫县成为成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打下了基础。

不过,除了先天的优势,后天的完善也很重要。在2013年以前,郫县环保局还没有引进先进的水源监控方式,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控完全是依靠人力,郫县5个饮用水水源地新民场镇、唐昌镇、唐元镇等需要大量的水源巡查人员。但是因为没有追踪设备和及时快捷的传送设备,所以巡查人员到底有没有到现场巡查、巡查到的问题能不能及时反馈都成了制约郫县饮用水水源监控的瓶颈。而2013年后,郫县环保局引进了一套水源监控设备,这些为水源地的监测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同时,新民场镇沿河居住村民数量不少,只要有人居住的地方,就会留下不少的生活生产垃圾,这些垃圾的排放势必会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于是2013年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生态搬迁”开始了。

李婆婆是这场“生态搬迁”中的一员。过去她一家老小都住在新民场镇云桥村沿河道旁的农家院里,过着最有农村气息的生活。养几只鸡、几头猪,有一个自己的菜园,大部分时间李婆婆都在自家院子里活动,偶尔遇到赶场,就背个竹篓筐出门去镇上买点生活必需品。

由于李婆婆家院子紧挨河道,所以生活污水流进河道里的现象很常见。“有的时候我们起床漱口洗脸后,直接就把水倒在河里了。”李婆婆说,由于村上的人没有城市人那么讲究卫生,所以洗完菜后水都往河道里面倒。这样的生活方式,当时在他们看来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然而,作为承担着成都市中心城区80%供水任务的郫县,饮用水水源地的地位不可小觑,它的水质优劣直接关系着绝大部分人口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上述状况必须改变。

2012年开始,成都市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6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位于郫县重要取水点的自来水六厂进行饮用水源专项保护。

像李婆婆这样的农户,要理解饮用水源专项保护计划也许过于深奥,他们并不完全清楚这里面涉及的一环又一环的连锁反应。但是有一点他们却非常清楚,那就是他们需要搬离现在所居住的地方,搬入到由政府专门为搬迁住户新修的小区里集中居住。在郫县新民场镇随处可见“生态搬迁”的标语,该搬迁项目共需拆迁安置409人,192户。

从居住了几十年的老屋里搬走,打破几十年形成的生活习惯,李婆婆和许多村民都不舍和不情愿。然而这件关系到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事情似乎已经到了必须为之的时候,郫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联合云桥村的村干部一起对当地村民进行了知识宣传和搬迁动员工作。

随着工作人员多次的政策讲解和实地的情况分析,云桥村的许多村民逐渐明白了原来居住的地方承担着如此重大的责任,而他们的一举一动更是关系到更多人的福祉。带着对老宅的依依不舍,沿河居住的村民都相继搬离,住进了“生态搬迁”小区里。

占地50余亩饮用水源湿地保护项目落户云桥村,是继“生态搬迁”后的又一个大动作。选址郫县云桥村,是因为云桥村地理位置特殊,成都自来水六厂的取水源徐堰河、柏木河、柏条河三大河流都途经此地,所以云桥村是成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时下正值初春,云桥湿地保护区多数的植物还未展露新枝,大片大片的芦苇随着呼呼的寒风翩翩起舞。这时有两位修护工正在云桥湿地外修补路基,而云桥湿地也进入了休眠期,这段时期是不准游客进入的。

“这里的空气质量很好,是一个天然的氧吧。”黄木说,作为郫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他们明显感受到了云桥村和别处空气质量的差距。由于这里是重要的取水口,所以一切生产生活痕迹都不能留下。

站在取水口,清澈的河水奔腾而下,卷起的一片片白浪似乎在昭示着这里优良的水质。

“夏天到这里来的感受又不一样了,现在觉得很冷,但夏天就觉得特别舒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一边是湿地公园,一边是取水口,两岸没有生产生活污染,此地担负起了成都饮用水水源地的重任。

饮用水水源保护到底是怎样的

工作

28岁的刁杨和26岁的赵欢有很多相似之处,年龄相仿、从部队退役回来、年纪不大,却都已结婚生子,如今两人有着同一身份——郫县新民场镇的水源巡查人员。

见到二人时,他们正如平常一样戴着手套,拿着铁丝和铁锹在新民场镇一条长长的河道旁进行巡查。刁杨说每天巡查的工作都一样,开着县上派发的一辆标有环境监督大字的皮卡车,在新民场镇6个村来回检查有无河道安全问题和隐患。农村的小路多,许多地方皮卡车无法到达,他们就必须徒步进入巡查,而这些地方往往已人迹罕至了。从早上9点开始工作到晚上7点,据他们自己估算每天的路程大概在30多公里,上班时间几乎就没沾过板凳。

这一天,刁杨和赵欢第三次巡查到新民场镇一处河道,由于天气寒冷,这里除了路旁的柏杨树与之作伴,就只有一阵阵寒风和一波波奔腾的河水。他们细心地巡视着四周的情况,这时发现河道处的铁丝网被人为损坏,并且还有残留的一些野炊用具遗留在河道旁,于是他们迅速拿出定制手机将图像拍照后传送到郫县环保局饮用水源数字化管理平台。

与此同时,郫县环保局饮用水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里,网格化视频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小黄正追踪着5个乡镇的河道、桥梁等情况,在这个监控室里她一坐就是一整天,除了上厕所的空隙可以起来换个姿势,大部分时间她都必须密切关注各个监控点的情况。接到刁杨他们传过来的照片,小黄赶紧对照片地点、内容进行核查,判断了事件的大小后,依据相关办法及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管理平台处有三位工作人员,他们都是刚毕业没多久的大学生。对于这份几乎没有节假日,眼睛几乎十几个小时不能离开监控屏幕的工作,他们轻松地说:“这就是工作,如果能发现一处问题,解决一处问题,那会让我们很有成就感的。”

在成都市郫县的5个镇有许多像刁扬和赵欢这样的水源巡查员,他们的工作就是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水源问题发送到郫县环保局饮用水源数字化管理平台处,管理平台会根据巡查人员提供的信息、图片或者视频及时给出方案。

这种物联网式的水源监控方式让过去复杂多变的水源监控变得清晰明了。

成都的饮用水水源水质到底怎样

从成都市环保局获悉的一份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共有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8个。中心城区自来水二、五、六、七厂集中供水服务人口约500万人,设计日供水能力228万吨,2013年实际日供水量180.8万吨;其他区(市)县水厂集中供水服务人口约415.6万人,设计日总供水能力163.55万吨;2012年实际日供水总量98.4万吨(2013年数据暂缺)。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109项指标全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要求。

对于从未离开成都的人们来说,要分辨出成都市的水质优劣状况是比较困难的。然而对于一部分在外久居过的人来说,成都市的水质如何他们似乎最有发言权。

在上海工作快5年的王强在今年正式回到了自己的故乡成都,在“大肆”比较了成都与上海在发展上的差距后,他突然去厨房忙活了一番,再出现时,已经泡好了一壶茶。“上海水质硬,水质比较差,我已经很久不喝茶了。”王强说,回到成都后,他重拾了过去喝茶的习惯,相比较而言,成都的水质比上海一带好太多了,水质清澈、口味回甜。

饮用水源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按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各水源地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另行下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环保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局等管理部门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

第六条为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县政府依法对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

第八条环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碑,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九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一条因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通知供水单位,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即时报告环保、水利、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村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饮用水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饮用水保护责任制度;

(三)保持污水处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人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环保局审查批准,经批准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水污染事故紧急预案。

第十三条县环保局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超标的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环保局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县环境保护局对本县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监测和管理。

(五)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县直其他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住建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管理,协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纠正并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

(三)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四)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县公安局、安监局负责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六)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等单位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

(七)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理处理工作。公用事业局、自来水供水单位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

(八)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退耕还林、生态修复等工作。

(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内的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的行为。

第十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县环保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和配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和重点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治管理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在县内其他范围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由县环保局或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饮用水源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二道河子、黄泥河二级保护区水域堤防两侧外1公里范围,无堤防地段,按1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水域以外1公里范围确定。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22.5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11.4公里的水域。准保护区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库汇水面积。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第十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时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开矿、采石;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六)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三)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

(十四)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沟渠等场所;

(十五)利用污水进行灌溉;

(十六)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对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准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水体清洗船舶、车辆,在水体附近进行畜禽规模养殖;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五)毒鱼、电鱼、炸鱼;

(六)围水造田;

(七)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污染水体的;

(八)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

(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六)挖沙、取土,建立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七)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下水;

(八)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林木采伐。抚育采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民推广使用农家有机肥和低残留、低毒性的环保型化肥和农药,扶持和推广种植有机农业产品,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三章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水源枢纽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电站、升压站、供水洞、水文观测站、水库综合楼、坝下交通桥、库区公路及附属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

本条例所称输水管线设施包括自水库输水口至哈三水厂全长96公里的地下输水管线、井室、井室护坡、加压站、输电线路、输水管线溢流管等。

第二十条大坝背水坡从坝角线起外延1500米,坝端两侧各外延100米范围内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设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沙、埋坟、挖沟、筑坝、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垦种;

(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

(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

(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六)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水库输水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捕鱼、游泳、划船等水上活动。

第二十三条输水管线两侧各10米及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范围内为水源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

在水源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可能影响输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源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的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等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由水源保护管理机构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七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

第二十八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发现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合理控制水源保护区内的人口规模。

第三十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库度汛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调度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工程的调度运用,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源供应计划,合理调配水源下泄流量,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水库下游农业灌溉等其他用水需求。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将制定的水源供应计划及时通报下游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或者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整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开矿或者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或者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沟渠等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污水进行灌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船舶、车辆,或者在水体附近进行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二级保护区内毒鱼、电鱼或者炸鱼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使用工具和捕获的鱼,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二级保护区内围水造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污染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治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在一级保护区内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挖沙、取土,建立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或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露营或者野炊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或者垂钓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爆破、打井、取土、挖沙、埋坟、挖沟、筑坝、设障或者建造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放牧、垦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内爆破、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可能影响输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或者搬动水源枢纽工程护坡石、堵塞观测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

(十六)在水库输水洞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从事捕鱼、游泳或者划船等水上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或者保护水源宣传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水源枢纽工程或者输水管线设施损坏的;

(三)对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巡查不到位,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的;

饮用水源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饮用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六)县经济和商务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饮用水源保护问题。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八)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十)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一)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二)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三)县工商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五)县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六)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全县城镇(集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根据我县城镇(集镇)饮用水取水的方式及保护要求,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环境保护局、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应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自来水厂,需移动取水口时,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破坏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境保护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乡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饮用水源范文第5篇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问题;措施

饮用水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前我国的工业发展水平越来越高,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水源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就会给水源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有效的保护。

1、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很多城市和地区当中都有质量比较好的水源地,但是还是存在着一部分城市饮用水水质存在着治理不达标甚至是严重的污染状况,这些饮用水不达标的情况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同时也极大的威胁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我国的水源污染状况是比较令人堪忧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处理不到位,造成了一些有害物质的超标,所以相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饮用水源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极其有必要的。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已具备一定基础

2.1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l984年国家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及l989年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都做出明确规定;1989年,国家环保局与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及原地矿部联合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源保护职责;1992年,国家环保局印发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指导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l988年,国家环保局印发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于1999年和2002年两次进行修订,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规定了明确的标准限值。2007年初,国家环保总局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将进一步规范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调整工作。

2.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逐步深入

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一直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指导地方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据调查,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县级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约2200个,其中约1500个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不到位

最近几年我国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主要是依靠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和制度,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很多地区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去执行,也没有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有效的保护。

3.2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完善

在法律法规上,我国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这些规定也出成为了饮用水源的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尤其是工业发展水平越来越高,工厂在建设数量和建设规模上都有了非常大的发展,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在生活当中制造的污染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紧跟时代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改变,这就使得相关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是时代的发展需求,也无法满足对污水进行相关处理的需要。所以一定要对法律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补充,采取一些有效的奖惩措施等等,如果不能对这些法律进行及时的发展就会使得整个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其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3.3没有建立饮水水源环境监测系统

在我国的一些地区,水源地环境的检测系统还没有很好的普及,在一些地方的检测效果确实很好,很多水源地污染情况都得到了有效的检测,同时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进行治理,但是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在监测工作当中没有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很多相关的文件内容完全就是根据国家的文件进行照搬照抄,所以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去制定适合当地的一些文件,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根本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同时相关部门也没有完全的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去执行,这样就使得监测工作完全只是表面功夫,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4监督力度比较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过程中,加强监管工作的质量才能更加有效的保证水源的质量当前我国的很多部门都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了相应的保护,只是他们保护的侧重点不是很相同但是在监督能力上达不到相应的要求,所以监督的效果也和理想的效果相去甚远,在监督队伍当中,监督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能力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很多人员也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仪器的使用也不是非常的娴熟,同时监测的仪器在性能和质量上也很难达到相应的要求,有些地区甚至根本就没有对水源进行有效的监测,监测指标的制定上也是非常单一的,很难满足监测的要求这样也会使得一些污染情况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4、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策略

4.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

4.2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关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很多地方都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必须建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使该机构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科学的保护,并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检测,解决水源污染问题。

4.3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

针对目前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能力不够,不能适应需要的现状,应该采取措施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首先必须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监督方式,这样才能及时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且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其次要构建不同级别的水质监测体系,引入先进的监测设备,并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形成应急监测和常规监测相结合的网络系统。

4.4对污染源进行科学的治理

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当地的排污量必须不能超过限定的标准,并且和政府部门一同拟定治理的方案。需要治理的有三种,即农村面源、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面源是引起湖库型水源地的磷、氮超标的重要原因,所以需要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提高农肥的使用效率,对水源进行合理保护。

5、结语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资源,其质量也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尤其是在我国,只有采取相关的措施对水源的质量不断的进行治理和改进,才能更好的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不会因为水质不达标而造成损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