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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10号)要求,我局现制定2019年随机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监督检测任务

(一)公共场所:对全旗300家公共场所开展检测工作,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单位:按季度开展对全旗48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28家中小学幼儿园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医疗场所:对全旗72家医疗场所消毒效果进行抽查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3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卫生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学校卫生。抽查10所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供水经自建设施储存或加压后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设计;建设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末梢和特殊区域用水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乌审旗高层建筑和高地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大量出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随之迅速增加。二次供水在解决高层建筑供水的同时,也带来了水质二次污染等问题。笔者现将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地区2010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二次供水设施其本情况

1.12010年乌审旗卫生监督所对全旗现有的42座二次供水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逐户摸底调查,同时为其中符合标准的二次供水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据统计分析上述二次供水单位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二是物业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三是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

2开展二次供水监管主要工作

2010年旗政府领导对二次供水监管工作非常重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旗卫生监督所开展二次供水摸底调查工作。动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干部在区域范围内多次参与大规模的二次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初步摸清了全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和卫生状况。在此基础上旗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了全旗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改造了一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3加强乌审旗二次供水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1加强对本旗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3.2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3.3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3.4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3.4.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4.2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4.3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3.4.4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3.5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标准,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6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方圆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

3.7旗供水企业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3.7.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7.2有卫生管理制度;

3.7.3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3.7.4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3.7.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3.8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记录备案,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旗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清洗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对监测水质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3.9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人员必须每年到市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检查工作。

3.10 当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行政主管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本旗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3.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从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人员及专业人员中聘任,并由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3.12旗卫生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采水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审核发放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的依据。

3.13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支付。

卫生监督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14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致人伤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3.15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对所有持证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饮用水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去年饮用水监测合格率低的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镇水厂的监督检查;检点是: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水池清洗消毒、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自检工作开展情况、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情况等卫生管理台账。督促镇政府加快村级水厂改造,并做好卫生指导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与县建设局、规划局联系,对庐城涉及二次供水的单位和小区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检查各二次供水单位场所的卫生状况,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供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开展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全县饮用水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的水样数量、抽检时间、检验项目等具体内容按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计划执行。

(三)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我所将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继续推进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并将监督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二、时间安排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水质监测

每年二次会同县疾控中心检验室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采样检测,上半年在4月到5月份进行,下半年在10月到11月份。12月份总结上报。

(二)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知识培训

在四月份组织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主要是强化各供水单位法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各单位在制管水过程的业务水平,杜绝介水疾患的发生。

(三)工作总结

对全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将各水厂卫生状况和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类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努力提高我县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

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

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

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pH总硬度(以碳酸钙计)铁锰铜锌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含有6.5~8.5450mg/L0.3mg/L0.1mg/L1.0mg/L1.0mg/L0.002mg/L0.3mg/L250mg/L250mg/L1000mg/L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以氮计)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六六六*1.0mg/L0.05mg/L0.05mg/L0.01mg/L0.001mg/L0.01mg/L0.05mg/L0.05mg/L0.05mg/L20mg/L60g/L3g/L0.01g/L1g/L5g/L

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总细菌总数游离余氟100个/mL3/L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0.1Bq/L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

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水质检验

5.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来、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就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责任。

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员,明确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要制定突发性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完善供水安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水源、泵房及厂区卫生防护。

各供水单位要根据水源类型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置固定的告示牌,保护区内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从事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完善厂区和泵房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厂区、泵房实行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专人值班。定期对水源周围环境、厂区及泵房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30米以内的污染源,确保环境清洁,严防水质污染。

三、改善供水设施和水处理工艺,落实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各乡镇自来水厂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加快水厂供水设施建设,要采用适宜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解决群众反映的水质浑浊等问题,加快水质处理工艺设施建设,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工作。

各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各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处理剂、水消毒剂和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管理,在购入水处理剂、消毒剂及其他涉水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建立进货购销台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原料库要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设施。

四、定期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各供水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人员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发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体检中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