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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推荐理由

国家奖学金推荐理由

国家奖学金推荐理由范文第1篇

现将第五届“胡绳青年学术奖”评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届评奖的学科分为三类:1、经济学;2、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3、国际问题研究。本届评奖设六个正式奖项,酌情设提名奖,宁缺勿滥。获奖成果颁发奖章、奖金、证书,提名奖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候选成果范围:2009年前六年间40岁以下(含40岁,以参评作品发表时的实际年龄计)青年的研究成果,即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公开出版的研究专著。专著作者可不限于一人,但合作者均须符合年龄条件。候选成果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规范;在该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不排除已获其他奖项的研究成果。

二、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初评专家、审读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奖方法和程序为:公开征求专家推荐成果;专家初评提出候选成果;候选成果进行公示,专家审读并写审读意见;评审委员会评选,获奖成果推荐名单进行公示,确定获奖成果。11月底举行颁奖仪式。评奖全过程采取匿名方式进行。

三、申报成果采取专家推荐方式。相关学科的同学科专家2人可联名推荐一项成果,专家均应为正研究员或正教授。推荐者须按要求填写“推荐书”,第一推荐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将“推荐书”发送电子邮件,原件一式2份,附推荐成果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推荐成果7本,一并寄给评委会秘书处,请在信封注明“胡绳青年学术奖”推荐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到7月15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推荐书”,其推荐成果不得进入评选程序。推荐材料均不退还。获奖成果的推荐专家颁奖时予以公布。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设有“胡绳青年学术奖”专栏,提供有关详细情况,下载“推荐书”,进行评奖公示和报道。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6424 85195111

传真:(D10)85196157

国家奖学金推荐理由范文第2篇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七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和个人)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初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专业评审组评审)

奖励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复核和审定)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奖励经费)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非法行为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非法行为处理)

对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和废止事项)

*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200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根据2007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七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和个人)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初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专业评审组评审)

奖励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复核和审定)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奖励经费)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非法行为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非法行为处理)

国家奖学金推荐理由范文第3篇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普及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四)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市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同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者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一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指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市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评审规则由市奖励委员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市奖励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无用于获奖者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2万元,二等奖奖金为8000元,三等奖奖金为4000元。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组织完成的,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奖学金推荐理由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县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本县申报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五条: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者必须是在本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产业中做出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科学技术研究、攻关、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国内、省内、市内、县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和组织。

经评审,没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县最高科学技术奖可以空缺。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科技人员和组织:

(一)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省、市驻麟单位;

(四)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经县科技局认可的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县科技局制定。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县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奖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应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参加本次评审;因情况复杂,30日以上半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参加下次评审。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总额为5万元。其中,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3万元,一等奖奖金0.5万元,二等奖奖金0.3万元,三等奖奖金0.1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限额10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奖金总额为2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及奖金数额亦可根据实际增减。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当评定的奖励名额少于应奖励的各等级限额时,则按实际评定的结果予以奖励,空缺的奖励等级名额在下次奖励中不予追加。

第十八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评审当年财政预算,划拨县科技局。

第十九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奖学金推荐理由范文第5篇

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修改为“专业技术资格”。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第二款中的“中直驻冀单位和驻冀部队”修改为“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第一款,并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六、第二十二条中的“外省”修改为“省外”。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的排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年9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归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推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参加评审的,应当具有省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项目,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只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和集体的首席人员(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二十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