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产品信息

农产品信息

农产品信息

农产品信息范文第1篇

    但目前仍有许多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缺乏科学、准确的理解,加上个别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在标志的使用上不规范以及假冒绿色农产品等现象的出现,造成了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的信任度不断下降,绿色农产品的品牌形象也大受影响。如何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介入绿色农产品市场,通过立法,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制度来改善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基础条件,避免或减轻绿色农产品市场的信用危机,提振消费者对绿色农产品的信心,从而保证绿色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一)管理体制通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将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权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法律依据。按照现行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包括:“按照国家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的质量监督、审报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肥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各产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等。”由此不难得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成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行政主体。此外,当前纳入到信息公示义务人仅包括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他们都是经过严格认证的,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都比较强,因此要求企业承担信息公示义务是可行的。

    (二)物质基础具备

    近几年来,我国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发展迅速,国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络基础建设已基本完善,不同部门的局域网也已基本搭建完成。其次,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金农工程”也取得重大进展,据来自农业部网站的消息:“目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国家农业数据中心已初步建成,实现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管理和整合,为向全社会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电子政务”的发展及“金农工程”的突破为实施“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平台。此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当前,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及软件条件完全可以满足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的基本要求。

    (三)技术条件成熟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绿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包括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标准,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此外,通过农业部的绿色食品标准已达164项,基本涵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认证、绿色农产品标志管理以及绿色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法规也较为完善,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立法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条件。

    二、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其公示的生产经营信息应当保证其客观真实,对其公示的内容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也不应存在足以或可能误导消费者方面的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其公示的生产经营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其公示的内容能够足以让消费者对企业本身以及其产品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其信息,同时对于已经公示的信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丧失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更正或者澄清相关信息。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研究表明,目前应尽快通过政策或立法明确相关企业的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息公示义务人及公示信息的方式

    绿色农产品信息公示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信息公示义务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当前,在我国应当纳入农产品信息公示义务人范围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农产品已经通过绿色农产品认证,获得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经营企业。基于社会公众对政府权威的认同度高的特点,我国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方式宜采用“企业主动上报、行政审查(或审批)”的方式,具体是指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主动上报应当公示的信息,然后经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过一定审批程序批准)后集中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程序及期限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绿色农产品认证资格后即承担信息公示的法定义务。首次信息公示应当于企业通过认证后一个月内进行。由于首次信息公示工作涉及的公示信息量大、任务重的特点,在实践中可依照以下程序依次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拟订公示信息范围、准备公示文件及证明材料、企业审核、上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审查(报批)、修改、审查通过(经批准)、公示。首次信息公示后,企业要始终承担公示信息真实、准确的保证义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更新程序依次为:上传待更新的信息、行政审查(报批)、审查通过(经批准)、更新公示。此外,针对一些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及安全的重要更新信息必须采取即时报送的方式进行。

    (三)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以及自愿公示的信息,但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除外。具体包括应当公示信息、依一定程序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信息以及自愿公示的信息等。应当公示的信息主要指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对全体社会公众予以公示的信息,基本要求是通过公示的信息,足以使社会公众对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质量控制能力有全面的认识,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是否能够达到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准做出准确的判断。主要应包括:绿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等);绿色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准则;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绿色农产品包装贮运标准;绿色农产品认证及标志取得时间、有效期与年检情况;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企业的信用评级等。

    依一定程序公示的信息主要是指此类信息的公示可能会引起重大社会影响,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在特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具体包括依职权公开的信息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两类:前者主要指重大的产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公开等,后者主要是指在产品争诉案件中对有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有关信息,在经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定程序在有关利害方范围内进行公开的信息等。自愿公示的信息是指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范围,而是企业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自愿公示的信息。主要是指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公信力与品牌影响力,在保证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自愿公开的各种生产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尽可能的扩大公示信息的范围,但同时应限制与产品质量、安全无关的信息。

    (四)对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此外,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依照上述规定,对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的管理办法,由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为本辖区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信息平台,同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依职权对信息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具体包括:依法要求当地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各类信息;依法对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依法对本地区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指导与培训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载的内容作为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同时设立公众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处理针对绿色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各类投诉,并将投诉的处理情况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订本企业的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的信息公示工作,同时按照法定的方式在规定的限期内报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且保证其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公示的质量和工作水平。

农产品信息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信息产品;信息产品成本;效用滞后性;信息产品市场定位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205-3

0 前言

信息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经济资源。信息化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全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信息化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为之奋斗的重要战略目标。

我国城市与农村在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居民收入、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和差距。所以,城乡之间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水平、发展速度上具有显著的差别。城市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居民收入水平高,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因而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农村地区。而且,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趋势的日益发展,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在信息化建设上的差距有逐渐拉大的倾向。有学者研究指出,我国城乡信息差距事实上已经成为比城乡收入差距还要严重的问题。所以,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利益主体,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力度,缩短城乡信息化建设差距。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密度小,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农村信息化建设需要政府部门和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共同推进,形成供给主体多元化,产权关系明晰化,竞争有序,协调运转的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深入研究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内涵、类型和特征,分析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其完善、成熟,对于加快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填平城乡“数字鸿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内涵、特征和类型

1.1 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内涵

信息是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和要素,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专家都从各自的角度给信息以不同的解释。我们倾向于从产生信息的客观对象来定义信息。有学者认为:“信息是人们需要了解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事物运动内容、运动方式及其发展变化的表现形式”。

美国经济学家,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1972-)在其著作《信息经济学》中指出:“人们可以花费人力及财力来改变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种改变恰好就是信息的获得。不确定性具有经济成本,因而,不确定性的减少就是一项收益。所以,把信息作为一种经济物品来分析,既是可能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信息具有减少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经济功能。信息的经济功能使其获得了自身的市场价值。具有市场价值的信息便不再是普通的、可以任意无偿取用的要素和资源,而是成为一种商品―信息产品。

信息产品作为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共同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其能满足经济活动中利益主体获取、利用市场信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提高效率的需要。信息产品的价值决定于市场信息服务主体在信息的搜集、加工、整理、传输和活动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信息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其价格。

除上述共同属性外,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使用、消费某种信息时,并不排斥或妨碍其他社会成员同时使用该信息。比如气象信息、环境质量信息,基础科技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可以被很多人同时了解和使用。信息产品在使用价值的发挥中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在信息产品的交易活动中,某些社会成员在没有支付价格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到信息产品带来的利益,而且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是很困难的。信息产品在价值实现中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使信息产品成为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经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农村公共信息产品是指各种农村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农民、农村合作及中介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了解的,由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国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农业教学、科研单位,有关媒体和商业性机构等)提供的,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的农村信息产品。

1.2 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类型和特征

1.2.1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公共信息产品进行划分

(1)按信息产品内容不同,可分为政府信息、农业生产科技信息和农村市场信息三大类。每种类型还可以进一步划分,比如农村市场信息可分为农产品生产信息、流通信息、价格信息等。

(2)按表现形式不同,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包括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两类。信息产品是指各种类型的信息存储介质,如可以数字化处理的音频、视频文件,用于信息分析、数据处理的软件系统、各类出版物等。信息服务是指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提供的关于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信息咨询、技术培训、政策法规宣传、常识推广等服务。

(3)按产品性质不同,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可分为纯粹公共信息产品和准公共信息产品两类。纯粹公共信息产品是指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的信息产品,如政府政策信息、民政服务信息、社会救助信息,防洪抗旱信息、环境监控信息等。准公共信息产品是指不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如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农业高新技术信息、农村医疗信息、社会娱乐信息等。

1.2.2 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经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生产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信息产品生产的前期研发成本往往很高。而且,这些成本大多属于“沉没成本”,无法因产品滞销在项目终止后回收。如果产品开发成功,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其后续生产带来的边际成本则微乎其微,接近于零。农业生产技术的重要突破、大型应用软件的研究与开发、大宗农产品市场供求与价格趋势预测等,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支出和投入。这些成本支出具有高风险性,有可能由于产品自身原因或市场环境原因而“沉没”。但是,一旦技术突破取得成功,开发完毕的软件系统市场前景广阔,产品价格、供求趋势预测准确,在使用、推广和这些信息产品时产生的成本则很低、甚至接近于零。这一特点使信息产品的生产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性。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产销量的增加,平均分摊到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会迅速下降,单位产品的总成本会不断降低。

(2)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消费具有“效用滞后性”。所谓“效用滞后性”是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当时并不能立即感受到产品效用的高低,而是在消费产品一段时间后,才能对其效用进行评价,进而确定其市场价值的性质。各类农村市场主体在获取和运用市场供求信息,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时,对于这些信息能否给他们带来收益,以及收益的多少是不确定的。只有在经济活动经历一个周期后,市场主体才能在生产经营的结果中对这些信息的价值有准确、全面的认识。这一特点对信息需求者,尤其是个体农民会产生重要影响。它使农民的信息需求主要表现为潜在需求,制约了农民信息需求的表达。

(3)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指法律授予该产品的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它的独家所有权。信息产品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可以完整的复制和传播。这给严重影响了信息产品生产者的收益水平,不利于信息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完善农村信息产品市场、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具有根本意义。

2 我国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现存问题及成因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农村公共信息产品供给数量不足、供给质量不高,信息专门机构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梁媛等人对我国中部地区部分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县区进行了涉农信息产品需求及获取的满意程度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的被访农民表达了对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帮助农民增产致富的点子和农业科技指导信息的强烈需求。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民对这类信息产品供给的不满意程度也达到了60%以上。在信息产品的表现形式上,政府部门提供的额的信息大多数表现为纯文字、书面化的形式,多媒体信息很少。这种表现形式目前还不符合农民的接受习惯,传递信息效果不佳、质量低下。调查结果还表明,农民获取“有用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大众传媒和亲朋好友的介绍,专业信息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2 绝大多数农民的信息需求处于潜在的状态,农民表达信息需求的能力差,信息需求不旺盛

匡远配、汪三贵两位学者利用调查数据绘制了一幅贫困农村公共物品需求结构图。其中,现金支持的方式最受农民欢迎,58%的农民把其放在首位。实物支持占13%,信息提供占3%。可见,大多数农民对信息的价值没有形成正确、充分的认识,绝大多数农民的信息需求处于被压抑、未释放的状态。信息需求在农村公共物品需求中的位置十分靠后。此外,受自身文化水平、周围社会环境因素制约,农民在如何表达信息需求上存在严重的障碍。华中科技大学丁魁礼在走访农村地区时,被农民问到的问题有:“种什么好”,“怎么往外面卖”,“有没有合适的小专利可以买”,“有没有人愿意来投资,我出人力和土地”等。并且,丁魁礼感到:“提出这些问题的农民算是当地的精英农民”。总体来讲,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还处于传统农业的生产形态,农民的富裕程度有限,农民对信息产品的需求不旺盛。

2.3 我国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定位不明确,其市场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区分

纯粹公共信息产品既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又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因而具有明显的公共服务特性。气象信息、农业基础科技信息、农村政策信息等都属于这类信息产品。具有公共服务特性的的信息产品应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向社会提供,由社会公众无偿获取使用。准公共信息产品不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可以实现收益的排他性占有。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生产高科技信息、农村医疗信息、社会娱乐信息等,都属于这类信息产品。这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市场特性,因而应主要由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市场信息服务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提供。当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部分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主体在提供农村公共信息产品时,往往不进行市场细分,同时提供纯粹公共信息产品和准公共信息产品。信息产品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市场功能不能有效区分。这种模式不仅造成市场信息服务主体的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也不利于以农民需要为基础的公共信息产品市场体系的形成。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密度小,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信息化基础设施条件、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广大农民对于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需求必然具有多层次性和多样性。同时,由于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小,单一信息产品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难以形成生产规模。这种状况使单个市场信息服务主体无力或不愿承担信息产品的成本支出。信息产品供给的市场激励严重不足。这种状况的持续累积,必然导致信息产品供给数量不足,供给质量不高,信息专门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其次,我国农村信息服务市场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激励和约束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信息产品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其生产和消费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在市场活动中表现为:一方面,部分能够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能得到应有的收益补偿;另一方面,个别提供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市场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在信息产品消费存在“效用滞后性”的情况下,本来就处于信息劣势的农民面对纷繁芜杂、良莠不齐的市场信息会无所适从,只能选择形式上更加直接、实际的“现金支持”和“实物支持”,轻视甚至忽略自身的信息需求。

最后,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分工与合作,高效有序进行的信息产品供给难以形成。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复合的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主体。这包括国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涉农部门信息中心,各级各类农业教学、科研单位,各种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有关媒体和商业性机构等。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没有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和形成统一的标准,相互之间难以形成协调一致的生产目标。这种缺乏协同、各自为政的市场模式,使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难以进行准确、成功的市场定位。信息市场的产权关系模糊、混乱,市场运行效率低下。

3 完善我国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的政策建议

根据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特点及其市场现存问题,本文认为,完善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3.1 政府部门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市场信息服务主体的成本支出,减少其经营风险,提高其市场激励和预期收益

首先,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完备会降低市场信息服务主体的进入壁垒,节省其成本支出。各级政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运用公共财政投资于农村通讯设施、道路、报刊发行网点、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体系。其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资助补贴、政府购买等方式减少市场信息服务主体的经营风险,提高其预期收益。比如,政府部门可以为各类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开发基金,税收减免和破产保护等优惠条件,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直接购买其提供的信息产品。最后,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通过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共同开发的方式,建立农村公共信息服务智能平台。以信息服务平台为基础,我国信息服务市场会逐步形成政府部门提供原始信息为主、其他信息服务主体提供二次、三次信息为主的信息服务格局。

3.2 规范市场信息服务主体的行为,增强农民的信息意识与信息能力,努力降低信息产品“效用滞后性”的负面影响

在信息供给方面,各级司法、工商部门应加强信息服务市场的的法律、法规建设,约束和规范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的行为。不良信息、虚假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信息的提供者应受到严厉的打击与惩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的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行效用评估机制,对各类市场信息服务主体进行考核、监督,通过公平竞争打造信息服务市场的明星企业,利用“信号传递机制”降低信息需求者选择的盲目性。在信息需求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农村信息教育的发展,通过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农民的信息意识,提高农民的信息能力,改变农民处于“信息劣势”的状况。

3.3 规范农村信息服务市场的产权关系,形成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多元化产权主体结构,使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市场功能有效区分

政府部门的信息服务应定位于提供纯粹公共信息产品和原始信息,充分发挥公共信息服务功能。其他市场信息服务主体应定为于主要提供准公共信息产品和二次、三次信息,并根据不同行业、部门和领域进行各自的市场定位,通过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提供信息产品。这样,不同信息服务主体在信息在采集、加工、传输和上才能够形成比较有效的协调与分工,才能够促进竞争有序的信息服务市场体系的形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4 结束语

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党中央又一次把全国工作的重心放在农村工作上。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息化建设滞后日益成为制约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瓶颈因素.与当前很多产品国内需求不足相反的是,各类农村市场主体对农村市场信息的需求潜力是巨大的。从各方面完善我国农村公共信息产品市场、形成供给主体多元化、产权关系清晰、协调运转的农村信息服务市场体系,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参考文献

[1] 靖继鹏,张向先,李北伟.信息经济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 (美)肯尼思・J. 阿罗(Kenneth J.Arrow)著,何宝玉等译.信息经济学[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89.

[3] 梁媛,王晗,等.公共财政促进涉农信息产品供给的探讨[J].湖南大学学报,2009,(1).

[4] 匡远配,汪三贵.贫困地区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结构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05, (8).

[5] 丁魁礼.信息贫困视角下农村公共信息产品的需求分析[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 (3).

[6] 郭作玉.农村市场信息服务分析[J].中国信息界, 2005,(5).

农产品信息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市场 信息缺失 预期 不确定性 和谐

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的载体、纽带和渠道。农产品流通市场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价值实现,进而影响着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是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不断涌现出的农产品丰产滞销状况则集中反映出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和市场流通不畅的现状。这不仅影响农业产业的和谐发展,也影响到我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取扩大内需、刺激农村消费市场这一政策的实施。

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更是如此。在此情况下,由于农产品生产与消费之间、农业区域之间的信息衔接主要是由市场完成,而市场的松散决定了信息的收集加工能力低,生产、流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和盲目性。从而导致流通市场只是为销售而销售,也就是说市场只起到了一个销售存量农产品的作用,而没有形成对农户生产行为的有效影响,从而造成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脱节。

另外,农产品价格弹性低,产量的增减变化反应在价格上比较明显。再加上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跨度,使得农产品交易市场在供给与需求以及价格方面往往起伏较大。如果丰收之年,某种农产品屯积,导致“谷贱伤农”的恶果,紧接着的次年就会是生产减少引发农产品的短缺和价格上涨出现“买难”,再接着又是隔年生产过量的“卖难”问题出现,很容易出现“丰歉不同年、价格两重天”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者和市场的运行不能保持协调稳定的发展,市场难以起到对生产的调节作用。

在经济学理论中假定信息是不完全的或非对称的,并视其为内生变量。或者说,信息及决策是决定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内部因素。曾经有人认为,经济行为主体可以无代价获得完全信息,并且决策是100%理性的。而实际上,“信息是一种稀缺而有价值的商品,信息是有成本的”,“信息成本是获取当前和未来价格信息以及产品质量信息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由于流通市场信息的获得是高成本的,这就使得农产品生产者把握市场信息的难度加大,市场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时间过长或失灵,于是就会出现对未来市场的非理性预期和非理性的生产决策,最终导致农产品价格与预期偏离,使得农产品供求关系“总是兴奋和消沉相更迭,永无止境地摇摆不定”。

总之,农产品价格是市场上供给力与需求力博弈的结果,或者说是政府、农业生产者、消费者等经济行为主体多方博弈的结果。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ederich Hayek,1945)曾指出,市场对信息处理“以确保充分利用每个社会成员所知道的资源,因为其相对重要性只有这些个人才知道”。而对于农产品生产者来说,他们缺乏对市场信息的有效处理能力,因而面对市场时生产与流通的盲目性在所难免。

农产品流通市场的非理性预期

农产品流通市场中的信息缺失(也存在生产者自身经验性的信息判断失真)使农产品市场信息对于其使用者而言失去了真实客观性。换言之,农产品流通市场处于一种“非理性预期”之中。经济学中的预期是指经济活动者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对与经济决策有关的不确定因素进行预测。约翰穆斯(1961)指出,理性预期意指经济当事人为避免损失和谋取最大利益,会设法利用一切可以取得的信息,对所关心的经济变量在未来的变动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估计。可以看出,预期的形成是以决定预期的可获得信息为基础。比如农产品生产者在进行生产决策时,需要对未来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需求进行预测,再决定生产的产品类型和数量等。可以通过预期理论模型来对农产品流通市场中的信息处理进行分析:

qdt=a-bpt(1)

qst=c-bp*t(2)

q*t=pt-1(3)

qdt=qst (4)

这里qdt和qst分别表示t时期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和供给量,pt和pt-1分别是t时期和t-1时期农产品的市场价格,p*t表示t-1时期农产品生产者对t时期农产品价格的预期,a、b、c、d均为常数。上述模型包含有三点假设:农产品市场供给量对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反应是滞后的,第t期的农产品供给量取决于对t期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预期;农产品市场需求量qdt对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反应是瞬时的,第t期的需求量qdt取决于当期市场价格pt;第t期的农产品价格预期等于前一期的市场价格pt-1。很明显,在这种预期理论的蛛网模型中,只是简单把前一期农产品市场价格作为本期价格而没有考虑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t期作出的供给决策是以t-1期的现价为依据的,因此,t期产品的供给量qst被假设为上一期的价格pt-1的函数。由于经济行为主体根据上期价格预期本期价格而作出供给决策,因而忽略了t-1期与t期之间市场的动态变化,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出现了农产品在不同年份价格波动较大的现象。

很明显,上述预期理论模型不能充分利用与预期变量相关的其他变量提供的有用信息,属于“非理性预期”。而理性预期理论则指出,有理性的人在形成经济变量的预期时,会充分利用与决定该变量有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为此,本文可以在原有蛛网模型的变形中引入一个包含理性预期假设的附加方程,并在供给函数中增加一个随机项,即:

qdt=a-bpt (需求) (5)

qst=c+bp*t+ut(供给) (6)

q*t=E( pt│It-1)(预期) (7)

qdt=qst (均衡)(8)

在这个模型中,ut是一个随机变量,表示由于不可测因素带来的农产品产量变化。E( pt│It-1)表示取决于t-1时期可获得信息的农产品价格的数值期望。随机变量ut的序列由一个随机过程生成,按其连续项是否相互独立,分为相关和不相关两种情况。在相关的情况下,过去的变量含有预测其未来值的信息,农产品生产者可以获得这一信息,并用于预期的形成过程。如不相关,则过去值不包含预测其未来值的信息,每个随机变量都是不可测的。

由方程(5)-(7)可解得

(9)

这表明,虽然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在考量上存在不同,但个人预测的平均数将是真实变量的期望值。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理性预期理论认为理性的经济人都能搜集到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并据此作出理性预期,且预期结果非常准确。不过,由于经济人在生理和智力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外界事物的不确定性、复杂性(比如影响农产品生产的气候变化等),使人们在理解、解决复杂问题和处理信息方面的能力受到限制,从而使得经济人在进行经济预期可能达到完全“理性”的程度,至多算是“有限理性”罢了。

农产品流通市场存在不确定性

经济学上的不确定性源于统计决策理论,是决策制定过程所处的环境背景。如果个体决策者不能完全知道其自身行动的后果,一个决策制定过程就会受不确定性因素的支配。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中,对于生产者而言,由于缺乏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和掌控,因而在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时都存在着决策的不确定性。这正如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所表明的,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不确定性是普遍的现象,它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消费者的偏好、企业的生产技术和市场的价格参数,任何交易活动都是经济行为主体的决策过程,只要决策的可能性不止一种,不确定性就会产生。而在斯蒂格勒看来,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不确定性始终存在,市场价格不能自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确定性表现为信息搜寻过程中的信息成本,因此不确定性问题可以转化为特定信息成本约束下的最优化问题。

解决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缺失的策略

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能使人们的交互作用达到一种和谐的效果。非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农产品流通市场并不和谐,这皆根源于农产品市场信息的缺失。据中国农业大学组织的“农业信息需求”调查显示,农户对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需求比例最高,选择比例达到54%,远远高于其他信息需求。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终端消费,经历的环节甚多,不同的消费主体对农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包装、运输等的需求又是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必须构筑完善的市场信息渠道,有助于农产品市场经济主体间根据需要及时做出市场预测和决策。显而易见,信息搜集、加工、整理、判断和市场决策,对于形成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尤为重要。农产品市场是农业信息的重要来源和传播渠道,信息化是农产品市场改造升级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种相互关联的密切关系,才使得农业信息与农产品市场共同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农业支持体系。

农产品市场信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多种途径和采取多项措施解决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缺失的问题,实现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诸环节的和谐发展。

首先,提升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职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市场体系的发育状况决定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政府主管部门应着力于农业经济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工程建设,创建农产品生产者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平台,比如由农业部建设的“中国农产品信息网”和商务部的“新农村商网”等。

其次,要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致力于利用信息、撮合两个其他主体的交易或者自己购买以供再次销售。其在通过专业化低成本提供交易信息撮合买卖服务的同时,还具备质量验证的功能。

再次,积极构建农产品虚拟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积极引导和培训农业生产者使用电子商务交易。据国际通行的算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可节约直接成本15%、间接成本75%。通过因特网这一全球共享的信息资源平台,在虚拟空间中撮合农产品买卖双方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并确定交易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市场的弊端,实现有形市场到无形市场的跨越。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搞活农产品流通是促进农产品销售、扩大内需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有助于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而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我国部分农产品出口减弱、内销趋缓,一些地区的主产农产品出现了积压滞销现象,销售价格迅速走低,对农民增收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增加配送品种,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在重点销区和产区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黄国石.预期与不确定性.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农产品信息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当前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最直接最现实的途径,就是要解决农产品流通的问题。而农产品信息得到有效传播是农产品流通的前提条件,对此大众传媒应该承担重要责任。本文考察了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农产品信息传播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关建议。

          研究缘起与研究对象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农业生产者所考虑的是如何把自己的农产品宣传出去、推销出去。所以,当下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最直接最现实的途径,就是解决农产品宣传营销的问题。

    虽然事实上农民所依赖的信息传播渠道往往来源于人际传播,但是要实现农产品在更大范围内的流通,就必须要重视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它们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实现农产品信息及时而广泛的传播。因此,本文试图对有关大众传媒进行考察,分析其农产品信息传播的现状及问题,探讨新闻媒体对农产品流通和销售应该承担的责任,并就此提出一些参考性建议。

    农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农产品的价格、品性、产地、规格、质量、市场分布、流通信息等方面,其中,农产品流通信息主要指与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一切消息、情报、数据、资料等的总称,是农情和商情的综合反映。

    从对农民有实际影响的角度考虑,并且为尽量反映媒体农产品信息传播之全貌,笔者分别从传统媒体(涉农报纸、农业电视频道)、新媒体(农业网站)中同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中央级媒体和地方媒体,对其在2009年3月的部分农产品信息进行随机抽样分析。这些媒体依次是《农民日报》和《山西农民报》;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和山东卫视农科频道;中国农业信息网和农博网。

      传统媒体农产品信息传播状况

    作为全国性大报,《农民日报》注重宏观的报道。该报每期共有8个版面,但是并无专门的农产品信息版面或栏目,只有在周三的“市场信息”专刊中,每周定期国内外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信息。《山西农民报》每逢周二、周五出版,共16版,其中与农产品产销直接相关的市场信息集中在第10版“种养参谋”和第9版“农村财富”两个版面上。

      央视七套农业频道的节目内容比较丰富,向观众提供大量致富信息、科技信息、种养殖技术、成功典型事例等。山东卫视农科频道是全国地方电视台中开通的少数涉农专业频道之一。该频道拥有“乡村季风”、“致富招招鲜”、“农资超市”、“城乡大卖场”等节目,同时还建有比较完善的网络平台,提供节目在线直播。主要问题有:

    报道面过宽,针对性不足。涉农报纸用大量版面来报道国际国内时事新闻,甚至地方农业报纸也有这种情况。3月4日《农民日报》的8个版面中有2个版(第3,4版)刊登的全部巧篇报道都与“三农”无直接关系。3月6日《山西农民报》的16个版面中,有“娱乐”、“新闻天下”、“新闻热点”、“社会经纬”、“参考消息”、“时尚潮流”6个版面与“三农”没有直接关系。笔者认为,虽然农民也需要获知国内外的重大时事政治、经济新闻甚至娱乐新闻,但这些新闻己经通过各种综合媒体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农民可以从这些媒体上获知有关信息。而作为专业媒体的农业报刊,如果再进行报道,显然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央视农业频道主要涵盖农业科技、致富信息、致富典型、农民工问题、农村问题深度报道等方面,内容非常集中。山东卫视农科频道从6时到22时的30档节目中有巧档节目与“三农”相关,而这巧档节目中有7档是当日重播节目(主要包括“乡村季风”、“农资超市、城乡大卖场”、“致富招招鲜”)。从节目的时间长度来计算,涉农节  目总时长为329分钟,占节目总时长(975分钟)的33.7%。可以看出,山东卫视农科频道的关注点非常丰富。然而,涉农节目数量偏少,重播率偏高,节目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偏低。

     偏重各地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综合性宏观报道。报纸的服务性和实用性距离农民的生产实际需求依然很远。例如2009年3月3日((农民日报》第6版“监测信息”有“批发市场价格周报”、“热点调查”、“统计分析”、“市场现象”、“市场说话”个栏目,共刊发4则蔬菜批发市场上市量消息,4则各地米价上扬消息,2则图片新闻,1则关于养猪业市场行情的预测分析,1则与养殖业有关的玉米市场价格预测分析。这些信息对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来说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个别地区的市场信息,对于分布广泛的农村受众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缺乏针对性。

    当然,作为全国性报纸,《农民日报》在报道取向上偏重于宏观角度无可厚非。那么,地方农业报纸在这方面又做得如何呢?同日,《山西农民报》的“种养参谋”版共刊发5篇报道和一张山西农副产品市场行情表。“农村财富”版面共有7篇报道,其中有5篇分别介绍了5位农民的致富故事,另2篇则是关于如何理财和防止上当受骗。从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与农产品直接相关的有用信息。

    传统媒体与受众互动不足。在《农民日报》、《山西农民报》样本中,并无读者来信来电,或“读者声音”之类的栏目或版面。央视农业频道和山东卫视农科频道也同样如此。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决定了农民媒介消费能力不足,导致农民接触媒体的机会较少,更难进行信息反馈与交流。二是农民远未树立起信息消费的意识,缺乏和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动力和能力。三是媒体自身对农民渴望表达的需求不够重视,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平台,这就使农民无法获得有效渠道来传播自己的声音。

      网络媒体农产品信息传播现状

    网络媒体的优势在于能够让网民免费各种供求信息,门槛低,信息更新速度快,覆盖面广,信息来源广泛。在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已有83%的地级和45%的县级农业部门建立了农业信息网站。中国农业信息网是农业部官方网站,其最大特点是权威性和可信度高,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屋建领地传播各种信息。农博网的投资主体是北京一家农业信息科技企业,集行业在线媒体与专业性农业商务于一体。中国农业信息网中仅“资讯信息”和“服务社区”两个频道就设置了“批发市场”、“供求”、“网上展厅”、“农技推jl ‑,“优质产品”、“促销平台”、“价格行情”、“分析预测”等近30个栏目。农博网除开设一般信息栏目外,专门设有“商务”板块,下辖“供应”、“求购”、“产品”、“网店”个栏目。网络的一大特色就是信息传播速度快、更新频率高,时刻保持信息更新是网站的生命之本。中国农业信息网的“农村供求一站通”,截至3月13日12时,当天更新农产品求购信息25条、供应信息30条。与此同时,农博网新增供应信息更是高达419条,新增需求信息高达72条。

    在网络媒体中电子商务得到发展,农产品网店已经走进互联网的视野。比如,农博网设立电子商务平台,网民只要免费在线注册,即可开通网上店铺。虽然目前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还远远不够完善,但是我们可以预见其巨大的上升空间。主要问题有:

    内容重复。网站之间信息重复率较高。几乎每一个综合性农业网站都设有“农业法律法规”这一专栏,而每一个专栏里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这两家网站中也存在内容重复的现象。3月26日,这两家网站都了“农业部部署2009年定点扶贫及援疆、援藏工作”、“农业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等新闻。

    信息不够全面立体,图文、视频内容太少。农业生产技术的操作性很强,单纯依靠文字说明无法完整准确地指导农民。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民很难对复杂的文字说明产生兴趣。因此应该将图片和视频作为农业网站的重要传播方式。然而,这两家网站图文及视频信息很少。比如,中国农业信息网的“农业科技”频道的所有文章均没有配备相应图片或视频。农博网虽然设有“视频”频道,但是其节目大部分是人物访谈、要闻剪辑、会议报道等,没有充分重视农业技术或农产品的推介。

    服务性、实用性仍不足。涉农网站基本上仍然处于信息“传声筒”的初级阶段,习惯于自上而下传播信息,还没有将农户的实际需求放到最重要的位置。例如,农博网虽然开辟了“专家在线”专栏,然而其内容并非是专家在线咨询,而是专家个人成就介绍,只是专家的个人风采录而已,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专业指导作用。

              讨论与对策

    囿于样本覆盖范围小、数量少,本研究很难全面深刻地透析大众媒体农产品信息传播之现状,但是我们仍然能够从中窥斑见豹。笔者认为,涉农媒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农产品信息有效而广泛的传播:

    加强信息源建设。目前我国涉农传统媒体的信息主要来源于记者的采访报道,直接来自基层生产一线的信息还非常少,所占信息总量的比例很低。这就导致了媒体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农产品信息,而市场又是瞬息万变的,这必将造成信息时效性滞后,从而使得受众大量流失。农业网站的情况也类似,多数没有统一的架构和应用平台,也没有面向农村的、有效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模式,一直沿用传统网站建设和信息采集方法,使得农业信息资源匾乏。如综合信息多,科技文献信息少,实用技术信息少,可用中文数据库资源零散,不成系统。因此,涉农媒体要广开信息源,充分发挥广大农户、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购销商的信息渠道功能。

    推动涉农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进一步融合。报网融合是媒体发展的一大战略趋势,涉农媒体也在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在2005年举行的全国农业媒体高层论坛上,百家与会媒体联合提出创建“全国农业媒体联盟”。而一些理念超前的媒体已经付诸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2004年江苏农业科技信息网与《江苏农业科技报》实现报网整合,双方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农产品信息范文第5篇

关键字:吉林省农产品;科技信息;农业推广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 A

当今,科技信息传播作为农业推广的一种模式,对农业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能否高效地进行农产品科技信息的传播,决定着一个国家农业发展的成败。

2007年,我们对吉林省长岭县永久镇展开了为期一周的实地调查。之所以选择永久镇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1)永久镇位于吉林省长岭县东南部,与长春市、长岭县、农安市和公主岭市都相邻,交通便利、地缘优势明显;(2)根据2001-2005年数据资料,永久镇农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接近,变动趋势相似(如图表1所示),作为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

通过随机问卷的方式,就农产品科技信息传播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农村科技信息传播程度偏低,农民获取信息难现象普遍。

一、农产品科技信息传播现状

1.农民获取农产品科技信息的主要方式

由图表2可以看出,农民获取农产品科技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广播(15%),亲友邻里口传(13%),电视与干部的宣传(20%),这几种获取方法占到了总数的近一半,而本应是农民获取信息最主要途径的农业推广部门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仅占4%。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令人深思,农民为什么不依靠农业推广部门获取信息,而坚持采用传统的方式,问题出在农民自身,还是农业推广部门服务缺位,这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2.农民信息需求的主要类别

由图表3可以看出,农民信息需求最大的分别是:种植技术与信息、专家信息、优惠政策、农业税收政策、农业气象灾害预报信息、农资价格信息、土地政策、致富经验、农副产品价格信息、医疗卫生。上述大部分信息均应由农业推广部门提供。但接受我们调查的838户农户中,近95%从未接受过任何培训,超过95%的农户从未接受过专家的指导,结合图表3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反映出农业推广部门的服务缺位。此外,近10%的农民对农产品科技信息的获取表现为无所谓,这也引起了我们的深思。

二、问题及成因分析

1.政府服务缺位

农业有着其先天的弱势性,但农业又是基础产业,这就决定了政府应给予农业特殊的关注。农业推广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只有在政府的扶持下,农业科技信息传播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才能成为促进农民稳步增收,农业经济稳步发展的核心动力。

然而,农民在生产中出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却找不到专家咨询,得不到农业推广部门的帮助,究其原因,还是农业推广部门的服务缺位造成的,国家制定的种种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缺乏职业责任感的行为比比皆是,这已经成为影响农业科技信息传播的痼疾之一。

2.信息获取成本过高

永久镇虽然具备交通优势,但其信息化建设水平却偏低,导致农业科技信息缺乏顺畅的传递渠道,信息服务费用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可用于购买信息服务的资金自然有限。作为具有经济理性的主体,农民在考虑获取信息时,当然要考虑成本与收益问题,因此,农民选择低成本的信息传播方式就成为必然。

3.农民自身素质限制

一般说来,农民对于科技信息的获取积极性与其受教育,受培训的程度成正比关系,我们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大多数积极获取科技信息的农民都是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经过职业培训的,他们大多从事对科技信息要求比较高的养殖等行业;相比之下,其他农民由于受教育,受培训程度较低,未能充分认识到科技信息对于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在对待科技信息上表现为无所谓,或持观望态度,他们大多从事传统的种植业。

自然资源优厚地区一般会出现“自然资源诅咒”现象 。Douangngeune、Yujiro Hayami和 Yoshihisa Godo(2004)使用混合时间数据比较了泰国、日本和韩国的教育和经济发展情况,证明土地资源对教育投资的确具有挤出效应。东北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耕地总面积和人均耕地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永久镇农民人均耕地3亩左右(而全国平均水平只有1.41亩),且该镇处于世界黄金玉米生产带,这种自然资源禀赋特别适合发展农业生产,但却会导致农民过度依赖土地等自然资源而忽视对教育的投资,影响农民对获取科技信息的积极性。

三、加快农业科技信息传播的对策建议

1.强化政府信息服务意识

在农业推广的过程中,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针对在调查中反映出的政府服务缺位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农业信息服务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转变工作方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树立服务三农工作宗旨,将农民是否从农业科技信息中受益,作为自己工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之一,加强自身工作质量建设。另一方面,农业推广部门信息服务质量低下,很大程度由于其缺乏服务农户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农业推广部门中引入适度的激励机制,根据其服务业绩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提高农业推广部门的服务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业推广部门服务质量的目的。

2.降低信息获取成本

解决信息获取成本过高这一难题,政府应从财政方面予以支持。通过增加对农业推广部门的投入,加强网络、电视等信息传播设备建设,使得农民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的农业科技信息;其次,农民可以根据所获取信息的类别建立类似技术协会的组织,该组织的主旨在于将所获取的信息无偿的传播给协会成员,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科技信息获取成本。

3.增加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形式,投资的主体除农民个人外,还包括政府。首先,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引导农民转变观念,激发其主动投资教育。任何一种自然资源,其绝对量或是人类所能利用的部分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从而继续依赖自然资源禀赋,忽视教育的投资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当务之急是寻找有效途径促进农民观念转变,激发他们主动投资于教育及科技信息获取。根据永久镇的实情,政府应该从网络、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电视节目接收、联系各类科技服务等三个方面,逐步引导农民重视教育,注重农业生产实用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其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经费和政策投入,遴选一批优秀教师投身农村基础教育,抓好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军需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董晓红.信息化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