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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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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承包合同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第1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土地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决村民就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 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图所示土地面积、范围、界址为准)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旅游观光,种植林业、绿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资源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步道、临时观关设施建设。

三、承包期限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费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费27300元每亩,甲方按本合同标准和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费标准为国家征地补偿甲方应获得的费用标准,如承包期内遇国家征收该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内乙方该项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视为应支付甲方的征地补偿费。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由甲方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收割完毕,不收割的视为放弃,乙方可自行处置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种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国家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收购,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处置,过期后视为放弃归乙方无偿占有;承包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负责拆除;承包土地上的农业相关设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费已包含在承包费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权流程关系,由原承包人在20xx年 月 日前解除,并将承包权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保证乙方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4、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赔偿因违反本承包合同,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占有使用和经营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资源,自主经营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所有权。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三)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八、承包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合同承包期间到期、变更的,甲方应保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法律规定义务造成乙方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支付乙方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已完成投资额及给乙方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乙方违反本承包合同应支付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和原承包经营权人实际损失。

十、丙方保证、监督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负责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产生的各项纠纷;保证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乡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 ,面积 亩的土地(良田)

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 。流转的面积约为 亩,实际丈量面积为 。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转包的租金为每亩

四、协议签订以后,每 个月租金一付,必须在第一个月 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土地农户的关系。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该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乙方必须按时付给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时支付,每月

按租金总额2%支付滞纳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2、流转期内,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乙方的经营性补偿,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九、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纠纷,甲方要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第2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地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人民币元。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支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实物名称为,数量公斤,时间为年月日。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年月日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单位一份、土地所有权单位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注意事项

一、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农村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性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有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经他人的行为。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1.转让,是指转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同原承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转包,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权,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

3.出租,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4.互换,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5.入股,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承包之间,为发展农村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家庭合作经营。

二、办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属凭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受让人身份证、户口簿。

4.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5.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要提交发包方的书面同意证明。

6.一式四份农村土地承包方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办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公证应注意问题

1.办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家建设。”(2)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依据非常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2.流转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和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通过合同或契约的方式进行,而合同的最大特征即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仅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且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获得报酬,不是无偿的。

3.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主体种类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所有权有两种权属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另一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以何类性质和何种形式流转,都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得损害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类别的不同,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转包合同签订的转包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5.流转合同的流转手续是否完备。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范围,只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并且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情形,此种情形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物权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法律和法学界都已经达成共识,都是支持土地流转,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做具体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是农民对土地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争议,分为债权说和无权说。(1)债权说。此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受承包合同的约束,承包人未经发包方的同意,不能转包,有债权的形式;另外承包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天人。债权说不能对抗社会第三人,反介入的权能低,不能对承包人进行很好的保护。(2)物权说。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立,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基础是合同来否定其物权属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能更好保护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般人和所有权人。能更好的稳定承包关系,能让承包经营人更放心安心的经营土地。我个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更合适。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即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不转移土地占有,将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债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该承包经营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对于争议将做具体的分解。 

(一)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 

我国国内对有许多学者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原因如下:(1)土地保障说。在中国,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产生活主要依赖土地。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2)保护耕地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将导致权利的流转,可能引起大量农用地转化为商业开发用地,不利于耕地的保护。(3)土地兼并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会导致土地的大量兼并,很容易造成农村的两极分化,导致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和可能性 

1.以上的理由不成立。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是人多地少,在许多农村,土地是无法养活整个家庭,大部分家庭都是靠外出打工,才能生活,他们的生活保障不是靠农村的土地,而是依靠自己的劳动力来生存。保护耕地说更是无理由了,《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严格禁止非农建设,不会存在商业开发的问题。土地兼并说发生的可能那时封建社会时生的事情,我国是社会主义时期,土地属于公有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一个融资方式,不是一个兼并的方式,在农民不能到期付款的时候,可以与银行协商继续承包,或以其他方式保留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在有能力的时候再还款,不可能出现大量兼并的问题。 

2.承包经营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宪法1988年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1条规定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允许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而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则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却禁止对耕地进行抵押。虽然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法律障碍,但并不存在法理障碍。因为,如前所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物权法》,都允许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后果是转让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后果是抵押人并不一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3.法律规定不公平。《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对四荒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而对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属于四荒就没有权利进行抵押,有违法律公平的价值。 

4.土地抵押有现实基础。在东南沿海的许多省市的农民都愿意进行抵押。现实中,一份《农民希望土地权利的权能内容调查表》中显示,希望拥有抵押权的达到三成,而在江苏省个别市区,已有近六成的农户愿意拥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客观现象。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土地的收入严重减少,很难养活一个家庭,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主要还是靠外出打工生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正在降低。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给农民一个融资的途径,农民按时还款不会出现土地兼并的问题。在许多试点的地区,大部分的农民都按时还款,所以,土地抵押有较强的现实基础,有很大的可行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设计 

由于农户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而获得的资金,其投向具有周期长且利润低的特点,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只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政法特设的类似国外土地银行的金融机构,由其提供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设计除了设立政策银行外,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第5篇

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承包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农场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对标的物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按照权利范围经营使用标的物,不受任何人干预,发包人不参与其经营活动;对经营收入的收益权。承包经营所得利益,除依法和按照承包合同缴纳税、费之外,全归权利人所有;承包人同时应对经营不善的损失和经营收益的风险损失承担责任。经营中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可按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因权利人自身过错而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独自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非过错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收益的减少、灭失等风险损失,都由权利人全部承担,发包人不负责任。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标的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应不断对标的物适当增加投入,以维护和提高其生产率。不得进行破坏性利用、掠夺式收益或弃之不管、不用;应当依法向国家纳税;应按照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交付约定的费用,包括实物、款项等。

二、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

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指中国农户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以收取一定物质补偿的办法委托给他人经营的行为。是保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1986年,中国农民户均经营的耕地只有9.2亩。在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时,一般都是将耕地按肥力大小和距离远近搭配发包给农户,从而导致农户经营的耕地细碎化。这些情况,显然不利于机械化作业的开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民脱离了土地,外出务工或经商,也导致了一些土地经营粗放,甚至被弃耕抛荒。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农用土地使用的规模经济,在实行后不久,中国政府提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建立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现有法律规定

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早在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42条规定了家庭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第46条规定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可以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集体成员后,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第49条进一步对第46条进行补充。2003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对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权转让、出租等流转方式进行了规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承包的荒滩、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意思达成时即可发生转移。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双方享有权利及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的法律对土地承包权入股仅有零星的规定,并没有完整描述其法律性质并健全其法律制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

(一)不同观点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但理论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问题上,仍没有达成共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问题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总结归纳之后,有物权性流转说、债权性流转说、股权性流转说三个主流观点。物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其入股属于物权性流转行为,流转后受让方得到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入股属于债权的流转范畴,该过程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土地的经营权仍归原承包人所有,而受让方只具有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股权性流转说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物权,而属于股权。其入股属于股权流转的范畴,入股方仍保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法律性质

中国现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一种企业形态,其法律性质介于企业和合伙人之间。当土地承包权以非货币形式发生流转时,应转移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财产租赁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权入股,则应参照双方的具体规定。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的法律性质,根据入股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当入股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的范畴,必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其中发生的流转属于物权性流转。也就是说,入股的农户在入股期间内不保有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若期间企业将土地承包权再次流转,则与农户无关。只有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才是真正入股,否则就构成了《公司法》中的虚假出资,将受到法律制裁。当入股者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的范畴,其中发生的流转属于债权性流转。这一流转过程中不发生物权性转移,入股农户依旧保留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当然,在入股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此时发生的流转就属于物权性流转。从实践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折价入股后,双方所享有的股权没有实质性的分别。这意味着入股农户丧失了对入股土地的支配权,仍保留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具体实现。这对农户来说不符合实际的生产情况,达不到优化劳动了结构、提高生产率的目的,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它架空了原承包人对入股土地的支配权,在法律上规避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限制,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五、法律问题

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突破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我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一)评估作价问题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没有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流通。这样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通价格,不仅在法律上难以认定,在技术上也难以操作。土地权能估价的问题就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必然要面对的首要问题,而且还没有先例可循。为了在法律层面更好地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重庆市工商局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在核定公司注册?资本时,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栏目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但这种规定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过于笼统,而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相关风险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营权作为资本而存在,它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分开,而农民作为股东享有则只是股权。作为公司,必然有破产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一相关准入门槛对这种公司进行限制,例如“农民自愿、不改变土地用途、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区县政府支持”等,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它只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的风险。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适当保护,如果这类公司破产,那些拿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入股的农民,则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结局政府也不希望出现,农民也很难以接受承受,甚至因此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三)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制度,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如果发生了纠纷,群众既不能够申请仲裁,也不知道如何申请仲裁。此外,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也因经费人员的匮乏而难以进行工作,而农民也难以通过诉讼渠道有效地解决纠纷。

六、对策

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相关的法律不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流转,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后果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也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标的和法律后果。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入股,原则上应该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从而产生了物权转移的效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而发生的物权转移。这对在实践中明确入股中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避免入股纠纷,从而更好地规范入股行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立法

我国农民对土地具有极强的依赖关系,任何涉及土地的政策都会对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影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因此,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需长期坚持。为控制入股所带来的风险,对法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应当为这些企业单独设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的规范及准则。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应该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必须以农业的经营、生产、销售为主。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情况,在设立上不应当拘泥于《公司法》所规定的50人以下,而是应该更灵活。除了这些之外,在破产清算被入股的企业时,需要对作为破产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配。在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上,受让人必须拥有与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相关的能力,而且应当给予原入股农户第一位优先权,主要以市场价回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第二位的回购优先权是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破产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将最终的权利主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当前,对于普遍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法律条令的缺位,存在比较大的“内部人”管理控制、管理混乱不堪、政社不分等种种问题,需要及时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条令规定,对所管理得事项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以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混乱而带来的各种土地纠纷及官司。

(三)完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法律性质未有明确规定,法律体制尚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多发。如何合理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是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全国实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对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合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纠纷,我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只有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法,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按规章办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该着重在仲裁和诉讼两个方面。

1.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简单、解决纠纷迅速、方便群众等特点,历来是我国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往往出现在农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符合仲裁的条件;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不适宜通过复杂的诉讼、费时的审理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而渠道成本又过高,一般农户承担不起交通、通信等费用。为了有效、迅速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必须重视仲裁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并针对我国农村的特色,完善仲裁机制。例如采取村民集体投票,或找村委会、居委会等一些组织和德高望重的个人协商处理问题的方式,都能既保证公平性,又能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使仲裁双方都容易接受。

2.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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