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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律师、辩护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司法机关不得限制或阻碍。这些权利主要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案例分析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分析互动教学多媒体知识反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Interactive Teaching Method Based on Case Analysis

LI Chunyi[1], CHEN Jie[2]

([1] School of Surveying and Landing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He'nan 454000;

[2]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He'nan 454000)

AbstractResearching university teaching methods, improving teaching effectiveness and quality is a permanent topic for higher education. Connotation and essence of interactive teaching method were put forward based on case analysis. Moreover, existed problems of this teaching method were analyzed. At last, according to self teaching experience, whole frame of interactive teaching was constructed based on case analysis.

Key wordscase analysis; interactive teaching; multimedia; knowledge feedback

教学始终是高校的中心工作,选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互动教学是研究型教学的本质所在,通过互动式教学模式,能在教学过程中取得事半功倍之效。而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可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使学生获得更多的感性知识,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并使学生的创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有效培养和提高。

1 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法的内涵与本质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时代对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培养大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研究性教学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案例分析方法作为几种典型的研究型教学方法在大学教学实践中得以快速发展。众所周知,案例教学法初创于哈佛商学院,这种教学方法的特点在于,教学内容的来源、性质、内容编排体系有其独特性,不仅对教师提出更高的标准,还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有相当大的行为变化。因此,案例教学的着眼点在于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精选的案例,使得学生的创造力以及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得以充分扩展。而互动教学方法即以教师为主导, 启发学生主体意识,指导学生参与课程某些环节, 提供平台让部分学生展示其个人创作成果, 从而建立畅通的师生沟通和信息反馈渠道, 达到共同促进, 提高教育实效的目的。此时应把教学过程看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着的教与学统一的交互影响和交互活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通过优化“教学互动”的方式,即通过调节师生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形成和谐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与学习内容的互动,强化人与环境的交融,以产生教学共鸣,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

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法是建立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上,仅以“黑板+粉笔”为媒介,单纯采用纸质的教学素材,通过讲授、灌输为主的教学模式来讲授知识的过程,而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更忽略了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与教学案例互动的多元互动因素。而广义的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是建立在现代教学基础设施之上,即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并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结构,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2 以往的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2.1 过分强调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漠视传统的教学手段

案例分析法是目前高等学校比较流行的教学方法之一,其优势是显而易见。但案例教学法能否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方法呢?二者的关系如何,这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有些老师过分夸大案例教学法所取得的效果,而完全忽视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手段,作者认为,这是不科学的。首先,以讲授式为主的教学法贯穿了学生的全部学习过程,从小学到中学,在以应试教育为背景的教育模式下,这种教学方法学生适应,教师也比较适应。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种方法符合并体现了我们民族特有的思维习惯和方式;其二,传统教学方法适用范围比较宽,无论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都可以运用这种方式。而从另一方面考虑,传统的以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式的弊端是显然的,它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更不利于学生独立思考,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事物的发展运动规律。

2.2 案例的选择不精细,达不到学生反馈新知识的目的

通过与教授相同或相近专业课的老师交流发现,他们在教学过程中虽然也穿插了不少案例,也能进行师生之间的互动,但教学的效果仍然不佳,学生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仍然不知所措,考试的结果很不理想,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通过分析发现,是案例选择上出现了问题,导致事倍功半,达不到学生利用案例,反馈新知识的目的。

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对案例的要求有如下几点值得考虑:

(1)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学生能够从该案例得到启发,进行拓展性思考。这是利用案例教学中首先值得考虑的问题,没有深度的案例会让案例教学纯粹流于形式,在课堂上只不过是师生之间简单的一问一答,没有给学生留下足够的思维空间,达不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教学效果。那末,当学生遇到新问题时,由于教师所选案例没有深度,学生没有从案例教学中获得创新性思维方式,导致其不知所措,无从下手。

(2)对于同一问题,前后案例应具有关联性和时效性。众所周知,任何事物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发展运动的。在利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掌握这一规律并为我所用。对于同一问题,为了让学生更了解所讲理论,若所选的案例互不相干或联系不紧密,那么案例教学则起不到所能期望的效果。另一方面,学科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信息的快速、海量增长,新旧知识的更替更是今非昔比。英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的测算结果表明:人类的知识在19 世纪是每50 年增加一倍;20 世纪初是每10 年增加一倍; 70 年代是每5 年增加一倍; 而近10 年为每3 年增加一倍。知识的更新在加速, 教学意识和教学方式方法的更新也势在必行。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具备时效性,与时俱进,案例应尽量结合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让学生获取更开阔的视野。

(3)案例应具有实践性,不能凭空想象。案例教学法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提供典型而真实的素材,供学生分析研究,总结认知规律,从而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教师只有选择与教学内容、课程特点、教材体系紧密相关的生动有趣、丰富多彩的案例,才能让学生在接受理论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受到熏陶,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自觉性;

(4)案例难度要适中,符合学生认知规律。难度过大的案例,会让学生望而却步,失去学习、研究的兴趣,更不利于对所学知识的巩固、提高与反馈;相反,过于简单的案例,不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延伸与深刻思维,达不到学生掌握事物本质的目的。

2.3 互动教学流于形式,其本质被淡化

目前,互动教学法在高校研究生和本科生中被广泛采用,其优势是毋庸讳言的。但互动教学的效果如何却是值得商榷的事。如前所述,互动教学的本质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相应的平台,启发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提高学生认知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情感和觉悟,将理论转化为学生个人的精神财富和理性力量。但互动教学的问题在于:

(1)缺乏对互动教学本质的认识。有些教师把互动教学的理解简单的停留在上课时师生之间或生生之间的交流与简单对白,并没有把握互动教学的本质所在。事实上,教师在讲课前针对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精心准备课堂内容和所需讲义,必要时还要把讲义打印出来,分发给学生,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来了解上课要讲什么,案例的内容如何,怎样从深层次把握问题的关键所在,哪些问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对象等等。

(2)教学“六要素”不能充分发挥其潜能。利于现代信息技术上课,有“六要素”,即互动的主体参与者,教师和学生,四种道具,黑板、投影片、粉笔和激光笔。教师不能做“机器的操作者”。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演变成了课件的播放者,课件演示却成了“教”的主角,教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这种“机器本位化” 的课堂,只不过是一种新形式的注入式教学而已,即由原来的“人灌”变成了“机灌”、单纯的“口灌”变成了“口灌”加“电灌”。六种要素要相互配合,共同参与课堂才会精彩,学生的主体意识才能被唤醒。

(3)互动教学模式过于单一。 目前,互动教学还存在互动模式单一、互动深度不够的问题。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通过提问的方式提出问题,学生与教师之间仅仅是简单的一问一答,导致课堂上的互动大多在浅层次上进行着,这种低层次的互动教学流于形式,多元互动“元素”之间没有矛盾与交锋的存在,更没有情感与心灵的交融,整个课堂气氛沉闷,师生互动空间的创设只是“有形无神”。

3 基于案例分析互动教学方法的实践

基于案例分析互动教学中,互动教学是本质,即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学生与学习内容之间多元互动,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分析是关键,它是通过问题引导的方式,使互动教学方法取得最佳效果的手段。因此,能否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教学效果取得成败的关键。但其根本目的是让教师由“授人以鱼”转到“授人以渔”,从以知识传递、灌输为主的传统的教学方法转变为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发展学生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3.1 要充分重视学生的反馈信息,做到有的放矢

如前所述,互动教学是本质,良性互动的前提是教师对师生关系有平等互尊、相吸互助的意识。教师充分尊重学生人格成长的需要,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争取学生意见, 哪些是学生最重视、最需要理解的内容,哪些是他们需要提前预习的内容,这样在讲课之前会有针对性。例如,笔者所讲述的是测绘工程专业的专业课《开采沉陷学》,由于该课程是一门学科交叉性很强的学科,涉及到测量、采矿、地质、水文和环境等方面的知识,尤其是煤矿开采方面的专业课更需要提前告知学生,把先前所学的主体专业课《采煤概论》进行复习,这样在案例讲授中,遇到与采矿有关的概念和相关问题时学生就不会不知所言了,在此基础上,应重视案例的精挑细选。

3.2 注重教师的引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

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是采用多媒体手段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寓教于乐,互动性是其根本特性和核心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将学生真正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形成,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但学生主体不能取代教师主导作用。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导,决定着教学进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其主导作用毋庸置疑。而且教师在知识结构、社会经验、能力锻炼和职业道德等方面都比学生有更全面深入的体验, 对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示范意义,是学生学习的楷模。教师主导表现在:调动学生自主参与到课堂教学和自我教育中,把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满堂灌”方式转变为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提供与课程学习有关的讲义和研究课题,并指导学生的研究、提供平台使作业优秀者能展示其研究结果,同时锻炼和展示他们的表达能力。教师的主导作用固然重要,但教育的效果归根结底体现在学生的思想认识、道德情感、行为习惯和价值选择的学习提高上,所以教师要重视调动学生的主体作用。学习是一个感悟的过程,学生吸收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因人而异,对于相同的学习内容,学生的收获成效各有千秋,其效果取决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

图1基于案例分析互动教学的整体框架

3.3 注重对案例分析互动教学框架的整体把握

不管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方法如何重要,案例分析仅仅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其选择的优劣,精选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反馈程度。结合专业课的教学,笔者谈一下如何从全局上把握教学的整体性,并寓案例分析于其中,如图1。首先在学生预习相关交叉学科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目标与任务,通过多媒体手段,对章节中基本概念进行必要的诠释与分析,对基本理论进行必要的推导与探求,讲解时要充分发挥教室“六要素”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多媒体的应用,还要借助于传统的元素“黑板+粉笔”。然后,为了加强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深入理解,真正打开学生的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运用优选的案例进行指导教学。当然,相关讲义可提前发给学生,让其对案例有个初步理解,以便提出疑问,节约课堂时间。

接下来,在教师的引导下,结合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互动教学。在具体操作时,可以让学生先分组进行讨论,应用所讲的基本理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止一种,组与组之间再进行交流,锻炼其创新思维能力。这样,班级中的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真正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做到寓学于乐。在此基础上,教师结合每组的讨论成果,针对具体问题共同分析和讨论,取得共识。潜移默化之间,学生达到了对所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反馈。由于《开采沉陷学》这门课是学校特色很鲜明的一门专业课,其与工程实际结合紧密,因此,可以利用学校的实习基地进入煤矿生产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真正理解

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本身又反作用于理论,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真正融合。

4 结语

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极大地便利了专业课的教学,使许多教育理念在教学中得以应用,也使得基于案例分析的互动教学方法成为可能。这种教学模式,有利于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利于教师素质的提高,更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师生互动空间的创设,既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这一现代化教学手段,又要注意案例的精选与优化、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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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范文第3篇

在现代民法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二、请求权思维方式与其发展

请求权方法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因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发明”而形成,并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则于19世纪上半期,肇始于萨维尼。因此其最终源头当是萨维尼一再推崇的罗马法形式理性特征。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思想及现实的变化直接使法学方法论发生了变化。变化之一是法源。按照当时的观点,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学家创制的中性概念构成的逻辑结果的约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拘束,最为明显的就是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甚至被视为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成为法官裁判的方案。变化之二是根据实践的需要对罗马法重新解释和建构,请求权概念及其体系就是其中之一。请求权方法也由此具备了完整形态。

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理解,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二是完成对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

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

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

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即学者们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是“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这种“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从“具体事实”到“抽象规范”,从“抽象规范”到“具体事实”的思维过程。他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论证和适用的核心。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是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判断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2、请求权基础检索。请求权基础种类繁多,应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排除一些对案件不符合的请求权,确定一种对原告最有利的请求权。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找出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将该规范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5、归入和涵摄。归入指把具体的案件事实分解后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以获得一定结论的思维过程。

四、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优越性

案例分析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铁路 站场 设计 枢纽 区间站

中图分类号:U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058-02

“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是新时期铁路工程建设的新理念和方针。在过去站场设计中,由于运营便利与工程节省有一定的对立性而过多关注工程节省因素,往往不能很好满足新时期运输要求,付出很大改扩建工程代价。铁路站场设计理念在铁路现行各层次规程规范、部颁各类文件中均有涉及,有关论文浩如烟海,但大多着眼于具体工点的运用,归纳和总结不足。为更好体现“二十字方针”,达到站场设计“点线协调、安全高效、能力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铁路站场设计属于典型的系统设计,站场设计理念则是站场规划设计的总体指导思想和灵魂,主要应体现在前期研究阶段(即总图规划、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中。

1 区间站场设计

区间线路上分布若干越行(会让)站、中间站或技术作业站构成分界点,除为列车提供交会、越行的基本功能外,尚需为吸引区(辐射区)地方经济提供运输服务。因此,项目前期研究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对运输有重大意义的客货运站、接轨站(点),应贯彻以下理念。

1.1 客货共线铁路

1.1.1 客、货运量均较大的经济据点,宜分别设置客、货运站

线路经过较大经济据点时,传统设计是客货功能集中的“一站横列式”设计。从近年的地方运输需求和建设实践看,“一站式”已凸显出客货功能相互制约、作业交叉干扰、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低的弊端,不再普适。因此今后此类车站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地灵活采用客货分站、客货纵列或客货并列等布置方式。

1.1.2 客运车站应结合自然条件、城市规划和工程条件合理选址,尽量邻近城镇

为充分发挥铁路大能力、安全、节能、环保、全天候的优势和公益性,客运车站选址应结合城镇规划、自然条件,按“以点定线”的原则,应尽量邻近城镇,并利于站区形成社会综合交通枢纽,便捷居民出行。此亦适用于客运专线。实践中,线路选线往往需综合运用地形、地质、环保及规划选线等手段,“以点定线”确定的站址往往与走向顺直的要求相矛盾,难以取舍。因此在前期研究中,应开拓思路,对主线顺直设站、主线绕行设站及主线顺直、另设联络线下线设站等类别方案综合研究比选,供决策部门决策。

1.1.3 技术作业站的布局和建设应结合路网规划、生产力布局等统筹考虑

技术作业站的设置必须符合路网规划、生产力布局要求,以实现长交路、直达运输为目的,“要少而壮”。既有线改扩建中,必须研究既有技术作业站归并、整合、变更作业性质的问题。

1.1.4 货运站应结合所在地的产业规划,推进装、卸车基地站建设

货运站直接为所在地对外货物运输服务。应摒弃传统的行政区划设站理念,紧密结合地方产业规划,以合理辐射(覆盖)范围设站,并按照规模化、集中化、直达化、专业化、机械化等原则建设战略装卸基地和路企、路港直达运输。既有线改造中,应对既有货运设施考虑整合、拆并。

1.1.5 开车站设计应满足点线能力相协调,有多项技术作业时,应满足不同技术作业平行进行需要

车站通过能力一般由咽喉通过能力控制。一般对技术作业站“平行作业”较为重视(规范有具体规定)。新形势下,对有到发、调车、机车换挂、取送等其它技术作业的复杂车站,设计亦应满足不同作业平行进行的需要,尽量减少交叉干扰,点线能力协调,提高运输效率。

1.1.6 线路应在车站内接轨,应保证列车运行顺畅,减少平面交叉和折角运行

线路在车站内接轨利于运营安全和管理。接轨点往往是能力控制点,除应保证主要去向的列车不改变运行方向通过接轨站外,尚应保证必要的平行作业,避免平面交叉和折角运输。在枢纽、地区铁路和线路交叉处,存在大量的线路分、合,客观条件制约必须在区间接轨时,应在接轨地点设置线路所或辅助所(闸站)。

1.1.7 合理选择同时接发列车车站

同时接发车是避免区间停车等待、保障运营安全、高效运输的措施之一。这类车站宜选择在作业繁忙的车站、接轨站、局界点等,避免成为运输的瓶颈。有条件时宜尽量多设。

1.2 客运专线铁路

客运专线铁路站场设计中上述理念和方法仍适用。另重点是合理确定折返站及折返方式。客运专线折返站必须是重要客源地和交路断点,应根据客运量和行车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折返方式和存车设备。

立折方式分为站后转线立折、站前原位立折两种。站后立折是车站尽端设折返环线、立交折返线或平面渡线完成调线、转向,交叉干扰少,到发线占用时间相对少,效率较高;站前立折是设置反发联络线或反发进路完成,列车走行少,但存在一定交叉干扰。具体设计中需分析立折对数、咽喉能力及工程综合比较确定。

2 枢纽及地区

铁路枢纽和地区总图由于自然条件、城市规划和衔接线路千变万化,各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必须因地制宜。归纳普适的理念和总体思路如下。

2.1 枢纽和地区铁路规划建设应立足于形成相对独立的客货运系统,实现客货分线运输、“客内货外”的格局

客货分线运输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改善运输质量的重大技术发展方向。枢纽和地区是铁路车流的产生地和点线能力协调的关键节点,故在建设中应结合引入线路的建设特别是客运专线建设和城市规划等,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客、货运输系统,客货分线运输;实现客运直接服务城市、深入城市、货运外绕城市、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客内货外”的合理运输格局,充分发挥铁路的社会、环境效益。

2.2 合理确定引入线路接轨点,进出站线路立体疏解

传统的引入线设计是方向别引入枢纽(地区)前方站进行合并、车流排队,此方式必然造成一线能力制约多线能力,不利于能力最大化,不再普适。因此引入线原则上应直接引入编组站(或装卸车基地)、客运站,“大进大出”、立体疏解,保证各方向列车同时到、发。仅当各引入线行车量较小、合并后线路通过能力足够、工程显著节省时,方可考虑前方合并、平面疏解方式。

2.3 枢纽和地区解编系统应结合铁路网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应集中设置,并预留发展条件

枢纽和地区解编系统是货车车流的产生源,其建设应符合路网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有利于直达运输、机车交路延长,除因服务对象和作业种类不同而需专门为工矿企业、港口单独设置工业站、港湾站外,应按集中作业的的原则只设置一个技术作业站,实现综合集成自动化,并预留进一步发展条件。

2.4 合理确定枢纽(地区)客运系统布局

配合客运专线建设,全路已建设了一大批特大型、大型客运站。客运站建设是新形势下规划建设热点,有关论文浩如烟海。客运系统布局应遵循如下原则:

2.4.1 客运线路应覆盖城市主要客源点

在规划枢纽(地区)客运线路走向和站点时,应尽可能覆盖既有客运站、机场、港口等客流聚集点,若确实特别困难,也宜通过城市综合交通与客运站建立便捷的联系。

2.4.2 布局多个客运站时,应合理分工,各站间宜建立便捷的联系通路

枢纽内因衔接方向过多、集中设置客运站困难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规划多个客运站。各站应合理分工,有条件时各站间应建立有机联系,实现一线连多点、多点均可往一线发车的总体布置,扩大客运站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

2.4.3 多线引入的客运站宜按线路别分场布置,并根据运输需要设置跨线车联络线

多条线路引入、客流强大的特大型、大型客运站,由于地形条件、城市规划、引入线功能定位、运营管理模式千变万化,布置较为灵活。

客运站规划设计的宗旨是综合能力最大化,而核心是到发线及咽喉通过能力。一般而言,一线一场模式利于运营管理,管理权限交叉少,简洁高效;咽喉简化、紧凑,交叉干扰少,利于能力最大化。故多线引入的客运站,宜采用引入线线路别分场模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1)线路别分场:按客车性质别分场并列布置,一般有高速-普速分场(避免列控系统差异大及交叉干扰)、城际-干线分场(针对城际列车高峰时段明显、立折比例大特点)、高速-高速分场及组合。(2)线路别分场+部分方向别合场组合:由于客运站一般共用动车(车辆)设备,分场过多引入线、跨线联络线、出入段线设置过于复杂,工程巨大,故车站衔接方向多、完全一线一场布置困难时,也可采用功能相同的引入线路方向别合场布置。目前国内客运站建设最大分至4场。(3)立体交叉式分场:引入线呈明显的交叉走向,并列分场在走向、高程上代价过大时,可采用场间立体交叉式分场布置。

2.4.4 规模确定引入高峰小时概念,适当超前

传统客运站设计规模确定一般是根据每日开行对数均衡计算确定。客运专线客运站衡量能力指标则是高峰小时每一方向的最大接发车能力,在车场规模确定上,引入高峰小时概念。由于大型客运站往往结合有综合交通建筑群,具有工程不可改建的特点,故客运站规模的确定必须根据远期乃至远景能力需求来决定,适当超前。

2.4.5 贯彻立折理念

客运网络形成后,长交路客车运行均在8 h以内,大多在2~5 h内,由于动车的日产公里数大,需要连环套跑,立即折返。客运站设计应根据立折对数、咽喉能力及工程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站后、站前折返方式。大型客运站站后立折可采用设折返环线、立交折返线(或利用出入段线)或平面渡线转线方式,站前原位立折可采用设反发联络线或反发进路完成。

2.4.6 高度重视站区综合交通规划

客运站规划建设应视为大型综合系统,站区除系统考虑站场客运设施、站房和城市广场的传统流线外,尚必须与所在地公交、轨道(地铁或轻轨)等多种交通方式有机衔接,构建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实现“零距离换乘”,利于旅客快速集散和综合功能发挥。此项工作需要站场、公路、建筑、结构人员高度综合研究。

2.5 重庆枢纽案例分析

2.5.1 存在的问题

重庆枢纽衔接渝黔、成渝、襄渝、渝怀、遂渝、渝利六条电气化铁路干线,另有梨菜联络线、中梁山支线、西铜便线。枢纽范围北起磨心坡,南至民福寺,东自庙坝,西至石子山、黄n。重庆枢纽研究范围内共设车站36个。其中,重庆站、重庆北为客运站,重庆西、重庆南为编组站,团结村为集装箱中心站。

①部分区间通过能力不足,线路标准低、运输质量不高。②随着大量市域铁路的引入,枢纽客运量大幅增长,客运系统能力不能满足需要。③枢纽内三大客运站中,重庆站、重庆西站预留市域铁路引入条件,重庆北站未考虑。④重庆北站渝怀场能力紧张。

2.5.2 规划思路

(1)客运系统:新建第三客站(重庆西站),形成重庆、重庆北、重庆西“三站并重”的客运站布局。

重庆北站:办理东西方向,即遂渝、渝怀、渝利、渝万城际的始发终到及往东的直通客车;重庆西站:办理南北方向,即兰渝、襄渝、渝黔、渝昆、渝长的始发终到及往南的直通客车;重庆站:办理成渝客专的客车作业。

(2)解编系统:新建兴隆场编组站,规模为双向三级六场,既有重庆西编组站改建为与第三客站配套的客车技术整备所、动车运用所。

(3)货运系统:在既有货运布局的基础上,新建团结村集装箱中心站,迁建整合重庆东货运站,规划白市驿、惠民综合性货运站、黄n危险品货运站。

3 运营安全

运营安全是铁路运输的根本宗旨,遵循“故障导向安全”的基本原则。站场安全设备属于预防性措施,其目的是避免故障列车冒进信号后影响正常列车运行,降低事故损害程度。安全设备设置除强制性的制动距离内超限坡地段、干支线与车站接轨时必须设置安全线或隔开进路等规定外,尚应遵循以下原则。

3.1 干、支线上同向列车汇合处,双方均宜设置安全线

干、支线上同向列车汇合处,为利于灵活组织运输,先行列车优先通过接轨点,故双方均应设置安全线。当线路汇合处位于桥梁、隧道内等特殊困难情况下,为节省工程,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仅在侧向连接线路接轨点前设置安全线,通过运输组织措施保障直向列车先行通过汇合点。

3.2 同时接、发车的进路间应设置安全线或隔开进路

为实现车站能力最大化,较大车站一般需考虑最大程度的平行作业。单线铁路较大车站一般存在上行端、下行端同时接车的平行作业;双线车站除基本的“通避越行”外,较大车站尚存在停站列车发车、同时接入停站列车的“发接平行”;多线引入的车站,除“发接平行”外,尚存在多方向列车同时接入的“接车平行”和一方向列车通过、其他方向列车同时接入的“到通平行”。随着行车密度的增加,为避免接入列车冒进信号与通过(发车)列车侧面冲撞,保证绝对安全,特规定同时接、发列车的进路间必须设置安全线或隔开进路,否则必须遵循“先接后发”的原则。

4 结语

铁路站场设计应是铁路运输需求在工程上的具体体现,属于典型的系统设计。工程节省与运营便利从来都有一定的对立性,新时期站场设计应以运营条件、能力最大化为第一考虑要素,并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工程类别和措施,优化工程设计,达到最优的工程、运输效果。

(1)枢纽及地区建设应力求形成客货分线、客货分站、客内货外的运输格局,形成相对独立的客货运系统。(2)高度重视生产力布局调整、整合,利于作业集中化、设备规模化。(3)客货运设备配备应以服务地方、利于发展为目标。(4)大型、特大型客运站应多方案综合比选,达到适应管理体制、能力最大化、运输灵活的目的。(5)高度重视运营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案例分析方法范文第5篇

1.背景介绍

本节内容是高职三年级的一堂成本会计实训课,本节课的知识点与旧会计准则下的成本会计知识点是一致的。选用这节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本课程的教学对象是高职三年级会计专业的学生,已经经过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的学习,初步掌握了会计业务的基本技能;二是分批法这一成本计算方法可以说是学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时经常接触的类型,实用性较强。本节课是本人的一节校常态化公开课,采用分组讨论、实务操作的教学方式。由于,在前一节课中已经学习了分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因此,未安排学生进行课前预习。

2.课前设计准备

本人在课前进行了本节课的教学设计:首先,在上课前将班级学生分成8个小组,每组成员在学习能力与专业技能水平之间进行了互补配备;其次,给每位学生发放一份模拟企业业务的资料,以及所需的会计凭证;然后,每个小组进行讨论,完成业务操作,期间本人在小组间进行巡视、指导;最后,本人利用投影仪展示正确的业务操作结果,并进行最后的总结与作业布置。

二、课堂教学实录

与平时一样,经过精心的准备,我走进了教室,说:“同学们,在上一节课我们已经对分批法进行了学习,下面请大家回忆一下:分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这种方法在成本计算中的应用程序是怎样的?”

“分批法的适用范围是小批生产,主要是规模较小、产品批次多的企业,或者是企业新产品的试制车间。”

“分批法在应用过程中主要的程序如下:先按产品批别开设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再进行各要素费用的归集、分配,最后计算出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

“很好,看来同学们对上节课所学的分批法的基本知识已经掌握了。那么,今天这节课我们一起来完整地了解分批法在企业实务中的具体应用过程。”

“通过这节课,希望同学们能够达成以下学习目标。”

放置投影胶片,展示本节课的学习、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分批法的计算程序;掌握分批法的成本计算方法。

能力目标:会进行各种费用要素的分配计算;会进行生产成本明细账的登记,并结算产品成本;提高会计核算的能力与速度。

情感目标:培养团队合作、以及按规则办事的意识;渗透会计工作中严谨规范、认真细致地态度。

“现在,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手中的企业业务资料,从中你能获得哪些信息?”

“资料里告诉了产品有三个批次,以及每个批次的完工情况。”

“还有具体的业务费用,而且有的费用需要进行分配。”

“那分配问题涉及我们前面哪一章的内容?”

“第三章,要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还有其他信息吗?”

“最后还告诉我们分配时所需要的分配标准。”

“我们已经对资料进行了详细地解读,现在各个小组进行讨论,用15分钟完成前两种费用的分配,以及所有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

在15分钟的时间里,各小组进行了业务讨论操作,讨论声此起彼伏;我来回在8个小组中巡视、不时进行引导,指导学生完成费用的分配业务,并进行记账凭证的填制。

“15分钟到了,现在我们先一起来看看费用的分配与会计核算。”

“首先是编制原材料费用的分配表,并填制记账凭证。大家在处理这笔业务时有什么体会?”

“费用只要直接根据业务资料填到分配表里,然后根据分配表填记账凭证。”

“对,确实如此;但是,填记账凭证时,我发现同学们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有所忽略,比如:凭证号、附件数、日期、金额空白处的划线注销处理。大家互相检查一下。”

“下面,就是人工费用的分配表填制,以及会计处理,这笔业务需要运用哪一知识点?”

“第三章的分配知识。”

“怎么用?”

“以生产工时为分配标准,将工资分配到各个批次中去。”

“很好,就是这样来处理。”

这时,我将正确的业务处理结果通过投影仪展示给学生作参考。

“我们已经对原材料、人工费用进行了分配,并对所发生的业务进行了会计处理;现在,我们一起根据处理结果来登记制造费用明细账。”

“在登账之前,请同学们回忆一下,制造费用明细账的一般格式。”

“多栏式。”

“那么,我们现在根据每一笔业务来登记。”

利用投影仪将制造费用明细账的具体登记结果进行展示。

“接下来,就是根据制造费用明细账来编制其分配表,方法和人工费用的分配是一样的。”

这时,感觉一些同学的速度有点跟不上,但是,我仍然按事先的计划安排继续进行课堂教学。

“我们已经将所有的业务都填制了记账凭证,现在,请同学们用10分钟时间,根据这6张记账凭证登记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

10分钟的时间内,我仍不时在8个小组间巡视、指导。

“10分钟到了,现在请大家告诉我在明细账登记中有什么体会?”

“如果一个批次的产品没有全部完工,只是部分完工的话,其成本是先计划定额估算的。”

“那应该何时来确定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呢?”

“应该是产品全部完工的时候。”

“好,现在请同学们看看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的登记情况。”

放置投影胶片,将详细的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展示给学生。

“这就是我们分批法在企业成本核算中的操作流程,通过今天这节课希望同学们能对分批法的应用有实际的体会,今后能正确地进行成本的核算。”

“在学习了品种法、分批法后,我们总结一下这两种方法的不同点。”

这时,我将正确总结的知识点用表格的形式通过投影仪进行展示。

随后,我布置了课后作业,并对作业进行了基础题、提高题的分层。

三、案例评析

1.案例概要

本案例是一堂会计专业的成本会计实训课例。首先,在设计中不再是单纯针对成本会计的操作,而是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融合进来,以全面训练学生的会计业务处理能力。其次,在课堂实训中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充分让学生进行讨论、操作,获得直接学习感受,更好地吸收所学知识。同时,将对一些知识点的回顾穿插在实务操作中,利用问答的形式,激起学生对过去所学知识的再现与巩固。

2.案例教学的注意事项

(1)本节课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分批法的计算程序;掌握分批法的成本计算方法。

能力目标:会进行各种费用要素的分配计算;会进行生产成本明细账的登记,并结算产品成本;提高会计核算的能力与速度。

情感目标:培养团队合作、以及按规则办事的意识;渗透会计工作中严谨规范、认真细致地态度。

(2)教学重、难点

重点:分批法的应用程序与成本计算方法。

难点:正确运用分批法进行产品成本核算。

(3)教学研究点

如何模拟企业业务形式,融合前后知识,综合训练,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4)教学建议

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以学生自主探究与合作,教师组织、引导的方式进行,通过模拟实际业务操作巩固所学知识。

(5)建议讨论的问题

①在学生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的过程中,如何调动每位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都能参与到探究活动中去。

②如何在学生的探究活动中,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进步,缩小差距。

3.教学反思、研究

(1)反思与回顾

①部分学生还不能适应完整的会计流程,对成本计算的分批法在应用中涉及的费用分配、明细账登记还不熟练。

②在课堂教学中,这种分组讨论形式既体现了课改的精神,又能让学生充分参与到知识学习,在今后的教学中可以不断地应用改进。

③值得注意的是,在小组讨论中应该让每一个学生都积极动起来,都得到一定地提高,而不是一个旁观、旁听者。

(2)学生访谈

问:今天这节课中所涉及的知识点有没有全明白?基本的会计实务操作技能要求有没有全部清楚?

学生甲:今天这节课主要涉及的知识点是要素费用的分配、成本计算分批法的应用,基本上明白,对基本的会计实务技能要求也已经基本清楚,只是还不太熟练。

问:对今天这节课总体上有什么感受?

学生乙:这节课主要让我们自己讨论、动手操作,能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但在操作时,感觉容量有点多,在速度上有点跟不上。

学生丙:我感觉以前一些模糊的会计专业术语清楚了很多,比如:结转制造费用、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3)作业问题

基础题:主要涉及基本的要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关键是要熟悉各种分配表的编制,各种数据的来源。

提高题:在基础题完成当然基础上进行成本的核算,关键点在于清晰地区分各个批次的完工情况,并据此进行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会计核算。

(4)课后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