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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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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投资项目

基础性投资项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一、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的演进

(一)传统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基础设施投融资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政府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融资机制中融资和被融资的对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一级政府。政府是基础设施资金的供给者,无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决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与运营,均由政府统一包揽。

由于政府的可投资金有限,以及政府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对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能力低下,一些重要的公共事业,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甚至被划为非生产性建设的次要地位,使社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各地区和大小城市纷纷组建了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

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基础设施项目可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的区分主要在于提供服务的有偿程度上,收费机制完善并且价格到位的项目就是经营性项目;拥有收费机制,但收费无法达到要求的项目是准经营性项目;没有收费机制的项目就是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降低价格就可以转化为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项目取消收费机制可转化为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可以相互转化。

1. 政府财政部门将现金、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注入到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委托其对现金进行投资管理并经营基础设施资产。这些现金和资产包括国债资金、专项建设投资资金、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储备土地和施工过程中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和一些费用的返还。政策性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中介和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贷款、经营性转让、项目融资等途径扩大融资。

2. 政府决定具体投资项目以后,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出具体项目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决定最终采用的方案。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融资公司负责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具体投资和管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融资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3. 三类项目将项目收益上缴到政府财政部门,而投融资公司则通过政府财政部门的投资来偿还资本市场等融资的资本成本并进行增量投资。

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政企分开,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将政府从投融资具体行为中剥离出来的作用。它为政府从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向管理者的过渡提供了途径。在投融资公司的平台下,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有了实现的可能。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弊端

通过上文的比较论述可以看出,尽管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与传统投融资模式相比,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它仍然有弊端:

(一)投融资公司缺乏投融资主体地位

我国目前的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多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政府是实际的投融资主体,同时又是投融资市场的管理者,而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又同时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决策与管理,因此,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与收益一体的投融资主体。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只是充当了政府的出纳角色,只负责筹集资金和支付资金,缺乏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方位参与和管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没有建设前期的项目决策权,经营性项目收益和公益性项目支出都是由政府进行使用和调配,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只是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和资金支付。

绝大多数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在对项目进行投融资的流程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交投融资公司建设,建设过程由投融资公司具体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融资、投资安排等问题由投融资公司提交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决策和实行资产调配,这就造成了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权责的不统一和行为能力的不足,无法实现对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调度,具体如图1所示:

(二)单一融资渠道

存在形式多样、实力雄厚的众多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是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条件。从现有情况来看,虽然新的融资模式被不断推出,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然主要集中在财政拨款、国债基金和银行贷款等渠道,市场化融资的应用和发展还不普遍。

三、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改进

通过以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模式在运作中遇到了不少障碍,使得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市场化的目标实现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其核心原因在于投融资公司的制度性缺陷和行为能力的不足。针对以上现行模式的弊端,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整个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的有效性:

(一)给予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更多的主动权

为了弥补现有模式的弊端,应给予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更多的主动权,具体如图2所示:

在投融资建设前期,因为投融资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方面的专家队伍,信息反应能力很强,可以按照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战略及经济发展规划,通过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进行选点、经济分析和决策,既反映政府政策和发展战略意图,又能照顾到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效益,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给予投融资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权,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实现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综合管理。在投融资的收益期,应给予投融资公司对项目收益的合理处置权,充分实现权责统一,实现公平效率。这样也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使之从日常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指导规划。

(二)单一融资渠道向融资市场化拓展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投融资职能,需要采用多种市场化手段提升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融资能力。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等已经成为各种融资模式产生和发展的母体,bot、ppps等比较新的融资模式在理论和实践界虽然也有应用,但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仍亟需新的投融资模式的产生。笔者在现有投融资模式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融资模式的一些新想法,旨在促使投融资向市场化和多元化迈进:

基础性投资项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体制对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

1.城市基础设施。研究城市基础设施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城市基础设施的内涵。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既为物质生产又为人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公共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学术上,一般认为城市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六大系统:城市能源动力、城市水资源和供排水、城市道路交通、城市邮政电信、城市生态环境、城市防灾系统。

(1)能源系统:包括电的生产及输变电设备,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的供应设施,集中供热的热源生产及供应设施。(2)水资源及给排水系统:包括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设施。(3)交通系统:包括城市内部交通设施和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城市内部交通设施有道路设施、电汽车、轨道交通、出租车、公共客货运汽车、交通管理等设施。城市对外交通有航空、铁路、公路、管道运输等设施。(4)通信信息系统:包括邮政设施、电讯设施、电脑网络等设施。(5)环境保护系统:包括大气、水体、噪音污染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工业废弃物和各种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态环境改善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系统。(6)防灾系统:包括防火、防洪、防地面沉降、防风、防雪、防地震,以及人防备战等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是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资活动运行机制的总称,由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和政府用以扶持、引导和限制的投资调控体系三个要素组成。也就是说投资体制解决由谁投资、如何投资以及由谁决策、由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直接动力。城市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城市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进步状况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于城市化进程,靠传统的投资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人口急剧膨胀所带来的巨大需求。因此,必须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

二、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认为城市基础设施是自然垄断的福利性产品,因此对城市基础设施采取的是单一的国家所有、计划管理的模式。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传统的投资体制还保留着较浓厚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缺乏生机和活力,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城市基础设施人均增长缓慢。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从总量来讲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见表1),但是其发展速度落后于城市扩大的规模。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增长很快,因此,虽然基础设施总量发展很快,人均享受的基础设施量变化显得相对较小(见表2)。

表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量指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5》)

表2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人均指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年鉴2005》)

2.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狭窄。多年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依赖财政投资和银行贷款,而资金需求的增大使财政越来越难以应付。这种投资需求缺口大与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制约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预算内资金仍然保持在35%左右,比例偏高;而非预算内资金,如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等,大多是靠政府举债,而且这些举债资金的借贷是以政府财政作担保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其他非国有资本的投入。也就是说,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政府或以政府为担保的银行借款,企业自筹或外来资金直接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相对较少,还没有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责、权、利不统一,造成城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近年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为了能多渠道地筹集城建资金,纷纷组建了城市投资公司,做为政府投资建设经营城市的载体,负责筹集、使用、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但是就全国各地城司实际运营情况来看,其职能主要是作为政府向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工具,并没有真正成为城市建设投资的主题。

4.收费机制和价格体系尚未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长期以来,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的价格体系和收费机制具有社会福利性,从而忽视了它们的商业属性,导致城市基础设施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表现为:(1)大部分城建项目仅靠财政补贴方式维持日常运营,扩大再生产都是以政府拨款方式实现,这就导致政府建得越多,背的包袱就越重。(2)由于价格偏低,导致社会的过度消费需求,造成资源浪费,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的基础设施紧张的矛盾。(3)政策性补贴原则不明确,方法不规范,缺乏激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消耗、减少亏损的内在动力。(4)由于缺少投资收益的刺激,难以吸引外部资金的投入。虽然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步伐逐步加快,但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难以标本兼治之效。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1.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区别管理,这就是项目区分理论。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将项目区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可以根据经济学的产品或服务的分类理论,采取不同的投资主体。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也就是城市基础设施中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的项目,是市场无效而政府有效的部分,这类项目投资主体应是政府。经营性项目是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的项目,投资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投资形成是价值增值过程,可通过全社会投资加以实现。这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国营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准经营项目是介于非经营项目和经营项目之间的,它是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但因其政策或者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的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是市场失效或低效的部分。这类项目可通过调整价格使其成为经营性项目,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还可以政府适当贴息或通过政策优惠位置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特点,对于那些寻找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机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后,彻底摈弃了长期以来政府包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独家经营的体制,有利于开放市场、促进竞争、打破垄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利于聚集社会各方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投资稳定增长,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模式。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之下,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模式也相应地有所拓宽,其原则是逐渐减少政府的投资,引导市场投资量的提高最终使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原则商业化。主要有以下三种选择模式:(1)国有经营。这种模式的主要运行特点是:政府投资并拥有产权,实行企业化运作,目前适合于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自然垄断行业。对于这些企业,在采用国有经营模式的同时,也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以防止自然的经济垄断导致行政垄断。主要做法有:①实行与政府脱钩的体制,并使企业的经营自与所有权分离,企业的任务是一按商业化进行时常运营;②要实行公司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使其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③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一定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2)国有民营。这种模式的主要运行特点是:政府拥有产权,通过租赁、授权、特许经营来进行经营维护,把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经营和维护的责任转给民营企业,使其在特许期呢一对这一项目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采用国有民营这种模式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很多,其中有两种是在我国广泛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的:(1)BOT模式。BOT是指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BOT的核心是对国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进行民营化。BOT方式由国内外私营机构提供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只需要提供一些附属性的担保及优惠政策。这样,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负担的同时,又促进了基础设施的建设。(2)TOT模式。TOT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融资方式。一般做法是东道国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投资者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然后可以用于开发建设新的项目;而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通过该项资产取得的现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回报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回东道国。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现有资产项目为基础,无需偿还资金,因而风险较低。(3)私有经营。这种模式的运行特点是:允许和鼓励私人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建设或者以受让、收购的方式进入竞争性非公益项目的市场。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基础设施产品的供给和服务,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贡献力量;另一方面也可促进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在竞争中共同发展。

基础性投资项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BT模式;风险控制;投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现代化的基本要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吸取亚洲金融风暴和欧债危机的经验教训,防范金融债务风险,随着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提高风险防范措施,项目主体的主要融资渠道受阻。以项目为纽带的资金链,不能正常运转,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为了能够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03年,建设部颁发《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Build Transfer)建设模式,虽然能够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从而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但我国运用B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的时间较短、运行的项目少、积累的经验不多,到目前为止,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成熟的运行操作程序;没有统一的、合理的投融资回报体系;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法律合同文本。

因此,在当前我国BT模式的投融资运行体系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做好BT项目的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1BT项目风险控制

项目风险控制是指项目本身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和因项目本身而产生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及其表相性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风险控制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目前国际上项目管理的一个前沿研究课题。

1.1市场风险

BT建设模式,实际是政府通过利用社会资本,实现基础设施提前投资建设,它实质是政府投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在建设管理中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理论和管理经验。这些,都将给BT建设模式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1)政策、法规风险。BT建设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转变的一种改革。

目前建设领域对BT模式的认识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政策、法规也处于探索性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法可依。BT项目是否有违规之嫌,政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等。这些,都将因BT建设模式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不完善性而带来了一定的政策、法规风险。

(2)市场不规范风险。由于BT建设模式的政策、法规还处于探索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谈判来确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不规范性,市场得不到规范而有效地保护,从而难以避免的出现BT模式被滥用的现象。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业主提供的担保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等,这些现象的产生,都因市场行为的不规范而将带来市场风险。

1.2投资风险

BT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项目。这样的项目往往投资较大,而且建设周期长。能否在较长的建设周期内,按照预期的计划完成全部建设资金的投融资;能否克服因BT项目自身特点而带来的项目风险;能否化解建设资金的融资风险。这些,都是BT项目投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所要克服、化解和规避的风险。

(1)项目自身风险。用BT建设模式运作的项目,大都是大型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项目特征一是,所处的往往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这就将可能产生不可预见的社会风险。二是,所处的自然环境相对复杂,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三是,项目本身的高、尖、端技术含量高,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逾越的技术风险。

(2)融资渠道风险。BT项目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根据投资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所投资项目的政府背景或未来预计收益情况而提供项目融资贷款。但是,由于BT模式及BT项目未来收益的政策风险、市场企业操作不规范的风险、国家金融政策宏观调控的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BT模式风险认识不足的风险,均将对BT项目的融资链形成风险。

1.3回购风险

项目回购,是投资企业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途径。企业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投融资建设并移交后,政府按BT合同约定的回购方式进行回购。但是,企业是否有能力顺利完成全部投融资工作量的建设和移交;进入回购期的项目,能否按合同约定的回购方式和回购额顺利完成回购等。这些,都是BT项目投资企业不可回避和需要防范的风险。

(1)投资企业自身风险。投资企业必须对BT项目的投融资风险有充分认识;必须做好对投资项目各种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风险的论证、研究与分析;必须充分做好各种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以确保顺利完成全部BT投融资工作量的建设。否则,一是因建设周期延长,而使投融资成本聚增,投资收益锐减的风险。二是建设周期无限期延长,无法完成项目投融资的全部工作量建设,导致投资无法全部回收,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2)政府回购能力风险。政府完成对BT项目的回购,一是靠政策扶持。二是靠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持。因此,在政府回购风险中存在两种风险。

第一,回购性质的不确定性。目前BT项目的政策、法规还处于摸索阶段,是否会在较长建设周期中因BT项目的合法性而搁置或终止,造成企业损失或无法取得预期的投资回报难以确定。

第二,回购资金的不确定性。BT模式的实质一是,政府财政收入可支配资金的增长,不能满足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而提前投资建设。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借债。这就有可能存在①政府过于乐观估计其财政收入的可支配资金增长,形成回购资金无法按期到位。②不正确的政绩观,形成急功近利的思想。利用BT模式投资的基础设施过大、过快,从而形成巨大回购资金亏缺,一定时间内无法兑现的两种风险。

因此,除了加快对BT建设模式的立法步伐,加快完善BT项目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BT项目的投融资企业一是,要加强对BT项目的可运作条件及运作前景的分析与预测。二是,要分析BT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种类。三是,要建立应对BT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机制。四是,要加快企业自身的发展,提高综合抵遇风险的能力。五是,要与国内外具有丰富投融资管理经验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聘请为其服务。六是,要加强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聘请专业律师全程服务,降低或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基础性投资项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 财政投融资 瓶颈策略

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含义

城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既为城市物质生产、社会发展,又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基础性公共设施,是整个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在城市地域的集结和延伸。

(二)作为公共物品的基础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

对于一种纯粹的私人物品来说,物品Gv的总量等于每一个使用者i所拥有的该物品数Gi的总和,即:

Gv=∑Gi

式中Gv表示私人物品的全部供应量;Gi表示第i个人的消费量,i=1,2,……,n。这个等式说明,私人物品的供应量等于各个人消费量的总和。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只由某人使用而不能由其他人使用,比如说衣服等。

对于公共物品来说,则有:

Gp=G1=G2=……=Gn

式中Gp表示公共物品的全部供应量;Gi表示第i个人的消费量,i=1,2……n;N表示社会成员的人数。

当一种公共物品再增加一个消费者时,其边际成本为零。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渠道及瓶颈分析

(一)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及运作流程

1.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城市基础设施政府融资是指政府以财政手段,把资金从原所有者手中筹集起来,再分配给需要资金的城市基础设施部门。目前,财政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政府预算内支出,包括: 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二是政策性收费,包括过路过桥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增容费及其他各种收费等。三是经营资源收入,包括土地出让转让、经营无形资产收入以及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收入。土地出让金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土地是有限的。四是政府发行国债。近年来,银行贷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多样化的转变,又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庞大,周期长,贷款比例过高会增大国家的金融风险,银行贷款所占的比例在逐步减小。虽然财政投资的比例在逐年降低,但依旧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主要资金来源。

2.财政投融资运作流程。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被称作财政投融资。具体的财政投融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

(二)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瓶颈分析

1.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自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开始建设以来,政府一直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政府的财政投入是其主要的融资渠道,政府的资金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和土地买卖等,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预算是有限的,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资金量非常大,因此,仅靠政府的投资是远远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求量大,经营性项目的资金回收难,周期也较长,所以风险也很大,相当一部分还是非经营性项目。所以说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以政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投资结构是我国国情和体制发展的结果。

2.投融资平台不够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某些大型项目一直饱受资金困扰,有限的政府财力和投融资能力与全面加快发展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虽然在我国投融资平台数目惊人,但投融资理念比较落后,尚未形成良好氛围,平台主体实力不强,投融资能力明显不足,市场化机制也不健全,投融资体制不够完善,难以形成投融资运营合力。同时,相比世界很多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市场及其衍生工具发展还非常落后,这也是我国投融资平台不完善的根本性原因。

3.缺乏投融资监管和引导性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一直扮演着主体投资者的身份,而缺乏出台相关的投融资引导性政策。引导性政策主要是指,对于那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政府要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奖励等,并形成完善的评价体系。引导性政策能够促使更多的金融企业或组织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从而达到积少成多的效果。政府对投融资的监管还很薄弱,缺乏高效率的调节机制,从而使得融资环境长期处于发展滞后的状态。

4.资金管理机制缺失。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一个“悖论”困境:一方面,需要克服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单一,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瓶颈问题;另一方面,又普遍存在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利用效率低下问题,资金浪费现象严重。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导致供热、供水、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部门建设和运营,这种很强的自然垄断性和市场失灵现象,造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的封闭性。在实际中往往导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可研、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而“三超”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沦为问题工程,建设资金被大量浪费。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的策略

(一)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依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负责者、核心者和监督者。投资并不是政府的唯一角色,政府更重要的职能应该是为项目的建设起政策引导作用,提供更完善的平台和政策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顺利筹集,并能持续形成最优社会资源配置。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比如说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期长,以及其公益性、社会性决定了其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引入民间资本投资,从而增加了资本的来源,又可以高效利用资金,拓宽了融资渠道,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政府也可以从中增加税收,可谓一举多得。

(二)BOT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它是一种债务和股权相混合的产权。当政府给予某些公司新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这些公司同私人合伙人或者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融资建设基础设施,并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该设施来回收资金,赚取利润,到期后把此经营权移交给政府部门或者其它公共机构。一般情况下,BOT项目都必须经历项目确定和准备、招投标、特许权合同谈判、项目融资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阶段。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采用BOT融资方式已经涉及到交通、电力、供水、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它们的经济法律条件比较成熟,BOT项目运作规范,政策透明度高,因此, BOT融资成功项目也比较多。

我国BOT融资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加快我国BOT融资的发展,应该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我国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OT融资的管理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建立对国内所有BOT项目都适用的通用法规的管理模式;第二种是针对每个BOT项目的具体情况建立单独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例如,中国香港就采用了后者,中国香港政府与五家电力公司签订了管制协议书,经香港“立法局”批准生效。

其次,政府应该是强有力的支持者,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税收优惠,提供担保和外汇担保,应该合理防范项目风险,例如外汇、利率、通货膨胀、市场等风险。

(三)发行市政建设债券

市政建设债券实质上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以地方政府信用为保障,筹集资金用于满足城市基础设施的需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性金融融资工具。2011年10月我国财政部《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的地方市政债券发行的开端。

美国是市政债券发行最早、规模最大的国家,其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从1812年就开始发行债券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并且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城镇化同步进行。美国市政债券品种多样,流动性非常强,发行主体广泛,投资群体相当分散,因此,各种风险也随之降低。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大大促进了投资群体的积极性,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导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也非常完善。

针对我国特殊国情下促进市政建设债券市场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市政债券的发行定价、交易、偿还和监管各环节,市场准入的机制,信用评级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等。其次,建立市政建设债券的风险预警机制,这就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机制。最后,建立合理的偿债机制是为了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为此可以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和清晰明确的责任体系。

(四)资产证券化融资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同时以该项目未来收益作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和股票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ABS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功能,使原来信用等级低的项目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它的过程是发起人将要证券化的项目资产进行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对投资者进行证券融资。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尝试了资产证券化融资。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债券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成为我国项目融资中不用国家担保、不用银行担保的典范。虽然已经发展了十几年,ABS更多的时候是作为融资的辅助工具,在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上没有发挥出其优势。尽管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水平比较低,但可以适当模仿发达国家的模式,再根据我国国情,从宏观整体出发推动制度变迁,完善市场机制,对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规范化,ABS必然会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

结论

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正在不断快速地发展,随着投融资平台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进一步规范,未来我国将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为主,吸引民间资本投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服务。

参考文献:

1.刑恩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操作实务[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2.戴天柱.中国财政投融资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3.杜君楠.西部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融资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4.郭继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结构优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5.张强,洪科,李远航.湖南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创新研究[J].经济地理,2010(8)

基础性投资项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投资;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5-0017-04

一、 温州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温州当地充沛的财富积累和民间融资手段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不仅使温州经济始终保有旺盛的活力,也使温州人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在市场上总是领先一步。今后几年,温州将进入一个新的大规模建设时期。在这个时期,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温州市面临的形势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当前,温州市正在努力实施“百项千亿工程”,5年内拟建设重大项目103项,涉及总投资2 04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1 100亿元;计划2003~2007年内完成1 37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计划完成投资600亿元,如果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转移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郊区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还要大。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以国有机构为背景的银行借贷投资,是远远不够的。据测算,“百项千亿工程”的资金缺口在40%左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2. 充裕的民间资本正在积极寻找投资出路根据温州银监局2004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年末,温州辖区内民间资本存量约2 770亿元,这其中货币资本接近1 000亿元,实物固定资本1 155亿元,实物流动资本637亿元。

温州民间投资涵盖较广,几乎涉及所有行业,但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和收益率较高、准入门槛较低的房地产业。2002年在全市限额以上房地产业和制造业的投资中,民间投资分别为全行业投资的84.4%和70.3%,占绝对主导地位。一些民企更是投入巨额资金开拓新的产业,例如2003年温州9家民营企业出资2.788亿元参加了温州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中瑞、中驰财团等强强联合的投资主体正在涌现。在2003年温州市完成的448.60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非国有投资完成额达302.18亿元,占67.36%,已超过2/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的力量不断壮大,正在积极寻找出路,他们越来越青睐于有固定市场、回报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具备了投资基础设施的条件。近年来,温州“购房团”现象、外地政府频繁来温招商现象、温州人大规模异地投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温州民间资金在本地难以找到更多的投资机会。一旦克服市场准入制度上的缺陷和相关政策方面的障碍,温州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中社会资本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进程将明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短缺的矛盾将会大大缓解。

3. 与先进省市相比温州市的改革步伐已经滞后全国各地特别是一些先进城市正在努力转换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一些省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深圳市对水务、能源、燃气、食品、公交五大集团的股权出让进行了国际招标,并取得成功。上海市提出投融资重点将从以挖掘土地级差效益等城市自然性资源为主,转向挖掘大规模投资形成的存量资产,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施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投融资方式从以政府注资和建立举债机制为主,转向建立项目法人制、市场化融资为主;投融资管理从投资为主转向投资与管理并重,建立从资金到资本、从资本到资产、从资产到资金再投入的良性流动机制,扩大资金滚动放大效应。北京市结合奥运会场馆建设、地铁项目建设,全面开放基础设施市场,建立投资北京服务平台,推行项目法人招标,目前已有很多国际知名公司、民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在投资北京基础设施建设。

二、 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存在问题

1. 合理的定价机制与盈利模式尚未普遍形成基础设施产品价格的制定往往具有较大的行政规定性,考虑了社会稳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等很多非经济因素。许多管制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如城市污水处理费仅0.5元/吨,低于实际运转成本。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理想的盈利模式还未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尚未出台,民营投资主体相关费用被拖欠现象时有发生,既不符合社会资源配置的要求,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2. 行政性垄断局面有待打破当前体制下基础设施领域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民间资本进入,但行政性垄断仍未从根本上打破。一些行业和部门自行立项、自行设计、自行发包、自行施工、自行收费、自行管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项目、资金在体制内封闭运行,民间资本欲投无门。在行政垄断下,社会资本难以大量进入,政府的部分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缺乏竞争平抑;在行政垄断下,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不分,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不分,政府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

3. 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改革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放开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必须先立规矩,有章可循。同时,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它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哪些行业可以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哪些企业可以进入,进入的条件是什么,都需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以方便投资者操作。

4. 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急需确立和改进基础设施行业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具有自然垄断性,消费者的选择程度比较低,必须加强政府对其的监督管理。目前,温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过去政府对公共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具有“监督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容易发生角色错位,需要进行改变。同时,明确的监管体系,也是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因此,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从投资者角度,都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5.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工作严重滞后制订专项规划时前瞻性不够,往往重近期,轻远期,对综合性、网络化项目认识不足。基础设施各专项规划之间协调性差,部门协调不够,缺乏综合平衡。规划的公开性也不够,往往由部门关起门来搞规划,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社会各界参与度低,投资者获取相关规划信息的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投资信心。

三、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措施

1. 积极吸引社会投资,推进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抓紧制订并贯彻实行《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完善配套相关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措施,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对于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公路等新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减少政府投资,及时以政府新闻的方式向全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信息,采取BOT等方式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对于经营性社会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在界定政府与社会投资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取PPP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对于政府行政办公设施、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实行代建制;有条件的也可按照BT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补偿机制和回购方式,回报投资者。

2. 盘括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实施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未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逐步面向社会投资者开放。要根据基础设施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在保持一定比例国有股份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盈利性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争取整体推向市场;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实行管网分离等办法,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进行资产、经营权转让。实施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既要引入资金,又要引入技术和先进的管理,实现引资、引智和引制相结合。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国企治理结构,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盘活部分存量资产,存量变增量,来投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对股权进行评估,通过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入驻,回笼增值后的财政性资金,滚动发展,形成资金-资本-资产-资金的良性循环。

3. 加强基础设施企业债务管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中介机构配合下,认真研究改善基础设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政府财政风险。严格基础设施企业债务管理,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发行企业债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选择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落实CEPA措施,与香港联交所联系推进温州市的企业上市。香港联交所现在对基础设施企业有规定,不要求3年存续期,可以用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上市,只要项目有比较好的预期现金流,有长期的稳定收益,推荐这样的企业直接上市融资,也是一个直接融资的途径。以国有投资主体为组织者,积极推行项目融资,利用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面向民间资本、民营企业,筹措建设资金。选择信用好的项目进行发行信托产品的试点工作。

4. 改革政府投资管理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制定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改变重投资、轻融资,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只注重对具体项目拨款、进行直接投资的单一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建立补偿基金等多种手段,增强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

借用京、沪、深等地高层次的策划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银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招标机构力量,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融资方案的制定等前期工作,便于立项和决策,并为实现投资与项目的顺利对接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项目的包装和推介工作。

5. 理顺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体系对拟推向市场的基础设施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成本和产品服务价格论证,并在综合考虑价格总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产品和服务定价,在价格无法短期到位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投资补偿政策,为进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必要条件。

组织有关行业和政府部门,选择处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进行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论证,并在考虑各类企业成本和盈利水平、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相关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定价、调价办法和分行业实施细则,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6. 完善信息制度,搭建温州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投资信息制度,把信息作为政府投资调控的重要内容。利用信息披露会、媒体信息等形式,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可供决策和选择的项目。

建立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开展项目和投资的中介服务及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后勤化服务,建立投资服务网络,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实现资金与项目对接,培育市场化招商引资体系。平台将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使其投资愿望成为可能,减少不规范运作和暗箱操作;平台还将向政府及时反馈投资人意见和要求,并通过市场研究向政府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作者单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迅.2004年国际经济形势回顾与2005年展望[J].宏观经济管理,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