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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担保

资金担保

资金担保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王金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拿出切实的行动加以解决”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507号)明确,从20**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为了规范运作专项担保资金,保证专项担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担保资金的融资功能,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担保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主要用于为中小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担保资金承担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总额。

第四条专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五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专项担保资金的主管部门。双方联合成立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依据《实施细则》对申请专项担保资金贷款企业进行审核推荐,对专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由两厅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规财处,成员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项担保资金采用两种运作模式,一是通过担保机构运作模式,即省商务厅、财政厅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合肥交行”)进行合作;一是与银行直接合作模式,即与徽商银行进行合作。

第七条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委托运作、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的方式,作为担保集团为中小出口企业从合肥交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为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申请担保企业条件及提供材料

第九条申请贷款担保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有一定的出口规模;

2、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贷款担保企业须提供的材料(一式四份):

1、贷款担保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进出口情况、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担保资金担保申请书(见附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5、企业近三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企业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为控制专项担保资金风险,确保担保贷款企业按时偿还借款,被担保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退税账户、信用证以及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等作为反担保,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担保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条担保贷款限额视企业出口规模大小而定,对单家企业的最大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第十五条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下,担保集团月担保费率为贷款额的1‰,合肥交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即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下,徽商银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章担保申贷程序

第十六条各市出口企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省直出口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七条省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分批次交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正式向担保集团或徽商银行推荐,并将相关资料分别移交一份给担保集团或徽商银行。

第十八条担保集团在接到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正式推荐后,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联合合肥交行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还款来源、反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对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在推荐额度内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对评审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理由。担保集团及合肥交行的审核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徽商银行在接到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正式推荐书后,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还款来源、反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对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在额度内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对评审没有通过的也将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徽商银行审核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章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条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对其获得的担保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担保贷款企业必须在贷款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按约定简化手续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提供开户、国际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它金融配套服务,并按月将实际给企业放贷情况反馈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间,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应加强跟踪管理,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意见。一旦遇到贷款有回收风险时,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将依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追偿。

第二十三条申请担保贷款企业要恪守信用,专项担保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对于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将继续予以支持;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企业,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的行政、业务手段予以清收;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凭证恶意骗取担保贷款的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担保贷款债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实施细则》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要认真审核、慎重推荐,对获准贷款担保企业负有跟踪管理责任,要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反映。省建立专项担保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对推荐贷款担保企业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给予适当奖励;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不能及时还贷或坏帐率偏高的市,对其以后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从严掌握,并削减其孵化资金等商务促进政策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担保集团、贷款银行应自觉遵守《实施细则》的约定,确保专项担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推动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专项担保资金由原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调整支持方向后形成,今后根据发展需要,可重新调整使用方向,继续用于外贸促进。

资金担保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注册资本金 担保机构 意义

一、背景简介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这些政策都通过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对其业务总量进行了限制。

二、选择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客观原因

(一)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是担保机构选择增资的客观原因之一。2010年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限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该文件出台后,各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中,大多将这一门槛提高。为避免资本不足而可能导致的被整合、淘汰出局的政策性风险,增资成为担保机构的必然选择。

(二)银行合作要求

2006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升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发办[2006] 145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新规出台后,大部分银行迅速暂停了与资本金不足1亿元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近年来,很多银行还在逐步提高合作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准入门槛,对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要求不断加大,且更加严格。银担合作中,银行一直处于强势地位,担保机构选择增资亦是提高话语权的应对举措之一。

(三)业务发展要求

选择增资的最重要原因是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增资以后,可以大幅度提升担保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各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更大限度地开展业务,为做大做强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国有担保机构的融资比例放得较宽,上限是10倍,可以做到8倍左右。而对民营担保机构上限通常掌握在3倍-5倍,如果要想做到更大规模就必须增资扩股。

(四)提升实力要求

增资扩股,不断整合资源优化股权结构,能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和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以及行业内的优秀人才加盟,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担保机构口碑与品牌的树立,有赖于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资本金实力越强,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越好,可持续经营的能力也越强。

三、增加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一)选择时机

担保机构应在担保业务量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担保收益良好,担保政策扶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发展需要来增资。增资就是要发挥担保资金的担保效应以及风险承担作用。如果在不合适的时机增资,不仅会在增资过程中遇到困难,甚至会为以后的发展带来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对整个担保行业有冲击,甚至会出现“绑架”银行及政府的可能性。

(二)循序渐进

首先要注重增资幅度。资本不足会制约业务发展扩张,注册资本过多则会造成大量资金闲置,影响每股收益率。其次是要根据发展需要,逐年连续稳健增资,使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尽可能保持每年分红收益的稳定、合理。三是要注重股权设置。通过增资扩股不断优化公司治理。四是业务规模要有人才匹配,人才队伍跟不上,风险控制就难以跟上。

四、增资的意义

(一)增强了担保实力

资本实力增强,对内担保规模得到有序地扩大,引进优秀精英人才,有效地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收益。对外调整业务结构,更好搭建服务平台,与银行开展深度合作,破解融资瓶颈,支持中小微企业稳步发展。

(二)增加了信心与影响力

增资扩股成功,使担保机构的规范性、稳健性、成长性、盈利模式等特色进一步提升。是对讲诚信、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的一种支持和肯定,对整个担保业也起到鼓舞的作用,增强了担保从业人员的信心。

(三)促使股权结构的优化

增资扩股,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进一步发挥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作用。增资后的担保机构,在股权结构上得到优化。通过对新的意向投资者进行筛选,优化资本占比,扩展股东区域,“多元、分散”的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

(四)提出了挑战

增资以后,担保机构在担保能力得到提升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股东投资都讲求回报,这就需要其不断提高盈利能力。管理模式、人才配置、专业化程度等都要跟上增资的步伐,为担保机构提出全新的挑战和要求。此外,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担保业正处于风险集中释放的阶段,风险控制难度上升,风险预警项目上升,风险控制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增资后,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加快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这对担保机构的人才团队、业务拓展、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创新能力等方方面面都形成考验和挑战。

资金担保范文第3篇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样本标准版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

人:

人:

共同借款人:

人: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日起至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网包括:木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

(一)质押物出质人同意以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质押物,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和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3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以存单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质权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市__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两份,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股东):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资金担保范文第4篇

由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联手打造、法国兴业银行全程监控的国内第一只银行担保的保本基金推出后即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在北京市场成为市民投资理财新的热点。

位于平安大道上的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厅自10月18日起,出现了抢购基金新的人潮。这一天,国内第一只由银行提供担保的保本基金——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面世。“这标志国内保本基金产品正在走向成熟。”浦发银行人士表示。

而在基金发行首日,海淀园支行即有一位客户一下子认购了50万元的基金;而一位浦发行朝阳区的老客户,也在首日拿出10万存款来认购这只基金。销售的势头让承销此只基金的浦发行北京分行的经理喜上眉梢,对完成60亿发行额的上限也充满了信心。

投资者之所以热衷所谓保本基金,是因为保本基金类似储蓄有保障,同时又有高于同期储蓄和国债的预期收益。保本基金是指通过证监会审核、公开承诺保障本金安全,并通过专业人士的投资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预期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一种投资品种。在我国,由于银行储蓄利率低,同时普通投资者对股市投资风险难以控制,保本基金更是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

此前,国内已有的几只保本基金普遍受到了市场的青睐。自第一只保本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问世之后,保本基金已经走过了由专门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担保这两个阶段。现在,保本基金进入了银行担保阶段。

资金担保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处理;风险准备金;预期损失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前言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处理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而生。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不断壮大,其在促进资金流通、确保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上起了关键作用。但好景不长,基于国际经济下行以及国家经济结构的整改,煤炭类型的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以致于出现了企业收益下降其偿还债务风险提高从而引发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增大的问题。

例如海鑫钢铁由于没有办法偿还贷款而其担保公司拒绝帮其还债引发的违约案,这一事件给融资担保行业起到了警醒的作用。事后当年年底融资担保公司数量较前年锐减了不少。随后一年即2015年8月,国务院发出有关文件提出要完善融资问题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促进其平稳发展。文章经过实地调查,深入探求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为融资担保行业会计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现状

第一,我国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执行准则在不断随着形式发展而改变,由一开始的《担保企业会计审核办法》到2007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随后2010年会计准则作出补充修改并指明,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在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中,其获益方式就是担受了被担保公司的风险,并且把未来的担保风险作为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风险作为成本很容易使经济利益流出金额。第三,被担保公司若是出现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情况,融资担保公司将面临风险“拨备”。第四,融资担保公司采纳了2010年委联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根本解决准备金计提问题,存在风险。

二、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问

1.准备金的计提遵从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中的哪一个更为妥当?若遵从监管规定,其优点是方便执行。更适用于处于发展初期会计管理底子较为薄弱、管理水平不平衡的融资担保公司。但其不利于区分融资担保公司各自之间的业务区别。若遵从会计准则规定,其优点是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对比性,且统一了融资担保公司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的解决办法,也让国外上市担保公司避免了国内外会计准则不同的问题。其缺点就是需要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能力水平更上一层楼,也给监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会计职业的判断增加压力。依据我国现在经济发展趋势,可以采用会计准则分类处理的方法,将融资担保企业分成大中型和小型企业来处理,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依照使用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准备金更高就采用哪种。而对于小型融资担保企业的话比较建议使用监管规定以降低会计核算的本金、提高会计方面的操作性。但是如果小型融资担保企业有能力的话也可以使用会计准则,依情况而定。

2.准备金的测算方法与银行还是担保公司的更为相似?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于融资担保,贷款担保收入达到一定额度即公司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时,融Y担保公司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于银行;但由于保险公司会计准则是立足于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去测算准备金,因此国际上一般使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存在的部分差异可以使用会计准则来弥补。所以,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公司之间存在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应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自己的特点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贷款担保业务就使用类似银行的会计处理,而非融资担保业务就是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

3.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由于“历史经验模型”是基于不一样的层级的贷款历史违约概率来预测风险,所以这种模型比较适用于平稳发展时期;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环境处于不稳定状况,显然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确认,更适合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准备金的预测,在随后的改革和比较中,最终选择了使用“预期损失模型”。

三、完善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1.把行业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分离开。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反映经济信息,处理好并确认企业的内外交易事项。改革开放后我国会计更是逐渐为国际所用,会计的管理监督职能被淡化,更加凸显它对信息的处理作用。2006年,财政部了一系列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包括金融保险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上市公司都被要求严格执行,2010年的《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使得会计准则走向了国际化。

2.根据情况适当使用预期损失模型计提准备金。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承担风险获取收入,原本风险就很大,在经济下行时期风险程度大小更是不言而喻,此时适当使用预期损失模型来计提准备金有利于更好的规避担保风险;预期损失模型中金融企业计提损失准备金依情划分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确认后信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只需顾虑将来十二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第二阶段: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若没有发生信用减值,就要顾虑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第三阶段:在报告日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要顾虑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分层次进行。由于行业发展不平衡,融资担保公司出现有大中小型按资本划分的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就要制定出不同的会计准则方法。例如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不能全部使用相关的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全部使用会造成会计人员能力不够以及技术不足的压力。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形采用合适的会计制度,合理采用分层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那些会计管理底子好、具有上市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倡导其首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使用国际通用技术;对于没有上市的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提倡使用会计制度规范管理,计提准备金使较为简单的按比率计提方法,降低执行成本。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