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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管理范文精选

资金监督管理

资金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一、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残联等部门使用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具体由社会保险基金、民政事业费、残疾人事业费、医疗卫生事业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等构成。近年来,X县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规范了社保专户高效运行。二是加强支出管理,对每一笔支出,层层把关、严格审批;精简支付流程,对五保供养经费、城乡低保等资金直接由财政专户划入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落实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定期财务会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约束,规范了各用款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四是整合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的资源,加强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县乡财政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社保资金的监管作用;五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重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考核,提升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绩效;六是财政会同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门,完善和细化了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开展专项整治。

二、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职能部门加大了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力度,完善了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了各项管理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资金监管面临着新的形势,当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障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有的预算单位内控机制不健全,预算编制基础数据不准确,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有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工作不扎实,审核把关不严,忽视了对本部门主管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二是信息化水平滞后。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滞后,还未形成通用的、易操作的信息化系统,致使人社、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数据资源不能共享,信息比对困难重重,导致重复参保、违规享受待遇等问题。三是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资金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社会保障资金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未能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优势。四是资金整合不够到位。由于政策制度等因素,社会保障项目资金还存在设置过多、用途交叉、使用分散等现象,呈现碎片化的特点,带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高和不均衡等情况,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产生公共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等问题。五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由于社会保障项目种类繁多、资金量大,因而从事监管的人员相对不足;还存在突击检查多,日常监督少的情况;各职能部门之间监管工作安排缺乏计划性、协调性,还存在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等不合理现象。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资金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重建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重建资金的使用行为,确保廉洁救灾,阳光重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灾后重建资金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全程监督和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建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对灾后重建资金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报请县政府立项,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严肃查处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理、使用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涉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灾后重建资金重大项目实施专项检查;

(三)规范恢复重建物资采购活动;

(四)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为安全有效运用灾后重建资金提供重要保障;

(五)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上级组织实施对口援建资金和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三)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的收集、汇总和初审;

(二)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立项资料的转报;

(三)研究制订加强灾后重建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受理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对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确保使用到计划项目上;

(二)建立健全会计帐目,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严格遵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公开、公示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考察、论证、审核程序是否完备,审查审核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履行了项目立项、招标事项核准、申报、审批程序,有无越权申报、越权审批、超出使用范围审批、违规招标和政府采购等问题;

(三)项目确定、资金分配是否合理;

(四)灾后重建资金是否严格按项目进度拨款;

(五)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六)资金拨付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回扣、贪污、受贿、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

(七)用款单位是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有无套取灾后重建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使用项目的问题;

(八)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九)用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过程公开制度。灾后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验收,都要实行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制度。灾后重建资金拨付后,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跟踪监管;

(三)灾后重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将灾后重建资金列入重点审计、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内容;

(四)灾后重建资金专帐专管专用制度。使用单位要对灾后重建资金实行专帐、专管、专用制度;

(五)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六)各职能部门选项跟踪制度。各职能部门除定期不定期对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外,每年都要根据情况选定1-2个项目进行跟踪;

(七)民主监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等作为灾后重建资金使用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八)舆论监督制度。对灾后重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灾后重建资金检查情况、年度审计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年度完成情况等,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私分、挪用、挤占、截留、滞留灾后重建资金;

(二)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灾后重建资金;

(三)擅自扩大灾后重建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以考察学习等名义挥霍浪费灾后重建资金;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灾后重建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监管单位及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等拨付灾后重建资金;

(二)擅自动用灾后重建资金;

(三)其他违反灾后重建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和党纪政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串供或者涂改、伪造、销毁、隐匿帐表凭证的;

(四)干扰、妨碍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加重、从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资金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非常重视,近年来不断出台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创新支农资金监管机制,有力地提高了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支农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部门预算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项目交叉安排、分散使用和管理不力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支农资金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认真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近几年来,中央财政对加强支农资金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印发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对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每个重大支农专项资金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支农资金监管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有关制度和规定,按制度要求强化监管。二是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办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监管要求的提高,目前部分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与WTO贸易规则相符合的原则,修订和完善好现有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努力提高财政支农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程序,一是规范项目申报程序。预算确定后,对需要申报的专项资金及时制定、项目立项指南,明确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有关要求,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负责,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随意争取资金的行为。二是完善项目立项机制。在选择确定支持项目时,要继续坚持执行标准文本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规范项目立项行为,努力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规范资金分配办法。要继续利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支农资金,并利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激励引导手段,完善支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制度,建立支农资金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资金管理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一是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转给下一级部门或所属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用财政资金设置帐外帐和私存私放;二是要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要利用"一卡通"等手段,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四是推广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等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抓好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合力和整体效益

合理整合支农资金,不仅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同时还有利于规范政府支农资金投向,集中力量办大事,因此,搞好支农资金整合,也是加强支农资金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中央财政和大部分省份都进行了资金整合的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关部门的认识也在不断统一和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支农资金整合的认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36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同时,要针对目前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支农资金整合要求与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五、完善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预算分配管理制度

近几年,中央财政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考评试点,将这些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其以前年度绩效考评和监管情况挂钩。中央财政还专门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字〔*〕314号),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目前,这些试点工作都取得了初步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扩大绩效考评的资金管理范围,逐步建立支农资金安排与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相衔接的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管理制度。

六、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部门预算的项目立项管理、资金整合、支出范围规范、资金运行监控及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支农支出的监管手段。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央财政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省有关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部门预算管理。

七、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支农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支农资金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加强支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日常监管不松懈,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配合这些部门搞好支农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同时,要研究借助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和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支农资金监控网络,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八、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支农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把支农资金监管放在农业财政工作和农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抓实抓好。要根据支农资金监管的实际需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确定监管重点。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农业战线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既要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支农资金监管工作。

九、严格监管奖惩措施,建立支农资金监管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强化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中央财政将建立支农资金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对监管措施到位,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十、认真做好支农资金管理年的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结合中央财政开展的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以支农资金监管为重点,以营造支农资金整合的制度环境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特别是要按照中央财政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搞好支农资金管理自查工作。对认真进行自查的地方和部门,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中央财政在工作考评中可减轻或免除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对自查行为给予表扬。对不认真进行自查,本地区和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在审计部门审计和中央财政组织重点抽查时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通过简报、人民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的,一经查实,除一律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外,中央财政在工作考评中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资金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各镇、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农户享受的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和标准由镇、村分级公示到村和农户。要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时间和项目公告到村民组,告知广大农户可随时领取补贴资金,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和镇村要共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公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传死角,防止农民群众在政策理解上产生偏差。

第四条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户或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五条“一卡通”存折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委托村组干部代领。由农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领取补贴存折,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确保“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联系发放登记制度,通过电话、书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发送等形式,想方设法与外出农户取得联系,切实减低未发率。

对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通”存折送达农户。

第六条农民领取“一卡通”存折后,应当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经修改后,农户凭密码和“一卡通”存折(卡)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惠农补贴资金。

农户修改“一卡通”存折初始密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本人修改密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修改即可。

(二)若农户本人长期在外,可由农户嫡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凭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卡通”存折,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三)对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弱病残农户,确实难以亲自办理,经本人书面委托授权,所在村委会证明、所在镇财政部门盖章后,由委托人凭书面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件和被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经所在镇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村委会证明、以及被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不得为镇、村从“一卡通”存折资金中抵扣税费和其他任何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一卡通”资金中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费用。

严禁村干部收取存折集中支取惠农补贴资金,严禁村组干部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拖延发放时间,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

第八条县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并适时组织执法检查。

资金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助、贴息以及奖励等方式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其中: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人才的培养、软件企业研发费用以及房租等方面的支持;贴息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企业已经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贴息;奖励方式主要用于鼓励我省软件企业招商引资、加大出口力度以及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人才的奖励。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软件人才的培养、引进以及对有突出贡献软件人才的奖励。对我省大专院校培养软件人才所需教学设施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引进软件人才的相关方面予以补助,对在软件人才培养和软件研发、推广、出口及促进软件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2、对软件人才创业、软件研究开发给予适当补助。对软件园区内(政府创办的软件园除外)的软件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对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软件,对基础性、公用性软件的研究、开发予以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予以补助;

3、软件企业批量生产软件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对软件企业批量生产软件已经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4、对软件企业招商引资予以奖励。对年度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额较大的软件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5、对年度出口创汇额较大的软件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软件企业进行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培训予以补助;

6、推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其中:用于各市的补助资金,各市需按所获得资金的2倍匹配投入。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及重点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的补助除外。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省财政厅根据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拨款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厅(国库)设立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1、拟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中:属于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的受理按隶属关系划分。市及市以下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本级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直接受理。

3、省信息产业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定后共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需落实配套资金的市必须按规定在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将配套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报省信息产业厅,由省信息产业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计划视同作废,省财政厅将不再办理拨款事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规定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应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对列入计划的拨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参与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