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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鼓励民间参与发展养老事业,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为社会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二、目标任务

现阶段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解决民政重点对象养老问题为出发点,建立组织网络,优化服务项目,整合社会资源,培育社会化组织,为全社会不同对象的老人提供有偿、低偿、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具体是:今年底在我区平原社区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立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镇)服务站、社区服务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逐步向农村推广。同时开展规范化建设,使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不断充实和完善,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逐步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具体由区民政、老龄、宣传、财政、卫生、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体、老年大学、街镇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能,制定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确定服务内容并积极开展工作。居家养老工作具体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及筹措补贴资金等。各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2、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在区民政局,配备1名人员负责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培育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掌握和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对申请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开设服务咨询电话;委托有关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行业培训;开展评先表彰和交流活动;开展有关调研工作,对申请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和经费核算等。

3、镇(街)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依托在民政办,具体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和推进,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调解有关争议和纠纷;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居家养老的辅助队伍。

4、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点。依托在社区居委会,掌握服务对象的经济、健康状况;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并报镇(街)民政办审核;推荐服务人员;了解和反馈服务信息;组织辖区志愿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等。

5、健全参与机制。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的有机结合,推动社区养老、照料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者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达到拓宽就业渠道,减轻社会压力的良好效应。大力倡导社会互助、邻里互助,发展和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实现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社会性中介组织,积极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作用。带动老年人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社区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良好氛围。

6、丰富养老形式。一是全面构筑区、街(镇)、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体系,积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入户养老服务。二是充分发挥区民间组织联合会、社区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队伍、评估队伍、护老助理员队伍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申请、评估、审核、复核、审批及办理时限、服务监督工作程序,完善信息反馈、服务回访、工作考评、财务管理等制度。三是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图书室、日间照料室、老年健身场地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作用,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温情陪伴、紧急援助等多方面服务,不断提高使社区老年人满意率。

7、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和专业水平较高的养老服务管理人员队伍和服务人员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对护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不断加强养老服务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四、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运作方式

1、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人的不同情况,将分别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低偿服务对象为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一定经济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自我养老服务的老人。

2、服务内容

以生活照料为主,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购物、饭菜配送、陪同看病等一般性生活照料,同时提供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

3、运作方式

(1)无偿服务。对户口在本区、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2)低偿服务。对户口在本区的以下老人:①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②年满80岁,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由政府部份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3)有偿服务。对有经济能力,需要专门上门服务的老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今年将主要开展无偿和低偿服务,同时积极鼓励民间参与养老事业,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起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众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五、资金保障

1、机构经费。包括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镇)服务站和服务点经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费,根据工作情况予以核拨,街(镇)服务站经费按每个站每年3000元-5000元,服务点的经费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予以核拨。*年三级服务机构先安排经费3万元,其中区服务中心2.1万元,街(镇)服务站0.6万元,社区服务点0.3万元。

2、护理人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护理人员将从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和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中招聘,经劳动部门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按1:3(即每个护理员照顾3个“无偿购买服务”的老人)比例配备,每位护理员工资每月为700元,医保、社保每月250元。经过摸底,全区共有30位老人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因此*年需要护理员费用2.5万元,其中人员费用2万元,培训费0.5万元。

3、对已完全不能自理的城市“三无”老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送养老机构供养,每人每月1500元。根据实际情况所需经费列入居家养老经费预算。

4、以上3项经费预算*年需6.5万元。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事业发展的有效方法,也是推动我区社区建设再上新水平的重要措施,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为我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支援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039-03

居家养老服务员是指由政府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聘请的工作人员,专门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家居照顾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是根据老人的需求,以及机构评估以后制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提供合适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区别于保姆和家政人员,要求具有一定的照顾技能,需要接受培训才能上岗。不同地区针对居家养老服务员有不同的称呼,台湾称之为居家服务员,简称“居服员”,而香港则称为家居照顾员。居家养老服务员也是属于护老者的一种。

一、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分析

T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员均是聘请了社区的40―50岁的下岗人员或者低收入家庭。该机构共有7名居家养老服务员,以女性居多,年龄最大是57岁男性,年龄最小是38岁女性。从传统社会的性别意识来看劳动价值使得照顾性工作经常被认为是一种“女人工作”,是爱心、免费、不需要专业、佣人或者义工性质的工作。这份工作被社会歧视或不认同,伴随而来就是工作压力和较少的社会支持。

在社会工作提供支援服务前,需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员进行需求评估,只有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需求有全面认识后,才能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服务支持。

(一)情绪疏导,帮助压力释放

居家养老服务员长期照顾老人,会面临着有生理、心理和工作方面的压力,不同的压力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如果不及时进行疏导,会导致压抑情绪的出现,长期的情绪压抑会导致抑郁症,不利于服务员开展工作和生活,还会影响老人和家属的情绪。因此,满足服务员的情绪疏导需求,协助他们释放压力,能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积极性。

(二)技能提升,提供优质服务

庄秀美(2008)认为照顾服务不是单纯提供照顾老人必要的日常生活服务而已,它是一种具有高公益性与高风险性的服务业,为了使服务体贴入微,需纳入服务对象的生活文化思考,考虑个别喜好,注重差异性;服务不仅照顾老人,也应该扩展到其家庭成员,因此服务人员需具备一定水平的服务技术,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1]。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员的现实需要,他们主要缺乏老人患病的相关知识、缺乏照顾知识和照顾老人的技能这三方面的知识,目前所开展的照顾服务都是基本的家居照顾,没有开展护理康复等内容。针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并培育护老之心的文化、态度及观念上的认知,以及加强医疗护理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以提升服务员的照顾能力,更好地胜任照顾角色,便于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职业认同,增强自我认知

居家养老服务员认为这份工作又累又辛苦,工资不多,不如保姆好,是一份没有地位的工作。居家养老服务员对自身的职业认同度不高,也没有意识到该岗位对于照顾老人的重要性,难以在工作中发挥积极性。

提升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职业认同,一方面要强化服务员自身的认知,明确自身的身份和角色,内化职业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就是要营造整个社区居民对该职业的认同,肯定服务员对该职业的付出,尊重他们在社区的地位。

(四)社区援助,分担护老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是依托社区开展的,老人生活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员在家庭照顾老人,也需要活跃在社区。如果社区能提供相应的资源,让老人、家属和服务员在需要的时候使用,老人既能实现互助,家属和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护老工作也得以减轻。社区有责任分担护老工作实现整个社区的和谐。根据服务员需求,能总结社区需要提供的援助包括信息提供(如培训、知识宣传)、社交支持、辅助照顾(日托中心、日间护理)等。

(五)学会沟通,连接家属资源

良好的沟通能促进双方信息对称,对工作的开展有促进和帮助的作用。居家养老服务员与老人及其家属在沟通上并不畅通,主要原因在于居家养老服务员没有掌握恰当的沟通技巧,沟通的方式不能让对方接受,使信息不能很好地让老人及家属接收。

在调查服务员遇到的问题中,其中有提及是家属把照顾老人的责任都推托到服务员身上,主要依赖于服务员展开服务。如果服务员和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让服务员明晰照顾老人不仅仅只有服务员有责任,作为家属,他们有照顾老人的义务,要回报老人的养育之恩,他们的照顾责任才是最主要的。

(六)经济援助,分担护老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工作收入低是一个事实,短期内提高工资待遇是不现实。服务员对这份工作不满意主要原因还是收入低,给予家庭的帮助不大,才让他们萌生起要兼职工作,弱化服务的现状产生。现实工作中针对计时付薪的规定,服务员觉得并不合理,也不人性化,尤其在延长了服务时间,却得不到补贴,让服务员感觉很吃亏。迫于经济的压力和养家的负担,长期以来出现了不少服务员“偷时减时”和“制造虚假服务工时”的情况,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收入。

“偷时减时”和“制造虚假服务工时”的情况都是不诚实的表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人的服务质量。若居家养老服务部门能把工时的计算更加人性化,并能从其他方面增加服务员的收入,改善他们的家庭生活环境,就能激发服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社会工作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支援服务

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分别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在T机构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社工为居家养老服务员提供的服务方式也是按照三大服务方法为主,主要包括为有需要的服务员及其家属开展一对一的个案服务,为服务员开展支持性小组,为提高社区关爱老人的意识和普及照顾知识的社区服务,完善社区的支持网络。由此可见,社会工作是“由点到面”的综合性介入方式,即要考虑到服务员的具体需求,也要重视同类群体的互相支持能力的培养,还要关注到社区层面对服务员的认同和护老氛围的构建。在现实和具体的操作中,由于服务员的特殊性,社工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介入策略,使得支援服务开展得更加顺利,服务效果更加明显。

(一)个案工作――建立专业关系

隋玉杰(2007)将个案工作定义为:专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价值理念,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个别化的方式为困难个人或家庭提供物质和心理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减低压力、解决问题、挖掘生命潜能,不断提高个人和社会的福利水平[2]。笔者理解的个案工作就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根据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需求基础上,通过评估,根据服务对象自身的需求开展专业的助人活动的服务过程。

在为居家养老服务员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因为服务员对于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较低,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会工作,什么是社工,也怀疑社工的身份和工作的目的,所以服务员及其家庭在接触社工时都抱着防御的心态。同时,因为传统文化“家丑不外扬”,服务对象很难把家庭的具体情况告诉社工,导致社工在收集信息时遭遇阻碍。如何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便于社工提供有效的服务,保证服务的进展,是社工在开展个案服务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小组工作――形成互助团体

刘梦(2003)定义小组工作:也称为团体工作,是指以团体或小组为对象,并通过小组或团体的活动为其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方法。其目的是促进团体或小组及其成员的发展,使个人能借助集体生活加快自身的社会化;协调和发展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和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发挥团体或组织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健康发展[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员的支援小组,如情绪疏导和技能培训小组,以便提供机会给他们诉说照顾压力,并学习不同的照顾技巧。中心策划支援小组的初衷是希望居家养老服务员或社区护老者能从小组中得到帮助和关怀,能支持自身继续参与照顾工作。另外,社区康乐小组是鼓励居家养老服务员释放工作压力,增强居家养老服务员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三)社区工作――构建支持网络

周沛(2002)定义社区工作:以社区和社区的居民为案主,通过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行动,确定社区问题与需求,动员社区资源,争取外力协助,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培养自助、互助及自决的精神,加强社区凝聚力,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能力,发掘并培养社区领导人才,以提高社区的社会服务水平,促进社区的进步[4]。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社区服务主要是指支持网络的构建,即动员和挖掘社区的各种有利资源,通过整合资源,建立一个较为全面的支持网络,便于居家养老服务员资源链接和促进社区护老氛围的融洽。

T机构为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的社区支持项目主要是两类:一是社区日托服务的开展,以短暂的照顾服务为主,目的是为社区护老者提供休息、缓解压力的机会。日托服务有专业的服务人士为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在专业护理方面弥补服务员的技能欠缺。二是通过开展“关爱长者”,普及疾病预防知识和护老技巧等主题活动,目的是通过宣传,提升社区内关爱长者的意识和互助的氛围。通过以上两项活动,整合社区的资源,构建支持网络,使居家养老服务员更好地融进社区,回归社会。研究指出,这种被支持的感觉和实际支持的感觉都会减轻护老者的精神压力[5]。

三、社会工作支援服务的成效分析

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使居家养老服务员在个体、群体和社会方面都得到改善。T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至今已有2年多了,获得了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给予了不少支持。笔者经过与居家养老服务员访谈,了解到该群体自接受社工服务以来出现的变化。

(一)个体方面

个体方面的变化主要是指居家养老服务员在社会工作介入后发生的变化,服务过程中主要是以直接服务的方式进行。

情绪支持和压力疏导成为社会工作介入服务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即透过个案服务给予居家养老服务员支持,运用理心、倾听、角色扮演等专业服务技巧促使居家养老服务员释放压力情绪。

经过社工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技能培训后,其自身的服务能力得以提升,能应对对老人的照顾问题,亦加深了对自身职业的认识,澄清照顾服务的职责和角色及与保姆的差异,让居家养老服务员更加认同自身职业。

社工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员与长者及家属沟通的桥梁,通过疏导和沟通,开展家属支援的辅导,学习相关沟通技巧,改善居家养老服务员与长者和家属的关系。

(二)群体方面

在社工没有为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情绪疏导小组和技能培训小组前,组员定期的会议是以街道为单位,以小组的形式开展。但据笔者调查可知,这些小组会议是松散,行政命令的色彩较多,缺乏支持的氛围,只是为了汇报和安排工作。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支援小组后,组员的活动逐渐组织化,并能在小组中形成支持的氛围,组员通过分享经验,互相帮助,减缓了自身的压力,提升了个人面对问题的解决能力,让组员对支援小组的开展予以肯定的态度。

社工把小组发展成为支援性小组,为组员带来的支持氛围,能令组员在需要的时候得到及时的帮助,让组员自我的支持网络得到完善。

社工没有正式介入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认为自身的工作只是为生计而做,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可言,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不清,对照顾长者的工作持应付或敷衍的态度。在社工向居家养老服务员进行各项服务时,包括入职培训、开展小组、社区日托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对自身的工作和居家养老服务员群体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改善,深入认识到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出现和职责要求。居家养老服务员能客观和平常看待照顾长者的工作,形成了较强的责任感。

(三)社会方面

社会方面的改变是指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尊重及支持网络的提升。通过政府在社区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引起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关注。由于居家养老服务的逐渐发展,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地提高,关键一点是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水平和支持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现在越来越多人关注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也给予很多的帮助,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支持网络更加完善。

居家养老服务员一直认为薪酬水平低于保姆,工作地位不如保姆,长者及家属对居家养老服务员不尊重。经过政府的居家养老服务推行,社区日托中心的出现,以及社工作为第三方密切与长者和居家养老服务员沟通。长者与家属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认识加深,明白他们与保姆的差别,予以他们更多地理解和关注给他们,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工作得以受到尊重。目前,社区越来越多的居民期望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获得居家养老服务员的专业照顾。

在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社区的各单位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发挥了支持作用,使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支持网络得到了完善。政府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出台的服务规定,制度的薪酬待遇,保障了居家养老服务员的生活;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了日托服务,减轻了居家养老服务员日常照顾的压力;街道成立居家养老服务部,联同居委民政服务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定期监督居家养老服务的进展,保证了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关注。这些支持使居家养老服务员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使得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支持网络得到完善。

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培训和发展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关键,因为人才是行业发展的根本,居家养老服务员专业水平的高低、服务态度好坏、自身对工作和组织的认同感等都直接影响服务质量的高低。笔者认为,通过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弥补居家养老服务在培训人员等方面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庄秀美.长期照顾机构服务变迁发展之研究[M].台北:松慧文化,2008.

[2]隋玉杰,杨静.个案工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刘梦.小组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2).

[4]周沛.社区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梅陈玉婵,齐铱.老年学与老人工作面面观[R].香港:香港教育研究中心,2009.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政办[]93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的通知》(民政[]147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街道或社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并经注册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为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暂行办法外,还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服务设施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它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区域,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并满足老年人养老生活需要。街道、社区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一般在300平方米以上。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

第七条街道、社区要积极整合辖区文体站、卫生服务站、劳动服务站、文体活动室、老年协会、老年大学(分校)、阳光家园等公共服务资源,联合多方力量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所和厨房(配餐间),并以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配置服务内容。

第九条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有桌椅及饮用水设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队和志愿者团队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多功能活动室应合理配备音响、影像器材、及等文化娱乐设施和用品,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十一条图书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有条件的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提供书画、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二条日间照料室应配有一定数量的日间托老床位及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等。

第十三条医务室应配备有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四条健身康复室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五条室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适合辖区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

第十六条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厨房和餐厅相对分开,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电话、饮水、空调等内部的设施和设备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新等,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辖区内的空巢、高龄、单亲以及其他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坚持无偿和低偿相结合的服务原则,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分为居站服务和上门服务两种。居站服务主要是基于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午间膳食等服务,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老年教育全面化、日间照料社区化和医疗保障及时化;上门服务主要是面向家庭层面,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实现空巢老人监护化、个菜单化、困难老人保障化和关爱服务均等化。同时,可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共。

第二十条日间照料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包括助餐、助洁、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条休闲娱乐服务:主要是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各项文娱活动。

第二十二条生活照料服务:主要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的居家托管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三条家政服务: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特殊服务要求,联系专业的家政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送餐、保洁、购物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康复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健康咨询服务,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等。

第二十五条精神慰藉服务:主要是通过聊天、谈心等方式,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除其情感孤独和心里障碍等。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服务:主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老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要建立健全服务对象信息库,构建老年人紧急救援、救助系统,开展个性化为老服务,各种服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等资料应齐全合格。

第二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固定服务对象或家属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注明服务机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服务对象姓名和地址、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托管老人的意外责任等内容,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应办理卫生、消防、房屋安全鉴定等许可证以及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区XX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区XX街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匾牌一般采用红底白字悬挂式,其字体为550号黑体(双排并列为350号黑体)。

第三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由街道、社区直接负责,其运行模式可采取由服务对象组织成立“自治管理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或由街道、社区委托中介组织实行会员制进行管理,区民政局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各项管理制度应上墙张贴。有条件的机构应采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运营风险,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营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进行补贴,对有产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6万元;对无产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4万元;对年检合格且运营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健全财务制度、账目清晰、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各种服务记录和管理台帐资料齐全、合格。对“三无”老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或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等享受政府居家养老补贴老人,应建立专门的评估资料和服务档案,在对其提供服务后,及时如实填写相关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新型社会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政办[]130号)规定,享受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服务队伍

第三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般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按照能满足机构对服务对象提供各种服务需求配比。

第三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从本区“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户以及长期失业人员中选聘,也可由辖区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健康的身体和从事护理、家政等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使用和考核奖惩等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档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工作介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方面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机构养老老面临着覆盖面小、财政负担压力大和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数和需求。因此,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我们应构建一个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会中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健全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参加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庞大的老年群体依靠传统家庭养老是难以维系的,因此非常需要社会力量特别是社工力量介入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趋势及其内在要求。

1 居家养老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社区养老

我国是在1978年首次对社区服务的定义作出概括,社区服务就是“在政府的倡导下,发动社区成员开展互的社会服务,就解决本社区的社会问题。”社区养老是指在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下,以社区为依托,发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介入,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资源,为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而开展各种服务方式,是一种正在兴起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养老模式。

(二)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是指老人在专业化的养老机构中进行统一管理的养老模式。根据老人的不同需求,亲戚或者社会对其安排符合自身的养老机构,通常会有养老院、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养老机构。虽然这些形形的养老机构能够满足老人的需求,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但是也不免有一些弊端,成本相当高,也不利于与家人、亲戚的团聚。

(三)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最早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英国政府提出,也称为社区照顾,包括社区内照顾和由社区照顾两种模式。社区内照顾就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区资源,在社区内由受过训练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照顾。“由社区照顾”主要是指老年人在家中接受社区内的专业和非专业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支援性综合服务,包括日间托管、家庭照料和居家照顾等照顾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学者们把居家养老服务定义为,以家庭养老为核心、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专业化养老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里的老年人,提供解决生活遇到各种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也就是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构建一个最符合老年人意愿的,以家庭养老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支撑、以各类养老保险为保障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社会工作介入

社会工作介入简称社工介入通常是指社会工作者为了应对服务对象所出现的问题或者困难,经过系统详细的分析、评估并拟定解决的行动方案,在提供日常服务当中通过社区工作、小组工作及个案工作的方法,可以与案主进行单独的面谈,或者促使其家人参与关怀,又或者运用社会公共资源,为服务对象给以适当的指导、提供解决问题或者应付技巧的方法等等。

2 社会工作介入的居家养老的必要性

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中供需不均衡问题,促进老年群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由于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陷入困境,居家养老成为现展的主流模式,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专业化优势,能够给老年群体带来更专业化服务,链接资源,倡导社会等重要作用。

临近年关,合肥市沁心湖社区民航家园小区60多岁的李大爷家中,时常响起欢声笑语。李大爷身患中风,子女不在身边,平常与老伴相互照料,生活中多有不便。来自合肥市爱邻社会工作服务社的社工朱娜娜,定期来到李大爷家中探视,替老人排遣寂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8月底我过生日,他们还带了蛋糕上门,给我唱生日快乐歌。”李大爷高兴地说。李大爷是爱邻社工服务社“宁养照顾”项目服务对象。项目采用“职业社工+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家庭成员(照护者)+志愿者”的“1+3”服务模式,为失能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志愿者探访、社工个案辅导、家庭成员(照护者)支持小组及培训、生命关怀、社会救助及慰问、缓压照护、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等综合关怀服务。“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目前服务对象一共有200人。”爱邻社工服务社负责人柏俊告诉记者。

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日渐增长。“社会组织特别是专业能力较强的社工机构,参与困难救助、权益维护、人文关怀等服务,能发挥独特作用。”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我省各地以服务社会救助群体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入专业社工机构参与公共服务,类似爱邻社工服务社“宁养照顾”这样的项目越来越多。因此,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具有独特的优势,提供多元化服务,帮助老人解决生活上、心理上等多方面问题。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老人的过程中,利用具备的专业知识,如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增能理论等,为服务对象建立社会支持网络,提高自身能力,整合社会各类资源。

3 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设施方面

在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等社区内外资源都相对缺乏,更别说社区内能够提供给老人的基础设施了。老年群体不仅仅包括身体健康的老人,对于那些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来说,社区内的设施都是无用的。

(二)服务人员方面

社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全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由于对社工介入居家养老服务知识的匮乏,导致对老年群体提供服务的非专业化。社会工作认知度不高、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

(三)社会环境方面

由于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低,使其对社会工作的关注偏低。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也就缺少一个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缺乏政策支持。这些社会环境因素限制了社会工作的继续前进。

4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

政府永远起到的是主导作用,针对社工介入居家养老,不仅在资金供给上、政策扶持上给予支持,而且在完善社区配套措施上也要加大力度,号召各界社会力量投资其中,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二)加强专业人才服务居家养老的队伍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是专业服务比较强的服务,随着老人群体需求的多元化,我们必须加强社区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相关社区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不仅要从专业知识上进行强化培训,定期开展小组学习活动,增强技能,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以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开展的曜阳保姆服务为例,从事曜阳保姆服务的医护人员都经过专业培训,特别是经过专业医疗护理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尽管现在许多保姆和家政服务人员也要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但曜阳保姆的培训要求更严格,要求护理人员掌握必备的医疗护理、医疗急救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倡导社会各界力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仅仅靠政府和社区的力量是不足以满足居家老人的需求。居家养老属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服务,主要得益于提供这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组织、志愿者等的无私奉献,以及社会各方面献出的爱心,比如物资捐助和现金捐赠等。家政服务面向的是全体有需求的家庭,服务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倡导社会各界力量,面向居家养老的老年群体,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人文关怀服务等,使服务内容可能更广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