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引入市场经济这一经济模式以来,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对中国社会道德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道德建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可以成为带动经济建设发展的新生长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的加强道德建设。

关键词: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加强道德建设

一、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推进,其中的道德建设问题也非常的重要。马克思指出,道德作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意识和行为之间的规范,则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关系需要一定的道德基础。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中道德的反应不是简单的和被动的,道德原则也不是经济的原则,更不是简单市场原则的转换。市场经济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的经济体系,为人们生产和交换物质财富、资源的分配,也提出了人的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道德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受经济基础的某些物质限制。市场经济对道德存在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矛盾。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动机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追求经济利益的无限夸大和增殖,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在这方面人们对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之间就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是以非道德为前提的。市场经济发展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中,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着不择手段的商业诈骗、贪婪金钱的追求,企图将社会中一切有形的、无形的、物质的、精神的,全部都纳入了市场经济中去把它们放在金钱这杆秤上来衡量,最终导致人性本身的物化和异化,导致侧头彻底的追金主义的出现。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因为市场经济的特征包括自主性和开放性,因此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也是自由的交换,在这样的交换形势下就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我们在购买时只能先付款后消费,由于商品种类繁多,我们并不是每次都在购买时直接看到消费的效果,而事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代价很大,所以市场还具有欺诈性。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存在的矛盾现象,客观上是不允许我们单方面的肯定某有一方面或者否定另一方,两者是取长补短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合理分配,来调节社会供需平衡等特点,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进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然而,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发展,都离不开道德上的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尽管有政策确保和法律措施,而道德自律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社会主义中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和正常的秩序维护,要求人们在社会中有更高的道德境界。市场经济把人们引进了一个更加开放、自由、富裕、文明有道德的社会。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中的矛盾,也就说在当今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中多方面的矛盾也是无时不有,无时存在的,也就是两者之间的矛盾推动着我们国家经济不断地向更高的方向发展。社会主义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道德建设的进步奠定一定的基础;市场经济对人本性面目的要求,有助于道德建设中自律性的实现。同时,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的经济,也是道德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道德的进步,道德建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反应不是简单的和被动的,道德原则也不是经济原则、市场原则的简单变换,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仅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也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二、社会主义市场中加强道德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人带领全国人民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上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伟大创举。这种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理论指导,更需要道德建设方面的进步来维持。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要加强道德建设。首先,加强道德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战略目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另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并且将两手配合好,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不可缺少的道德建设的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略地位。其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培养经济人才的重要途径。国家之间的经济较量,实质上就是人才的较量,人才之间的竞争和对比,人才以及劳动者素质是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关键因素。罗国杰教授在他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分为三点:一是提高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首先,应该有强烈的动机加强道德修养,这样才能有主动学习、思考和实践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个人的道德境界;其次,要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控制、自我激励的道德修养活动,并持之以恒、脚踏实地,这样才能加强我们的个人道德修养;最后,要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发扬优点,取长补短。二是采取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应借鉴历史上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各种积极有效的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方法,并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结合,身体力行。三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个人的道德修养并不是脱离实际生活的,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生活中道德上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就是要把提高道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相统一,来促进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修养,外化为生活实践的道德行为。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才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具有崇高道德境界的追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脚踏实地,敢于担当;持之以恒,善始善终。邓小平说过经济体制改革下的人才应该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是培养经济人才的迫切需要。最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事物的两重性一样,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也存在着正负两种效应。在正面积极效应上,时间证明了市场经济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负面消极效应上,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自发性、滞后性及盲目性等原则,由于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思想道德教育的漏缺而无法完全的抑制负面因素的蔓延,就有可能诱发许多不健康的、消极的、甚至是腐败丑漏的现象。由此可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我们能否把握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强以华,魏忠明.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人性基础[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2]李玉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J].前沿,2011

[3]詹霞.市场经济与道德的转型[J].生产力研究,2013

[4]《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研究》课题组,张笃西,田治安.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研究[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

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

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对社会道德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起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事物发展的两面性来看它也给道德建设带来了负面的一些影响。以什么样的途径与方法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就成为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大课题。在本文中旨在分析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种种因素并且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的策略。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道德建设;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要找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并且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实践,加强道德约束,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因素

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重的道德问题。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制约道德建设的主要因素有政策与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多元文化对道德建设的影响。

(一)政策与制度的不健全

当前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逐渐加深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由于世界各地多元文化的影响,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主流价值观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大环境下单单靠自觉、自律,道德建设将难以进行举步维艰。优良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可以为那些利人利己的品质提供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又能够有效的遏制一些损人利己的恶略品质和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的人可以在健全的政策与制度的保驾护航下最大限度的毫无保留的发挥自己的优良品质,对社会的良好风气建设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那些拥有损人利己的恶略品质和行为也能在健全政策与制度的制约下有所收敛,这样就能使一些损人利己的行为渐渐弱化,从而良好社会风气逐渐形成。因此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政策与制度的不断完备。现在,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社会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对人的行为的制约力逐渐被削弱,传统道德的力量被削弱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制度的不健全特别的是法制的不健全使这些情况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趋势越发严峻。旧的道德体系被破坏,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这是一个社会发展所必须经历的普遍阶段,我们应该正确对待,以合理的制度与政策规范道德建设的正确前进大方向,并逐渐形成习惯观念,直到培养成普遍的道德规范。加强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完善社会制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道德建设的主旋律,并使之融入到整个国民教育的过程中。

(二)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

伦理道德问题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汲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经济的发展状态对道德建设的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道德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展不健全,市场主体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市场客体的规模还够广泛,市场的结构偏于单一化,市场的组织程度较低,现代化的交易手段还不是很普遍,市场发展不平衡。由于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存在,人们处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状态之中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往往会表现出焦虑、急躁,一切以利益为中心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很容易忽略在修身方面的培养,甚至会出现一些好人是会吃亏的这种现象,渐渐地人们不敢做好人怕做好人,这也导致一些不道德的现象出现层出不穷。造成新经济条件下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中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主流不突出,主导性的正面观念普遍性缺乏。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商品经营者具有相对独立性,促使思想解放。但也有可能导致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增长。自我意识的觉醒这对我们来说是一大进步,以前我们过于墨守成规,一切行为准则思想准则都在一个框里,导致我们在创新方面总是不那么尽如人意,自我意识的觉醒促使思想解放人们不再拘泥于以往的经营方式开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显神通。但是自我意识并不等同于利己主义。目前,存在许多道德失范的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落后文化和利己主义思想的产物,扭曲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象。因此我们倡导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各自的优势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

(三)多元文化对道德建设的影响

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原有的传统文化被渐渐消磨,而道德虚无主义,个人主义却渐渐崭露头角伦理道德不再是人们的价值导向,人们开始对道德存在的价值合理性产生质疑。越来越忽视道德的评价标准,道德这个词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观念并走向没落。社会转型使道德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其原因就是道德建设过程中传统文化的缺失。文化是人类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表述,它是人们长期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产物。文化的核心是道德,道德是文化形成的基础。在中国,道德建设的基础是,伦理性的传统文化,所以说道德建设脱离传统文化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代工业文明代替传统农业文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全球交流的加强多元文化的大量涌入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在伴随肯定因素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否定因素,在社会专心的的过程中文化转型相对滞后。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必须明确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正确对待多元文化,重视传统文化的根基作用。

(一)明确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进行道德建设首先必须明确指导思想,这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2]从我国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在适应市场经济基础上超越市场经济,扬抑地继承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同时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优秀成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和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这既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道德建设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道德建设必须在适应市场经济基础上超越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同时,把握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我们说道德建设要以制度作保障,这里的制度所指的主要是法律。通常我们认为道德规范的范围要大于法律的范围,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都是被道德排斥的,对这种说法我们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要远远大于道德规范对人们的约束作用。我们可以利用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作用形成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律却又比之道德更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这个普遍阶段特有的一种制度。以发展的眼光,运用灵活的政策,解决顽固的问题。这正是我们面对新的完备的道德体系建立前这个尴尬的道德建设阶段应该具有的素质。

(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决定着道德状况的变化。要建设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观提供物质前提。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也不存在对较高和成熟道德观念和价值导向的需求。[3]目前,我国道德建设中的滑坡和偏差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市场机制运行不规范,由此造成适应新经济条件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在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中的主流势态不突出,主导性的正面观念普遍性缺乏。现在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反之道德的发展却每况愈下,与经济发展相比是落后的,如何正确认识这种变化,促使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道德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思想保证与智力支持。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负面因素,促进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从而对广大公民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其中华民族的整体思想道德水平有进一步的提升。

(三)正确对待多元文化,重视传统文化的根基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密切的接触世界,与越来越多的国家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必然会造成与当地文化的碰撞。一些人处于种种原因盲目的崇拜外来文化,认为传统文化就是老一套早就过时了的东西,从而不假思索的一味全部抛弃。造成了文化的断层道德的脱节。所以说我们要正确对待多元文化的存在的合理性,吸收其精华部分摒弃其糟粕的部分,树立起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道德建设要以传统文化的重释为立足点。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我国之所以依然繁荣于世界可以证明其文化的合理与优越性,因此一味的否定和抛弃或者忽略传统文化都是对我国悠久历史的埋没,都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浪费。在当今这个创新的时代与其绞尽脑汁的弄出一些华而不实的东西莫不如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挖掘出一些被尘封的明珠,加以重新阐释,使之适合继续生长在当今这个时代,继续发挥其作用。我国在重塑道德体系时要依赖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依赖于对传统文化的重释,要扎根于传统我们的道德建设、道德规范才可以找寻到方向,我们的传统文化是我国道德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4]从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寻求道德建设的丰富的资源,并且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实际给予重新解释和构建,对于我国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常永军.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关键[J].松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大宗商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

邓小平同志敏锐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其实是与意识形态没有必然联系的;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它们都只是种工具,只要顺应市场向好的态势发展,那就是最好的经济制度。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既有社会主义下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大的特点,又有市场经济自由度高、灵活性强的特点。一方面保证了高效率,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公平公正;大力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腾飞。相较于原先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升了企业的活力,也调动了群众生产积极性。更重要的是,生产力的解放,使中国一步步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现存问题

任何事的好坏都是相对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解放了生产力的同时,也给我国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下面将以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现状为例,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下,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市场监管问题

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存在许多漏洞,比如大宗商品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企业的权责不清、恶性竞争常有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缺乏约束力;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交易规则时常变更,管理者为了追求交易规模而过度炒作甚至违规操作;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风险预警等机制的欠缺,都导致了市场内存在大量风险。由于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对于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经济犯罪行为缺乏有效打击力度,不能有效地防范此类事件发生。以下几个时件:2015年云南泛亚事件、2015年沈阳事件、2014年的青岛港事件等,都是由于我国当前大宗商品市场监管不利,生产者可以从欺诈消费者中得利,最终酿造的一系列恶果。

(二)制度易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面临交易成本高,竞争过于激烈,尤其是在很多行业存在恶性竞价的现象。导致很多新兴企业无法抢占市场,许多大型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其实这些问题的背后,都离不开成本过高作祟搞鬼。而高成本,其中一部分就来源于高交易成本。根据罗纳德科斯的理论,交易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制度易成本等成本。就过高的制度易成本而言,高交易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例如在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政府严格限制营业额及业务范围,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国有企业实现许可证制度,以及强制集中清算及中央对手方制度,都导致了高制度易成本。为我国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带来困难。

(三)资源配置不合理

自从2015年低“供给侧改革”提出以来,供给过剩现状深入人心,供给过剩成为我国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例如在大宗商品行业,钢铁、煤、石油、天然气等资源都严重过剩。然而,事实上,虽然我国某些资源存在严重过剩,另外一些资源却又存在严重短缺。例如我国粗钢生产过剩,然而造飞机、或造圆珠笔头所需要的精钢却又存在严重短缺,需要进口。

(四)恶性竞争严重

由于我国许多市场行业准入门槛不够高,对某些重要资源保护力度不足。市场上恶性竞争严重,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价格战。无论哪个行业,只要基础原材料足够充裕,又有一定量需求,厂商生产销售有利可图,就会出现一大堆厂商蜂拥而上,在短期中虽然获得超额利润,但在长期中造成了严重铺张浪费,也压低了整个行业的价格,使我国在该产品的进出口中,出于被国际垄断巨头打压的劣势地位。我国稀土行业是一种在现代工业、国防领域和高科技领域都非常重要的原材料,是一种极具价值的战略资源,中国几乎是世界上唯一的稀土供应商,供应的稀土满足了世界约97%的需求量。但是,在国际市场中,稀土的价格仍受外国巨头的影响。原因是我国稀土行业的进入门槛非常低,稀土企业无处不在,分散无序凌乱,一些个体经营者经常为了追逐一点小利润就不断压低价格竞争是导致这一步盒里情况发生的原因。

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大宗商品市场发展建议

(一)健全完善我国市场管理制度

自由放任是市场经济的特点,由于我国走的是市场经济这条路,企业在追求高利润的动机下,做出一些欺诈消费者、生产时偷工减料的行为很正常。这时就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加强政府监管,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主观能动性,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例如,目前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管理制度滞后,阻碍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我们要站在全球的战略高度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各种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并且政府应该严格执法,擦亮双眼,有效监管,加速国内期货市场建设,以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并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在良好的期货市场管理办法的保障下,大宗商品交易效率会显著提高。我国有这个严厉监管的基础,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中央的权利大,中央的手段硬,因此我们应该有效利用这只看得见的手,纠正社会在市场经济下走出的一些偏差。

(二)降低制度易成本

在严格监管的同时,我们要平衡好自由与管控的度。既要充分管控,又不要过分干预市场经济,因为看不见的手往往是更高效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要求我国寻找到那“双全法”,在制定健全法律、尽量减少市场纠纷的同时,又要尽量降低交易成本。降低制度易成本的可采用如下措施:多领域的协同改革,对企业经营者行为实行规范,建立第三方平台并进行有效监管;明确市场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准则,整治市场乱象。

(三)优化稀缺资源配置

还是以钢铁行业为例,如果市场经济无法解决一部分的稀缺资源配置问题。这时候就可以交给计划经济来管理,通过统筹规划,把多余的钢铁原材料从生产粗钢的企业转移到生产精钢的企业,并且鼓励各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创新创造、技术进步,使生产能更好地与需求对接。合理计划并预先对需求进行估计,或者进行需求管理;预先把需求量的信息转移给生产企业,然后企业按量生产适度生产,在产值最大化的同时减少浪费。

(四)减轻核心行业恶性竞争

为了减弱某些核心行业恶性竞争情况,政府可以提高某些行业的准入门槛,或者把某些企业划归国有,通过限制一部分企业的竞争,减轻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受的损失。

五、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尚存许多问题,但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通过宏观调控、政府介入、政府监管等手段,一定能在自由与管控中找寻到一个平衡点,在保证高效率的前提下促进公平公正,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向共同富裕!

作者:李云 单位:河北省地矿局探矿技术研究院

参考文献:

[1]袁恩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J].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6):1-12+82.

[2]毛传清.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六个阶段[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5):71-79+127.

[3]陈文通.如何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科学社会主义,2008,(1):48-53.

[4]董亚平,赵琼.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主要贡献及现实意义[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3):45-50.

[5]刘诗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的理论探索[J].经济学家,2009,(10):5-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素。建立规范、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构建规范的社会主义经济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并使其规范、和谐、稳定。在此基础上注重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性:

(1)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占有首要的地位。每一个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都应拥有平等的权利,相应的,也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它有着三个层次意义:一是市场经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对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市场经济规则都会做出同等的约束。二是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变相地接受来自市场外的优待,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其他方面。除了自已的商品和货币,以及更优良的产品与服务,市场主体不可通过其他方式来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不可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已的意志。三是买卖自愿,不得强买强卖。主体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已的意志为对手方作出决策,更不可强加自己的意志于他人之上,只有在双方的共同意志之下,彼此双方才能完成市场交易的过程。商品的自由让渡和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平等原则的依据与渊源。不管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市场经济的主体都必定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必要的义务,都可以独立而自由地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但这种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别一方的权利。

(2)统一。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是统一的,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无论是谁都不能搞特殊。划定一定的区域范围是统一性实现的前提,超出了这个范围,统一性就不复存在。在这个区域范围内,这些规则都是统一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违反,否则必将受到处罚。

(3)外在性。外在性是指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者脱离于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之外,不得与市场经济主体存在具体的利益关联,为了市场的公平公正,维系者决不能是市场主体某一方的利益代表,更不能成为市场上的利益主体。它应该以公正的而不是偏袒的态度维护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关注于整体的社会利益。只有实现了外在性,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如此,才能使市场环境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们鼓励和保护竞争,但同时也不允许出现不良性质的竞争,并要做好防止和补救措施。

(4)公开。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者的调控手段应该公开,市场主体行为、结果应该公开。公开性是平等性的客观要求和保证条件,也只有实现了信息的公开透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才能有序高效地运行。

(5)适度的超前性。维系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内容上、时序上,都应对市场具有指向性和引导性。市场经济规则不仅仅用来约束,也是对市场发展的一种导向,但是这种规则必须适度超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市场资源的稀缺要求配置的高效率,而高效率是以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基础。只有在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条件下,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高效率的配置市场资源经济。而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将受其影响,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经济秩序涉及面就越大,重要性就越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公平经济、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公平一般包括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两种。机会公平即各市场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或拥有同样机会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或借贷活动,同时又必须在同样法律约束或同一制度规则下进行竞争。结果公平是市场上的付出与所得成比例。唯有市场主体受到的是公平待遇,才能激发其参与交易和竞争的活力,所以,这一原则也是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功能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根本保证。因此,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制的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完善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化机制,对市场秩序监管机关而言,面对各种市场经营行为,在履行监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行为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在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建设和培育信用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整顿经济体系的一个主要目标。信用经济的建立,依赖于政府地、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涉及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其中规范和维护市场体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至关重要。

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呈现,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必须正确面对这些新的变化,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我国经济发展出现新矛盾。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明显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越来越严重。医疗、教育、卫生、安全等关系人民自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凸显,新的矛盾大量出现。特别是人民群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生产发展和社会分配关系,给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另外,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些特殊现象,令人们应急不暇、无所适存,也带来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如何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好各类社会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二是社会心理需求多元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国家的社会心理状态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群众心理活动的多样化、差异化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群众对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法制要求更加迫切。另一方面,一部分群众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心理严重失衡,导致发生一些不良甚至是过激行为,这也成为引发社会问题的突出因素。三是经济增长趋向新常态。随着工业化、市场化步伐的加快,高速增长的经济态势逐步回落,经济发展呈现低速稳定的状态。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再加上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一些基本需求资源缺乏,生态环境压力加大。同时,经济结构的变化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上我国社会老龄化时代逐步到来,劳动力总量过剩和结构性矛盾异常突出。因此,怎样推进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大幅下降、人力资本不断提升,是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问题。四是改革推进难度进一步加大。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焕发出了无限生机,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才能走完的历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愿望更加强烈。社会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深化改革必然要触及各方面的利益,无形中加大了改革的难度。五是和平发展面临新挑战。十以来,我国经济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逐步趋于低速发展新常态,国内经济和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进一步加深,国内经济发展对国外资源和市场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已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逐步扩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直接影响国际资本的流向,对重要商品价格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的和平发展明显受到某些大国势力的制约,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安全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刚刚摒弃了计划经济体系,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正是处于一个经济的转型期,在这个阶段,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新的经济管理模式还未成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体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狂。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这些问题归结起来,首先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体系问题。交易者必须贯彻公平竞争的交易原则,按照市场法规、交易制度、市场组织章程等进行交易,规范交易行为。为了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势在必行,这关系到改革开放能否顺利进行,对我们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与挑战,更是不可避免的重大任务。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是交易条件的判定,也就是交易价格的确认和价格竞争原则的确立,价格确认是否能真正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否能真实反映供求矛盾运动规律和要求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好坏的首要判定条件。市场经济交易体系涉及经营者和交易者关系以及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其次,市场竞争的主体的确认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参与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权利、责任、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应当予以规范,制定相应的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产权制度则是最根本的一方面,如果在市场中进行活动的企业中,有一部分在产权制度上可以不接受市场的约束,无视市场的规则,那么市场就会混乱不堪,所谓的市场经济主体体系也只是笑话。这对我国从传统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定时期更为重要。其三是确立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在法治上对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和要求进行硬性的规范。它包括市场经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秉公执法、依法律己的市场经济监管秩序,其中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弘扬则是最为艰难的环节。其四是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建立,即对市场经济生产秩序产生道德上的认同与理解,或者说是对市场参与者的人格道德方面的影响,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一个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准则,并加以完善。

四、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正确处理好市场的自我调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间的平衡

上个世纪,多个国家的经济史都证明了市场经济中必须要有宏观调控的存在,即使是这个国家已经有了成熟的市场,也不能完全任凭其自由的发展,必须留有强有力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在市场经济体系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维系并调控着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因此,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但也要注意根据不同的经济运行情况作出相应的宏观调控,两者不可缺一。市场的自我调节是让经济在市场规律下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则是为了克服市场本身的缺陷。只有确处理好市场的自我调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间的平衡,才能使经济平稳健康、活跃地发展。

2.社会经济的组织要以市场为中心

社会资源的配置受到市场极大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组织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则要求以市场为中心。市场在经济运行中有着进行组织的作用,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交换的进行,使商品由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内部的使用价值得到消费,在人们手中得到使用,而不再是简单的物质产品。第二,市场信息的反馈,可以反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程度,进而指导生产,使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更为契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第三,市场本身具有极强中介作用,可以将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联结起来,使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得以缓解甚至消除,此地积压彼地脱销的状况,也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已有的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第四,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剂,有序的市场运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在交易环节上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加速社会再生产,促使国民经济高速的发展。

3.市场交易规模与商业规模相适应

商业的规模适度是其独立存在的前提,商业规模膨胀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使它走向反面,而不能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严重的则会使市场活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陷入混乱。如果商业资本过于庞大,规模极度膨胀,便极有可能在竞争中失利,只能收到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润,商业资本就会被迫转移到产业部门中去,自动维护社会经济所需要的商业规模。在我国,则运用行政力量,采用了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措施,控制了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同时,在农村,则有序推进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鼓励支持农村适当发展小型商业网点,通过抓大放小,适当控制商业发展规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态势,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剂的作用。

4.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市场经济富有生机和效率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竞争方面还存在一家独大、特权经营的情况,对私营经济存在挤压排挤现象,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一些阻碍作用。在平等竞争的原则下,国有经济成分的主体也必须要独立地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力量,其经济利益也由本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决定,更多的受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所影响,而不是来自于政策的偏袒,一样要接受市场的评判,公平面对市场。

五、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对策

1.加快体制转轨

我国市场体系在相当程度上与体制不完善相联系。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普遍缺乏对各社会经济主体利益边界的界定,形成了大量的“真空地带”,这会诱导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不遵循市场秩序进行寻租活动,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党的十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坚定不移的发展公有制经济,大力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发挥好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按市场办事,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外,要毫不动摇的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在财税、体制、税收管理、金融创新、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私营经济大力支持,强化它们的市场和行业竞争能力,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协调利益冲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需求逐渐多元化。因此,需要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完善的沟通反馈机制,重新对利益主体的权益进行分配,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引导协调。一是利益引导机制。通过立法手段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完善,明确收入的来源并确保其合法性,明确正当收益和不正当收益的区分,从根本上断绝政策性寻租的分配通道。二是利益约束机制。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用法治精神引导人们依法从事经济活动,以合法的手段获取利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另外要突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诉求,依法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三是利益调节机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阶层间、行业间、地区间的利益差距逐渐扩大。因此,调整和缩小人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税收是调节功能,调节高收入,扶助低收入,注重搞好再分配领域的调控,要加强税收监管,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逃税者严加惩处,加大打击力度。

3.根除经济落后性根源

一是必须加快政治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纲略,我们要从建立法治起步,加快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通过法治建设在各种权利主体之间正确地配置权力,规范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民主,强化民众对政府的控制与监督,才有望稳步地实现、民主和法治的目标。二是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完成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我们应当进一步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改革,要改变股权结构上一股独大和竞争格局上一家独占的现状,特别是对国有能源企业和垄断性行业要加强规划和引导,使他们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确保经济市场公正公平。三是加强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和资本市场的合规性监管。要采取有力措施破除垄断。改变被称为“政策市”、“寻租市”的不良状况。要大力加强经济市场的发育和壮大,规范和引导私营企业合理参与市场经济,与国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要严厉打击各类“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犯罪活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4.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健全

作为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要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为目标,最为重要的方面是要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在道德建设、产权改革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大做文章,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和处罚力度。市场体系发育成熟与否主要取决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水平,同时这也是市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大力支持市场行业协会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升市场对其的认可度,并保证他们的独立公正与规范运行,可以在行业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通过道德建设、产权改革和法律约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要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各种非法市场行为进行制裁,增大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机会成本,要通过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行、市场认可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从而在行业内发挥应有的作用。

5.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高速发展的战略支撑,是社会经济进步的核心,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深化改革开放,吸收先进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大力推动吸收再创新能力,科技实力明显提升。进入新时期以来,世界各国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国也要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加快前沿技术研究,提高科技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先机。近年来,我国通过设立国家科技进步奖,引领高科技发展,鼓励支持科学家攀登科技高峰,拉动全社会科技创新驱动,以点带面,全面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更重要的是科技创新转变了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了经济发展质量,提升了国家整体发展的水平。

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监管

1.规范市场主体

首先,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对参与商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的、全面的法人资格审查,对缺乏经商条件和不能经商的单位、个人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制定市场主体法规,建立经商资格和法律约束机制,使主体资格规范化。其次,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功能,不同的市场主体应有不同的市场功能,进入市场后各市场主体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渠道应相对稳定,否则功能错位,仍会混乱。因此,要通过一系列法律、经济手段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重点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并对任意违反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再次,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应通过交易公开化、票据化,禁止场外交易,查禁和严肃处理各种任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保证和约束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

2.完善市场组织

市场秩序的正常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必须靠各种市场组织的结构合理。一方面大量的非规范的市场组织在低水基础上简单重复和膨胀,另一方面则是各种流通组织之间缺乏合理协调和科学分工。这样,大大加剧了市场流通组织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市流通中的无序状态更为突出。因此,当务之急需要在完善各种市场组织方面下功夫。完善市场组织,从根本上看,就是要建立起商品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市场制度,用市场制度规范各种市场流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从目前来看,重点则是整顿和完善批发市场中的流通组织。如果批发市场组织混乱,则整个市场局面也会不稳定。同时,应完善市场监督组织。市场监督组织是不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它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舆论宣传单位、民间组织等联合组成,以便对各类市场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督。

3.健全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市场的灵魂,是市场体系稳定的内在平衡器。近年来,我国市场体系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机制的残缺和扭曲。一方面是由市场机制的生长与发育缺乏正常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是“双轨制”的实行,使市场机制人为扭曲。在同一商品市场上行政干预机制与市场机制相互碰撞、摩擦,割裂了市场机制内在传导系统,加剧了市场体系的混乱。“双轨制”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秩序的首要宗旨,即平等竞争的原则,加剧了各种行政权力、职业权利向市场的倾斜。失去公平的市场,是一个无序竞争和落后的市场,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机制是整顿市场体系的主要途径之一。

4.建设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努力,不断的去尝试,不断的去探索。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探究我国应当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 言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 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 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的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是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 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的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8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标,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声参加者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不在损害其他竞争者,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6、保护弱者的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都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保护弱者的原则是和现代经济法理论不谋而合的。 7、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 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等现象。 8、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不应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载量权。因事情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 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动作、健康发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当务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确、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彩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的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飞跃,逐步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将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的希望所在。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进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行政垄断不仅保护落后形式的诸侯经济,破坏统一市场之建立,而且还会引发社会腐败,腐蚀我们的政权。为使我国经济逐步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取得较高规模效益,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注意“度”的规定。对于合理的集中一定要允许,有关限制竞争的允许条款,限制竞争的排除条款必须精心拟定,使之合乎我国国情,有利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法的另一个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类法律我国不是多而是相当缺乏,以致必须采取措施时常常缺乏法律依据。 [NextPage] (三)社会法 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业已颁布,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要草拟,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行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 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部交易罪、违反金融管理罪、违反税收管理罪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立,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该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 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公司或设立与执法机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作必要的改革。 1、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改革,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现行的状况,大多是从前苏联学来的,既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2、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威望。目前,我 国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这种状态对实施法律极为不利,应当予以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若干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做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判决,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3、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镢,各种干预严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而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逐步解决:(1)法院经费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经费必须充裕,而且直接由国家财政保障。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专门办法。只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任何人均不能担任法官。法院院长的任免可考虑向上提一级,即不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而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3)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有与其地位职务相称的标准。 4、要进一步创造法院公平适用法律的条件。要进一步实行好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进一步严格执行诉讼费、赃款上缴国库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与法院利益挂钩。要严禁法院办公司或创设与审判有关的诉前有偿调解服务机构。不充许法官到任何机构、企业兼任法律顾问等职。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切实的实施 要加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我国历史上每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 (五)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市场经济动作的润滑剂、自律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 (六)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贪污腐败,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 结 束 语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现代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 摘要文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王家福《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第2页。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395页。 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第463页。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史际春.《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国方出版社,2001. 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出版社,2000.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王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M].法律出版社,1996. 周永坤.《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4. 【法】米海尔•戴尔马斯-玛蒂[J].《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进展与阻力》.《中外法学》,2003. 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M].《法学研究》1993. [11]金彭年、王健芳.《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分析》[M].《法律与社会发展》,2003(1)期. [12]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13]李琮.《当代资本主义论》[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14]谭崇台.《发展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15]李京文.《走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7]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M].北 京法律出版社,1998. [18]陈孟熙、郭建青.《经济学说史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19]赵红梅、李景霞.《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0]江春泽、陈耀庭、雷达.《国际比较中的中国经济体制转轨》[M].武汉出版社,199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劳动价值论

人类在20世纪最具创新性和最有难度的探索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所遇到的全部理论和实践问题都与这一探索紧密相联。社会主义运动的全部困惑和失误,都根植于这一具有巨大难度的历史性课题未解的奥秘之中,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复兴,则系于这一基本历史命题的解决。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历史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从典型形态的逻辑发展提出未来新社会经济形态本质上是在直接社会化生产基础上、以自主劳动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对于未来新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在那种直接社会大生产中,商品经济已不存在,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已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商品”和“货币”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消失。这样,就将把社会从对货币过分依赖和商品拜物教的魔力中解放出来。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设想的理解,也认为在新建立的社会里,将没有商品,取消货币。

20世纪初的一段时间,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经济学将“消亡”的理论,曾一度成为主流思想。希法亭、罗莎·卢森堡、布哈林等著名理论家都持这种观点。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哈林仍坚持这种看法,他在1920年出版的《过渡时期经济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理论政治经济学是关于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的科学,也就是关于无组织的社会经济的科学……其实,只要我们来研究有组织的社会经济,那么,政治经济学中的一切基本‘问题’……就都消失了。”布哈林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

苏维埃初期的经济建设实践、特别是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出现的问题,使具有高度唯物主义精神和辩证思维能力的列宁,坚定了从现实出发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的新思路。随着列宁对建设社会主义要从依据书本转向依据实践的基本思路的明确,很快就对“战时共产主义”体制进行了彻底的反思。他认为“我们用‘冲击’的办法,即用简捷、迅速、直接的办法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的原则的尝试已经失败了”。随着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列宁的思想发生很大变化。他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列宁要求放弃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重新回到迂回曲折的道路上来,强调必须善于考虑那些便于由宗法制度、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列宁这时已经认识到:“商业正是我们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我们居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必须全力抓住的环节’。如果我们现在紧紧‘抓住’这个环节,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一定能够掌握整个链条。否则我们就掌握不了整个链条,建不成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布哈林的思想也发生重大变化。他在1925年发表的《到社会主义之路和工农联盟》中提出:“现在我们看清了我们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过去我们认为,我们可以一举消灭市场关系。而实际情况表明,我们恰恰要通过市场关系走向社会主义。”

我国经济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第一次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高潮,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具有商品经济属性、价值关系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在这次讨论中,围绕价值规律与计划经济关系这一焦点问题,产生了一些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理论观点,试图突破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关系方面的观点。其主要的思路是,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物质利益原则和物质利益关系,来论证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存在商品关系的原因,并依此肯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要把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矛盾统一体,价值规律通过经济核算调节社会生产。但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成为当时思想认识的主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理论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有了重大进展。改革进行不久就确认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后来又确立了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从发展生产力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在邓小平直接指导下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他后来又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由此可见,按照邓小平的思想,市场经济不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将继续存在并得到充分发展。依据这样的基本事实和基本判断,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现实的条件与基础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必须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就是必然的逻辑结论了。

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历了辉煌又遭受严重挫折的社会主义实践运动向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历史性任务。这一历史性任务的核心,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探索和创建扎根于现实的社会主义新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公开宣称他的政治经济学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是“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并以之与“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在德文版中是“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相对立。他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劳动者“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的生产关系,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这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新形态,在本质上仍以自主劳动为核心,但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却与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不同,要以商品价值关系为基础。这就是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仍然要以“价值”作为基本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实现劳动自主、克服劳动异化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价值”仍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逻辑的基础,劳动价值论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丰富。很明显,这是已有的理论都不能完全回答和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当然,这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理论创建过程。这个意义和难度都极其巨大的理论课题,虽然在改革实践中已明确提出和充分展开,但并没彻底解决。应该客观地承认,与快速而复杂的改革状况相比,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是相对滞后和薄弱的。这里,只是从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石的角度,探讨实现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具体化和转型中的几个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提出问题。

二、交换关系的“价值化”:价值系统的重构与价值规律的基础作用

计划型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在本质上是排斥商品经济的,因而呈现出“非商品化”、“非价值化”、“非货币化”、“非金融化”的实物化倾向,但实际上并没完全消除“商品”和“货币”,并没实行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劳动券”。用劳动时间来直接表现和计量的“透明而简单”的经济关系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并没出现,而是出现了一种非常独特的状况,即虽然商品、货币、价格等仍然存在,但在相当程度上,这些“商品”、“价格”、“货币”、“金融”已经不真实了。很明显,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即对交换关系及其决定的经济运行系统的改革,就是对交换关系仍然具有商品交换属性的承认和肯定。从发展趋势来看,就是从趋向“实物化”的指令性计划机制向“价值化”、“货币化”、“金融化”经济关系的转变。具体地讲,就是使价值系统中的各种范畴真实化,使货币成为真正的货币、价格成为真正的价格,从而形成市场经济的价值系统,即以价值为基础、以价格为中心、以货币为媒介、以金融为枢纽不断发展和相对独立化的虚拟经济系统。这是一个包括价格、货币、资本、金融和不断出现的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多层次庞大系统,这个虚拟经济系统与实物经济系统相对应、相联系,但又相对独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系统的形成,是以经济关系的“价值化”为根基,即在承认价值规律客观性质的基础上让其充分发挥作用。现实社会主义既然是市场经济,其基础性规律就仍然是价值规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先驱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交换关系系统来看,核心是探讨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实现程度和作用形式。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规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学界讨论时间最长、发表论著最多的问题之一。然而,对价值规律的认识,却经历了难以想象的曲折过程。前,在斯大林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理论界一般都否认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尤其是对全民所有制内部调拨的生产资料起调节作用,认为它只起影响作用,或者说主体上不起作用,只在局部起作用,起主导作用的是计划机制,认为可以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来制定计划价格。时期,价值规律曾被看作“私有经济的遗物”、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然而实践证明,否定和违背价值规律会受到惩罚。亲历新中国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长过程并居高层领导岗位的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深有感触地总结道:“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制订的计划价格都背离价值,所谓‘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实际上是抛弃价值规律,因而难免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应该在所谓的‘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名义下,为各类商品制订计划价格,而应该让价值规律在市场上自发调节价格。”

当经济体制改革从否认、排斥商品经济进展到局部承认商品经济,又从整体上模拟商品经济发展到要搞真正的市场经济的时候,就意味着必须承认价值规律的客观性质和作用。而承认价值规律的客观性质和现实作用,就必须承认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价格市场化,因为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和市场价格的波动来实现的。因此,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从行政定价机制到市场定价机制的转变,是重构真正的价值系统最直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价格改革,实现从计划型价格向市场型价格的转变,就是从背离了价值规律的价格向符合价值规律的价格的转变。只有实行市场定价体制,使价格真实化,才能使价格及其变动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消耗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归根到底反映价值及其变化,做到价格关系顺当,价格结构合理,价格信号准确。我国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用市场价格体制取代传统的政府定价体制,实现价格模式的转换。因此,价格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价值”为核心和基础的运行机制,进而逻辑地形成整个价值系统——从商品市场到货币市场、再到资本市场,以致整个虚拟经济系统的关键和基础。198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同时,鲜明地提出,价格体系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价格改革是绕不过去的,价格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首先要过而又最难过的关口。

回顾近30年的改革历程,我国以价格改革为中心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虽然也发生过认识的分歧和争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价格改革与所有制度为关键、孰先孰后的争论),虽然还遇到过波折(20世纪80年代末的价格闯关及其挫折),但由于改革的基本方向一开始就比较明确和坚定,这就使中国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取向,也就是要真正实现交换关系的“价值化”,即真正让价值规律起作用。同时,在改革的方式上,又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调放结合、先调后放、逐步放开”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在改革的范围和深度上,着眼于整个市场体系的形成,从狭义价格改革扩展为广义价格改革,以实现价格改革过程同完整的市场体系的统一,同市场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统一,逐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体系和虚拟经济系统。

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改变,必然引起宏观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模式,从基本上排斥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后经由“双轨运行”模式、“有调节的(或有计划的)市场运行”模式(“国家有计划地调节和控制市场,市场调节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活动”)的过渡,最后确立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即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新方式。可以看出,相对改革的另一条主线,也就是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公有制的市场现实形式改革来讲,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虽然不能认为已完全成功而告终,但总的来说,交换关系的“价值化”和市场机制的“复归”还是比较顺利、比较成功。然而,从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特征要求来看,在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经济运行模式方面,还存在一些相当深刻和难解的问题:如,当从理论上肯定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客观性,在实践中让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还有没有自己的特点?还能不能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运动、价格运动、货币运动、资本运动和虚拟经济形态除了具有市场经济中的一般规律外,还有没有自己的新特征、新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模式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以外,还有没有自己的独特功能和作用?西方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国家进行政府干预的依据,其基本理论是存在市场失灵,就是承认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有消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的依据也仅是市场失灵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抑制和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消极作用?

虽然已肯定了价值规律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规律,价值规律已成为决定经济系统中各个经济活动主体的运行机制及宏观经济系统中的社会劳动实现均衡的基础性机制。但由于商品生产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不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和后果也会不同;由于不同所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性质的差异,价值规律的作用程度和作用形式会有所差别。因此,上面这些问题并不是“伪问题”,应该说是有依据、有意义的,是需要首先从基本理论层次进行探索并解决的。

三、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对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和发展,收入分配理论发生很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问题。然而,如何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个问题又与如何认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关联。

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在我国现实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非劳动要素具有价格是毫无疑问的,但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分配的根据是什么,其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中质的区别和量的界线在哪里?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应当承认,这个问题相当复杂和颇具难度。在思想方法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将价值创造当作决定收入分配的依据和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标准。由于理论上的简单化,不少人都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理论是根据其劳动价值论提出来的,在思想中存在的一个逻辑推论就是,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依据。这种逻辑推论的内在理论前提就是,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就是由劳动价值论决定的,由此可得出的一种更一般的理论前提就是,价值分配是由价值创造决定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直接等同的我们认为,要获得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或者准确地讲,是两个有联系的不同层次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这两个问题是全部经济问题中的两个极端,也就是说,价值创造是最深层次的问题,是被许多现象包裹和掩盖着的问题;而价值分配(严格地说,应该是产品的分配)则是最现实的问题,是全部经济活动最终的结果。价值分配则是最复杂的,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价值创造到产品分配,是一个从对一定社会形式下经济活动的一般本质规定上升到生产关系的逻辑展开过程,即从抽象推演到具体的过程。区分商品价值的创造与分配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观点。这显示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他所批评的“庸俗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差异。简单地讲,马克思认为,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是多层次的系统总和,其研究方法是立体化和层次性的,而“庸俗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主要倾向和特征,就是平面化、同质化和静态化。西方经济学中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就是以混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为前提的,萨伊的“三位一体”论就是贯穿至今的思路: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这三个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那么这三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应共同分享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社会财富)。而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要认识这种分配关系,就必须对这种生产关系进行具体的剖析。从这样的研究方法来看待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就可得出两个看似“矛盾”但都可以成立的论断: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不等于它能够创造价值;劳动价值论也不否认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论断之所以都能成立,关键就在于它处在问题的不同层次,收入分配的具体状况取决于对具体的生产关系的历史性剖析。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作为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后就一直存在、并且迄今为止并不以社会形态的变更而消失的历史事实,肯定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特别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人们曾经试图彻底清除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这一现象,出现投资饥渴和资产浪费的顽症,遭到经济规律的惩罚,这就从反面证明了它的客观必然性。

前面讲过,价值分配是由各种具体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是比较复杂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并不是由非劳动要素在商品价值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决定的,而是由人们对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决定的。概括来讲,它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对所雇佣的劳动的支配关系决定的,反映这种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内涵。如,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之所以可以获得劳动力价值以外的全部剩余价值,并不是因为资本家拥有的生产资料创造了价值,而是由于资本家拥有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而可以支配购买来的劳动,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种情况是,它是由商品经济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是由商品交换活动中的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分化形态,比如生产资料支配权等)的平等交易关系决定的,如,资本借贷活动中的“利息”这种非劳动要素收入,股票、土地交易活动中的“股价”、“地价”等。这种非劳动要素收入是商品经济中最基本的利益原则、效益原则所要求的,也就是说,基于经济发展的利益和效率要求,必须使投入生产过程的非劳动要素获得一定的回报,各种生产要素都不能无偿使用。前一种情况是具有社会经济形态性质的,是特定生产方式的具体状况,后一种情况则具有比较一般的特征,即在整个经济活动具有物质利益制约性和基本效益要求时,亦即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它都会存在。

作为反映私有制生产关系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曾经比较着力地揭示了它的本质和形态特征,提出了它的历史性(包括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作用),揭示了它们是由于对非劳动要素的私人占有而无偿占有剩余劳动(价值)的共同本质,从而揭示了它们终将由于其内在对抗性矛盾的激化而被消除。如,对封建社会的地租、资本主义社会的利润、地租等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形态的剖析。因此,人们对这个方面的认识比较充分,而对非劳动要素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基于物质利益的制约性和效益趋向的基本要求,在一般商品交换中也应该得到补偿,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即基于对资源和资产投入生产、节约使用和保值增值的激励,而对让资产取得适当的收益注意和研究得不够。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就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复杂的经济构成中,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私有制中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另一种是公有制中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两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需要研究的问题。现在它们都归属在“所有者权益”的名目下,但其实质和归属是不相同的,其数量也会有所差别。另外,私有资产收入的控制和使用投向的引导问题,公有资产收入归属和受益者落实问题,公有资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分割和数量比例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给予准确的说明。然而,无论怎么讲,我们仍然应清晰地把握住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关系,既不能因为必须承认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及其合理性,而否认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也不能因为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而否认价值分配的多元性或多种形式,导致分配形式和内涵的单一化,这样对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有价格,都参与价值分配,这无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都是一样的。但这种形式上的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基本生产关系上的区别,“资本主导型”价值分配与“劳动主导型”价值分配在质和量上都有一定区别,需要仔细研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存在和发展的情况下,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都起作用,交织在一起,情况非常复杂,这更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有清醒的认识,在实践中逐渐形成规范的分配体制。

非公有制企业的收入分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比较清楚,其资产收入和所有者利益的保护,作为经济主体来讲,已经是资产所有者的自觉行为,现在的问题是要减少政府的不合理干预和收费,而对于其中的劳动者收益的保护,则需要政府的有力干预。如,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最低工资的制定和失业保险的实施等。

现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是如何形成市场型公有制企业分配体制。公有制经济中的市场型分配体制也应该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并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但按要素分配也必不可少,因为职工持股,包括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持较多的股,都是公有产权结构的组成部分,但如何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确实还要进行探索和创新。现在看来,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问题,其构成当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以按要素分配,怎样实行有充分合理激励的工资、年薪制、股权和期权收益等,目前都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机制;其二,是科技劳动者的收入分配问题,在这一部分劳动者中如何形成按劳分配为主、按要素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机制,目前也正在探索,但进展不快,也需要加快进度;其三,是直接生产者的收入分配问题,这一领域过去的经验较多,但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调动广大直接生产者积极性,在生产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形成正常、有效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也有大量工作需要做。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轴心”:基本经济范畴与基本经济规律

价值是对商品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机制在理论思维中的本质抽象。在社会化生产方式中,价值不是单纯存在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价值规律虽然仍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规律,但这种经济形态的主导性经济规律却是反映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和运动的基本经济规律。因此,从一般商品经济层面研究和认识价值的本质内涵后,要对某一社会经济形态进行研究,就存在着把价值规律与某一特定生产方式结合起来研究,进而揭示这一经济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任务。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结合。马克思是在科学奠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进而揭示了剩余价值这个资本的本质和资本主义运行的基本经济规律。但市场经济并不直接等于资本主义,价值规律并不直接等同于剩余价值规律,也不直接转化为剩余价值规律。社会主义改革运动,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来,高潮与低潮更迭,成就与困难并存,到20世纪80年代末又急剧分化,东欧一些国家在运行方向上发生历史性激变,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国家要进行目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探索过程中,一直感到理论准备相对不足。因此,为推进改革所需要的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自然也需要从一些最深层的基本命题做起。

任何一门科学的任务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最终目的,“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如果停留在经济现象描述的水平上,那就说明这门学科还很不成熟。要真正进入科学大门就必须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此形成概念或范畴,并进一步揭示其本质和规律。

作为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决定它发展的基本趋势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长期流行的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及后继的研究者对这一表述的补充和阐发,都与真正科学的认识有着相当的距离。因为虽然主观上都是在力图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来研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但实际上却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马克思研究基本经济规律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因为斯大林所理解的基本经济规律的内涵及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与体现在《资本论》中的马克思关于基本经济规律的理论和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思想的简单化和片面性的理解。

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典范所体现的方法论要求是,首先运用社会本质结构分析法,从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剖析出基本生产关系,然后根据这一基本生产关系,进人直接生产过程的考察,揭示该社会生产过程的社会实质。在此基础上确定这一经济形态的基本范畴。最后在各经济过程、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变化中考察基本范畴的运动状态和发展趋势,以此全面揭示这一经济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基本生产关系、基本经济范畴和基本经济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基础性的并紧密联系的问题。剖析基本生产关系是研究基本范畴和基本经济规律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进入生产过程、依据基本生产关系、揭示生产的本质、确定基本范畴是揭示基本经济规律的关键。

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或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至今还没有解决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结构和运行的“轴心”问题(类似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一个未被重视、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类似《资本论》中的“资本”范畴)这个贯穿整个理论体系的主线问题,至今还未解决。因此,客观地看,现在对现实形态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认识,还远远达不到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深度,也就是说,还远没有达到对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比较彻底的理论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