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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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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案

特殊教育教案范文第1篇

一、特殊教育的对象

一般地说,特殊儿童都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特殊儿童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儿童,也称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如视觉障碍、弱智和肢体残疾儿童等。广义的特殊儿童除残疾儿童外,还包括超常儿童等。②但事实上,特殊教育实施对象因地区的情况而异。一般地说,教育越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特殊教育实践的范围也越广,它包含的特殊儿童的类别也越多。

台湾实施广义的以特殊教育儿童为对象的特殊教育,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大类。③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著障碍共12种;资赋优异包括:一般智能、学术性向、艺术才能、创造力、领导才能和其他特殊才能6种。

大陆近十几年来主要是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规定为六类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实际在调查和统计中又增加了综合残疾(多种残疾)。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大陆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通过对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比较,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但在实践操作中,大陆对各类发展异常儿童的区分比较模糊,仅有少数高校招收个别残疾类型学生。面对诸多类型的残疾儿童,仅实施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其他各类儿童更多地被纳入到普通教育系统内,没有接受特殊教育。

二、特殊教育的教育体系

对于特殊儿童的安置,两岸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是特殊学校、普通学校中的特殊班及普通班,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有一些区别。

台湾专设的特殊学校,分为启明(收盲生)、启聪(收聋生)、启智(收智力不足学生)、仁爱(收肢体残障学生)四类。目前,台湾各类特殊学校有24所, 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其程度可分为幼稚部(3-5岁)、小学部(6-12岁)、初中部(13-15岁)、高职部(16-18岁)四个阶段。有启智、启聪、启学、启健、启仁等班;还设有辅导资赋优异和才艺优异的资优、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等班。

大陆特殊教育发展较晚,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数量有限,各机构和系统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但目前,大陆已把特殊教育列入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不少特殊教育学校开办了职业高中或中专班,普通高中班,10余所高校建立了特殊教育学院和专门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班级,从服务的对象和所负担的任务上,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残疾儿童的学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3至7岁的残疾儿童,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担负促进残疾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补偿其缺陷,准备进入小学的任务。

2、残疾儿童的初等特殊教育:面向学龄的残疾儿童(年龄各地不全相同,有的地区从6、7岁开始招收,有的大于7岁)。担负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较发达地区可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进行一定劳动教育的任务,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建设者。

3、中等文化和专业的特殊教育:面向受过基础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任务是进一步提高文化科学知识,为升学做准备,或学习一门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并达到专业等级水平。

4、高等教育:面向具有高中水平或同等学力的残疾青年,进行国家规定的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教育,以至研究生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特殊教育法”是台湾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这足以体现台湾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其规划了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自1984年颁布“特殊教育法”后,特殊教育从过去点的实验变成全面性的推广,有84%的身心障碍和资质优异的特殊儿童进入了普通学校学习,其余的进入特殊学校和特殊机构。

从台湾“特殊教育法”来看,台湾特殊教育朝着一个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三度空间在发展。长度是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三岁,向上可以进入大学学习;宽度是特殊学生的入学率逐渐提高,特殊教育的类别和程度有所增加;高度是特殊教育的质量有所提升,为特殊学生提供合适的个别教学计划和教学服务。

大陆特殊教育的法律的较大发展主要在改革开放后的近20年。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包括:第一层次,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1982)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大陆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层次,《义务教育法》(1986)和《残疾人保障法》(1990);第三层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对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作了原则而又细致的规定;第四层次,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地方法规。

但总体上,大陆的特殊教育立法比台湾起步要晚,而且至今还不健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本身还有许多重要的方面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在现存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大陆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使残疾儿童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再次,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导致了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如: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到了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又规定了学前残疾儿童的教育方式、教育机构、支持保障系统等。但由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管不到位,致使大陆目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非常薄弱。以经济、文化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北京市为例,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7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仅有160名接受到学前机构的教育,而此部分儿童不到学前残疾儿童总数的10%。⑥因此,大陆要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 对特殊教育的资源配置、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强普法执法,迅速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

四、从事特殊教育的资格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力量,师资的水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台湾重视特殊教育师资的正规化与专业化, 于1975 年颁布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从事智能不足、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性格或行为异常、学习障碍和资赋优异等类教育的教师的登记资格。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采取双重资格认定,除了特殊教育系所毕业者以外,均要求须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者再修特殊教育16个学分,并对三种级别的学校教师有不同的要求。对高职部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至少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特殊教育系毕业者;第二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或研究所本科系,或相关科系,或有学士以上学历者。对于仅有大专文凭的教师,该办法规定至少要在高级中学有3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成绩优良者。对于中学教师部的资格,台湾规定,获得高职部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中学部任教而不必重新登记,因为中学教师的资格要求水平较高职部低些。台湾对小学教师登记资格有些特殊,不但允许本科学士水平的教师,还允许在普通小学或幼稚园教师在修习特殊教育科目后可以担任小学教师。

随着台湾特殊教育的发展,目前台湾各类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也竞相出现:(1)短期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为了推行特殊教育计划,针对实际参加工作的教师施予短期的,大约一年或半年,乃至更短时间的特殊教育师资的专业教育;(2)特殊教育师资正式专业教育制度。主要是由师范或教育院校的有关系组作较长更具系统性的专业课程以培育师资的制度,目前有两种系统:师范专科学校的系统和师范或教育学院的系统。⑦这保障了特殊教育师资的质量,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大陆也陆续建立了一些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对特教师资进行长期、短期培训,但发展较快的地方只是少数。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大陆在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作出过明确规定,但缺乏措施来保障落实,这一制度只是在经济发达的上海率先得到了实施。可是在其他省市,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普及,一些特殊学校由于师资不足而不得不聘请没有资格证书的老师。因此,除部分特殊教育教师来自中等特殊师范学校或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之外,大部分来自普通教育系统,基本没接受过特殊教育理论训练,对教师的培训更多地停留在传帮带阶段,即老教师带新教师。使得特教学校师资严重老化,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大陆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教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算下来,大陆每年培养的中、高等特殊教育师资不足500人。据统计,到2000年,在3.1万专业教师中仅有3%的人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获得了完全资格认证。到目前为止,仅有1.1%的具有特殊教育大专以上学历,27.6%具有特殊教育中师学历,17.7%的教师经过半年以上的短期培训。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大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五、台湾特殊教育的启示

通过对台湾和大陆特殊教育以上四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 台湾的特殊教育对大陆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价值和启示。

1、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本身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大陆的特殊教育体系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教育目标定位尚未具体化。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纵向通达、自成体系、横向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即纵向上使特殊教育在各个学历层次开展,横向上使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成为可以互相交叉的立交桥体系,使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完善。

2、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目前大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比较的薄弱,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针对此现状,一方面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基地的建设,在重点建设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的基础上,要在一部分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数量,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另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特殊教育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在职教育的岗位培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也可以像台湾地区那样,经过特殊教育培训后上岗。

3、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政策和法规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进步,特殊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条件将逐步成熟。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是《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原则。“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宗旨,也已成为各国或地区教育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受教育权利更是被视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吸取和借鉴台湾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内地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来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以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保障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质量。重点通过法律来解决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明显不能满足需要的矛盾,真正达到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注释:

①朴永馨:《特殊教育辞典》,华夏出版社,1996年。

②汤盛钦:《特殊教育概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台湾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中心编印:《特殊教育季刊》,1997年63期。

④李惜雯等:《中国残疾人口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10。

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及其回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2006年12月1日。

⑥张毅、陈亚秋等:《北京特殊儿童学前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特殊教育》,2004年11月。

特殊教育教案范文第2篇

 在我的班级中有一位较特殊的学生,他叫杨××。他思维灵敏,口头表达能力很好,写得一手好字。可他虽然思维敏捷,发言超群,但上课时常不遵守纪律,不举手就随意发言;平时为人较自私,经常只以自己为中心,不顾别人的感受。他的这些表现让我头疼不已。

有一次,班级布置黑板报任务,我把主题和大致框架跟身为政宣委员的他讲了一遍,并要求他在周末前完成。他满脸不情愿地说:“啊?又要出黑板报啊?”随后又满不在乎地说:“好吧好吧!” 结果到了周末,班级后面的黑板还是一片“狼籍”。我对他的行为感到非常的生气,为他对班级的不负责任感到痛心,于是决定给他一个小小的“教训”!

我认识到,杨××同学不理会老师的教育,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他有自我中心的性格障碍倾向,其主要表现为:自视甚高,认为自己了不起,以自我为中心,总是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于就怎么干,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毛病的产生与家庭的过分娇宠、生活中的一帆风顺、片面的自我认识有关。于是,我马上挑选了几个负责的同学完成黑板报任务,并把他叫到办公室:“杨××,方老师之所以选你负责黑板报有两个原因:一是你的书画非常出色,是班里数一数二的;二是你以前就是负责政宣工作的,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经验。但你这次的表现让老师非常失望。既然你不想为班级、为同学服务,那么以后,我就减轻你的负担,以后你不用负责了!我会找个愿意为班级服务的同学来完成你的工作!”本以为他会有点难受,就无疑让我有了教育他的切入口。因为以前我让他为班级做些事情,他都能推则推,在班里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我正愁无法对症下药呢。谁知他居然高兴地答应了!我决定继续观察他这以后的表现。

虽然口中很开心地接受老师给他的“特殊待遇”,但真正不要他出力的时候,他还是有点难受的!当其他负责同学在卖力地为班级出黑板报时,他只能在旁边看,大有“英雄无用武之地”之势;当同学和老师在教室打扫卫生时,让他一个人坐在位置上“享福”,看到的却是他如坐针毡……其实他不知道,这些都是老师为了“逼”出他对班级、对他人的热情而故意安排的,我要有意地帮助了杨××正确地认识自己,让他懂得既要看到别人的缺点和不足,更要看到优点和长处,不要以为别人都不如他。

特殊教育教案范文第3篇

--“十五”期间,全国残联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呈快速发展趋势。技术应用环境覆盖全国,技术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技术队伍扩大。

--80%的省级残联完成了局域网和互联网网站建设;85%的省级残联积极推广使用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全国已有200余个不同形式的残疾人网站,形成一定规模的网络宣传平台和信息资源集合地;80%的省级残联实现统计数据到县,初步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逐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基层服务体系。

--连接现有省级残联局域网,建立覆盖全国省级残联的广域网。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残疾人工作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建立中国残联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共享。

--制定网站建设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

--优化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和统计台帐建设。

--组织和推广信息无障碍技术与应用。

三、主要措施

--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级残联至少配备3-5名专职技术人员,地市级残联至少配备1-2名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各级残联信息技术应用技能的普及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切实有效地提高残联系统计算机应用整体水平,保障各级残联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应用需求。

--中国残联制定全国残联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技术规范与标准,负责整个网络平台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省级残联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完善适应残联业务需求的骨干网,积极推进地(市)以下残联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完成局域网建设的省级残联应尽快实现与中国残联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未完成的省级残联,应加快局域网建设,尽早实现与中国残联的网络互联。

--整合残联系统现有业务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全国残联综合业务数据管理平台;继续做好"十五"期间业务数据库的推广应用与维护;制定残联系统数据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保证各级残联与中国残联之间的数据正常交换。

--配合重点业务领域做好信息化技术保障工作,完成2010年残奥会残疾人体育综合数据库建设。

--继续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经济发达地区基本形成覆盖市、区、街的信息网络;欠发达地区要建立起城市中心网络,并努力向基层延伸。定点城市要建立残疾人求职、招聘信息网络数据库,并负责向上级网络提供数据。

--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与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开发利用残联信息资源。中国残联规划制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整体框架、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承建全国残联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省残联负责本省的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

--建立残联系统互联网网站建设指标体系,规范各级残联互联网网站建设,丰富网站信息内容,增强网站服务功能;加强各级残联互联网网站的自身宣传与推广,增强网站与媒体的合作与联系。

--省级残联要建立一支熟悉残联业务、具备统计上岗资格、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专业统计队伍;地市和县级残联要在综合部门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基层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要加强统计分析能力的培养,提高统计工作水平,配合残联重点业务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做好统计辅助决策服务工作。

--中国残联负责制定基层统计台帐指标和基层统计台帐制度,开发统计台帐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省、地(市)和有条件的县级残联统计台帐电子化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县级残联首先实现纸介质统计台帐并逐步过渡;各省残联要加强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 健全基层统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省基层统计台帐的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积极推动信息无障碍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协调国内外相关单位和技术部门开展信息无障碍技术交流、业务研讨、产品及其它计算机辅助设备的考察、研发、推广等,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四、经费

1.中央经费:用于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规范的制定;全国残联系统广域网、信息平台的基础性建设与维护;省级以上残联信息、统计人员的培训;中国残联互联网网站的建设与宣传;信息化建设相关课题的研究;信息、统计资料的编辑及应用软件的开发等。

2.地方经费:各级残联要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发展规划,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本地网络平台和网站的基础性建设,以及数据库的维护、基层统计工作和信息、统计人员的培训等。

五、检查及总结

1.各地须根据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发展规划。

特殊教育教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法案》 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 启示

1965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开启了联邦政府对高校建设、学生资助和教师培训等基本内容的系统扶持,也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国家化与政治化发展。随着后来社会、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该法案又经过了1972年、1978年、1982年、1986年和1998年等多次修订,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过7年努力和14次延期2008年7月31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高等教育机会法案》,8月14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该法案,《高等教育机会法》正式成为法律。[1]此次通过的美国《高等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中教师素质提高,教师教育的问责,残疾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及国家的援助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2]这些新规定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条款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解决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

(一)教师素质

修正的美国高等教育法案通过了一个对高等教育合作伙伴(包括:高等教育学院、艺术和科技学院,当然其他的合作伙伴也是允许的)五年拨款计划,以此来提高具有研究生和本科学历的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素质,来满足残疾人学生和那些具有天赋的学生对教育的要求。

同时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自我评估能力和学习管理能力,发展和提高学生技能使他们在以后的高等教育和工作中能够取得成功,法案通过了对教育机构联盟长达三年的财政拨款,以此来提高初中等教育教师的科技技能,使教师符合数字化时代的要求。

为了确保目前和将来教师的素质,法案通过了竞争性拨款计划,在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机构联盟中建立关于教师教育的卓越学科基地。符合条件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一个教师教育计划;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机会会法案的标准。

为了提高普通教师的教育工作,特殊儿童委员会对合作伙伴(合作部门包括:一个或多个培养普通教师的部门和计划;一个特殊教育部门和计划,一个在核心学术领域提供学位的部门和计划)通过了五年的教学和研究拨款,以确保教师拥有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来更有效的指导残疾人学生。

特殊儿童委员会对语言教育协会和私人教育机构提供拨款,为专业教师和在数学、自然科学方面有专长的老师创造机会为那些中学生以附属标准提供专门知识

为那些在社会急需领域工作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这些领域包括数学、自然科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以及对那些在英语学习方面有缺陷学生提供指导的老师。通过建立早期国家儿童教育发展体系和职业体系任务组来提高早期儿童教育者的素质,并通过财政拨款来支持这样的活动。

(二)教师教育的问责

修正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要求国会要对教师教育计划和学生的表现有一个年度性的报告。在教师素质和教师教育方面对议会和民众也要有一个年度性报告。

在教师发展方面法案要求所有具有教师教育计划机构 应该设定一个年度性的目标,以加强急需领域教师的教育,这些领域包括:数学、自然科学和在英语流利性方面有缺陷的学生给予特殊的指导,同时为这些教师提供特殊保险。

同时国会也要发挥自己的职能,法案要求如果发现薄弱的教师教育计划,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那些因为未来基金而不合格的专业素质发展活动将会得到美国教育部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计划包括传统的教师教育计划和可选择性的国家合格证书和执照。

(三)保证残疾人学生享受高素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了保证残疾人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特殊儿童委员会为示范工程提供拨款旨在给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工作人员和管理者提供技术援助并促进素质的提高。修正法案特别强调了要提高残疾人学生的高等教育阶段入学率和学业完成率,其中包括确保残疾人学生能够从高中到高等教育顺利过度的一系列活动,并且为智障儿童创立高素质的全纳式教育过度计划和高等教育计划。

专门为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设立――简易课程资源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在两方面:a,评估和发现学习中存在的障碍和系统问题及可解决得技术问题,让学生更有效及时的掌握这些教材。b,寻求一种全面的方法以确保那些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可以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及时有效的掌握教材。

另外还要建立全国性的技术中心,在优秀的有前景的社会实践工作方面为残疾人学生、他们的家庭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以提高残疾人学生的入学率和完成学业的比率。建立一个协调中心为残疾学生提供全纳式过度教育和高等教育计划。

(四)其他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的修正

联邦家庭贷款计划,在国家需要的公共服务领域,增加具有免息资格的贷款人数量,包括在学校计划中服务学生的工作人员,例如:言语病理学家、学校顾问、职业性的治疗专家和学校管理者。

联邦直接性学生助学贷款,增加在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贷款免息资格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在公共教育领域的工作,早期儿童教育包括智力启动前幼儿园教育计划和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

联邦“珀金斯”贷款声明那些在前幼儿园教育中工作的全职人员或者是获得儿童服务计划职业证书的贷款人可以免息。同时病理学家也可以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

在教师培训方面,授权国家性学术教育中心对教师教育计划的质量进行一项调查,以便更好的满足那些在阅读和语言掌握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其中包括有诵读困难的学生。

二、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问题

我国特特殊教育在最近几年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好的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体现在:

1、目前,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很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很多方面存在空白。例如: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任用(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制度)、教师进修制度等方面还很不规范,一些地方许多特殊教育教师根本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而经过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所培养的毕业生又有许多不能补充到特教师资队伍中去,这造成了师资的缺乏和资源的浪费。对于特殊教育这样专业化极强的领域,需要以法规和制度的形式来明确教师的资格与规范教师的素质。[3]作为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有力保障,对特殊教育法规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有对特殊教育的若干规定,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特殊教育法还没有形成。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其发展,表现出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实践,操作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2、我国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不足,学校的办学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虽然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持续增长,但在国家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37%左右,而且逐增长的比例极小,甚至在1999年、2004年均出现了对特殊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下滑的情况。这与某些国家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例如:韩国将教育经费中的3%拿来直接用于残疾人的教育,他们对所有的残疾人实行完全的免费教育。[4]投入的不如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

3、对特殊儿童的援助不够,缺少稳定的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保障机制,致使很多特殊儿童因为经济上的原因不能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

三、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

结合美国高等教育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措施及目前我国特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质量和促进其更快的发展

1、积极立法。

在结合我国特殊教育的现状和我国国情前提下,借鉴先进国家特殊教育立法经验,开展立法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中央与省一级教育研究机构应积极开展对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针对残疾人教育立法,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研究.积极制定“特殊儿童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法”、“公民教育权利保障法”等系列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把“依法治教立法为教”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广。

2、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入学保障机制。

在我国,政府对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还不够,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用公共财政建立起稳定的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保障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及贫困生的入学机会。同时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办学、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办学。在特殊教育教材、师资培养、培训等方面教育部门要在给予大力的支持。要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保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家对民办残疾人教育的学校,应给予资金上的补助和资助。在特殊教育法中,应明确规定民办残疾人教育学校的地位,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事业。这样才能促使残疾人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3、建立持久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

作为教育体系的一部分,特殊教育因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有着更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就需要制订切合实际的专业认证。专业认证是现代教育的一大特征,前提是需要制订专业标准。[5]首先,制订准入标准和职后标准,把握好特教教师的入职关和做好他们的职后专业发展。其次,要求他们不仅要具有教师的基本素质,还要具有专门的资格标准。特殊教育教师不仅要具备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特殊教育理论专业知识、特殊教育教学技能,还要具备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爱心、事业心。在此基础之上,要尝试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制订不同类型特教教师的专业标准(聋童教师专业标准、弱智儿童教师专业标准),这将代表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魏建国.美国《高等教育法》修订与高等教育财政改革.北京大学教育评论,第六卷第四期。

[2]Presedent Bush Signs Legislation to Renew the Higher Education Act.省略/news/article/4996 presedent- bush -Signs-legislation-to renew-the-higher-education-act,2008-8-14.

[3]刘艳华.论我国残疾人教育立法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殊教育,2008,(4)。

特殊教育教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学校;安全工作

随着聋生年龄的增长,见识的增多,他们反而觉得对生活越来越迷茫;安于现状,得过且过;对周围事物多是冷漠、敌视,缺少温情、亲情;冲动、过激,不珍惜生命的聋生也在增多等等,所有这些都呼唤对聋生进行生命教育。

一、重视安全工作,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学校安全工作是一项人命关天的重要工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应该建立安全工作体系,实行“分块分层”的安全责任制。为了能进一步加大学校安全管理,明确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安全教育到实处,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应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以及聋生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制定一系列的安全制度,让安全工作走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二、学习安全知识,学会保护自己

(1)加强安全常规教育,培养安全行为。守规必须知规,无知是安全的大敌。安全常规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必须知道的一些避免伤害,保护自己的安全知识。它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楼道安全、用电安全、体育活动安全、疾病预防知识、防骗、防盗窃、防侵害知识等等。它们与学生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一部分。聋生由于听力障碍导致他们无法正确的理解这些文字,这些知识的传授不能依靠简单的说教,而必须结合他们的生理特点,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联系生活实际,帮助他们去理解、运用。这种教育具有形象性、随机性,灵活性。

(2)学习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学会保护自己,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要懂得一些法律知识。这一点对聋哑学生来说非常重要,也是今后他们进入社会,回归主流做一个“社会的人”所必备的基础。聋哑人由于不知法,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如盗窃、抢劫或遭人诱骗。在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3)结合时展,转变安全观念。时代的飞速发展,给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学校安全工作也必须适应时代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安全观念:从预防犯罪到预防被害的转变,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备门卫,重点部位要加固;从预防外部犯罪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转变,主要从情景预防着手;从人防到技术预防(远地预防)的转变。采取科技手段,如电子监控;从守旧的道德教育到自我防范观念更新的转变。

(4)正确认识见义勇为,分清勇敢与蛮干。“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学校语文教材上就有《司马光砸缸》的故事。虽然学生要从小注意培养自己见义勇为的道德情操,但是学生处于未成年期,因此在危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首要的是组织他们逃生自救。在一定的条件下,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提倡学生抢险救人,这与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是不矛盾的。盲目倡导学生不怕死,拿生命去冒险,是不恰当的,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与见义勇为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要教会学生认识勇敢与蛮干、机智与冒险。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1)营造安全文化环境,潜移默化影响学生。学校要加强安全文化的环境建设,让学生事事处处、时时刻刻都置身于“安全第一”的氛围中,做到学校“安全制度”上墙,教室布置有“安全制度”,食堂、宿舍张贴“安全制度”,学生人手一份“安全制度”。使制度深入人心,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号召学生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我来查”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发动学生一起排查校内外各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2)开展班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是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的重要方法。如“危险的电”、“你的行为安全吗”、“生命真美丽”等一系列的班级安全活动,通过一事一议,行为评价,行为演示,大家小结等方式使学生不但懂得“应该怎样做”,而且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并帮助学生“自觉的去做”,在生动有趣的活动中强化了学生的安全意识。

(3)结合家庭社会,形成安全网络。安全不仅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发展,而且与家庭、社会更是紧密相连。学校应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形成安全教育网络。可与当地派出所联系,采取聘请当地派出所所长、指导员等担任学校的法制校长、法制辅导员,并每学期定期来校给全校师生作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使学生通过各种案例从中吸取教训,从中得到教育。

(4)全员参与,积极探索。以目前的条件,我们聋校尚不可能配备专业的生命教育教师。因此我们更应树立一种意识:生命教育不是哪一位教师的事情,也不是哪节课的范畴,它与学校的德育、教学等工作应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在聋校,生命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广大特教工作者来说,都是尚待探索的话题,而工作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应该成为最有发言权的人。这就需要我们教师树立这种意识,勤观察、勤积累、勤思考,将身边教育实例方面的宝贵资料留存下来。在教师意识加强的同时,更需要我们学校领导树立这种大局观,增强对教师生命教育知识的指导,并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作为校本课程进行开发,把经验推广,供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