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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范文第1篇

处理好与债务人的关系

债务人(担保人)是AMC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对人,其还款意愿和对债务处理所持的态度,是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和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债务人(担保人)对AMC不良贷款处置的配合程度,还会直接影响处置成本的大小。若债务人(担保人)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和积极的债务处理态度,就容易在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上达成共识,容易通过债务重组(以债务减免为主)方式解决,有利于达到处置双方“共赢”的目标,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共资源的最佳配置。否则,AMC就只能采取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强制性或不得已的处置方式,从而延长处置过程,错失最佳处置时机,增加处置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处置回收效果。因此,AMC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正确处理好与债务人(担保人)的关系至关重要。一方面,AMC要主动地向债务人(担保人)宣传党和国家成立AMC的宗旨和相关处置政策,使债务人(担保人)消除顾虑,以积极的态度配合AMC共同做好不良贷款的处置及善后工作,使企业达到了结历史债务、轻装上阵的目的。另一方面,AMC要切实纠正社会上一些债务人(担保人)错误地认为AMC是清算核销公司的片面认识,对有偿债能力而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应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坚决抵制和有力打击,以重塑社会信用,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有统计资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宏观经济和企业方面的原因约占70%-80%,银行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约占20%-30%。也就是说,有近80%不良贷款的形成与政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AMC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也表明,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能否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是决定处置成败和处置效率高低的关键。特别是国有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理过程中,若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协调,将有利于兼顾金融债权人受偿、职工安置(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能够实现金融债权人、政府和债务企业“多赢”的处置目标。这不仅有利于AMC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提高处置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能从源头上抑制资产处置中的寻租行为,有效地防范和避免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同时,AMC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不良资产处置交易市场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的规范管理等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支持,AMC的工作很难有效开展。同时,AMC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为掌握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资产(抵押)情况,也离不开政府所属的工商、土管、房管等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处理好与受案人民法院的关系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机制不完善、信用管理缺失,反映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主要体现在债务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十分突出。AMC六年来的处置实践表明,AMC所处置与管理的项目中约有80%为涉诉项目,也就是说,AMC的绝大部分项目是通过法律这一最后的手段进行处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对AMC不良资产处置的支持程度和执行力度,直接决定着国有资产能否有效保全或“合法流失”,成为AMC不良资产处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离开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AMC的不良资产处置就无从谈起。因此,AMC必须处理好与受案人民法院的关系,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AMC应主动向受案人民法院汇报案情,积极提供财产线索,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取得人民法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行为,共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塑社会信用秩序。

处理好与债权剥离银行的关系

AMC必须处理好与原债权剥离银行关系的理由有三:一是目前AMC的下属机构只设到省会(首府)城市一级,而债权剥离银行却遍布全省(区、市)各地,AMC的管理半径过长,无法对每个债务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线索信息动态变化做到实时掌握,而原债权剥离银行大多在债务人所在地,又直接经办过贷款发放,对债务人(担保人)借款的过程,导致不良的原因,以及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产线索动态变化情况更为了解,是AMC不良资产处置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二是不良贷款债权从原贷款银行剥离后,AMC在债权管理处置过程中,在诉讼、执行主体变更,质押权人变更,抵债资产过户等诸多方面,都需要原剥离银行的配合与协调。三是由于不良贷款并不是AMC造成的,所以无论从责任还是道义上说,剥离银行都有义务配合AMC做好资产处置工作,绝不能“一剥了之”,甩手不管。特别是在不良资产的剥离交接过程中,原债权银行应继续做好剥离项目的维权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导致国有资产的人为流失。因此,处理好与债权剥离银行的关系,建立起融洽的合作关系,对AMC顺利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处理好与市场投资者的关系

AMC与市场投资者既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不良资产销售过程中批发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处置合作关系,能否处理好这一关系,直接关系到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日益壮大的、本土化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没有多层次的市场参与主体,AMC就无法有效地处置中国庞大的金融不良资产,中国的金融危机就无法有效化解。AMC要处理好与市场投资者的处置合作关系,当前应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AMC应树立不良资产处置中“双赢” (甚至“多赢”)的处置理念。不断完善不良资产打包批发的定价机制,在资产包的定

价上,要防止严重脱离实际的倾向,批发前要有市场询价过程,使资产定价贴近市场实际,给投资者预留一定的盈利空间。如果AMC一味盲目地追求处置回收率,所批发的资产定价偏高,使投资者的资产收购成本过高,盈利空间很小,甚至一进入该市场就亏损,会使投资者从该市场中退出,也容易导致AMC今后批发处置持续失败,不利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和投资主体的培育。二是AMC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既要做好资产批发处置的售前服务,也要高度重视批发处置成交后的售后服务。比如应主动协助投资者进行执行主体变更、产权过户、接受投资者的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等等,减少投资者资产处置工作的障碍,要防止目前多数AMC“一卖了之”的倾向。三是AMC要加强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和信息交流,充分听取投资者对AMC资产处置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良资产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完善产品功能,丰富产品交易结构,积极尝试不良资产信托分层出售,委托处置等创新处置方式,满足市场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

资产处置范文第2篇

在不久前召开的“观察家年会”上,与会专家不约而同的谈到了目前正在进行的银行改革。在许多专家眼里,金融改革难题被这样归纳:中国的金融问题主要是银行问题,银行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四大银行问题又主要是不良资产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说,如果不化解内部大量的不良资产,就无法为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他改革也很难深入。那么,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有什么化解途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成效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第一次剥离的是与非

在年会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遭到了“围攻”。面对咄咄逼人的提问,杨凯生直喊冤:“如果给我们更灵活的机制,给我们更充分的手段,我们的不良资产回收率会更好。”

杨凯生认为第一次对不良资产剥离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不够彻底,未能完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按账面值将不良贷款等价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虽使资产交接过程得以简化,操作成本有所降低,但这种做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杨凯生说,其缺陷和不足主要不在于人们通常说的由于这种做法完全豁免了银行的责任,因而易于导致银行今后发放贷款时更加忽视风险的防范。事实上,发生这种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很难想象现在国有银行的管理人员会由于预期日后不良贷款有剥离的可能,就放任不良贷款的产生。

实际上,按账面值等价剥离的真正弊端在于难以锁定最终损失,有关各方难以早作准备和分期安排弥补措施。等价剥离不良贷款也造成难以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结果建立一个有效的合理的评估考核机制。由于目标不够清晰,导致责任风险和肩负的道义压力过大,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难度。

定价问题是关键

根据几年来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杨凯生提出,“应该积极尝试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国有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问题。应允许银行依市场公允价将不良贷款组合打包转让给投资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扬认同这样的观点:“肯定是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置。实际上,我认为,从理论上讲,银行改革都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操作。而不良资产的操作也就是如何定价。”

杨凯生认为市场公允价有几个好处:一是银行可以从长期无法收回的贷款中一次性收回部分现金,实实在在地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二是将隐形的损失显性化,该由银行承担的,银行可以明确责任,明确消化期限,该由财政承担的,有关部门就可以尽早安排(例如补充注资,或者通过转让部分对国有银行的股权,套现后用于弥补损失等等)。三是由于银行只从事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批发”业务,这就从机制上切断了银行信贷投放与消化不良贷款之间的直接关联,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四是由于基本锁定了最终损失,财政减少了后顾之忧,必要时就可以出面,对外说明和澄清对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所形成损失的解决办法,这就有助于消除战略投资者的担心和疑虑,促其在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损失处理完毕前就先行进入,并按不良贷款处置完毕后的“好”银行的预期盈利能力确定股价。这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进程,而且也有利于显著提高国有银行权益的价值。

当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数额确实很大。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确实需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经营机制,一定要下功夫切实防止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另一方面,目前不良贷款的余额主要还是多年遗留下来的,而不是不良贷款剥离后新发生的。所以,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处置这些积淀在国有银行手中的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和拿出弥补损失的合理方法,否则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将难以向前推进。

杨凯生现在最希望的是能够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再一次集中处置,或者说再一次剥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剥离和处置。

但是中国银监会早有表示,不会再对四大行的资产进行政策性剥离。银行将自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03年底,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和中国信息技术公司联和签订了不良贷款处置协议的事情。当时,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在新闻会上对记者说,“该行已经加快了打包出售不良贷款的步伐,而且目前还有多项出售不良资产的谈判正在进行。”

有业内人士评论说,不良贷款打包销售,突出了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加速处置数10年政府指导性放贷造成的巨额不良贷款方面的努力。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内的这四家银行,正在奋力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以求在2005年之前达到央行规定的15%的平均水平。

银行可不可以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曲和磊主任认为是不合适的。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详细阐述了理由:

首先,在法律上这是有空缺的,银行不能既贷款又处置不良贷款,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一些处置上的障碍;

其次,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由于历史积淀的问题与新生的问题交缠在一起,致使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根本无法理清,对银行信贷质量的问责机制难以真正确立和落实。而且缺乏一个中立的立场;

其三,由银行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国际上没有先例。

那么究竟银行的不良资产应该由谁来处置呢?

资产处置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选择处置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要针对我国特有性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置方式,来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让资产处置方式随经济的发展不断进步,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具体的资产管理处置模式,使政策性和商业性的不良资产都得到处置,并扩大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范围。

一、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现状分析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直至如今也有几年的时间了,从一开始的不良资产收购到现在处置资产,其发展的状态还不错,这主要依赖于时代的进步,我们收集了越来越多的有效经验,作为参考依据应用于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创造良好条件。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以在资产管理方面也要结合中国特有的性质,不可将借鉴的经验直接使用,要加以创新完善成适用于我国所处现状的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起源于美国,美国研究出很多很有价值的资产处置方式,我国先是借鉴了有价值的经验通过政策性和商业性的收购解决了不良资产,随后紧接着选择正确的资产处置方式应用于资产管理公司,为公司将来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

(一)资产拍卖的方式。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有着不良资产地域分布广,分布不均衡等特征,在处置资产的方式上也有多种选择。例如拍卖,将不良资产公开进行处理。这种处置方式可以使资产处置公开化,利用市场可以扩大购买力,也解决了资产地域分布的空间限制问题,但是拍卖的方式也有不好之处,比如拍卖过程中保留价,拍卖师的操作等存在不合适的地方,所以拍卖的资产处置方式还需要继续改善。

(二)打包出售资产。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将资产打包出售,对于那些分布在远地方,管理困难的资产可以采取这种处置方式,将资产批量包装,用最快的速度处理掉这部分资产。这种打包出售的处置方式,通过资产的组合形式,来带动原本不够吸引人的资产,提高资产的价值,使资产重新得到市场的需求,提升资产管理公司的效益。

(三)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处置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资产的本身不被市场需求,只有专门的买主需要,导致资产必须得通过协议转让才得以处置。虽说转让的过程中,没有很多种选择,但只要有人需要转让就可以开始,不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处置资产的速度很快,可是此方式存在的安全隐患太多,转让过程中的变数难以控制,所以这种处置方式还是尽量减少应用比较好。

(四)竞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资产竞价可以解决一些不适用于拍卖,打包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资产,使它在公开的场所得到最高限度的竞标价格,此过程所需的成本较低,操作也不是很麻烦,还可以有效的减少资产安全隐患。竞价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消息传播途径是否广泛,买家心里的低价不能够确定,及在竞价公平性的保障等方面。这是资产竞价处置方式的简单概述,同时我国还采用招标,诉讼追偿,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处置方式,将资产进行合法的处置管理,降低资产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效益。

三、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一)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首先根据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制定项目规划,将资产处置方式具体化,使公司在项目实施时有参照标准,依据商业化不良资产还需要融资收购的特点,总结出商业化资产处置最终要实现持续盈利,才可以降低公司融资风险,所以盈利应放在商业化不良资产的首要位置。然后将商业化不良资产加以归类处置,利用科学分类方法,将商业化不良资产重新整理,将价值高的资产优先处置,短期内无盈利价值的资产采取合适方式处置,其余的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资产,要在尽量减少公司损失的前提下加快处置速度。抓住机遇,带动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好的环境下,提升商业化不良资产的输出力度,还可以通过利用股市行情,预测行业发展前景,把对行业的研究进行的彻底一些,带动公司资产处置效益。

(二)政策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是我国的重点处置对象,而一直以来的处置原则都是在尽量减少隐患的条件下,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并结合实际的资产处置情况,采取既有安全保障又有效率的处置方式。对于政策化不良资产的日常处理,要注重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选择政策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例如店铺和商铺,这种热门资产采取拍卖的方式,厂房和大面积土地可采取招标转让的方式,不同的资产所具备的特征不一样,将资产与市场结合研究,选择适合的处置方式。再将社会宏观经济发展进行深度研究,选择一个最好的处置时机,将政策化不良资产向低成本高收益目标加以处置。

四、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的原则

(一)根据处置属性和属性要素选择。处置主体,客观对象和时间属性,这三个方面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然后在处置主体中从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企业和购买人这三个主观对象中,可以总结出一个购买人的处置属性和四个处置要素。在客观对象中从处置对象和处置结果这两个客观对象中,可以总结出两个处置属性和八个处置要素。在时间属性从资产处置阶段和资产处置回收的时间点的数量这两个时间因素中,又可以总结出两个处置属性和五个处置要素。总共五个处置属性分别为处置对象、处置阶段、处置类型、处置回收和处置结果。十七个属性要素分别为债权、股权、物权、非处置、初次处置、最终处置、回购、转让、经营、核销、一次性、分阶段、收回债权、收回股权、收回物权、收回现金和入账损益。

(二)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为解决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资产处置程序的不规范所造成的资产风险,公司依据处置方式的属性将处置程序规范化,降低资产操作风险,防患于未然。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使公司的运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有制度的保障。不断更新升级规范化的处置程序,来应对市场中各种可能会发生的情况,防止突发状况影响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处置程序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只要公司一系列规范化的处置程序符合市场实际状况,就可以将资产管理公司的效益最大化。

(三)处置方式选择具有创新性的。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还是较多的运用传统资产处置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有大量的经验支持,但是它却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效益,现代化的处置方式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导致我国一直缺乏先进的技术经验,所以选择创新性的处置方式,才是推动公司处置效率的必经之路,它有利于优化资产公司管理,应该得到鼓励提倡。创新性处置方式的发展还存在很多能力上的不足,锻炼公司员工的创新意识,将创新性深入到公司的管理理念中,勇于迈出创新的第一步,即使以失败告终,也要总结经验重拾信心,坚持不懈的完成处置方式创新。

结语:我国资产处置方式在不断的进行优化,通过对资产处置方式的科学选择,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带去了新气象。将商业性和政策性不良资产分别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根据处置属性和属性要素选择,还要规范化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把处置方式加以创新,提高公司资产处置的效率。

参考文献:

资产处置范文第4篇

本文通过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业务会计处理的分析,从收入与费用的定义、收入的来源及两者的配比原则三方面进行了探讨,指出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存在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优化处理

一、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让、出售、报废、毁损投资性房地产,应将实际收到的处置款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所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结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具体而言,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按处置实收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注销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即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最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补平分录。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按处置实收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注销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即借记或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最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补平分录。[例1]海通公司将其一栋厂房对外出租,租赁期满后,公司将该栋厂房出售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为2500万元,款项已收齐。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为5万元,应交营业税12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二、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从收入(费用)的定义分析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不管是收入还是费用,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就是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出)。所谓日常活动,必然具有频发性、经常发生的特点,而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活动却是一次性发生的活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后,企业就不再拥有与该房地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了,与该房地产相关的后续经济利益就终止了,虽然从表面而言,投资性房地产有处置收入流入企业,但是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仅仅只是一次性的流入,没有经常性的、频繁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从收入本质内涵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不属于收入范畴,不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应该确认为一项利得。同理,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成本的发生也是一次性的,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它不属于成本费用范畴,不能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而应该确认为一项损失。总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不是一项日常活动,处置的收入、支出不能计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能影响当期营业利润,只能影响当期的营业外收支。

(二)从收入的来源分析企业的收入从来源上区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是企业让渡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显然不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收入的来源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不属于收入范畴,不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从配比原则分析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将一定期间内取得的收入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该会计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企业的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所有的收入都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费用,付出成本费用是为了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收入与费用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二者在内容上、形式上、时间上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利润正是收入对比费用后的结果。在会计核算中,尽量要将所得与取得该所得发生的耗费进行匹配起来,目的是准确核算出该项业务带来的利润。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是一项独立的经济活动,一方面有处置收入流入,另一方面有处置成本、处置费用、营业税等税费流出,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总流入对比处置总流出后的净额就是处置的净损益,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应将这种直接的因果配比关系以及配比后的结果如实、直观地反映出来。而上述会计处理,将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处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将处置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将处置应交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有直接的配比关系,但销售费用是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是个期间税费科目,后面二者均不能与其他业务收入进行直接的因果配比,从而不能直接对比出处置后的净损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优化处理

既然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收入不属于收入范畴,不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置成本也不属于费用范畴,不能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那么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业务该怎样确认和计量呢?事实上,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仅仅只是用途不同,前者用于出租赚钱,后者用于自行生产经营,二者实物形态没有本质差别,所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理应与固定资产处置有相似之处。为此,笔者建议增设“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科目,用来归集投资性房地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必要的、合理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和经济利益总流出。“投资性房地产清理”借方归集处置成本、清理费用、应缴的各种税费,贷方归集处置收入,清理完毕时,将“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的借方发生额与其贷方发生额进行清理结果的对比,得出清理净损益,并将清理净损益转入营业外收支。这种处理方法,一是可以将处置收入与处置支出直接进行完全意义上的配比,直截了当地算出清理的净损益;二是处置收入、处置成本通过“投资性房地产清理”这个暂时性科目的过渡,最终计入了当期利得和损失,影响的是当期的营业外收支,而没有影响当期的营业利润。具体账务处理分四步:首先是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的借方,其次是将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的贷方,三是将发生的清理费用、应缴的营业税等税费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的借方,待处置完毕,再将“投资性房地产清理”借、贷方发生额进行对比并结出余额,若为贷方余额,表示处置实现了净收益,将贷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若为借方余额,表示处置产生了净损失,将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下面运用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优化方法来对上例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假设该厂房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出售时,该栋厂房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其中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户余额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余额为借方300万元。

四、两种会计处理结果比较

以成本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为例,优化前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增加“其他业务收入”2500万元、增加“其他业务成本”1800万元、增加“销售费用”5万元、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25万元,最终增加当期营业利润570万元,进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570万元;而优化后的会计处理则是通过“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的贷方来记录处置收入2500万元,通过“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的借方来记录处置成本1800万元、清理费用5万元、应缴营业税125万元,最终将清理净收益57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进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570万元。两种会计处理的最终结果都会导致当期利润总额增加570万元,但是前者实质增加的是当期营业利润;后者增加的是当期营业外收入,对营业利润没有影响,后者如实反映了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活动的交易实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张健:《基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的分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

资产处置范文第5篇

Abstrct:It is a new area to dispose the NPLs in use of foreign capitals.We should provide a perfectly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at.There are five kinds of collaborations with foreign companies.And there are also ten main legal problems.We should solve the legal problems we are facing as quickly as possible.

关键词:外资 不良资产 处置 法律问题

Key words: Foreign capitals NPLs Disposal Legal problems

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方式也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吸收和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就是一块全新的领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培养专业人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累经验,其前景十分广阔。

我国以往吸收和利用外资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有效吸引外资的重要保证。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正日益成为制约资产处置进度和效果的问题之一,能否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事实上已成为法治进程中面临的一个考验。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资产处置,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但《暂行规定》并没能,也因为其法律位阶较低而不可能有效地解决吸收和利用外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不同于传统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存在着特殊性。因此,为了有效地引进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有必要很好地研究、解决在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资产的财产权形态包括: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股权;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知识产权。吸收和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采取传统的“引进来”的方式,将外商外资引进,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合作;还可以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投到境外,在当地利用外资,进行合作,这除了要遵循当地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中国有关到国外进行投资的规定。具体利用外资进行合作的方式有:(一)、将股权、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直接向外商出售或转让;受让者成为新的股东、债权人及担保权享有者。(二)、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三)、在原企业基础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和为处置资产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外商设立独资的服务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在吸收、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法律问题:

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赋

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没有“对外投资”的业务。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对外投资行为尚无法律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向境外进行投资后,由于其对不良资产掌握的信息较多,对不良资产所处的环境较熟悉,可能需要再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清收和处置工作,并收取费用,但对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从事此项业务,并无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需要对此加以明确。

二、以债权、股权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限制了出资者以债权、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股权是财产权的两种形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均允许以债权和股权作为出资方式。越来越多的实践,要求突破有关立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如果我们限制这两种出资方式,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合资公司处置资产时,将面临重重困难。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能对出资方式问题做出修改,允许出资者以债权、股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方式。

三、 建立合资投资基金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内投资者以债权、股

权等财产形式,与外商建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现有的规定仅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或境外产业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需要相去甚远,《投资基金法》也迟迟未能出台。立法的滞后限制了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基金这一金融工具的运用。建议在正在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能对此作出相应规定,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的资格,并允许其以债权、股权等财产形式作为出资方式,可以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使该法尽快出台。

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债权、股权等财产到境外投资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投资方式也是以传统的实物、资金为主,国家现有的规定也是针对这种情况制订的,但投资者对以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形式对外投资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对外投资水平也必将逐步提高,除了传统的投资形式外,新的投资方式,如债权、股权等,也必将逐步被采用。为了满足对外投资的需要,鼓励、促进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考虑制订和完善相关的规定,允许投资者以债权、股权等财产形式对外投资。这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以债权和股权等财产权到境外进行投资。

五、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债权投资于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后,

涉及到的有关债权转移问题。《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问题。该规定规制的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商约定债权转让的问题。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方式,把债权投资于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后,债权人也发生变更,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也有义务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但这种因出资而导致债权转移的行为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有关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建议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对此做出扩张解释,明确规定,因出资行为而导致债权转移的,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

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仅适用于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但相关问题也会在境内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成为债权人后出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境内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适用于该司法解释。

六、 内债转外债及对外担保问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移至外

国公司,外国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原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内债变成了国外债权人与国内债务人之间的外债。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债权转移的,担保权益也同时转移。因此,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变成了对外担保。对这种外债如何管理值得研究。

我国现行外债管理制度对外债的定义是:境内机关、团体、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向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类型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债。外债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对外借款的管理问题做出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债转外债后,现行外债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如现行外债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担保人负责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人数众多,并且有许多债务人名存实亡,已经人去楼空,资产管理公司根本无法协调债务人、担保人主动进行外债登记工作。《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由担保人报外汇局审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这种规定不但与《担保法》的规定不符,有悖法理,而且对内债转外债后国外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十分不利。

实际上,这种因对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外商转让债权而“由内转外”导致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并没有真正增加国家的整体外债负担规模,不影响国家外汇平衡问题,因而完全不同于现行有关管理规定中所规制的那种因国内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并提供相应担保而产生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必须对现行外债管理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修改不合理的规定,以适应资产管理公司内债转外债的实际需要。可以允许由转让人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进行外债登记,并开立外汇专户,负责外汇登记、汇出等;

七、 外商回收资产后外汇汇出问题。外商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其通过自

身处置资产或委托有关合作者处置资产并回收人民币资金,能否及时购汇并保证汇出的问题,应有明确保障。

八、 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问题。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资产管

理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的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它仍然是金融机构,因为它从事的也是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与现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基本相同。但此种金融机构不属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制的范围,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管理尚无法律依据。建议对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九、 外商参与处置资产能否享受有关有关优惠政策的问题。为了促进不

良资产处置工作,国家制订了针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在吸收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外商能否适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能否制订针对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有待于明确。鉴于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只是处置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而其目的,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建议国家可以赋予外商同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境外金融机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定义是,指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业务的机构。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不在其中。为了加强对这种新型金融机构的管理,有必要对该规定加以完善。

吸收和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大胆地探索,锐意创新。在此过程中,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提高对外国企业的吸引力,打消外商的疑虑,增强投资者信心,是促进资产处置工作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空前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对我们正在建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和深远。从长远来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立法、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任重而道远。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明康主编,《领导干部国际金融知识读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