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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24-01
1 虚拟货币交易开征所得税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
1.1 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
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玩家与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此种模式纳税人身份很好确定,即该游戏的运营商即为纳税人;第二种交易模式是玩家与非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该种交易又分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玩家与“打币工作室”之间的交易两种。第二种交易模式的交易途径又分为两种:一是私下交易,二是在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中交易。私下进行交易的玩家,税务机关无从查起,无法发现,从而使得纳税人的身份无法确定。另外,在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双方,卖方仅以网址存在,其真实姓名、现实所在地在网上并不显现,这便为认定纳税人的身份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立法难题。
1.2 纳税人收益难以确定
虚拟货币交易的卖家所获得的收益分为两类:一类是网币倒爷与玩家之间的交易,因存在中间的收购环节所以收益很好确定,即,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所得与其收购的成本的差额;另一类是打币者将生产的“货币”直接出卖给玩家。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的收益便难以确定。因为打币者在打币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不同的游戏,不同的等级,打币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打币的成本很难确定,虚拟货币本身所承载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很难确定,所以纳税人的收益也难以确定。
1.3 纳税依据不易收集
虚拟货币交易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严峻的挑战,在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一些书面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却无处可寻。玩家之间在私下交易的过程中一般不会留下任何交易痕迹,因此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记录无从提取。在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卖家可以在网店中标明价格,留下联系方式,私下完成交易;或者在店铺中标明赠送,留下联系方式,谈妥价钱私下交易;或者在交易平台中完成了交易,卖家可以随意更改交易记录而不留痕迹,上述几种交易情形均不会在交易以平台中留有痕迹,这便给税务机关征管和稽查带来难度。
1.4 虚拟货币交易课税欠缺必要的法律支撑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以现实商品的真实的物理实体交易为依托制定的,对在真实世界中产生的实体物品交易的收益课税,但是,由于现行税法的现实世界及实体物品交易的局限性,使得其在面对虚拟的、数字化的虚拟货币交易时显得无能为力。现行税法课税对象的内涵与外延的局限性使得虚拟货币交易课税在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面前欠缺法律支撑。
2 确立网游虚拟货币课征所得税的应对措施
面对网游虚拟货币交易环境下中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来寻找应对措施。
2.1 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在虚拟货币交易日趋产业化的今天,虚拟货币交易均以非实名制进行,且交易过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果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税务申报,税务人员面对虚拟货币交易将无从查起,更不用对该收益征税了。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真正从内心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从主观上扭转纳税观念,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虚拟货币交易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申报机关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真正掌握虚拟货币交易双方的交易动向,虚拟货币交易纳税不再是空谈,。
2.2 加强网络监管
虚拟货币交易是以网络为交易媒介,买卖双方一般采用网络交流私下交易的模式,这便为税务机关征税带来阻碍,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互联网络的监管力度。
首先,国家应出台一条“严禁虚拟货币私下交易”的法规。即,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要求无论是哪一种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均必须在网上诚实的进行,做到诚信交易,并且如实记录每一笔交易,严禁删改,并将真实交易记录备份交由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统一管理,以便日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其次,要求交易双方均采用实名制。因为在虚拟世界中一切都是虚幻的,在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均采用的是网名,这使得税务人员在稽查、征税时很难确定纳税人身份,所以采用实名制可以使税务人员确定纳税人身份同时解决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最后,加强交易双方以及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卖方如不遵守法律规定,私下交易,不保留交易记录的,达到《刑法》偷税罪标准的,以偷税罪论处并处罚金,未达到的,国家应出台相应的罚金比例标准,处以罚金;对买方来说,应拒绝一切非网络交易,对卖方起到监督作用,如买方没有尽到监督义务与卖方进行私下交易,卖方交易所获收益数额达到偷税罪标准的买方应以偷税罪共犯论处并处罚金,未达到标准的则按前面提到的针对卖方的处罚方式处罚;对虚拟物品交易平台来说,主要起到监督与保留交易记录并制作备份的作用,如未尽义务将处罚金,并将其公布在不诚信交易平台的黑名单中。这样便加强了三方的法律责任,使虚拟货币交易环境更健康,交易更安全,税务机关征税更便捷。
2.3 建构适合中国的虚拟货币交易税法
虚拟货币交易虽然属于新型的交易模式,但是其本质上与传统商品交易相似,这就要求中国税收立法机关在构建适合中国的虚拟货币交易税法时无需制定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税法,只需在现行税法的基础上对一些细节性条款加以修改,扩大现行税法的调整范围,并有针对性的增加某些条款。如,针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依据不易收集的特点,现行税法应作出明确的修改和规定。应规定税务人员有权查阅虚拟货物交易平台卖家的交易记录,并对该信息记录负有保密义务。此外,网络信息数据具有易丢失的特点,应规定交易平台对卖家交易电子记录的保留期限,并将该信息有纸化加以备份保存,以便日后税务人员查阅,依此课税。遵从税法基本原则,以现行税法为依托对其加以修改补充,以实现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有法可依,既遵从了中国课税传统又实现了立法经济。
2.4 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
面对当前中国税务人员普遍学历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对计算机网络运用能力不够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对税务人员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务系统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只有培养出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应对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游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已颇具规模并日趋产业化,高达几十亿人民币的年交易额以及15%至20%的年增长速度均显示出其作为税源的巨大潜能。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在虚拟货币交易面前存在诸多缺陷,但是,税务机关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是一种必然,是我国税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虚拟货币交易环境下,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应当积极应对,逐步完善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小刘的打金生意始于2005年,雇用四五个朋友,组成固定的团队,集中打练装备和游戏币,然后将其出售给游戏玩家,每年小刘的团队可以赚到10万元以上――这也是小刘的全部收入来源。
但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公文,却打破了小刘们在虚拟世界的平静生意。去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如果该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的话,这就意味着像小刘这样的“打金一族”收入将“打八折”。
“随着近几年专业‘打金’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这个行业的利润率已经降到10%以下。”小刘对记者表示,如果再加上20%的所得税,“微薄的利润,不得不让我考虑离开。”
虚拟世界的商业交易
这是一条掩盖在各种虚拟世界的完整产业链。
在网游“江湖”里,参与者的装备和级别,直接关系到他在游戏中的“江湖地位”,从而获得不同于现实世界的。
因此,对装备和级别的渴望,成为每一个网游参与者的基本诉求――这在虚拟世界中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需求。这便是小刘这样的“打金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
他们有着专业而严密的分工,有的替人打造装备,有的代人练级,还有人专门赚取游戏币。这些虚拟物品最终通过各种渠道兑换成真实的人民币。
“由于网游中本身都设有虚拟物品买卖的功能,所以我们的整个行为都是符合游戏规则的。”小刘告诉记者,因为主要成本集中在人力方面:“我在2005年高峰时,利润率可以达到40%。”
据小刘介绍,虚拟物品一般通过三个渠道进行交易:一是直接在游戏中买卖装备的交易功能中进行;二是通过淘宝网、5173等专业的网上交易平台出售;三是现实中的线下交易。
由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隐秘性,至今尚无从统计这个虚拟世界的交易规模。但国内一第三方咨询公司估测,仅中国网游市场的虚拟物品交易规模就有百亿人民币之巨。
但伴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虚拟货币征税政策的开启,虚拟世界的商场的“淘金者”利益将面临重新分配。
政策出台的背后逻辑
“事实上,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他政策的必然趋势。”长期研究互联网法律的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早在此前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经营性网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政策开始,国家针对网上交易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趋势日趋明显。
在于国富看来,网上虚拟货币交易和网上实物交易的性质相仿,从法律角度将均符合“经营性获利”的征税依据。之所以率先从虚拟货币交易“下手”,“是因为相比之下,网上实物交易涉及的问题太多。”于国富认为,政策的制定管理层将考虑到它的影响效应,但从长远看,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可以看作对所有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预演。”
而在艾瑞咨询网游行业分析师赵旭枫看来,国家制定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征税政策,还有净化网游行业的深层考虑。
“由于游戏币和装备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日益猖獗,对于玩家而言,只要愿意提供足够的现实货币支付,就可以绕开网游设计的种种‘坎坷’,获得遵循游戏规则下,难以企及或者要花很长时间才能达到的玩家效果。”赵旭枫认为这违背了所有网游在最初设计时,应遵循的公平性原则,从而会从整体上降低一款游戏的产品体验。
不止于此,一款游戏中设定的经验值、装备指数、游戏币数量都是运营商根据用户的数量和使用时间的预估来设定的。“而打金公司,人为刻意的‘创造’游戏币,流入到一款游戏中,甚至会引起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从而降低游戏整体体验。”赵旭枫说。
但身处其中的网游运营商则对此态度暧昧。连日来,记者分别致电盛大、巨人等知名网游公司,均不愿对此置评。
在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看来,国家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还有点“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味。“事实上,管理层是希望通过这样的税收手段,来‘掌控’网游公司的数据库。”游云庭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唯一可监控的必经环节就是玩家的网游账号,而对账号了如指掌的就是网游公司视为最最私密的“数据库”。
一位从某大型网游公司离职的核心人士透露,网游公司的数据库往往由技术部门掌握,与财务部门完全独立:“财务部门获得运营商出售道具等数据均从技术部门获悉。”
游云庭表示,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于网游公司的真实获利情况一直存在质疑。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终极目的,是向网游公司征税。
但上述说法未获税务部门和网游公司的证实。
更大的矛盾,还在于政策出台的本身。于国富律师认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征税,意味着承认了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的合法性,以及其交易的合法性。
“这会不会导致更多的人投入到虚拟货币和物品的交易活动中。现在还不得而知。”上述网游界人士质疑。
执行的难题
最大的难题则出现在征税的执行方式上。记者采访了各方人士,均一致认为,有效的执行问题,是针对虚拟货币征税的最大难点。
小刘告诉记者,他从事虚拟游戏币和装备的交易长达三年,目前拥有超过十个不同账户,截至目前尚没有一笔具有现实的交易记账:“你要查账,无从查起。”
此外,位居同城的“打金公司”和玩家之间,还会进行现实线下交易。“一个‘打金’公司的人和玩家到一个玩吧,现场把游戏币转到你账号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小刘透露,更为严峻的是,很多网吧自身就从事“打金”工作,“这样的现实交易,你无从查账。”
于国富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征税的基数是“获利部分”,但对于很多“打金公司”的成本核算难度很大,“有的部分游戏币甚至是盗号获得,其交易成本你很难估量。”
“问题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参与者缺少基本的工商注册。”游云庭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打金公司”一直游离在政策的灰色地带,在目前的现实下,要让每一个参与者进行工商注册显然不大现实。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货币;微观经济;影响
中图分类号:F82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2
前言
就我国互联网发展情况来看,据相关数据统计,2007年末,我国网民数已经突破2亿,直到2015年,我国网民数已经突破7亿,庞大的网民人数,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经济活动中的新型货币形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传统的货币购买形式具有一定的繁琐性,并且传统货币产生的高交易成本也为虚拟货币的发展创造了商机。同时,银行系统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原因都促进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虚拟货币更好地解决了小额电子支付存在的麻烦和风险,更加方便人们的消费生活。除此之外,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开始接受虚拟货币,让虚拟货币拥有了一定现实货币的购买能力。这样一来,虚拟货币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从而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本文就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影响的分析,阐述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并就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以此来研究和分析其对微观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要想弄清楚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就必须明确虚拟货币的概念,对虚拟货币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区分。就虚拟货币的发展情况来看,虚拟货币主要指游戏币、电子货币、网络货币等,这些货币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共通性,对其具体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一般来说,虚拟货币主要是指网络上进行流通的货币,要比互联网的虚拟环境为流通媒介,具有等价交换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人数的急剧增加,学术界对虚拟货币的概念也在进一步的研究,但尚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就以Q币为例,Q币就是一种虚拟货币,能够购买腾讯旗下所有的服务。腾讯公司对Q币与现实货币之间有着明确的兑换率,一般来说,1Q币的价格相当于0.8元左右。Q币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中,起到了等价交换的功能,不单单能够购买腾讯的服务,也可以折算购买其他企业的服务。例如用Q币进行充值话费、Q币充值起点中文网的看书币等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网上很多服务,除了利用现实货币结算后,也可以利用Q币进行结算,进一步扩大了Q币的流通性。但是Q币毕竟不是国家进行发行的货币,关于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普遍争论的一个问题。在研究虚拟货币时,虚拟货币的流通性以及在互联网交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对于把握虚拟货币的发展方向来说,具有着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对于虚拟货币的划分,目前来看主要有初级虚拟货币和高级虚拟货币两个方面,初级虚拟货币是指能够完成商品买卖,将其与现实货币进行一定比例兑换的虚拟货币。而高级虚拟货币的界定,主要是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关系。当虚拟货币具备了与现实货币一样的功能,由国家银行进行,在虚拟世界中进行流通的法定货币,这一阶段,则是虚拟货币的高级阶段。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
本文对虚拟货币的研究,主要是研究虚拟货币的初级阶段,即虚拟货币能够完成商品买卖,并且与现实货币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虚拟货币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出现,而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虚拟货币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网上购物、网上消费的需要,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
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让网民数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进行商品交换,一些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推出了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推出,方便了人们对产品的购买,减少了中间环节存在的不必要麻烦。人们将现实的货币进行转换,兑换足额的虚拟货币,从而完成商品交易。据相关数据调察显示,2007年,我国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百分之十,并且这一数据在2015年,已经上升到了27%,2015年中旬,虚拟货币交易额已经突破200亿元。就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情况来看,人们众所周知的虚拟货币主要有QQ币、yy币、百度币、魔兽币、盛大点券等,其中QQ币、盛大点卷应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很多门户网站将这两种虚拟货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兑换。虚拟货币的实际应用案例并不少见,很多在网上冲浪的人知道,yy直播过程中,在送礼物的时候,都是用yy币来完成交易的。很多网站在给版主发工资的时候,就是用Q币来进行结算的。
本文对虚拟货币现状的研究,将以Q币为案例。腾讯QQ是我国最大的网络即时通讯平台,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QQ号、微信号,庞大的用户群为Q币的应用提供了市场。腾讯的业务都需要利用QQ来进行购买,例如会员、黄钻、红钻、绿钻等服务,除此之外,大家在创世中文网看电子书的时候,也可以用Q币进行充值。Q币对于腾讯公司来说,就相当于现实中流通的货币,只要你在使用腾讯的相关服务,利用Q币都可以完成交易。就腾讯公司推出的虚拟货币――Q币的发展情况来看,用户通过充值现实货币,就可以兑换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就可以购买到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这种兑换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腾讯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并且使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距离进一步拉近,从而更好地促进了自身的发展。综合腾讯公司虚拟货币的发展来看,其对腾讯的经济效益来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Q币在虚拟环境中的流通作用,让腾讯公司的Q币兑换了数额庞大的现实货币,从而为企业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资金[1]。
三、基于互联网的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影响的分析
本文就互联网的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影响的分析,将从发行者和第三方商家两个方面进行。
(一)虚拟货币对发行者的影响
1.虚拟货币的发行成本分析
虚拟货币的发行,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硬件成本、软件成本以及相应的维护成本。就以硬件成本来说,虚拟货币的硬件成本主要是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应的网络设备的价格。虚拟货币作为企业的交易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对设备的要求较高,发行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性能,例如较大的存储能力、快速的响应时间、系统的接纳能力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对虚拟货币进行更好地监控。就以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来说,由于Q币在实际应用中,要面临着较大的人群,同时访问量较大,计算机服务器必须具备强大的性能,PC服务器的配置较高;软件成本主要是操作系统软件以及相应的数据库管理软件,软件是确保虚拟货币发挥作用的关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软件必须要保证虚拟货币的相关功能得以发挥,这样一来,才能确保虚拟货币的流通。同时,虚拟货币的发行,要考虑到的策略选择以及系统的安全性,虚拟货币的发行成本与预期用户数以及预期系统的吞吐量有着密切的关系。虚拟货币在互联网上流通,要确保其支持软件的性能,根据虚拟货币的特点,虚拟货币的软件具有特殊性,必须要与虚拟货币保持一致性。随着虚拟货币需求量的增大,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这些费用构成了虚拟货币的成本;维护成本是由软件、硬件维护产生的,系统维护对于虚拟货币稳定运行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虚拟货币流通过程中,由于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会随着虚拟货币的流通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这样一来,系统性能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虚拟货币的流通情况。为了保证虚拟货币能够有效流通,就必须加强对软件、硬件的维护,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则是虚拟货币的发行成本[2]。
2.虚拟货币的发行收入分析
虚拟货币发行后,人们为了获取企业的服务,就需要用现实货币进行购买虚拟货币,这样一来,购买的虚拟货币就成为企业的收入。就虚拟货币的收入情况来看,虚拟货币取得收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留存资金收入。虚拟货币的获得,需要利用先进进行购买,都是以“预付”的方式来实现的。虚拟货币的发行者通过销售虚拟货币,获得了现实资金,为企业发展吸纳了大量的资金,这些大量的资金就成为了一种长期借款,从而为虚拟货币的发行带来了较大的收入;第二,虚拟货币扩大了企业的收入。网络服务需要通过现实货币进行购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解决了很多麻烦,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收入。虚拟货币是购买企业服务的主要货币,用户在购买虚拟货币的同时,其消费行为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只能购买虚拟货币发行者的服务,因此可以更好地扩大企业的收入;第三,虚拟货币的应用,是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支持后,有着庞大的用户群,才得以推广的。这样一来,虚拟货币在发行后,无需进行广告宣传,为企业产品的推广,节约了大量的广告费用;第四,虚拟货币的应用,加快了企业的资金流转,避免了企业受到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限制。
(二)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的影响分析
1.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成本的影响
第三方商家接受虚拟货币交易这种形式后,也将接受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成本。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了手续费、资金收益损失、风险损失等问题上。首先,第三方商家接受虚拟货币交易时,需要与虚拟货币的发行企业进行协商,并签订一系列的协议,这样一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由于考虑到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的影响力,第三方商家会接受免收手续费等优惠措施,这些优惠,则增加了第三方商家交易的成本;其次,消费者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是虚拟货币,商家收到的也是虚拟货币,现实的货币并没有到商家的手里,而是在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手中。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就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从侧面来看,第三方商家损失了资金收益;第三,虚拟货币并不是现实的货币,是企业发行的一种虚拟货币,就相当于一种债券或是股票,若是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一旦破产,虚拟货币无法转化为现实货币,这样一来,第三方商家将面临着较大的经济损失风险[3]。
2.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的收入影响
第三方商家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现金交易的麻烦,很多消费者乐于用虚拟货币进行商品购买,这样一来,可以提升商家的收入,实现商家的经济效益。同时,第三方商家在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时,由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可以为第三方商家进行宣传,节省了第三方商家的广告费用。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的收入影响,主要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有效地增加交易量。我们在上网过程中,一些网络服务的费用较低,例如我们在看网络小说时,一本完本的网络小说的下载费用极低,有可能是0.4元或是0.8元等,这样的小额交易,消费者通常会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若是商家不接受虚拟货币交易,很多消费者会因为交易过程的麻烦,就选择放弃该商品。这样一来,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可以增加商品的交易量,让商家获得经济收入;第二,节省广告费用。虚拟货币的发行企业,有着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这样一来,第三方商家与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进行合作,无形之中为第三方商家打了广告,增强了第三方商家的知名度,从而促进了第三方商家商品交易的机会,有效地提高了交易量,使第三方商家更容易获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有着较大的影响,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第三方商家的交易成本,但又提高了第三方商家的交易量,促进了第三方商家经济效益的提升。针对于这一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注重把握虚拟货币的利弊,根据微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的把握。同时,从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来看,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微观经济发展模式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微观经济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注重利用虚拟货币的优势,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黄艳.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影响分析[J].中国市场,2015, 22:75-76.
[2]李邦胤.虚拟货币现状及发展研究[D].河南大学,2014.
货币形态的演进,自远古时期美索不达米亚泥板,到现在的信用货币和虚拟货币,始终贯穿一条主线:货币的本质是信用,是兑现债务的承诺。因此经济活动中大量权益的交换、合作的契约都在履行着货币的功能。而目前的货币计量办法,显然是最粗略的。
货币计量方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所有的计量方法建立在传统货币形态的基础上。这种方法潜在的涵义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媒介,在信用货币时代,代表国家货币当局的央行和商业银行是货币的创造者,而货币的供求不平衡是通货膨胀或紧缩的原因。随着货币形态的演进,上述概念已不能概括货币活动的主要特征。
在当前电子货币、甚至虚拟货币的形态下,整个社会的信用(企业和个人信用)都在创造货币,货币作为一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和交易媒介,不再局限于法定货币。例如网络虚拟货币,万建华先生认为:一定程度上充当支付手段,使交易顺利进行,对M0产生影响,用户从发行商处购买虚拟货币到使用和赎回虚拟货币有一定时间差,这就可能形成信贷关系,或许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渠道。如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大量兑换,在特定领域创造了流动性,客观上增加了M1的规模,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一旦统一的虚拟货币形成网络上用来代替现实货币流通,其实质同现实货币已无区别。实际上信用货币的本质是信用,信用是一切交易媒介的本质特征。当经济关系(特别是经济主体的价值联系)创造某种信用资源,不管是货币形态、票据形态还是其它如信息与契约,都可以实现交易,即发挥出货币的职能。
其次,目前货币计量办法未充分考虑货币的资产属性。货币作为一种资产,有价值贮藏和资产交易的功能,当进入价值贮藏时,流通媒介就减少,对经济调节作用也会发生变化。货币作为一种资产,其价格决定不仅取决于货币自身的购买力,还取决于宏观货币供求关系,取决于货币资产的价值预期和风险。作为一种资产,这种资产的价格及其供求关系还受制于其它各类资产的组合需求,受制于资产的不同形态在市场上的结构,取决于资产交易者的流动性偏好、收益预期和风险偏好,会形成货币资产泡沫,偏离资产应有价值。这就会偏离仅仅把其当作交易媒介时的货币供求关系,其政策影响也就复杂得多。
货币作为一种金融资产,不可避免地会进入金融体系内部的资产循环。当不同主体流动性偏好不一、风险偏好不一、对货币资产与其它金融资产的比较价值看法不一的时候,就产生交易套利机会,形成金融资产在各主体之间的转移流动,从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关系。
货币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其价格取决于资产市场的各种波动性因素:经济的基本面即社会平均资本收益率的情况,资金面即货币资产与其它资产供求总量及其结构,情绪面即预期价格变动以及其它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动情况,人为炒作投机的情况等等。当资产组合的平均收益水平上升时,货币价格(利率)也将上升,当金融资产的收益远大于实体经济平均收益时,货币会不断集中到金融体系内部资产转换的循环之中,从而提高实体经济中交易活动的成本并形成货币稀缺。
再次,目前的货币计量未考虑国际货币关系的复杂性。一国货币的供求与国际货币关系已密不可分。国际持有人民币资产的形态和数量、中国持有各国货币的数量及形态,以及国际货币的转换关系都构成一国货币供求要素。在相对开放的国际货币环境中,货币作为一种资产的变动因素就更多,国际货币资产的利率、流动性、稳定性等都影响一国货币的价值变化。对国内货币的供求平衡和价值决定产生影响。
当我们以M0、M1、M2等度量货币量的时候,它所对应的经济中的实际货币量是不一致的。目前的计量办法实际上表达的是银行资产负债的情况,并非经济中的货币交易情况。而银行资产的运用中,进入实体经济中支持商品交易的占一部分、支持资产交易的占一部分、外汇占用一部分、纯粹价值储藏一部分。而在货币与资本市场上各种用途相互转换,影响着经济。这样,仅仅靠控制货币发行量的政策经常是无效的。
人民币的超量发行缘何未引起通胀
如果用通行的广义货币M2口径,中国M2>100万亿,相当于GDP的2倍多,美国M2/GDP
从货币的交易需求看。一是由于商业活动的交易效率低、交易成本高、同等交易的货币需求量较大,从而总体上看,货币流通效率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二是社会信用体系相对滞后,交易媒介主要依靠传统货币,信用货币的其它形态特别是虚拟货币形态发育水平较低。三是货币作为广义交易媒介,包括一切资产转换的交易媒介需求,这些年资产价格大幅度上升,引起货币交易需求海量扩大。特别是中国房地产交易超常活跃、价格升幅大、交易规模大,成为货币推动需求的主要因素。
(1.辽宁大学,沈阳110136;2.东北财经大学,大连116025)
内容提要: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货币逐渐兴起并逐渐进入现实流通领域,虚拟货币的便利迅捷、几乎没有成本等特性给传统货币带来了冲击,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虚拟货币对传统支付体系和政府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冲击使得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变得审慎起来,虚拟货币的发展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以比特币的发展为例,着重阐述了虚拟货币的背景、特点和目前环境下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虚拟货币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 :虚拟货币 去中心化投机泡沫比特币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 )08-0092-05
[收稿日期]2015-02-07
[作者简介]罗海滨,公共基础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学;陈明,国际商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为财务与会计。
一、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逐渐兴起并逐渐进入现实流通领域,它是以互联网为依托,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实现贮藏、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虚拟信用货币。虚拟货币的便利迅捷、几乎没有成本等特性给传统货币带来了冲击,然而它脱离了银行实体甚至国家金融部门的监控,存在着如私下黑市交易导致的欺诈行为、无法保障用户财富安全等等问题,而本文将以比特币为例对虚拟货币进行经济分析。事实上虚拟货币之所以在短短的几年内发展态势如此迅猛,其主要原因是互联网交易的兴起和虚拟货币的便捷,加之德、美等国对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宽容态度,提高了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预期增值。虚拟货币最近几年受到热捧说明了传统流通货币走向创新,逐步转向互联网时代更有开放性、安全性强、成本低廉的支付方式手段,而且社会需要稳定的货币金融体系。同时,虚拟货币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其法律定位的缺失,交易平台存在风险,容易引起以洗钱为主的金融犯罪等等。而虚拟货币的影响逐渐增大也促使监管部门和学界对于其发展趋势和可能的潜在风险开始进行关注和研究。
目前,人们对虚拟货币有着支持和反对两种不同的争议。支持虚拟货币的观点,如孟鑫(2014)认为虚拟货币是货币市场的一项重大变革,它不仅促进了国际货币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也扩展了现实金融体系的投融资渠道并保证了民众自己的资产价值性;王暕(2013)认为虚拟货币适应了互联网的发展,遵循着科学的数字化运算机制,它的去中心化特点和稳定的总量发行速度,减少了交易成本和避免了政府的操纵和恶性通货膨胀的风险性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反对虚拟货币的观点,如盛松成(2014)认为虚拟货币不具备作为货币的价值基础,且具有诸多明显缺陷,无法取代传统货币。陈道富(2014)认为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尚未明确,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并容易触及法律底线;叶檀(2013)表示,虚拟货币是一种金融衍生品而不是一种货币,因此它的风险非常大且不可控。那么虚拟货币未来的前景如何?是否会颠覆传统的货币制度?本文将以比特币为例着重阐述虚拟货币的产生背景、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建议。
二、虚拟货币的特点
随着虚拟货币被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和认可,使其初步具备了货币的部分特征,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从目前来看,虚拟货币存在一些共性优点:如获取途径便捷,快速安全;同时虚拟货币使资源配置得到充分优化,例如在互联网中,以虚拟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类型的丰富资源可以满足大众不同的需求。而传统货币的支付方式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而选用银行卡支付,会造成客户信息外漏,从而产生信息安全问题。因此,像腾讯等网络公司发行的Q币等虚拟货币可以在方便的同时实现了高安全性。虚拟货币也由于使用灵活、便捷安全,而受到当代社会人们的青睐,进而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在虚拟交易中充当了一般等价物,成为了虚拟财富与现实财富之间的桥梁。以比特币为例,其特点表现为:
(一)去中心化
比特币基于互联网,依据一个加密算法通过计算机的复杂运算程序产生,因此没有专门的中央发行机构,同时任何人都可以开发比特币,各国央行都无法控制比特币的发行量和发行时间。另外,比特币的支付没有中央控制中心,其转账支付由网络节点集中管理,所有交易记录细节都是公开广播的,因而比特币支付体系是网络中的所有节点都承担了监管职责,通过它的分散性来去除第三方力量的操纵,达到了去中心化的效果,从而避免了政府央行可能的不良操控及干预所造成的对货币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并可以通过自身的自动调节机制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发展。
(二)极低的交易成本
传统的银行体系所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机制”使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的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以比特币为例的虚拟货币在交易时依托互联网平台,不仅没有额度与手续的限制,而且不用通过任何中间机构,实现从真正意义上的点对点去除第三方的交易,另外,比特币可以在全球自由流通和支付,参与者可以实现比特币与现实货币的自由兑换,从而实现快捷高效的支付,这种通过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通的方式,提高了交易信息的流通速度,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减少了各个环节的机会成本,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三)防伪性和安全性
由于进行每项交易和新区块验证的工作量证明机制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复杂的运算,除非篡改者拥有超越其它所有网络节点之和的超强大计算能力,否则他会被比特币的安全计算系统排出在外,另外,每进行一次交易,就多记录一次流通信息并在点对点网络上进行广播,使得所有节点都保存有全部货币的全部流通信息,这样在交易之前就可以很容易发现伪造的货币,从而保证了比特币的安全性,避免了“伪币”的产生,并且比特币基本上杜绝了非法篡改历史交易记录的可能性,从而保障了比特币用户交易的安全性和网络的正常运营,减少了技术风险,对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四)完全匿名
比特币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完全不透露交易者的身份,其主要原因是比特币的私钥技术保证了只有用户本人可以获取个人交易信息,在交易信息中的细节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所以很难被他人查到,外界只能看到交易产生的一串随机的数字,无法辨别个人信息。比特币匿名的属性,吸引了很多追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客户,因此达到了保护个人的隐私的效果,避免了传统银行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风险性,从而提高了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考量
虚拟货币在目前的环境中事实上存在着各种风险,比如较为容易地进行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由于具有很强的匿名性,从而使得虚拟货币的网络交易很难监管取证和处罚。另外,虚拟货币可能引发市场混乱,破坏货币流通秩序,利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的产品和服务,间接增加了现实世界的货币流通总量,可能导致央行对虚拟货币总量无法控制,从而妨碍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甚至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由于目前对虚拟货币法律管理缺位和网络技术的不完善可能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虚拟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以比特币为例,其具体的风险表现为:
(一)市场风险
从比特币的交易特点来说,比特币的价格变化受相关事件如遭到黑客攻击、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使得比特币的价格暴涨暴跌,从而强化了比特币的投机色彩。在2013年4月比特币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期间最高曾触及266美元。而在2011年6月,Mt.Gox比特币交易中心的安全漏洞导致1比特币价格一度从15美元跌至1美分。比特币的价格很不稳定,因此买人比特币也不再是看好比特币功能和前景,更多的是在短期内以更高的价格转手给下家从而获利。由于比特币刚兴起不久,使得投机者完全是基于短期之内获得暴利的投机心理,来买入无实际价值且潜在风险巨大的比特币。就目前来看,比特币的投机属性远大于货币属性,近几年比特币价格成百倍的上涨,造成了投机者希望较低价买人再高价转手,而购买者愿意接受高价比特币而转手给下家,从而循环往复不断推高比特币价格,直到最终人们会理性回归而没人愿意接受极高价格的比特币,使得交易迅速中断,而比特币本身无法作为实体经济的载体,从而产生泡沫破裂,会对投机者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如果人们继续非理性的预期和盲目的投机,比特币终将会成为一个投机泡沫。
(二)信用风险
由于比特币是利用复杂算法产生的完全虚拟的代码,因此它没有价值也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相比之下,纸币有三点优势,一是纸币作为一国法定货币,可以正常流通,二是纸币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从而体现了纸币的价值,三是对于大众普遍接受性来讲,纸币被大众认同,而比特币由于缺少信用担保的支撑不易被大众接受。因此比特币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人们信任度和预期。参与比特币系统人越多,和实体经济结合越紧密,比特币的价值的认可度就越大。在最初,一些实体商家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然而随着比特币不稳定的价格可能使商家不愿意接受比特币了。可见,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信用,比特币的流通范围是有限的也是不稳定的,难以真正发挥流通支付手段的作用,会给卖家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由于它没有国家信用强有力的发行垄断,缺少排他性,因此发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替代品,如莱特币,相对于比特币,挖矿更简单,交易时间更短。因此性能更好的替代品会对比特币的使用造成冲击,可能会改变人们的支付意愿,降低了对比特币的信任程度,使比特币的生存面临危险。
(三)技术和安全性风险
由于比特币的买卖通过平台进行,一旦平台受到黑客攻击将会给交易双方造成巨大损失,甚至给比特币本身带来危机。有一些交易平台设置存在漏洞,安全防范低、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比特币被盗的情况。在2014年2月25日,总部设在日本东京、全球最大比特币平台MT.GOX,因为网站安全漏洞,关闭了自己的网站并停止了交易。同时,比特币作为电子货币,是以文件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因此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的正常运转,个人设备损坏或文件的丢失可能导致失去比特币造成财产损失并且得不到任何补偿。另外,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有时也得不到保证,现实中也发生过交易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案例。香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在用户尚未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时卷款跑路,卷走约2000万港元资金,致使500多人受损。但目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投资者利益受损,也很难通过相关途径来挽回损失,因此比特币技术及安全性一旦出现隐患,可能会使比特币用户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
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无中心监控系统、资料没有记录,可能会被用来进行非法交易,沦为犯罪工具如洗钱和交易。比特币在交易时存在隐匿性,交易双方通过转换IP地址便可以隐藏身份且其个人账户可以即时注册注销,同时在个人信息验证方面,比特币采用公私密钥技术,很难被追踪到终端用户。这种匿名的特征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蔽的交易通道,同时比特币可以在全球主要交易平台间自由流动和兑现,其支付几乎不受限制,这也为洗钱和转移非法资产提供了便利性。在201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强制关闭在线黑市“丝路”,并查扣大量比特币。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一旦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进行违法交易如武器等,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道德产生的风险不容忽视。
四、虚拟货币的监管建议
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各不相同,有少部分国家甚至已明文禁止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使用:比如泰国明确宣布比特币为非法货币,全面封杀比特币流通交易。然而在大多数国家,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是被允许存在且合法的,在2013年,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表示,比特币不是非法货币;挪威将会把比特币交易所得纳入监管范围,并将对通过比特币交易获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也在制定相关政策来监管虚拟货币可能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英国正在规划建立政府监管的比特币交易所,要求用户提供身份证明来锁定犯罪行为;法国比特币中央交易所在欧盟的法律框架内运行;在2013年,美国冻结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拥有的两个银行账户。我国中央银行联合五部委于2013年12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性质的界定并要求提供比特币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备案,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2014年2月正式约谈10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在其支付与清算业务中禁止出现比特币交易。
目前相关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主要也是出于其对于支付体系和金融监管的考量以及对可能的金融风险的预防。也是基于此点考虑,本文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并建立相关法规
当前,互联网虚拟货币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在其合法性与规范性方面缺少金融监管。所以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进行相应规范。在虚拟货币的金额与用途方面,监管部门要严格把控,审慎监管,提高其安全性,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虚拟货币风险预警机制
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引入管理、监督和惩罚机制,建立对虚拟货币的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的秩序。监管机构观察交易平台中的交易信息总量,监管机构对于交易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观察到虚拟货币交易量的异常变化,防止在虚拟货币体系崩溃后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建立管理监督及惩罚机制
技术部门与立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特性研究与立法监管,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匿名性问题与技术安全问题,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要建立互联网追踪跟进系统,做到记录详尽,方便监督管理部门查找,从而避免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采用适度的原则,建立专门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平台,对虚拟货币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既不至于扼杀必要的金融创新,又能对虚拟货币自身的风险进行监控防范。
(四)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
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止其通货膨胀。同时,为防范虚拟货币被不法贩子利用甚至对实体货币造成影响,应对其使用范围进行控制,从而控制金融犯罪的发生,
(五)构建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新型交易平台
新型交易平台行使对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两大功能,通过公布交易实时报告,使信用好的虚拟货币成为强货币,信用差的虚拟货币被淘汰,同时交易平台可以让消费者的了解的信息更加透明,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虚拟货币在改变人们对货币的既有观念的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影响,并可能为以后货币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新的思路与想法。比如比特币不仅有作为货币的支付和流通职能,而且拥有了现实货币所不具备的优点,其自由化、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有可能代表着未来主流货币发展的方向之一。由于虚拟电子货币具有的各种优势,一种可靠、成熟、稳定的虚拟货币支付手段将推动未来经济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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