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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论文范文精选

虚拟货币论文

虚拟货币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虚拟经济重构稳定

在市场经济中,房地产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为消费者提供居住和工作场所;二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投资或投机机会;三是为整个信用制度提供最基本的抵押资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银行抵押资产的90%是房地产)。前者是房地产的自然属性,与是否市场经济无关,后两者则是房地产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这两个功能。房地产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引发房地产在市场经济中正反两个方面的基本作用:其正面的基本作用在于房地产可以迅速通过房地产信贷的杠杆撬动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发达地区,导致该地区经济进一步发展(在中国这总是为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土地出让和税收收入);而基本的负面作用就是它可能带来泡沫经济的风险。可见,房地产在现代经济运行中具有很强的虚拟经济的运行特征,把房地产作为虚拟经济的部门之一来进行研究更能体现房地产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性。

然而,在传统经济理论中,房地产(realestate)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最重要的实物资产(realassets),属于实体经济的研究范畴,房地产的变动应该与经济基本面相吻合。但是,现实经济中的“房经背离”和“房地产泡沫”等种种“异象”又说明了仅把房地产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从当今经济虚拟化的现实出发,运用虚拟经济理论对之进行合理的解释。

一、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研究

在现代经济中,资本化定价方式越来越普遍,整个经济系统中虚拟经济部分的影响日益增强,相应地,虚拟经济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要。国内外学者对虚拟经济的定义和称呼有很多种,但是它与“实体经济”相对独立而存在的看法却是共同的。虚拟经济概念的本质意在概括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基础就是资本化的定价方式。它是观念支撑或心理支撑的价格形成系统,而实体经济是成本支撑的价格形成系统。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房地产的价格形成无疑属于虚拟经济系统。

可见,虚拟经济理论重视预期和心理活动、不确定等因素的作用,它把整个经济系统划分为由成本支撑的实体经济系统和由心理支撑的虚拟经济系统。虚拟经济是一种以资本化定价方式为其行为基础的特殊的经济运行关系,一种资产,不论其有形还是无形,也不论其是金融资产还是房地产,一旦以资本化定价方式来定价,它就具有虚拟资产的运行特征,就应该纳入虚拟经济的研究框架。虚拟经济中的所有运行特征、运行规律和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无不与资产的这种特殊定价方式有关。对房地产虚拟性的研究也是从资本化定价方式入手的。有关的研究如下:

1.关于房地产定价方式的研究。刘骏民(1998)指出:如果从定价方式的角度来看,即使是狭义的虚拟经济的定义也要包括房地产。随后,南开大学虚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课题组“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研究报告”指出房地产虚拟性是介于一般商品和金融资产之间的,房地产虚拟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具体包括:房地产存量与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虚拟化的程度以及制度因素(包括土地制度、法律制度和市场结构等影响房地产虚拟性质的主要制度因素)。

2.关于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经济稳定的关系研究。郭金兴(2005)指出: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并不必然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房地产具有稳定经济的内在机理。房地产价格的长期增长趋势可以使货币供应与经济增长中的货币需求相适应,而房地产价值的相对稳定性对稳定货币发行,从而稳定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王国忠(2005)通过计量经济模型的检验发现:房地产价格波动对整个经济价值系统的影响是直接而显性的。房地产价格与货币供应在整个区间内存在双向的影响机制,房地产价格对股票价格与实体经济的价格指标都有着单向的传导机制,房地产的价格波动会影响股票市场的价格及实物生产价格的波动。这说明作为虚拟经济的子集,房地产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如果把房地产部门看成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然后再来考察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就会发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出现了增强的趋势。鞠方(2005)基于对现代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特殊性的分析,提出了一个基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二元结构分析框架,提出了房地产市场货币积聚假说,对房地产泡沫的成因进行新的解释。进而把房地产泡沫放在协调处理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重点剖析房地产泡沫、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为三者的互动协调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并指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具有鲜明的虚拟经济特征和实体经济特征的特殊市场,正是由于这种“虚实两重性”,决定了房地产“异象”成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二、从虚拟经济的角度重构房地产经济理

论的基本思路

在认识到房地产的虚拟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按照虚拟经济的理论框架(刘骏民,2003),从虚拟经济角度来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这种重构包括以下几个有机的组成部分:①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研究。这是从虚拟经济的行为基础——资本化定价方式的角度对房地产虚拟性进行的研究。②对房地产自身的稳定性的研究。首先,从虚拟经济的运行特征——强波动性入手,然后,对房地产这种虚拟经济成分自身的稳定性进行研究。③从价格的角度来研究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说明房地产价格与宏观经济的互动关系——房地产如何影响宏观经济以及宏观经济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什么影响。④从资金流的角度阐述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这种资金流包括货币资金流和信贷资金流。分析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波动)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新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的核心部分。⑤指出在虚拟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以促进经济稳定。⑥案例研究。研究美国、英国、日本、中国等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

由此,从虚拟经济的角度来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图大致如下:

三、从虚拟经济角度来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的意义

在经济虚拟化背景下,研究房地产虚拟性质与宏观经济稳定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大体而言,从虚拟经济的角度重构房地产经济理论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强调房地产的投资和投机功能,从而将股市、债市、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等看作一个整体来考察房地产,考察资金在这些领域中转移流动的规律及其影响;第二,强调房地产作为资产的虚拟性质和可能的房地产引发的泡沫经济的风险。这种从市场经济功能视角的研究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有利于正确解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传统经济理论难以有效解释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异象”,只有在对房地产虚拟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会对虚拟经济的定义和研究领域有更深刻的了解;才会对虚拟经济的理论出发点是把整个经济看作一个价值系统而非物质系统有更深刻的理解;这种研究必将极大地丰富虚拟经济的理论。

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研究房地产虚拟性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指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协调发展,这在客观上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理论依据,并有利于提高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和实体经济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研究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协调发展,从而为经济增长服务。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事关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房地产泡沫引发的财富分配效应可能加剧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社会利益主体的矛盾激化。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房地产业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国的GDP增长对房地产业的依赖性较强。在此情形下,如果房地产业出现不正常的发展,不仅会导致房地产业衰退,还会对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认识房地产虚拟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金融安全、投资决策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AlanGreenspan.Newchallengesformonetarypolicy.beforeasymposiumsponsoredbytheFederalReserveBankofKansasCityinJacksonHole[R].Wyoming,August27,1999.

[2]刘骏民.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9~42.

[3]刘骏民.虚拟经济的理论框架及其命题[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4]王千.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与宏观经济稳定[D].南开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5]王国忠.虚拟经济稳定性研究[D].南开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6]李杰,王千.房地产虚拟资产特性的理论和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06,(2).

虚拟货币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虚拟货币在网络金融交易中扮演着毋庸置疑的重要角色。将虚拟货币分为三大类别:以虚拟金币兑换虚拟物品的货币,以人民币间接兑换实物的货币,以及以人民币间接兑换虚拟物品及服务的货币。通过对三者发行、流通特点的分析,结合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虚拟货币通货膨胀、违规汇兑、安全漏洞等问题,得出现实冲击的结论:前两种虚拟货币的冲击有其有效性,存在发展空间,有待市场进一步自我完善及跟踪观察;后一者存在市场失灵、制度约束缺失的现实问题,可能造成冲击现实金融世界的不良后果,应及时建立“硬约束”。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参考意见。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及其特点

不同范畴的虚拟货币,有着大相径庭的属性与用途,在对现实金融世界的冲击方面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与性质,笔者考虑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以下简称其为金币)。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标的物可以是由运营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户自身创造的,在同一范围的虚拟游戏世界中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第二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其为网游虚拟货币)。与第一类相区别,该种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单向提供服务,用户与之发生交易而使用的,标的即为服务本身,用户需要用人民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虽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会带来用户之间交易的可能途径,但由于受运营商控制,这种货币必须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为基础。概括言之,这种单向服务的网游虚拟货币是介于游戏时间、游戏币与人民币的中间媒介体。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成网游虚拟货币,再用网游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时间或游戏内的“金币”。而网游虚拟货币也可购买其他网络服务。

第三类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起法定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以下简称其为实物虚拟货币)。如消费者向美国Paypal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Paypal之中。直观地,可以假设一种“支付宝”发行的货币,通过人民币与支付宝币兑换、买卖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说明了此类货币运作的模式。

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随着时间推进走向贬值崩溃或是币值稳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场竞争的有效运作;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政府缺位的呼声也比较集中;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影响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在对各大币值的观察中不难发现,币值不稳定的游戏币种很大程度上存在惊人的贬值现象。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现实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论是金币、纸币、银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其购买力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增长是相对较为缓慢的。但是虚拟产品开发出来以后,用户的所谓购买仅仅是在其帐户信息下做一个电子标记,故而可无限“复制”。考虑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及其与现实货币的联系,就能推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可能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危机。虚拟产品无限增加时,单位虚拟货币可获得的效用就会下降,由此导致虚拟货币需求量不断增多。而虚拟货币又是通过支付现实货币得到的,进而将使得现实货币的需要量增加,产生反作用而增加现实货币发行。这种需求增加是针对虚拟产品的,称为“需求虚增”。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过程,其中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兑风险

以Q币为例。正常情况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的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币兑换成Q币之后,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然而尽管腾讯一再表示,腾讯的产品和服务不允许Q币转换为人民币,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不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

有关资料显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领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运营商通过非常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用户多充值网币。当网币不是在账户中沉睡,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发网币给版主就是购买劳务),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行为。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陈进,2007)”,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决途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政府约束的缺位是问题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而在市场效率发挥良好的领域,政策应以鼓励为主,减少直接介入,以达到市场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选择。网游虚拟货币的市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硬通货”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汇率,以及虚拟货币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等问题,存在自身难于克服的失灵局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对于存在实体基础的服务,例如服务器空间使用、网络电话拨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对其监管主要应在价格上。

其次,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应当规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构成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机制,使得网络、虚拟偷盗产生显示影响;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地下交易不能体现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而普遍以官方价格为基准,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有可能影响现实货币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全正式化虚拟货币向现实货币的转化为时尚早,且难以保证能够形成价格规律发挥作用的自由汇兑机制(即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形成反映真实情况的汇兑市场)。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

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是渠道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虚拟货币本来是用户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人民币的凭证,但是当其作用与流通远远发展时,就应该考虑建立回笼制度。例如考虑建立虚拟产品回卖、退货等,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虚拟产品无限“生产”的目的,避免服务提供商利用“虚拟世界”获取高额实际利润。当然,对于游戏币而言,回笼的不能包括通过虚拟“”行为所增加的部分,而应当仅以初始投入的游戏币数量为基准。目前虚拟货币的回收机制还几乎没有产生,并且存在着许多顾虑,而建立回笼机制将有利于虚拟世界真实化,进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状况来看,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分析,“政府还是市场”的经典问题尚待商榷,但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有“统一化”的畅想可谈。

参考文献:

虚拟货币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拟财产财产属性权利关系救济方法

论文摘要:随着进入网络时代,形式繁多的网络服务充斥于市场,而风靡全球的网络游戏就最具代表性。文章以网络游戏装备为例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的必要性及方法。

2004年4月,法院维持了一审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判令网络游戏经营者北极冰公司恢复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武器装备,并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今年3月27日,继中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尘埃落定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胥某与陈某。自此,关于虚拟世界“财产”保护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广泛的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游戏与各种虚拟空间日渐风行,玩家通过游戏获胜或购买“Q币”来获取各式“武器”、“段位”、“饰品”,而这些又成为“网络扒手”的目标。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概念——虚拟财产。而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这类“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玩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律学者关注的焦点。

虚拟财产是否受物权法的规范,要看它是否为物权的客体。作为无权客体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虚拟财产独立于人身之外;游戏的启动与关闭,也是由玩家用密码等特定方式进行操控,属能为人力控制;并且此种虚拟财产可以使玩家在参与游戏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和对“财产”占有的成就感,也可算为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满足人类特殊需要,理论上应属于物权客体。物权客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物权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客体是特定物;物权客体是独立物。虚拟财产可被认为是特定物,那它是否属于独立物呢?虽然“虚拟财产”不能独立于网络之外而存在,但虚拟财物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由玩家自己操控,因此应认为具有相对独立性;虚拟财产既不属于有体物,也不是法律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随着时展,人类生活方式和生存娱乐手段的多样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范围也在扩展。物的概念之扩张就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都作出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财产已经不再是仅仅局限于有体物,而更主要表现为无形财产。所以此“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应当包括无形的财产。网络世界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就其来源看,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用现实货币购买,二是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通过“闯关”等方式赢得。并且,虚拟财产耗费了玩家大量无差别人类劳动,应具有价值,因此,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都应作为物权的标的,建立所有权等物权。

对于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般认为所有者应该是玩家而非网络游戏运行商。所有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取得,其取得方式包括两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和孳息等方式;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主要为买卖、赠与、互易。在网络世界中,玩家在通过买卖方式或付出劳动打游戏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以获得虚拟财物,既有原始取得又有继受取得。而且网络游戏的另一个特点是虚拟身份和虚拟财物是可以持续保存,即玩家下线后,经营商仍在其服务器上保存玩家的数据资料,因此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在玩家游戏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无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由此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这样规定也有利于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证玩家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虚拟财产可否进行交易,亦存在较大争议。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所有权谓以全面的物之权能为内容之权利,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由此可见,作为物权客体的虚拟财产,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其中“处分”有指事实的处分和法律的处分。其中法律的处分而言者,谓变更、限制或消减对于物之权利。对虚拟财产进行买卖,属物权之合法范畴。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无形财产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十分混乱。在虚拟财产交易“繁荣”的背后,制造病毒——传播病毒——盗取账号——网上销赃,这四个环节已构成了社会公认的盗号产业链!盗卖QQ号、游戏账号、装置十分猖獗,有的已形成团伙,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但让人尴尬的是,由于司法目前对该领域的案件还处于摸索阶段,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将此类案件划入暂时不予受理的范围,严重损害了众多网民的利益。网络虚拟物品恶意非法交易的泛滥,急需进行根本上的整治。对此,中国政府日前出台限制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规定,并警告称,这些货币可能对现实世界的金融稳定构成威胁。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应立法禁止虚拟财产非法交易,他认为,禁止非法中介交易后,犯罪分子盗窃的虚拟财产将难以流通,再次盗窃的“动力”就大打折扣,而正常的虚拟财产交易让物主自由选择,能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被盗。此观点不无道理,但在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一味的强行禁止并不能完全禁止非法交易。一旦立法强行禁止,很有可能促使原有的交易形式从地上转入地下,从国内平台转向国外网络交易平台,不仅会对现今的网游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会增加政府管理的成本。

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于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交易的比率如何确定。是应统一规定,还是由买卖双方或者网络公司自行决定?其次,网民的真实资料如何管理,一旦被盗后,盗窃者的资料是否可以公开,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韩国文化部已于不久前向国会提交提案,要求在《游戏产业振兴法》中加入“禁止进行虚拟货币中介”的规定,并对虚拟物品也做了立法保护为前提。在当前网络日益普及的情形下,我们也应当学习韩国,采取相关措施,对虚拟财产进交易进行约束。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网络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对网络游戏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确。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目前处于立法空白之中,对网络游戏公司的规制不尽完善。因此,加强网络方面的立法是很有必要了,来规制网络公司玩家双方的行为,这不仅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重大的意义,还可以防治各种网络犯罪和网络民事纠纷。

其次,网络游戏公司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例如成立行业协会,来制定本行业的各种行为规范。比如网络游戏中的各种游戏装备应该如何定价,各个公司之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能各自为战,这种同业间的竞争会导致问题难以解决。

最后,网民应该规范自身的上网行为,不随意点击下载未知软件,以免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下载了盗号木马。而且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上的有些行为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综合社会、法律和个人的力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才能让网络时代的各种新型产物为社会的财富增长和满足大众需求,这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柳经纬.物权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3]柳经纬.民法总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虚拟货币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提要: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风险与安全显得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加强,金融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而这次美国次债危机,世界五大投行全面崩溃引起的全球经济衰退,更让人们意识到对待金融业风险与监管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认识与评估。

一、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综述

所谓金融风险,一般是指金融资产预期价值或收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风险和宏观经济的运行风险。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使金融体系遭受破坏,金融危机是金融风险放大后的一种极端情况。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对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是必要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有其不完整性,这就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换言之,所有的监管本质上都是对市场不完整性的一种补充、修正和完善;二是从金融的发展来看,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被不断打破,金融的发展日趋国际化,金融资本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急剧加大,因此通过监管来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十分有必要的。各国无论采用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监管的具体目标基本是一致的:1、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2、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3、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4、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金融风险环境因素分析

(一)宏观经济动态运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1、经济实体波动与经济周期带来的金融风险。在宏观层面上引起金融风险的原因很多,但实体经济以及实体投资仍是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地揭示了生产过程的经济危机成因,阐明了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以及危机产生根源。马克思将货币危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作为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尖锐化这个特殊时期的货币危机;二是独立的货币危机。后者的运动中心是货币资本,因此它的直接范围是银行、交易所和财政。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形态的货币危机,马克思曾经做过这样的分析:“咋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包括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和货币危机等)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成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马克思的这番论述实际上已经给我们一个结论性的观念,即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仍然是受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决定的。

2、虚拟资本运行与泡沫经济带来的金融风险。虚拟资本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经济虚拟化的发展,是经济高度发达、高度成熟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和繁荣是21世纪全球经济活动中最令人瞩目的现象,而金融虚拟化同时也带来了世界金融系统金融风险的增大。很多金融工具最初的时候是规避和转移风险而产生的,然而一推向市场后,由于其特定的交易规则和市场制度,却极大地增加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风险。虚拟资本的运动不能如实、正确反映现实资本的运动变化,其变动幅度频率要远远大于现实资本,尤其是货币贬值泛化以来,经济虚拟化现象日益膨胀。虚拟资本的内在特征与运动规律决定了经济生活中泡沫化的形成与不断深化,在促进金融与经济活跃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二)主体非理性因素引发的金融危机——微观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主观认识。任何经济活动都是有人参与的,而任何风险也都首先表现为人的风险,对主观的金融风险来说人更是风险主体的操纵者。现代金融活动错综复杂,每个金融从业人员所面临的问题都各具独特性,任何法律条文与规章制度都不可能详细到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不可能时时事事都有人监督管理,所以主观金融风险在金融系统中是普遍存在的。表现为:1、信贷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沦丧;2、急需提高的金融业管理者的整体素质;3、缺乏监管的金融业管理者;4、整个社会的监管缺失。

三、控制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的国际准则——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以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再经过金融界激烈的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先后3次出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并与2006年6月26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底稿——《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自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金融市场中越来越活跃的金融创新工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做出修正案以来,市场交易风险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9月的最新决定,对运作风险要求全部资本由20%改为12%,而且还有一些技术上的调整,因此新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具有很严格的计算方法。

四、对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启示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扩大与加深,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一方面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强,新的金融会得到快速催生,衍生金融业务会得到迅猛拓展;另一方面国内金融基础仍很脆弱,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金融高级人才十分短缺,金融风险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化解,为了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而有效地运行,为了应对风险,加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严格的风险测量体系。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增加资本的收益,应将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建立量化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是风险测量的量化指标。第二,建立反应迅速、科学高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最基本的目标在于保证日常业务能正常运行,防止不利的突发事件对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于崩溃瓦解。在目前市场日趋复杂的环境下,这些突发的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建立危机处理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这类突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力大小,并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第三,建立以量化风险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在有了量化的风险值以后,风险值的平台也建立起来了,风险也能实时计算,在此基础上根据整个系统各个环节风险暴露的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第四,完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持续不断地发现风险、制定策略、监督执行的过程,涉及到各项业务、决策和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的流程体现各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它的主要目标是要系统化、制度化,并且量化运营风险的管理。“新巴塞尔协议”也对运营风险的测量、管理、资本准备金做出了具体要求。第五,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风险信息报告是及时地、清晰地、全面地了解风险的基础,报告的内容包括利润、总风险、净风险、风险资本、资本回报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通过风险报告,不仅可以发现风险集中分布的地方,评估风险的承受能力,而且可以根据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更有效、合理地评估绩效。

风险报告在提供大量的数字信息之后做出一个文字性的总结。好的风险报告首先需要的是“透明”,即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及时而且无隐藏地提供有关风险的信息,这样,风险报告才能准确、全面地反应风险暴露的状况。其次,好的风险报告需要“一致”,即各种类风险的量值,需要真实地反映风险的大小,保证不同种类风险之间的可比性。

虚拟货币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提要: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风险与安全显得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加强,金融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而这次美国次债危机,世界五大投行全面崩溃引起的全球经济衰退,更让人们意识到对待金融业风险与监管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认识与评估。

一、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综述

所谓金融风险,一般是指金融资产预期价值或收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风险和宏观经济的运行风险。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使金融体系遭受破坏,金融危机是金融风险放大后的一种极端情况。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对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是必要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有其不完整性,这就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换言之,所有的监管本质上都是对市场不完整性的一种补充、修正和完善;二是从金融的发展来看,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被不断打破,金融的发展日趋国际化,金融资本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急剧加大,因此通过监管来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十分有必要的。各国无论采用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监管的具体目标基本是一致的:1、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2、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3、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4、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金融风险环境因素分析

(一)宏观经济动态运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1、经济实体波动与经济周期带来的金融风险。在宏观层面上引起金融风险的原因很多,但实体经济以及实体投资仍是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地揭示了生产过程的经济危机成因,阐明了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以及危机产生根源。马克思将货币危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作为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尖锐化这个特殊时期的货币危机;二是独立的货币危机。后者的运动中心是货币资本,因此它的直接范围是银行、交易所和财政。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形态的货币危机,马克思曾经做过这样的分析:“咋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包括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和货币危机等)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成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马克思的这番论述实际上已经给我们一个结论性的观念,即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仍然是受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决定的。

2、虚拟资本运行与泡沫经济带来的金融风险。虚拟资本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经济虚拟化的发展,是经济高度发达、高度成熟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和繁荣是21世纪全球经济活动中最令人瞩目的现象,而金融虚拟化同时也带来了世界金融系统金融风险的增大。很多金融工具最初的时候是规避和转移风险而产生的,然而一推向市场后,由于其特定的交易规则和市场制度,却极大地增加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风险。虚拟资本的运动不能如实、正确反映现实资本的运动变化,其变动幅度频率要远远大于现实资本,尤其是货币贬值泛化以来,经济虚拟化现象日益膨胀。虚拟资本的内在特征与运动规律决定了经济生活中泡沫化的形成与不断深化,在促进金融与经济活跃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二)主体非理性因素引发的金融危机——微观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主观认识。任何经济活动都是有人参与的,而任何风险也都首先表现为人的风险,对主观的金融风险来说人更是风险主体的操纵者。现代金融活动错综复杂,每个金融从业人员所面临的问题都各具独特性,任何法律条文与规章制度都不可能详细到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不可能时时事事都有人监督管理,所以主观金融风险在金融系统中是普遍存在的。表现为:1、信贷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沦丧;2、急需提高的金融业管理者的整体素质;3、缺乏监管的金融业管理者;4、整个社会的监管缺失。

三、控制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的国际准则——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以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再经过金融界激烈的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先后3次出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并与2006年6月26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底稿——《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自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金融市场中越来越活跃的金融创新工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做出修正案以来,市场交易风险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9月的最新决定,对运作风险要求全部资本由20%改为12%,而且还有一些技术上的调整,因此新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具有很严格的计算方法。

四、对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启示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扩大与加深,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一方面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强,新的金融会得到快速催生,衍生金融业务会得到迅猛拓展;另一方面国内金融基础仍很脆弱,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金融高级人才十分短缺,金融风险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化解,为了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而有效地运行,为了应对风险,加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严格的风险测量体系。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增加资本的收益,应将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建立量化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是风险测量的量化指标。第二,建立反应迅速、科学高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最基本的目标在于保证日常业务能正常运行,防止不利的突发事件对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于崩溃瓦解。在目前市场日趋复杂的环境下,这些突发的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建立危机处理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这类突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力大小,并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第三,建立以量化风险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在有了量化的风险值以后,风险值的平台也建立起来了,风险也能实时计算,在此基础上根据整个系统各个环节风险暴露的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第四,完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持续不断地发现风险、制定策略、监督执行的过程,涉及到各项业务、决策和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的流程体现各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它的主要目标是要系统化、制度化,并且量化运营风险的管理。“新巴塞尔协议”也对运营风险的测量、管理、资本准备金做出了具体要求。第五,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风险信息报告是及时地、清晰地、全面地了解风险的基础,报告的内容包括利润、总风险、净风险、风险资本、资本回报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通过风险报告,不仅可以发现风险集中分布的地方,评估风险的承受能力,而且可以根据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更有效、合理地评估绩效。

风险报告在提供大量的数字信息之后做出一个文字性的总结。好的风险报告首先需要的是“透明”,即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及时而且无隐藏地提供有关风险的信息,这样,风险报告才能准确、全面地反应风险暴露的状况。其次,好的风险报告需要“一致”,即各种类风险的量值,需要真实地反映风险的大小,保证不同种类风险之间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