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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

药品价格

药品价格范文第1篇

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的,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减少中央定价品种、数量,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的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价格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药钦片、医院制剂的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形式。

对已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鼓励招标采购药品,要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四、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药品价格评审工作,并依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对药品价格政策,实行部门协商制度。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媒介上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药品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不得低价倾销药品。药品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开具虚假价格。

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价药品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

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部分药品生产经营的重点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要按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招标采购药品,须由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药品价格范文第2篇

发改委表示,对药品价格实行必要的监管是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药品价格也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次价格调整对日费用高的药品加大了降价力度、对日费用低的药品少降价或不降价,目的是在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保证价格相对低廉药品的生产供应:对专利等创新型药品适当控制降价幅度。以鼓励药品的研发创新;对已单独定价药品,进一步缩小了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价差,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这次调价,共涉及中外63个厂家,上市公司也不少,比如哈尔滨制药总厂、诺华、华北制药等。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21%,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100亿元。

相关学科

语文:医疗药品的降价。是关系我国社会民生的一件大事,这一素材可能以材料探究题、综合性活动试题和阅读题的形式出现在中考试卷里。

数学:医疗药品降价牵涉到经济的问题,与之相关的计算可能出现在中考数学试卷上。所以同学们应予以关注。与这一素材相关的主要题型是应用题,知识点有函数、方程(组)、不等式(组)。

原创试题

语文

1.中新网3月7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 定从3月28日起降低部分主要用于治疗感染 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 零售价格,共涉及162个品种,近1300个剂型 规格。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 21%,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100亿元。

(1)这次降价的主要药品是哪些类型的?

(2)国家药品降价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3)班级要出一期黑板报,其中有一个“一句话 新闻”的栏目,主要宣传近期出现的国家大事。 请你将上面的新闻改写成一句话新闻。

(4)下面是小玲就这条新闻发给她妈妈的一条 短信,其中有三处语病,请找出来并改正。 妈妈:我告诉你一个好消息,①发改委3 月28日起要将一些药品降价,②降价的幅度 在21%左右,③这样可减轻大量群众负担。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学

2.头孢拉定注射液原价20元,经过连续两次降 价后为12.8元,则平均每次的降价率为______。

3.药品降价后,开诊所的王叔叔采购了一批降价 药品,药品箱搭成一个三视图如图1所示,则 此共采购药品_________箱。

4.某批发商以每件50元的价格购进800件头孢 曲松注射剂,第一个月以单价80元销售,售出 了200件;第二个月如果单价不变,预计仍可 售出200件,批发商为了增加销售量,决定降 价销售,根据市场调查,单价每降低1元,可多 售出10件,但最低单价应高于购进的价格;第 二个月结束后,批发商将对剩余的头孢曲松注 射剂一次性清仓销售,清仓时单价为40元,设 第二个月单价降低x元,如果批发商希望通过 销售这批头孢曲松注射剂获利9000元,那么 第二个月的单价应是多少元?

5.国家实施药品降价政策,某大药房将某种药品 的售价从原来的每盒40元经两次调价后调至 每件32.4元,

(1)若这种药品两次降价率相同,求降价率,

(2)经调查,该药品原来降价0.2元,即可多销 售10盒,若该药品原来每月可销售500盒,那 么两次调价后,每月可销售该药品多少盒?

药品价格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品价格范文第4篇

关键词:药品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事件研究法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03702

1前言

药品支出作为卫生费用负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焦点。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医疗卫生费用的控制,1997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出台了40余项药品价格政策,力求管理好、控制好药品费用和药品价格。2009年,我国开展了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新医改”),药品价格作为新医药的重要内容之一,再次吸引了各界人士的目光。

事件研究法是金融、经济、财务和会计领域的一种经济计量研究方法。近年来,事件研究法逐渐被应用到公共政策、法律诉讼等领域,以检验法规效应、评估法律责任损失等。本文旨在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2010年至今国家发改委的药品降价政策对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从而来评估药品降价政策对我国医药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力求为现有政策分析及新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2新医改以来降价政策回顾

自1996年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对药品市场进行了40余次降价管制和定价调整的干预。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来,在确保老百姓公平地享有卫生资源,可以病有所医目标导向下,国家发改委对药品价格又进行了以下六次干预(见表1)。

3事件研究法的步骤

3.1定义事件日及事件窗口

事件研究法的第一步是定义事件日,并确定对受事件影响的公司考察时期,即确定事件窗口。事件窗口包括估计窗口、事件窗口和事后窗口三个部分。学者们通常将事件的发生日定义为事件窗口,但如药品政策等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或者政策的公布日期和其实施日期并不是同一天,所以可以将政策修订或公布第一次被预期到的日期确定为事件日。通常,事件窗口被定义为事件发生日的前后三天、五天或者更长;估计窗口可以选择事件日前一段时间,通常可以选取120个交易日作为估计窗口,也可以选择较短时间进行粗略估计;事后窗口用于评估该事件的长期影响,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为方便解释,本文对事件窗口进行了划分,如下图1。T=0为事件日;T0至T1长度为估计窗口;T1+1至T2长度为事件窗口;T2+1至T3长度为事后窗口。

3.2样本选取

在选择样本公司时,需要根据不同的事件来确定一定的选择标准,如可以根据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同行业进行选择,同时要考虑样本的可获得性以及可能的制约条件。

3.3正常收益模型的选取

实践中,有很多方法来计算正常收益,使用较为普遍的为常量-均值-收益模型和市场模型。

3.5异常收益率的检验及结果解释

对通过以上计算公式得到异常收益率进行t检验,显著性水平选取α=0.05。分析实证结果并对结果即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解释。

4药品降价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4.1事件日及相关窗口确定

新医改以来,国家发改委单独了6项降价政策,具体的政策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见上表1。本文选择政策第一次被市场感知到的时间,即公布日期作为事件日。选择事件日前后5个交易日,共10个交易日作为事件窗口。由于前后两项政策的间隔时间较短,故选择事件窗口前40个交易日作为估计窗口,以排除前后两项政策的相互影响。

4.2样本选取

本文选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医药制造类公司,根据每项政策涉及到的药品筛选相关公司作为样本(排除了停盘数据不全的公司,个别数据缺失以前后两个交易日的平均值替代),六项政策涉及的股票数量分别为52、47、52、34、34、60。文中所使用的数据全部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4.3数据处理及结果

4.3.1数据处理

获得六项政策的平均累计平均异常收益率后,需要检验其显著性,本文采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t检验。零假设为CARt以及平均CARt的均值为0;备择假设为CARt以及平均CARt的均值不为0。结果六项政策的p值均为0,可见政策对涉及到的医药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具有显著性影响;六项政策CARt的均值t检验的p值也为0,可见2010年至今的药品降价政策总体上对涉及到的医药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了显著影响。具体数据见下表2。

5结论

5.1各政策对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每项政策CARt的t检验p值都小于0.05,拒绝原假设,接受备择假设。也就是说,六项政策对所涉及到的医药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均有统计学意义,政策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综合六项政策的平均CARt的p值也小于0.05,2010年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药品降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药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

5.2平均AARt和CARt均具有显著性

如果这六项政策短期内效果明显,那么涉及公司的股价会呈现下降趋势,AARt和CARt的平均值也会下降。结果显示,整个事件期内平均AARt虽波动较小,但绝对值都较大,在政策公布后第一天开始回升,第二天达到最高值4.61%。平均CARt从第-5天开始一直下降,在第2天有所回升,此后又开始下降,较平均CARt能更显著反应影响效应。除政策公布后第二天股市有所回升外,其他日期平均AARt和CARt的值均为负且具有统计学意义。可见,政策影响了股票价格,短期内间接降低了药品价格,取得了目标效果。

5.3中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不高

从平均CARt来看,市场应该是在政策公布前就感知到可能的政策变化并反映到了公司股票价格上,这应该是政策信息提前泄露所致。此外,事件日后,平均CARt仍处于下降趋势且在第3天后趋势变大,可见股票市场对药瓶降价政策的反应具有滞后性。

参考文献

[1]张琼.事件研究法在我国药品降价政策评估中的应用[J].财经研究,2010,36(12):415.

药品价格范文第5篇

1改革历程

1.1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广大农村有以赤脚医生为主体,覆盖面广的初级医疗保障体系,还有中西医并重的县级医院,以及功能完善的省市级医院。药品的价格完全由国家控制和制定。

1.2改革初期价格放开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社会生活结构的不断变化,药品价格也不可避免的进入了改革阶段,从全部由国家控制逐渐变为放开。

1.3政府控制与市场作用相结合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逐渐形成了由政府控制和市场作用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十几个文件来促成药品价格与资本、市场对接,也预示着医疗体制改革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2管理思路

2.12000年“三项改革”,以低廉的费用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2000年7月国家在上海召开会议,提出了医疗保障制度、医药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机构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目的是用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实现此目标,卫生系统又进行了城镇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2.2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结合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必须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宏观的药品经济管理,包括价格管理。在我国,宏观的价格管理职能由发展与改革部门以及省级物价部门承担。但药品的商品属性决定它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保证其生产、批发、零售、招标等环节价格的灵活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3管理依据

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由法律规定的,以下法律法规构成了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4)《药品政府定价办法》;(5)《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4政府定价范围[1]

4.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下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2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3《医保目录》以外的品(包括按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均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4《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5定价形式和管理权限[1]

5.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品、一类、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2)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形式和内容

(1)《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种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2)品、一类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3)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2]。

6定价原则及程序

我国药品定价主要考虑成本、供求和企业承受力三方面的因素,药品定价的原则大致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2)反映市场供求;(3)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4)保持合理比价;(5)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2]。

政府定价的程序大致分为5个步骤,(1)成本审核:即对企业上报药品所用原料药、仪器成本折旧以及管理费用等的评估审查;(2)市场价格调查:以此作为制定价格的参比价;(3)地区协调:各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药品的价格必定存在差异,协调原则一般是以高就低;(4)专家评审:价格初定后邀请药学以及经济学的专家对价格制定中各环节的加价进行评审;(5)价格公示:最后向社会公布药品价格,由发改委指定的7家媒体定时价格信息。

7价格政策

7.1单独定价[3]

企业经营生产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并转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

7.2差比价格[4]

《药品差比价规则》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药品定价也要考虑到同质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与包装材料时的价格差或比。可将差比价分为3类: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其中,规格差比价根据规格涵盖的范围又可分为含量差比价、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包装数量差比价、药品性状差比价。

7.3招标价格

对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国家依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流通差价率进行规范管理,并要求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机构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及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最后由组织招标的单位核定药品价格。

8改革措施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国共为7 个批次的1 100 种药品进行合理、科学的定价。降价幅度达到30%,降价的金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

但我国药品价格制定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看病贵”的呼声还是很高。因此,相关部门指出在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的同时还须加大价格管理力度,继续进行药品价格的深化改革。

8.1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需要对药品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整,分类更加细化、清晰。严格执行2005年发改委颁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严格管理药品顺加差率、参加招标药品的流通差价率。规范药品的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8.2核定出厂价

对药品的出厂价进行核算的管理还处在试行阶段,只是针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部分品种,但正在扩大管理的范围。以后将对所有的药品品种核定出厂价格,并且同时规定流通加价率。

8.3监管药品市场价

政府将加强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和价格比率的控制;扩大建议零售价的范围并进一步规范建议零售价的科学性,使药品的实际价格与建议零售价持平[5];通过对生产企业引制等手段,从源头抓好药品市场的监管;同时对药品价格实行一些干预措施,例如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流通差率等。

8.4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

加强药品的临床指南,提高药学信息服务的质量,扩大药物信息工作的范围,使药品价格透明化;切实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群众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通用名处方制度,提高患者对药品选择的自主性;同时取消医师处方与收入挂钩的现象,避免出现大处方及保证处方的理性和科学性。

8.5强化医疗保险管理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结算办法以及医保定点单位及药店的管理,同时完善和规范持卡消费者的购药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度,在保证医疗质量的条件下抑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避免资金浪费和对患者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Z].2005-06-27.

[2]国家发展计划委. 计价格[2000]2142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Z].2000-11-21.

[3]国家发展计划委.计价格[2001]1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Z]. 200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