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是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稳定的农民技术员队伍,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推动和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学技术、用技术,营造和培养“学习型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对推进我县“和美家园”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评定工作中要坚持评定与培训相结合,评定与推广农村实用技术相结合,评定与“农函大”教育、农村人才建设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我县农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

二、2011年县农职称评定工作内容及时间

1、2011年我县农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凡在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水利、农机等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申请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农村财会专业不列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今年农职称评定包括晋升工作。

2、今年农职称评定工作要重视已获得“农函大”证书、绿色证书的技术骨干及农村再就业培训结业学员,农业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服务组织的骨干,各类专业户和获得“星火带头人”、“双学双比”女能手称号的各类人员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县级“农民专家”的农职称评定可以破格晋升:凡按正常条件未达到晋升农民技师资格的县“农民专家”,今年一律晋升为农民技师职称。

3、做好农民高级技师推荐工作。农民高级技师评定工作是由省农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要求各部门在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农职称办公室。

4、2011年县农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从2011年9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底完成)

1、健全组织班子。县农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乡镇的农职称评定工作,并组建县农职称评审委员会;各业务主管局建立专业评委会和专业考评小组,以负责本系统的农职称评定、晋升的有关工作;各乡镇建立农职称工作小组,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农职称评定中的有关宣传、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2、宣传发动。做好农职称评定摸底、调查和宣传发动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农职称评定。

(二)组织实施(9—10月底完成)

1、组织申报:由各乡镇农职称工作小组负责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分别报业务主管局评委会。

申报者的要求:(1)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2)递交个人技术总结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3)交付报名、考务、评审等费用,初级:40元(技术员、助理技师),中级:60元(技师),高级:80元(高级技师);(4)免考者必须递交相应职称评定的学历、资料证明,并经县专业考评小组认可。

2、组织培训、考核和评审工作:坚持先考试后评审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考试,然后由县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考试成绩和基层考核意见进行综合性评价,对照浙农职评办[2011]1号文件附件《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各专业农职称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县农职称评委会审定,证书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农函大”结业学员、绿色证书获得者和县级以上示范户、“双学双比”女能手可以不经考试直接参加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

(三)总结、归档(11—12月底完成)

1、评定工作结束后,各业务局专业评委会要及时做好总结报县农职办,县农职办将2011年农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进行总结。

2、做好评定材料的归档工作。各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由各专业评委会收齐后统一交县农职办存档。

四、做好对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目的和意义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合理的确定考核等次,科学地使用考核结果,对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可在激烈的改革浪潮中,提高竞争能力和忧患意识,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自觉地提高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局的服务三农质量和工作效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成绩也是对其进行奖惩、调薪、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低聘及解聘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

1.全局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职称办负责安排日常工作。

2.单位要成立由党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5~7人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应尽可能代表级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3.考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4.考核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全面工作。

(2)对被考核人员逐个进行客观公正地评议,并按评分标准(见附表)量化打分。

(3)确定、公布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打分结果及考核成绩。

(4)受理、调查并处理个人申诉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5)认真总结,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材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和加分项两部分。

1.基本项考核包括: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的综合评估。

(2)工作数量及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出勤情况及工作纪律。

2.加分项考核包括:工作、科研获奖及鉴定、获专业技术工作荣誉称号、、出版著作、党政及社会兼职、超工作量等内容。

考核内容中有关项的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四、步骤和方法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议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安排部署。每年12月份由局职称办安排当年全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时间及具体要求。

2.学习动员。单位在进行考核时,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统一思想,增强参与考核的自觉性。同时选举成立考核小组。

3.个人总结、填表和提供原始材料。每位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写出述职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指出不足。同时,认真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供本年度获奖、鉴定、论文、著作、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等材料的原始证件,供考核小组核查。

4.个人述职。单位要组织召开专业技术人员述职会议,每位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向本单位领导、考核小组进行述职。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量考核打分。考核小组要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分标准打分。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综合评估:由单位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法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单位可自行设计表格进行打分。

(2)基本项、加分项中的定量考核打分:由单位考核小组全体成员按《基本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一)和《加分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二)自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数。

(3)最终得分的计算:最终得分=综合评估平均得分+基本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6.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等次。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定量、评估计分考核结果,将同一职务人员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等次。

7.接受监督和复议。单位要将考核结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考核小组要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复议处理,及时修改,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8.总结上报和公布考核结果。单位要对年度考核认真总结,按要求填写《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花名册》,按时将总结报告、表格和相关材料上报局职称办。局职称办审核后的结果要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通报。

经局审核后,对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要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考核等次确定

1.等次和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等。其中,优秀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10%,良好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20%。按比例计算时,小数点后数字可四舍五入。对于同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进行年度累计比例。

考核等次除受比例限制外,同时要符合最终得分要求。优秀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90分,良好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80分(得分不符合最低要求者不能按比例确定优秀和良好),称职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60分,最终得分小于60分者为不称职人员。

2.下列单位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1)获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2)经中央或省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先进单位,先进单位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3.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优秀设计、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果、社会科学、“五个一”工程个人,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2)对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3)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以及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评选的上述奖项)的定额内人员,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获得县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地(州)直部门授予的全地(州、市)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本单位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凡具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受到党、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2)出勤率低于50%(包括50%);旷工三天以上者(包括三天)。

(3)不能完成本人职务岗位职责中的工作任务,既无研究成果、论文著作、推广开发实绩,且工作效果和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者。

(4)不认真履行现职岗位职责,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任务,长期(三个月以上)没有实际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工作任务很轻,经多次动员仍然不愿意接受其他工作任务,私自另谋职业捞取外快,情节严重者。

(5)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意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

(6)经工作督查或评估,工作质量不合格者。

(7)职业道德败坏、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8)工作极不负责,造成严重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很坏者。

(9)因工作表现不好或不服从组织分配脱离工作岗位两个月;或因表现不好,长期(三个月以上)找不到接受单位者。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允许提前两年(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和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达三次优秀或五次良好,可作为达到一项硬化评审条件。

3.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才允许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及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我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厅(局)、地(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学科带头人(以正式文件为准)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优秀、良好次数的限制。

4.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解聘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一年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任职年限(即任职年限延长二年)。并在低聘或不聘期间进行考察,若年度考核仍为不称职者,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不能参加当年或两年一次的调薪,同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七、其它事项

1.凡未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无故不参加一次年度考核的人员,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规定的担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3.出国或在国内进修、学习、交流、访问等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专业技术考核,本人也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编制在而人不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同样落实。

4.科研获奖或授予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

5.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在单位相应系列的业务考核。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足半年的人员,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考核。

6.每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由局职称办装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考评对象

镇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纳入镇考核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县聘镇用工作人员,镇聘工作人员。

协管领导参加中层正职考核,任中层正职不满3个月的按中层副职考核,新调入和聘用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考核。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考评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组)。

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考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政办和纪检组织效能办负责绩效考评的日常工作。

三、考评方法

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民主测评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由党政办和纪检组织效能办组织实施。

(一)民主测评(60分)。采取集中测评的方式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镇领导班子成员、全体考评对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等,分值占总分的60%。

测评等次为优秀(100分)、称职(85)、一般(75分)、不称职(60分)、不了解(不计分,也不计入有效测评个数)五个档次。

测评表分A、B、C三种类型,A表由领导班子成员填写,分值占测评总分的35%。B表由全体中层干部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填写,分值占测评总分的35%。C表由其他干部填写,分值占测评总分的30%。

个人测评分数=A表{(优秀+称职+一般+不称职)÷有效测评个数×35%}+B表{(优秀+称职+一般+不称职)÷有效测评个数×35%}+C表{(优秀+称职+一般+不称职)÷有效测评个数×30%}

(二)考核(40分)。

1、联村工作(15分)。联村工作人员根据所联系村的2014年村级综合考评得分折算计分,没有联村的工作人员根据分管领导的分数折算计分。

2、值班(10分)。不服从值班安排或值班期间不在岗在位的,每次扣0.5分,因值班不在岗在位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被上级通报的,每次扣1.5分。由党政办和组织纪检办负责。

3、督查通报(5分)。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部门所从事的工作受到上级点名通报批评的,所涉及部门的中层正职每次扣1分、副职每次扣0.5分、部门工作人员每次扣0.3分。在上级和镇开展的效能督查中,被点名通报批评的,个人每次扣1分,所在部门中层干部(含正职和副职)扣0.5分。由党政办和组织纪检办负责。

4、业绩考核(10分):①集体或单项工作在县年度考核中获第一名的,所属部门的中层正职加1.5分、副职加1分、工作人员加0.5分;获第二名的,所属部门的中层正职加1分、副职加0.8分、工作人员加0.5分。排名全县最后一名的,中层正职扣1分、副职扣0.5分、工作人员扣0.3分。以上级下发的正式文件排名为准。

②上级表彰。因工作成绩显著,集体或单项工作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中层正职加3分、副职加2分、工作人员加1.5分;获省直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中层正职加2分、副职加1.5分、工作人员加1分;获县委、县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中层正职加1分、副职加0.7分、工作人员加0.5分。以上级正式发文为准。

同一获奖事项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③宣传信息考核。部门完成年初下达的信息工作任务,中层干部加0.5分,工作人员加0.3分。

个人得分﹦测评分数+总体考评分数

四、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由镇考评领导组办公室统计后,报经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开考核结果。

(一)从高分到低分,设立四个等次,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总数的20%为“优秀”、77%为“称职”、3%为“基本称职”。镇年度目标考核奖按照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同的基数,优秀等次的发基数120%,称职等次的发基数100%,基本称职等次的发基数95%,

(二)作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相关要求

(一)民主测评表严格保密,除统计和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查看。

(二)参加考评的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可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书面申请须提供相关依据,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及时告之复核结果。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20xx年山东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完善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至10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20xx年11月至20xx年3月)

1.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数量,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5.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20xx年3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级职称评定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职工之家(以下简称建家)创建活动,加强对建家工作的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工会基层组织和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组织。

第三条 开展建家活动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

第四条 建家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一我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认真落实提出的“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的要求,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本地区、本产业(系统)、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基层工会“双亮”、乡镇(街道、园区)工会“6+1”规范化建设工作为基础,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等活动,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赋予建家工作新内涵。坚持以职工为本,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五条 建家工作要坚持服务大局、突出维护、依靠群众、创新发展、规范建设、齐抓共建的六个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争取行政支持,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形成党政工齐抓、各部门配合、职工全员参与的共建局面。

第二章 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 建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总工会负责制定全市建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意见,对各级工会开展建家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负责市级合格职工之家(小家)、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示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与管理和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推荐、申报。接受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委托负责对我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考核验收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意见和考核评分细则,负责本级各类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的评定和管理;负责市级各类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的推荐、申报;负责组织所属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及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分类指导,培育典型。

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楼宇)工会做好本级和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并向上一级工会推荐合格、先进职工之家(小家);乡镇(街道)总工会,可评定和管理乡镇(街道、园区)一级的合格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基层工会积极开展建家活动,负责合格职工小家的确认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的“先进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总工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职工之家(小家)。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定期评选、表彰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第三章 评选要求

第九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新时期建家工作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坚持建家方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按照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要求并形成合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2. 履行维护职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包括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劳动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纠纷;落实职工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体面劳动;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双赢。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工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探索职工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积极推行厂务(校务、院务、所务、机关内部事务等)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群众性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促进和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3. 促进科学发展。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调动职工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发展创新型经济、发挥主力军作用”、“我为节能减排作贡献”等建功立业活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好“工人先锋号”、先进模范、创新工作室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工作,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勇创佳绩。

4. 提高职工素质。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群众,引导职工群众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结合在一起,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培育“四有”职工队伍;完善职工宣传、文化、教育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职工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动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和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5. 服务职工群众。把工会组建、建设职工服务中心和创建“职工之家”统一起来,以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提出政策建议和主张;关心职工生产生活问题,指导帮助职工就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和“春风行动”,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提升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工作水平,引导企业单位实现食堂管理规范化、集体宿舍标准化、文娱活动普及化、医疗帮扶常态化,让广大职工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建设“职工之家”的成果。

6. 加强自身建设。工会组织网络健全,落实“双亮”要求;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巩固、发展会员队伍。职工入会率要求:合格职工之家达85%、县级先进职工之家达90%、市级先进职工之家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达95%、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达98%以上;区域性职工之家的职工入会率要求:合格职工之家达85%、市级先进职工之家达90%、省级(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达95%以上。

7. 坚持会员评家。建立完善每年一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工会主席、副主席)制度;会员满意率要求:合格职工之家达80%、县级先进职工之家达85%、市级先进职工之家达90%、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达95%、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达98%以上;区域性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满意率市级的达85%、省级的达90%、全国级的达95%以上。

第十条 职工小家建设要坚持分工会、工会小组与车间、班组、科室建设相结合,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二、三级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制度,积极组织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和劳动竞赛活动,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志愿者行动,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办好事解难事,建立职工小家资料档案。坚持会员评家,会员满意率要求:合格职工小家达80%、县级先进职工小家达85%、市级先进职工小家达90%、省级模范职工小家达95%、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达98%以上。

第十一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必须在下一个层次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满一年以上的单位中推荐评选。

大中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市级先进职工之家,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工会应有60%以上(含集团本部工会)获区县(市)或产业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称号方可申报;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工会应有60%以上(含集团本部工会)获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称号方可申报;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工会应有60%以上(含集团本部工会)获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市级先进职工之家:

1. 工会组织机构(包括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和工会班子不健全,不按时换届,工会干部待遇未落实的。

2.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未实行厂务(校务、院务、所务、机关内部事务等)公开制度的;非公有制单位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与其所有制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

3. 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企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近三年内发生拖欠职工工资事件的。

4. 公司制企业未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5. 近三年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的。

6. 工会经费未依法按时足额拨缴的(包括基层工会留成部分)。

7. 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入会率未达95%的。

8. 未建立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的。会员对建家工作满意率低于90%,考核基础分低于90分的。区域性市级先进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满意率低于85%的,考核基础分低于85分的。

9. 获区县(市)或产业级先进职工之家未满一年的。企业单位未实施“双亮”、未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

10. 因劳动争议引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称号的评选、命名和复查确认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考核、审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各层级职工之家(小家)单位,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同级党政组织同意,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以票决的方式通过后,同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第十六条 示范职工之家(小家)由市总工会在市级及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复查验收的基础上,择优选树,数量控制在10%以内。在推荐省级及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小家)时,示范职工之家(小家)优先考虑。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对合格职工之家、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之家的评定实行考核验收的办法。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合格、先进职工之家根据本办法所附的各类型评分细则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基础分要求:市级合格职工之家达80分、先进职工之家达90分、省模范职工之家达95分、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达98分以上;区域性市级合格职工之家达80分、先进职工之家达85分、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达90分、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达95分以上。在落实工会重点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和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可适当加分,加分部分作为推荐时参考。

第十九条 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小家根据本办法所附的评分细则进行考核验收。

市级合格职工小家考核分达80分、先进职工小家考核分达90分、省模范职工小家考核分达95分、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达98分以上。

第二十条 评选单位可委托下一级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其考核组成员应报评选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先进、示范、模范职工之家的授予机关,原则上每3年要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对经复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合格证书,确认其保持荣誉称号;经复查发现其工作不符合先进、模范标准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对逾期未改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省级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由市总工会将复验结果书面向省总、全总报告,提出确认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改制企业的荣誉称号归属:

1. 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单位更名需及时向上级命名单位报告备案。

2. 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在合格职工之家的基础上应重新争创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3. 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者与同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合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新企业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4. 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大的变化,对该子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5. 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以工会分会、小组形式存在)或倒闭破产的,不再复验,由命名单位予以撤销荣誉称号。

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以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评选和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评选条件、程序等要求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单位的奖牌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收回处理。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各层级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单位,由授予机关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于获得各层级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工会主席,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建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被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单位的领导,该单位必须是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凡被推荐为省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省五一劳动奖章单位的领导,该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凡被推荐为市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市五一劳动奖章单位的领导,该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

第二十八条 凡车间、班组、科室被推荐为全国、省工人先锋号的或车间、班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被推荐为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该车间、班组、科室原则上应是市、县级以上先进职工小家。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