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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精选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1篇

为适应会计工作需要,在总结多年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现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问题

将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

(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从20**年度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按照调整后的3个科目进行。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考试科目衔接问题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20**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二)20**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20**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20**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三、考试成绩管理问题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20**]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20**年度的考试。

(二)20**年度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原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2篇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5号)文件精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较大调整。为了落实财政部、人事部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考试报名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按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关于*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60号)文件执行。

二、报名时间

*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每天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双休日继续报名)。

三、报名地点

报名点设在各区、县,详见《南京市*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附表一)。

四、考试时间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年5月21、22日举行。

五、考试课目调整

从*年度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按照调整后的3个科目进行。将以前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按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六、考试科目衔接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考试按下列进行:

1、在*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3、参加*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年度起,停止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七、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八、报名条件

详见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1号文件和《报名条件一览表》。

九、报名方法

1、南京地区的报名工作仍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人数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事前与区、县财政局联系上门服务。*年度报考中级并已有一门以上成绩合格的考生,今年继续在原报名点报名。各主管部门集中报名。报名前可就近到所在区、县的财政局联系报名事宜,统一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和报名手册,由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要求填写。

2、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要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和二寸照片各一张,连同填好的报名表、报名信息卡一并交单位审查,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由各单位集中直接报名或个人直接报名。报名时须带上各类证书的原件。

十、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含复印件)。

十一、认真做好*年度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年度的考试。*年度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原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考生可自愿征订考试用书。需要征订有关用书的考生可到报名点或于11月10号前直接到南京市会计用品公司预订考试用书。

十二、要求

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政部、人事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考试科目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和组织考试报名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规定和报名条件,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报名。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要选调作风扎实、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报名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3篇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年5月24日—25日举行。为了保证本次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20**年12月31日)。

**、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设**个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设四个科目,包括经济法、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

初级考生在当年度考试中**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考生在**个年度考试中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市区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20**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办法、报名手续和报名地点

1、报名办法:市区各直属单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到苏州市财政局报名点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在苏部、省属单位到部、省属会计学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私营企业、外地驻苏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区属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均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区财政局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1、报名手续:今年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查将采用由电脑程序自动对报考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中所列信息进行判断的方法,若考生发现IC卡中内容有错(学历、工作单位、专业资格等)的应及时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于即日起至本月25日以前到人民路73号会计专业用品公司办理更正手续,以完成报名过程,否则由于IC卡内信息错误造成高报,将以伪造学历、资历论处。考试报名其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暂停办理。对于个别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工作尚未办理完毕的市县仍可以用审查原件的办法。

今年考试报名信息的录入仍将采用光电阅读器,报名人员应按照报名手册要求,填涂好“报名信息卡”,其中:卡中空白栏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汉字或数字,区位码信息点或选项必须用2B铅笔填写,不得使用其他书写工具。20**年已有单科合格的中级考生,要特别注意档案号、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科目等信息的填涂不得有错,否则造成两年的成绩无法累积,后果自负。外省考生跨市报名必须凭省级考办开出的成绩合格证明及档案导出信息软盘才能办理。省内各市考生跨市报名不需办理专门手续。

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应按规定在报名时一次付清有关费用。

2、报名地点:苏州市财政局报名点及各区财政局、部省属会计学会的报名点均集中设在旧学前49号苏州市会计服务中心。

相城区财政局报名点设在相城区元和镇阳澄湖中路相城区财政局会计科内,联系电话:******。

凡上年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单科合格的考生,还必须携带上年准考证,以便核对档案号。

(三)考试用书征订和考前辅导培训

报考人员完成考试报名后,应在上述考试报名期限内到旧学前49号苏州市财政局报名点办理考试用书征订手续。考前辅导培训的报名地点也在旧学前49号苏州市会计服务中心,报名时间定于10月15日至25日止。

各市(县)及吴中、相城两区的报名及订书、辅导等相关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4篇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82号),现就我市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48号)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注册)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年12月底止。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注册的,应到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归属管辖的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的,报名时不予受理报名。自2012年起,将依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日期作为计算会计工作年限的依据。

二、报名方式

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三、考试级别、科目和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经复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年度考试大纲。

五、考试时间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09年5月16、17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六、报名时间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定为:*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每天具体开通时间以全国报名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现场确认时间为*年12月9日至12月19日(星期六、日休息),具体地点见附件1。各区、县级市报名点现场确认工作务必于*年12月20日结束,并于12月22日将考试用书征订数量汇总报市财政局(会计处),12月23日将报名人数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七、报名程序

1.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于12月5日至12月17日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认真阅读网上报名协议,据实录入报名信息,仔细核对(尤其是电话号码,是忘记登陆密码,找回的必要条件),记下本人注册报名号和密码;需要考试教材的考生,应网上订购教材。之后考生应将通过照相馆或数码相机拍照的、清晰完整的本人近期(3月以内)、免冠的数码相片上传。相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以考生报名注册号为文件名(例如:11000000001.jpg)。相片必须清晰、完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相片或不能按要求上传相片的,考生必须于现场确认时到报名点现场照相或者交纳近期免冠、清晰完整实体照片,由现场确认点统一扫描后上传。不论是否成功上传相片,考生均应从网上下载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于报名现场确认前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即使参加并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应考试,也不核发资格证书。

3.我市行政区域所属管辖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属于市属单位的,到市属单位所在区、县级市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见附件1);不属于市属单位的,按照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隶属管辖权报名。报名工作可以由单位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直接到单位所在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报名,也可以由考生直接到现场确认点报名。

4.考生应查看网上所选择报名点的现场确认时间通知,并按照通知时间到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单位审核盖章、考生签字的“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一式一份、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办理考试合格资格证用,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见附件2,在各报名点领取),不符合相片规格的,不能办理证书〕,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查,同时缴纳考试费和预定教材的书款。上述原件由单位负责初审、现场确认时交各会计考试现场确认点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在办理报名确认时提交。单位集中办理报名确认时,还需提交《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分类登记表》(见附件3)。

5.*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5号)的要求,应打印提交“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相片1张等材料。

6.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2年。跨年度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其考生档案号为原档案号。中级有档案号的考生只能在网上选择“身份证”作为报考的证件类型,其他考生可在网上对应选择“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作为报考的证件类型。

对于跨年度跨省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在原考区已经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实需要在异地报名考试的,无论原省份是否实行网上报名,转到*报考均只需原考区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见附件4);从*转到2009年度已实行网上报考的省份,也只需出具成绩合格证明(见附件4)。

7.报考人员忘记报名注册序号和个人密码时,可通过报名系统提供的“找回报名注册序号、密码”功能找回相关信息。如果仍无法找回的,报考人员可向所在区、县级市报名点提出申请,由报名点帮助找回相关信息。

八、报考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各单位收取的考务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区、县级市会计考试办公室应于12月25日前将书款按收费项目名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费,委托收费项目编码:010004204000813,填制财政六联缴款书缴入市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名称:财政收费,账号:3602000109000412165,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市第一支行)。

根据《关于会计考试收费分成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6〕84号)的规定,各区、县级市会计考试办公室应于12月25日前将考务费按收费项目名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的收费项目编码全额缴入市财政账户(收款单位名称:财政收费,账号:3602000111200310340,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市第一支行)。全额缴入的考务费市本级与区、县级市按7:3分成(市本级分成含按照45%比例上缴省财政厅的金额),各区、县级市分成部分由银行直接划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九、考场设置

中级资格考试,由市会计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设置中级考场(拟设置考场学校名单见附件5,具体考场的设置以2009年2月1日前与各考点学校签订的委托协议为准)。

初级资格考试由各区、县级市会计考试办公室组织设置考场。各区、县级市会计考试办公室应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6)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十、准考证发放

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准考证定于2009年4月7~17日(节假日休息)发放。请各单位和考生自行到现场确认点领取,不另行通知。发现所领取的准考证中姓名、身份证号、相片有误的,可于2009年4月23~24日到原报名点所属区、县级市会计考试办公室更正。4月30日前各区、县级市会计考试办公室将已更正资料汇总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