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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资格、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政公用、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

(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十条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店牌(含广告内容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横(条)幅、气球、飞艇等广告。

第十一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由拍卖公司策划,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第十二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的进展情况,有步骤地采取组合式或分组式进行使用权出让。

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由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参与竞买者进行经营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广告设计样稿等,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参加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手续。

凡涉及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还须经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园林和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集中会办审批,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未予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和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其,或先城市公益广告;超过一年仍未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不得擅自更改。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其他登记、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原登记、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者。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定着于公共建筑物和道路、交通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或阵地(专营范围除外)使用权出让金(费)进入苏州市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有关规费、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出让金(费)由业主和市财政部门按协议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出让活动的组织者和业主协商议定。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活动的组织,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综合管理等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市政府定期组织各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的日常准备工作由城市管理局负责。

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广告部

1、在主频道和图文频道投播的所有广告,要求先签订广告合同方可播出。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订合同却急需播出的广告,广告部必须先交给总编室抄告单,并在广告播出后一周内补交合同。

如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播出内容、播出时段变更的,要在广告调整播出后一周内补交相关补充协议。

2、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应一式四份,除广告部和客户各一份外,还应将其中两份送交总编室。

3、合同填写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准确,且要求填写客户姓名和联系电话。

4、每月应根据合同实际签定情况,如实登记《——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并在次月10号前该表送交财务审核。

5、广告经营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由台财务科开具的广告业务专用发票。

6、所播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广告部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承揽的广告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针对医药、食品、化妆品类广告的许可证要仔细核对。

7、广告制作要确保内容准确,声画清晰,形式美观。图文频道小视窗节目由广告部自行组织,播出内容要经过总编室审查。广告部要尽量做到使节目丰富多样,小品、曲艺、杂技、动画片等节目可穿插播出,不能长期或连续播放外国动画片,对青少年学习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8、广告播出时段要确保足量。因故无法足量的,可用总编室交付的节目进行垫播。通告等含有配音内容的,不能作为底片来垫播,以防止截播现象出现。9、对于挂角、游字、循环广告等播出内容,广告部应事先到总编室填写《字幕播出单》,由总编室交办机房播出。

10、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而被停播或处罚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财务科

1、财务科要仔细审核《——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和合同签订金额是否一致,如有疑义可直接致电广告客户核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台领导报告。

2、根据合同收款时间和欠款情况,财务科要及时提醒广告部收款。

3、财务科每月要认真统计广告款实际到位情况,并及时向台领导报告。

三、总编室

1、总编室要对广告部所递交的两份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认真审核其一致性,确认后再递交其中一份给财务科存档。

2、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总编室审核广告播出事宜的依据。总编室要及时对照在播广告与所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是否一致,发现在播广告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编室要及时催交。如一个星期内还没有收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编室应责令广告部停止播出该广告,拒绝执行的报告台领导。

3、总编室负责审查每个广告的播出情况,如有疑义可直接致电广告客户核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台领导。

4、对于低俗、虚假的广告,总编室要及时要求广告部予以纠正。对不能把握的广告内容,总编室要及时报告台领导。

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办法》规定很严格,要求很全面,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它的颁布及实施,有利于指导和帮助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品牌和形象,进一步赢得广告主的欢迎,也会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的含金量。

新办法的冲击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并不意味着它对广告经营没有消极的影响,我们还应深刻地看到由于人们的承受力,由于广告市场的承受力,《办法》对地方电视台的冲击还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在:1、传统的模式被打破。几年来约定俗成的模式将被重新组合,节目安排、广告制作都被重新组合。2、广告收入锐减,广播电视媒体经营压力增大。尤其是一些地方广播电视媒体从体制上早已与财政脱钩,广告收入是媒体生存、发展的重要渠道和可靠保障,《办法》的实施将增大广播电视媒体经营创收的压力。3、引起广告市场的“二次革命”。广电媒体的广告经营将会被迫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经营创新将成为广电媒体广告经营的热点。

地方台的应对

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突出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每个季度要适时开展一次集中执法行动,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蔓延的势头,努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

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两个文件精神,依法加大查处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重点查处互联网等媒体违法违规虚假药品广告行为;利用新闻形式等医药咨询服务节(栏)目或专题板块或变相药品广告的行为;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行为;非药品在广告中宣传药品治疗作用的行为。

(二)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

(三)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积极探索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有效方法。继续保持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加强监测和巡查,争取查办一批大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网上违法广告的监管工作。

二、加大广告监测和办案力度,树立执法权威

(一)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市局广告监管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实现对全市广播电视广告进行实时监测和智能识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别统计。力争对全市95%以上广告实施全方位监管,媒体广告违法率控制在3%以内。

要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广告监测工作。坚持日常监测和重点监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强对重点媒介、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监测,及时掌握违法广告动态。市局每季度对××地区主要媒体广告情况集中进行一次监测,监测通报,并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一定时期监管重点,落实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整改。同时,要做好监测数据的利用,市局要不定期向社会《广告违法警示公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各工商分局、各县工商局也要对辖区广告单位、广告主的广告活动情况进行监测,全年监测通报不于少于四次。并做到监测本文来源:文秘站 与案件查办的有机结合,确保违法广告及时得到查处。

(二)继续实行广告办案工作责任制。要充分发挥三级广告监管网络的作用,通过日常监管和巡查,积极查办广告违法案件。全年查办广告违法案件,城六分局每家不少于100件,其中立案查办案件不少于40件;其他分县局每家不少于50件,其中立案不少于8件。各分县局要把查办广告违法案件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办案工作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工商所,力争查处一批影响面大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通过查办大要案件震慑广告违法,树立广告执法权威。

(三)认真执行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完善查办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效率。对监测发现、上级交办、其他政府部门转办及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案件,必须在限定或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上报或反馈查处结果。市局将加强对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督办,对案件查办落实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推诿不办、压案不查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广告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不断推进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

(一)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增强联动机制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监管合力与实效。市局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全市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

(二)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按照十一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曝光严重违法广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行为。

(四)落实《关于在广告职能中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市工商处发20__98号)。将行政指导工作全面融入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通过提醒、说服、规劝、宣传、 教育以及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提示等方式,避免或减少广告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其不断加强自律,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四、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各类广告经营行为

(一)按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好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20__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年检工作从即日起开始,20__年4月底结束。

要以年度资格检查为切入点,深入广告经营单位检查调研,检查各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帮助其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二)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通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户外广告的巡查和登记管理。力争户外广告登记率达到95%。进一步规范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依法清理烟草广告,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贡献。

(三)指导和推进基层工商所转变职能,拓展广告监管执法的覆盖面,严厉打击影响和危害经济社会秩序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五、认真履行职能,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广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继续加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

(三)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着力做好药品安全、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二、强化广告前审查把关

(一)规范媒体广告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媒体广告审查责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意识和责任。

(三)加强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

三、强化广告中动态监督

(一)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二)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

(三)加强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违法广告。

(五)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四、强化广告后依法查处

(一)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三)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六)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八)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九)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五、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超级秘书网

(二)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