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技;伦理

1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2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科学;伦理;关系

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朝阳正冉冉升起,人们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注可谓前所未有。互联网、克隆羊、人类基因图谱等,都提出了科技与伦理相互关系的一些尖锐的新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深入的思考。

1 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

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

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

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2 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1)科学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影响。

在人类文明史上,科学技术的进步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人类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是推动包括道德进步在内的文明发展的伟大动力,必须以科学的“真”,促进道德的“善”,以实现真、善、美的统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伦理道德领域。在任何时代,科技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导致人类实践领域的拓展。科技进步对伦理道德领域的扩展,其具体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科学到文艺复兴,正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才使得中世纪的宗教道德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促进了人类道德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新的伦理观念的形成。另外,科学技术活动对个人优秀道德品质的形成,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科学家萨顿所说“:科学是人类精神的最佳清洁剂,它摒弃一切宗教,唯取最高的信仰。”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智慧和知识是构成道德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提出知识就是道德。德国现代物理学家包生尔认为,科学知识是构成人类道德的重要方面。他认为一个时代对知识的评价可以用作衡量时代精神的标准。由此可见,科学与道德有着较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不断走向文明、走向道德,从原始人到现代人,在伦理道德上不知进步了多少,难怪近代伦理学家们对那种知识使人类退化的观点提出了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陶冶人的品性,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使人生活幸福。

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了伦理道德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和道德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对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促使道德主体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道德主体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现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从客观上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科技现代化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再以体力和经验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对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②科技的现代化有助于提高道德主体的民主意识。民主意识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道德素质高低的标志之一。有关研究表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科学文化水平存在函数关系,人的科学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意识越强。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的劳动者通常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此外,随着系统科学等新兴科学的兴起,系统思维等现代思维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的智力水平得到提高,自然也增强了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③促进道德主体个性全面发展。一方面,科技的现代化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应用也提高了道德主体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促进了其科学世界观的形成,并为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技;伦理

1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2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

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更新观念,包括科学发展观,文化观等。

传统科技发展观既割裂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割裂了科技与社会、自然紧密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科技发展观的狭隘性,要么相对孤立地只是从科学系统内部“为科学而科学”要么只注重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为经济而科技”,从而纵容了科技负效应的日益膨胀,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中轴,在此基础上探索真理。科学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活动,在其活动过程中正确处理理性与情感,功利与审美的关系。②对高科技的应用进行人本主义的规约。这样既可以克服科技双刃剑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效应的作用,又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科技对人性的挤压。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在科技理论中,同样蕴含着逻辑的、直觉的、价值的、审美的、道德的、信仰的因素,科技成果无法超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前提。为此,要探究有利于科技健康发展的社会总体精神,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文化观。这种新文化观体现了科技中的人性、人道、人生等的人文指向和尺度蕴含,表达了人的情感世界,它为高科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导。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总之,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制都是规范和调节科技活动的手段和机制,法制是通过法律制度,以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教育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们遵守合乎道德的准则。显然,科技法制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可缺少的,而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它对科技工作者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产生潜移默化作用也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1]雷毅.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N].科技日报,2000-12-15.

[2]詹颂生.科技时代的反思[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刘大椿.在真与恶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范文第4篇

一、问题的提出 新科学、新技术的迅速进步正在引发社会伦理观念的巨大危机。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计算机技术,天文科学、宇航科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直接地冲击着社会诸多重要伦理规范。这些重要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诸如辈分、性关系等伦理关系,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上述重要伦理规范都受到了新科学、新技术发展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重大挑战。 例如,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克隆(生物复制)技术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克隆人直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尽管克隆人甚至克隆其他动物的技术还远谈不上成熟,但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呼声已经是甚嚣尘上。虽然目前从实定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克隆人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美国、日本等国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了对人进行复制的行为。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 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 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出生裁定为非法。”而到了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则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师进行的异源人工授精并且附有夫妻两人同意书的,子女出生即具有婚生子女身份,并且这一规定已被列入联邦法律。事实上,许多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仅仅具有生物学意义上关系的所谓“父亲”,不再与其所谓“子女”有任何关系和权利义务。 其次,历史也表明,人类伦理规范的有效性总是限制科学的发展。还以宗教伦理来考察,中世纪的西方有着著名的以宗教伦理的规范借助法律的力量制约科学研究的事例。欧洲被广泛接受的人神伦理的代表——罗马教皇及基督教会,为了维护上帝造人和人是上帝之子等基督教核心教义(也就是中世纪的核心宗教伦理)得以成立的“客观物质基础”,对于在认识领域提出进化论和日心说的科学家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对科学家们进行了臭名昭著的审判,企图利用法律的力量阻止科学的发展。 经验的历史表明,以伦理规范限制科学研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可行性的,只有打破旧的伦理界限,科学研究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事实上,尽管伦理规范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扮演了卫道士的角色,但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发展最终会改变伦理规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伦理规范随着科技成果被接受的范围扩大而不断演变。应该看到,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只是暂时的、可变的,法律与伦理规范的一致性也必然是暂时的,而科学的发展是稳定的,具有恒常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在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关系中应扮演科学卫士的角色,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 三、 科学技术与伦理的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 学者认为,“人是那种必须有某种善的标准的生灵。人如果不以自己所处的这种境况为前提,即不首先断定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善“的,那么就不可能从这种境况中解脱出来。”伦理就是这样一种作为人的“善”的标准的社会规范。在“我们喜爱或选择一个东西——物质客体、行为方式、观念或理想、个人而不是选择另一个东西时,价值评价就出现了。”而“价值是既能令人满意又能使人完善的经验。”可以说,正是基于伦理的规范,人们得以对自己的行动作出预期,并在预期中获得安全感和情感上的满足感。 但是,伦理一旦成为既定的社会规范,它同时也必然是对人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束缚和制约。理由是,人类既有的伦理的规范都是基于经验、习惯和惯例形成的,具有独特性、稳定性和渐进性。学者认为,“许多负责任的思想家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主观主义的倾向。在他们看来,道德价值起源于人,其基础正是人的智慧和习惯。不存在可普遍使适用的道德标准。道德标准的效用依赖于历史的、文化的或其他条件。”从社会表现形式上讲,虽然人们参与伦理观念的创造,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讲,伦理价值只是其既定的生活环境,是其不得不接受的环境因素,其主动性往往只是选择,人们的伦理观念是选择的结果,被动接受的结果,而非理性思考的结果。诺兰等认为,“当我们研究历史的时候,我们惊骇地发现人民群众是多么容易接受堕落的宗教、残忍的政府、偏执的家族以及自称的道德代言人所宣扬的价值标准。”“许多人事实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正 在受别人价值观的影响与左右。”事实上,在新的社会现象面前,“人们所习以为常的价值观,仍在受到不厌其烦的反复宣讲。”既定社会架构中的传统强势阶层往往通过制造推销自己的伦理观来保存自己的地位、抵抗社会革新的力量。 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则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人们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对世界进行认识和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是人解放自己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尽管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同样要继承前人的成果,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规律是统一的,因此,前人的科学成果不具有稳定的权威性,科学技术真理才具有稳定的权威性,因此,一方面,科技进步具有相当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只有独立的理性思考才是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同时,科技史表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具有加速发展的特征。科学研究的深入和技术进步是随着科技总量的增加而不断加快前进的步伐的,尽管不是每个科技成果都是划时代的,但我们可以说,科技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特点,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另外,尽管人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对方向的一定程度的把握,但由于世界规律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人的思维的复杂性和发散性,以复杂发散的人类思维来认识复杂繁复的世界规律,科学发现和技术进步往往就带有强烈的偶然性。在人类的未知世界面前,人的主观预测具有不稳定性,稳定的认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具有决定的意义。 分析表明,科学技术和伦理的关系是矛盾的。以稳定的、被动的、可预测的伦理为基础指导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是不符和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本身的客观规律的。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法律以伦理为基础来确定立法的方向,其必然结果是制约科技发展。 四、科技和伦理的矛盾统一 如果我们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伦理道德的关系放到人性角度去看,我们就会发现,事实上,二者矛盾的本质是人理智的一面和情感的一面的冲突造成的。作为心灵和智慧的统一体的人类,既有对未知世界无尽追求的渴望,又有无法把握命运时心灵寄托的需求。智慧的一面往往体现为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对哲学、历史以及社会现象的思考,体现为不懈的追求对自己命运的把握。而作为心灵的一面,人类又往往承认既定的现实,以求得把握自己的命运,在可预期的时间、空间,按照可预知的规范以可预知的方式活动,从而获得心灵的安慰和对自己命运的预测。从这一角度来看,科技发展和伦理变化是人自身两面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人类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他的心灵随着他的智慧的增长而不断调整其归宿之地。对自然界一无所知的原始人类把动物、石头作为自己的来源和寄托,而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人又把自己的心灵寄托给了上帝、佛祖和真主,一旦上帝、佛祖和真主被科技发展赶出了天堂,人类又发现了现代的唯物主义,以自己为自己的上帝。这些都表明,科技的发展和伦理的发展是在人类心智的统一体中矛盾地存在着的。 如果我们从社会学角度看,二者矛盾的实质是社会革命力量和社会保守力量的冲突的体现。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生产方式。恩格斯认为:“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从属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相对于伦理规范来讲,科技不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是活的生产力的表现,因此,科技发展不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反,科技进步是被统治阶级的福音。科技进步能够改变生产方式,从而必然改变被统治者的地位。而伦理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必然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往往以法律的形式成为被统治阶级的枷锁。事实上,我国古代的礼法制度对既有秩序的维护和对新科技的压迫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奇技淫巧”的伦理判断不知断送了多少次中华民族的腾飞机会! 而如果我们从哲学角 度看,科技发展和伦理发展二者的矛盾是量的积累和质的界限的冲突。如前所述,既然科技发展是生产力进步的表现,而伦理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那么,同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上层建筑的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科技的发展必然最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从而也必然导致伦理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科技的变化是恒常的,是生产力发展的量的积累,而伦理的变化则是生产力发展引起上层建筑质的变化的表现。 简而言之,科技发展和伦理发展二者统一性的基础是科学研究引起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又引起上层建筑的改变,从而引起伦理的变革。在新的伦理基础上,科技和伦理二者会达到暂时的统一。因此,科学技术是人的社会伦理规范形成过程中的革命因素之一,也是社会伦理规范渐进过程中的变化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说,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社会伦理的螺旋式上升。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会在新的社会伦理规范中达到统一。 五、立法的价值取向、可行性和具体态度 法学家一般认为,法律同其他社会秩序一样,有自己追求的价值。这些价值一般包括自由、平等、社会福利等。尽管道德标准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规定的道德标准比道德标准要低得多。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分析基督教道德标准——“爱”与法律的关系时认为,“耶稣——表明,法律规定的道德标准,比起他(耶稣)所要求的低得多。”[11]由于科技发展本身不具有意识形态上的价值,因此,如果我们站在科技立法的角度来考虑法律追求的价值的话,作为立法者制定规范科技行为的法律,其主要的价值取向应是加速科技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我们应该也只能把社会福利作为科技立法的核心价值。 以法律手段促进科技发展的可行性在于,与伦理相比,法律更具备理性思考结果的特点,因此,法律比伦理更具有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一面,从而立法采取和社会伦理不同的态度,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伦理的革新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基于前文对立法价值取向、可行性以及科技与伦理的矛盾统一关系的论 述,笔者以为,科技立法应采取辨证统一而又有所侧重的的立法态度。针对引发伦理观念危机的科学进步和技术开发行为,立法者首先应采取的立法态度是:法律应重点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不对科学研究进行干涉。当然,尽管法律和道德伦理不同,道德也不是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但人性尽管复杂,道德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伦理情感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尊重人的伦理情感的行为是不人道的。并且,由于伦理情感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对社会行为和社会规范必然进行伦理价值判断,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如果“不合俗”,完全不顾及伦理道德,其有效性是有限的,也不利于法律的施行。因此,法律的制定也要体现对人的伦理情感的尊重。 那么,我们从上述两个大原则应该引申出什么样的具体原则呢? 笔者以为,具体来讲,要体现以下几个具体原则: 一:保障科学研究权利是科技立法的首要原则。我们应保障公民从事科研可技术改造的权利,但对于伤害人的伦理情感的科学研究不能用 政府资金予以支持。理由是:政府资金来自民间,是税收,人民群众不支持的科研当然不能用人民群众的钱来支付。同样基于这一理由,我们对民间资金只能采取采取不干涉主义。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某一领域的科研尽管现时可能伤害人们的伦理情感,但最终也有可能成为科学新成果,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同 时,对一种科研成果往往会有不同看法,作为国家主权机构应采自由主义,而不是横加干涉。就拿克隆人来讲,尽管许多人反对,但也有人认为,克隆人可以解决夫妻双方不育或有遗传性疾病或不愿意自己的后代有别人基因的问题。[12] 二:信息对称原则。对于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来讲,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将产品的形成和形状在市场范围内公诸于众,从而真正形成公众的选择权,保护其情感。由于知识产权是消极权利,是将科研成果公布和开发者收回投资的最佳途径。而人们既然有基于伦理价值判断的权利,因此,应该把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通过知识产权渠道公之于众,让人们通过货币投票来进行自主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或淘汰伤及情感的产品或形成新的伦理规范。同时,对于投入市场的科研产品应进行明确的生产方法、形状、后果的标注,以利人们进行判断,进行自主选择。 三:限制范围、消除后果和恶意承担责任原则。所谓限制范围、消除后果 原则是指为了尊重人的伦理情感,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实验应该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而且要对环境污染等后果承担消除责任。对于无法消除的影响应采取恶意承担责任的原则。 —— 「注释 新技术、新科学当然是相对于已有技术、已有科学知识而言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新技术、新科学是有特定内涵的。但同时,技术的进步是以不断的技术淘汰而实现的,科学的发展也是以不断的深化认识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讲,新技术、新科学事实上就是“技术”和“科学”,二者的内涵是一致的。这里之所以强调“新”字,是从历史和人的心理角度而言的,因为所谓对于人观念的冲击事实上是有着上述内涵的“新事物对人演变相对滞后的既有的”旧“观念的冲击。 这里“科技”一词的内涵同注1.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48页。 《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签署。转引自王晓朝《基督教与帝国文化》,288页,东方出版社,1997年9月版。 王志毅、姜展红,“人工授精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 爱德蒙德。拉。B.彻波尼亚,《冷酷的心》(纽约花园城:达布而迪,1955年),28页。转引自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3页。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6页。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14页。一般来讲,道德是伦理的同义词。 同上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505页。 [11]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5页,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12] 见“人体克隆与美国宪法中的合法程序”,《哈佛法学评论》1998年8期。韩建军译。

对科技伦理的认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理工科大学生 工程伦理 规范教育 认知状况

随着对工程伦理规范认知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工程伦理教育内容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工程伦理规范已经发展成为工程师职业行为的标准和活动指南,并决定着工程职业化发展水平的高低。①但是,近年来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暴露了高等教育中“工程伦理规范缺失”的短板。关于高校工程伦理教育的研究也日渐升温,从工程伦理的认知方面着手,特别是调查了解未来的工程师—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伦理认知的实然状况,再深入分析结果及其原因更是学术界的一个“真空区”。笔者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科学设置封闭式调查问卷,调查了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应用为主的陕西科技大学的多个二级学院,全面地掌握了本校理工科学生对工程伦理规范认知程度的数据,并深刻分析了原因与结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树立正确的工程伦理教育理念、完善工程伦理教育课程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等三方面切实可行的建议。

问卷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选取了陕西科技大学生命学院、材料学院、资环学院、理学院、电信学院、机电学院、设艺学院、化工学院等8个学院大一、大三、研究生一年级的理工科学生,采取群体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其中收回385份,8份无效问卷和7份无收回问卷,回收率96.25%。根据各学科特点和本校实际情况,问卷调查由23道题组成,其中13道多选题,9道单选题,1道排序题。有效样本主要结果如下:男生205人(53.25%),女生180人(46.75%);大一学生248人(64.75%),大三学生66人(17.23%),研究生一年级学生71人(18.54%);8个学院问卷回收分布比例分别为11.17%、5.97%、12.99%、8.57%、20.78%、23.90%、8.05%、8.57%。当然,在调查过程中有部分调查对象因对工程伦理规范有关概念的模糊以及回答问卷时的不耐烦行为会影响部分调查结果信度。问卷采用excel2007进行分析。

对理工科大学生工程伦理规范认知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其目的在于了解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伦理的态度和价值取向、制定适应大学生的工程伦理规范教育内容、完善高校工程伦理教育理念,从而更好地为工程项目服务。本次调查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根据认知的5个层次,即“知道、了解、认同、接受、内化”来设计问卷,从以下几个层次对理工科大学生工程伦理规范的认知程度展开深入而全面的调查研究:工程伦理相关概念了解、工程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工程师的责任、工程师的伦理规范;第二,依据高校工程伦理教育的课程设置情况,从工程伦理的教育内容及实践要求调查了理工科大学工程伦理规范知识的普及程度。

问卷结果及分析

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伦理的相关概念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笔者调查了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伦理相关概念的掌握,发现大部分学生对工程伦理的概念有一定的认知,但是真正了解的并不全面、不深入:除对工程活动包括的环节了解比较全面外(对选项全部认同的占63%),其他概念的解读都不深刻。其中2.90%的学生认为生活中的工程是土木建筑、工业制造类,认为是综合类的0.89%;认为工程主体包括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单位的仅占13%。

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高校和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伦理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是由于工程活动比较复杂,工程主体难以把握。而对于工程环节认识较为全面一是因为可以利用生活常识和感性把握就可以简单地甄别工程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本题目涉及的内容形式过于单一。

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实施中的利益冲突认识不全面。在调查中发现,面对来自工程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时,仅仅有7.83%的大学生认为利益冲突来自于工程内部协调和工程外部沟通,这样的认识既兼顾了工程主体之间的矛盾又认识到工程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冲突;然而,仍有接近90%的学生将工程中的矛盾只是简单地看做工程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忽视了工程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所引起的冲突。在考虑工程活动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冲突时,只有3.14%的大学生认为自然生态最为重要,然后才是人权问题、安全问题、社会效应、工程实施等;37.43%的大学生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这源于工程师伦理章程中“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置于首位”的原则。

大学生对利益冲突的认识不全面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工程主体间利益冲突本身的复杂。比如在保障“公众的安全已成为工程师在工程活动中的基本责任”的同时,又怎样处理“必须以自然生态为前提”的道德难题。另一方面由于理工科大学生工程实践较少,课堂中缺乏案例教学这一环节,所以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如何规避工程中不确定因素、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也是高等工程教育中必须强化的内容。

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师承担的责任范围界定不清晰。在调查中发现20.89%的大学生认为工程师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遵守项目技术标准,还要为雇主负责。认为影响工程师责任意识的因素分别为:理论知识21.41%,观念问题56.14%,实践经验29.01%;可见在学生的意识中观念是影响工程师履行责任、做出决定的关键性因素,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其影响较小。为了能更加清楚地说明工程师所要承担的责任,由案例引发讨论,34.20%的学生认为在一起工程事故中工程师最应该承担责任。数据结果表明,工程实施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多方面的,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学生只认识到工程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而忽视他们之间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维护公众安全、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这说明了大学生对工程师在工程活动中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全面、不具体,对工程师承担的责任范围界定不清楚。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的伦理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高校对大学生缺乏系统的工程伦理责任教育。

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师的伦理规范了解甚少。调查数据表明,33.90%的大学生认为工程师的职业章程应包含的内容有职业道德、职业守则、基本准则、实施规则。但是听过或了解过选项中所有工程伦理章程的学生仅仅有0.78%,了解中国工程师信条的学生9.14%,都不清楚的大学生比例多达74.9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较为全面的占21.55%,行为规范内容占25.19%。

工程伦理规范可以理解为工程主体在工程活动中所要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与法律有所不同的是它从道德层面来约束工程主体的行为,它可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②但从以上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对工程伦理的认知程度仅仅停留在知道和了解层面,远远没有到达接受、认同和内化阶段。其原因有,相关的工程伦理章程不完善和工程职业社团不健全,更重要的是高等工程教育中缺乏对学生的伦理规范教育。可见,理工科大学生只是将工程伦理规范作为一种形式上的规章制度来看待,并没有真正的将这种准则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将伦理规范内化的大学生更是寥寥无几。

高校工程伦理教育开设课程少、内容不深刻。理工科大学生认为高校没有开设与工程伦理教育相关的课程占55.61%(详见图1),在开设的课程中没有涉及到工程伦理规范内容的比例为40.99%(详见图2),校园网络中没有涉及到工程安全问题的比例为34.46%;在获取工程伦理教育内容的主要渠道上,15.67%的大学生认为网络是其主要途径,报纸、电视、课堂的比例分别是3.66%、8.09%、1.31%,8.62%来源于其他如书籍、人际交往等。

图1:学校开设工程伦理教育相关课程的程度

图2:学校开设课程中涉及工程伦理教育的比例

数据表明,高校开设的工程伦理课程少,工程伦理教育内容不全面,虽然获取内容的途径范围广,但是在工程伦理教育普及程度极低的情况下,只有少量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工程伦理规范知识,大部分学生对工程伦理规范知识仍处于朦胧状态。这一方面说明了高校对现实生活中的工程伦理案例总结少、缺乏理论提升,工程伦理教材缺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对工程伦理规范关注度不高。

高校工程伦理教育实践重视程度低、与课堂教学脱节。基于我校理工类专业突出这一特点,问卷中提到了高校开展的相关工程实践活动的情况,都了解的大学生仅占4.18%,近乎95%的学生对此一无所知。在工程实践方面,仅有2.61%的大学生有经常投入工程实践、与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一道工作的经历,62.66%的大学生从来没有这种经历;对于以后的职业生涯,只有11.75%的大学生非常想做一名工程师,20.89%的大学生从来没有想进入工程领域,从事工程活动;有了职业愿景,是否有实际行动来为此付出努力实现职业梦想。以参加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调查内容,仅仅有8.09%的大学生非常想,38.12%的大学生从来没想过参加。以参加工程师培训为调查内容,60.05%的大学生会参加学校开设的工程师培训活动,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和理论水平,17.23%的大学生没有想做一名工程师,当然他们也不会参加类似活动,仍然有21.41%的大学生对此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详见表1)

表1:工程实践情况

高校工程伦理教育实践与课堂教学实践脱节主要表现在:传统教学重理论灌输,轻实践锻炼的影响;工程实践缺乏制度的约束和考核,使许多工程实践成为走形式、走过场;校外工程实践基地和校内工程实训中心的缺乏;学生对工程师这一职业渴望度不高,进一步减少了对工程实践的热情。

分析和建议

通过问卷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理工科大学生对工程伦理规范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存在片面性和主观性,认知状况并不是很理想,其原因有在工程伦理规范教育方面:一是高校缺少工程伦理教材,目前国内工程伦理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致使教师在教学中多以伦理学和工程学为教学范本,以工程案例为教学参考;③二是教学手段上,内容单调、乏味,缺乏积极的教育氛围和条件,即使某些高校开展了工程伦理的相应教学和研究,在教学组织形式上也由于各地高校的情况不同而没有一致的标准,多为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育,缺乏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工程伦理教育体系;三是高校忽视工程伦理实践性教育,许多高校的工程伦理课仅仅是单纯的分析工程伦理案例,实践理论总结少,其产生的伦理问题的实质和伦理风险防范的具体技术和方法传授较为零散。④理工科大学生在工程教育作用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工程教育体系中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也不足,轻视伦理意识在工程实践和创新实践中的作用,从而忽视了工程伦理规范在理工科高校工程教育、工程实施及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导致大学生对工程师这一职业不感兴趣、对未来的工程职业生涯没有很好的规划。再加之工程活动中环节和主体多,必然造成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伦理规范增多、面临主体利益冲突时伦理规范处理复杂等结果。

如何将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内容落到实处,真正增进工程伦理教育的实效性,高校工程伦理规范教育必须结合理工科高校和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解决他们在接受教育和伦理困境时存在的问题,是当前高等工程教育中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首先,树立正确的工程伦理理念,重视工程伦理规范教育的必要性。工程伦理中蕴含的哲学思想要通过高校教育使之更加促进和深入,尽可能地提升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工程伦理教育强调通过教育和培养,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水平,让全社会关注工程师的社会责任、关注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形成注重节约资源和能源的伦理意识和素质。

其次,完善工程教育课程体系,提高理工科大学生工程伦理规范知识的普及程度。可以通过开设工程伦理教育的公共必修课、增设工程伦理教育的核心基础课、重视工程伦理教育的选修基础课三种途径来使理工科高校的工程伦理教育能够更为可行,这样也能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学习工程伦理相关理论,帮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工程伦理规范。

最后,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提高理工科大学生工程伦理规范的认知程度。建立理工科大学生工程伦理的规范制度,一方面,工程类行业要制定相应的伦理章程,加强工程职业社团的建设;另一方面提高社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工程师的伦理责任,对工程技术的责任追究法制化,在政策上引入对工程主体、工程决策的内外监督机制,运用社会舆论、媒体曝光等手段,最大可能地杜绝问题隐患,促使工程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思政部;本文系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大学生素质教育的系统化研究”子课题阶段性成果和陕西科技大学2012年研究生创新工程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ZXSZ10-07)

【注释】

①潘磊:“工程伦理章程的性质与作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7期。

②张恒力,胡新和:“当代西方工程伦理研究的态势与特征”,《哲学动态》,2009年第3期。

③项小军:“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科技创业月刊》,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