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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条例

国家安全条例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1篇

直面焦点:构筑校车安全的法律基石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原则通过,令长期关注校车安全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倍感振奋。他说:“草案的原则通过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个层次高、权威性强、涵盖面广的法律依据,既可以依法来处理有关问题,也有助于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我国校车制度。”

“更重要的是向涉及校车安全的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出了强烈、明确的信号,要求他们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职责,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有关工作。”周洪宇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原则通过,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及时回应社会需求,重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矛盾和焦点问题,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校车安全。

“同时对充分发展校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农村公共交通发展都具有很大意义。”王敬波说。

因地制宜:突出农村义务教育的优先保障

草案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可以看出,草案的规定对遵循儿童优先、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立法原则都予以体现,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的。”周洪宇说。

王敬波认为,草案立足中国现实国情,充分认识到农村的特殊性,并把农村问题放在突出地位。“这体现政府对农村教育的高度关注,有助于提升农村教育水平,促进农村地区教育发展。”

“根据农村现在的状况,要更多地把关注重点放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让农村广大少年更多获得均衡的教育服务。同时也应保障农村儿童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这些服务,而不是长途跋涉享受这些服务。”王敬波说。

权责明晰:防堵校车运营各环节隐患

权属不清、问责不严一直是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是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王敬波说。

周洪宇表示,草案更加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王敬波认为,学校如果作为校车提供者,则应负有校车提供者的责任。如果是参与运营,就应该负起教育机构的职责,配合和协助校车公司在规定情况下做好安全管理。同时还必须承担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

周洪宇也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太多责任,就会产生更多的负担,使得政策执行起来产生困难。

通行优先:让学生和幼儿享受安全特权

草案明确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此,王敬波认为,这是草案最大的亮点。“虽然在操作上会遇到困难,但这一理念具有长远意义。”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2篇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制订《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生安全具有超越政治、文化等特殊性,条例的制定应充分吸收国外校车管理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校车立法与运营经验十分丰富,应当尽可能吸收借鉴,不宜过分强调国情的差异。对条例的制定试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校车的界定不宜过大。条例所界定的校车宜现定于接送未成年在校生的专用车辆,而不宜扩大,这有利于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的制定,也有利于这些特殊政策的执行。

 

政府应当是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条例的制定应体现政府责任原则,政府的角色应从对学校自用或租用校车的管理者,向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转变。避免过度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者角色,而淡化了校车服务提供与安全保障者角色。

 

应当明确校车的法律地位。一是明确将校车列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纳入公车保障范围。二是至少应赋予校车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同等地位,列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范围。目前,全国各地的运钞车均有强有力的运行保障且管理规范,可以参考将校车纳入运钞车统一管理体系,按照同样的安全标准组织运行。

 

应当明确校车的资金保障。校车资金来源,应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保障。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建议条例明确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考虑到我国目前还有大量学校自备校车及租用校车的现状,以及财政保障的难以一步到位,可以规定一定的过渡期。我们认为,条例不能回避校车的资金保障,不能将校车的配置责任交给学校。否则一方面校车的安全管理仍然难以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善,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因学校、地域等的差异导致校车服务的不平等性。

 

应当明确校车的硬件配置安全技术标准。考虑的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特性,可以将校车硬件配置的安全技术标准授权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委员会已于2010年制定了《专用小学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条例可以责成国家标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拟定《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应当明确校车的专用外观与标识。校车适用专用外观与标识是国外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建议将黄色明确作为校车的专用外观。

应当明确校车运行的优先权。在赋予校车特种专用公务用车法律地位的同时,条例应当进一步细化校车的优先权。校车具有特权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与具体体现。通过给予校车路上特权,如视“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被国外实践证明了的提高校车安全的有效规定。建议条例明确将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行为界定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明确规定校车司机的特别资质要求。校车司法应当具有远高于一般机动车驾驶人的资质,例如须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等,并应接受相关特别培训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考虑到校车司机是校车安全的阀门,条例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对校车司机提出高要求的同时,也给与校车司机较好的职业保障,例如可以明确校车司机应为学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3篇

治理国家如此,做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更是如此。为了交流讨论如何科学立法、提高安全生产立法质量,2013年12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会议。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司长支同祥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政法司副司长邬燕云对《2014-2015年安全生产立法规划》作了说明,与会代表还就本地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进行了交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分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监部门,各省级煤监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2014—2015年立法规划

邬燕云在会上,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2015年安全生产立法规划进行了说明。他说,2014-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定、修订20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其中,法律有两项,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据邬燕云介绍,2013年9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报至国务院待审议。《矿山安全法》的修订送审稿也已报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力争在2014年6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将制定的行政法规有3项,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将修订的行政法规有1项,即《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邬燕云介绍说:“目前有关法规、规章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较分散,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因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急需将现在施行的1987年《尘肺病防治条例》和2002年出台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合并,修订为一个条例,即《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据邬燕云介绍,目前国家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工作全面启动,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于2000年,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同时也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因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计划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在部门规章方面,将制定4项,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规定》。此外,还有10项修订工作,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它山之石来攻玉

此次会上,北京、湖南、广东等地的安监局负责人,介绍了本地区在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值得大家借鉴思考。

问题引导立法

北京市安全管理的城市型特点突出,这就决定了在构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法规体系过程中,必须有别于其他地区,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作为落脚点。

北京市安监局副局长贾太保介绍说,2004年7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经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对首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从全国范围看,这也是一部出台较早的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后,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北京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等工作亟待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薄弱等等。”贾太保说,北京市以这些问题为引导,2008年下半年启动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1年9月份正式施行。新条例充分考虑了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北京安全生产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如:明确“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本市各乡镇街道要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

围绕中心求实效

据湖南省安监局副局长罗德龙介绍,湖南省在安全生产地方政策法规建设过程中,按照“不抵触、有特色、求创新、可操作、重实效”的思路,从构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化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社会化保障体系等方面,做了大胆的探索。

2009—2013年,湖南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厘清了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规范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湖南省颁布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及“补充规定”。2013年,在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基础上,湖南省分别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井工矿,以及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作出七条规定。

审慎民主 持续改进

“广东省在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中,坚持开门立法,汇集民智,提高立法质量。”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余德旋介绍说,2010年,广东省开始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9月该条例正式实施。“在这3年中,从立法评估、实地调研、草拟修订案,到提交省政府直至交由省人大审议,每一阶段都经历了专家参与、征求意见、反复斟酌及集中审议的过程。”余德旋举例说,仅2013年6-7月,广东省安监局就先后组织召开了3次专题会议,并配合人大开展了4次基层调研,先后向16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787名省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

余德旋表示,良好的法律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予以充实、细化。为此,广东省安监局决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以上的专项或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避免文件之间冲突、混乱及过时的情况。

全面审视 科学立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改革要求减少行政审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考虑在2014—2015年,减少1/3的行政审批,这对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设计制度的时候,要根据新的形势,设计调整好新的立法理念。”杨元元开门见山,提出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面临的挑战。

杨元元表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立法质量不高,既不便于执行,又不便于遵守,也没能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科学立法、开门立法还不够深入,听取基层安监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及建议比较少,立法调研的面比较窄;安全监管监察的手段还比较单一,习惯用审批、许可、检查、罚款等办法,解决矛盾的巧招还不够多,思路也不够开阔;对安全生产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判不够,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强;有的地区执法仍然存在不合规的现象,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的法规不正确,甚至没有依据,重结果轻程序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还是提高立法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审视安全监管监察立法,将其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来思考和推动,放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去研究和把握。”

对于做好下一步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杨元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首先是制订并落实好立法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精心安排好2014—2020年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立法的任务和主要项目,当前要抓紧制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2015的立法规划,保质保量地完成“十二五”后半段的立法任务。加快推动《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修订,研究配套法规、规章制订或修改。

其次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和转变安全监管监察职能,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反对“”的要求,清除制约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法制障碍。下一步,要强化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在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方面下功夫。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条例。

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险场所、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职工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物内;此类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与修改后的第二条相适应,条例各条的“企业事业单位”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其他内容如与国家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上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

国家安全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管理 法律法规

1 引言

现有的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以及作为废物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因为误用、滥用、化学事故或处置不当,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加大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

1987年2月17日我国国务院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经2002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许可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将其做为危险化学品的判断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 相关配套文件介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后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该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5号)同时废止。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整体负责。

此次修订的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1)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