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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活动总结报告

金融活动总结报告

金融活动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反洗钱法;监管流程;大额上报;可疑上报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45-04

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了《反洗钱法》,使反洗钱变得有法可依,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义务、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流程。其中,大额和可疑报告作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的主要金融报告,成为《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中国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A)的进程有了新的进展,也体现了国家对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出台了两条补充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详细叙述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实施反洗钱工作方面所需要做的工作,以及大额可疑的上报标准及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法规的出台,预示着中国的反洗钱活动即将朝更加规范和可操作的方向前进。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例如: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可疑描述不够明确,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如何建立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可疑判别标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如何细化等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从实际反洗钱体系和流程入手,根据目前以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能,分析研究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上报流程,进一步挖掘和规范反洗钱流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适用于反洗钱流程的决策支持系统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体系与流程简述

在国外,反洗钱工作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有了比较规范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流程。下面重点介绍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反洗钱体系。

美国反洗钱执法部门在“911事件”以前集中于财政部和司法部,随着国土安全部的建立,部门间职能随着机构的调整相应进行分化和组合,反洗钱执法部门形成了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三足鼎立的局面。在美国,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它发挥着金融情报的枢纽作用,在全美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其反洗钱情报信息是在整合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三个不同来源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所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和可疑金融交易报告。金融情报执法网络每天与各州的执法机构一起工作,使他们能够自由进出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获得有用信息,同时把法规信息与调查信息综合成情报,然后按需求反馈给金融、执法部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主要特点如下:被动分析为主,主动分析、战略性分析为辅;注重积累研究案例模式,总结归纳洗钱模式,增强系统自动匹配、筛选能力。

法国的金融情报机构(FIU)是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立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行动和情报处理中心”(TracFin),其核心职能有两项:一是收集、分析可疑信息,识别贩毒或其他可疑行为,移送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情报。二是接收、补充、整理可疑交易报告。它有权与司法、海关、监管机构(银行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等交换信息。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收到金融机构的可疑报告,记录并在合理时间内向该机构发出接收回执;(2)调查分析。如信息被怀疑与犯罪或有组织犯罪有关,TracFin的调查人员进行初查;(3)移送报告。经调查,如有证据显示与清洗贩毒赃款有关,TracFin就将情报移送检查机关。

英国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内事务部、警察机关、海关、金融监管局和国家犯罪情报局。国家犯罪情报局(National Crime Intelligence Service,NCIS)是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它有权代表英国警察机构执行安全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打击国内外严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战略、战术和收集相关情报工作,也是英国执法部门与海外情报部门联络的门户。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责具体由设立在国家犯罪情报局内的经济犯罪处(Economic Crime Branch,ECB)来履行。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接收金融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然后将分析结果移送给执法部门。可疑交易报告的运作流程如下:NCIS把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报告存储到信息库,然后传送给相关的警察部门和海关,警察部门和海关对这些报告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后再反馈给ECB,ECB认为有必要,再把这些报告反馈给银行。如果有关证据证明是洗钱犯罪,就移交给皇家检察官。

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控局(Federal financial monitoring service)行使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的权利。它与执法机关、交通部、博采业发展联合会、测检局、中央银行等部门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有权使用俄罗斯国内20多家机构和部门信息资源。

此外,还有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泰国、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设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金融情报数据的收集、分析等工作。

总的来说,国外的反洗钱工作大多不是由单一机构独立承担,而是依托于包括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关和其他信息来源提供部门在内的监管体系,金融情报机构作为反洗钱金融情报的收集机构,负责收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主要负责对数据的分析整理和深度挖掘,并将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结果移交给相关的执法部门。

二、对我国反洗钱体系及工作流程的分析

我国在2004年正式成立反洗钱监测中心(FIU),负责大额和可疑数据的接收、分析、汇报工作,其大额和可疑报告主要依据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充了反洗钱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将反洗钱与中国的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明确了大额和可疑的报送标准。下面将从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查处流程五个方面阐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原理和流程。

(一)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

反洗钱体系是由立法、执法、情报、行政和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反洗钱立法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18个部门参与立法。反洗钱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移交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信息的国家情报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并有权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中心接受数据的来源是金融机构,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的16种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整体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反洗钱体系

(二)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及两个补充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通过其总行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上报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果对客户身份信息有疑问,可以与工商部门核实客户身份。

反洗钱监测中心拥有大额数据库、可疑数据库以及辅助数据库,包括监测中心自己的数据(包括以前的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跨境转账报告)、公众信息源(比如私人公司、审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公司的注册人、公司状况和业务情况及信用报告等信息)以及政府拥有的数据库(税收记录、公司成立记录、违法情况记录、移民和海关记录、交通工具注册记录、监管记录等)。监测中心将可疑数据库作为分析的触发点,辅以检查大额数据库以及其他信息,作出反洗钱的异常等级判断。美国曾提出一个经验性指标:90%以上的大额金融交易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无关,90%以上的可疑交易报告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大额交易信息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是间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作用是直接的。反洗钱监测中心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将发现的异常报告向人民银行汇报,再由人民银行转交给反洗钱局作进一步取证工作,仍然无法洗脱反洗钱嫌疑的,移交给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司法机构通过引入犯罪数据库、海关数据库以及工商数据库,对有嫌疑的交易或账户作进一步判断。

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其拥有的信息及信息之间的流转关系见图2。

图2反洗钱相关部门主要职能及其所有信息

(三)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

大额数据是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汇报的主要数据之一。大额数据标准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制定,金融机构目前大多已有自动抽取软件,可以自动从银行数据库中抽取符合规定的大额数据,逐层提交到总行/总部,再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数据集中以后,一般是市一级以上拥有交易数据,因此大额数据的抽取直接从市一级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可疑的报告,应将可疑报告从反洗钱监测中心移交到反洗钱局,并由反洗钱局移送到报告发生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当地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补充信息。另外,2007年1月1目前大额外币向外管局汇报,自《反洗钱法》出台以后,外汇管理局的反洗钱职能撤销,金融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汇报大额外币交易。具体流程见图3。

图3大额人民币外汇数据上报流程图

(四)可疑数据上报流程

可疑数据报告同大额数据报告的区别在于:可疑交易的汇报方为发生交易的网点或营业厅,柜台业务员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可疑交易,记录并上报柜台经理,由营业网点统一汇总后上报给上级银行分支机构,逐步上报至总行/总部,并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也由各报告机构的总部或主报告行负责汇总数据,并通过金融业间互联网平台以一点接入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具体报告和接收工作流程与大额资金交易相同。同时,如前文所述可疑数据是触发核心,大额数据上报存储后,作为抽查备用库,为可疑数据的查处提供帮助。具体流程见图4:

图4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图

(五)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

反洗钱监测中心在分析各方信息,包括大额数据库、自有信息、来自公安外管税务海关等的政府信息,以及群众举报的可疑信息后,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报告,人民银行交由反洗钱局进一步取证,反洗钱局再转交给可疑报告发生主体所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下设的反洗钱处,进行取证。反洗钱管理部门在组织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见图5。

图5可疑数据查处流程图

参考文献:

[1]第一届中国反洗钱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记录.

[2]欧阳卫民.金融情报机构.中国金融出版社.

[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5]法制日报社.http://省略/misc/2006-05/11/content_312820.htm

[6]欧阳卫民.国际反洗钱重要文献选读I.中国金融出版社

[7]欧阳卫民.反腐败、反洗钱与金融情报机构建设.法律出版社

金融活动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广告法》以及《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行政监管和司法处罚等综合管理措施,坚决清理整顿各种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非法集资类广告。包括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产权任意分割拆零等活动;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名义获利的活动;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二)虚假贷款类广告。包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不含政府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套现”、“倒贷”、“垫贷”、“加贷”等贷款类广告,以及典当、寄卖、寄售等行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的广告等。

(三)非法金融中介和咨询类广告。包括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在新闻媒体上的涉及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

(四)户外广告。包括涉及上述非法金融业务的户外条幅、牌匾、门市招贴、传单等。

三、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媒体学习和宣传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媒体(含户外媒体的管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停发和撤除各类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各新闻媒体)

(二)第二阶段,依法查处阶段。对11月11日前没有停发和撤除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者、广告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和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及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内容的各类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限期予以拆除。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启动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责任主体: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和上报工作。清理整顿结束后,各部门要将行动情况形成材料上报市处非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工商局、银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处非办)

四、责任分工

(一)广告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广告“三审”制度。在广告审查过程中,认为广告中含有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需查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对金融机构可以查验金融许可证,对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查验省政府金融办批文),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要停止并拒绝广告,同时主动向行政主(兼)管部门报告。

(二)广电、新闻出版等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媒体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动研究涉及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媒体擅自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叫停。同时,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教育和指导活动,切实增强广告者(媒体)、相关部门的金融法制观念以及识别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能力。

(三)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管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没有进行金融业务前置审批的社会企业,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时核准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范围,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金融服务广告、其他虚假违法金融服务广告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新闻宣传等行政主(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有关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动员各方力量,及时收集、举报有关“贷款广告”的案件线索并协助做好查处、纠正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有关广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审核查验广告内容与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义务和责任。对典型的虚假“贷款广告”,要督促其重新审查并更正告示,同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处理意见建议。对因非法集资广告引起的,要及时启动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有关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此次专项行动要集中领导,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桂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蔺波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处非办。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也要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进行负责。市处非办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金融活动总结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字】会计信息 分部报告 金融工具列报 披露 信息增量

一、的提出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于统驭层次的1项基本准则、针对性强的38项具体准则和陆续出台的操作性强的指南等三个层次而构建的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既有普遍适用的一般业务准则,又有兼顾特色的特殊行业或业务准则,还有专门规范财务报告问题的报告准则。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的17项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9项准则,覆盖了各类企业的各项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各项准则有机联系,协调统一。这些准则与其之前已建设的17项会计准则相比,一些准则基本继承了原有准则,一些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修订,而相当数量的准则是新推出的准则。毫无疑问,本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首先是会计信息上的扩容,即产生了外延上的信息增量,其次是会计信息质量上提高,即产生了内涵上的信息增量。本文主要是关注新的会计准则带来的财务报表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和涉及范围的扩大,即外延上的信息增量。

会计准则尤其是规范财务报告类准则,对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要求的规范决定着会计信息的数量,即哪些信息需要纳入强制披露的行列,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价值,使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从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得他们需要服务于经营投资决策的会计信息。我国推出许多新的准则,是与我国日益成熟的市场和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要求提高相吻合的。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不满足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要求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范围,以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从报告类具体会计准则看扩大的信息披露内容

从“38+1”体系中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新准则的后,企业被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亦能够得到更多高质量的信息。笔者特别关注到35号《分部报告》、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两项信息披露类准则,这两项准则不仅与国际会计准则高度趋同,而且充分地体现了为企业的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新会计准则扩大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一)从《分部报告》来看

在《分部报告》出台前,只有199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2001年国家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分部信息的披露。前者的附件《会计报表附注指引》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比较简单,后者的规定不够规范。因此,我们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看到情况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只是在附注中披露极为简单的分部信息,极少的公司披露比较完整的分部报告,这与缺乏完整的分部报告准则有很大的关系。此次财政部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以下称35号准则)以一项独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具体准则对分部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规范的规定。

1. 35号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关于报告分部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风险与报酬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管理法。我国则是在考虑风险和报酬的前提下,同时考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内部会计报告制度,将风险与报酬法同管理法相结合,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将更具可靠性和相关性。

2. 35号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第14条规定“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1)分部收入。非常收益、利息和股利收益、投资出售形成的利得或债务得消除形成得利得,不得包括在分部收入中。分部收入是建立在收入概念基础上得,既然收入不包括非常收益,分部收入也不应包括非常收益。与利息和股利收入相对应的投资活动,通常是企业层次上的日常活动,而非某个分部层次上的活动,不应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但是如果分部的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第15条规定“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2)分部费用。不包括非正常项目,利息费用及投资转让损失或债务清偿损失(15条规定金融部分除外),权益法下企业分享的合营、合资或其他投资损失,所得税费用及一般管理费用,集团管理公司费用和母公司费用。无法归属某一分部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也不应列为某一分部的费用,而应作为未分配项目在分部报告中列示。

3. 35号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分部的期间费用、资产和负债,应当在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通过对这些项目的披露,使披露的各分部、各项目的金额调节到企业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总额。分部信息与会计报表中总额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可以揭示各分部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总额之间的勾稽关系。

4. 35号准则第17条和18条分别就主要报告形式为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规定了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包括对外交易收入和分部资产总额。

(二)从《工具列报》来看

在金融工具的立法方面,我国曾经长期处于“金融压抑”的,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采取了限制的政策。此次财政部的《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克服了2001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未对衍生金融工具计价做出统一规定的弊端,要求企业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 准则第5条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这一规定实现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转向表内列示的转变,增加了金融工具信息的透明度。

2. 准则第15条到17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信用风险;第19条到24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重分类,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信息。这些规定使金融工具的披露更加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能够更好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具有较好的相关性,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3. 对于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限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对于利用其他更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25条到28条详细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每类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有关的信息。

4. 准则第33条到35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数量信息和信用风险有关的信息等。第42条详细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这些规定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金融工具的风险情况,从而对企业的未来状况做出预测。

三、信息披露扩大的积极意义

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对披露形式做了规范性的要求,在外延上上增加了有用的信息。

(一)分部报告的有用性

首先,从企业来看,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跨地区、跨国经营更加频繁,因而,分别揭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分部信息,则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地评价企业的资源分布和发展动态。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其投资的风险和报酬率大小取决于企业经营行业的状况、经营地区的环境等因素。在相同情况下,分部报告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企业未来的经营报酬和风险。分部报告可以满足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需要。其次,分部报告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层的内部管理。企业涉足的行业、产品越多,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要求也越高。分部报告提供的信息能够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时、全面地了解各行业和地区分部的获利能力、投资风险发展情况,更好地制定集团各分部的发展规划。再次,分部报告可以满足债权人信贷决策的需要。债权人可以利用分部报告中列示的企业集团不同分部的资产额、利润额等指标,合理判断各分部的偿债能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综合评价企业集团的相关指标,以确定自己的信贷决策。

(二)金融工具披露的有用性

随着金融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日益繁杂,企业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衍生金融产品,而衍生金融产品的高风险特性,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烈变化。如果不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信息使用者在经营投资方面的决策失误。首先,衍生金融工具以前在表外项目加以确认,容易被使用者忽略,但此类交易却可能给企业带来数倍的风险和报酬,对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造成巨大。在表内列示能够指导投资者合理预测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其次,衍生金融工具从合约订立到履行,价值变化很大。若按照成本,以交易中发生的实际现金流量作为入账依据,那么在经历利率波动后,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难以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真实价值。新准则规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后续计量,而现今会计人员职业操守和职业水平的提高、远程信息交流的便捷也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创造了条件,从而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最后,在衍生金融工具从签约到履行的过程中,汇率、利率、价格等因素的变动会引起公允价值的变动,只要这个变动的量可以确认,虽是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也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方面为使用者提供了全面且有用的信息,另一方面,包含衍生金融工具计量的完整报表也可以帮助企业所有人考核企业经营者的业绩,有利于企业自我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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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新民. 现代会计前沿[M]. 管理出版社, 2003.5.

【2】陈小悦.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7

【3】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S],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S],企业会计准则, 2006.2.15.

【4】董琼慧. 论未来财务报表的发展[J]. 上海会计, 2000, (5).

【5】刘素珍. 试探新形式下的财务报表[J]. 安徽大学学报——经济管理版, 2001, (3).

【6】闫轶. 上市公司分部报告有用性研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4.3

金融活动总结报告范文第4篇

金融工具计量所应体现的财务报告原则

由上述对于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背景的分析不难看出,金融工具计量与财务报告列报密切相关。财务报告是企业正式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手段,总括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企业的信息使用者将主要根据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进行经济决策。因而,传递简单、完整且清晰有效的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财务报告作为一种提供信息的手段所应达到的目标。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与发展,企业财务报告中完整反映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而IASC/IASB陆续了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然而,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审计人员和使用者普遍反映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报告金融工具的要求过于复杂,而导致复杂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有很多方式及相关规则。因此,目前IASB所进行的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要求进行简化,以确保财务报告提供更加清晰、完整的信息。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导致IASB和FASB在2008年10月的联席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咨询小组,即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inancialCrisisAdvisoryGroup,FCAG),其成员都具有丰富的金融市场国际经验。2009年7月28日,FCAG了《最终报告》(FinalReport),指出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和诚信(integrity)的信任对于全球金融稳定性和良好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通过提供透明的、无偏见的、如实反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在金融体系中起到一个整合的作用。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的定义,高透明度意味着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使用者能够根据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风险程度等。而根据IASB在2010年10月所的概念框架项目阶段性成果中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相关性和如实反映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所同时必备的两个基本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该信息能够使得使用者所做的决策有所不同。会计信息要有用,除了反映相关的情况之外,还必须如实反映其所打算反映的情况。截至目前,对于金融工具计量,IASB和FASB关于修订金融工具准则的联合项目中所达成的暂时性决定有两个要点,一是关于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二是关于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基础,这些都与财务报告密切相关。1、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取决于后续计量情况:(1)如果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净收益,则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如果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后续计量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则初始计量按照交易价格进行计量。2、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基础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应该既基于金融工具的特征,又基于会计主体为该金融工具所采取的企业战略。会计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资产所从事的企业活动,对符合金融工具标准的所有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之一:(1)以摊余成本计量;(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收益;(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对于金融负债,会计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负债所从事的企业活动,对符合金融工具标准的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收益。由上,金融工具计量与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或综合收益表)直接相关,一方面,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要根据上述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进行后续计量列报;另一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要么反映在收益表的净收益中,要么反映在综合收益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或者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列报,IASB还考虑进一步提出下列要求:(1)对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除了定期存款负债之外,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以括号的方式披露相应的公允价值;(2)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要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括号的方式披露相应的摊余成本。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及计量的依据,新国际金融工具准则给出判断标准,从而不同分类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可以有序地进行,这些判断标准本文不再加以详述。但值得指出的是,财务报告中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分列示,对于金融工具计量结果的反映是关键的一环。

我国财务报告改进探求

下面在对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财务报告改进建议。我国企业现行财务报告所遵循的是财政部2006年2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负债表的局限由于受到确认与计量标准的限制,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未能反映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有些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例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从而不能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而且,资产负债表上不同项目的计价采用的是不同的计量基础,并且由于对资产、负债的分类过于简单,主要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从而使得基于不同计量基础的资产、负债相加,所得到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信息意义不大。2、利润表的局限利润表是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中与国际上存在差异最大的一张报表。2006年2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所规范的利润表,综合收益概念未完全引入,反映的主要是已经实现的收益,忽视了其他未实现的价值增值,使得当期利润报告不够全面,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虽然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的“每股收益”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但由于在其他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企业实务的会计核算往往没有相应会计账户进行记录与反映,导致报表并未进行其他综合收益的反映。另外,利润表在分类列报上,也过于笼统,没有在报表上区分持续经营业务和终止经营业务。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局限我国现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照不同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分别反映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本会计期间的增减变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并将本会计期间增减变动分为“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利润分配”、“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五大类,存在没有明确反映其他综合收益的局限性。4、附注附注是对在财务报表主体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财务报表主体中列示项目的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附注中至少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但与国际上相比较,实务中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相对来说还不够丰富。另外,现行财务报告的主要报表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各报表反映的信息仍显笼统,也是现行财务报告体系需要改进的地方。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加强,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工具在企业中使用得越来越广泛,对我国现行财务报告进行改革迫在眉睫。1、建立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是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而要保证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首先应建立系统的、逻辑一致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请注意,这里所明确提出的是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而非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一系列说明财务会计并为财务会计所应用的基本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强调的是与财务报告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内容应包括所报告主体、有用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财务报表列报以及披露等。只有建立了系统的、逻辑一致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体系进行改进时,才能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在建立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时,应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强对未来事项的关注,在确立基本概念(如财务报表要素中资产的定义)时应考虑如何将衍生金融工具等重要信息纳入报表体系。2、明确反映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可以全面地反映一个企业除了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因此,综合收益的确定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密切相关,体现了会计确认上的“资产负债观”。由于财务报告中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分列示,对于金融工具计量结果的反映非常关键,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明确反映综合收益概念,尤其是明确区分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IASB已经于2011年6月《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补充)》,对于其他综合收益包含的内容进行规范,并进一步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两类:一是“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二是“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该文件的生效期本来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但由于IASB一般对于新准则的实施会提供12个月的缓冲期,现在暂时推迟为2012年7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我国应密切关注IASB的动态,并结合我国企业实务经验,制定进一步的准则解释,切实贯彻财务报告中对于综合收益的反映。3、加强报表之间的联系,统一分类标准财务报告是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决策所依据的重要信息来源,而构成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报表,不同的财务报表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反映,共同构成对企业的全面反映。虽然现有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但有联系的财务指标毕竟有限。因此,加强各个财务报表之间的联系,统一分类标准,并对财务指标进行适度的分解,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清晰完整地了解与决策相关的信息。4、加强报表附注的功能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重要项目进行补充说明的很好方式。有的时候,某些项目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史成本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都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考虑在财务报表主体中采用某个主要计量属性计量反映,而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基于其他计量属性的信息,并提供取得依据等详细信息。例如,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是大多数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主要信息,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主体中应提供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但是,对于某些信息使用者来说,金融工具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通过在报表附注中提供该信息而对金融工具进行全面完整的披露,从而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另外,有些在财务报表主体中无法通过货币计量反映、但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在附注中披露而加强财务报表对信息使用者的作用。

本文作者:陈辉工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金融活动总结报告范文第5篇

一、金融危机的产生和类型

金融危机在金融制度和货币体系极度混乱和剧烈动荡下股市狂泻、货币贬值、利率极高、工厂倒闭、银行破产、工人失业,市场一片混乱,从而诱发了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

二、未雨绸缪,建立财务预警系统机制防范措施

财务风险预警是指当集团内企业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的迹象时,提醒企业经营者尽早采取措施,及时寻找导致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财务状况和财务结构,化解财务风险。

(一)财务风险预警的几种情况

财务风险预警在企业预亏预损,预算完成情况出现异常偏差,财务指标异常变动,重大法律纠纷及出现其他重大财务风险时起到警示作用,提请管理层重视。当预计当年完成营业利润为负数,或预计某投资可能出现1000万元以上的损失(规模较小的企业,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的损失)时应提醒;当企业每季度对完成年度预算指标进行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等指标偏差超过20%时应提醒;当企业定期对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进行分析,以上指标与上年周期或当年预算指标相比偏差超过20%时应提醒;当应收账款回款困难,重大法律纠纷导致财务风险,造成企业非正常资金流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时应提醒。

(二)预警监控体系

集团企业建立两级财务风险预警监控体系,设专人在总部通过联网方式对成员企业财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随时进行财务风险预警分析抽查、发现险情通知各成员企业排查。

各成员企业应通过明确财务风险预警程序,记录,报告财务风险的发生原因,解决措施、处理结果等,弥补企业现有财务管理及经营中的缺陷,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各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发现财务异常状况应分析研究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并及时上报。

各成员企业财务部门应将相应的财务风险预警分析报告及采取的措施每月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并继续追踪处理财务风险报告内容,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

对于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单位,集团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改善财务结构,降低借贷规模和负债比例。

对于财务风险预警控制不力造成损失的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金融危机之债务危机的化解

根《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解释:债务危机是一个普遍的用语,用于任何不能按计划还本付息由此损害其他债权人财务健康的情况,通常债权人会接着切断进一步的贷款,从而使最初的情况加剧。如果无力偿还是一个长期状况,那么可以将它看成是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高利率的条件下,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可以迅速变为无力偿还问题。现代金融危机很难做到只表现为货币,银行,外债等部门的危机,通常会表现为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且一国的金融危机还会通过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人们的心理效应等渠道传染给周边国家和地区。负债可以达到资本结构最优化,实现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但同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一)财务杠杆效应来化解债务危机

资本结构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对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的选择而对权益资本利润率的影响。MM理论认为,有负债企业的权益成本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权益成本加上一笔风险报酬,而风险报酬的多寡视负债融资程度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小而定。

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利率时,企业适当地多借入资金,就可以提高权益资本净利润率,这就是财务杠杆产生的正效应;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小于负债利率时,企业如果不缩减负债规模,就会降益资本净利润率,侵蚀股东权益,甚至还有可能出现财务危机,这就是财务杠杆产生的负效应;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等于负债利率时,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没什么危害,但由于借入的资金无增值,因此企业如果不尽快地采取措施来扭转这种局面,财务杠杆也会产生负效应。美国两大房地产商和雷曼兄弟因严重资不抵债,大量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最终有百余年企业在泡沫经济下破产。所以,从理论上讲,在企业里只要有固定资本成本的存在,权益资本利润率的变动幅度就应大于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的变动幅度。这一特点,在企业财务管理学中补称为“财务杠杆”,也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一种规律性。

(二)对重大财务事项建立报告制度来化解

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称之为财务会计。

关于报告内容,的确现行财务报告的计量主要限于货币度量,对于使用者非常有用的公司人力资源、客户、核心技术等就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另外财务会计的确认交易、事项的前提是它们必须是已经完成、至少是已经发生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始终以表内信息为核心,适当的表外信息是需要的,但是不能本末倒置、主次不分,分散报表使用者的注意力。

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尤其是近年全球性的会计造假案例的出现,改进财务报告的呼声越来越高,如90年代初新加坡巴林银行倒闭破产案,正因为缺乏对重大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漏洞,未及时上报,导致酿成悲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重大财务事项建立报告制度。

当集团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对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利润分配,法律纠纷,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财务负责人是对重大财务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除单独注明的事项外,各成员企业一般应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立即向集团财务会计审计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一是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的报告,包括大额回款,大额资金支出,大额资金调度等。二是每周上报资金状况(资金周报表):超过100万元以上(规模较小的企业10万元以上)的大额合同付款,每月应汇总报告。三是企业股票、债券投资应说明该投资的具体种类,金额、期限以及资金来源等,并每月将各类投资情况汇总上报。四是对外长期投资的发生、转让和收回。五是对外筹资融资。六是对外担保。七是法律诉讼事项。八是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变化情况,应在报董事会审议之前上报财务审计部门。九是企业并购、资产重组、重大业务计划制定等事项。十是其他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