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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程序论文

研究生程序论文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程序设计 教学 算法

程序设计是我国高校各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核心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程序设计的基本方法和理论,应用某一程序设计语言编写具体的程序。程序设计的教学质量将影响到学生的程序设计能力,影响到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

一、程序设计课程教学现状

“程序设计”课程长期沿袭传统教学模式,即以一种高级语言的语句体系为脉络展开教学,详细地讲解其语句、语法甚至一些细节内容,学生每学习一个语句需要做一些与该语句有关的习题。课程枯燥无味,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很少动手实践。课程学完后,学生除了学到一些呆板的语句外,收获甚微。

1.理论基础薄弱

有些教师过分重视程序设计语言的教学,而对于程序设计中所涉及的程序设计理论、程序设计的方法和算法的设计思想等理论知识的讲解不够深入、透彻。

2.学生缺乏创新能力

学生可以解决那些和已经学过的知识有直接或有密切联系的问题,而面对一个需要用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综合求解的程序设计问题时,就不知从何下手,对所学知识做不到举一反三,缺乏程序设计的创新能力。

3.动手能力不强

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学生上机调试程序的能力差,难以找到错误产生的原因;其二,实际编写程序的能力不强,编写的程序功能不够完善,风格不一,程序健壮性差。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各方面的编程素养进行引导和培养。

二、编程方法引导

程序设计的观念虽然发生过很多变化,但程序的基本结构仍然是顺序、选择和循环三种。因此,在学生初学程序设计时就应该注意渗透结构化程序设计的思想,以便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程序设计习惯。

我们这里谈的不是纯粹的程序设计方法,如结构化的、面向对象的等,而是在教学中渗透程序设计的技巧。这里举一个结构化程序设计的例子。

例:求100以内的素数。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除了“2”以外,偶数不可能为素数,所以外循环有50次是多余的,同理在内循环中,也不必用偶数测试。再进行分析又发现,一个合数最小的因子不会大于它的平方根,所以内循环中的次数被再次减少。最后程序变为:

通过不断改进程序,可以使程序效率得到不断提高,当然这些提高是在数据规模不断增长时才能体现出来。尽管现在很多人认为硬件的速度发展很快,我们应该把速度提高的任务交给硬件去实现,这样的想法未免过于武断。姑且不论类似上述的技巧对于程序执行效率的提高有多少益处,单从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这个角度的出发,程序的衍生对于提高程序员的编程水平也是一个很好的训练方法,所以这样的编程技巧是不可多得的,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就是要进行这方面的引导。

三、编程风格和规则引导

前面提到我们在进行程序设计教学时,传统教学模式比较少注意编程风格和规则的引导,所以很多时候,学生编制出来的程序都是一路下来齐刷刷,缺乏良好风格,死套语法,缺乏考虑可能的不安全因素。

由于学习程序设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在教学中如果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从程序设计入门开始,就注意程序设计的一般风格和应该遵守的规则,就能让学生更快更好地编制出高质量的程序来,并且具备良好的编程习惯。

举例说明。我们知道,free和delete都可以把指针所指的内存给释放掉,比如:

这段程序运行一定没问题,但如果在其后加上这样一段代码:

我们会发现出错了!这是因为,p所指内存被释放,但是p存放的地址值仍然不变,即p成了“野指针”。尽管尝试用if(p!=NULL)来判断p的可用性,我们却发现出错处理并没有起作用。所以,良好的习惯是在free和delete后,都要对指针作置空处理,即p=NULL。有人会说如果要这种情况出现在程序结束时,一切指针也会消亡,动态内存也会作系统回收,所以P置空是多余的。但是如果有人将这段程序取出来用到其他地方会怎样呢?结果不是我们想见到的。

四、算法设计概念的引入

程序=算法+数据结构。这就提出我们在进行程序设计教学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语法的讲授,也要重视算法的讲授,甚至是要将算法提到更为重要的地位。程序设计是要解决问题,语言只不过是为解决问题而使用的工具,真正解决问题的是算法,难怪专家说“算法是魂,程序是衣”。

如在C语言程序设计课程教学中,当完成分支结构程序、循环控制和数组,进入内容较多的算法设计教学后,我们将教学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一般数据组织算法:查找、排序、字符串处理、求素数、筛选、迭代、穷举等;

(2)函数调用,函数嵌套归、递推及贪心算法等;

(3)指针算法,动态内存分配,链表等;

(4)用矩形法、梯形法计算定积分、模拟算法的随机抽样、蒙特卡罗法等算法;

(5)文件数据处理。

在课堂上增加算法设计的分析和讨论,强调算法设计的优化和程序的优化,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效方法。

五、开展研究性学习

在程序设计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是为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通过对解决问题的算法进行研究而展开的。由于课时所限,并且学生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所以对算法问题的研究也是初级的,主要是讨论典型问题的典型算法及其应用。

1.通过研究性学习,可以重构知识体系,加深对算法的理解。

研究性学习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定主题,然后搜集相关材料,对材料进行归纳、加工处理、分析、总结得到相应结论的学习活动。在教学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经过反复研究,确定研究主题,并根据学生的自愿报名成立研究小组,如搜索算法研究小组等。然后各小组根据自己研究的算法,重新整理相应的知识,对知识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对各种算法知识进行整理、分类、小结,加深学生对这些算法的理解。

2.通过研究性学习,同学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每个学生都有所长,也有所短,研究性学习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分工合作,共同讨论,共同提高。我们可以根椐学生的特点、特长,对他们进行分工,每位学生研究一种算法其中的一个问题,然后整个小组一起讨论,每位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情况、研究成果,然后其他同学进行补充,发表自己的见解,这样每个学生都使自己的研究内容得到补充,同时也学习到了其他同学研究方面的知识,可以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通过研究性学习,总结算法的应用规律,提高程序设计能力。

在进行研究性学习时,除要求学生归纳、整理专题算法知识外,还要总结出算法的应用规律、应用算法解题的步骤和算法的框架。学生通过自己对算法应用规律的总结,对算法的应用得到升华,进一步提高算法的应用能力和程序设计能力。

4.通过研究性学习,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算法表达能力和归纳、综合能力。

对算法的专题研究,不仅要对算法理论进行总结,算法应用的研究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通过算法的解题应用,既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加深了学生对算法的理解,提高了学生的算法应用能力。另外,我们在算法研究过程中,要求学生透彻理解算法内容,用算法语言准确描述算法,通过这种途径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算法的理解,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算法表达能力和归纳、总结的能力。

结论

我们认为在程序设计教学中,要改革旧的教学体系,需要用新的理念、新的内容、新的方法组织教学。首先要用先进的程序设计理论指导教学,并加强编程算法、逻辑思维和编程方法的引导。其次,重视和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勤于动手和上机训练,养成良好的编程习惯。此外,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进行分阶段教学,前一阶段讲授基本的程序设计方法,除了讲授程序设计语言的基本语法,还对学生进行编程方法及程序设计风格的引导;后一阶段主要讲授程序设计的较高级的语法和功能,提高学生对算法的认知和重视程序,并且在学生中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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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综述 音系获得 汉语 普通话

一、引言

长期以来,儿童语言获得问题一直是西方语言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与之相比,我国儿童语言获得研究起步较晚,掌握的规律相当有限,如儿童早期音系的形成过程等(李行德,2009)。本文对1979年至2011年间我国内地发表的有关汉语儿童音系获得的主要论文进行回顾,梳理该领域的主要研究角度和选题,借以管窥内地音系获得研究的现状,并对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展望。

首先,我们对文章涉及的主要概念界定如下。本文所谓“音系获得”,是指儿童获得有关某种语言的词句如何发音的规律性知识的过程(Goodluck,1991:6)。但下文的讨论将表明,不少学者在行文中并未对“音系获得”作出严格界定,而是将其与“语音获得”相混淆(杨蓓,2002:3)。语音获得是指儿童掌握成人发音的过程。音系获得属语言学的研究范畴,注重音系表达和规则的建立过程;而语音获得属生物学或心理学研究范畴,强调语音的感知和发生过程。鉴于音系获得与语音获得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在综述时暂时忽略二者差别。本文所谓“汉语儿童”是指生活在汉语普通话语言社区的0~5岁的正常儿童(但杨蓓,2002除外,该文是参考上海话语言获得而写成的)。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界定论题并介绍全文结构;第二部分概述音系获得的主要阶段和相关理论,作为后续讨论的背景;第三部分对我国内地儿童音系获得研究进行分类综述;第四部分简要总结该领域研究现状并对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展望。

二、理论背景

(一)音系获得的典型阶段

音系获得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前语言发展期、第一词阶段和后第一词阶段(据Stoel-Gammon & Sosa,2009及Aitchison,2008:80)。

前语言发展期(0;0-0;12)可进一步分为前咿呀学语期和咿呀学语期。前咿呀学语期(0;0-0;6),婴儿首先发出哭声、咳嗽声等非自主声音;之后(0;2-0;4)自主发出舒适的叫声或咕咕声(Foster-Cohen,2002:20)以及近似元音的声音(Stoel-Gammon & Sosa,2009);再后(0;4-0;6)便进入发音游戏阶段,婴儿会变换音高和响度,尝试用不同的发音部位发音(Foster-Cohen,2002:20)。咿呀学语期(0;6-0;12),婴儿将辅音与元音相结合,先后发出CV、CVCV等开音节,婴儿的辅音对立系统迅速扩展,但常见辅音仍局限于塞音、鼻音和滑音(Stoel-Gammon & Sosa,2009)。此外,在前语言阶段,婴儿的发音肌肉和感知能力得以发展。儿童说出第一个词之前就具备范畴式感知能力,可以听辨语音的区别性特征(详见Goodluck,1991:13)。

第一词阶段(1;0-1;6)以儿童说出第一个词(大约在一周岁)为起点。儿童在此阶段第一次说出有意义的话语,并且继续充实语音系统,包括音段系统(如辅音对立和元音对立,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辅音性][+响音性][-延续性]等音段特征)和超音段系统(如语调、重音、声调等)。此外,儿童话语的音节结构趋于复杂,出现CVC结构的闭音节。随着上述语音成分的获得,儿童开始构拟输入话语的底层表达和相应的音系规则,并在随后几年中不断修正。

后第一词阶段自第一词阶段之后开始,从1岁6个月到5岁甚至5岁以后。在此期间,儿童完全建立起他们的语音系统,并掌握母语的音节结构。这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得最频繁、最深入的阶段。主要研究思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对儿童的音系系统进行独立分析;二是将儿童的语音产出与相应的成人语音形式进行对比。通过第一种研究,特别是通过纵向研究或结合多个横断研究,研究者可归纳出音位、声调的获得顺序,亦可求出儿童构拟的音系规则(如变调规则等)。通过第二种研究,研究者可以对儿童语音产出的准确性进行评估,研究儿童将成人的语音输入系统转换为自己的语音产出的音系处理过程(如删除音节尾音、简化音节首辅音丛等)。

(二)音系获得理论概述

为解释儿童音系获得的机制,研究人员提出多种理论假设。不少学者援引迟立忠(1997)称主要有四种语音获得理论,分别是普遍性理论、发音学习理论、成熟理论和精进调谐理论。为更好地厘清各家理论的关系,本文将各家理论分为五大类(参见Stoel-Gammon & Sosa 2009),详见表1。

表1:主要音系获得理论概述(据Stoel-Gammon & Sosa,2009)

理论流派 具体理论 主要假设

普遍顺序理论 Roman Jakobson的普遍顺序理论 音位对立的获得遵循普遍顺序。跨语言观察,音位出现频率越高,标记性越弱,则越早被儿童获得,故塞音的获得早于擦音。

基于规则的理论 生成音系学理论 借助一整套先天的音系原则和结构,儿童在接触到具体语言后可以构拟出自己的音系语法,确定语音输入的底层表达和相应推导规则。音系获得就是构拟和修正底层表达、推导规则和规则排列顺序的过程。

自然音系学理论 儿童生而具有一套自然音系处理过程,儿童根据某种语言的语音输入(或目标语言音系)对既有过程进行限制或重新排列其应用顺序,从而获得该种语言。

基于制约条件的理论 优选论 儿童生而具有一套可被违反的制约条件。语音获得过程中,儿童根据成人音系不断调整制约条件的排列层级,直到制约条件层级排列可以选出最优形式(即成人说话者使用的合语法形式)。

以儿童为中心的理论

韵律理论 儿童从一系列具有特定结构的词中感知到某一韵律模式,进而在说话时重复该模式的显著韵律特征。

认知理论 儿童根据自己的发音能力主动选择要说的词,并根据自己的语言经验提出、验证、修改自己的音系假设。

生物学理论 音系获得的进度由儿童发音器官运动能力的发育状况决定。

基于使用的音系学理论

基于使用的语言理论 音系获得与词汇获得、词语使用密切相关。词频较高的词容易被感知和产出。

三、汉语音系获得研究概览

上文简要介绍了音系获得的主要阶段和相关理论,本部分主要讨论汉语音系获得研究。近三十年来,我国内地研究者对汉语音系获得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类,心理学角度的研究和语言学角度的研究。诚然,这样分类看似不够精确且有失公允,但我们可以藉此发现,该领域的许多研究都缺少严格的语言学理论框架(参见李行德,2009;Peperkamp,2003)。

(一)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

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大多由心理学家展开,且与语言学理论关系不大。此外,由于缺少专业语言学知识,研究者在记录和分析语料时出现偏差,如语音转写不准确,过分简化等问题。吴天敏、许政援(1979)以及许政援(1996)即属此类研究者。

吴天敏、许政援(1979)是对讲汉语普通话的儿童进行的一项纵向跟踪研究。他们先后选取5名婴儿作为被试,定期记录婴幼儿0到3岁期间的语音产出。研究采用自然观察法,儿童发出的音或说出的字均用拼音记下或用录音机录下。该研究主要开展于1955年至1966年间,其时内地尚未大量引进西方语言学理论。作为语言获得的一般性研究,该论文并未对音系获得给予足够重视,而是将重点放在普通话的词汇和句法获得上。根据语料,吴、许认为言语获得是一个连续、有序、规则的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简单发音阶段(0;0-0;3)、连续音节阶段(0;4-0;8)、学话萌芽阶段(0;9-0;12)、单词句阶段(1;0)、简单句阶段(1;0-2;0)以及复合句发展阶段(2;0-3;0)。此外,他们还注意到语言获得过程具有明显的个体差异。吴、许对六个阶段的划分与第二部分第一节给出的描述基本吻合,支持语言获得的普遍性假说。然而,尽管吴、许在文中提供了儿童语音获得的珍贵语料(其中前语言发展期的语料尤其珍贵),但其在语料转写和分析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将语料转写为汉语拼音可能不能准确反映儿童的真实发音;另一方面,吴、许对六阶段中前三阶段语料的分析没有考虑音节结构、音段特征等,从而漏掉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此外,文中未明确阐明音段和声调的获得顺序。

许政援(1996)重述吴天敏、许政援(1979)一文,将1982年至1992年间纵向研究所得数据与前文比较,并汇报了1992年至1995年间的横断研究。除六阶段分期外,许政援(1996)归纳了对语言获得的普遍性和个体性构成影响的四大因素:语言本身、大脑和语言器官的发展、儿童的认知发展、成人与儿童的互动(成人的言语教授、儿童的选择和模仿、儿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等)。但文章仍未就音系获得进行讨论,没有克服吴天敏、许政援(1979)一文的局限。

(二)从语言学角度进行的研究

与上述研究不同,从语言学角度进行的汉语音系获得研究语料更加准确,观察更为深入。尽管如此,目前多数学者的语音获得研究仍然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亦未能在某一音系学理论框架下对观察到的现象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有鉴于此,我们将从语言学角度进行的研究进一步分为两大类,即纯描写类研究和描写兼解释类研究。

1.纯描写类研究

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统计研究,纯描写类研究通常要对儿童的语音发展过程进行详尽的语言学描写,为后续研究积累了不少数据。该类研究主要关注音段或声调的获得顺序,或进行儿童语音偏误分析;研究方法多采用纵向自然观察法,有的研究涉及多个被试,则辅之以图片命名等心理语言学方法(如刘春燕,2007);其理论假设与普遍顺序理论、认知理论和生物学理论相近(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二节),但并未在严格理论框架下进行数据分析。

曹井香(2003)所做的纵向研究记录了她女儿宁宁从出生到一岁九个月间的音系获得情况。她采用日记法定期记录宁宁早期音系发展数据。她将宁宁的早期音系获得过程分为四个连续阶段,即发声练习阶段(0;1-0;8)、发音练习阶段(0;6-1;1)、音段系列阶段(0;8-1;6)和自由组合阶段(1;6之后)。其对上述四个阶段特征的描述与前语言阶段和第一词阶段的特征相符(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一节)。此外,曹井香详细描写了汉语普通话音段和声调的获得顺序以及语调、轻声、变调、儿化的获得和相关音系处理过程。但是,曹井香(2003)的不足在于未提出严格的音系成分获得标准。由于曹仅研究出生到一岁九个月的音系发展,她提出的音段和声调获得顺序可能只是音系成分的出现顺序;毕竟,有些在音系发展早期出现的音段可能到晚期才能被获得。

邓湘君(2004)描写了一岁八个月儿童小颐的语音处理策略(即音系处理过程)。邓湘君指出,小颐偏好使用“发音部位后置”这一语音处理策略,即用发音部位靠后的音段取代目标音段。邓称此种策略在前人文献中鲜有提及,表现了个人偏好对音系获得过程的影响,但是李嵬等(2000)的研究中已经对此策略做过报道。

司玉英(2006)研究了她女儿两岁至五岁期间的音系获得。刘春燕(2007)对一岁六个月到一岁十一个月的10名儿童进行纵向跟踪研究,历时半年。司玉英(2006)与刘春燕(2007)均考察了汉语音系获得中的获得顺序和音系处理过程。两者均注意到出现顺序和获得顺序间的差别;只有当儿童能够在自发言语中准确说出某一语音成分时,才视之为已经获得该成分。现将上述文章报道的获得顺序和音系处理过程归纳如下(见表2和表3)。

表2:汉语普通话音系成分的获得顺序(“﹥”表示“先于后者获得”)

音系成分 类别 获得顺序

声调 调位 阴平、去声﹥阳平、上声(曹井香,2003)

音变 调位﹥轻声﹥变调(刘春燕,2007)

元音 发音部位 舌面音﹥卷舌音﹥舌尖音(司玉英,2006)

舌位前后 前、后元音﹥央元音(曹井香,2003)

唇状 展唇元音﹥圆唇元音(同上)

音节结构 单元音﹥双元音﹥鼻化元音(同上)

辅音 音节位置 音节尾辅音﹥音节首辅音(司玉英,2006)

发音部位 唇辅音﹥舌尖辅音(同上)

发音方式 鼻音、塞音﹥擦音、塞擦音﹥边音①(曹井香,2003)

声门状态 浊音﹥清音;不送气音﹥送气音(曹井香,2003;司玉英,2006)

表3:汉语普通话音系获得中的部分音系处理过程

音系处理过程

具体类型

举例

同化

辅音和谐 [t?aikau]~ [t?ait?a](1;8)②(邓湘君,2004)

删除 CVV [wo214]~ [o214](1;8)(同上)

替代

塞音化 [xau214] ~ [tau214](2;0)(司玉英,2006)

擦音化 [k?γ51]~[xγ51](2;6)(同上)

发音部位前移 [k?u51]~ [tu51] (2;0)(同上)

发音部位后移 [pa214] ~ [ta214] (2;2)(同上)

不送气化 [t?ou55] ~[tou55](2;2)(同上)

送气化 [pai35t?u51]~[p?ai35tu51](2;3)(刘春燕 ,2007)

滑音化 [?ou51]~[jou51](2;0)(司玉英,2006)

边音化 [?u51] ~ [lu51](4;8)(同上)

交叉使用 [x]~[f], [l]~[n](2;0)(同上)

总之,上述文章记录的数据大多取自第一词阶段前后,但他们均未作进一步分析,无法用语言学理论对音系获得顺序和音系处理过程作出解释。

2.描写兼解释类研究

该类研究不仅对音系获得进行描写,而且尝试在某一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以证明、充实或修正该理论。李嵬等(2000)和杨蓓(2002)就是该类研究的范例。上一小节已经讨论过音系获得顺序、音系处理过程等问题,本小节主要探讨该类实证研究的理论意义。

李嵬等(2000)选取129名说普通话的儿童(1;6-4;6)作为被试,通过图片命名和图片描述实验收集被试的自发言语,进而确定各个年龄段儿童的音位系统和典型音系处理过程(或称语音策略)。为解释儿童的音系获得顺序(如调位>元音和音节尾辅音>音节首辅音),他们引入音系显著理论(phonological saliency)(详见杨蓓,2002:10)。根据该理论,音系显著的判别标准之一是,某一音系成分的可选范围越小则该音系成分的显著性越高。换言之,音系成分的可选项越多,显著性越弱,则越晚被获得。由于普通话只有四个词汇调,可选项远少于辅音和元音的类别,故儿童最先获得的是声调。

杨蓓(2002)可能是迄今为止内地学者针对汉语音系获得进行的最为全面的研究者之一③。与李嵬等(2000)相似,杨蓓(2002)以117名儿童(1;6-4;6)为被试进行了统计研究,但被试的母语是上海话而非普通话。杨蓓通过图片命名、对话等方式取得语料,在此基础上,杨蓓探讨了音段获得的年龄、不同音系结构单位的获得顺序以及多种音系处理过程。杨蓓(2002)与其他音系获得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她采用非线性音系学理论(属生成音系学理论,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一节)进行数据分析。首先,在确定获得顺序时,杨蓓将音段进一步分析为区别性特征,如将[p]分析为{+辅音性,-响音性,-延续性, -浊音性,-展喉性,+唇性},进而计算出各个特征的获得顺序,并在特征几何理论框架下,通过不同特征节点间的结构关系对特征的获得顺序作出解释。其次,杨蓓将音系错误与特定的音系层面相联系,进而概括出各个音系单位的获得顺序,如音段>音节>韵律单位>CV节点>词汇词。最后,杨考察了儿童语言中的同化过程并讨论了同化的方向性。此外,她还运用实验语音学方法研究了上海话变调规则的获得情况。与内地其他学者所做研究相比,杨蓓(2002)对语料的分析更深,结论概括性更强,显示出非线性音系学的分析力和解释力。

杨蓓(2002)使用的理论工具对于国内外研究者来说并不陌生。石锋、温宝莹(2007)运用实验语音学软件分析40名普通话儿童(1;0-6;0)的元音发音,并提出普通话7个一级元音的获得顺序。李爱军等(2011)研究普通话婴幼儿输入语言的声学特征,测量了镶嵌在名词短句和动词短句中的无意义双音节同音词在音高和时长方面的细微差异,认为婴幼儿能够借助韵律特征区分动词和名词。(关于非线性音系表达理论在音系获得研究中的应用情况,参见Brown,2000。)借助新的仪器和分析技术,这些音系获得研究在研究精度和深度上均取得了显著进步。

四、简评与结论

经过梳理,我们发现内地汉语儿童音系获得研究至少存在以下四点不足。

(一)研究数据有限

内地学者关于汉语音系获得的论文数量很少,有关方言音系获得和双语环境下音系获得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然而,该类研究在西方国家已经开展多年,研究者已经发现,与单语儿童相比,双语儿童在韵律和音段获得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Vihman,1996)。

(二)研究选题有限

目前不少研究选题过于宽泛。有关汉语元音和声调获得的深层次研究十分鲜见(石锋、温宝莹,2007);此外,元音获得始于一岁六个月之前,而此时婴幼儿的感知和发音能力因不同语言而异(Goodluck,1991),因此汉语儿童的咿呀学语阶段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理论背景有限

目前,很多语言获得理论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许多理论假设未得到证实,譬如,音系获得过程是否连续(李行德,1997),儿童音系是否与成人音系具有相同的底层表达,是否使用同样的音系规则,等等。尽管如此,正如李行德(2009)所言,当前不少语言获得研究仍然缺少语言学理论的支撑,理论框架不明,理论意义也不大。

(四)研究方法有限

研究者普遍采用的仍然是自然观察法,国外针对婴幼儿设计的吮吸频率测量法(habitualization)等实验方法并未得到应用。研究方法相对比较单一。

综上所述,近三十年来我国内地汉语儿童音系获得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学者们从心理学和语言学两个角度切入,积累了一批研究数据,对汉语音系成分的获得顺序和儿童的音系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描写,并对部分现象作出了初步解释。但是,内地音系获得研究在研究选题、数据、方法、理论框架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希望后续研究可以在质和量上取得突破,在描写的基础上提出理论解释,进一步推动我国语言获得领域乃至语言学学科的发展。

注 释:

①值得注意的是,杨蓓(2002)一文给出的结论是边音的获得早于

鼻音,但她的被试以上海话为母语,这种获得顺序的差异可能源于上海话和普通话的语言差异,也可能源于被试的个体差异。该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②本文按照所引文献中的写法,用右上标逗号表示送气音,故国际

音标的[t?]写作[t’],下同。

③南开大学汪鹏的博士论文对儿童早期辅音系统获得作了细致描写

和深入探讨,理论意义较大,但该文完成于2012年,不在本文综述范围内,故未提及。此外,天津师范大学语言研究所的老师和同学也作过一些语言获得的研究,但作者未能在网上检索到相关资料,故此处未予讨论。特此说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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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价值/模式化研究/比较法/民主参与/形式合理性

「正文

一、引言

世界各国行政法共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其规范散见 于各种各样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千姿百态的行政决定、命令中。这是因为,行 政法所规范的对象种类繁多,层次各异,变化多端,决定了行政法规范数量庞杂,层次 多样,并处于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变动过程之中。然而,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程序法的理念被注入传统行政法学体系之中,程序正 义和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追求的共同目标价值,而行政程序的相对整齐 划一性及稳定性,使得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成为可能。于是,出现了以1946年美国《联邦 行政程序法》(APA)为代表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世界潮流。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而轻程序”的 传统积弊的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程序的价值,并试图以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这 种倾向。近20年来,人们在致力于各方面的程序研究和体系架构的过程中,各界已经基 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程序建设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这种共识反映 在行政法学领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建立健全中国行政程序法体系,便自然成为诸多 仁人志士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可以说,这是中国行政法治的必然归宿,是中国走向法治 国家的希望所在。

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不仅有诸多教材进行高屋建瓴的概述,而且有 专门的论文、论著的介绍、比较、汇总、剖析,可谓成果颇丰,令人欣喜。更为可喜的 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出系统化的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工委委托专家来起草行政程序法典,这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将具有极其重要 的意义。但是,当我们踏着行政程序法典化这一世界性浪潮,试图架构我国行政程序法 典时,便会不无遗憾地发现,我们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方面的努力,都远远不能适应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现实需要。

2002年6月,中德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意大利Pavia大学法拉利(Erminio Ferrari)教授就意大利的行政程序法作了介绍。意大利行政程序法之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对其他相关问题的充分考量,促发了我对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 诸多思考。我们在谈到借鉴外国经验的时候,往往局限于参照外国的法典条文,这是远 远不够的。在目前这诸多研究中似乎较多地集中于各国的模式归纳、原则介绍和具体法 律条文的比较,而较少有关其立法背景的探讨。尤其是关于各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状况, 寥寥数语,可谓简洁,有关罗列却难以使人窥见其立法过程。而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来 看,有关立法背景的探讨和剖析恰恰是最为重要的。既然在我们之前已经有诸多国家进 行了行政程序立法的探索,既然行政程序立法已经成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具体目 标,既然有关部门已经将行政程序法典的起草工作委托给学界,那么,就有必要对有关 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 ”,阐述笔者的立法构思,并对以往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研究乃至立法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展开必要的反思,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提出更为高明的见解和主张 ,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学研究,并服务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

二、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研究的状况

(一)关于国外行政程序立法背景的研究

有人认为,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为 现代世界各国竞相仿效而成为典范。[1]也有人认为,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 桂冠”应当归属于善于哲学思维的德国人,将行政程序立法史前溯至1883年。[2]虽然 在行政程序立法史的研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但是,人们对世界性行政程序法典 化的背景分析,则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对行政程序的普遍立法起始于20世纪 中叶,造就这一事实与结果的直接动因,还应归结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治国” 原则的贯彻以及“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观念的深化等诸因素的交融。 [3]美国规制机构的出现正是国家行政权力扩张的结果,是现代国家行政权能发展的必 然要求,也是对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的一种挑战。正是由于20世纪30年代规制机构 的决策程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使人们认识到对这些机构的运作程序加以规范的必 要性,才促成了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实施。(注:参见华琳于2001年5月18 日刊发于“行政法论坛”网站上的帖子“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行政程序法) ”。)可见,美国之所以将行政程序法等同于行政法,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即行 政机关在实体方面已经拥有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这样的充足权 力。在这种前提下,为行政权力立法,其目的便自然归结为给既有的权力设定运作的规 则。换言之,当不存在这种前提时,为行政权力立法,则宜于或者说必须从实体和程序 两个方面入手。

(二)关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研究

基于各种不同的标准,人们可以对各国行政程序立法进行模式化研究。关于立法的形 式,人们可以列举诸如单一行政程序法典模式与复合行政程序法典模式,单纯程序模式 与实体、程序合一模式,共同行政程序法模式与类别行政程序法模式,准用他法模式与 自成体系模式等。(注:参见:吕尚敏。行政程序法典的结构选择——对十个国家和地区 行政程序法典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1999,(8)。该文还将效率模式与公正模式同结 构选择的其他模式并列考察,容易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立法形式和立法目标的混同。) 关于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人们可以罗列诸如维护模式与保护模式,民主模式与保护模 式,效率模式与公正模式(或维护模式)等。[3]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程 序立法的各种目标模式的研究中,存在着简单罗列、想当然地比较、只重表象而不顾实 质等缺陷。论者的标准不一,观点各异,往往“将目标、宗旨、目的、价值取向、制定 思想、功能、作用等混同使用”,“研究方法不科学”,有关“分析和介绍不符合世界 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实际情况”,“归类显得牵强附会”,[3](P43-45)极其欠缺学术规 范性。

实际上,正如论者所言,综观世界上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其内容多寡不一,体例 繁简不一,制定目的有异,其历史背景、民族精神、社会现实、政治和司法制度构造以 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等各不相同,因而呈现出极其复杂化和多样性。从比较法(com parative law)的视角看,只有在对各国与该制度相关的各种要素进行全面、系统、深 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模式化研究,才是有价值的。换言之,在对相关要素毫不知情的情 况下,是不宜简单地进行所谓模式化研究的。尤其是仅仅着眼于各国的法典条文进行所 谓模式化研究,极容易形成错误的结论。诸如“保权模式”、“权利模式”、“维护模 式”、“保护模式”等归纳总结,不仅令读者难以捉摸其中的分界线,而且论者自身也 往往含混不清。这种研究成果若运用于立法实践,将不利于有关立法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

(三)关于行政程序价值的研究

在有关行政程序价值的研究中,呈现出过于强调其正面效应,而忽视对其负面效应的 研究,从而对有关防治措施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的倾向。一方面,对于行政执法乃至对行 政行为的复议和司法审查要不要强调程序价值的问题,理论界已不再存在歧义,实践中 亦形成了对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当程序价 值与实体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不仅立法上和司法上欠缺必要的取舍标准和对应制度, 而且理论界也欠缺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关系的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于行 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的差异性问题,迄今为止尚没有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换言之, 尽管人们在论及程序价值时,所涉及的内容皆是公正程序所内在的价值,而许多人却一 味主张此乃程序价值。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行政程序的重视。

有学者认为,随着现代行政法程序控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行政法的重心逐渐转移 到了行政程序法上。[4]基于对“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的反思,这样的主张是 有一定道理的,并且,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的确也是近年来各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 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共同趋势。但是,反思“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积弊,进而主张“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只要程序合法,实体就应当视为公正”的观点,(注:参见 :陈光中。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N].人民法院报,2000-06-19.作者关于应当坚持实 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点,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辩证地结合起来的观点,是值得肯定 并予以重视的。尤其在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中,不是基于单纯的程序理念,而是认真研 究和分析行政过程自身的规律,寻求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辩证地结合起来的切合点,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不可取的。对于这个问题,理想的答案当然是程序、实体二 者皆能并重,但遗憾的是,这种主张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实践往往迫使人 们必须做出明确的选择。正是基于对传统积弊的反思和对现实的无奈,人们提出诸如程 序优于实体的各种主张,陷入了一种走极端的思维定式。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为 了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不应该纠缠于实体和程序孰轻孰重这一永无结果的争论中 ,而应该转换观念,换个视角看问题。由于过分拘泥于实体和程序的单一选择式的取舍 关系,人们更多地是从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来观察和分析行政程序的价值,以突出程序 价值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行政程序等同于正当行政程序乃至正当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忽视或不注重正当行政程序的对立面——繁文缛节、形式主义 的行政程序。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应当在研究中将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这两个概 念区分开来。只有正当行政程序,才具有目前诸多论者所主张的价值,才是行政机关在 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为保障公民权益而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公正而民主的 程序;而一般的行政程序则往往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实际上,人们在强调程序价值 的时候,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正当程序视为其赖以主张的对象。

研究行政程序,有必要运用辩证法的两点论予以考察,既要对正当行政程序进行分析 ,又要对一般行政程序进行探究;既要对一般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进行考察,又要对其 负面效应予以剖析。从服务于目前行政程序立法需要的角度考虑,鉴于既有研究成果的 不足和缺憾,我们研究的重点应该置于对目前中国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权力运作状况的 实证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3款确认了公民参与国家决策的神圣权利。行政过程 的公正化、合理化及民主化的法理,正是我国宪法理念的具体反映。公民能动地、积极 地参与行政过程的原理,意味着通过公民对行政的直接参与,在行政程序阶段将行政自 身难以避免的诸种弊端消灭于萌芽状态,从长远来看,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最有效的途 径。只有确立正当行政程序,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实现宪法 所确认的神圣权利。反过来说,只有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行政程 序,才能称其为正当行政程序。遵循正当行政程序,才能将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辨正地 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

三、关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行政程序立法亦经历了一个由不 系统向系统化发展、由低层级向高层级发展的过程。众所周知,在这方面,1989年颁布 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在确立“民可以告官”原则的同时,将“违反 法定程序的”情形作为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情况来规定,确立 了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权。然而,在当时我国的有关立法中,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程序有所规定外,几乎找不到什么“法定程序”。面 对这种状况,学界和实务界开始了对“法定程序”的探讨和研究。在当时的情况下,我 国的确非常需要有一部《行政程序法》,以便为行政管理部门指明其应该履行的法定程 序,为司法部门明确其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的依据,亦为学界研究有关问题提供制 度上的参考。然而,大家公认的一个事实——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阻却了《行政程 序法》的制定。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出系统化的倾向。我国虽然没有着手《行 政程序法》的制定,但是,在立法方式上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为建立我国行政程序 法体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首先有1992年的《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征管领域的程 序机制,该法经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使得税收征管领域的程序机制得以不断完善 .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堪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法为行政处 罚设定了程序机制,给我国行政部门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观念转变与工作方式的变革。 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复议程序机制更加完善,而且为行政管理程序的 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复议申请的移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服务行政 的理念,大大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进程。同年颁布的《价格法》,为政府的 定价行为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程序机制,尤其是该法关于价格听证的 程序设置,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1年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行政立法程序机制的确立提供 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正处在制定过程中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 法》以及将要制定的《行政收费法》等,都将在有关领域的程序建设方面作出比较全面 、系统而科学的规定。

经过上述努力,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虽然有关程序机制并不 能完全覆盖行政法调整的所有范围,但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理或者原则已经在立法上 、行政实践中乃至司法审查中得以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 》的必要性问题,却产生了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工作, 是积累经验的一个过程。我们不仅在理论上的准备以及对程序本身的研究都有了一定的 基础,而且在立法实践方面也取得了如上所述的巨大成就,因而我们已经有条件来借鉴 外国经验,起草、制定我们自己的程序法典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要搞行政程序法, 需要首先论证其是否必要,有必要从理论上论证我们是否在进行资源浪费?例如,我们 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等有关领域的单行法律,且正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 政强制法》等单行法律,而目前“试拟框架”中又有相关规定,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 关系?此外,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证据规则的制定工作,在“试拟框架”中对证据作 出规定,亦存在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的问题。对这些问题重新规定一遍是否有意义?这都 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简而言之,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不宜操之过急。还有一种 观点认为,从法律的供应和需求来看,行政许可法、行政检查法等单行法是非常需要的 ,而全面覆盖的行政程序法则是可有可无的;从整个法律的“生态环境”来说,目前是 否已经具备了相关条件亦是值得考虑的,尤其是在基层政府基本不会考虑程序问题,它 们的首要目标是实体问题的解决。在这种现状下,要从总体上、整体上来进行程序法建 构,可能导致人们无所适从,甚至造成大量人为的违法现象发生。该观点主张首先制定 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行政程序法。

我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尤其是第三种观点值得理论界予以高度的 重视。不过,我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该观点并不是主观地否定单独制定《 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恰恰相反,该观点主张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在探讨、论证的基 础上得出有关取舍的结论。这种探讨,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看,是极其重要的一步工作 ,或者说是实际展开立法工作所必备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可以说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既然我们已经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立法方略,并且在诸多领域已经有了比较全 面而系统的程序规定,那么,现今要制定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单独的《行政程序法》,就 不能不特别注意该法与各个领域的既有法律规范的关系问题,至少应该对各个领域的现 有法律规范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尤其要结合各个领域的行政管理实践展开实证研究 ,并参照第三种观点所主张的立法生态方面的提示,明确哪些规范是合理的,因而应该 予以确认;哪些规范存在问题,因而应该予以修改;哪些规范已经非常充分,没有必要 重新确认;等等。此外,关于第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在理论上的准备以及对程序本身的研 究都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一论据,基于前面的考察,我认为亦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的关键 在于,目前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的研究中极其欠缺实证性研究,纯粹学理上的研究与实际 立法工作毕竟不是一回事,并且,起草者的立场和立法者的立场毕竟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

尽管存在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从结论来讲,我认为,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 法》是必要的。其理由是:目前虽然在主要行政管理领域已有或将有单行法律规范,但 是,其毕竟未能覆盖所有行政领域,例如,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领域尚没 有必要的程序规范。并且,除了人们予以类型化的行政领域外,现代行政管理内容的复 杂多样化,决定了行政管理形式、方法和手段的多样化,对于尚未被类型化的领域来说 ,各个击破的立法策略一般难以照应。从全面实现法治行政目标的角度考虑,制定单独 的《行政程序法》,对需要普遍遵行的原则、程序加以明确,的确是必要的,而且也是 可行的。关键在于如何架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架构问题

1.有关行政主体的规定

首先,“试拟框架”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架构,这里存在一个立法技术上 的难题。众所周知,行政主体的有关规定,宜由行政组织法来承担。在行政程序法中对 其作出规定,或者是轻描淡写,缺乏可操作性;或者详细规定,则往往易造成与具体组 织规范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这个问题当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与论证。其次, 有关主体的规定,可能很难充分关照后面各个领域的主体,因为各个领域的主体具有多 样化的特点。

据此,建议修改目前的架构,将有关主体的规定分散到后述各个领域的程序部分。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在国内外对组织公平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区分了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并总结了程序公平的三个维度:影响决策结果几率的大小、作出决定过程的各个方面和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的有效程度,介绍了国内外对薪酬程序公平研究的主要领域和进展,并试图指出以后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

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薪酬管理公平性一直是西方企业管理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西方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的公平性:(1)薪酬结果的公平性。薪酬结果的公平性是指企业员工对薪酬水平,加薪幅度是否公平的评价;(2)薪酬程序的公平性。薪酬程序公平性指员工对企业薪酬管理程序与方法是否公平的评价;(3)薪酬交往的公平性。(4)薪酬管理信息的公平性。薪酬管理信息的公平性指薪酬管理工作中管理者要及时向员工详细解释有关薪酬管理的信息和薪酬决策的依据以及薪酬管理的过程与结果。

1程序公平理论的三个维度

对组织公平系的研究始亚当斯(1965)对分配公平的开创性研究。他认为员工会把自己与他人(参照对象)进行对比来判断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如果自己的得失较他人(参照对象)相当,则认为分配结果是公平的,反之,则可能产生不公平感。对公平结构的研究目前主要体现在将公平分为两种类型:分配的公平(Adams,1965)和程序的公平(Thibaut和Walker,1975)。分配公平指的是作出决策的结果、资源的分配以及解决争议的结果是公平的;而程序公平指的是对过程产生感到是公平(Folger和Konovsky,1989)。对程序公平研究的重点在于研究区分具有不同特性用于评价过程公平的个别因素,在什么情况下这些要素是重要的和怎样被视为是公平的,从而影响人们的各种行为(Folger和Konovsky,1989)。人们通常用三种标准来评价某一过程是否公平:影响结果的几率大小;作出决定过程的各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的有效程度(Greenberg,1990)。

1.1影响决策结果几率的大小

个人对自己影响决策结果几率大小的认知对于决策者作出决策有着实际的影响(Lind和Tyler,1988)。当个人观点对组织决策的结果有显著影响时,这一过程就更加有可能被他看作是公平的(Shapiro和Brett,1993)。

1.2作出决策过程的各个方面

作出决策过程的结构是基于Lind,Karuza和Fry(1980)所给出的标准,这一过程与作出决策的程序规则有关(Eskew,1993)。而决策的结构包括陈述个人意见机会的大小、作出的决策与他人决策是否具有一致性以及决策者作出决策是否拥有完全信息。与第一种标准不同的是,这些方面并不是因为其将来影响决定的结果受到重视,而是它们给人们提供了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能作为一种参照物在一个群体和关系中去评价参与者。

1.3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的有效程度

程序公平理论的三个维度被运用于各种决策和资源分配的过程中。虽然这一领域的研究大都是在实验室中进行的,但其应用领域包括法律的裁决、工厂的管理决策如绩效的评价,薪酬管理和最终决策等(Barrett-Howard和Tyler,1986)。程序公平理论的各种标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重要的,其效度要看问题的性质而定。哪一标准显得重要将取决于所处的场合是竞争还是合作,以及作出决定的方式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而且这些标准的有用性还取决于这一过程是短期还是长期的,在短期,个人更加关心结果如何,从而加强对程序公平各个维度的控制。而在长期,使这种关系持续下去也是双方的目标之一,所以反映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的程序公平的部分将显得重要(KarenRoberts和WillardYoung,1997)。

2程序公平理论在薪酬管理中的应用

国外研究表明,在组织中如果分配的结果是公平的,则分配的过程通常被认为是公平的,若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受到了质疑,则分配的程序将受到审查。一旦发现分配结果的公平是由分配程序的不公平所导致的,员工就会降低士气,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甚至离职;如果结果的不公平不是由分配程序不合理所导致的,那么员工也会接受这一分配的结果。所以在薪酬管理中,程序公平与分配公平同样受到关注。西方学者对程序公平的薪酬管理中的重要性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2.1对在工作中受伤工人补偿的研究

Roberts和Young(1997)对在工作中受伤工人怎样评价对他们补偿的标准,以及产生争议时这种评价怎样影响争议解决的结果进行了研究。他们试图用程序公平理论来回答三个问题,即程序公平理论中的哪一个维度在受伤工人对其补偿的整体评价是最重要的;程序公平怎样影响这些工人再次受雇于原来雇主的决策;程序公平怎样对争议结果产生影响。他们运用的数据来源于密歇根劳工局所统计的资料,并运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对634位残疾工人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程序公平的三个维度对受伤工人评价其要求补偿的过程都会产生影响。但雇主与雇员之间相互交流的程度对整个程序公平的评价影响最为显著。这就证实了不同维度的适用性将取决于问题的性质,争议的特点以及争议处理过程的前提。这与Shapiro和Brett(1993)对第三公平(与第三个维度很相近)在整个程序公评价中占10%-27%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也与Tyler(1989)发现雇主对雇员的权利与社会地位的尊重、信任是公平评价的决定性因素是一致。他们的研究发现对结果影响几率的大小是仅次于雇主与雇员有效的交流程度的第二大影响因素,但其对整个公平评价的影响只是雇主与雇员有效的交流程度的一半。完全信息对公平评价的影响很小,这可能是由于争议问题的性质决定的。

2.2对团队薪酬计划的研究

Dulebohn和Martocchio(1998)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六个因素影响员工对团队薪酬激励计划公平的评价:对计划的理解程度;对基本工资的满意度;对组织的责任感;对薪酬计划的认同感;计划尝付的数量和对组织的认同感。他们以位于Midwest世界财富500强中涉及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做为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团队薪酬计划偿付的数量对结果的分配公平没有显著的影响,对团队薪酬的理解程度严重影响团队成员对程序公平与分配公平的评价,这些发现扩展了组织公平理论和薪酬理论。研究发现,对组织的责任感与员工程序公平的评价没有显著关系,而这种责任感与对分配公平评价相关,这表明那些对团队有强烈责任感的雇员更加注重对团队薪酬激励计划的结果,团队成员对该计划效率的认同与其对分配结果公平和程序过程公平的评价显著相关。

2.3对员工福利的研究

根据上述程序公平理论,员工参与薪酬体系的设计与实施机会的大小会影响其对薪酬设计与实施程序的评价。在理论上,雇员的参与程度是对程序公平认同的一种标志。Jenkins和Lawler(1989)研究发现当员工产生一种新的薪酬体系的预期时,其对薪酬体系的满意感将会上升。Williams、Malos和Palmer(2001)对此进行了专门的实证研究,他们扩展了测量福利满意系统结构的测量方法;检测了福利系统满意度表达式的有效性;检测了与福利满意度联系的程序公平、分配公平和交易成本。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员工参与福利计划的设计与对计划的满意感正相关。

3启示与展望

在我国,虽然宏观上已经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微观的企业管理方面,大多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观念仍然停留在人事管理阶段,在薪酬管理上,仍然停留在工资的发放上,这说明雇主还没有意识到薪酬管理中的公平问题。上面的研究发现,程序公平在薪酬管理中,对增加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对上级的信任以及对薪酬的满意度都有重要作用。这些研究结论对于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所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增加员工的程序公平感:

(1)尊重员工,在薪酬计划的设计与实施中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程序公平理论中,员工对决策结果影响的大小是其三个维度的其中之一。管理人员在薪酬体系的设计与实施中对员工的尊重,增加员工在薪酬管理中的发言权,让他们由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增强员工的满意感。

(2)管理人员坚持组织公平原则,防止个人偏见影响自己的管理决策,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场合始终采用相同的决策程序,及时向员工提供反馈信息,解释自己的决定,允许员工对自己的决策提出异议,纠正自己的错误决策。

(3)向员工提供薪酬计划设计与实施完全信息,重视员工的反馈意见。在有些企业中,员工不知道企业为其提供了什么的薪酬计划,对薪酬计划是怎样设计与实施也不够了解,当他们对所得的薪酬水平比较满意时,则通常认为这种计划设计与实施的过程是公平,一旦他们对所得到的薪酬水平不满意时,就会对这一计划的设计与实施过程的公平性产生质疑。这样一些员工就会因不公平而离职。向员工提供薪酬计划设计与实施完全信息,不仅可以减少计划与实施过程的偏差,也可以增强员工的主人意识。

目前对薪酬程序公平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至少在两个可以做进一步研究:①虽然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用实证的方法检验了程序公平与员工薪酬满意感的相关性,但程序公平对员工薪酬满意感影响程度如何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②上述的程序公平理论是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是以西方个人主义为基础。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程序公平是否与员工的满意感相关,若相关,其相关程度如何仍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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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5篇

很久以来,初中作文教学缺乏完善的科学的训练体系,目前统编教材一直没有专门的作文教材。教材没有明确的写作知识讲解和写作序列安排,对写作方法的指导亦是一片空白。调查显示,许多初中语文教师作文教学没有计划性,没有自己的教学系统。也就是说许多教师写作教学随意性强,教师写作教学缺乏系统性。如何进一步改革作文教学,切实提高作文教学的有效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作文教学有效性,是指在作文教学中,通过构建高效课堂教学模式,能够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兴趣,让学生会表达、乐于表达;教师通过系列的方法指导有效训练学生实践、感悟、表达,全面提高学生的作文素养。

三、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

1.布鲁纳认为:教材的序列直接影响着学生掌握知识的熟悉程度。序列是指学生在某一知识领域所遇到的材料的程度,它直接影响着学生熟练掌握这一知识体系。

2.于漪说:语文教学是个系统工程。它首先应具有科学的序列,然后才能有序有效地传授知识、进行训练。

3.江苏语文教育家洪宗礼认为:写作教学要有序、善引、求活,作文教学应该循“序”渐进。

四、课题研究的目标

1.通过该课题的研究,解决目前作文教学训练无序化、随意化、低效化的问题。

2.探索初中语文作文教学中高效作文的途径和方法,构建作文训练序列和高效的作文课训练模式。

3.力求激发学生的写作热情,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写作水平。

五、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对象

研究的主要内容:探索初中语文作文教学中高效作文的途径和方法,构建作文训练序列和高效的作文课训练模式。

研究的对象:选择辽宁省抚顺市不同层次的四所学校――15中、23中、41中和长春学校的师生作为研究的实验对象。

六、课题研究的方法

1.行动研究法:跟踪研究实验学校的教研活动及作文课堂教学,适当召开观摩研讨活动,通过观摩研讨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作文教学模式和作文训练序列,使研究过程更科学、更合理。

2.经验交流法: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及时对课例、理论讲座进行分析。实验教师撰写教学反思,提炼教学经验,定期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通过交流总结完善作文教学模式和训练序列

3.调查法:每学期定期调查实验学校教研活动及作文课堂教学现状,进行梳理分析。

七、课题研究的实施过程

(一)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011年12月):

召开课题会,制定研究方案,明确分工。

(二)实施阶段(2012年3月-2014年5月)

1.课题培训、理论学习。全体课题组成员进行相关理论学习,提高各自的理论素养。了解最前沿的教育教学理论及作文教学现状,走进名师作文课堂,结合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确立子课题。

2.明确作文训练目标,构建作文训练序列。语文学科课题组成员依据新课程标准,初步构建了作文专项训练序列,实验学校进行了以“提高作文训练有效性”为主题的校本教研,开展了作文周序列训练活动,通过课例研究、经验交流,总结作文指导方法,将研究引向深入。

3.结合校园活动构建“实践体验式”作文教学模式。最近两个学期我们在研究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我们的训练序列注重方法指导,但同学的作文与生活实践联系得还不是那么紧密,本学期我们把学生作文专项训练序列和学生活动序列相整合,构建了“实践体验式”作文教学模式。例如,今年的第一场雪,基地校语文教师带领学生打雪仗,并让班主任录像,然后回到教室指导场面描写。学生在充分活动的基础上,有了亲身的经历和感受之后,写作的方法变得可以触摸,作文训练事半功倍。引来源头活水,哪能不渠清如许,我们的作文训练正在向青草更青处漫溯。

4.构建阅读和写作双向促进序列。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我们引导学生通过对经典美文的学习,生成写作方法,学习教材经典文章的写法,模仿作文。我们依据每篇课文的写作特点,确立作文专项训练的内容。例如在学习《背影》一课时,训练学生人物描写;在讲《安塞腰鼓》一课时训练学生进行场面描写;讲《藤野先生》一课时训练学生如何选材和剪裁;讲《皇帝的新装》一课时训练学生联想和想象的能力等等。这样,学生在阅读经典中,既提升了文学鉴赏能力,又学习了写作技巧,生成了写作智慧,可谓双赢。

5.加强三级教研,做到作文修改序列化,构建作文评改模式。为了让有效作文教学研究走向深入,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更为立体的多维的方法,教研员带领一级中心组,进行课例引路、理论讲座,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学区片头学校带领本学区教师积极开展观摩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校际交流,提升教研品位。

东片学区构建了作文评改模式。作文评改的模式:专项批改,总结问题――范文引路,生成方法――例文共改,实践升级。

(1)专项批改,总结问题:教师每次的作文批改都是有所侧重的,侧重在作文训练专项上,及时批改总结学生在作文上存在的问题。

(2)范文引路,生成方法:引领学生通过对星级作文和精彩片段的鉴赏,生成写作方法。

(3)例文共改,实践升级:首先,修改内容专项化――分点突破。根据作文专项训练的内容确定修改内容,有所侧重地进行专项修改,由浅入深,目标集中,把每一个专项的写作方法学明白,会运用。如我们在作文专项训练中按“审题立意――选材剪裁――布局谋篇――锤炼语言――推陈出新”的序列进行训练,那么,作文修改就贯穿于每个环节中,而且是训练的重中之重;其次,修改过程序列化――循序渐进,因为作文训练分专项按序列逐层进行,因此作文修改也是如此,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面面俱到,浅尝辄止,蜻蜓点水,而是一次仅修改一个专项,有重点,有梯度进行,不急于求成,而是稳扎稳打,逐步提高。先进行“审题立意”训练学会不跑题,确立中心,再进行“选材剪裁”学会选择典型事件,详略得当去写,然后进行“布局谋篇”使结构更为合理,并学会使用铺垫、呼应、悬念等技巧。再之后进行“锤炼语言”,语言做到不仅流畅,而且拥有自己的风格。最后,精益求精训练“推陈出新”,在以上各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写出不同于他人的优秀篇章;最后,修改结果成果化――将优秀作文集结成集,使学生获得手稿变铅字的成就感,从而大大激发学生改作文的热情。这种训练不仅切实提高了学生的写作能力,而且点燃了学生写作的热情。

课题研究中,西片学区开展了题为如何提高作文讲评课的有效性的教研活动。创新了作文评改课教学模式,作文评改课具体设计为“多边互评――写法指导――修改升格”的思路。

6.组织作文竞赛:每学期组织一次区级作文竞赛,每年参加一次全国作文大赛,优秀作品向各类作文选或文学杂志上推荐,并通过学校校报刊登,在校内进行交流展示。

7.对每一次活动情况都进行统计分析,做好追踪档案。课题成员组及时交流分析,研究反思,并撰写论文或报告。

(四)总结阶段(2014年6月――2014年12月)

课题小组成员总结研究成果,整理师生材料,对二、三阶段的研究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归纳总结,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研究成果鉴定。为进一步广泛推广做好准备。

八、课题研究的成果

(一)构建了作文训练序列,作文评改模式。

1.七年级作文专项训练序列:(1)抓住特点描写景物。(2)细致刻画人物。(3)具体生动叙事。(4)以小见大。(5)选材与剪裁。(6)联想和想象。

2.八年级作文专项训练序列:(1)适当运用抒情、议论等表达方式,表达丰富思想。(2)用情境与细节,突出人物形象。(3)托物言志。(4)渲染和烘托。(5)运用设置线索、伏笔照应、悬念过渡等常见手法布局谋篇。

3.九年级构建了作文基本要素训练序列,具体包括:(1)审题立意。(2)选材和剪裁(3)布局谋篇(4)锤炼语言。(5)推陈出新。

(二)构建作文评改模式

1.专项批改,总结问题――范文引路,生成方法――例文共改,掌握方法。

2.多边互评――写法指导――修改升格

(三)实验教师们编写了实用性强的校本教材。

实验教师们编写了实用性强的校本教材得到全区师生认可并广泛采用。

校本教材――1.作文专项训练之审题立意。2.作文专项训练之选材与剪裁。3.作文专项训练之渲染与烘托。4.作文专项训练之场面描写。5.作文专项训练之细节描写。6.作文专项训练之情节波澜。7.作文专项训练之语言描写。

九、今后的研究设想

1.争取在作文指导序列的指引下,在广泛阅读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学生的写作热情,给他们更广阔的更有创造性的习作空间,写出更多更优秀更有个性的习作。

2.争取将我们的作文训练序列和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相整合,使作文课堂教学更有效。

总之,作文训练是一个长期的综合能力的培训过程,必须有计划、有目标、系统地进行,深入到学生中去查漏补缺,有序整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参考文献:

[1]《语文新课程标准》

[2]《发现高效课堂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