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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文

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1933年他向法兰克福大学提交了一篇名《宫廷人物:宫廷社会学、宫廷社会和专制君主的构建》的职称论文,使他获得了在德国大学任教的资格。但因纳粹上台而被迫开始了流亡生涯,他先是逃到法国,随后奔赴英国。1954年他成为英国莱斯特大学讲师,在其57岁高龄时才开始其大学教师的职业生涯。1962~1964年,在他正式退休后,他到西非成为加纳大学社会学教授,在此期间他收集了大量非洲艺术品。在1960年代中期,他在德国和荷兰担任客座教授。1978年到1984年他成为德国比勒费尔德跨学科研究中心终身研究员。1990年死于阿姆斯特丹,享年93岁。诺贝特•埃利亚斯的职称论文最初写的并不是关于宫廷社会的题目,而是在阿尔弗雷德•韦伯指导下写的《近代自然科学的谱系》。这篇论文的写作提纲是在他死后在阿尔弗雷德的文件中发现的,主要探讨的是意大利的文艺复兴,他对自然科学和艺术发展之间的关系着力尤多。在他以后关于知识、科学和艺术的著述中这个主题反复出现,但这篇论文却并未完成。在1930年他成为卡尔•曼海曼的助手时,他中断了与阿尔弗雷德职称论文的合作计划,改变了他的研究主题,转而开始写作关于宫廷社会的职称论文。他向法兰克福大学提交了这篇关于宫廷社会的论文后便开始了流亡生涯,因此这篇论文一直没有发表。直到1960年代他退休后他才发现了这篇论文的打印稿,并在此稿基础上于1969年出版了德文版《宫廷社会》一书。那篇德文的职称论文现已遗失,它与该书的异同难以考究,不过该书的第一章《社会学与历史学》是为1969年出版该书而专门写的;关于散见书中的对社会学的批判和附录1等内容都是后来才写的。

二、诺贝特•埃利亚斯主要的社会学观点

诺贝特•埃利亚斯在《宫廷社会》一书中对宫廷社会的研究反映了他在后来的一些著述中表达的社会学观点,即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和长时段的历史观。他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考集中在《个体的社会》一书中,在书中他将个体的人置于社会与历史中来认识,认为人是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的产物。他认为“单个的人,从他出生之日起就被置于某种具有完全特定结构的职能序列中,他必须使自己适应这个职能序列,根据它来塑造自己,并且以它为出发点适时地发展自己”,而否定“天地初开,惟有一人,而且是孤零零的一个已成年之人”,这样,人的本质便是社会关系的构成和历史的构成。埃利亚斯不同于同时代多数社会学家,他主张在长时段中考察社会发展,反对社会的静态研究;同时又反对社会发展的目的论,强调社会发展与生物进化之间的区别。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进化论影响很大,他们认为社会制度的发展同生物有机体一样存在着某种规律,人的自然特性决定了社会的发展,社会达尔文主义甚至认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是生存竞争和优胜劣汰。对此,埃利亚斯一方面采取了社会进化论的长时段研究传统,反对静态的社会研究,例如他反对他的主要竞争理论帕森斯的共时功能主义;另一方面他又否定了社会进化论的目的论和决定论,强调社会发展与生物进化之间的区别,认为社会发展是能够走向倒退的。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和其长时段历史观使他提出了“构型”的概念,并在分析宫廷社会时频繁地使用这个概念。埃利亚斯的“构型”,是指“彼此相互依赖的个人之间的网络,网络之中的权力均衡始终处于变动不居的非均衡状态。”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首先强调人是处于相互依赖的网络,即社会关系之中的,网络由人构成,一旦形成便无法离开它;其次,强调了网络内部的不稳定性、变化性,因此网络或社会关系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动的结构,需要对此进行动态和历史的研究。这样,“构型”这个概念便整合了他的两个主要的社会学观点。他在《宫廷社会》一书中最早应用了这个概念来研究西欧尤其是法国的宫廷社会。

三、历史学与社会学的比较诺贝特•埃利亚斯

在《宫廷社会》中对宫廷社会的论述首先是从社会学与历史学的对比开始的。作为社会学家的他研究的宫廷社会并不是他所处时代的宫廷社会,而是旧制度下尤其是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宫廷社会,因此他的研究既是社会学的研究,也是历史学的考察,两者区别明显却也密不可分。他首先认识到了社会学研究的不足。他对宫廷社会的研究并非像普通社会学家那样对其作横切面的研究,而是将其放入较长历史时段中来考察,“社会结构的社会学考察如果离开许多国家宫廷社会的长期发展将是无任何意义的,”惟有如此才能解释“在构型中相互依赖的人们如何使统治者在少数人帮助下维持他们对压倒多数臣民的长期统治”这个问题。历史学的研究对此的解释是诸如路易十四之类的君主采取某些策略而维持了自己的权位,社会学的研究则将君主和臣民置于某种相互关联的网络中来考察,认为他们的地位是由某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但这种社会结构却正是个别君主策略长期发展的结果。这样,离开历史学研究的社会学研究是目光短浅的、狭隘的。他对历史学研究的局限性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他认为历史学研究通常更强调事件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传统历史学(实证历史学)的研究将孤立的不可复制的资料置于研究的中心位置,缺乏系统的或可作证的架构。”即历史学的个别研究不能说明问题,而只是资料的堆积。于是他发出了这样的反问:“文献之类的原始资料难道就是历史的本质?”对他来说,没有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历史人物是很难评判的,只有将人物放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才能理解他们的价值和意义,这才是历史的本质。即缺乏社会学研究的历史研究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因此,他认为对宫廷社会的研究必须将社会学与历史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即用“构型”理论来解释宫廷社会。他认为,“宫廷社会并不是一种独立于构建它的个人之外的现象;个人一旦构造了它,无论是国王还是仆人都不能独立于他们共同创造的社会之外。”因此法国宫廷社会这个“构型”由路易十四等君主构建后,在较长历史时期内维持着稳定,少数人长期维持着对多数人的统治。在诺贝特•埃利亚斯看来,个人是不可复制的,但是构型却是可以复制的,这就是构型形成后个人不能脱离它的原因。但构型并不是一个永远稳定的结构,其内部力量对比常有变化,一旦内部力量对比失衡构型便被打破;法国宫廷社会的终结便是构型内部阶级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结果。

四、宫廷社会的形成及其特征

在确定了自己的研究方法后,诺贝特•埃利亚斯接着论述了宫廷的形成及其社会地位。他指出,宫廷社会的这个“构型”是由国王、官员、仆人、顾问、侍从等人构成,国王自认为自己是以绝对权力统治着其他的人,国王是这些人等级、经济和职务升降的决定者,他们之间以某种等级制度和礼仪制度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宫廷社会的前身和范例是教会的显贵,阿维农教廷是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宫廷,而与之相竞争的则是意大利的各个王公的宫廷。但对宫廷的历史最为重要的则是法国宫廷的出现,因为在16世纪末以后的两个世纪中它一直是各国宫廷的楷模。关于宫廷的社会地位,他指出宫廷在17、18世纪的西欧国家是社会的代表和中心,正如近日城市和市民一样。由于在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国王和宫廷,便妨碍了我们对宫廷社会地位的认识。革命中革命者对宫廷批评最多的是其“奢侈”的生活方式,以此否定宫廷的社会价值,但在他看来宫廷并不是一种多余的东西,而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认同。宫廷的社会中心地位是与国王的绝对统治相联系的。在旧制度下,宫廷只不过是法国国王家庭的扩大版而已,而国王就是这个大家庭的家长。旧制度的本质就是家天下,法王路易十四将国家视为他个人的财产,而宫廷就代表着他本人,宫廷是国王与臣民的媒介,是上传下达的必经之路。宫廷的社会学即是君主的社会学。在宫廷中国王的行为国家化,在宫廷之外国家的行为国王化。接着,诺贝特•埃利亚斯探讨了旧制度下法国宫廷社会的形成。他认为,法国的国王和大贵族从中世纪以来就存在着既斗争又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国王与贵族展开了一场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另一方面,他们都是贵族阶层,都希望能维持贵族阶层的社会地位。到了17世纪,这两种倾向终于结合到了一起。由于旧贵族的衰落,国王便趁机将宫廷作为既保护又驯服贵族的工具。旧贵族只有进入宫廷依靠国王的庇护才能继续过着贵族式的生活,这样,宫廷贵族就取代了旧贵族;而国王只有将贵族赶进宫廷才能驯服,以保障自己的绝对权力。法国国王,尤其是路易十四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宫廷礼仪,来确定国王和宫廷贵族的这种新的社会地位。这样,就出现了宫廷社会。在宫廷社会中,无论是国王还是贵族,长期以来都在有意和无意中一直严守宫廷礼仪,原因就在于宫廷礼仪是对其权力关系的认同,是将他们联结为宫廷社会的纽带,他们已经无法离开这个社会。宫廷社会的构型一旦形成,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无论是国王还是仆从,都必须遵从宫廷礼仪,以维持自己在构型中的特定地位。即在某种程度上人的行为不具有自主性,社会构型和人们的地位决定了人们的行为。

五、宫廷社会的终结

最后,诺贝特•埃利亚斯还探讨了宫廷社会的终结。他首先分析了旧制度下宫廷社会的权力结构。他认为在旧制度下社会等级与权力并不能等同,出身于资产阶级的穿袍贵族虽然在社会等级上低于佩剑贵族,但垄断了政府中的要职;而佩剑贵族虽然在等级上高于前者,但只能垄断军事、外交和宫廷职务。穿袍贵族和佩剑贵族相互竞争,从而构成了宫廷社会的主要矛盾;他们在国王的干预下达成了权力的平衡,谁也不能在权力上超越对方,从而共同垄断了国家的权力,并都受制于国王。与此同时,他也指出了英国宫廷与法国宫廷的异同。他认为在17、18世纪英国宫廷与法国宫廷一样存在着上层阶级内部相互争夺地位和名声的斗争,但英国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对立并不像法国那样界限分明,并成为国王维系其权力的手段。英国独有的富裕的土地所有者阶层,即绅士阶层是贵族与资产阶级的结合,该阶层并不热衷于争权夺利;英国革命后英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的严格限制,宫廷并不是当时唯一的权力中心。因此英国宫廷的权力结构虽与法国宫廷类似但程度却不一样。这样,英国宫廷在英国革命后长期保持着稳定,绅士阶层也没有被毁灭,而法国的宫廷和贵族却因内部斗争和权力结构的僵化走向了灭亡。他指出,路易十四时期因为国王拥有巧妙的政治手段,他与所有社会等级都保持着某种距离,既使穿袍贵族和佩剑贵族达成权力平衡,又使他们都受制于他;而到了路易十六时期,路易十六不再拥有路易十四的政治手段和权力,他不再充当权力斗争中仲裁人的角色,而是直接卷入了派系斗争。路易十六时期便形成了国王、穿袍贵族和佩剑贵族的权力三足鼎立的局面,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越其他另一方,造成了权力结构(构型)的僵化,而不能融入新的血液。但随着近代化、商业化、城市化和中央集权化的发展,壮大的平民阶层对这样的权力分配越来越不满,而宫廷社会中的特权阶层虽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已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却因为宫廷社会这个构型的惯性使其仍然顽固地不肯放弃权力。虽然在路易十六时期出现了许多的改革思想,但改革必会触犯到垄断权力的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三方权力制衡的情况下改革是注定不能成功的。因此他指出正是“这个构型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换言之,社会结构的僵化和利益的固定化导致了革命的发生,并最终粉碎了这个构型自身。

六、结束语

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一)软法大规模涌现的社会背景

作为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softlaw)在世界各国不仅早已存在,而且普遍存在。软法概念以前主要适用于国际法领域,在其他领域较少出现。但最近二十年来,软法现象迅速地在其他领域大规模涌现,尤以环保、信息技术、劳工和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为甚。我们认为,软法现象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基于以下社会背景:

一是世界范围内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1]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在内外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家管理失灵,强调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然而,由于公共管理依然固守管理型思维,这种经过改良的模式也很快显露出弊端,继之兴起了公共治理的新模式。公共治理模式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它超越了传统的管理型思维,强调共同治理,其所使用的手段褪去许多命令强制色彩,把软性协商手段推上舞台。公共治理的新思维和新制度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二是经济全球化和WT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全球化作为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具有自己典型的时代特征和基本内涵: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政治的多极化和各国民族文化的多样化等。全球化过程中出现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与分散化两种趋向,从正反两方面都要求加强全球经济的调控。[2]近些年来全球化的新发展,更加迫切地呼唤建立更加有效和有力的全球经济协调机制。然而,仅靠单独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行不通的,必须由多个国家,乃至全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取得成效。这就推动了诸如WTO等非国家行为主体的政治经济协调的强化,协调机制和柔性手段的功能因此得以发挥。

三是欧盟对软法的积极实践和大力推行。在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软法在社会政策领域得到了大力推行。在2000年召开的里斯本高峰会(LisbonSummit)的会议结论中,明确把“开放协调方法”(OMC)[3]作为一种新的行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入就业领域。第二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高峰会(StockholmSummit)又把OMC扩大到社会保障领域。近些年来,欧盟成员国多次讨论开放协调机制,目前,OMC已经成为协调欧盟与成员国以及成员国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机制,在软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举足轻重,它的大量运用,成为软法区别于硬法(hardlaw)的一个重要标志,欧盟也因此而开始步入软法时代。

(二)国外软法研究的现状

在学术界,早期曾认为软法只起宣示作用,研究价值不大,软法研究因此没有引起普遍重视。但是,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软法的勃勃生机逐渐呈现,国外学者开始逐渐改变这种冷漠态度,转而热切关注软法。随着研究的逐步展开和日渐深入,愈来愈多的学者对软法的存在意义及其作用持肯定态度。迄今为止,对软法关注最多最早的是政治学、管理学和社会学,而法学关注的目光相对晚近得多,这与法治领域中严格的程序主义有一定的关联,严格的程序主义注意影响了对现实的敏感性。

就世界范围来看,围绕着软法主题开展的研究正在逐步兴起。2004年于意大利罗马召开了软法与硬法关系的国际研讨会,之后在斯坦福也召开了类似的会议。美国对管制改革的研究开展得较早,对软性手段报以更多关注。近期,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的组织研究中心(score)对软法研究高度重视,设立专门课题支持研究软法。日本文部省“21世纪杰出研究基地”项目也支持软法研究,2002年在东京大学设立了软法研究的项目,目前设有网页,分作政府规制、商法和知识产权三个课题组,分别收集资料和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在国外,愈来愈多的学者积极关注软法研究。如瑞士斯德哥尔摩大学学者尤瑞卡·莫斯[4]主编了一本专门探讨软法的书《治理与管制中的软法——多学科分析视角》[5],书中汇集了多个学科的学者的文章,从多种视角、不同领域,把目光聚焦在新治理模式中的重要概念——软法。在该书中,学者们对软法研究提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看法,总的观点是对软法持肯定态度。在该书的结尾部分,莫斯综合了书中收录的这些文章的观点,总结了六个关于软法的的推论:一是软法可以作为硬法的先导;二是软法有独立存在的潜能;三是软法能以隐蔽的方式出现;四是软法与政治的关联较为紧密;五是国际组织能通过使用软法使其自身适应现代的需要;六是软法为灵活性和非预期的结果提供了空间。书中也提出了许多软法领域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再如,英国法学家卡罗尔·哈洛[6]在其名著《法律与行政》[7]一书及近来的文章《法律与公共行政》[8]中,均肯定了软法在公共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荷兰、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学名家也对软法予以肯定。年轻学者OrlyLobel[9]在其发表在《明尼苏达法律评论》上的代表作《新新政:现代法学思想中管制的衰落与治理的兴起》[10]一文中,对软法在美国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在国内公法学的研究中,我前不久和宋功德博士合著的文章《公域之治的转型》[11]较早涉及了这一主题。该文认为,公共治理迫使我们全面反思和修正对“法”的狭隘定义,与之相匹配的公法规范体系应当“软硬兼施”。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剑兵的《“软法律”论纲》[12]一文也注意到软法现象。

综上,虽然软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早已存在,但对软法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法学的研究则起步不久。目前,国外的软法研究已经相当普遍地展开,但中国的相关研究则处于明显的滞后。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鲜活的软法规范,它们在规范和调整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就需要中国公法学拓展研究视野,更新法律观念,尽早将其纳入研究视野,并深化这一研究主题。

二、软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软法的概念和特征

软法概念最初出现在国际法领域[13],后来在推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受到较多关注,国际商法领域也有学者研究软法。这些初期的软法研究多是在国际法背景下进行的,较少将其放在国内法领域加以讨论。不过,从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国内法领域的软法现象早就存在,只是一直没有使用一个合适的语词来对此加以概括。软法概念的引入,打破了这种尴尬局面,它使得许多传统上被遮蔽在法学者研究视野之外的法现象,能够进入法学研究的领域,用法学的框架对此加以研究和评价。

开展一种新兴研究,应当首先弄清其研究对象,这就涉及对概念的定义。然而,在每个研究的初期阶段,概念恰恰最难以界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才会全面地揭示研究对象。这就意味着,在研究的成熟阶段,反而有可能发现我们的研究对象与原初的预想是有距离的。但是,为了研究和交流的方便,我们还是尝试性地对其加以大致的界定,以便勾勒出我们研究对象的大体轮廓。我们认为,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语,被用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它们的实施未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弗朗西斯·施尼德(FrancisSnyder)在1994年曾对软法概念进行了经典的描述: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这可能要算作目前对软法较精到的界定,学者多同意施尼德的看法。人们一贯地有意无意地认为,法律与强制力是密不可分的。在管理型国家中,法律是国家的有力武器。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的重要方法之一,一贯以强劲的形象出现。在中国,传统上对法律的典型界定是:法律是国家机关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体系——这是。但事实上,法律除了包括建立在等级制和单向传达基础上、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法(hardlaw)外,还包括没有罚则、不依靠国家直接强制实施的软法。在硬法框架下,国家下达明确的命令给公民,公民应当遵守,否则就可能直接受到不利后果;但软法却不具有这种刚硬的外壳架构,它不依靠国家权力去强制实施,也没有规定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其之所以得到实施和遵循,主要依靠公众的自律意识、人际之间的共识和集体行动以及社会舆论等其他外部力量的监督和影响。

综合目前的研究资料,我们尝试把软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主体上看,软法规则的形成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社会自治组织或混合组织等,当然,后两者形成的规则需要得到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认可。其次,从形式上看,软法的表现形式不拘一格,既可能以文本形式存在,也可能是某些具有规范作用的惯例。再次,从内容上看,软法一般不规定罚则。软法通常不具有像硬法那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更多的是依靠自律和激励性的规定。最后,从效力上看,软法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虽然软法背后没有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作保障,违反了软法通常不能起诉到法院或受到其他形式的国家强制,但软法并非没有约束力,而是与硬法相比,其约束力是柔性的,凭借制度、舆论导向、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等保障实施,依靠人们内心的自律和外在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发挥作用,我们将这种约束力统称为软约束力。另外,与位阶排列清晰的硬法形成对照的是,软法的效力层级通常不那么明晰。

(二)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软法与硬法作为一个国家法规范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从软法研究的角度,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软法与硬法的共通之处

其一,二者都必须遵循宪法的框架。既然二者都是法,都是基本的社会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都要尊重和体现宪法精神,在我国,尤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

其二,二者都要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与法治原则。诸如公开、公平、公正,正当程序,基本人权等等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应当遵循的,无论软法与硬法都应当一体遵行。

其三,二者目标一致。软法与硬法都是为了促使社会秩序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是为了维护和拓展公民自由、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都为了实现法治目标,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2.软法与硬法的相异之处

其一,保障实施的力量不同。硬法主要依靠公权力保障实施,行为人违反了硬法就有可能受到直接的不利后果或被起诉到法院;软法并未必依靠国家权力保障实施,即使行为人违反了软法通常也不会受到直接的国家强制,而往往受到的是舆论谴责、共同体成员的一致对待、或其他某种形式的外部社会压力。

其二,实施机制不同。硬法依靠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机制予以实施;软法则更多地依赖于自律和社会影响力的共同作用,开放协调机制(OMC)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三,位阶的体现不同。硬法的位阶性很明显,以宪法为基准形成一个效力递减的位阶体系,每一层级的规范都不得与上位阶的规范相抵触;软法的位阶性则不明显,除了所有的行为规范都要合乎宪法以及在一般的情况下不能与硬法相冲突之外,软法自身并不界定效力层级。

其四,公民参与的程度和性质不同。硬法主要基于等级制和单向传达之上,公民参与的程度有限,在参与中也难以做到与行政机关在法律地位上的真正平等;而在软法形成和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体在同等的地位上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形成规则,并同等地受到所达成的规则的约束,以这些规则作为行动的指针和交往的平台,因而,软法机制更有助于实现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真正体现公民参与治理和自我治理的精神。

3.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其一,软法作为对硬法的补充。在现代社会关系高度复杂、变动的态势下,硬法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软法能够对硬法作出有益的补充。大体而言,软法对硬法的补充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软法作为硬法的先行法。在硬法阙如或者制定硬法的条件不成熟时,软法通常就先行一步,在相关领域制定出原则性的规定,作为硬法的试验田。经过反复试错与协商,日后一旦条件成熟,这些软法的规定通常会成为制定硬法的重要渊源。二是软法以某种方式对硬法作出解释。在硬法的条文原则抽象的情况下,软法可以通过更细密的规则使硬法相关规定具体化,从而使硬法更顺畅、灵活地运作。三是软法填补硬法留出的空白。对于硬法中需要时常顺应实际状况作出调整的部分,立法者可以有意地将其留给软法作出规定,从而保持硬法的稳定性。

其二,互相转化。作为法律的两种基本形态,软法与硬法之间具有相互转化的关系。在上述的前一种情况下,软法或迟或早会转化成硬法,如有关劳动立法;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条件成熟,硬法也可能逐渐削弱其强制性特征而转变为软法,如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软法与硬法之间是否能够实现互相转化,这要视有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而定。二者的相互转化,保证了法律兼顾稳定性与回应性,既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又有助于保持法律权威。

其三,两者优势互补,协同发挥治理功效。当今社会,任何国家都是由软法与硬法共同发挥着调节社会的功能,而不再是单独依靠硬法。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机制,正是调整当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它抛弃了以往的命令、强制模式和单线思维方式,更加注重协商与民主、对话与互动。这种转变赋予了法律以生机和活力,法律不再是死的文本,而是活的行为规则。软法和硬法混合适用、充分互动,既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又能够弥补二者的缺陷,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三)软法的分类

软法有多种分类方法,如何提出更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软法分类,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尝试先对软法作出如下几种分类:

1、依据规则形成主体的分类。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共同制定的规范、社会团体自主制定的规范等。在我国,还包括党制定的政策性规范。

2、依据内容的分类。可以分为环保领域的、消保领域的、社保领域的、治安领域的,等等。

3、依据与硬法关系的分类。可以分为有硬法背景的和独立于硬法而存在的。

4、依据规制主体的分类。可以分为自我规制型(self-regulation)的和共同规制型(co-regulation),前者是某一个规则制定者对自身的规制,后者是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制定规则,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三、软法的作用与研究软法的意义

(一)软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通常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规范作用[14]。作为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无疑也有些规范作用。同时,软法的规范作用还有其自身特点,它能够作用于行为人的思想和态度,促使行为人思想观念发生渐变,从而认同并自觉遵守软法。

2、节约国家立法和执法的成本。硬法的立法和执行依赖于国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我们需要认识到国家行动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资源,正式立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量的投入都是资源消耗。软法规则的形成和实施很大程度上调动社会自身,因而既达到规制社会关系的目的,又避免了资源的过度消耗。

3、尊重社会行为者的主体精神。软法在其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都有赖于社会行动者自身的积极参与和行动,强调对于社会行为者意愿的尊重,以及行动者自身自我调整、自我约制和自我负责的精神,这有助于在中国社会推动和尊重主体精神的形成。

4、使一国法规范体系更具弹性、开放性和回应性。软法规范因其具有相对于硬法的独立性,可以根据变动的社会生活需要而不断适时作出调整,吸纳新的因素和社会需求,从而使一国的规范体系避免僵化,更具开放性和回应性。

(二)研究软法的意义

1.有助于拓展法学研究视野和引入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在法学界,尤其是在国内法研究领域,通常只把目光放在传统的既有研究领域和研究现象。正统法学只注重研究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带有强制力色彩的硬法,而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活生生的软法规则视而不见,很少加以研究。就中国而言,正式的法律及其理念大多是从西方舶来的,真正在社会中实行的不一定就是文本上所写的法律条文。大量没有公权力保障实施的软法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研究这部分法律为法学界开启了另一扇大门,使我们的目光能够投射到更为广阔的天地,去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并加强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

同时,对于软法形成机制和实施机制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这有助于将多学科的方法和视角引入法学尤其公法学领域之内。

2.有助于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

基于对过去人治方式的警惕和恐惧,在我国,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什么事情都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并且,这里所指的法律是硬法。这种“泛法论”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首先,这是不现实的。社会的快速变化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过程的长期性相互冲突,硬法来不及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关系做出及时反应,立法机关无暇顾及。其次,这是不经济的。在转型时期,很多社会关系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特征,如果都通过传统的立法过程制定硬法,等到法律制定出来后,社会关系早已发生了新的变化,法律从出台时起就滞后于社会发展,浪费了立法资源。再次,这不是最优选择。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一致由硬法来调节的观点是明显的单线思维。最佳安排恰恰应该是根据社会关系的具体特点,适用最有效的规则来调整,而不是千篇一律地用硬法调整。软法概念及其理念的引入使过去介于法治(硬法之治)和人治之间的模糊地带清晰化,使法治的提法更加具有可行性,也使我们的法治理念更具科学性。

3.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宪政制度的理解

我国的宪政制度是长期逐渐演化而来,既有后发强迫形成的制度,也有自生自发的本土资源;既有以正式法律文本形式确定下来的制度,也有不具有文本形式但在实际中运用的规则。宪政制度形式的多样化要求我们不能把眼光固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制度或规则上,否则就不能综观宪政制度全貌。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软法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可能准确理解现行宪政制度。只有对软法加以深入研究,才有可能真正理解我国的宪政制度,真正理解权力运作的过程。可以说,软法研究有助于合理解释和全面理解我国既有宪政框架下的各种制度。

4.有助于贯彻落实依法执政

在我国的政治架构中,许多政治运作规则没有通过硬法加以确定,但是并不能因此断定我国的政治运作无规则可循。恰恰相反,在我国的政治运作层面,有大量的软法存在,并且一贯得到实施和遵循。这些软法在现实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被实施和遵循也是法治的要求之一。在依法执政中,应当包括软法所起的作用。同时,党的执政并非直接对公权力的行使,不同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而对于软法的研究也有助于克服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混同的观念,促进依法执政在实践中的进一步落实。

5、有助于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有目共睹的是,各种形态的软法在公域之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理性程度也经常明显不够,有些软法甚至与法治原则与法治精神相悖。法学研究将软法现象拒之门外,这在某种意义上就为这些规范游离于法治要求之外提供了借口――既然“软法”不是法,那么软法实践就不必遵循法治原则。相反,一旦法学研究将软法纳入研究视野,将软法当作与硬法并列的一种法形态,那么软法无疑也要遵循法治原则、尊崇法治精神。由此可见,强化软法研究,有助于拓展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提高软法的理性程度,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凤”形象及名称的演变

“凤”形象不是一朝一夕就定型了的,而是经过了相当漫长的演变过程。对于“凤”的形象的演变研究也是学者们感兴趣的地方。徐华铛在其所著的《中国凤凰》一书中对典型的凤形象特点概括为:“锦鸡首,鹦鹉嘴,孔雀脖,鸳鸯身,大鹏翅,仙鹤足,孔雀毛,如意胜冠。”钟金贵《中国崇凤习俗初探》对各个时期的凤形象作了梳理,指出上述形象特点的形成是经过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并认为:“人们在保留鸡形的主要特征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对鸡的各个部位逐步进行了改造,以突出凤的神性。”文章首先指出史前遗址中出土的陶罐、象牙雕刻、彩陶等等文物上的鸟图案特点已经初步具有了“凤”的一些的形象特征,如弯嘴(鸡喙)、有羽毛、有冠、有尾翎等。到了商周时期,从“凤”形象大量出现的青铜器装饰及甲骨文象形文字中总结这一时期的“凤”形象:尚未定型、多为侧面形象,头部有一束羽毛、尾部伸展夸张,线条刚柔并济,体现出一种庄重、神秘之感。而且青铜器中的一足的“夔凤”形象尤为突出。春秋战国时期,“凤”形象开始有了更加仔细的刻画,在气势和造型上更显奔放流畅、秀丽洒脱,尾翎长度增加。战国时期的青铜器上“凤”的形象也开始与云雾结合在一起,其作为神鸟的神性与代表祥瑞的云彩结合在一起,“凤”作为祥瑞象征的意蕴随着其形象的丰富也渐渐丰富起来。秦汉时期,随着神仙之说的盛行,作为神鸟的“凤”的形象更加普遍地被运用到帛画、壁画、砖刻、瓦当、石雕、漆器绘画上,“凤”形象也融入了许多动物的特征,鸡(雉)的头和冠、鹤一样的足、鳞状的羽。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的兴起,“凤”开始受到佛教的影响。“凤”的形象富丽雍容、多姿多彩。凤纹之外的装饰多为佛教中常见的忍冬草、莲花和各种缠枝花纹等。宋元时期,随着绘画艺术的快速发展,“凤”形象较多地出现在绘画作品中,更为细腻写实,凤眼更加细长,显示出今天所谓的“凤眼”的特征。明清时期,“凤”形象较之宋元时期基本形象没有大的变化,在绘画技艺上更为成熟,出现了一整套画凤的口诀:“首如锦鸡,冠似如意,喙似鹦鹉,身似鸳鸯,翅似大鹏,足似仙鹤,羽似孔雀,体呈五色”,“凤有三长:眼长、腿长、尾长。”我们今天出现的凤形象基本沿袭明清时代而没有多大变化。这篇文章对“凤”形象演变的归纳与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基本一致。庞进在其《中国凤文化》一书中对“凤”形象演变情况的概括也很有意思,即史前的“原凤期”、夏商周的“夔凤期”、春秋战国及秦汉的“美凤期”、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瑞凤期”、宋元明清的“金凤期”、现当代的“新凤期”。还有学者从汉字文化学角度来分析“凤”形象的演变,如黄交军、唐亮合著的《从<山海经>到<说文解字>———论“凤”在中国先民文化中的形象流变》一文。“凤”的形象经过了漫长时间的演变才以今天的多彩面貌呈现在我们眼前,和“凤”的形象演变一样,“凤”的名称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我们今天所称的“凤”一般指的就是凤凰,“凤”与“凤凰”在今天看来所指一致,而在神话传说中,“凤”和“凰”其实并不是同一种神鸟,《山海经•大荒西经》有这样的记载:“有五彩鸟三名:一曰皇鸟、一曰鸾鸟,一曰凤鸟。”便是其中的一个例证。学术界对于“凤”名称的演变尚少有人单独去研究,在现在所能看到的一些研究论文和学术著作中,“凤”的名称演变一般多作为“凤”文化整体研究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如上文所提到的钟金贵的《中国崇凤习俗初探》一文,在谈到“凤”的形象演变过程的同时也指出了“凤”的名称的演变过程,文章从《山海经》、《尚书》、《尔雅•释鸟》、《左传》等文献资料中的“凤”的不同指称出发,得出“在舜之前原本称为凤鸟,到了有关舜的记载中改称凤皇”,并从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分析认为“皇(凰)”和舜的部族有虞氏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位于长江下游的有虞氏(属东夷族)首领祭祀时插戴在头上的带有羽毛的王冠。有虞氏与位于黄河下游的东夷族中以“凤”为神鸟的少皞氏融合而使得“凤凰”连接为一词,在这之后,“凰字”又渐渐失去了自身原有的意思而成为了“凤鸟”的同义别称。王维堤在其所著的《龙凤文化》中也表达了这种认识,同时在书中他还对因原始方言、后代语言发展等原因影响而产生的“凤”的各类别称进行了大致的总结,如“鸑鷟”、“鶤鸡”、“皇鸟”、“鹏”、“朱鸟”、“鹓雏”、“鸾鸟”等等。

(二)崇凤文化内涵及其演变

当历史进入文明社会,先民们原始的信仰和崇拜渐渐褪去了原始的迷狂,开始注入了越来越多的精神文明的因素。我国悠久的凤崇拜历史,使得“凤”的文化内涵尤为丰富。对于“凤”的文化内涵的挖掘始终是学术界研究“凤”文化的归宿,而对“凤”文化内涵的演变情况的梳理对于正确把握“凤”的文化内涵是至关重要的工作。目前“凤”文化相关研究成果中也有许多关于“凤”的文化内涵的文章与著作,学者们绝大多数都认为“凤”的文化内涵的演变是由简单到复杂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过程。庞进的《中国凤文化》一书将崇凤文化的精髓和所包孕的民族品格的内涵称为“凤之魂”,“凤凰的身上体现着中华民族求明、献身、负任、敬德、尚和、爱美、重情、惜才的精神品格。”而凤文化的精髓则是“和美”,其本身就是中华文化核心理念之一,足见“凤”文化的重要性。王维堤在《龙凤文化》一书中把“凤”和“龙”放在一起梳理了龙凤文化内涵的演变轨迹,文章认为“凤”的初始意义与“龙”不同,它并不是作为氏族崇拜的图腾,而是与天文历法及农业生产相关,“凤”的产生时代已经是图腾制衰落时期;当巫术取代图腾制之后,“凤”又与巫术发生联系,从而具有了巫术的内涵。王维堤将“龙”的巫术作用归纳为“乘”,“凤”的巫术作用归纳为“至”、“来仪”;商代崇“凤”而使“龙”的神性大大减少。周代崇“龙”抑“凤”,“凤”的神性则大为降低。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龙”、“凤”的神性都受到很大程度的削减。作者认为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提高也是造成“龙”、“凤”走下神坛的原因之一。“不语怪力乱神”的儒家学派,更是不把“龙”、“凤”作为神物,但是民间龙凤崇拜还依然拥有很大市场。与崇尚理性思考的中原地区不同,楚地的巫风盛行、崇尚浪漫的思想,使“凤”崇拜在荆楚地区得到了继续生长的土壤。我们从屈原的楚辞类作品中即可看出端倪。随着战国秦汉之际兴起“瑞应之说”,“凤”和“龙”一起又与“瑞孽之说”联系到了一起,这一学说到董仲舒提倡“天人感应”之说渐成体系。董氏认为帝王有德,能“致黄龙凤凰”,将“龙见”、“凤集”看作是祥瑞的象征,是对帝王的德行的肯定。在春秋战国时期步下神坛的龙、凤,到了汉代之后,“龙”成为了历代帝王的专享,皇帝自称真龙天子,“龙”崇拜成为了愚弄民众的政治神学手段。而“凤”虽然也常常为皇帝所用,但是随着龙凤两性分化的发展,到了宋代,“凤”成为了皇后的代称,与代表“真龙天子”的皇帝相对应。关于这一点,黄能馥《谈龙说凤》一文认为:“凤是后妃政治权势的标记。”《龙凤文化》一书在论及龙凤的形别分化时,提到了“凤”的雌化使得“凤”的文化内涵中具融进了女性象征的意味。对于“凤”的女性象征意义这一点,王珏的《凤的文化内涵》一文有较为详细的研究。龙凤形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具有了“人中精英”的涵义。王维堤在书中认为,其渊源或许是与春秋战国时期“龙”、“凤”神性消褪,成为“役于圣人”的“羽虫、鳞虫”,但其始终是与“圣人”发生关系,所以后世自然把“龙”、“凤”也比作是人中的精英。臧振《论凤鸟在周文化中的地位》一文通过“凤”与周文化的关系的研究,提出凤鸟不是王权、君权的象征,而是贤人、君子的象征的观点。“凤”和“龙”一样,与宗教的联系也是非常密切的,“凤”的文化内涵经过神仙家、道教、佛教的影响,其内涵也愈加丰富,尤以佛教对“凤”的影响更大,在佛经故事中经常会见到“凤”的形象,以“凤凰涅槃”最具代表性。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王维堤在《龙凤文化》中是把“凤”和“龙”放在一起来考察二者的文化内涵的,更侧重的是“凤”在龙凤这一对立统一体所具有的文化内涵。

相比之下,钟金贵的《中国崇凤习俗初探》则更多地从民俗学的角度来挖掘“凤”的文化内涵,这篇文章从“凤”文化的内涵发展历程出发对“凤”文化的主要内涵进行了归纳:

第一,百鸟之王。“凤”崇拜产生之处,“凤”的形象是比较朴实的,大体和雉的外形相似,到了战国之后,“凤”的形象渐渐地添加进其他动物的形貌特征,人们在观念上开始把“凤”视作“百鸟之王”。作者认为:“只要凤崇拜的观念存在,凤作为百鸟之王的民俗观念就不会改变。”

第二,保护神。我国民俗文化中“凤”还具有保护神的意义,作者认为这一意义是“凤”崇拜所具有的原始内涵,这一内涵也一直延续下来,在后代的建筑上,“凤”形象的存在即传达了祈求庇佑的意义。

第三,祥瑞的象征。关于这一点,作者的观点与王维堤的观点接近,他认为:“把凤当作祥瑞的象征,是从把凤当作保护神进行崇拜转化而来的。人们把‘凤’当做保护神进行崇拜是为了祈求吉祥幸福,也正因为这样,人们总是直接地把‘凤’当做能够带来吉祥幸福的瑞鸟,把‘凤’的出现当做昭示吉祥幸福的瑞兆,古代统治者甚至还把‘凤’的出现当做国运祚昌的象征。”

第四,爱情的象征。作者认为“凤”具有的象征吉祥、幸福的意义自然也使得“凤”具有了象征爱情的涵义。这一涵义在今天已然是“凤”的突出内涵之一。

第五,专制皇权的象征。作者认为“凤”的这一内涵也是由其“百鸟之王”等意义演变而来的,不过这一内涵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结束也就消失了。

第六,民族文化的象征。这是“凤”在当代具有的内涵。作者认为从“龙凤”艺术的角度可以看出中华文化的发展轨迹、看出中华民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及审美观念的变化。“凤的艺术形象给人们以巨大的精神力量。它与龙一样,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作者由此得出结论,“凤”的文化内涵是不断演变着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并且反映着人们的愿望和要求,是对于中华民族有着深远的意义的,其重要性正如庞进在《中国的图章》一书中对“凤”的文化内涵的整体概括,认为:“凤是中华民族的一个图章、一个徽记、一个象征。”

二、崇凤文化的性质、地位及其作用

研究崇凤文化在我国文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崇凤文化的性质、定位及其作用的研究对于我们正确的把握和理解崇“凤”文化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崇凤文化的性质对于“凤”崇拜的性质

学术界流行的观点认为“凤”崇拜是一种图腾崇拜。闻一多在他的《龙凤》一文中即提出,“凤”是原始殷人的图腾。此后这一观点为很多学者沿用。而钟金贵在其《论凤崇拜的性质》一文中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图腾崇拜习俗是在生产力水平极端底下的原始社会先民们对人类起源缺乏认识,把自然界某种动植物或无生物当作自己的祖先来崇拜的现象。而根据“凤”的来源来看,它属于传说之中的神鸟,而并非自然界实有的动物,与人类起源并无关系,因而并不是图腾崇拜。而“凤”是一种具有诸多神性的灵物,从“凤”崇拜的各种文化涵义分析,得出这些文化涵义“都与把‘凤’当作灵物崇拜有着深刻的内在的联系。”加之“凤”作为灵物始终是同神是有区别的情况来看,作者认为“始终都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神异动物,始终都只是灵物。而‘凤’崇拜亦只能是灵物崇拜。”

(二)崇凤文化的地位、作用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然认识到崇凤文化的博大精深以及“凤”文化对我们华夏民族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对于“凤”崇拜文化的作用的研究是崇凤文化整体研究中的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钟金贵在《中国崇凤习俗初探》一文中从民俗角度来总结归纳了崇凤文化所具有的主要的作用,一是凝聚作用。中华民族是“龙的传人”,也是“凤的传人”,因而龙凤文化是凝聚中华民族的重要的精神力量。二是鼓舞作用。“凤”的文化内涵之中包含着许多积极向上的因素,给我们以精神上的鼓舞。三是审美作用。“凤”文化所具有的美学内涵成为我国诗歌、绘画、雕塑等艺术的重要养分。四是调节作用。“凤”文化对于调节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心理世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刘虹弦在其《浅谈凤文化及其审美形象延伸》一文研究了“凤”文化所具有的审美内涵对与我国造型艺术的影响。我国“凤”文化研究专家庞进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凤文化》一书中对“凤”文化的作用的介绍是比较全面的,文章用“凤之俗”来概括“凤”对于我们民族民俗中的姓名、饮食、服装等方面的影响;用“凤之迹”来概括“凤”在华夏大地上所留下来的各种踪迹,如“凤”的传说,地名、建筑名等;用“凤之艺”来概括“凤”文化对我国雕塑、书画、音乐、舞蹈、戏剧、建筑等艺术的巨大影响。对于凤文化所具有的当代人文价值的研究也是学者们关注的话题,凤文化研究正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途径之一。魏昌在他的《中国荆州凤凰文化研讨会综述》一文中将研讨会上关于崇凤文化的当代人文价值的讨论意见归纳为以下几点:念祖爱国恋乡精神;奋发图强、求变创新精神;矢志不渝、涅槃再生的奉献精神;“龙飞凤舞”、“龙凤呈祥”的“和合”精神。

三、总结

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秘书理论研究的实践性源于秘书学科的实践性。这里的实践性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秘书理论研究要随着秘书工作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保证秘书理论的前沿性;另一方面,秘书理论研究要对秘书工作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科学解读,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秘书理论要跟上秘书工作的新变化,及时关注秘书工作的新内容。

这一点已在秘书学教材中得到广泛体现。比如,杨树森所著《秘书学概论教程》直接将“秘书工作内容的变化”写入教材,诸如改革开放后,随着西方信息科学的引入,信息工作成为秘书部门最为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谈判事务、公共关系成为秘书工作的新内容;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页(站)管理成为秘书工作内容之一等[1],对秘书工作具体内容的变化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概括。

另一方面,针对秘书制度建设、国家秘书职业标准的变化等,秘书理论研究者也从理论角度进行了解读,客观地评价了其理论地位和作用。比如,关于《国家秘书职业标准》中的“秘书”定义,何宝梅持肯定态度[2],常崇宜和杨树森持批评态度[3],就是研究者们对秘书实践的新变化所作出的反应。

2、以秘书学研究对象和秘书工作内容的新变化为契机,及时发展秘书理论。

这一点在“秘书的定义”这一问题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秘书学初创时期,秘书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名称之一”[4],现在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并且有了国家职业标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是在占有了有关秘书工作内容的新材料之后来不断发展秘书学基础理论的,但并不是说有了新材料,秘书学基础理论就要全面翻新。新材料到底带来基础理论的哪些变化,还要看现有理论是不是对新材料依然有解释力。随着秘书学科的不断成熟,基础理论翻新的空间日益缩小,充分发挥现有理论的解释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我们也应及时审视和调整现有的秘书学基础理论。比如,把文字的出现作为秘书起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许多学者依然坚持的观点。其推理过程是:文字的出现是文书出现的前提条件,而公务文书处理是远古时期典型的、重要的秘书工作,所以,文字的出现是秘书工作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之所以有这种论断,是因为秘书学初创时期,文书工作确实是党政机关秘书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文书的出现作为秘书工作起源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当时的认识水平来看确有其合理性。但是,今天的秘书工作已有了很大变化,虽然学界关于秘书的定义和秘书工作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但在上传下达、会务工作、接待工作、调查研究等与文书工作一样,也是典型的秘书工作这一点上是没有疑义的。然而,上传下达、会务工作、接待工作等并非必须借助文字进行,则“文字的出现是秘书工作起源的必要条件之一”的论断就需要改进了,所以不少论者提出了新的见解[5]。说来似乎很简单,但树立这种反省意识,尤其是要根据秘书工作实际去反省基础理论,甚至把自己以前坚持的观点推倒重来,就需要一定的学术勇气。

3、秘书学的实践性也要求秘书理论研究者关注当下秘书工作中的新问题。

用秘书理论指导秘书工作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来就是秘书理论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秘书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就是社会向秘书理论研究者提出的新课题,但是学界对此似乎不很敏感。比如,2008年9月15日上午10时,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消息瞬间传遍世界各地,但10分钟之后,德国国家发展银行居然仍依循以前达成的协议,通过计算机自动付款系统向这家公司即将冻结的银行账户转入3亿欧元,德国发展银行因此被媒体称为“最愚蠢的银行”。一家奉命调查此事的法律事务所递交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之后的10分钟里这家银行的职员都在干什么,其中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负责处理这项业务的高级经理手下的文员。如果秘书理论研究者能以此为个案和契机,就结构复杂的组织面临突发事件时其秘书该如何迅速作出反应这一问题,从秘书学角度进行深入探究,那么不仅是给秘书上了一堂课,也会为秘书理论研究作出贡献。但时至今日未看到有分量的论文,当前秘书理论界的敏感程度可见一斑。

4、做好秘书学知识的普及工作,让公众更加全面地了解秘书职业,理解秘书和秘书工作,从而提高秘书职业声望。

近30年的时间对于一门学科的成长而言毕竟太短,秘书学学科还太年轻,许多基础理论研究还在争鸣当中,所以秘书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没有被提上日程。虽然我国秘书从业人员的队伍日益壮大,秘书职业离大众越来越近,但是人们对秘书的误解还很深。比如,笔者所在学校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有师范和文秘两个方向可以选择。尽管之前多次动员,结果只有20%的学生选择秘书方向,而且选择师范方向的学生毫无例外地拒绝调剂。经私下了解,很多同学是因为家长不同意才选择师范方向的。

最具代表性的拒绝理由有四种:1.领导、企业老总多为男性,年轻女孩给他们当秘书家长不放心;2.秘书是吃青春饭的,现在选了这个方向,到四五十岁不做秘书工作,再找工作就难了;3.男生当秘书没出息,端茶倒水接电话是女孩子的事情;4.秘书就是丫鬟,干的是侍候人的活儿,怕受气。学生家长的意见基本代表了社会上普通民众对秘书职业的理解。笔者浅见,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秘书行业自身的某些消极现象;二是公众对秘书工作缺乏起码的了解。那么,这些消极现象是因何而起,怎样预防;如何提高秘书的职业声望,如何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秘书教育,这就不仅仅是秘书学知识的普及问题,更是当下社会向秘书学界提出的新课题。

总之,我们应该加强实践意识,以此推进秘书理论研究,提高秘书职业声望,为当下的秘书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注释:

[1]杨树森《秘书学概论教程》,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何宝梅《秘书定义述评》,《秘书》2006年第9期。

[3]常崇宜的批评见其专论《秘书定义的再探讨》(《秘书》2006年第9期),以及《关于我国秘书职业定义的再探讨》(《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杨树森的批评见其教材《秘书学概论教程》(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王千弓等《秘书学与秘书工作》,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版。

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1.1毕业设计经费少

绝大多数的实验研究型毕业设计工作涉及了材料的制备、加工,性能的分析、测试等环节,而且目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普遍是一人一题,使得学生的毕业设计内容比以往更加丰富,但这也决定了学生将要使用的原材料与仪器更加多元化,实验的结果需要进行大量的表征检测,目前检测分析费用普遍较高,毕业设计能用来支配的经费很少,在200~400元左右,因此毕业设计经费很难满足样品检测的需求,这也造成毕业设计中很多数据的不完善,不能深入地进行分析和探讨,最终形成的论文类似于一份实习报告,无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验现象紧密结合起来。

1.2教师和学生的问题

毕业设计题目是教师提出并让学生开展的,那么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的整体质量就具有很重要的影响。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教师个人能力不足,毕业设计题目设计不当,指导起来力不从心,必然导致学生在短时间内无法高效地开展实验;第二,有的老师在毕业设计环节中带的学生过多,由于本身教学科研工作的影响,指导每个学生设计的时间必然减少,且投入精力不足,对学生每天的设计工作不了解,学生也得不到应有的监督、指导;第三,责任心不够,有的老师甚至在毕业设计过程中对学生不闻不问,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监督指导责任;而有的老师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设计题目过于雷同,甚至同组内同学的设计题目只是简单的参数不同。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毕业设计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学生自身在毕业设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实验态度不端正、对毕业设计不够重视、精力投入不足。比如在毕业设计前期过于懒散,不能积极主动地进行文献的调研和实验的设计,到了后期才急急忙忙地投入实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上操作不够熟练,因此与最初的预期有很大的差异,导致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下降。有些考上研究生或找到理想工作的学生过于放松,对毕业设计抱着能过就行的心理,实验过程中敷衍了事、流于形式,这也必然导致毕业设计质量下滑。

1.3毕业设计考核问题

虽然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越来越重视,对于毕业设计制定了详细完整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并有教学检查组的督导,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实际执行起来却流于形式,毕业设计的审核、答辩和成绩评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比如毕业设计质量的好坏最终是通过毕业答辩时学生的表现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质量好坏来评定的,而对于毕业设计过程中学生的表现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指标,只能通过指导教师来评判。因此这里面存在很多人为的影响因素,论文以结果定好坏,而忽视了毕业设计中工作量的大小,这对一些实验难度大、工作量大,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却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的学生来说有失公平。

2解决毕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毕业设计质量的相关对策

2.1大学生结合指导教师,提前进入实验室

针对大四学生面临考研、就业及时间短的问题,提出学生结合指导教师,在大二或大三提前进入实验室,参与指导教师的项目研究。这有几方面的好处:第一,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的都是一些空洞的基础理论,进入实验室之后通过早期的简单实验,可以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第二,通过循序渐进地进行实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三,通过这种方式弥补了毕业设计时间短的问题,而且可以使学生的工作具有延续性。

2.2选题结合科研,开放实验室

针对毕业设计经费少的问题,提出选题结合科研,开放实验室的方法。指导教师都有着或大或小的科研项目,在制定毕业设计题目时,考虑将学生的毕业设计选题与科研相结合,不仅可以减轻指导教师科研工作的压力,而且可以弥补毕业设计试验经费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学校可以针对性地面对毕业学生开放一些实验室,通过毕业学生申请的方式降低或部分减免毕业设计试验中的测试费用,或者学校适当增加毕业设计环节的经费投入,使毕业设计过程中的实验研究有比较充足的经费支持,通过这些手段切实解决毕业设计环节经费少的问题。

2.3提高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对指导教师而言,毕业设计既涉及理论知识又涉及实际操作技能,因此指导教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学科特点设计合适的毕业设计题目,自身既要能从理论上指导,又能给予实践上的帮助,而且通过毕业设计既能强化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及实践技能,又能使学生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圆满地完成毕业设计。另外高校要制定政策与规定,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导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对学生要有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对学生而言,应端正毕业设计的态度,转变观念。在思想上要把毕业设计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了解毕业设计的过程,在思想上为毕业设计做好准备。要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毕业设计中锻炼自己,从而逐步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2.4制定明确量化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