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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的实践方式

社会实践的实践方式

社会实践的实践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大学生 社会实践 学习方式

一、前言

人类社会已步入充满竞争的21世纪,在这信息时代,人们获取知识、获得信息的方式与途径已不再具有唯一性,而是多维性的。社会实践作为大学生应用基础知识,掌握实践的基本技术,形成一定的社会生存技能,发展综合素质与能力,提高社交水平的一种基本形式,其形式与方法也同样不再具有唯一性。因此,改革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已是大学社会实践教学面临的首要任务。

二、大学社会实践的变化

社会的教育观念发生变化,大学社会实践改变了教师一味传授的权威地位,拉近了大学生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大学生与社会生活的距离,使大学生达到了发展的目的,拥有了较强的生存能力。

三、大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学习方式更多地体现客体性、被动性和依赖性,忽略了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独立性。社会实践教学力图逐步改变这种以教师、课堂、书本为中心的局面,改变原有的单纯接受的学习方式,建立充分调动与发挥大学生主体性的多元化的学习方式。这一方式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大学生在学习态度、学习意识、学习习惯品质等方面的改变,而且意味着大学生个人与世界关系的转变和存在方式的转变,更意味着大学生作为一个生命个体其主体力量的增强和生命价值的彰显。江苏泰兴市教育局的唐春良先生提出了我们将极力倡导的社会实践学习方式:合作、问题、探究个性。

1.基于合作的学习

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推动现代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对传统的学习方式进行反思,我们发现大学生在学习中很少有合作互助的机会,合作的意识和动机显得十分单薄。绝大多数大学生在通常情况下,表现出一种学习的“个人主义”。这种学习方式使他们缺乏合作的愿望和冲动,不愿与他人一道分享学习成果。久而久之,造成了大学生之间的相互隔离、妒忌、疏远和对立。建立在合作基础之上的学习方式,要求大学生将自身的学习行为有机融入到小组或团队的集体学习活动之中,在完成共同的学习任务时,展开有明确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在合作学习的场景中,不仅大学生,家长、老师、社区人员也都可参加学生的学习,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家长之间,大学生与社区人员之间可进行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每一位大学生都可以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与他人共享学习资源。这样的学习方式能有效转化和消除过重的学习压力,有助于引导大学生在学习中进行积极的沟通,形成学习的责任感,培养合作的精神和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品质。

2.基于问题的学习

所谓基于问题的学习方式,就是要求大学生以问题作为学习的载体,自觉以问题为中心,围绕问题的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来组织自己的学习活动,并在这样的活动中逐步形成一种强烈而又稳定的问题意识,始终保持一种怀疑、困惑、焦虑、探究的心理状态。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科学上的突破、技术上的革新、艺术上的创作,无一不是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开始的,大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发现新问题为起点,到解决新问题为终点的过程。衡量学生的学习重要的不是看学生掌握了多少,而是看学生发现了多少;重要的不仅是要学生解决问题,而且是让学生善于发现问题,主动提出问题,有勇气面对问题;重要的不是学生提问的正确性、逻辑性,而在于学生发问的独特性和创造性。只有学生以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问题,学习才有强大的动力,才能真正开启心智的大门,才能真正激发学习的热情,也才能真正领略到学习的乐趣与魅力。无疑,这种感受的获得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更有意义。这正是基于问题的学习方式最终所追求的。

3.基于实践的学习

实践活动既是认识的源泉,又是思维发展的基础,学生学习知识的获取,学习技能的培养,学习素质的提高,无不是在实践中得以实现的。大学生要把书本知识转化为自己的东西,转化为理解的和能够运用的东西,还必须有一定的直接经验和感性认识为基础。这就必须在学习过程中加强实践活动的开展,如以认识事物、获取知识、发展能力为目的的认知实践,处理自身日常事物的生活实践,处理与他人项目关系、与他人交流合作的交往实践,等等。只有在多姿多彩的社会实践中发掘学习资源,学习才是生动的、鲜活的、真实的;只有在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中体验学习感受,学习才是完整的、详尽的、美妙的;只有在绚丽多姿的社会实践中体验学习感受,学习才是亲近的、深刻的、诗意的;只有在变化多端的社会实践中学习成果,学习才是高效的、智慧的、灵动的。由此我们认为,新的学习方式是基于实践的,它定然以实践为依托。

4.基于个性的学习

个性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社会实践中作为主题而表现出来的思想和行为的总体特征。我们把能够充分体现大学生个性特征,最有利于发挥大学生个性特长,并取得最佳学习效果的学习方式,简单地称之为“基于个性的学习”。

基于个性的学习的学习方式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体,概括起来它有三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学习的自主性。这是说大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活动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力与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大学生要善于摆脱对他人的依赖,合理确定学习目标,主动规划学习进程,科学制定学策略,主动调节学习情绪,客观评价学习效果。要逐步确立主体意识和观念,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学习、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二是学习的独特性。由于遗传、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的不同,每一位大学生个体都有着与众不同的独特品质。正是这种差异和独特性,构成了他自己的个性,使这个大学生与其他大学生区别开来。我们在指导大学生学习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利用这种独特性,引导大学生根据自身状况和实际需要,选择和采用自己喜欢并有效的学习方式。在大学生学习过程中搞一刀切、标准化,让不同大学生在同样的时间内,在同样的条件下,运用同样的方法,按照同样的速度,掌握同样的学习内容,并达到同样的水平和质量,是违背规律的,也是愚蠢的。三是学习的创造性。创造性是个性的核心品质,帮助大学生学会创造性的学习,是最可贵的,也是最困难的。这需要我们在大学生的学习中加强“趋异”、“求新”、自信、冒险、进取等品质的训练和培养,指引大学生敢于认识和研究自己所不知道的问题,善于将新的学习内容灵活变通地纳入已有的认知结构,从而改变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和认知发展水平,实现对自身的超越。

四、提出建议

为了让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完成学习方式的转变,让大学生对于整个社会有更深的了解,特提出以下建议:

1.淡化一定要从社会实践中获得一些报酬和好处的思想,提高对社会实践的认识,改变观念,大胆创新。在新的世纪里,人们对社会实践的认识和理解已不单纯是为了了解整个社会和其运作规律,而是想通过社会实践给自己找到一个好单位。因此,有许多大学生希望一步到位,挑这挑那,但这是不切实际的。由于,社会实践在当今社会各个领域都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大胆创新,让社会实践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2.结合实践,一切为了学生,注意学生平时的价值观取向,及时矫正,培养学生良好的适应能力。

3.知识的积累是非常重要的,犹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大脑就会枯竭。大学生想要把工作做好,就必须对整个社会有深度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唐春良.教学与管理,2002,(25).

社会实践的实践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侗族;侗款;村规民约;法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作 者】 蒋鸣湄,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南宁, 530006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4-0148-006

Practice Modes of Social Contract and National Law in Modern Rural Society

――Investigation on Diversified Dispute-solving Mechanisms in Sanjiang Dong Autonomous County of Guangxi

Jiang Mingmei

Abstract: The writer investigates the operation of diversified dispute-solving mechanism in Sanjiang Dong’s modern civil society, the status and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act represented by village rules and customs, and social almsgiving manners represented by mediation of village committee and the association for the elderly. The paper expounds and proves that dispute-solving mechanism is a dynamic system which includes procedures and practice of substantial law, and reveals that it is the social reality that social autonomous force is neglected in present period and that there is only small room for choosing diversified dispute-solving mechanisms. Thus, the author advocates paying more importance upon social contract and social almsgiving in order to promote social autonomy.

Key words: Dong Nationality; Rules for Dong Nationality; Village Rules and Customs; Diversification of Law; Dispute-solving Mechanism

“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的规则。”这些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规则构成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它是所有类型的社会不可或缺的,其运行方式、运行质量又为社会各种条件所规定。历史上,侗族是一个用社会契约――侗款编织起来的自治社会,人们依靠群体力量解决社会纠纷,构建井然有序的村落生活。这种绵延千年的款约文化背景,使三江侗族在国家法治的大环境下依靠社会救济解决社会纠纷的努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官法渗透、款约淡出的历史进程

僻处广西北部山区的三江侗族地区,唐宋以前中央王朝还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统治,侗族尚处在有款无官的社会状态。元明清至民国时期,先后在侗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土流并治”、“改土归流”以及类似款组织的保甲、团练制度等。虽然侗款遗风尚存,但封建统治势力近千年的渗透,使侗款早已丧失社会契约色彩,成为官府禁令的代名词,款组织也成为官府以夷治夷的重要手段。

新中国建立后,三江侗族地区的乡村基层经历了几番大变革:先是地方政权的“乡政府”“村公所”,后改为政社合一的“”,现在是“乡政府”与“村民自治委员会”。国家改变了原有对村民社会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然而,由于村落文化共同体受到破坏,侗款遗风日渐消失。笔者2008年2月在三江县林溪乡林溪村亮寨屯进行问卷调查时,向侗族村民下发了33份问卷,其中有10人认为本屯没有或不清楚村规民约,更不知道什么是侗款。

二、侗族乡村纠纷的基本类型和乡村社会管理结构

近年来,三江侗族自治县内的许多侗族村寨都在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进行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进入侗乡的外地游客日益增多,一些村民在村里办起了小旅店,组织民俗或歌舞表演活动,许多农村青年则外出打工。但侗族老人仍然注重房族或村寨的集体利益。从近几年县司法局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类型来看,婚姻赡养抚养继承、邻里关系等传统纠纷仍较突出,引发的山林、土地等公共资源性纠纷占至各类纠纷的10%左右。①此外,涉及在外追索欠薪、欠工程款以及追索工伤或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案件也不少。

和其他民族地区的乡村一样,侗族乡村主管村民事务的是乡政府各职能部门、村委会,同时还有每个侗族村寨的老人协会。乡政府是国家政权的基层政权组织,代表国家对村寨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老人协会是村中60岁以上老人自愿参加的民间群众性组织,平时组织村寨老年人娱乐健身,义务协助政府机关开展防火、治安、修路建桥等民间公益事业。村委会在村寨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八江乡八斗村发生的两个事件让人隐约感受到上述三个组织在管理乡村公共事务上的不协调:

〔事件1〕:座落在八斗村大屯的风雨桥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因年久失修,桥已破损。2006年村寨老人协会提议进行修葺,估算约需40万元经费。按传统习惯,维修风雨桥是村寨的大事,全寨居民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凡为建桥作出贡献的人,都会将其名刻在桥边或桥上的“千古流芳”碑上。然而,这次所遇的情景与前大不相同。老人协会在寨里募集到的钱很少,年轻人多外出打工,山上的木材也少,能就近征集到的人力和物力十分有限。于是,被群众尊为“寨老”的几位老人就到村委会反映,村委会认为难以解决,请他们到县里找文物管理部门反映。老人们到县里多次,都无功而返。群众对村委会感到失望。

〔事件2〕20世纪90年代末,三江八斗村委会曾出面组织老、中、青村民商议,大寨小屯都各自制定了村规民约,并呈报乡政府审定。开始那两年,村委会较为重视老人协会,凡涉及村寨大事,都同老人协会商量。老人们也很愿意协助村委会落实防火、治安等工作。2003年,在乡政府的帮助和主持下,村委会改选组成新班子,新的村长曾在县法院派出法庭担任过法官。但这一届村委会并不重视老人协会,没能很好发挥老人协会的作用。由于村务管理观念不同,时常与老人协会发生矛盾,当时被称为“寨老”的老人一气之下就把民国时期传下来的村规民约和相关资料都给烧了,再也不愿管村寨事务,即使有人在鼓楼里赌钱买,老人们也避之不管。②

三、社会自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侗族乡村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人们遇到纠纷时都会凭着自己的经验或借鉴他人的经验对事件做出实体判断,选择处理程序,寻求多种途径解决。由此,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态度恰恰反映了他们对力量错综的社会结构的整体认知与理解。社会救济――找类似“款”的自治组织进行调处曾是侗族乡村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个人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诸多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并行,而不能仅仅依靠“款约”或“村规民约”。

(一)“村民社会”多元法的实践:萌动着的社会自治力三江侗族乡村客观上存在着由国家法、村规民约和传统习惯法等多元法组成的“规范体系”。表面上,国家法处于主导地位。2007年刘琳同志在独峒乡岜团村、独峒村、牙寨村进行过问卷调查,该三个村寨各有52.78%、45.12%、48%的受访者表示国家法律在农村的“作用很大”,是选项中被选比例最高的;并且分别有91.66%、76.83%、68%的受访者表示“在国家法与习惯法有冲突时应当服从国家法”。[2]而以款约法为代表的传统习惯法很少为村民们明确提及。至于“村规民约”,三江侗族自治县166个村寨都曾制定,并报备在乡镇政府,理论上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的约束性规范”。

事实上,村民们解决具体纠纷时实际适用的规范与他们表面声称遵从的规范并不一致,无论是规范的种类,还是具体内容。群体实践行为带有突出的实用性色彩,各种规范、制度都是他们取舍的对象。

20世纪80年代初,侗族村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了村规民约。当时村规民约主要是以“防火公约”、“封山育林公约”等形式出现,是村民大会上大家依据本村实际情况商议制订的。当时既无政策依据也无参考范文,所以一些条款内容和处罚方式是对传统约定俗成“约法款”的直接延用。可是,后来部分规约在到上级政府备案过程中遭到质疑并被要求按国家法修改,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遭到司法部门的否定,有时候村民们为利益所趋或认识所限并不能理解,从而采取了规避甚至抵制的作法。

〔事件3〕1990年3月,三江侗族自治县周坪乡光挥村马弯屯的两位汉族青年到与之交界的林溪乡平岩村偷砍了两棵松树,其中一人被平岩村群众抓获。于是平岩村就组织了200多人到犯事者家中去把当事人的房屋拆毁。三个月后,马弯屯又有3人到平岩村去偷砍了三棵松树,其中一人又被平岩村群众抓获。平岩村的群众经过商量,觉得不能再象上次那样去毁人房屋了,为了达到警戒教育效果,决定应当按当地的乡规民约:“偷盗者如被抓获,失主喊罚多少钱就罚多少钱”来处理。于是平岩村的群众就勒令犯事者交肥猪2头、人民币700元、木头1立方米。犯事者没法,只得照办。平岩村的群众杀猪摆宴,大吃大喝。

这是邓敏文、吴浩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收集到的案例。2008年2月笔者到平岩村调查时还听到群众讲述这一事件。为此,笔者查阅了1986年12月25日落款为“平岩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平岩村村规民约》③,没有看到该规约中村民们作为适用依据的“偷盗者如被抓获,失主喊罚多少钱就罚多少钱”的规定,关于盗砍杉木松木只是要求“中围一尺以上,每一株罚款50元,中围一尺以下罚款10元,原物退回失主”,所有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方式不过是“罚款”、“罚放电影”,还专门规定“村与村、寨与寨之间发生以上民约有关的,由村民小组协商解决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抄家”。――显然,侗族村民们对盗松木者的两次处罚都没有按正式抄报上级政府的《村规民约》执行,而是最终依循乡土社会日常生活智慧、结合一些传统习惯性作法另行确定了处理方案。

(二)社会救济的现实处境:被抑制的社会自治

非正式的社会救济方式总是受到来自国家法方面的评价,其中一种评价方式是通过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肯定或否定各种救济的个案处理依据及结果。我们在三江调研时,就获知了这样一宗通过司法途径改变村民自治处理结果的案件:

[事件4] 2006年4月9日下午,丹洲镇板江村小贝屯村民荣某在铁炉屯村民贲某等6户的八角桂花地里打桩并将自家耕牛栓在那里吃草,然后外出做工。贲某等人发现后,认为该耕牛损坏了作物,就将耕牛牵到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江社区)要求处理。板江社区找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就依据《村规民约》限荣某三日内交纳罚款并领牛。荣某不服,板江社区就按照两委及六户受害人的意见将耕牛变卖,所得款扣出罚款、放养耕牛人工费、保管费外,余款留存并通知荣某前来领取。荣某认为板江社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而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板江社区依据“村规民约”擅自将耕牛变卖分给受侵害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令被告贲某退款给荣某,不予支持荣某要求赔偿的其它诉讼请求。荣某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认可村规民约作为处理事件的依据,但是认为原告栓牛入田不是放浪牛,板江社区不应适用禁止放浪牛的条款来处理原告,卖牛抵款也不合法,所以判令板江社区和六被告全额退赔卖牛款。板江社区上诉。终审判决:板江社区“既非司法机关,又没有经法律授权,无权对被上诉人罚款,更无权变卖被上诉人的耕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件打了四审历时两年的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处理过程的反复性体现了法律界对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来处理纠纷的效力判断上的不确定性。此类“放浪牛吃庄稼”的案件应属典型的传统民间纠纷。清末的村规民约里就已有对放浪牛行为的处理规定,邓敏文、吴浩先生收集的1986年《平岩村村规民约》、1990年《干冲村村规民约》中也都明文规定“放浪牲畜造成损失要处以罚款”⑨。实际上即使不在款约影响深远的侗族地区,对放牛的管理也是国家公权力管理范围之外。所以,此类纠纷由村民通过自治组织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来处理,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正当性。可能是基于上述认识,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有效举证本社区《村规民约》,并经过包括荣某在内的全体村民讨论通过、经乡丹洲镇人民政府备案、处理此事的程序手续完全符合《村规民约》规定等等同时,还在其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上陈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共同约定的自我约束的一种规范。是大家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村民之间的契约。……我居委会的‘村规民约’是我居委会村民约定的管理村务和处理纠纷的公约。当出现有违反‘村规民约’约定的情况下就按照‘村规民约’的约定处理。拍卖原告的牛所得款支付损失户的损失、支付误工费、管护费是按照‘村规民约’的约定方法处理的,不是居委会依职权行使处罚权。”

然而,法院终审判决并没有认可上述逻辑,认为居委会对荣某的处理就是违法行使职权,应予否定。

我们注意到,此案审判庭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板江社区“罚款”和“通过变卖牛实现罚款”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上。1996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非依法律、法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所以法官们认为“村规民约不得设立处罚”、“居委会不得行使处罚权”是有依据的。可是,板江居委会对放浪牛者所作出的罚款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而是代表村民集体对成员个体“违约行为”的追究。这种惩罚权的成立正是基于当事人自身的“同意”――其在村规民约(可视为一种社会契约)中所表达的就村落公共管理事项自愿接受相应约束,以及同意由代表机构村委会代为实现约束的意愿。因此,依法定程序形成的村规民约中的处罚规定,无论是申诫罚、财产罚或行为罚,只要没有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正当的,村委会的处罚决定也就应当得到来自国家法层面的支持和认可,否则村规民约就会受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毁约”,村落秩序将无法维护。至于村委会在成员个体违反村规民约后又不愿意自动接受处罚时是否有权进行“卖牛”等强制执行的问题,则另当别论。笔者认为,不宜从内容上直接否定村规民约、否定村委会处罚决定的效力,也不意味着赋予村委会强制执行权,为了确保遵循宪法、保障人权,强制执行的权力还是仅应由司法部门来行使。

(三)村民对纠纷解决者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国家权力事实上制约着社会自治力量所能发挥的作用,侗族民众对公权力的重视和信任是正常的。从笔者收集的33份调查问卷对“亲戚欠钱不还,您会公了还是私了”以及“家里的贵重东西被偷了,您首先会想到(怎么解决)”的回答看来,选择“公了”以及“报警”选项者最多;而在公了的方式上又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的选择者居多。村民们普遍感到“公了”方式比“私了”更有力量,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治安纠纷。

在私了方式中,社会救济所涉及的老人协会的情况与村委会的情况各不相同。纯粹的民间自治组织老人协会的威望和作用日渐衰退。90年代以前还承担管理村寨事务、调处纠纷的主要角色,现在作用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其他公权或准公权机构的认可或支持。而具有“半公半私”的村委会所担当的角色则不可忽视。村委会参与乡村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应当事人申请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调解;另一种是村委会主动依据村务的公共管理权作出处理。三江侗族自治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三年年均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近650件,④相当于2007年县法院一年刑民案件受理总量的近3倍,表明村一级的调解委员会所作出的贡献。村委会后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则类似于裁决,即村民之间出现涉及村寨内部公共管理问题的纠纷时,村委会不得不在调解之外作出带有裁决性的处理行为,以表达整个村寨对村民个别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比如前文荣某放浪牛被罚款一案。当然,这种行为的效力也有赖于行政或司法机构的支持。

我们还注意到,因具体纠纷解决者的缘故,公力与私力的界限在实践中往往被模糊。村民们对具体纠纷解决者的选择不再象侗款时期单纯看重解决者处事的公道性及其关系的亲疏,而是在意解决者所具有的权威对于问题解决的实效性。那些既是村干又是人民调解员,年纪大的还是老年协会主要成员,公私身份多重性客观上增强了他们解决纠纷手段上的灵活性以及成功的概率。乡司法所的司法员也是这样的特殊解决者。他们是政府官员,不少还是外乡人,但因为经常下村现场调解纠纷、普法、帮教,逐渐被村民们认可。久之,村民们就会模糊他们的公务身份,直接找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请他们帮助调处或裁决。他们也有意无意地在日常工作中将调处程序随和化,既不强调当事人写书面调解申请,自己也基本不做登记或笔录。所作的调处实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调处,而是民间调解。

不仅调处者身份模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同机构也同样因受主客观多方面局限没有被村民们明确区分开来。以司法行政为例,乡村纠纷解决体系就包括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48”协调指挥中心等多种多层机构。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机关仅有15名工作人员,却同时挂着“三江侗族自治县公证处”、“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风雨桥律师事务所”等数块牌子,有几位同志一人身兼数单位数职。因为能够提供法律专职服务的人员很少,所以在一些原被告都请律师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不得不默许人们规避司法部关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宜同时接受原被告双方委托的规定,将实质上是同一单位的原被告律师一方署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另一方则署为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与之相适应的,调查问卷中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在33位受访者中,有13位并不清楚“司法所”的职责范围,他们误以为司法所和法院一样审理案件,或者认为抓坏人、村干部贪污等事情也是司法所的职责所在。由此,村民们对国家法提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自由度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大。

四、对认识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丰富的口传款约和地方史料向我们诉说着古代侗族特有的制度文明,通过对三江侗族村乡的深度考察,使我们进一步清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现实:

(一)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包括程序和实体法实践在内的动态体系,多元的实体规范在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中被综合实践。三江侗族的情况表明,法律多元化已是现代社会的客观事实,社会救济与私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组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存在着可供人们多样化选择的空间。而这个选择,由于涉及对纠纷解决者(个人或机构)、场所、程序甚至实体规范等各种要素的考量取舍,所以它也是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折射镜”。

(二)社会契约、社会救济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出现阶段社会自治力的薄弱。从三江侗族社会现实可以看出,现代村民仍不乏依靠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自行管理村寨内部事务的愿望。只是现代国家控制着社会自治的空间,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国家刚性约束未形成稳定的模式,社会可自治的范围边缘不清,影响了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自治性规范以及社会救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上所能发挥的作用。

(三)尊重社会契约、重视社会救济有助于激励社会自治,实现国家管理。实质上社会就是国家的实体,因此依靠社会群体自治而实现国家公共管理目标是顺理成章的。社会契约与社会救济蕴含着来自集体内部的自律力量,尊重而不轻易否定之可以很好地维护缔约群体已经形成的秩序。鼓励人们寻求社会救济更有可能成为完善整个救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因为社会救济亲切、灵活,又有较强的可控性,完全能够成为公力救济与个人私力救济之间的“缓冲带”,减轻非此及彼的选择所可能带来的危害。

〔本文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三江县司法系统多个单位的热情支持与帮助,在此谨致以谢忱!〕

注释:

①三江县司法局提供的年度《工作总结》列明,2003年全县司法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499件,其中三大纠纷49件;2005年共调处578件,三大纠纷55件;2006年共调处607件,三大纠纷61件;2007年共调处757件,三大纠纷41件。

②来自笔者2008年2月的实地调查。

③《平岩村村规民约》(1986)收录于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页。

④依三江县司法局提供的2005、2006、2007年度工作总结,全县各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件数分别是578件、607件、757件,三年平均为647.3件;三江县法院2007年工作总结显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48件、刑事案件91件、行政案件6件,共245件。

参考文献:

[1]季卫东.当事人在法院内外的地位和作用(代译序)[A].[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民国)三江县志•卷二社会 民间规约[Z].

[3]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4]刘琳.侗族侗款的遗存、传承与时代性发展――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侗款为例[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社会实践的实践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实践 局限性 大学生

一、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局限性

在大学高等教育中,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是育人。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大学社会实践这种非课堂教学的育人方式,逐渐获得了学生及社会的认可。但是,就社会实践在大学高等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而言,还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从本人角度来看,影响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实践消耗资金的多少以及指导教师个人能力的高低,而是在于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现有模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上级机关部门对过往社会需求情况以及工作重心的调查,并结合大学生的实践需要来选择的。上级机关部门对各高校的社会实践范围划定了严格的区域,使其必须围绕着固定的主题来进行。在实践活动开始前,学校会选择部分学生前往全国各地展开实践活动,而剩下的学生则需要自行寻找实践单位去参与社会实践。在新学期开始后再对实践进行总结。如此一来,一个完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周期便结束了。在这种实践模式下,固然尤其自身的优势,但所展现出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本应该是全体大学生共同参与的活动,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只能满足少数学生的需求,多数大学生还需要依靠自身的能力去寻求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全体大学生对于社会实践的需求,但这种与大多数学生脱节的社会实践不仅违背了初衷,也无法保证实践质量。

其次,此类在假期开展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不符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缺少足够的学习实践,使得实践学习失去原本的意义。而无法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大学生,在寻找社会实践机会的时候损失了大部分时间,其实践效果大打折扣。这种活动无法满足社会实践教学目的,对大学生良好思维模式的形成以及行为模式的养成造成一定影响。

由此看来,只有改变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传统模式,建立全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才能确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质量,使每个大学生都有机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巩固在校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成长。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的构建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的指导思想

该思想主要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意在发掘大学生自身的潜在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中心,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起到的主导朱勇,突出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内在积极性,拓展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广度与深度,挖掘一切校内、外的优质资源,构建起立体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新模式要以系统性、丰富性与开放性为原则,为每一名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使学生成为社会实践活动的最大受益者,全面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全员化、全程化与立体化,使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的构建原则

首先,改变传统的观念,突破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提供思想理念方面的支持以及机制上的保证;在思想观念方面,要充分重视并提高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主导地位,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提高学生人才质量的关键,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成果与学校的形象挂钩。

其次,在运行机制方面,传统的大学生实践方式是由校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一项活动,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以后,大学生社会实践就成为了一项标准的课程,并根据课程的安排制定相应的学分,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计入大学生毕业成绩当中,并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

最后,要突破r间与空间的限制,改变传统大学生只在大学毕业前一年进行社会实践的传统,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贯穿于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中,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日常化、多样化与全员化。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的特点与优势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的特点

与传统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相比,新模式主要突出了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主体作用,是传统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改革形式。传统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类似于相关部门对于在校学生的号召,其单位选择的重点在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等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学生自身的需求;而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则充分的考虑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主要依据,以学校为单位,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校内外以及社会上的实践资源,为大学生提供符合情况的社会实践基地。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的优势

新模式的优势主要在于实现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增强大学生实践课程的开放性与发展性。然而,新模式在使用过程中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新模式中的各个模块可以根据各大高校实际情况的不同而进行改善与优化,使其在使用的过程中更为合理。与传统模式相比,新模式最显著的优势在于结构更具合理性,并且可以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课程提供更多的选择与搭配;而传统的实践模式只能接受指派,缺乏合理性。除此之外,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正式列为必修科目之一,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在管理制度方面的约束性更强,对大学生顺利毕业起到重要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大学生社会实践新模式是传统模式的突破与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性,是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育人功能的最佳选择。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对大学生实践新模式的宣传与学习,在提高大学生理论知识技能的同时增强其实践能力,并期望该模式能够在全国各大高校中广泛使用。

参考文献:

[1]曹蓉.论新时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构建[J].成功:教育版,2012,(06).

社会实践的实践方式范文第4篇

一、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价值与意义

(一)地方高校转型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资源日益丰富,大学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转为大众教育,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成为社会需求的主体。应用型高校是我国高等院校的基本组成部分,地方高校大部分属于应用型高校,定位面向地方输送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既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又要有熟练的操作能力。这就要求地方高校转变传统的精英型人才培养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深化学生理论基础的同时培养其扎实的实践技能,更好地将产学研结合起来。

(二)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高等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与目前应试教育的体制机制存在一定错位。高校作为集中培养学生素质的最后一站,具有其他教育单位无可比拟的责任与义务。在当今社会崇尚能力本位的大环境下,高等院校需要通过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双重手段,一方面提高学生理论涵养,丰富头脑;另一方面提高学生操作能力,掌握本领。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可将课堂中所学知识运用到生产生活中,以亲身经历磨炼意志,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学会科学地处理各种危急情况,学会如何与人协作,端正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学生创新创业的现实需要加强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是当前我国高校面临的艰巨任务,关系到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成败。地方高校在就业机会、就业质量、就业范围等方面与重点院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创业,对解决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学生在校期间主要通过书本、媒体及教师讲授了解创新创业知识,对企业创立的实际程序及其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认识不清。加之高校缺乏创业环境,学生的懒惰心理严重,部分学生贪图享乐而不愿吃苦,未经纠正走向社会后极易迷失自己。[1]因此,地方高校必须通过推动社会实践活动,以政策引导、教师指导、学生主导为框架,以创新创业大赛、学生微型企业为平台,鞭策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创新创业知识,鼓励学生在与企业接触中学习更多实战技巧。

二、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认知不足导致社会实践流于形式

虽然目前政府、社会、高校都在倡导大学生深入社会开展实践活动,各项支持鼓励政策层出不穷,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表面风光火爆,但实际上仍有很多院校和学生对社会实践的价值与意义认知不清,活动组织要么形式呆板、内容陈旧,要么敷衍应付、缺乏深度,甚至有高校将大学生社会实践变相为组织师生旅游观光,严重影响了社会实践的实施成效。

(二)社会实践与理论学习脱节

地方院校在师资培训和引进力度上弱于传统的重点大学,对行业专家的吸引力不高,其教学主力有年轻化倾向,教师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企业一线生产经历。这一现象导致学生在校期间过于偏重理论学习,轻视实践操作。由于知识系统更新较慢,学生的理论学习与社会需求存在一定脱节,导致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减弱了社会实践对学生专业技能和素质的提升效用。

(三)社会实践方式与内容单一

由于资金、人力等方面的限制,现阶段地方高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仍主要以短期的参观、调研和考察为主,组织方式和活动内容较为单一,社会实践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不大。就目前来看,大部分地方高校的社会实践活动覆盖面不宽,真正深入乡村、社区和生产一线的较少,这与政府、社会及学生对社会实践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

(四)缺乏专业指导与社会组织支持

在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地方高校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往往是由管理人员带队,而非专业教师,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难以得到教师的专业指导,影响社会实践效果。此外,社会组织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作用发挥不完善,各类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等并未给予实践活动应有的支持。

(五)实践基地数量不足

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所需实习岗位与企业提供岗位的比例为2∶1,大多数学生在校期间无法通过学校集体组织进入企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这一方面与近年来高校扩招及专业设置等因素有关,更主要的原因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不愿接受学生前往实习,[2]数量有限的国企、央企及大型民营企业成为高校社会实践的主要输送地。然而在学校影响力、学生素质、校友资源等方面地方高校均无法与重点高校抗衡,在与重点高校争夺实践基地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实践基地数量不足导致的学生实习难问题在未来仍将困扰我国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

三、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操作模式与特征

(一)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操作模式

在国家政策引导、社会需求变化等外部刺激下,地方高校也在不断摸索符合自身特征的社会实践操作模式,目前已基本形成“学校主导模式”、“学生自主模式”、“政府引导模式”及“社会主体模式”四种。1.学校主导模式学校主导模式是地方高校发展最早、应用最广泛、操作最成熟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这一模式以高校为组织主体整合校内外资源,根本目的是通过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完成特定的教学任务,满足学生成长成才需要,其社会实践形式包括课程演示实践、团队合作实践和实习基地操作实践等。2.学生自主模式学生自主模式是高校未能满足学生实践需要,或学生主动申请开展的社会实践模式,是目前最灵活、最多样、最具针对性的社会实践模式。这一模式以学生个人、学生集体或学生家庭为协调组织主体,通过自身寻求或社会关系寻找社会实践机会,根本目的是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其社会实践形式包括个人的企业岗位实习实践、家族企业实习实践、自组小团队的项目实践及家庭亲友协作项目实践等。3.政府引导模式政府引导模式以政府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特点是宏观性、高平台及高要求。这一模式其根本目的是帮助企业选拔人才,以及吸引媒体及相关机构关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社会实践形式包括搭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组织各类科技竞赛、开展社会实践宣讲活动等。4.社会主体模式社会主体模式以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为主体,特点是主体庞杂、市场化程度高,其根本目的是在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满足用工需求、遴选专业人才,社会实践形式包括认知实习、毕业实习、勤工俭学等。

(二)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特征

1.功能的三重性按照不同的学习内容和培养重点,地方高校的教育教学体系可划分为理论课程、实训课程和实践课程三大主体,其中理论课程主要讲授理论知识;实训课程为校内实验室或实训室课程,初步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实践课程则是将学习场所放到企业生产一线,是对学生操作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社会实践属于实践课程范畴,是课堂教育和学校教育面向社会的延伸部分,能够帮助学生将在校进行的理论学习和实验室训练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体验和企业实战经验。2.内容的综合性社会实践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锻炼,其目标是深化学生基础理论,提升学生身心素质,提高学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4]同时,社会实践要达到认知修正、技能锻炼、品行修养和生活态度等多种教育目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涵盖从课堂到社会的各个环节,涉及面宽,实践组织、考核评价、学生管理等均需考虑周到。3.体系的开放性高校社会实践体系是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岗位的,因此其运行体系具有明显的开放性特征。任何愿意承担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企业单位均可通过协商合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便利。高校通过广泛接触社会各行业,构建层次多样、活动丰富的社会实践体系,为大学生进入社会和企业一线提供机会。

四、地方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优化策略

(一)加强舆论引导,重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

政府、高校、企业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三大参与主体,参与主体的认知程度决定了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效率。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政府部门要积极利用政策导向,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其次,高校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践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和实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还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及家长对社会实践活动的认知,提高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最后,企业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承担者,应全力发挥应尽的社会义务,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给予相应的人力、物力和智力支持,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更多机会。

(二)扩大视野,集思广益,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高校的专业设置、企业的岗位特点和学生的个性心理都要求更新和丰富社会实践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高校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广泛征求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学生、教师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会实践的组织方式、活动形式、评价机制、提升方案等内容。在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公益活动、生产实习、文化传播、科技咨询、卫生保健等,也可让学生自我组织团队调研、模拟创业、发明创造等创新活动。

(三)巩固合作,积极拓展,多方开拓社会实践基地

实践基地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场所之一。地方高校应在现有合作关系基础上,积极联系、拓展和整合各类资源,注重深化与实体单位的合作关系,强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建立稳定、完善、结构合理的社会实践基地体系,如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校企协同创新基地、科技推广基地、文化发展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5]同时,社会各方也应给予高校应有支持。

(四)完善组织环节,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社会实践价值

组织领导决定社会实践的成败。在大学生社会实践组织过程中,地方高校应逐级落实责任,规范组织形式和环节,狠抓前期策划、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使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更加严谨和规范。在教学设计方面,需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社会实践理论课程,给予一定学时和学分。[6]在制度建设方面,需尽快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实施层级式管理模式(见图1),明确科室责任,保障社会实践活动有序开展。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专业教师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既是组织者、参与者,又是引导者,教师在课堂上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远大于学校的各种政策宣传。因此高校要加大对专业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对社会实践工作的认知水平和思想意识。为更好地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地方高校需突破困难,在积极引进行业人士进课堂的同时,鼓励本校教师深入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比例,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良好的专业指导。

(六)改革考核机制,加大学生能力素质评分比例

社会实践的实践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实践;创新形式;高校

参与社会实践对于培养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身心素质,培养其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对于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都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共青团相继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更是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到了新的高度。尽管在面对当前新形势和新任务,各高校都十分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但与此同时,也反映出高校在社会实践教学机制中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在对创新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形式重要意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剖析高校在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形式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构建有效社会实践载体,已成为推动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创新社会实践形式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式

社会实践作为高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展的效果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当下各种思潮的影响下,由于学生主体意识增强,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很容易发生变化,而社会实践能够很好地将学校和社会进行衔接,增强大学生对社会认识和了解程度,提高其明辨是非能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保持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正确性;另一方面,社会实践的形式和内容多以“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政策宣传等公益性活动为主,而且也会赴革命胜地的社会实践基地进行革命传统教育,这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要把社会实践教学纳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必修环节,保证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二)创新社会实践形式是帮助大学生顺利毕业就业,更好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会实践活动不仅在为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且能够帮助大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为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拓宽了路径。开展社会实践可以加强专业知识的应用,引导和培养学生在专业学习上的兴趣,加深其对自身专业社会价值的认识及专业发展方向上的了解,从而弥补差距、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就业竞争力;开展社会实践可以将专业学习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同时,有助于高校更直接有效地了解社会需要,将高校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这就使得高校和地方经济建设能够实现信息交流与互动的便利性、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及时性,以此更好地发挥高校与学生服务社会的职能,实现学生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三)创新社会实践形式是提升高校实践教育效果的重要渠道

目前由于大学生社会实践体系的不完善、组织过程和参与人员具有复杂性等原因,大学生社会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思想上缺乏足够的重视、将社会实践流于形式,内容上缺乏适用性和创新性、导致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脱节,管理上缺乏长远规划与制度保障、影响了活动质量和水平等等。因此,只有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形式,改变大学生创新实践现状,构建社会实践体系,才能实现思想上高度重视、内容上精心设计和专业化投入、管理上引入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并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创新社会实践形式,发挥新媒体的积极作用,用网络新媒体拓展社会实践阵地,成为了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增强育人吸引力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高校教育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在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形式过程中的角色分析

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形式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作为社会实践的参与主体,由入学时的军事训练到在校期间的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社会调查活动、创业活动等,甚至是目前高校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进行的虚拟社会实践活动,如虚拟实验、信息传播、艺术审美及娱乐游戏等,大学生无不参与其中;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载体就是实践基地,良好的实践基地可以优化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环境,而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基地需要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社区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培植,任何一方的努力都不可或缺;社会实践要走科学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离不开高校领导和各部门的重视,只有把社会实践活动真正纳入到大学生教育与培养的重要环节,才能保证活动具备强大的指导力量。基于高校在社会实践中的主导作用,本文对高校在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形式过程中的角色进行分析,以此更好地推动社会实践工作的有序开展。

活动的组织者。这主要体现其开展是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在高校共青团组织和领导下开展,通过校院两级团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以文件形式动员全校学生参加,由学生自行组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开展实践活动。要充分保障社会实践的效果和质量,就需要发挥高校组织者的角色,成立由校长直接领导的“社会实践服务中心”来行组织管理,真正做到组织上有落实、时间上有安排、经费上有安排。

活动的协调者。推动社会实践的开展仅仅发挥高校的组织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高校扮演协调者的角色,调动地方政府、企业、社区的参与,成立联合性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委员会”,建立由高校、地方政府和企业或者社区负责人参加的联系制度,发挥高校在其中的乳化剂作用,加强各方间的协作;此外,高校也可与企业、社区等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实体,如开设专门接受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公司、服务中介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定点社区等,从而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制度的制定者。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开展必须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否则就会影响其顺利开展。由于高校现有组织管理体制上的制约,专业教师与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分属于不同系统,并且,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降低了社会实践的质量和水平。只有发挥高校制度制定者的角色,制定相应的教师激励政策,使社会实践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为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高校提升大学生社会实践水平的对策建议

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各高校的重视,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形式及载体等也越来越丰富。高校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协调者、制度的制定者,需积极探索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实践制度课程设计与组织管理,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做出成绩、取得效益。

在培养观念上,要彻底改变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仅仅是大学生自愿发起、重在自愿参与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和理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高等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把大学生社会实践放到关乎深化教育改革进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高校长远发展、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学生个人成长、企业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同时,做好社会实践活动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如专题调研准备、调查问卷和调研程序、实践参与人员和实践工具等。另外,重视学生观念的培养,让学生认识到社会实践过程中体会到的生活清苦、工作辛苦、实践难题等都是生活中的财富,有利于培养其意志品质和创业精神,并且要将个人社会实践价值的实现与社会发展、祖国命运结合起来。

在制度课程设计上,可参考发达国家人才培养模式,把社会实践作为一门必修课纳入到教学整体计划中来,以社会实践案例教学为主,进行考核与评价,根据企业鉴定结果进行评分;可根据年级及专业特点,构建分年级、分层次、分专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立体化培养模式,或者可根据教育内容进行分类,如划分为思想教育、能力培养、专业素养培养、社会服务能力、职业生涯规划为侧重点的分层实践教育,并结合不同学生个体的特质,全方位、全过程、多方位地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可依据不同社会实践地区的实际与薄弱环节有目标、有计划、有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践活动,并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可组建社会实践考评委员会,邀请学校导师和单位导师共同参与考评,将考评结果入档案、与评优、考研、推荐就业等相联系。

在组织管理上,可强化高校主导,调动政府力量创建实践保障机制、调动企业力量创新实践服务机制;可尝试打破以学生处、团委为主的现有组织管理方式,建设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扩大到由校长办公室领导,院、系、专业、学生组织、团委与学生处齐头并进,教务处、后勤部门参与配合的多部门参与的组织管理方式;可鼓励相关专业教师和领导干部参与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建立以专业教师为主、由领导干部、专业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指导的实践操作模式,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和领导干部在实践育人中的应有作用,并纳入其年度工作量考核中。

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其关键在于最终建立教育机制与市场机制、组织主体与活动主体、目的动机与实践效果、投入主体与受益主体相统一的中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体系。要把高校发展、人才培养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多方共赢,从而确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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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楚航.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一种尝试――开展大学生“三进三同”社会实践的探索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4):89-92.

[4] 汤耀平,陈超.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J].中国高等教育,2012(17):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