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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的方法

节能减碳的方法

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碳汇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面对这样的形势,国家提出了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从“十一五”开始,国家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规定了节能减排具体的约束性目标,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水电施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现状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节能减排的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建筑行业节能管理、设计的规定与要求,积极推广建筑行业重点推广的新技术,积极争取并规范管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示范工程。在科技创新与科技攻关工作中将节能减排作为科技立项的重点之一。不断开展各类工程快速施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施工工效,使各类材料及资源消耗大幅降低,应用各类新技术,有效节约了资源。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采用节约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注重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大力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机械设备,降低实际能耗,减少排放量。由于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积极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圆满完成国资委下达的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国资委第二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等一系列佳绩荣获“十一五”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优秀企业荣誉称号。进入“十二五”以后,我们感到节能减排的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该采取的措施都采取了,该做的工作也都做了,要达到要求越来越严格的约束性指标压力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开辟节能减排的新路子是摆在我们面前是我们从事节能减排工作人员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什么是碳汇

经过学习、研究和思索,笔者提出了一个将碳汇纳入节能减排指标的建议。什么是碳汇呢?“碳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CO2)及其它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碳汇主要通过固碳技术来实现,包括物理固碳和生物固碳。物理固碳是将CO2固定长期储存在开采过的油气井、煤层和深海里。生物固碳是利用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CO2,是固定大气中CO2成本最低且副作用最低的方法。碳汇不仅包括林业碳汇,还有海洋碳汇、草原碳汇和农业碳汇等等,只要能从大气中清除CO2,都能将其归入”碳汇“的行列。目前的碳汇主要是指林业碳汇,即通过植树造林增加对CO2的吸收,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过去,我们在减排工作中往往着重的是减少排放,这只是“节流”,其实还有另一方面的工作“开源”,这就是通过植树造林等措施增加碳汇。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共识而形成了公约。1997年上述公约的缔结方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为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三种履约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MD)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即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吸收1吨CO2,就在本国获得1吨CO2的排放权。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按2011年的水平,每吨CO2碳汇的价格为18元人民币。

基于“碳汇交易”的概念,将我们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美化施工基地的成片林地、施工后期对料场、渣场等场地恢复的林地等碳汇纳入本企业的减排指标就是一个合理的作法。研究显示,林木每生长1m3蓄积量,平均吸收1.83吨CO2,放出1.62吨氧气(O2)。当然要准确计算每片林地的碳汇,在营造林地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碳汇造林系列标准》实施,执行《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建立碳汇计量、监测技术体系。当然这是指要进行碳汇交易的企业而言的。对仅仅是把碳汇列入减排指标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较简便的方法,即采用一棵中等大小的树木,每年能吸收约6 kg CO2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为了提高碳汇的水平,在选用树种方面可参照上述国家标准选用在碳汇方面表现优良的树种。如在南方可选用生长快、适应性强、用途广的各类按树:赤按、巨按、蓝按与直干蓝按、细叶按和马尾松、铁松、油松、杉木、光皮桦和柏树等

过去,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实施产业结构转型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其中之一就投资控股和参股水电项目。众所周知,水电是一种清洁能源,发展清洁能源是减排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作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投资了水电项目,那每年增加的权益水电装机产生的减排效果也应列入该企业的减排指标中。例如,一个企业的权益水电装机一年中发电量为1亿kwh。那么我们就可以能过下述方法计算出该年减排的CO2。假设发1 kwh 的电耗标准煤380 g;碳的原子量为12,CO2的分子量为44。那么,发一度水电减排的CO2为:

380*44/12 = 1393.33 g = 1.393 kg

1亿度水电减排的CO2就是13.93万吨。

(1.393*100,000,000 = 139,30,000 kg = 139,300 t)

如果知道了当地发电用煤与标准煤的折算率,以及含硫量,那就可计算出发1 kwh电可减排的二氧化硫(SO2)。

(如某地发电用煤与标准煤的换算率为0.7, 平均含硫量为1.8%,那么1 kwh 所减排的SO2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硫的原子量为32.065, SO2的分子量为64.065.

380*1.8%/0.7 = 9.77

9.77*64.065/32.065 = 19.52 g

1亿kwh 水电减排的SO2就是1.95万吨。)

“十一五”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十二五”,我们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约束更加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难度不断增大。为了缓解资源环境的约束,国家制定了旨在强化约束中、推动转型、完美机制、创新驱动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搞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等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用能节能管理、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能力建设、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有力措施。

将碳汇纳入节能减排指标是完全符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精神的。它不但对目前的节能减排的日常工作“节流”不但没有影响,反而从“开源”的角度的进一步拓宽了节能减排的思路,丰富了减排的实施措施。

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两型社会;碳税;法律问题

“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核心内涵是主张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是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主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碳税是基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对化石燃料按照含碳量或者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在我国开征碳税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碳税是完善我国节能减排制度的需要,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转型的促动机制,是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1 碳税的理论基础

环境税是一种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经济手段,具有鲜明的经济性色彩,其背后有着充分的经济学理论做支撑,具体包括庇古税理论、双重红利理论等。这些经济学方面的理论相互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共同形成了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碳税本质上具有环境税的属性,因此,这些理论也能运用到论证碳税当中。

第一,庇古税理论。庇古税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首先提出来的,又被称为污染税,是根据污染行为所致的污染程度对污染者征收的一种税。庇古税通过将污染成本加入产品和劳务中去,用税收来消除排污者产生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背离的现象。按照庇古的观点,由于污染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所以排污者不会关注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只会尽力为自身获得更多的利润。庇古税能够增加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一旦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超过社会成本,减少排污便是排污者的最佳选择。开征碳税的原理和庇古税原理是一样的,即都是靠增加排污者的私人成本。碳税是一种调节税,其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调节排污者的行为,同时随着排污者行为的改变,碳税收入将会不断减少。

第二,双重红利理论。双重红利理论是皮尔斯于首先提出来的,碳税的双重红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开征碳税能够节能减排,即所谓的环境红利;另一方面开征碳税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降低其它税种的税率,如流转税、所得税。其它税种税率的降低会引起就业的增加、刺激消费等,从而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有效率,即所谓的非环境红利。双重红利理论引发了环境经济学家的兴趣,虽然学术界目前对于该理论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对于碳税的环境红利已取得统一观点,碳税能起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对于碳税的非环境红利目前还存在较多争议,但从已开征碳税的国家所取得的效果分析,的确起到了双重红利的作用。

2 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可行性

2.1 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2.1.1 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

近年来,国家提倡“两型社会”建设,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都加强了对周围环境的保护。由于环境污染逐年严重,人类越来越意识到污染空气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灾难。但是,仍然有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依旧将追求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核心目标而放弃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因此,开征碳税可以增强企业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不但能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而且符合了“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2.1.2 有利于完善节能减排机制。

目前我国现有的节能减排机制只要是依靠政府的指令进行的,即首先由中央政府给出限制性的指标,再由各级政府进行分解,并靠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监督。这种现有的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被动的减排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这必然会影响实际节能减排的成效。开征碳税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节能减排,并且能够改变原有的依靠政府指令进行减排的机制。开征碳税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进行。

2.1.3 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空缺。

西方国家有较强的环保意识,环境税制较为健全,大部分国家建立了以碳税为中心的环境税制,在二氧化碳的减排、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反,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种,与保护环境有关的税种仅仅只存在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换言之,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符合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税收制度。碳税从本质上看属于环境税,因此可以在消费税和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立法,以此来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强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的意识,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碳税无论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还是作为消费税、资源税的税目,都可以弥补我国环境税立法的空缺,从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体系。

2.2 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2.2.1 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2011年我国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减少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都把节能减排作为主要国策之一,在政策上完全具备了开征碳税的条件。

2.2.2 国外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依据

开征了碳税的西方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都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瑞典的环境保护署认为,碳税以及其它经济手段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根据丹麦能源署的数据,丹麦二氧化碳排放量从1990年的5,270万吨下降到2005年的4,940万吨。[2]挪威对碳税实施效果的评价也显示,碳税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以造纸业为例,如果没有碳税,该行业油耗将增加21%。[3]英国和德国也开征了碳税性质的税种,英国称之为气候变化税,德国则为生态税。西方国家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开征碳税的参考依据。

3 碳税立法模式选择

3.1 独立型立法模式

独立型立法模式是指对碳税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即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把碳税作为一个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平行的一个税种;也可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税收法律,把碳税作为综合性环境税收法律中的一个章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独立型的碳税立法模式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独立型立法模式可以将筹集到的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当中。并且,该立法模式对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税率、税收优惠等构成要素能更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独立型的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如何协调独立型的碳税与现有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之间的关系;如何设定碳税的税率;如何分配碳税的收入等具体碳税制度的设计问题。笔者认为,碳税的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税制进行有效融合,不能增加现有税制的复杂性。因此,独立型立法模式更适合在有完善的税制体系,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条件下采用。

3.2 融入型立法模式

融入型立法模式是指不单独把碳税作为一个税种开征,而是通过对现有环境税种进行补充与完善,赋予它们新的生命。融入型立法模式相比独立型立法模式而言,较为简便。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融入型立法模式可以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地方的税收法规。融入型碳税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只需要将碳税的税率融入到已有的环境税种之中,提高原有的环境税种的征税标准或者直接将碳税作为已有的环境税种中的一个税目进行征税即可。

笔者认为,选取何种碳税的立法模式应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环境保护情况、法制健全程度、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密切相关,同时还可能受到本国政治环境的影响。[4]我国在碳税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不但要立足于国情,而且还要有所发展。两种立法模式相比,在已有的环境税基础之上进行碳税立法阻力会相对小一些。因为原有的环境税收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虽然采取提高税率或增加税目的融入型立法模式在短时间内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由于这是在已有环境税种的基础上做出的立法,会更能被纳税人所接受,也更加有利于开征碳税目的的实现。因此,我国目前应选择融入型立法模式,待经济和社会取得进一步发展,有完善的税收体系和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时候再采用独立型立法模式。

4 碳税立法的原则

4.1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原则的基础。该原则要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该条文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开征碳税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有关碳税的法律构成要素、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征税流程等都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征收碳税,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用缴纳碳税。

4.2 税收公平原则

碳税从本质上属于一种环境税,应遵循环境公平原则。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牵涉的利益主体,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的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税法公平原则要求对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必须是公平合理的。所以,碳税立法应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在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中,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

4.3 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开征碳税的目标是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保护环境。从长远规划考虑,开征碳税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改变传统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碳税制度的具体设计中,要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一方面,不能为发展经济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环境;另一方面,也不能只保护环境而不发展经济。总之,是要兼顾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5 碳税的法律构成要素

5.1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制最关键的要素之一,是一种税区别另一种税的标志。碳税的征税对象是针对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然而,从征税成本和技术难度考虑,直接对二氧化碳征税会遇到很多困难。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采取的是对化石燃料征税,因为消耗化石燃料会直接产生二氧化碳。但是,国外各国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煤炭、天然气、石油化石燃料进行征税的,而是根据本国的能源结构设计具体的征税对象。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不但可以成为电力的主要能源,而且也是生产、生活的主要燃料。因此,煤炭是产生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理所当然地成为征税对象。另外,天然气、石油等化石燃料也是排放二氧化碳的来源,也应成为征税对象。[5]

5.2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如前所述,碳税是针对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其计税依据也就是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但是,从征税成本和技术测量难度考虑,无法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准确的测量。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大多是通过对石化燃料的使用量来测量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因为石化燃料中含有一定比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实践中,石化燃料的使用量较容易确定,通过石化燃料中含二氧化碳的比例可以估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了节省征税成本,克服技术测量难度,我国也可采用这种方法来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5.3 纳税环节和纳税人

如前所述,我国可以仿照国外碳税立法的经验,采取对化石燃料征税来测量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对化石燃料征税,必须要明确对其征税的纳税环节。化石燃料要经过从开采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等多个流通环节,不同的纳税环节会引起不同的纳税人。因此,纳税环节的确定是碳税立法的重要要素之一。对化石燃料征税可以划分为生产环节征税和消费环节征税,不同的征税环节各有利弊。生产环节征税,就是在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及加工环节对相应的生产企业征税。选择生产环节征税的最大优点是方便,由于生产企业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数量少且成点状分布,征税方便可以实现税款的源头扣缴,减少期间的偷税、漏税机会,从而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征缴。但是在生产环节征税也有缺陷,生产环节征税一般都远离了能源产品的销售环节,对消费者的刺激效果也不明显,节能减排的效果会受到限制。在消费环节征税,就是对化石能源的最终使用企业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对最终使用者的征税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并且还面临着化石燃料消耗量难以掌握等问题。虽然纳税环节的选择要兼顾节能减排的效果和征收成本,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采取生产环节征税更为合理。我国目前对成品油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煤炭、天然气、石油也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资源税。因此,从税收征税管理的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较为合理。碳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确定为凡是在我国境内由于消耗化石燃料而向大气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均是碳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可以暂时不征收碳税。

5.4 碳税税率

碳税的税率设计是碳税立法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税负的轻重,也会影响到碳税征收的实际效果。首先,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无论经济承受能力还是社会承受能力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在碳税开征的初级阶段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采取较低的税率才能适应社会,然后再逐步提高税率。其次,还要区分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税率。对于能源密集型的行业要考虑其节能减排的压力较大,可以采用较低的税率或适当给予免税优惠,[6]例如:钢铁行业、电力行业等。最后,就是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动态的税率调整机制,随着碳税制度的不断推进,根据实施效果进行渐进式的调整。我国碳税应采取从量计征,实行定额税率,并且要低税率起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实施差别税率,同时还要注意与资源税、消费税等环境税的协调。

5.5 税收优惠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我国应该在开征碳税时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税收优惠:第一,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是能源密集型发展中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为避免对相关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保护其国际竞争力,应对这些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制度,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第二,开征碳税的目的就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只要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国家就应该给予其税收优惠以示奖励,例如:采用技术手段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达标,并实现逐年减排的企业。第三,对低收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低收入企业的能源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较大,开征碳税会给这些企业造成较大负担。出于社会公平和税收征收成本考虑,对低收入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待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碳税制度的逐渐成熟再作考虑。

6 结语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两型社会”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低碳”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碳税已成为各国节能减排的重要选择之一。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碳税,但是从长远规划来看,碳税有可能在近五年内开征。由于我国税收立法层级普遍较低,大部分税法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少量税法是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的,因此,税收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高,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都带来不利影响。然而,碳税的开征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提高碳税的立法层次,并且在碳税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法律构成要素等方面借鉴国外碳税立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展开立法,从而使碳税制度真正有效的发挥其价值,为我国“两型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苏明.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23.

[2] 周勇刚.丹麦能源发展战略:节能与环保并举[N].中华工商时报.2007-04-16(2).

[3] 张一粟.我国环境立法模式选择辨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12):56.

[4] 李传轩.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法学杂志.2010(6):21.22.

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第3篇

    1 碳税的理论基础

    环境税是一种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经济手段,具有鲜明的经济性色彩,其背后有着充分的经济学理论做支撑,具体包括庇古税理论、双重红利理论等。这些经济学方面的理论相互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共同形成了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碳税本质上具有环境税的属性,因此,这些理论也能运用到论证碳税当中。

    第一,庇古税理论。庇古税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首先提出来的,又被称为污染税,是根据污染行为所致的污染程度对污染者征收的一种税。庇古税通过将污染成本加入产品和劳务中去,用税收来消除排污者产生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背离的现象。按照庇古的观点,由于污染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所以排污者不会关注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只会尽力为自身获得更多的利润。庇古税能够增加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一旦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超过社会成本,减少排污便是排污者的最佳选择。开征碳税的原理和庇古税原理是一样的,即都是靠增加排污者的私人成本。碳税是一种调节税,其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调节排污者的行为,同时随着排污者行为的改变,碳税收入将会不断减少。

    第二,双重红利理论。双重红利理论是皮尔斯于首先提出来的,碳税的双重红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开征碳税能够节能减排,即所谓的环境红利;另一方面开征碳税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降低其它税种的税率,如流转税、所得税。其它税种税率的降低会引起就业的增加、刺激消费等,从而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有效率,即所谓的非环境红利。双重红利理论引发了环境经济学家的兴趣,虽然学术界目前对于该理论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对于碳税的环境红利已取得统一观点,碳税能起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对于碳税的非环境红利目前还存在较多争议,但从已开征碳税的国家所取得的效果分析,的确起到了双重红利的作用。

    2 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可行性

    2.1 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2.1.1 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

    近年来,国家提倡“两型社会”建设,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都加强了对周围环境的保护。由于环境污染逐年严重,人类越来越意识到污染空气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灾难。但是,仍然有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依旧将追求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核心目标而放弃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因此,开征碳税可以增强企业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不但能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而且符合了“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2.1.2 有利于完善节能减排机制。

    目前我国现有的节能减排机制只要是依靠政府的指令进行的,即首先由中央政府给出限制性的指标,再由各级政府进行分解,并靠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监督。这种现有的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被动的减排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这必然会影响实际节能减排的成效。开征碳税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节能减排,并且能够改变原有的依靠政府指令进行减排的机制。开征碳税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进行。

    2.1.3 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空缺。

    西方国家有较强的环保意识,环境税制较为健全,大部分国家建立了以碳税为中心的环境税制,在二氧化碳的减排、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反,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种,与保护环境有关的税种仅仅只存在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换言之,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符合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税收制度。碳税从本质上看属于环境税,因此可以在消费税和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立法,以此来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强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的意识,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碳税无论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还是作为消费税、资源税的税目,都可以弥补我国环境税立法的空缺,从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体系。

    2.2 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2.2.1 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2011年我国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减少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都把节能减排作为主要国策之一,在政策上完全具备了开征碳税的条件。

    2.2.2 国外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依据

    开征了碳税的西方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都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瑞典的环境保护署认为,碳税以及其它经济手段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根据丹麦能源署的数据,丹麦二氧化碳排放量从1990年的5,270万吨下降到2005年的4,940万吨。[2]挪威对碳税实施效果的评价也显示,碳税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以造纸业为例,如果没有碳税,该行业油耗将增加21%。[3]英国和德国也开征了碳税性质的税种,英国称之为气候变化税,德国则为生态税。西方国家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开征碳税的参考依据。

    3 碳税立法模式选择

    3.1 独立型立法模式

    独立型立法模式是指对碳税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即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把碳税作为一个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平行的一个税种;也可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税收法律,把碳税作为综合性环境税收法律中的一个章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独立型的碳税立法模式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独立型立法模式可以将筹集到的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当中。并且,该立法模式对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税率、税收优惠等构成要素能更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独立型的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如何协调独立型的碳税与现有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之间的关系;如何设定碳税的税率;如何分配碳税的收入等具体碳税制度的设计问题。笔者认为,碳税的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税制进行有效融合,不能增加现有税制的复杂性。因此,独立型立法模式更适合在有完善的税制体系,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条件下采用。

    3.2 融入型立法模式

    融入型立法模式是指不单独把碳税作为一个税种开征,而是通过对现有环境税种进行补充与完善,赋予它们新的生命。融入型立法模式相比独立型立法模式而言,较为简便。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融入型立法模式可以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地方的税收法规。融入型碳税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只需要将碳税的税率融入到已有的环境税种之中,提高原有的环境税种的征税标准或者直接将碳税作为已有的环境税种中的一个税目进行征税即可。

    笔者认为,选取何种碳税的立法模式应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环境保护情况、法制健全程度、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密切相关,同时还可能受到本国政治环境的影响。[4]我国在碳税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不但要立足于国情,而且还要有所发展。两种立法模式相比,在已有的环境税基础之上进行碳税立法阻力会相对小一些。因为原有的环境税收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虽然采取提高税率或增加税目的融入型立法模式在短时间内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由于这是在已有环境税种的基础上做出的立法,会更能被纳税人所接受,也更加有利于开征碳税目的的实现。因此,我国目前应选择融入型立法模式,待经济和社会取得进一步发展,有完善的税收体系和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时候再采用独立型立法模式。

    4 碳税立法的原则

    4.1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原则的基础。该原则要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该条文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开征碳税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有关碳税的法律构成要素、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征税流程等都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征收碳税,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用缴纳碳税。

    4.2 税收公平原则

    碳税从本质上属于一种环境税,应遵循环境公平原则。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牵涉的利益主体,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的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税法公平原则要求对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必须是公平合理的。所以,碳税立法应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在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中,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

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碳生活;认知;青少年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5-0118-03

一、低碳生活认知构成的界定

低碳生活观是国民对人类践行低碳生活与自然界的运行、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内在关系的根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它是影响人们践行低碳生活的指导思想。有什么样的生活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行为。如果国民认为低碳生活是保证自然界健康运行和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那么,他们就会自觉地选择低碳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处处节约各种资源。低碳生活价值观就是国民践行低碳生活对自己有没有好处或有多大好处的判断。它是影响国民是否自觉践行低碳生活的激励因素。凡是认为践行低碳生活对自己有好处或有较大好处的人,都会自觉践行低碳生活;凡是认为践行低碳生活对自己没有好处或好处较小的人,就不会践行低碳生活。低碳生活信念就是自己认为低碳生活是使人类社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最佳生活方式的正确看法。信念是意志行为的基础,没有信念,就没有意志,更不会有积极主动性的行为。低碳生活信念是激发国民践行低碳生活的心理动能,激发国民践行低碳生活的潜在的精力、体力、智力和其它各种能力。低碳生活行为原则就是人们践行低碳生活必须遵循的尽量减少生活能耗,在家庭日常生活领域达到节约能源、从而使生产能源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的根本规则。这是人们必须遵循的生活行为规则,也是国民践行低碳生活的根本要求。低碳生活行为规范就是人们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有关节约能源、减少生活能耗的各种行为规定。它对引导国民践行低碳生活方面具有强制作用。我国科技部已经于2007年制定了《全民节能减排手册》,提出了36项日常生活节能减排的行为指标,这些行为指标实际上就是我国国民践行低碳生活的行为规范,也是国民必须遵守的低碳生活行为规范。低碳生活知识组合就是国民所拥有的关于低碳生活的知识构成,包括各种家庭电器的知识、衣食住行方面的知识、电能生产知识、家用商品生产与有害废物排放关系的知识、工业废物危害的知识、节能减排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的知识等。合理的低碳生活知识组合是现代人的必要生存素质,是现代人的基本生活技能。所以,低碳生活的知识组合是国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生活技能。低碳生活方法就是国民在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经常采用的、科学的、合理的节能减耗操作程式。这是国民在家庭生活中养成的节能减耗技能,是最能达到家庭节能减耗、使低碳生活收到理想效果的根本保证。因此,这是国民必须具备的技能。

二、当代青少年低碳生活认知构成存在的缺陷

低碳生活是在家庭生活中尽量节约各种生活资源、重复利用生活物品、回收各种生活废物,从而使能源和生活物品生产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减少生活污染、减缓生态恶化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发展低碳经济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对应措施。它的践行是受人们的低碳生活认知范式制约的。青少年的低炭生活行为是受其低炭生活认知范式支配的,也就是说,青少年的低炭生活行为就是青少年的低炭生活认知范式的外在表现。为了了解当代青少年的低炭生活认知水平,我们选择长沙市MD中学高中生作为研究样本,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发放70份调查问卷,收回59份有效问卷。按样本性别来看,男生26人,占有效样本的44.1%;女生33人,占有效样本的45.9%。以家庭背景分,其缺失值为9,其余52个样本中来自公务员家庭的学生16人,占有效样本的27.1%;教师家庭的学生6人,占有效样本的10.2%;商人家庭的学生18人,占有效样本的30.5%;工人家庭的学生7人,占有效样本的11.9%;农民家庭的学生5人,占有效样本的8.5%。我们根据自己对低炭生活认知范式的定义,从世界观、价值观、社会信念、行为原则、行为规范、知识组合、实践方法等7个方面对当代青少年的低碳生活认知范式进行了实地调查。然后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当代青少年的低碳生活认知范式存在一定缺陷。

1.当代青少年的低碳生活认知构成不健全。从上文分析来看,低碳生活的世界观、价值观、社会信念、行为原则、行为规范、知识组合、实践方法等要素对人们践行低碳生活都有特殊影响。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完整的低碳生活认知范式应该包括这7种制约因素。但是在样本中只有15人认为这7种因素是影响自己践行低碳生活的制约因素,只占到调查样本的25.4%;17人认为其中6种因素是影响自己践行低碳生活的制约因素,占到调查样本的28.8%;25人认为其中5种因素是影响自己践行低碳生活的制约因素,占到调查样本的42.3%;36人认为其中4种因素是影响自己践行低碳生活的制约因素,占到调查样本的61%;45人认为其中3种因素是影响自己践行低碳生活的制约因素,占到调查样本的76.2%;51人认为其中2种因素是影响自己践行低碳生活的制约因素,占到调查样本的86.4%。从单个制约因素的角度来统计,有30位调查对象只承认低碳生活世界观对自己践行低碳生活起作用,个案百分比为50.8%;有38位调查对象只承认低碳生活价值观对自己践行低碳生活起作用,个案百分比为64.4%;有39位调查对象只承认低碳生活信念对自己践行低碳生活起作用,个案百分比为66.1%;有44位调查对象只承认低碳生活行为原则对自己践行低碳生活起作用,个案百分比为74.6%;有41位调查对象只承认低碳生活世界观对自己践行低碳生活起作用,个案百分比为69.1%;有21位调查对象只承认低碳生活知识对自己践行低碳生活起作用,个案百分比为35.6%;有31位调查对象只承认低碳生活实践方法对自己践行低碳生活起作用,个案百分比为52.5%。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大多数当代青少年的低碳生活认知范式建构不完全。

2.部分青少年不熟知低碳生活的影响因素。从青少年认知低碳生活认知范式的每个构成要素来考察,不少当代青少年不熟悉低碳生活的影响因素。就对影响低碳生活的世界观来说,有8.6%的调查对象认为践行低碳生活对自然生态没有影响;10.3%的调查对象认为践行低碳生活对社会发展没有影响;22.4%的调查对象不能判定践行低碳生活是否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25.9%的调查对象不能判定践行低碳生活是否对社会发展产生影响;24.1%的调查对象不能判定践行低碳生活是不是保证自然界健康运行和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可见,有少数青少年的低碳生活世界观不正确。就对影响低碳生活的价值观来说,有8.5%的调查对象认为践行低碳生活对人类没有价值;6.8%的调查对象认为践行低碳生活对个人没有价值;13.6%的调查对象不能判定践行低碳生活是否对人类有价值;27.1%的调查对象不能判定践行低碳生活是否对个人有价值;54.2%的调查对象不知道践行低碳生活对人类或者对个人的价值可以通过科学方法计算出来,自然也不会去寻找科学方法来计算家庭或个人践行低碳生活的外在价值。可见,有少数青少年的低碳生活价值观不正确;多数青少年不会探索科学方法计算家庭或个人践行低碳生活的外在价值。就对影响低炭生活的知识组合来说,有47.6%的调查对象不知道少买不必要的衣服就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37.3%的调查对象不知道减少粮食和畜产品浪费、饮酒适量、减少吸烟就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25.4%的调查对象不了解如下关于低炭生活的知识:夏季空调设定的温度越低,耗能越多;一台节能空调比普通空调每小时少耗电0.24度;出门前3分钟关空调,每台空调每年可节电约5度;在大部分的时间里,电扇的中、低档风速足以满足纳凉需要;32.2%的调查对象不知道如下关于低炭生活的知识:随手关灯,每户每年可节电约4.9度;1台节能冰箱比普通冰箱每年可以省电约100度;每天减少3分钟的冰箱开启时间,1年可省下30度电;有45.8%的调查对象不知道所有家用电器在待机状态下仍在耗电。可见,少数青少年没有掌握低炭生活知识。就对影响低炭生活的实践方法来说,有31%的调查对象没有掌握用手洗代替机洗、少使用洗衣粉和选用节能洗衣机来洗衣的家庭节能减排方法;有32.2%的调查对象没有养成如下家庭节能减排操作习惯:以高品质节能灯代替白炽灯、将电视屏幕设置为中等亮度、不用电脑时以待机代替屏幕保护、用液晶电脑屏幕代替传统的CRT屏幕、调低电脑屏幕亮度、不用电器时拔掉电源开关;有33.9%的调查对象没有掌握用电子邮件代替纸质信函、用电子书刊代替印刷书刊的家庭节能减排方法;有33.9%的调查对象没有养成合理回收生活垃圾的家庭节能减排操作习惯。可见,少数青少年没有掌握低炭生活的实践方法或养成家庭节能减排操作习惯。

3.当代青少年的低碳生活认知构成存在一定缺陷。从上统计分析可知,目前,我国部分青少年低碳生活认知构成不健全,也不熟知低碳生活的各个影响因素。我们把这种不完善的低碳生活认知构成和不完全了解低碳生活影响因素的认知叫做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这种认知必然造成我国部分青少年对践行低碳生活认识存在一定缺陷,也必然造成部分青少年在践行低碳生活过程中做得不尽人意。归纳起来,表现为:不能持之以恒地践行低碳生活、不能在衣食住行用等各个方面都践行低碳生活、不能自觉地践行低碳生活、不能自愿地践行低碳生活、不善于使用科学方法践行低碳生活等状况。

三、当代青少年低碳生活认知构成的改进措施

我们必须改变当代青少年的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构成,否则会造成新的生活型耗能群体,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由于青少年的学业任务较重又缺乏自学的自律性;又由于目前我国城乡社区还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不管是城市社区还是农村社区都没有建立起社区教育机构,因而,目前改进青少年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的任务只能落实到家庭、学校、社会等教育主体的身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个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分工明确的、效果互补的青少年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范式改进教育体系。

1.社会改进青少年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构成的措施。社会改进青少年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构成主要是国家来实施,具体措施有:第一,国家通过各种传媒工具宣传低碳生活观、价值观和社会信念,形成一种全民践行低碳生活的社会舆论、伦理道德和社会氛围,使青少年在中国社会环境里得到践行低碳生活的熏陶。第二,国家还可以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来推行低碳生活,对违反低碳生活的个人行为进行必要处罚。第三,地方政府可以每年举办践行低碳生活家庭评比活动,对践行低碳生活的行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总之,国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青少年践行低碳生活的自觉意识和思想观念,树立低碳生活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信念,从而完善青少年低碳生活认知构成。

2.学校改进青少年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构成的措施。学校可以通过自己的教育系统改进青少年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构成,主要措施有:第一,通过开设第二课堂或社会实践课程向青少年学生传输低碳生活知识、教授践行低碳生活方法。第二,利用学校宣传栏宣传低碳生活知识和低碳生活方法。第三,通过举办践行低炭生活征文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收集、掌握低碳生活知识和低碳生活方法。学校通过这些途径在知识组合和实践方法领域完善青少年的低碳生活认知范式。

3.家庭改进青少年残缺性低碳生活认知构成的措施。家庭是青少年践行低炭生活的主要场所,所以,家庭主要通过实践途径来完善青少年低碳生活认知构成,具体措施有:第一,家长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制定家庭低碳生活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使青少年接受一次低碳生活认知洗礼。第二,父母身体力行,处处时时按照家庭低碳生活原则和规范践行低碳生活,并监督家庭成员执行家庭低碳生活行为规范。第三,家长还可以对家庭青少年实施低碳生活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信念的教育,也可以向家庭青少年传授低碳生活知识和方法。总之,家庭主要以落实家庭低碳生活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并辅以低碳生活世界观、价值观、社会信念教育和传授低碳生活知识、低碳生活方法等措施改进青少年低碳生活认知范式。

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第5篇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 碳会计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财政部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 “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的?仍诠亓?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 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即也采用“从简”原则)。以“从简”原则确认碳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龅慕?立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